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公募基金论文

公募基金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7-25 20:27: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募基金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募基金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 母子公司 财务管控 问题及改进

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经济素质的提高和增强,主要源于市场上企业集团的高速发展所影响。我国企业集团历经多年的发展,在各个方面均以呈现规模,并在经济建设中有着重要作用。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今年来成为较普及的经济结构形式。在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结构中,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而子公司在母公司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生产销售等经营权。这样一来问题就产生了,母公司追求的是实现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而子公司是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利益之间产生了矛盾,在企业管理母子公司财务管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如何运用有效的财务管控措施,妥善处理好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增强企业集团的盈利能力,已成为需要认真研究的热点事件。

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控组成结构

(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制度管控

企业集团开展的财务活动行为准则是依据财务权利和责任的内部财务制度,这也是企业集团实行科学财务管控的前提。为了能更好的了解更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比较盈利成果,进而保证企业集团整体有序的运行,母公司还依照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结合了子公司特点的财务制度,规范子公司财务决策和财务处理的审批程序。

(二)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目标管控

母子公司财务目标管控包括三方面,即财务目标评价系统,它是以母公司制定的财务目标为基础贯彻子公司的评价系统;资金控制系统则包括了现金控制、筹资控制和投资控制系统等;收益控制系统是指企业集团整体的收益利润,它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收入及成本的分配比例结果。

(三)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信息管控

母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管控可以利用网络电算化加强财务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务报告包括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子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前,要向母公司报告;而内部审计则是由审计部门负责,它不仅可以监督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还可以稽查评价内部管控是否完善合理及企业内部机构执行职能的效率。

(四)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战略管控

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和资产运营的战略规划,而各子公司则负责本公司的业务规划,并提出实现目标计划所需要的资源预算。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审批子公司的预算计划,通过后再由子公司执行。这种财务战略管控,对子公司业务关联度要求高,母公司则是平衡资源需求,督促完成计划目标。

二、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控问题与矛盾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监管不到位

母子公司财务监督和管理方面如果出现问题,原因可能是母公司制定的财务政策子公司没有有效的进行执行,监管力度显现出弱势不足。与此同时,子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在母公司所制定的规定总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面对,导致财务人员基本的监督和核算职能没能具体实施。而子公司的财务工作都依据子公司领导的意图开展,主观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控工作,使企业集团的长远发展收到阻碍。

(二)母子公司财务目标存在分歧不统一

母子公司的总体发展目标基本是一致的,但在某个阶段会产生分歧甚至是矛盾和冲突。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中所指的财务目标主要是财务控制目标,子公司一般情况都是单一依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制定财务控制目标,很少与母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联系。母公司的高层领导对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了解不及时、信息掌握不全面,因此母公司无法对子公司进行事中管控,这影响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目标,管控中左形同虚设。

(三)母子公司会计核算方式存在差异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经营行业不同或者所处区域的差异使得母子公司的财务核算方式不能完全相同,子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所处的实际环境制定适合自身的财务核算方式,这样导致了该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财务信息缺少统一性和可比性,财务管控工作难度剧增。为了能更好的反映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内部的关联业务要做相应抵消,多数母子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则与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有着许多不合适之处,工作难度随之增加。

(四)母子公司资源配置不合理协同效应差

企业集团的优势在于成规模的经济和之间的协同效应。但母子公司中,某些子公司相对其他子公司拥有富裕的现金流入,却缺少适合的投资机会,使得资金闲置和使用率低,而其他的子公司可能正有个适合的投资机会,但缺少内部资金,融资的风险又很高。如果企业集团可以依据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对内部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就能提升企业的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母子公司之间都不会受到影响。

三、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中应对问题的改进

(一)提高企业集团母公司的管控能力

对于财务管控制并不全是企业集团财务部门和企业经营者的职责,而是投资人首要对企业财务做出全面综合监控。一个完善的企业财务控制系统,实际上可以表现出法人完善的治理结构。对于大型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来说,建立健全一个决策、管理和经营三权分立的财务管控机制,各层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集合各层智慧减小财务风险,是企业集团财务管控战略的正确选择。

(二)积极创造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指的是加强或削弱特定的政策及程序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因素,它反映了企业集团领导层和管理层对母子公司财务管控的重视程度,是企业内部一种氛围。它即能影响员工的管控意识,还能决定财务管控能否发挥其作用,对控制其他要素起到基础用作。内部控制环境直接影响了企业集团的经营目标和战略实施。

(三)建立健全的企业集团信息系统

大部分企业集团的信息系统均包括集团财务信息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财务管控既需要集团财务信息系统提供企业相关财务方面信息,还需要集团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有助管控的非财务信息。信息系统的好坏会影响到企业集团财务管控的效率及效果,良好的信息系统可以使母公司更好的掌握子公司的运营情况。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这种结构,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已形成了委托和的关系,它们之间即存在利益又存在矛盾。因此,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非常必要:如果子公司的经营行为有可能出现损害减少利益的情况时,要给与相应的约束;如果子公司的经营行为可能维护增加利益时,要得到相应的奖励。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发展不断壮大,但是由于母子公司间普遍存在财务管控不严谨的问题,加强管理和提出有效改善方式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根据本文研究,对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体系的构建,母公司可以建立快速及时的了解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既能明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是如何运用的,又能为母公司指引子公司的其他财务活动,是解决财务管控不严谨行之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高勇强,田志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模式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2(4)

第2篇

[关键词]云南 基金会 绩效 评估

一、绪论

随着全球范围内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各个国家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革。特别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相继进行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问题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的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和调整,社会各类组织的功能也面临着新的调整和定位。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部门有限的注意力以及资源已经无法有效地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以及民众的需求,政府急切需要中介性的组织来帮助政府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从而减少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和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同时,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同其他组织和部门的合作,以基金会为代表的各式各样的非营利组织正好充当了这一角色,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的代表之一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社会提供公益,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相比,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志愿性等特征①。因此,这类组织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得以参与解决公共问题,并吸引了政府和社会捐赠的财务。近年来,基金会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更多的社会公众也积极投入基金会的活动项目中,基金会的活动因而也更受关注。

非营利性是基金会最典型的特征,决定了其强烈的“资源依赖性”,即基金会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政府拨款、企业赞助和公众的捐赠财物。因此,非营利性的基金会能够持续运营必须获取持续稳定资金来源,而良好的社会公信度是基金会获得资金来源的的重要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进行基金会评估对非营利基金会的整个运作情况进行考察,以及对非营利基金会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能够反映非营利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度,有助于帮助捐赠人将有责任的非营利基金会和那些没有公信度的组织区别开来,引导其捐赠行为;另一方面为服务型政府构建的服务外包体系中商的选择提够了可靠的依据。

因此,构建合理的非营利基金会评估模型,确立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价非营利基金会运作情况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前提。

二、基金会绩效评估研究综述

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相比,我国的基金会组织兴起时间较晚,始于1981年7月28日第一个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正式成立以来,基金会组织发展一直比较慢。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政治体制也开始了卓有成效的改革,许多原本属于政府领域的责任被剥离出来,这就为基金会等一些列非营利组织组织的进一步加快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基金会绩效评估一开始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随着基金会队伍不断地发展壮大,其绩效评估也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同时,基金会管理也开始尝试引入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使得其绩效评估在实践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然而,我国基金会组织绩效评估毕竟还是处在起步阶段,评估大多停留在评估标准的建立上,而缺乏对评估体系及评估权威形成等深层次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龚旭(2004)②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同行评议系统为研究对象,提供介绍同行评议的规范与制约、监督与评估、NSF资助环境与评议条件的改善等问题,突出NSF在同行评议制度建设上比较有特色的方面的介绍和分析,进而阐述对我国同行评议建设的启示与借鉴,为基金会同行评议拓展了新的内容。

