发布时间:2022-02-24 11:18:2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自*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统一认识,自觉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同时,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外商投资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各类投资主体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项目核准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一条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市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市、县发改委、区经发局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市、县经委、区经发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第五条其他涉及这项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县区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县区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报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一般应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在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2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需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办理服务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帮助项目申请人联系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工程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公平竞争,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按委托时限提交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或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开听证。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五)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内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由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核准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十六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原核准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已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五)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范围、条件、内容、程序、效力以及变更等,依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执行。
第三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市发改委、市经委主要负责跨县区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拟建地所在的县发改委(经委)和区经发局负责备案。核准目录外的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中明确规定的限制类项目,须到市经委或发改委备案。拟建在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油(汽)站建设项目、市场建设项目、现代物流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商贸项目须到市发改委备案。拟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可自行选择到市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或吴兴区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遵循诚实守信、就地受理、并联服务、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条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按照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场所,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材料,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的备案条件,备案的方式、内容、申报材料和备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业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二条备案场所统一设在市、县、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文件。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金融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已备案项目实行并联办理许可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备案项目并联许可制度。有关部门对已备案项目,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办理。整个并联许可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已备案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投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经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协调,定期召开备案项目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备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和解决备案项目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整体工作效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编制初步设计,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建设规划、安全生产、企业设立、设备进口减免税等手续。
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当中止办理行政许可,并及时告知原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项目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均自核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重新备案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发改委、市经委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和监测分析,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投资情况,向社会相关信息。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投资项目的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发改委和市经委。
第三十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项目申请人或项目业主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备案办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所有新开工项目,都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评、节能、招标采购、建筑工程施工等审批和许可手续。各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新开工管理规定,实现对新开工项目的联动管理。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和经信部门要发挥投资管理的主导作用,按职能分工负责对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监督和协助完成各项审批或许可手续。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分别如下: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地手续,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手续。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经营性出让土地除外)、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环评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经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经营性出让土地除外)、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地手续,应招标项目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招标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经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准予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等审批或许可手续。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以下情况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一)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经营性出让土地除外)、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二)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信、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项目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四)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招标手续,住建等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五)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或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统计、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各级统计部门。发展改革、经信部门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要随批文一道出具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格式设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必须填写相应内容和依序流转。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后,将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逐月送交出具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的发展改革、经信部门,同时送同级统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便于统计数据库的信息核对。
