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6 15: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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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康发展,规范代建单位评审活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任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建单位资格分专业类和综合类。暂不分等级。
(一)专业类主要指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
(二)综合类不受专业限制。
第四条取得代建单位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1+X”条件的资质要求。“1”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单位。“X”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二级及以上施工两项中的任一项。近期“X”项可以是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近期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若干人;
(五)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七)从事过同类项目建设的管理经验,无不良纪录;
(八)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第五条申请单位按照上述资格认定标准申请专业类或综合类的代建资格。
第六条申请代建单位资格,申请单位应提出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简介,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经历,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和经验),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技术装备清单、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名单等,并附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监理、施工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看后退还)。
第七条申报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审核申报材料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代建资格认定定期集中受理、审定。
关键词:过桥融资;信息不对称;市场主导;民间借贷
Abstract:In order to satisfy the active demand for bridge financing,many citys in Shandon have introduced the policy of working capital loan. However,it is faced with several problems such as “helping the strong rather than the weak”,narrow coverage and alienated usage of funds. So many microfinance and guarantee companies have become the provider of bridge loans for SMEs,as they have the comparative advantage of special industry endowments, shareholder structure and information symmetry. After research and analysis,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market-oriented bridge financing should be designed for SMEs on the basis of transparent and open business. In addition to the support given by the government,proper supervision should be given so as to prevent risks.
Key Words:bridge financing,information asymmetry,market-oriented,private lending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1-0056-04
收稿日期:2013-10-15
作者简介:郑现中(1968-),男,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行长,高级经济师;杨家杰(1963-),男,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高级经济师;高雷(1975-),男,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经济师。
一、引言
过桥资金是中小企业为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并重新续贷,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资金,在重新获取贷款后再偿还这部分融资。过桥资金是一种过渡性的短期资金需求,其目的不是用于生产,而是单纯作为财务上资金链断点的衔接。当前中小企业信贷断点的存在,既是企业资金紧张的表现,也与我国银行信贷管理模式有关。商业银行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人为地给企业制定了一个所谓的“生产经营周期”,下一个周期开始再投放。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企业并不存在明显的周期,其资金循环是连续的,不存在一个周期结束资金退出的情况(刘吉运、曹黔然,2010)。当前在银行“还旧借新”规则难以改变的现状下,这种断点困局必然长期存在,导致中小企业过桥资金需求异常旺盛,催生了广阔的过桥资金需求市场,活跃了民间资金,大量非银行类机构充当着资金中介角色,从事过桥贷款业务,隐藏了较大风险。因此,如何纾解企业资金链困局,将断点续接,成为当前各界关注的热点。
二、政府还贷周转金之困:偏离政策初衷
为缓解中小企业信贷断点的资金困局,防范民间借贷市场膨胀的潜在风险,2008年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率先制定企业还贷周转金制度,由财政出资设立“企业还贷周转金”,来弥补信贷断点,保障经济金融的稳定发展。随后,多地逐步推出了企业还贷周转金机制。2009年2月,山东省济宁市政府制订出台了《济宁市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县财政分别筹资建立企业还贷周转专项资金,专为出现流动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符合银行足额续贷条件的中小企业垫付贷款。经过4年多的运作发展,政府设立的还贷周转金是否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的信贷断点困局,达到了政策设计的初衷?调查发现,截至2013年6月,济宁市政府累计向38户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企业发放周转金,确保上述企业未出现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为其获得银行后续贷款发挥了衔接作用。但也不难发现,还贷周转金的实际运作仍偏离了政策设计初衷。
(一)扶强不扶弱