冯亚波(2002)③以基金会为研究对象,借鉴某企业在战略中的管理工具—平衡计分卡(BSC),通过对平衡计分卡的概述,应用于基金会业绩,基金会平衡计分卡设计思路等方面构建了基金会管理效益评估体系。平衡计分卡是从财务、客户、内部交流以及创新与学习四个方面来综合衡量业绩的。基金会应从上述四个方面来进行努力,展开战略策划,实现相应指标。姜忠辉、冯亚波(2003)④以某公益基金会对研究的对象,探讨了基金会平衡计分卡在财务、客户、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方面所起的作用,探讨了公益基金会管理效益评价体系和方法,进而探讨基金会管理运行机制业绩评价。陶传进、赵小平、祝贺(2007)⑤将使用了现有的官方基金会评估指标(2007年民政部基于国家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一致思路进行基金会评估的指标)的评估效果与汶川地震中某几个基金会的实质作用进行对比,试图构建一套新的评估体系。作者认为基金会真正的运作机制应当是国际上通行的社会选择模式,因而,基金会评估的核心点应在于基金会运作应该向社会的公开透明,这就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两种公开形式。

综上所述,关于基金会评估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仅局限于构建评估框架,评估指标体系,至于如何因时因地的量化指标、怎样具体实施、评估结果及反馈等方面都没有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

三、云南省基金会发展现状评估研究

(一)评估模型

第3篇

【关键词】 基金风险; 风险波动; VaR; 顺周期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8-0035-05

一、引言

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国际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逐渐采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如2009年,美国和欧盟均宣布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G20峰会宣布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作为全球宏观审慎监管国际组织;国际清算银行也呼吁各国及国际社会采取宏观审慎监管原则;我国央行也先后宣布在2010年启动宏观审慎监管、2011年着手建立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2016年实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MPA),以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由此,金融风险监管理念已从微观审慎监管转向宏观审慎监管,而在政策中增加逆周期要素是我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旨在防范金融体系中可能存在的顺周期。

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基金业市场地位和影响也不断提高。截至2015年底公募基金规模达到8.4万亿元,较2014年增加3.9万亿元,年度增幅达85.27%;2015年12月末,货币基金资产规模达到44 443.4亿元,突破4万亿元,较11月末增长9 617.8亿元,创历史新高②。显然,目前基金业的规模对我国A股市场具有明显的影响。为了保证国内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基金业的发展现状对监管层的要求更高,现行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因此,为了使得基金业风险监管也向宏观审慎监管方向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正是研究基金业风险波动是否存在顺周期特征。虽然基金风险波动顺周期特征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但目前仅有周琼等[1]对该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

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对基金风险波动的顺周期特征进行实证检验,为对基金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打下良好基础。所以本文以开放式基金为例,对基金业风险波动是否存在顺周期特征进行研究。首先,本文选取和计算相关基金的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VaR),当作风险测度的评价标准;其次,在宏观和中观方面验证其风险波动是否具有顺周期性特征;最后,对相关结论进行总结归纳。

二、文献回顾

目前不少学者对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特征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从内容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向:存在性和产生原因。存在性主要研究各金融体系中顺周期特征是否存在;产生原因则主要分析金融体系顺周期特征的产生根源和内在逻辑。

(一)顺周期特征的存在性

在理论研究方面,Asea et al.[2]提出银行的信贷标准会受到系统经济波动的影响;Peek et al.[3],Lown et al.[4]指出银行的信贷供应量会随着GDP变化而改变;Andersen[5]发现经济不景气时,《巴塞尔协议Ⅱ》要求的银行资本却有很大提高。国内也有相当多的学者验证了银行业的顺周期特征,如张宗新等[6]及冯科等[7],主要从银行的最低资本、贷款的损失准备、公允价格三个方面研究其顺周期性;杜朝运等[8]指出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外在的顺周期性。部分学者也对金融体系其他方面的顺周期特征进行了探讨,如周辉[9]发现货币政策会影响股票价格;周琼等[1]认为开放式基金的风险与GDP增长率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顺周期特征的产生原因

一般来说,宏观经济对金融市场具有正向影响作用,即金融体系具有顺周期特征。不少学者也证明了金融体系尤其是银行业具有比较明显的顺周期特征。那么这种顺周期特征是如何产生的呢?部分学者从经济学角度进行了阐述。在经济萧条期,由于货币供需方之g的信息不对称,投资效益好的项目可能得不到融资[10];也有学者指出在《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的条件下,银行的信贷监管会加强顺周期性[11-12]。国内学者则主要从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的缺陷[13]、银行业监管的外部规则[14]、银行业内部管理机制[15]、宏观经济政策和银行体系的监管[16]等角度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顺周期行为的原因。此外,宋科[17]也从金融体系的角度探讨顺周期性。

总体上,一方面国内外对于顺周期性效应的实证检验一般用研究对象的特定指标与总体金融指标(GDP、指数等)构建参数模型,探讨相关性;另一方面对于顺周期性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银行业,研究证券业尤其是基金业顺周期性效应不多,仅有部分学者[18-19]研究了证券业的周期性特征,周琼等[1]研究了开放式基金的顺周期性。因此,本文选取中证开放式基金指数数据为样本,使用VaR方法测算中国基金市场风险;其次进一步探讨我国公募基金风险、GDP增长率和上证指数之间的关系,实证检验我国基金业是否存在顺周期性效应。本文的研究结论一方面有助于监管层施行宏观审慎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另一方面有益于投资者构建最优决策组合。

三、数据处理

目前我国基金业主要包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一方面,基金业中公募基金规模占主体地位。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进行测算,截至2015年12月底,私募基金的规模不到公募基金规模的一半;而公募基金中,封闭式基金规模仅为0.19万亿元,开放式基金规模达到8.2万亿元。由此可见开放式基金占基金业的绝对份额,可以作为基金业的当然代表。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可得性高、连续性强、可比性好。而私募基金的数据可得性不高,各私募基金品种业绩公布周期不一致也给私募基金间业绩比较增加了难度。因此,本文选择A股开放式基金作为我国基金业的代表,并选取中证开放式基金指数代表市场上开放式基金的总体绩效表现。同时,2014年至2015年期间我国A股市场波动过大,而创业板指数在2013年中期以后即呈现上升趋势。为避免这一段时期A股的波动对开放式基金业绩的影响,本文选取的样本为2 484组中证指数的日收盘价,时间跨度为2003年初到2013年第一季度,数据全部来源于锐思数据库。

(一)样本序列特征

从表3看出,0.6297

五、基金风险的周期性检验

为了便于顺周期性的验证,选择在5%显著水平上的中证基金指数VaR值,并取其绝对值。

(一)开放式基金风险波动与GDP增长率

由VaR季度均值和GDP的季度增长率,做出两者之间的时序图(图3),得到两者之间的回归关系(表4左侧)。从中可得:(1)影响当期的VaR季度均值的变量有前一期的VaR季度均值和前一期的GDP的季度增长率,其中前一期的GDP的季度增长率的系数为0.99,t值在5%水平显著,表明GDP增长率与VaR值正相关性很强;(2)前一期而非当期的GDP增长率影响VaR值,可能是由于季度GDP增长率公布的滞后性引起的,不会改变两者的顺周期效应;(3)由于方程中存在被解释变量的一个滞后项,可能引起残差的自相关性。通过拉格朗日乘数(LM)检验后,发现残差序列服从MA(1),系数为0.78,对残差序列进行相关修正后,得到的方程回归结果如表4左侧所示,在5%显著水平上,残差检验中nR2和F统计量的p值均大于0.05,因此不能拒绝原假设,即此时不存在残差的序列相关。显然,基金风险波动在宏观层面上表现出顺周期性。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波动与上证指数涨跌幅

