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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委托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8-13 00:33: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证委托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证委托书

第1篇

房地产委托书公证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2)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草拟的委托书(我处可提供代书服务)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外地购房委托,委托人已婚的,除夫妻之间相互委托外,一般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认购书、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共同申请办理。

外地卖房委托,委托人已婚的,除夫妻之间相互委托外,一般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共同申请办理。

第2篇

房产委托书需要公证。此外,委托书中还应当写明委托期限和权限。委托书公证,是指委托人根据国家公证机构委托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书交付他人进行一定法律活动的行为,是真实合法的。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应当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还应当写明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如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等,委托的具体期限、委托的具体原因、委托权限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委托人: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性别:

受托人: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性别:

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购买位于***市**路**弄**号***室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为本委托人的人,就上述房地产代表本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项(共计**项)事项,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受托人在上述权限内就上述房地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附录:

1、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2、代为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屋交接书/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出售合同/买卖合同

3、代为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

4、代为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

5、代为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6、办理有关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7、代为领取上述有关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权证》

8、代为支付房价款

9、代为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包括向物业管理部门支付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10、代为收楼

11、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地产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12、维修并管理房屋

13、代为进行房地产出租、签订出租合同、收取租金、办理与出租有关的文件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备案证明》

第4篇

委托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我们委托人系夫妻关系,位于XX市XX区XXXXXXXXXXXXXXXXXX号(权XXXXXXX)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所有。现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成都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全权委托XXX办理如下事项:

一、出售或出租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

合同、查档,并代收售房款、按揭款或租金。如果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此房,协助买方办理有关按揭的一切事宜。 二、到XX市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转移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宜。

三、缴纳维修基金,并办理维修基金的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

四、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

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 五、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括领取终结房款、拆迁安置等)。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第5篇

委托人:****有限责任公司

受委托人:XXX 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人与江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委托陈**律师本案参与诉讼,权限为一般。

委托人:****有限责任公司

受委托人:

X月XX日

【拓展阅读:授权委托书相关知识】

Q: 手写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授权委托书是否必须做公证?人过来签约时到底该如何操作?

A: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并不以经过公证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公民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也是有效的,公证只是使授权委托书具有更高的真实性与可信性。结合二手房买卖业务,在遇到人签约的情况下,经纪人应该如何进行风险防控呢?

1. 手写委托书的风险防控

(1)核实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最好是能够亲眼见到被人亲笔给人书写委托书或在委托书上签字;若前述条件不能达到,经纪人需当场与被人本人电话联系,核实委托书是否真实,并录音进行证据保全,同时要求人签署《人关于权的承诺书》。

(2)要求人携带被人本人的各种证件材料的原件,包括身份证、产权证等。

(3)核实授权委托书的权限,查明是否具有代签相关法律文件、代收代付相关钱款等重要权限。

(4)即便人有代收钱款的权限的,建议最好不要代为收取超过五万元的钱款,若条件允许,应将定金、房款等直接打入被人开户的银行账号。

2. 公证委托书的风险防控

(1)向公证处核实公证委托书的真实性。

(2)要求人携带被人本人的各种证件材料的原件,包括身份证、产权证等。

第6篇

一、委托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是指人根据被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为处理受托事务而设立的合同关系,委托合同确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委托合同是委托行为的基础。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委托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委托是指人根据被人的委托,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人承担。

二、委托的形式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委托人申请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5规定,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时,应采取书面委托方式。因此,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供书面形式的委托书。

三、委托书的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此项规定对委托书的内容予以明确。1.委托书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人提交给登记机构的身份证明所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2.委托书上的事项应列明行为的内容,如办理商品房登记、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等,写明事项为其中一项或几项。3.权限是指委托授权的范围。以权限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和特别。特别是指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又称部分或限定。一般是特别的对称,是指权范围及事项的全部,又称概括或全权。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则为一般。4.期间是指被人设定的行为的有效期,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期间届满,委托终止。5.委托人签名是指委托人是自然人的,亲自书写自己的名字,委托人盖章是指委托人是法人的,盖法人的单位公章,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盖自己的私章。此外,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有一小部分人因文化水平低下,不会写字,或因年龄、疾病等原因不能写字,且没有私章,他们只能以摁留指纹的方式完成“签名”。这种方式也是可以采用的。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摁留指纹宜摁留其右手拇指指纹或食指指纹”。