目前,济宁市实际使用还贷周转金的38户企业基本均为中型企业。但政策出台之初衷是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促进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在山东省其他地市也存在同样情况,如沂南县政府出资5000万元设立的中小企业还贷过桥基金,主要用于全县前20名的利税大户;陵县政府出资5000万元设立的企业还贷周转金,也主要用于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骨干支柱企业。但是,实际上由于小型微型企业规模小、资金利用率高,除银行贷款外其他融资渠道少,信贷断点困局更为明显。
(二)资金用途异化
在政府还贷周转金实际运作过程中,部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利用获取还贷周转金便利的优势多次使用,原因并非流动资金紧张,而是为降低融资成本。因为企业使用还贷周转金不需支付利息或其他费用,对企业而言是无成本的,势必会鼓励部分企业频繁占用。这与为流动资金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政策初衷出现背离。
(三)覆盖面狭窄
目前,各地政府还贷周转金普遍面临额度偏低、覆盖面偏窄的问题。据调查,辖内设立还贷周转金额度与设计初衷还存在较大缺口,目前辖内部分县市还未开展还贷周转金的实际使用,已开展实际使用的,支持面也偏窄。如使用过济宁市级还贷周转金的企业为5户,仅占政府还贷周转金扶持名单企业数量的4.2%;还贷周转金成立4年半以来累计支持企业还贷9.9亿元,仅占全市贷款余额的0.5%。而在县级还贷周转金使用中,部分县市面临着财政已出资建立还贷周转金制度,但尚无企业使用的尴尬局面。同时,也存在着个别企业频繁使用的现象,例如某县域纺织企业2009年一年间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16次,累计使用9300万元,占当年该县还贷周转金使用额度的65%。
三、过桥资金中介机构的活跃
为缓解中小企业信贷断点资金困局,政府出台还贷周转金政策遭遇偏离设计初衷问题的困扰。那么,在政府还贷周转金政策“扶强不扶弱”和覆盖面狭窄的背景下,谁在从事着需求旺盛的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业务呢?据对济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发现,在自身经营压力和外部市场需求推动下,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成为过桥资金中介机构。
(一)来自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证据
表1: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结构表
[\&2011年
下半年\&2012年
上半年\&2012年
下半年\&2013年
上半年\&额度
结构\&额度≤10万元\&2%\&2%\&1%\&1%\&10万元
结构\&期限≤3个月\&32%\&34%\&37%\&42%\&3个月
通过对济宁市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发现:
1. 贷款额度逐步向大额集中。单笔授信额度超过50万的贷款发放占比从2011年下半年的34%增长到2013年上半年的60%,而额度小于10万元的贷款发放占比始终维持在2%以下。由“中间大两头小”的结构演变成“一头大”的结构。
2. 贷款期限呈现明显短期化趋势。低于3个月的贷款发放占比从2011年下半年的32%增长到2013年上半年的42%,3—6个月的贷款发放占比由60%下降到49%,期限超过6个月贷款发放占比维持在10%左右的水平。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的大额化和短期化,说明过桥贷款比重的加大。同时,据对济宁市14家银行机构56名中小企业客户经理的问卷调查显示,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着中小企业过桥资金需求的约26%。
(二)来自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证据
通过对辖内6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发现:
1. 资金出借额度大额化。单笔资金出借额度超过50万的贷款占比从2011年上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始终维持在50%以上,而额度小于10万元的资金一直在3%以下。
2. 资金出借期限短期化。低于3个月的资金出借占比从2011年下半年的22%增长到2013年上半年的49%,3—6个月的资金出借占比基本维持在40%以下,期限超过6个月的资金出借从2011年下半年的39%下降到2013年上半年的20%。
据调查,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开展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常常以代偿或者借出资金的形式办理过桥资金业务,主要是贷款到期的中小企业无力归还,由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然后继续为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新的流动资金贷款,当新的贷款审批发放后企业再归还担保公司,同时支付一定的利息。同时,据对济宁市14家银行机构56名中小企业客户经理的问卷调查显示,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着中小企业过桥资金需求的约22%。
四、政府安排为什么不及市场
(一)续贷承诺保证是阻碍中小企业使用还贷周转金的最大门槛
山东省各地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政策均规定了中小企业使用还贷周转金必须获得金融机构续贷保证,以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正是由于银行必须在贷款到期前出具续贷保证这一条件,把大批中小企业挡在还贷周转金政策门外。因为,在当前信贷审批管理机制下,银行机构尤其是全国性银行贷款一般需经上级行审批,并且当前银行内部信贷政策、信贷规模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对贷款审批等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银行没有能力在贷款到期前向中小企业保证落实后续贷款。而大型企业或优质的中型企业由于在信贷资源获取上的优势,银行一般会主动提供续贷保证,因此产生了还贷周转金“扶强不扶弱”的现象。
(二)政府和中小企业间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
目前,山东省各地对于还贷周转金使用的审核,一般由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查。这些部门一般只对与政府关系紧密的区域内骨干企业,或信息公开透明的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状况比较了解,而且政府对大中型企业的控制能力较强,还贷周转金即使出现风险也在可控范围内。而对于小型企业,政府部门的审核手段往往更多依赖企业申报材料及银行续贷意见,对企业经营现状、市场风险、流动性状况、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状况、资产结构等并不了解,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还贷周转金也产生了“惧贷”,导致政策覆盖面狭窄,只有少数企业受益。
(三)还贷周转金申请透露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事实
银行设定“还旧借新”主要是为了测试企业的还款能力,也就是对企业进行资金抽出的“压力测试”。如果企业现金流——无论是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还是其他融资渠道产生的现金流——能够保证按期归还贷款,表明企业通过测试,银行就可继续放款;反之,则表明企业出现问题,银行就会采取措施对贷款予以保全。而由于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比较困难,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就等于向银行公开自身资金流紧张的事实,担心后续贷款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在贷款到期前,中小企业即使资金链条紧张,自有资金不足, 也不愿申请还贷周转金。而大中型企业能够通过其完整的财务信息向银行显示其资金流状况,因此不会顾忌申请还贷周转金,而是乐于使用周转金来节约资金成本。