由VaR季度均值和上证指数涨跌幅,做出两者之间的时序图(图4),得到两者之间的回归关系(表4右侧)。从中可得:(1)影响当期的VaR季度均值的变量有前一期的VaR季度均值和当期的上证指数同比涨跌幅,srt系数的t值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上证指数同比涨跌幅与VaR值存在正相关性;(2)由于方程中存在被解释变量的一个滞后项,可能引起残差的自相关性。通过拉格朗日乘数(LM)检验后,发现残差序列服从AR(2),系数为-0.57。对残差序列进行相关修正后,得到的方程回归结果如表4右侧所示,在5%显著水平上,残差检验中nR2和F统计量的p值均大于0.05,说明此时不存在残差的序列相关,这进一步说明基金风险波动在中观层面的顺周期性十分明显。

从表4的两个实证检验结果可以发现,以开放式基金为代表的我国基金业风险波动在宏观、中观两个层面均表现出顺周期性。

六、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当期的中证开放式基金指数VaR值的季度均值既与前一期的GDP季度增长率正相关,又与上证指数同比涨跌幅正相关,我国基金业风险波动的确具有顺周期性。

1.基金风险波动受整个市场的波动影响。从数据测算结果来看,基金风险波动在绝大部分样本检验区间内较为稳定,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存在明显的异常波动。基金风险波动受整个市场巨幅波动的影响,具有一定程度的顺周期性。

2.基金风险波动具有自相关性。从实证的结果来看,VaR季度均值受到其自身前一期的影响十分明显,不仅系数明显大于0,t统计量也显示系数在0.0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显然基金风险波动的自相关性明显,基金风险波动具有趋势惯性,其顺周期性有自我强化可能。

3.基金风险波动的顺周期性表现显著。从宏观经济角度来分析,基金风险波动受到GDP增长率的正向影响十分显著;从中观行业角度来看,基金风险波动受到上证指数涨跌幅的正向影响十分明显。总体而言,基金风险波动的顺周期特征表现十分明确。

正因为金融业顺周期将加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所以对基金业实行逆周期监管将是我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平抑金融体系不稳定性,降低对系统风险的推波助澜。因此,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基金业逆周期调节机制,提升基金公司抵抗周期性风险能力。在市场低迷时,监管层应公募股票型基金适当降低最低仓位限制、扩大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上限等,使基金能够选择更为灵活、多样的投资策略,抵御周期性风险。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作为专业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深入推进所带来的各类潜在投资机会,服务实体经济转型,促进产融结合,提升资源整合和逆周期运作能力。

【参考文献】

[1] 周琼,黄溪,周华.中国开放式基金风险测度及其顺周期性研究[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0(5):118-123.

[2] ASEA P K, BLOMBERG S. Lending cycles[J]. Journal of Econometrics, 1998,83(1-2):89-128.

[3] PEEK J, ROSENGREN E S, TOOTELL G MB. Identifying the macroeconomic effect of loan supply shocks[J]. 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2003(35): 931-946.

[4] LOWN C, MORGAN D P. The credit cycle and the business cycle: new findings using the loan officer opinion survey[J]. 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2006(38):1575-1597.

[5] ANDERSEN H. Procyclical implications of Basel II: Can the cyclicality of capital requirements be contained?[J]. 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 2011, 7(3): 138-154.

[6] 张宗新,玉.监管政策能否抑制商业银行亲周期行为――基于中国上市银行面板数据的经验证据[J].财贸经济,2011(2):36-43.

[7] 冯科,刘静平,何理.中国商业银行顺周期行为及逆周期资本监管研究――基于宏观审慎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10):91-96.

[8] 杜朝运,毕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与逆周期监管[J].金融教育研究,2013,26(1):23-28.

[9] 周辉.货币政策、股票资产价格和经济增长[J].金融研究,2010(2):91-101.

[10] BORIO C, FURFINE C, LOWE P. Procyclical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issues and policy options[C].BIS Papers,2001(6):1-57.

[11] KASHYAP A K, STEIN J C. Cyclical implications of the Basel II capital standards[J].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04(28): 18-31.

[12] CATARINEU-RABELL E, JACKSON P, TSOMOCOS D P. Procyclicality and the new Basel accord:banks’ choice of loan rating system[J].Economic Theory,2005,26(3):537-557.

[13] 赵婷.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效应与风险度量方法x择[D].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4] 李文泓.关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逆周期政策的探讨[J].金融研究,2009(7):7-24.

[15] 周林.浅析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及对策[J].会计之友,2009(3):28-29.

[16] 林欣.银行业顺周期性的影响因素与反周期监管研究[J].新金融,2014,310(12):45-49.

[17] 宋科.金融体系制度性顺周期机制――理论与实证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5(1):67-78.

第4篇

    (一)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从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款外币与人民币理财产品至今,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发展得很丰富,涉及了债券货币类,股票与结构类等等5。关于理财计划的运营模式,制度分析等,已经有很多研究,但是,关于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核算却是很少,而且数据也是比较缺乏。本文从仅有的公开资料中获取如下数据。因为没有银行业的投资收益与管理费的规模,只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的规模余额。另外,有下文表3中的证券公司2007与2008年度的资产管理净收入的数据来源。所以,可以采取类比估算的方法得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就是用证券公司的管理费与其管理的基金规模之比,计算出两者的比例,然后乘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得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总和。然后,估算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银行一般没有放开直接投资活动,所以不需要计算银行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对于2006年,没有数据,直接给出大致合理的估算。

    (二)证券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2005年规范后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继QFII和保险资金入市后证券理财市场的一支新兴力量;并且,不同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还有直接投资活动,这里面有不少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目前,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把所有的投资收益直接计入GDP,会高估金融业的GDP。证券公司的理财计划投资管理活动明显小于银行的投资管理活动。观察表1,可以发现,证券公司理财计划规模一般只有银行业的十分之一左右。而且,数据来源非常有限,只有2007年与2008年的数据。

    (三)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与银行券商相比,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的历史比较悠久,数据比较全面。保险公司投资管理的保险资产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来自保险准备金。可以获取的数据是各类保险机构的投资收益总和。这里的数据是属于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投资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自己管理)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需要指出,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保险机构的资产,这部分投资收益已经在表格中包含进去。

    (四)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很特殊,自1979年恢复业务以来先后经过五次较大的整顿。2001年后,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基本结束混乱不堪的局面,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公司的收入主要分为信托手续费、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其中,手续费就是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就是投资管理的收入。受托管理的资产包含了基础产业资产、房地产资产、证券业资产、实业资产等,这些资产有些不是金融资产,是直接作为实业被信托实体持有的,本来应该是分别计入其他产业9。比如信托实体持有房地产并且出租的,就是属于房地产业;持有基础设施收费的,就是属于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或者建筑业。虽然,本文的投资管理中的投资是金融投资或者珍贵物品投资,但是,本文的估算投资管理增加值,把信托公司受托管理非金融投资也纳入估算范围。因为,一方面,目前的金融业核算也是把这些本来属于其他产业的部分纳入金融业核算的,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操作上完全可以增加投资的层次,让信托实体投资房地产企业或者基础设施企业,不直接持有这些资产,符合金融投资特征。这样操作,信托的收益多少变化不大,更重要的是,规范运作的模式符合国家统计与经济调控的规范。综上考虑,本文把这些非金融投资的收益也纳入投资管理估算,就是意味着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全部认为是投资管理的对象。自营投资收益由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组成。根据资料中数据加总计算而成。先估算出自己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自营投资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由于管理信托资产,可以估算出他人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手续费×75%)。最后,加总信托公司自己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与他人投资管理增加值,得到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总和。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目前《证券法》规范的都是公募信托型证券基金,这是发展最快最受瞩目的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数据比较容易获得,根据《20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可以获取关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

