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4 22:05:3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出生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收养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
×××于××××年××月××日被收养。养父是×××,养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楼层、楼龄等因素,准确的判断出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前,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必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原件、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2007年2月1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某小区的套房屋卖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照协议约定,交付了首付费用18万,于2007年6月入住。因该房未到约定办理登记过户时间,李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07年12月1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了身份证明、商品房预购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做出《复函》以暂无相关具体规定为由,不予受理。李某提出诉讼,认为登记机构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复函》,判令登记机构依法受理预告登记申请,并承担诉讼费用。
评析:
1 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目的是为将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
2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物权法》实施后,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预告登记。”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是预购商品房,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预告登记。
3 本案房屋登记机构的回函是否正确。本案发生时虽然《房屋登记办法》尚未出台,但《物权法》已经施行,那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实施预告登记制度,对提交的预告登记申请进行受理。本案房屋登记机构未予受理是自身工作的失职,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李某申请预告登记时未能提供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应以要件不齐为由告知李某其申请不予受理,才是稳妥的做法。
案例二:
李某与王某于1998年结婚,二人有子李甲。李某于2008年9月向甲公司预购了一套在建商品房,合同上购房人为李某人名字。李某到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与银行办理了商品房抵押贷款手续,进行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2009年1月,李某因病死亡。李某父母和李甲均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同意将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并办理了公证。王某持继承权公证书到登记机构要求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改为王某人。登记机构审查继承权公证书后认为,其子李甲尚未成年,不能放弃继承权,不能登记为王某一人。王某认为登记在自己名下,是为今后还款和卖房方便,并不损害未成年人李甲的利益,且已办理继承权公证,登记机构拒绝办理于法无据。
评析
1 未成年人能否放弃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虽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放弃继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人被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人的利益。法定人一般不能被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人利益的,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同时,《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案情:于老太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大学毕业后先后在外地就业、成家,只有女儿在身旁。女儿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一直靠打零工赚钱。于老太的老伴死的时候,孩子们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于老太和老伴的房子和其他遗产也都归了于老太。老伴死后,女儿和于老太一起生活,相依为命。于老太前不久得了脑血栓,也是由女儿一直照料。于老太把照顾她晚年生活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了女儿的身上,于是,等病情好转,于老太立了一份遗嘱,遗嘱写明自己的房屋,死后归女儿继承。老太实名“于百全”,户口、身份证和房产证上登记的都是这个名字,可她习惯称自己为“于百泉”,平时领退休金等都以这个名字签名。这份遗嘱落款签名也签了一个“于百泉”。最近,于老太突发心梗死亡,于老太的女儿拿着于老太的生前遗嘱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遇到了问题。因为自书遗嘱上的签名与于老太身份证、房产证上的名字不一致,遗嘱又没被公证,所以有关部门拒绝为女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多亏于老太的其他子女对母亲的遗嘱没有疑义,他们按于老太遗嘱的意思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最后,于老太的女儿凭这份协议,办理了公证,才继承了于老太的房产。
说法: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的签名必须与遗嘱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证件上的名字相一致。
依照司法部、建设部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调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嘱没公证,遗嘱上所签的名字与立嘱人身份证等证件上的名字不一致,将给继承人办理公证、继承遗产带来麻烦。立遗嘱的老年人,对这个问题不应忽视。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法律行为。长期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办理此项公证的人员越来越多,在很多公证机构所承办公证事项中都占有很大比重。及时准确的办理好此项公证既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团结,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应该说此项公证业务已经是一种常见的业务类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完备,办证程序已经很成熟、完善,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但是随着此项业务的深入开展和新的社会法律因素的介入,一些潜在的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根据笔者从业经验,其中有关死亡时间的确认问题尤为突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应对这个问题,下面我谈一点自己的想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死亡时间的确认是办好继承权公证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可见,“死亡时间”直接的关系到继承人的范围,也直接涉及继承人分得遗产的份额,是我们办理、办好、办对继承权公证的重要因素。