第七条建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拟建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要为本级行政区内所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市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具体信息逐月抄送市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单纯购置土地、房屋、设备、以及征地拆迁、装修等)项目:
(一)市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含中央、省国债资金、贴息补助资金、各种捐款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广电、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在下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于上年度10月份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将申报项目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衔接预算,组织咨询论证,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新增。特殊情况确需新增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监督。(2007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于2006年11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表格见附件。)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采取组织咨询评估、听证会、征询会、公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五、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必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凡是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批准项目建议书。
六、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资金限额设计。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概算由市财政局审查或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市发展改革委核定项目总概算的重要依据。经批准后的项目概算作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市发展改革委批准:1.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2.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3.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七、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必须同步到位。
八、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变更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查审批:1.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2.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3.其他超过项目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64号,陕政办发〔〕1号,以下简称《通知》),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召开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全面准确理解、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以及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国家、省要求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规范管理、又保持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国家严控投资盲目过快增长、实现“双防”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及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单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的发展思路,更加重视消费和出口的作用,促进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要对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负面影响和危险性有清醒地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工作,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八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已采取保证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也要比照省、市模式,建立相应机制,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向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范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向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此前的《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与本条规定程序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四)各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规范运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以及社会监督,省政府已决定从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无论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依照前述规定完成各项手续后,预备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间,主要说明项目是否具备本意见第二条的八项开工条件,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新开工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并报告开工后,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新开工项目信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按月向社会公告。
五、认真搞好年以来新开工项目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年以来在建和年计划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新开工八项条件的项目要分门别类,妥善处理。
(一)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但审批、核准、备案或规划、土地、环评、节能评估等手续不完善的项目,要限期完善手续。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年3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省上将于近期进行复查,我市将配合省上进行该项工作,以确保新开工项目规范建设。
六、切实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上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随意干预统计工作。
七、进一步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报告和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开工报告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责令停止建设,并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惩处。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投资项目;审计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2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迅猛发展,政府逐年增加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政府的举措即拉动了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也使社会和公众对它有愈来愈高的关注度。因此,能否妥善安排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的利用率,妥善管理和利用好资金,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长期的建设过程中,政府积累了大量的投资项目管理经验,但管理过程中影响因素很多,造价控制管理和审计机制仍不健全。为不断规范和改进,有必要做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现存问题
(1)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项目的效益甚至成败主要由项目的决策机制决定,如果决策机制不健全,将会对项目决策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开始意识到政府项目决策机制的重要性,对此非常重视,可惜的是尚未摸索到一套可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体系,在处理重大项目时仍按照一般程序操作,无法充分发挥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在对城市发展、经济社会进步的效益。此外,政府投资决策机制的不健全直接影响到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工程设计管理体制对造价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现有的设计管理体制下,控制设计工作是有效监管工程项目造价的重要环节,但是设计单位不会主动加强对工程经济指标的控制,从根本上讲这种状况使得设计单位对项目造价的控制产生负面效果。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往往忽略设计方案的经济型,不严格按照概算文件进行最优化设计,而是注重设计方案、功能和外观等方面的对比选择,设计过于保守使得产品存在大量的“基础厚、钢筋密、肥梁胖柱”等问题。
相关部门对造价管理的协调沟通和监督管理不够。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使得工程造价的管理能更充分的发挥建设系统内各部门的作用。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对招投标、合同、联系单等过程一一审核,这种提前管理和监督资金的做法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发改委主要管理投资计划。另外,基层预算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现行监管机制中,政府对质量和进度的控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系统,而造价控制体系一直不健全,造价失控即没有建立问责制度,也没有健全后评价体制。如果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违规操作,也没有监理明确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体制。
2.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策略