    (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加值估算

    与证券基金相反,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只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发展最快的一种投资基金,目前只有最新几年的数据。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有信托型、有限合伙型与公司型。信托型股权投资的比例最少,而且在信托业中,股权投资是和其他投资形式混合起来一起核算。另外,有限合伙型只是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后才出现的企业形式,所以数据更少。管理咨询收入属于经营收入,所以,可以直接估算他人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咨询费×75%)。以自有资产从事创业投资所得收入中的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息红利收入是直接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投资所得收入×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结果。最后加总数据可得总的增加值。可见,股权投资管理增加值的规模远远小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值。

    金融业中投资管理增加值的解释

    (一)增加值估算的加总与分析

    加总前面所有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估算(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机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得到的应该是金融行业投资管理增加净值,还应该是加上折旧,才是总的投资管理增加值。根据2007年金融业折旧与工资的比例(19:349),确定总的投资管理增加值。可以归纳为一个表格如下。基本上,以上六个子行业已经包括了所有的投资管理活动。而且,估算更多是从投资管理机构的角度入手的,而不是从投资基金入手。这样,有些子行业管理的基金已经超出了本行业基金的范畴,比如前面提到的阳光私募基金,特别是企业年金与社保基金。自2006年中期按新管理办法运作的首只企业年金正式入市以来,企业年金规模越来越大。但是,这些年金都是由合格的管理机构管理的,有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这些投资管理大多数已经在投资管理机构中估算过了,没有遗漏。当然,小标题已经强调了都是属于金融业范畴的估算。金融业之外的一般企业,也会有不少企业直接投资,这里面也会有投资管理。只能从资金流量表中得到有限的上市股票与债券的利息净流量;但是,没有毛流量与未上市金融资产的数据,所以,对于完整的投资收益数据,无法获取。在先前核算方法的论文中,已经指出需要特别关注那些有专门直接投资部门的企业,里面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不小,但是,按照目前的核算方法,里面的投资管理已经基本上统计在企业所在产业的增加值里。最后只是给出了2006年到2009年的数据对比,由于数据序列不多,很难展开计量分析。本来可以展开投资管理增加值与基金资产规模,银行储蓄规模,保险资产规模,GDP规模,股市流通市值与股市交易量等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估算的是各个类型的投资管理增加值的加总,但是,各个类型的投资对象却很难加总,所以,进行投资管理增加值与投资对象的一些定量分析很难展开。

第5篇

[关键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

1941年1月6日,在美国国会大厦的国情咨文 讲中,罗斯福总统首次提出了“四大自由”的论断,将“免于匮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定义为人类的基本自由之一。1944年1月11日的国情咨文 讲中,罗斯福进一步将“免于匮乏的自由”具体化,将“不言自明”的社会经济权利(学界称之为第二权利法案)――既将保障公民具有摆脱贫困、不受物质匮乏困扰,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自由,第一次认定为政府的基本责任。而且“免于匮乏的自由”也早在1948年就被写进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我国在82宪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然而,贫困几乎遍布世界的各个角落,反贫困已成为困扰人类社会发展的世界难题。尽管许多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为扶贫解困作了许多努力,但贫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所呈现的状况皆不同。在我国,扶贫开发已从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和温饱问题为主要任务的阶段,即不受基本物质匮乏困扰的绝对贫困阶段转入使人们享有更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的相对扶贫阶段。《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未来十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这一目标被舆论简称为“两不愁、三保障”。为此,中国政府已作出了极大努力。但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着新挑战,相对贫困凸显,扶贫对象因扶贫目标改变人数不减反增,特殊贫困矛盾突出,因病、因灾、失业返贫压力大等,这使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任务更为艰巨。扶贫解困需要投入的资金更大,国家民政部门每年掌握的扶贫款主要靠行政预算划拨, 捉襟见肘。由此,单靠政府和政府设立的中国扶贫基金会提供公益利主义金融扶贫――输血式扶贫已远不能满足目前扶贫工作的需要,只有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扶贫机制,推行公益性制度主义扶贫,以商业化运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贫资金,对弱势人群进行造血式扶贫,合法有序地引导社会各类闲散资金参与扶贫开发,实现有效的产业扶贫,才能建立援助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具有约束和激动机制的金融法律服务体制,通过制度诱导作用,使金融资产流向贫困人群,发挥更好的资源调配功能。

一、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现状

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模式。其与公益利主义金融扶贫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同点在于:两者都具有公益性,都不追求以盈利为目的。但两者也有较大差别:公益利主义金融扶贫追求直接融资给贫困者个人,其运作经费多来源于国家财政或捐赠,不追求服务者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断炊”大有“杀鸡取卵之嫌”(如国家扶贫办、中国扶贫基金会对贫困户的贴息贷款);而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以市场为依托,既直接服务于贫困者个人,也直接服务于有一定规模的贫困者群体,同时注重服务者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主体主要是中国扶贫基金会旗下的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农信)和约100多个活动于中西部贫困县的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

(一)中和农信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现状

中和农信是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于2008年底成立的社会企业,专门负责农村地区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其前身为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部,从1996年起一直致力于为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的农村中低收入、弱势农户提供无抵押的小额信贷服务,并致力于提升他们的自立与自我发展能力。尽管中和农信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公司总部费用由基金会承担,但公司收入必须足以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和基层机构的营运成本,以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十几年来,其累计向15万多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近6亿元,共有60多万贫困人口直接从中受益。其中2008年共发放小额贷款3.8万多笔,放款超过1.8亿元(户均贷款不足5000元)。目前,中和农信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经成为国内非政府组织中规模最大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

(二)小额信贷组织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现状

上世纪6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尝试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创立了小额信贷模式。后其目的转为消除农村贫困。1995年世界银行发起并经多方资助者的努力,国际扶贫协商小组成立。标志着小额信贷开始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我国小额信贷模式受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的影响,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发展研究所在河北易县创办了第一个小额信贷项目,被称为扶贫经济合作社,后 变为北京市农发扶贫基金会。此时,在政府以及国际NGO支持下,公益性制度主义的小额信贷机构在中国迅猛发展,数量巨增,据了解,最多时曾覆盖全国80%以上的省、市、自治区,受益人口高达3000万。为扶持和规范小额信贷组织,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由于融资受阻、经营范围受限,身份尴尬,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小额信贷组织日趋式微。代之以村镇银行,但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村镇银行的运作逐渐偏离了公益性的目的。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为解决资金难题,P2P(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平台应运而生,2008年由两个25岁的美国女孩儿创设的――“我开网”就是一个小额贷款机构,其号召美国人把自己的闲钱捐献出来,专门为每天生活费不足1.25美元的中国贫困人口提供贷款。该网站曾为200多名中国穷人募集了近10万美元资金。但由于筹资遇困,2012年5月“我开网”关闭。2009年宜信公司推出了宜农贷平台,采用一对一地将富余资金出借给贫困地区的扶贫对象。2014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解决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这几大问题。

二、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法律困境

目前,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仍呈现出可持续发展趋势。但不可否认其也面临着一些法律困境。