五、市场化中介机构承担过桥贷款的比较优势
(一)特殊的行业禀赋消除续贷保证的障碍
在开展过桥融资业务方面,过桥资金中介机构的行业禀赋使其拥有政府部门所不具备的比较优势。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有商业银行的从业经历,部分是商业银行的部门负责人或支行行长。据对济宁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显示,平均每家公司有3.2个管理人员曾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担任过信贷部门经理或支行行长,对当地的中小企业情况较为熟悉。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能够事先掌握到银行能否为中小企业提供后续贷款,而不需要银行出具续贷保证。
(二)特殊的股东结构增强与中小企业的信息对称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多为本地的大中企业或者骨干支柱型企业,其他个人股东也大都为在社会各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他们不仅对辖内经济发展状况了解,对自身行业的发展更了解。通过地缘优势、人际脉络关系对当地的中小企业知根知底、信息对称是其优势,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愿为公司提供各种信息,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了解中小企业的真实情况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如对济宁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显示,平均每家法人股东个数为4.5个,自然人股东个数为10个,股东经营的公司基本涵盖了当地各个行业,而且大都为本行业经营较好的企业,对于行业状况非常清楚,便于公司了解其他中小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三)经营困境和利润追逐是开展过桥资金业务的内生动力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过桥资金客户与银行有合作关系,证明其有较为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都好于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中小企业客户和农户。同时,过桥贷款期限较短,风险也相对较小,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过桥贷款可以提高资金周转率,实现利润最大化。对济宁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显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每周转一次仅需3.2个月,平均期限3.2个月的贷款无论如何都难以适用于生产,尤其是农业生产。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商业化担保具有不可持续性。由于担保是国际上公认的专业性极强的高风险行业,担保公司在为银行拓宽安全信贷市场和为企业提供融资激励的同时,贷款风险基本上完全从银行转移至担保公司。也就是说担保公司承担了高于银行的风险,然而其担保收益却远低于银行贷款的收益,单纯依靠收取担保费难以支撑良性、均衡的发展。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过桥资金业务既是商业化担保主业财务不可持续下的突围选择,也是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下为担保公司提供的一个市场机会。
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过桥资金业务开展的非公开化,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一是融资利率高。据对济宁市中小企业的调查,期限一个月以内的过桥融资,其利率最高达36%。按贷款额500万元计算,企业每天付出0.5万元的高额利息,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二是由于银行内部政策变化或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突变,会导致银行口头承诺的续贷保证无法落实,致使中小企业无法归还过桥资金,信贷风险转嫁给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2011年以来,辖内部分中小企业就是由于银行不能续贷,无法承受高额利息负担的过桥资金,导致破产。
六、中小企业过桥资金的融资设计:市场主导
综上所述,当前政府出台的还贷周转金政策面临着“扶强不扶弱”、覆盖面狭窄以及资金用途异化的问题,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信息对称优势和经营的灵活性,过桥资金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鉴于此,对于中小企业过桥融资安排应坚持市场主导的解决途径,并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过桥融资业务透明化、公开化,同时进行合理监管,避免高利借贷,防范风险。
(一)建立民间资本出资、政府风险补偿的企业互助还贷周转金机制
一是鼓励本地中小企业参股设立互质的还贷周转金平台,充分利用中小企业闲置资金,中小企业按照参股比例放大使用互助资金。二是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股东的信息对称、监督和相互制约的优势,保障资金的安全运作。三是政府财政出资对企业互助还贷周转金平台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而不是直接参与过桥资金业务。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却被定位为工商企业。这种定性上的模糊既使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完全纳入金融业的监管体系,也使得其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其次,应取消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上限。建议取消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 50%的限制。第三,尽快协调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减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
(三)放开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过桥融资的限制
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过桥融资处于隐蔽状态,风险大,难以有效控制。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过前期的一系列整顿和准入条件的调整,经营已较为规范,相比于只在工商部门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许可建立的担保投资理财类民间中介机构,风险大为降低。因此,允许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过桥融资,促进过桥融资合法、公开、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