二、法律法规中关于死亡时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一是宣告死亡,两种死亡同样都可引发继承的法律行为。我们必须从这两种死亡类型出发,来分别对死亡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时间进行认定。
生理死亡指自然人的心脏停止跳动。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个人的生理性死亡,一种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意外事件中的生理性死亡。在单个人的情况下,生理死亡的时间很好确定,以被继承人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为死亡时间。但在意外事件中,同时丧生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时,他们的死亡时间就很难确定谁先谁后。关于这一点,《意见》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基本原则,依据第2条规定,如确实无法查清的,法律上就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遗产由有继承人的人发生继承。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遗产按长辈先死亡时发生继承,计算出下一代晚辈应得份额后,再推定该晚辈死亡,将该份额一并计入晚辈的遗产发生继承,依此类推。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间不发生继承,遗产分别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
宣告死亡是一项拟制死亡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时间为其死亡的时间,并从此发生继承。
三、死亡证明的提供
以上关于死亡的规定不难理解,大家都早已经耳熟能详。但在实际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依据哪些死亡证明来确定死亡时间呢?中国公证协会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三条中做出了如下规定: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这些证明对于死亡时间较短户籍变化不大的当事人比较适用。对于那些死亡时间较长流动性较大的当事人,尤其是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上述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就比较困难。例如:王某原籍广东省,1995年随儿子来本地,并落户为常住人口,生理死亡时间为1998年11月20日,享年80岁。王某生前与其妻子王氏共有一所60平方米平房,王某的儿子王甲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公安机关为王某及其配偶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根据户口注销证明我们不难看出王某及其配偶的死亡时间,但当我处接待人员问及王某及其配偶的父母是否健在时,王甲称已死亡多年,又是外来人口公安机关和医院都无法为其出具死亡证明,死亡时间很难认定。
事实上,在多年来的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对这类问题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死亡证明的,应当提供两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的其他证明材料。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呢,我们一般采取这样几种方法来办理:
首先,可以调阅被继承人生前档案,并到被继承人现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
其次,可以派员到被继承人父母原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核实方式主要三种:一是向两名以上知情人或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并取书证;二是提取死者的火化证明,可以是管理部门签章的复印件;三是到墓地实地拍照取证。
据我驻加拿大使馆反映,由于我国公证机关现在出具的用于继承在加遗产的委托书,不符合加方有关规定,给我国公民继承在加遗产带来了困难。为此,经与我驻加使馆和外交部领事司研究,现拟定了新的委托书格式,并附英译文本。今后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在加遗产的委托书公证,均应依此格式书写。
附件:委托书格式(中、英文)
附件:
委托书委托人:×××,男(或女),现住××省××市××街××号。
×××,男(或女),现住××省××市××街××号。
受托人:×××,男(或女),现住加拿大××省××市××街××号。
我们是×××(死者)的××和××(称谓关系),×××(死者)于××××年×月×日在加拿大死亡,死亡时在加拿大留有遗产,我们作为×××的继承人〔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年×月×日发给我们的( )××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现委托×××先生(或女士、小姐)为我们的合法人,全权我们在加拿大办理继承上述遗产的一切事宜,为我们领取、管理和处分上述遗产。在我们办理上述事项中,人有权出席法庭了解对遗产的估算过程、同意或反对对遗产的估算及方法。人有权对财产转让证书、担保证书、公文、凭单、权利放弃和记录等所有有关文书签字、加封和执行,就继承遗产之事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为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签署的法律文书我们均予以承认。
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必要时,可写上期限)
Trust Deed
Trustee:______ Male (or female), Present Home Address ______ Number ____Street ____City ____Province.
____Male (or female), Present Home Address ____Number __ __Street ____City ____Province.
Entrusted Agent: ____, Male (or female), Present Home Ad- dress ____Number ____Street ____City ____Province in Canada.
We are ____(the deceased) ____and ____(relationship) ____(the deceased) died on ____Day ____Month ____Year in Canada,the deceased bequeathed a legacy when died. We herein as the heir of ____(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otarial Deed of Inheritance) __ __Character, No. ____issued to us on ____Day ____Month ____ Year by the Notary Public office of ____City ____Provi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e hereby give the authority to Mr. __ __(or Ms, Miss) as our legitimate Attorney to handle all the mat- ters involved in the inheritance of the above estate in Canada, to re- ceive, manage and deal with the above estate. We hereby give our Attorney the authority, in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the above mat- ters, to appear in any hearing of accounting of the estate and to ob- ject to or consent to any account and method and generally to sign,seal, and execute all such conveyance, assurance papers, documents,vouchers, releases and writtings, and perform civil legal act relating or concerning this estate in our names. We herein recognize all such civil legal acts performed and documents signed by the Attorney re- lating the above matters.
We hereby give our Attorney the authority to convey the trust.