一是主体法律资格、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相关立法严重滞后。尽管《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的表述,但其仍只强调扶贫开发以政府为主导,对其他参与者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都没有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究竟是工商企业?还是公益性社团组织?抑或金融机构?其法律地位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至今中和农信公司都仅仅是公益性的社团法人,都未能得到监管部门发放的正式金融业务执照或许可证。不同的法律地位,将影响这些主体扶贫职能的发挥,政府的过份干预,会导致政府的权力寻租,滋生腐败,进而影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融资方式、融资渠道受现行法律的限制和制约严重,资金来源受限,难以满足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需要。由于法律地位缺失,各类扶贫主体融资渠道面临旧法律机制的阻碍。如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就严重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新的基金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他们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定期向外公布信息。我国的私人公益机构政府是不与拨款的,人员工资福利等需要资金维持,如果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足,又不得向公众募捐,那么钱从哪来?1999年出台的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但公益机构的利息收入,受其公益性的限制。即使法律允许向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但融资成本过高与服务于低收入人群之间无法匹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就难以为续。

三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激励机制。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由于以商业化运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贫资金,是用商业、金融的手段,创新性地解决社会问题,其追求的是自身可持续发展和扶贫的双重目标。因此,必然进行金融创新,但无论其采取何种创新运作模式,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和法律监管机制,都极易产生风险,造成管理混乱,再加之缺乏合法的可持续的制度性的融资渠道,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要么如无源之水,逐渐枯竭,要么在商业资本逐利本性的指引下,今后必然存在偏离社会公益使命的隐患,不再服务于贫困人群的自力解困,也无法满足贫困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寻求多层次推进新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有效法律机制

基于上述法律困境,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一路走来几经起伏。2007年1月30日中国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2009年6月9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虽然解决了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扩大了融资渠道,但由于获得扶助资金的贫困群体难以提供有效担保,融资难仍然成为阻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发展的瓶颈。尽管“格莱珉银行模式”在1993年就引入了中国,但依然无法阻挡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等出于盈利考虑,偏离公益目的,只为一些大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不再面向农村、面向贫困人群提供信贷服务。由此,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家像格莱珉银行那样的真正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小额信贷机构。要使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可持续发展,我们只能在借鉴“格莱珉银行模式”的基础,探寻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推进的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之路。我国是大政府,小市场的发展中国家,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只有寻求政府、专门以贫困人口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或银行、公益组织三方合作,形成多层次的可持续、可推广的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创新体系,并通过有效的多层次的法律机制来推进其发展,为其保驾护航。这就要求:

(一)厘清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众所周知,扶贫解困,提供物质帮助是现代政府的宪法责任。为弱势群体和经济组织谋求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普世价值观。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的政府救助是唯一的扶贫手段。中国政府几十年来的扶贫实践已证实,单一依赖有限的政府财政扶贫资金进行这种供血式扶贫,一是资金有限;二是极易产生权力寻租、贪污腐化,使扶贫资金难以到达贫困者手中,不具有可持续性、全面性、发展性。而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正好摒弃了这些弊端,改变了政府在扶贫解困工作中绝对、垄断的地位,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共同来调控和助推扶贫事业的向前发展,这已达成社会共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年―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就明确规定,“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贷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不难看出,《纲要》肯定了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方向,间接界定了政府、贷款人(银行)、扶贫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政府在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中应起到的引导和补充作用。贷款人(银行)保持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地位,精准扶贫,真正为贫困人群提供资金帮助。并通过制定单行法规来具体界定其他各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规制其市场准入,引导投资方向,避免其偏离公益扶贫的方向。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的商业性企业法人,依法不能经营存贷款业务,融资渠道受限,后多数改制为村镇银行。2014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在融资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原《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限制都将取消。但仍将其作为一般性工商企业对待,未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已在尝试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其法律地位应界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网络金融的兴盛和发展,P2P的小额信贷模式出现,但由于贷款主体法律地位法律未明确界定,应尽快纳入法律调整轨道,如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应作出明确规制。

(二)借鉴BOT项目融资方式,创新金融扶贫模式,以政策、制度、法律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制体系,助推专为扶贫对象服务、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公益性制度主义新金融扶贫体系的建立。

其法律链接如下;首先由参与产业扶贫开发的农民组建产业发展专业互助组,然后设立一家项目公司,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政府财政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为资本金,通过中和农信发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项目公司、产业发展专业互助组出少量资本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扶持和参与产业扶贫,向项目公司出资,再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协议,但基于物权变现难的风险考量,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贫困户以山林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村房产设定抵押,因此我们不妨以项目公司的资本――政府中和农信、产业发展专业互助组出资及其社会捐赠或出资资金,加上项目公司未来的收益向银行设立浮动担保,签订担保协议及产品预售合同,这样银行可以完全按商业化运作,控制风险。具体操作交给项目公司中的专业互助组去做,项目公司将贷款拆分成小额贷款,具体发放给参与产业开发的扶贫对象,由于专业互助组与扶贫对象之间相互熟知,建立起了相互间的信任关系,这就等同于为扶贫对象提供了联保,为防范风险,项目公司还可以要求扶贫对象提供以山林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村房产设定抵押的反担保。这样就形成了有效的法律链接,把风险控制到了最低点。同时再建立相应的法律辅助体系,完善税收、保险和捐赠法律制度,助推公益性制度主义新金融扶贫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张木兰.小额信贷扶贫的中国路径[N].公益时报[微博] http:///a/20130123/000008.htm#p=12013-01-23.

[2]杨心宇.必须建立健全的扶贫法律机制[J].探索与争鸣,1996,(9).

[3]龙玉洪.我国扶贫开发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10.

[4]杜晓山.对当前小额信贷及相关热点问题的思辨[N].金融时报,2013-03-04.

第6篇

[【关键词】 信托 产品设计 创新 发展

一、信托的概念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二、国内外信托发展现状解析

(一)国外信托发展概况

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金、信托、保险、银行、证券被誉为现代金融业的五大金融支柱。英国是现在信托的发源地,也是当今信托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英国最早的产生的信托方式是个人信托,由受托人代为处理一些易产生纠纷的事物,主要处理公益事务和私人财务事务,为了规范信托业务,英国于1893年和1896年分别颁布了《受托人条例》和《官选受托人条例》,前者对个人充当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进行了管理,后者则进一步规定了法院有权选择受托人,同时受托人可以根据管理的信托财产的多少征收相应比例的报酬,由此开始出现了信托的有偿服务。由于个人生命的有限,个人信托开始向法人信托发展,1908年英国创办了国有信托机构――官办信托局,以法人身份用国家经费来管理信托业务,由此标志着信托业务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转变的开始。

现代英国的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一般信托业务和证券投资信托,一般信托根据受托人性质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而证券投资信托可以分为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个人信托一般是财产管理,遗嘱执行、遗产管理等方面;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专门的投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向公司股东募集资金分散投资于房产、证券市场等。虽然英国的信托业历史最为悠久,但是其发展广度远不及美国和日本。英国的信托主要以个人信托居多,传承了其最早的起源的公益事务和私人事务业务;法人信托则集中于几家银行经营,分布不广。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证券投资信托发展迅猛,投资信托为英国首创,后被海外国家所借鉴,对其他国家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二)我国信托产业发展现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2002年我国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将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业务分为几大类:首先,信托制得资产管理业务:这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和不动产、受托进行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业务等;其次,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帮助企业并购,重组,项目融资,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等。再次,中间业务,最后是信托公司自营业务。

据统计表明,我国目前的信托业务若以财产标的物来分,主要以集合资金信托居多,其次是动产不动产信托,但后者的产品较少,发展不是很广;从财产运作方式划分,以贷款类居首,其次是投资类,投资类中有以证券投资多于股权投资,再次是贷款与投资组合类和受益权转让类,排名最后则是租赁类。据统计表明,我国信托投资产业主要以贷款为主,其次是现金有价证券和股权,最低是不动产。统计数据还指出,目前投资者比较认可的信托投资预期收益率在4%~5%,期限为2~3年,其次是1年期,收益率在3%~4%的信托产品。