(1)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将单一的项目审批改成三种不同的管理方法,即审批、核准和备案,并制定了显影的办法规范管理。这三类项目管理办法应注意:应区别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和项目管理办法。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他项目不管规模大小都改为备案制。审批制,政府需要从多个角度(管理者和投资所有者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
(2)加强招投标全程监管。公开招标能充分调动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工程成本。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投标文件的法定期限和程序,必须及时公布、严格遵守,继续加强公开招标的透明度,并且适当引入邀请招标等竞争性招标,严禁各种违规招标行为。对那些不遵守招投标合同和评委独立评标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查处,力保招投标各环节有序运行。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合适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行业部门不可以干涉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和招投标,只能按职责加强行业规范指导和行政管理。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努力维护市场秩序,杜绝倒手转包等现象。评标工作是选择承包商的重要步骤,我们要从现有招标配套设施入手,查漏补缺,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造价。
(3)培育成熟的咨询服务行业。加强招投标工作中的中介机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清单编制质量,对招投标有促进作用。长远考虑,工程造价管理结构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和咨询市场来协同完善,从而使政府投资项目能享受到高质量的造价管理服务,真正发挥中介机构联系政府、市场、企业的纽带作用,进而最大限度的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建设行业关系极其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工程造价管理对建设领域管理科学化、资源利用合理化、市场秩序规范化等具有重要意义,是建设行业中非常重要的工作。
(4)强化合同管理。监督建设和施工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控制合同变更,依法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妥善处理工程款的拨款和索赔,根据合同规定的拨款形式支付工程款,认真分析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方案,判断其合理性及合法性,校对金额是否正确,处理索赔各项事宜。与此同时,积极利用合同对承包商进行反索赔,进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
(5)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手段。相关的职能单位和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力争做到管理时即防止交叉又避免空缺。事事落实,一旦发现问题,能追查到具体的部门和单位,追究其责任。与此同时,根据责权对等的原则,分配给各个部门相应的权力,确保政府投资各环节正常运转。
二、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研究
1.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原则
(1)必须要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运用审计的方法可以使得项目决策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以使得概算及预算具有准确性,可以使得决算更具有真实性,可以使得项目资金运作更加规范、安全和有效,从而有效增加项目投资的实际效益。
(2)必须要遵循依法审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管理制度,严格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竣工决算、后续运营等各个方面进行审计。
(3)坚持遵循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那些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对社会经济和城乡经济发展有益的项目,如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等同的,那么就需要更加关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4)竖持国家政策导向的原则。在审计过程中,政府投资的项目,要以国家政策为标准,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上,鲜明的区分政府鼓励和限制的产业、产品。
2.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
我们要严格审计政府投资的项目,审计活动要贯穿项目的前期、建设期、竣工运营期等各个期间。
(1)项目前期审计。就是预算项目的投资前,对该项目对社会产生的各种效益进行分析、评估,如经济、财务、生态环境等。用来判断该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效益能达到多少,可能遇到什么风险等。
(2)项目建设期审计。就是在项目建设期间,检查、分析、评估项目的工程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正常。我们需要对投资概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核算, 建设工期、施工管理,洽商变更签证情况,各项合同执行情况,建设资金是否使用和管理到位,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工程的质量等方面进行审计。
(3)项目竣工运营期审计。就是在项目建造完成后,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估。我们还需要从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价。
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
在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审计的过程中, 合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方法,并尽量采用定量分析方法,明确项目所要达到的、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评分依据。我们可聘请相关权威机构的专家对项目进行定性分析。总的而言,审计评价指标可以分为: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定量指标又可分为:个性指标、一般性指标。个性指标是指一般性指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目标所设计的审计评价特定指标。一般性指标可分为:资金使用指标(建安工程费用增减率、建设投资增减率、设备购置费用增减率)、工程质量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包括工程质量优良品率及工程质量合格品率两个方面)、实际达到能力年限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来源指标主要包含财政资金依存度及资金到位率)、建设工期指标(建设工期指标主要包括工程提前时间或工程延期时间等)、社会效益指标(环境影响指标、资源利用指标、就业效益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能力投资、财务效益指标(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实际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率、实际投资回收期、实际投资利税率等适用于审计评估公共支出项目的指标。定性指标是指只能对项目进行客观描述、分析,而不能进行定量测量的指标。
建立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而言,即是重点也是难点,是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关键之一。应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根据各行业特点进行分类,建立可扩充的、动态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评价指标应随着不同评价内容和不同项目变化。
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评价的实现方式
(1)项目投资审计评价。对项目全过程或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进行审计评价。主要是对单个项目投资控制、工程造建、设成本价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价,为以后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提供参考依据。
(2)项目执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的内容包括:设计能力、实际运行能力、项目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差异分析、建设项目达产能力等。项目执行审计评价主要的目的是凭借实施过程和结果审计评价项目的建设具体有效性,另外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审计评价结论还可分别作为有关部门监控资金拨付或者审批同类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3)项目后审计评价问题。项目后审计评价主要就是说项目生产完成或正常使用一定时间后还要对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主要是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后终期效果与项目决策初期效果是否一致。对建设项目投资所产生的一切效益与影响进行审计评估、评价,如经济、生态环境、社会、财务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4)项目审计分析。主要是审计分析项目对经济社会影响及项目财政性资金效益和使用情况。对于那些定性指标,不能直接计量出其效益,我们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抽样调查与此项目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大体相同的,建设类型也大体相同的项目进行比较分析,然后根据比较的结果对这个项目的效益高低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结语
总之,只有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计才可以有效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的严密监管,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加强项目投资的预算管理,才能逐步实现从注重管理项目资金投入到注重管理项目资金支出效果的方向转变,因此说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计是当前审计部门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的任务。从这个角度讲,当前的各级审计部门都必须要做到大胆实践,认真总结审计评价,仔细分析审计结果,细致撰写审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完全发挥出项目审计对财政资金的积极作用,才可以真正实现促进提高项目决策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徐艳青.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山西建筑,2006,32(18).
[2]廖天平,何永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3]刘亚丽.浅谈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08).
[4]朱萌.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探析[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