Trustee:______
关键词:法律;公证;财产;继承;遗嘱
公证活动是一个国家在法律框架内提出的司法规范性活动,公证活动是否严谨真实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公证活动公信力的大小,只有全方位地对公证活动的内容从法律层面进行保证并规范执行行为才能够切实保证公证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现阶段我国的公证内容很多,继承、合同和财产分割是其中极为重要的公证行为,是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公证机关对其相关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展开的审查活动,对于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以下笔者将针对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基于法律之下的继承公证内容论述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继承指的是当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真实死亡之后,遵照特定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法律流程实现对公民生前财产的一种定向转移,继承人为财产的接收者。国家之所以确立继承制度就是为了赋予财产由被继承者转移到继承者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而继承公证则是为了对继承行为合法性与真实性的一种证明,在进行继承公证时,应当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继承行为采取公证措施,同时需要为做出的公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继承公证在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1.对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在财产继承中存在着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为解决财产的分割问题就需要签订相关的分割协议,而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需要进行公证,公证活动既可以在继承人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在遗产所在地进行。当事人自身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公证处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都应当在申请过程中由当事人进行提交,公证机关则遵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协议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协议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一致,被分割的财产是否在被继承人合法处分的财产范畴中,是否属于继承人应当合法继承的财产范畴等,在完成了对协议中相关内容的全面审查后才可以出具公证书来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2.遗产分割与相关债务的实际处理
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要先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是否对外存在债务的事实认定,假如对外存在债务就可以先用遗产去偿还对外债务或者是先由继承人继承遗产然后再以各自继承的遗产的比例份额来对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进行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外债务没有偿还完成的情况下,公证处是不会出具相关的公证书的。假如遗产没有相应的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继承人主动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农村居民的遗产归集体组织,城镇居民的遗产归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死者存在未偿还的遗产的应当由接受遗产的相关机构在遗产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偿还。
二、基于法律之下的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内容论述
(一)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概念
股权质押是法律问题研究中一个相对复杂的专业命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需要参考《物权法》《担保法》与《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所谓的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针对股权质押合同所做的公证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公证人员在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与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秉承着公正客观的理念对股权质押合同进行真实性和发行方面的审查与公证。
(二)对股权质押合同真实性的审查公证
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公证主要从两方面着手,分别是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标的。对合同当事人真实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提交的证明资料与合同签订者权限的审查。在股权质押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出质人,一方当事人为质权人,如果股权质押是由于借贷关系而产生的,那么质权人通常也是债权人,出质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是第三人。在具体的审查公证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借贷主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为依据;第二,对当事人是否真实存在的判断应当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资质类证明材料的审查实现;第三,对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判断应当通过对签订合同或者申办公证的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与授权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查实现。在对合同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公证时,应当明确合同中的标的就是股权,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对合同中标的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公证需要划分为不同的途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备案登记的股东名册进行真实性的审查,而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通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的登记信息为准进行审查公证。
(三)对股权质押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公证
对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公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股权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和从合同。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也就是说股权质押合同不能够单独存在,主合同存在且生效,从合同才能够有效成立,对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的审查公证应当重点从主合同内容与形式着手。第二,合同中的明确出质的股权应当是在法律许可的出质范围内。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质押除了《公司法》中对相关人员转让股权提出了时间与数额的限定之外,其他的股权转让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可以直接参考市场交易状况;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质押是需要通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现的;而国有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是需要经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批准的。
三、基于法律之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论述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所谓的婚前财产公证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夫妻双方二人在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和所欠债务或者婚后两人的共同财产与所欠债务的权利归属与范畴等相关问题所达成的协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明所实施的活动。之所以要采取婚前财产公证,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借助于具有权威性的公证活动来对相关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且对夫妻双方二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合法的规范,这一制度的存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夫妻之间可能产生的财产方面的纠纷在婚姻关系的开始予以消除。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有两种形式,分别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夫妻两人达成协议并办理财产公证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达成协议并办理财产公证,当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产生了纠纷,婚前财产公证就能够充当证据有效解决纠纷。当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要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二人前述的财产公证书就可以成为其在财产划分时的重要依据。
(二)婚前财产公证在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 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 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五)登记土地变更程序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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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 ①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受理申请的地
点等。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②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③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
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因房屋交换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
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
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 ④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称发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组织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⑤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当房屋的典当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房屋预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销登记
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件、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
(2)登记程序
①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人除提交其所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②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