三、信托产品发展现状和需求

(一)我国目前的信托产品存在以下特征:

1.信托产品类型匮乏,缺乏创新性

根据统计,我国目前信托业务以贷款类的产品为主,集中于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以融资为目的发放信托贷款给项目融资方。此类产品是延续了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制度,承担着类似银行的信用贷款的职责,其功能和产品类型与银行重叠,无法体现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而市场上另一种主要的信托产品是投资信托。此类信托可以分为股权投资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不同于英国最早的投资信托,我国的投资信托针对公众募集资金设立信托计划,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或股权投资。类似于证券公司的券商集合资金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在产品设计上,证券投资信托与券商集合理财及公募基金都有着极大相似之处。因此,在产品的发展中,缺乏创新性的信托产品面临着许多激烈的竞争。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信托公司未根据其自身行业特点创造出令人耳目一新,贴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

2.产品技术含量较低

综上所述,目前信托类产品以贷款类和证券投资类占比最高,该两者产品设计和产品结构都较为单一,技术含量较低。其他类型如租赁信托等我国较少有尝试,尚未在业界普及推广。

3.产品服务性和针对性较低

在金融领域,不同的金融机构都有各自不同的服务对象,商业银行以存贷业务为主,主要针对存款人和贷款人;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法面向广大投资者,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促使其投资收益最大化;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服务,确保被保险物遭到损坏、破灭时,损失能减少到最低。信托公司面对的是委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代其进行财产管理,并以此赚取一定比例的信托报酬。因此,委托人是信托公司的具体服务对象,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时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保证委托人的需求得到满足。然而,经过观察和分析后发现,目前情况下,信托公司更多考虑的是信托投资对象的需求。近年来的信托贷款类项目大多在为市政建设项目或房地产开发,为的是给缺乏资金的政府和开发商提供资金,几乎没有考虑到委托人的利益需求。如此一来,便是本末倒置了,在信托行业没有优秀的胜过基金、集合理财的产品的情况下,委托人的利益被轻视和忽略,时而久之,委托人自然会抛弃信托,转而选择其他金融产品。

(二)我国信托产业产品开发需求: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腾飞,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民的生活已基本脱离了为衣食等基本生存需求而犯愁的年代。随之而来的是中国家庭总收入的显著增长,有盈余存款和积蓄的家庭更多的开始追求更好的金钱管理。如何管理好现有的财富,使财富增值成了每个家庭的迫切需求。银行以其优质的信用吸引了不少保守型的投资者,然而银行存款收益率低流动性差,固然不会成为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的选择;固定收益类产品如央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央票等,虽然信用高,风险小,但其和银行存款一样,都不会有太高的收益率,因而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2007年股市大热,基金产品被推倒了时代前端,一时风头无人能及,但基金产品种类繁多,有激进的偏股型也有保守的偏债型,基金投资二级市场和股市行情密切相关,也存在一定风险;外汇、邮票、古董又是非常具有专业性的投资选择,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累,一般投资者很难参与。而信托产品具有较多灵活性,无论是股权、证券市场、房产、租赁等都可以投资,可以针对特定的委托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具特定需求设计相对灵活的贴合委托人需求的产品。在未来的市场发展中有个广阔的前景。

信托的发展同时也是我国市场发展的需求,我国需要信托公司的财产管理制度、需要利用信托资金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同时,信托资产还可以充分调动社会的储备资源,提高金融资产的运作效率。

四、总结

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成立发展至今30年有余,起初的发展参照了西方先进国家的模式,但是我国的信托行业发展尚在初级阶段,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运作模式和产品设计都存在许多上升空间。在国家大力扶植金融行业的背景之下,如果信托公司能够把握好市场契机,抓紧人才培养、创造出符合市场需求有别于其他近似产品的理财产品。那么未来的发展必定会十分广阔。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1年3月第1版.

[2]余辉.《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3]刘金凤.《海外信托发展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慈善信息公开 国际经验 法制保障

日前,民政部正式向社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根据该《指引》,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公益慈善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社会捐助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于此同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法——《慈善法》(草案)也已经递交国务院进行探讨和审查。慈善信息公开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在积极立法之际,探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制保障问题对推进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以及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及慈善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

(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

第一,慈善组织的数量较少。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虽然有30多万个,但是为从事慈善活动而成立的组织却不超过1000个,比例相当小。而望眼世界,许多国家的慈善组织数量真是不计其数,拿英国来说,其本国的慈善组织已经超过20万个,慈善大国——美国更是惊人的超过100万个。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慈善组织只能算得上是九牛一毛。

第二,年度慈善捐款总额较少。2011年中国慈善捐款总额为800亿元,占中国财政收入的0.77%,占当年GDP的0.17%。而2011年美国慈善捐款总额为3000亿美元,占美国财政收入的6.7%,占当年GDP的2%。由此可见,如果要达到美国这样的水平,中国年度捐赠总额至少应该是9000亿元。

第三,公众参与度不高。中国社科院的《中国企业公民报告(2009)》蓝皮书中指出,中国有接近90%的企业没有履行慈善义务,甚至从来没有给慈善事业捐过一次善款。中国人自古以来都重视血缘关系以及亲情关系,导致中国的慈善事业呈现封闭型和内敛型的发展趋势。由于公众缺乏对慈善事业的参与热情,导致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缓慢,一种良好的慈善氛围无法真正形成。

第四,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在我国,有关慈善信息公开的程度、程序、标准等问题,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规定,造成捐赠者与接收捐赠的组织信息不对称。善款被挪用或者下落不明的现象也经常出现,这严重打击了公民捐款的积极性。慈善信息公开机制的不完善使慈善组织丧失了公信力。

(二)慈善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是指慈善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网络、媒体、报纸等向公众公开自己所掌握的公共信息,从而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渊源,包括各国已经制定的宪法、信息公开基本法以及用来规定慈善组织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单行法,如慈善法、财团法人法、非营利组织法、基金会管理法等。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们为了管理社会事务,享有对慈善组织的知情权,慈善组织有义务对其公开信息。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知情权,以宪法为根本法,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也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2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2011年12月16日,民政部向社会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再次强调了信息公开对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对有关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信息公开的时间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国外慈善信息公开的立法实践

(一)英国慈善法律制度

英国的慈善事业在全世界都享有很高的声誉,不仅因其历史悠久,也因为其有一整套完善的慈善法律体系。现今英国的慈善立法模式主要是以一部《慈善法》为核心,其他单行法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第一,慈善资金的募集和运用制度。慈善活动的经费主要来自公众的募捐,主要包括在挨家挨户进行募捐和在公共场所进行募捐两种形式。根据英国2006年出台的《慈善法》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募捐,募款者必须持有慈善委员会颁发的公共募捐证书;逐户募款者也必须持有此证书,同时要向募捐地主管部门提供此证书的复印件并提前一天告知募捐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诺不遵守以上规定,要进行罚款。

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后,必须按照捐助者的意愿使用或者按照“近似原则”的规定使用,即在捐助者的直接资助目标不能实现时,资金的管理者可以将捐款用于最近似捐助者意愿的其他目的。

第二,慈善事业的监管制度。英国2006年《慈善法》以制定法的形式明确了慈善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即具有对慈善事业进行独立监管的政府机构,其行驶职权是不受任何政府部门制约,它只对议会负责。慈善委员会主要是对慈善组织的日常运作进行管理,包括慈善组织信息的公开和对其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慈善委员会可以对任何慈善组织进行调查,让其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二是任何团体和个人可以向慈善委员会披露其所获得的信息。?慈善委员会可以社会公布其所获得的有关慈善组织的日常运作的信息,对不良或者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不救或者惩罚措施。为了保证慈善组织财务的公开透明,慈善委员会采取年度报表制度、年度检查制度以及慈善组织的访问制度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进行监管。