四、委托登记的法律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如果人属于无权,相应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是未定的,取决于被人是否追认。但是不动产登记中的委托,人实施行为的对象是行政主体,不是民事主体。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登记机构一旦完成不动产登记,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相应的物权就已设立,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本案中,虽然委托人王某否认了委托书的真实性,但登记机构无权直接根据其要求撤销登记。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登记机构不可以自行撤销之前已经设立的登记,这也是为了保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那么,王某如何获得权利救济呢?如果李某肯配合,按照《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和王某可以一起申请更正登记。如果李某不配合,王某可以诉诸法院,如果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可以凭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登记机构撤销登记,登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原登记。

五、不动产登记中有关委托的几个问题

1.委托书要不要经过公证

委托书公证能有效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避免法律纠纷,保障不动产权利人权利。《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都规定,境外申请人委托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地方性规定中普遍规定涉及房屋处分权的境内委托书应当进行公证,比如委托他人出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其他情形出具的委托书,一般没有强制公证的要求。

实践中发现,有些开发商在代办产权登记时,不对委托合同进行公证,个别代办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在委托书上伪造当事人的签名,导致登记错误,后被法院判决撤销登记行为,最终造成多方面的损失。委托书公证,成本较高,委托书不公证,造假成本太低,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值得我们思考。

2.如何认定私章的法律效力

私章是个人印章的简称,是个人身份的象征。私章的法律效力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应当是等同于签名的。按照传统习惯,私章一般是由本人或本人委托他人雕刻,在表示对某文件或某书面材料的认可,或表示对书法、绘画等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加盖自己的印章以确认。实践中发现,私章的真伪还是很难判断的。个人签名的真伪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判断,私章因为很多地方可以刻,很多人可以刻,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当事人私章盖章的情况也会有,一旦因私章真伪发生争议,很难判断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委托人可能已经死亡,委托书是否有效

登记工作中,有时遇到这样的情况,人拿了份委托人几年前出具的委托书申请登记,而委托人年事已高。如果办理登记时,委托人已经死亡,委托书是否还有法律效力,能否据此进行不动产登记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委托人或者人的法人终止,委托终止。如果委托人死亡,委托是否终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被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实施的行为有效:(1)人不知道被人死亡的;(2)被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人与人约定到事项完成时权终止的;(4)在被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人死亡后为了被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按照这些规定,委托人死亡,委托不一定终止。按照相关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核职责,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应增加相应的询问内容,避免登记错误。

4.委托人与人之间如果是夫妻、父母子女的关系,可否不出具委托书

很多共同购买住房的购房者之间是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民事法律规范中多有父母子女关系及婚姻关系的规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很多办事群众及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提出,共有权利人之间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的,如果被人的房产份额大于或等于人,能否不提供书面委托书?这种意见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办理登记,提高办证效率。但这种做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出现矛盾,未到场的一方不认可登记结果,接下来登记机构必然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因审核不严格,不动产登记机构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登记赔偿。所以,即使委托中的被人与人之间是夫妻或父母子女这样特别亲密的关系,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仍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也应当符合登记要求。

第7篇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规定:

不能协议离婚。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持有中国户籍,且在中国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由原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由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国 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人。外国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

二、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1、涉外华侨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一方为华侨,一方为中国公民,双方必须到中国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是我驻该国使领馆发的本人护照。双方均为华侨的,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双方均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双方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国的亲友或律师作为人,向国内登记机关提交意见,由国内登记机关审查并登记。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

2、港澳、台湾和内地公民协议离婚规定

双方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港澳同胞必须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双方这港澳同胞,原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还可以来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协议离婚规定:均应诉讼离婚。

四、我国驻外人员协议离婚的规定

可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委托人,并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该机关审查。授权委托书和意见书应经驻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五、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规定

首先,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离婚,军人一方需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六、正在接受劳动教养者办理协议离婚的规定

被劳教者可通过“所外执行”,与另一方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办理完毕,应该立即返回劳教场所。

第8篇

本文介绍留学生离婚手续如何办理,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离婚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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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

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

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作 为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 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中 国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具体离婚手续:

一、在国外留学的夫妻,回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二、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需要查证时,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协议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