(二)美国慈善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美国是全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实美国也是全世界慈善事业最发达的国家。卡耐基曾说过,致富的目的应该是把多余财富回报给同胞,以便为社会带来最大的价值。美国如何成为世界公认的慈善大国,究其原因,主要是它有四重法律保障机制。

第一,通过首席检察官来监督善款。由于慈善组织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组建的,一旦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犯罪行为,普通公众无法通过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美国大多数州普遍设置首席检察官对慈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规范的权利,慈善组织必须经常性向首席检察官报告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此外,美国的国税局也可以通过审计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来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二,行业自律以及信息披露来促监督。慈善组织内部设立董事会,只要职能是对慈善组织的政策进行决定和监督,并设立执行官来具体执行。美国还建立了非营利的行业监督体制,负责信息交流、组织会议以及增进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美国还通过披露慈善组织在税务局登记的各种日常活动、财务使用等信息,使人们能够随时随地了解慈善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从侧面来监督慈善组织,保障其良性运行。

第三,通过免税政策来鼓励捐赠。在1917年,美国政府就已经制定了大量免税政策来鼓励普通民众进行捐赠。通过双管齐下机制,即一方面鼓励富豪成立慈善基金会从事公益服务,另一方面鼓励中低收入人群捐赠,来减免自己的所得税,捐赠之风盛行。

第四,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来提高慈善透明度。在美国,如果不经过外部财务审计的慈善组织,是不可能吸引到慈善资金的。因此,一批专业化第三方评估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如在美国拥有广泛影响力的“全国慈善信息局”、“慈善导航”等独立机构,每年对教育、健康、环境等各种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向公众公布其掌握的所有信息,使公众能进一步了解该慈善组织的资质和公信度,决定捐赠与否。

三、构建我国慈善事业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机制

政府在社会管理中,面对公众对慈善信息公开所形成的强大社会压力,也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例如《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文件,建立了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这些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挽救我国近来的慈善信息信任危机,本人认为必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信息公开法律保障机制。

(一)制定一整套系统化、多层次的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推进公益慈善发展的法律体系,所以本人认为应该制定以一部专门的《慈善事业法》为根本,以其他各个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真正形成系统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公益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但是不论是出台专门的《慈善事业法》,还是出台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单行法律,或者是由国务院民政部制定的有关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行政规章,都必须明确规定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各项基本制度,包括:慈善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容(组织特征、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公益事业、资金的保值增值、与其他慈善组织的关联交易、为政府提供服务情况、与企业合作等)、慈善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和渠道(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信息和在媒体、报纸上公开信息)、慈善信息公开的监管和问责机制以及慈善信息不公开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等。只有形成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慈善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形成登记入口管制和过程管制双重监管机制

现行管理体制只重视慈善组织的入口登记管制,却忽视了对已经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的过程监管,登记管理机关只是通过年检来要求慈善组织提供有关信息,这种单一的管制形式导致公众不能及时了解慈善组织的信息,当慈善组织利用公募的资金进行违法行为时,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惩罚措施,损害了捐赠人的利益。所以本人认为应对现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改进,采用登记入口管制和过程管制双重监管机制,强制要求慈善组织除特别情况下及时公布自己的信息外,必须按月公布慈善组织内部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公募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信息。

(三)构建三管齐下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模糊,加上慈善组织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管不足,导致大多数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公开的意识和动力,使慈善组织丧失社会公信力而无法健康发展。所以本人认为应该在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情况下,构建三管齐下的监督制约机制,即代表官方性质的、代表行业自身的和代表社会公众的监督,三股力量紧密结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慈善组织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具体来说,首先,政府本身要有专门的监督机关,可以是审计机关,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二者的结合;其次,慈善行业内部也要设立理事会等监督机构,加强对董事会等执行机构的监管问责,通过行业自律,来树立慈善组织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最后是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培育发展独立第三方等代表社会公众且具有专业性的监管机构,来监督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并对其进行评估、问责,公众可以根据独立第三方等监管出具的评估报告,来选择自己信任的慈善组织,奉献自己的爱心。这样就能通过优胜劣汰等自然经济规律,淘汰不符合规定的慈善组织。三管齐下的监督管理机制,能使慈善组织不断完善,及时公布信息,从而与普通民众建立起更加友好、更加信任、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四)建立多方位、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平台

中国目前的捐赠信息平台主要“曝光”的是金额较大的捐款,而对一些金额较小的捐款却不予公布,例如中国红十字总会捐赠信息平台的公开门槛是个人捐款10万元以上,企业捐款50万元以上。众所周知,慈善事业是“玻璃瓶里的事业”,因此进入这个“玻璃瓶”里的每一分钱都必须让公众看到,这不仅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而且也是对慈善热情的保护。“勿以善小而不晒”,慈善组织必须将公众的每一分捐款都披露出来。所以本人认为慈善组织应建立多方位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平台,包括捐、转、助三个方面。首先,应将每一笔善款的来源都标注清楚(某些公众希望对自己的捐赠信息进行保密的除外),这样就能使公众了解到这个慈善组织到底募集多少资金,反过来也可以树立该慈善组织在公众中的地位和品牌;其次,必须写清楚每笔善款进入该慈善组织后的详细流程,使公众能够清晰的知道该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和对资金的管理情况;最后,应将善款的流向披露出来,使善款能够真正流入捐赠人所希望流入的地方,保证捐赠人意愿的实现,激发其再次捐款的热情。通过细化这些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捐赠信息平台,保障慈善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8篇

本文介绍了我国银行理财基金化的起源及发展现状,分析了由此带来的挑战,并对银行理财基金化的未来路径进行了思考。本文认为,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银行资管行业预期收益型产品和净值型产品并存,因此可以预期,我国银行理财基金化的探索之路将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

银行理财;刚性兑付;基金化

资产管理业务的蓬勃发展已成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一道风景。截至2015年底,我国资管行业总规模突破77万亿元人民币,连续第二年超过GDP总额;即使剔除重复计算,资管行业规模也有望超过40万亿元。这其中银行资管经过年均40%的高速增长,规模突破20万亿元,达到了23.5万亿元,占据国内资管行业的半壁江山,达到了诞生十年以来的新高度。不过,当前国内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以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为主,银行出于自身声誉风险,对到期的理财产品进行“刚性兑付”,脱离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销售初衷。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将受到较大冲击,理财业务产品格局也将随之重建,理财产品基金化正在成为银行理财的重要发展方向。基金化运作模式也称为净值型模式,产品无预期收益率,实行定期开放,定期披露净值,投资者可按净值进行认购与赎回,并根据开放日的净值,计算上个投资周的收益率。目前我国基金行业的产品大多采用了这种运作模式,但证券投资基金亏损现象较普遍使客户对净值型产品缺乏信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银行资管行业依然是预期收益型产品和净值型产品并存的局面,因此可以预期,我国银行理财基金化的探索之路将任重而道远。

资管产品基金化运作的国际实践

从全球和主要发达国家情况看,银行在资产管理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多数国家,银行都是最主要的资管机构类型,其中既包括摩根大通银行、汇丰银行等全功能银行,也有瑞银集团、道富银行、纽约梅隆银行等资产管理专业性银行。这和银行在金融机构中所处的地位、专业能力是相匹配的,表明银行的品牌信誉、渠道网络、专业人员优势,在资管业务中一样可以发挥作用。资产管理是银行转型发展的重要业务之一。彭博列示了2014年3月末资产管理规模(AssetsUnderManagement,AUM)数据,其中欧美金融机构有261家,资产管理规模合计52.57万亿美元。前10名资产管理公司(见表1)中,按母公司主业归类,商业银行系有4家(包括了道富银行和纽约梅隆银行两家专业资产管理银行),投行类有2家,保险公司系有1家,投资公司有2家,还有1家信托公司。理财产品基金化的好处在于其收益率随投资收益率而波动,公开透明,有助于打破刚兑,实现投资者风险自担。从国际经验来看,产品基金化运作确实是全球资管行业的一个主要方式。按普华统计,2012年末全球资管产品余额中,共同基金占42%,委托资产管理占48%,另类投资占10%。根据欧洲基金及资产管理协会(EFAMA)的数据,2013年末欧洲资管行业AUM中48%是投资基金,52%是委托资产管理,其中德国投资基金占比高达82%,法国是46%,英国是31%,荷兰最低为15%。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到,全球资管产品中基金化运作比例较高,但同样面临着利润率不高的残酷现实。2014年高盛年报显示,其财富管理业务平均有效管理费为40BP。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机构贝莱德公司2014年末AUM高达4.7万亿美元,但净收入仅为33亿美元,净收入除以AUM仅为7BP。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2015年资产管理业报告,2014年全球资管行业利润1020亿美元,除以年初和年末AUM平均值,利润率低至1.43‰。

我国银行理财基金化的起源与现状

2004年9月,光大银行发行我国第一款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开启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元年。金融危机后,人民币理财逐渐替代外币理财,成为理财市场中的主流产品。在此之后,银行理财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59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其中2015年新增66家。银行理财已经超越信托成为资管规模最大的行业。随着银行理财规模的扩大,银行通过建立资金池的模式,依靠期限错配实现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在这种操作方式下,我国1年以下期限的银行理财产品超过了90%,理财产品的短期化造成了负债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当理财产品到期而对应资产没有到期时,就产生了没有资金兑付到期的理财产品,因此,“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成为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操作方式。与此同时,银行理财客户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即客户所得实际收益,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一种约定利率的借贷关系,而非受托资产管理关系。而银行往往出于市场份额和声誉考虑,选择承担隐性担保职责,对产品进行刚性兑付,产品投资风险并未真正实现买者自负,与此相关的报道层出不穷。由于银行主要使用预期收益率的产品发售方式,不论理财产品是否保本,基本上都会按预期收益率进行兑付,因此,银行实质上是运用了“削峰填谷”的办法来保证产品兑付。这种业务运作模式使得理财产品不论是否保本,均成为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存款替代品,偏离了资产管理行业的轨道。因此,银行理财的发展需要加快向真正资产管理的转型。2013年3月27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类业务进行规范。8号文明确了银行理财投资管理模式的转变方向,产品投向具体透明、收益分配以真实投资资产收益为基准的基金化理财产品,将是未来银行理财的发展方向。在2014年末,银监会出台了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更多参考了公募基金管理办法,提倡理财产品改变以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为主的现状,向开放式净值型转型。在此情形下,多家银行开始尝试改变理财产品的收益结构,摒弃此前侵占理财产品超额收益、将理财产品“类存款”运作的做法,向基金化运作迈出第一步。以招行为例,截至2015年6月,其净值型产品规模4539.20亿元,较年初增长87.07%;净值型产品占理财产品运作资金余额的比重为27.65%,较年初提升0.93个百分点。从全市场来看,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5)》显示,2015年末净值型理财产品资金余额1.3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0.81万亿元,同比增长144.64%,市场份额从3.73%提升至5.83%(见图1)。再以银监会大力倡导的资产管理计划为例,从2013年10月开始试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开闸仅仅一周时间,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就率先试水各自首款自主理财管理计划,产品为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规模上限从1亿元到75亿元不等。截至2014年底,发行理财管理计划的银行已经达到约20家,并从国有、股份制等大中型银行延伸至少数大型城商行。截至2015年6月,全市场理财管理计划存量规模约为450亿元。

银行理财基金化带来的挑战

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化以后,其收益率会随投资收益率而波动,必将给理财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带来深远的影响和全新挑战。首先,对投资者而言,如果理财产品基金化,则风险全部由投资者自负。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中,80%以上的产品为低风险和中低风险,但净值型产品具有波动特征,投资者选择时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投资者需要进行学习教育,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其次,对银行而言,相比传统的稳健型理财产品,基金化运作的理财产品对产品管理人的要求更高,这将考验银行大类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能力。大类资产需由传统的债权投资向全市场资产配置进行转变,要根据市场走势进行大类资产的相机抉择,投资操作也从传统的持有到期、配置为主转为配置和交易兼顾。因此,理财产品之间的竞争最终将演变为资产管理能力的比拼,考验银行在市场研究、投资交易、流动性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综合财富管理水平。银行在各方面的能力均需大幅提升。再次,对监管者而言,监管思路需要更加开放灵活,与市场发展相匹配。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下,当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风险时,应合理界定理财发行方、渠道方和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以此推动理财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最后,对媒体等第三方而言,其报道应更加客观、真实和准确。如果理财产品基金化,应改变此前媒体等第三方在报道理财相关兑付情况中对于理财发行方责任的“负面放大效应”,以更加客观、公正、专业的视角去报道理财参与各方的责任和所需承担的风险。

对我国银行理财基金化路径的思考

过去10年,以基金为代表的净值型产品,净值历经大幅波动,投资者“赚少赔多”,客户对此缺乏信心。在此情形下,银行理财基金化如何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对探索基金化路径显得尤其重要。

第一,建议持续推进投资者教育。一方面,要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投资意识。银行在进行投资者教育时,不是让投资者看懂晦涩的产品说明书,而是帮其树立正确的风险投资意识,使其懂得投资是有风险的,但同时不要过度畏惧风险,因为风险是获得投资收益的前提。另一方面,要帮助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投资者教育是培育银行理财市场和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内容,进行好投资者教育,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理财市场。

第二,建议建立银行净值型理财准入门槛。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理财基金化趋势日趋明显后,资产配置在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的理财产品运作中必将起到更加关键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利用多种金融工具、结合更加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为客户进行财富管理,将成为资管行业竞争的核心。而日趋严格的监管、银行自身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所面临的外部竞争者的挑战,都会使得部分管理能力较弱、渠道有限的银行面临一定压力。未来应该建立银行净值型理财的准入门槛,明确银行净值型理财管理人资质要求,以大中型资管机构的体量去应对市场挑战。

第三,建议监管层加强顶层设计。当前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不断扩大,所投资的领域由多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建议“一行三会”联合多部委,共同进行顶层设计,按功能监管而非机构监管的思路全面梳理监管政策。譬如,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要求,尽量与资管产品相一致,使得银行类资管机构与其他类资管机构的竞争更加公平。

第四,建议媒体等第三方合理引导,营造理性投资氛围。如前所述,希望未来媒体更加公正、专业、全面地对银行理财进行报道,对投资者进行合理引导。同时,应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机构,通过建立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专业评价,营造理性投资氛围。总体来说,尽管理财产品基金化是未来银行理财产品转型的重要方向,但绝不是唯一方向。从国外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未来银行资管行业将会是预期收益型产品和净值型产品并存的局面,银行理财基金化的探索之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孟杨:《产品基金化将成银行理财重要方向》,载《金融时报》,2013-09-04。

[2]吴志坚:《我国股份制银行理财业务创新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3]杨荣:《银行资管深度报告:理财转为大资管》,研究报告,2015。

[4]中央结算公司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3)》。

[5]中央结算公司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