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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0-10 06:53:4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质量管理制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质量管理制度

第1篇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符合市场需要,特制定本则。

第二条:范围

生产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

第三条:实施单位

生产部、市场部、采购部、仓管部和质检部

第四条:质量管理的内容

(一)、原材料质量管理;

(二)、来料加工产品检验;

(三)、加工流程的质量管理;

(四)、成品质量管理;

(五)、客户抱怨处理办法;

(六)、仪器使用管理及校正;

(七)、设备维护及使用管理;

(八)、质量管理培训;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一)、各项质量标准

总经理室会同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采购部及有关人员依据客户加工要求,参照①国家标准②同业水准③国外水准④客户需求⑤本身加工能力⑥原物料供应商水准⑧客户来料的表面状况,设定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的质量检验标准及相关操作规范,填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和“工艺流程表”,呈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质量检测检验规范

总经理室召集生产部、市场部、质检部按照客户的产品要求制定加工流程表,确定:①加工流程②溶液浓度、配方、操作温度和操作时间③检验方式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第六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一)、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加工流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二)、总经理室会同生产部至少每半年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项标准及操作规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订。

(三)、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会同生产部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和“工艺流程修订表”,并说明修订原因,呈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原材料管理

第七条:原材料质量检验

(一)、原材料进入厂区时,仓管员应依据公司制定的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办理收货,验收合格后仓管员填写进仓单,写明原材料的产地、等级、供应商、进货时间、产品批次等。

(二)、购进的化学镀镍药水,仓管员必须做好登记,分清类别。质检人员对于不同批次的药水,在产品启用初要进行周期试验,测试镀液本身的防腐能力、镀速的稳定性、结合力和周期性能等。倘若试验的结果明显低于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和以往的测试参数时,必须及时通知供应商,要求退货。

(三)、为了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厂长要按生产的实际消耗和采购进度,确定各种药品的最低库存。若药品的消耗低于警界线,仓管员必须向采购填写采购单,申请订货。

来料加工产品检验规定

第八条:来料加工检验

对于来料加工的产品,质检人员要检验来料的表面状况,填写“来货加工记录”,若来料有质量问题,影响镀层的外观和防腐能力的,要及时通知相关的市场人员。由市场人员与客户进行协商,拿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决定是否退货或继续加工。客户若要继续加工时,质检人员必须封存小部分的未镀工件,作为样品返还给客户。

加工流程的质量管理

第九条:加工流程的质量管理

(一)、对于不同厂家或不同型号的工件,必须严格按照工件打样时确认的工艺流程方案去操作,不能随便更改工艺流程。除非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该工艺出现问题或有更好的替代工艺,更改加工流程要经厂长认可,填写“工艺流程修订表”,最后报经总经理确认。

(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表操作,加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溶液的温度、PH值、浓度和工件浸泡的时间及各步水洗的干净度。

(三)、现场主管均有权责督促所属是否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表所确定的工艺进行操作,随时检查所属各流程的操作情况,一旦发现有不规范的操作,必须立即制止,并追究相关人员疏忽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水准,防范于未然。

(四)、质检人员必须马上检查加工完毕的工件,对于不能及时全检的产品,要进行抽检。倘若产品质量出现任何异动情况,质检部负责人必须马上向厂长汇报,并有权要求停止加工操作,直至发现问题为止。问题解决后质检人员必须填写“异常处理表”,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确定责任归属及奖惩。

(五)、镀液操作工必修严格控制镀液的温度、PH值、镀液浓度,填好“操作记录表”。

(六)、质检人员必须在镀前、镀中、镀后三个时间段用试片测试镀液的镀速,每周期测试镀层的防腐能力、结合力和孔隙率。并将试验结果告知现场主管,并填写“镀液周期测试记录表”。

(七)、质检部负责人必须不定期地抽检镀液的操作情况,检查镀液的各项操作指标是否符合“工艺流程表”中所确认的各项参数,并在“化学镀镍操作记录”上签名确认。

成品质量管理

第十条:成品质量管理规范

质检人员应依据“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表”中所确认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操作,以提早发现并迅速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检验完毕后的产品必须填写“检验合格单”,并注明检验员。检验完毕的产品必须由质检部负责人抽检,并检查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合格后填写“QC记录表”和“出货单”,呈主管批示后才准予出货。

客户抱怨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客户抱怨处理办法

(一)、目的:

确使客户迅速获得满意的服务,对客户抱怨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以维持公司信誉,并谋求公司持续改善。

(二)、范围

已完成交货手续的本公司产品,遭受客户因质量不符或不适用的抱怨。

(三)、客户抱怨的分类

(1)、申诉:这种抱怨是客户对产品不满,或要求返工、更换、或退货,于处理后不需给予客户赔偿。

(2)索赔:客户除要求对不良品加以处理外,并依契约规定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对于此种抱怨宜慎重且尽速地查明原因。

(3)非属质量问题的市场抱怨:客户刻意找种种理由,抱怨产品质量不良,要求赔偿或减价,此种抱怨则非属本公司责任。

(四)客户抱怨处理方式:

(1)、由业务部受理,先核对是否确有该批出货,并经实地调查了解(必要时会同公司有关部门)确认责任属于本公司后,即填妥“抱怨处理单”后通知质量管理部调查分析。

(2)、质量管理部会同公司主管调查成品检验记录表及有关此批产品的相关加工记录资料,查出真正的原因。

(3)、查明原因后,针对原因,提出改善对策,防止其再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4)、查明原因后,对客户抱怨提出处理建议,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业务部答覆客户。

(5)、质检部负责人填写客户抱怨单,并提交给总经理进行存档处理。

仪器管理

第十二条:仪器管理

(一)、周期校正

仪器使用部门应依仪器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仪器校正、维护基准表”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作为仪器季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二)、季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

仪器使用部门应于每季度依据所设定的校正、维护周期,填制“仪器校正实施表”、“仪器维护实施表”做为季度内校正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三)、校正计划的实施

(1)、仪器校正及使用人员应依据季度的“仪器校正实施表”执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业,并将校正结果记录于“仪器校正卡”内,一式貮份,一份存于使用部门,另一份存于总经理室。

(2)、仪器外协校正:有关精密仪器每季应定期由使用部门通过质检部申请,委托有关权威的测量机构,根据校正的结果填立“校正结果单”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四)、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人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据仪器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列入作业检核扣罚。

(4)、各使用部门日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检部不定期抽检。

(五)、仪器保养

(1)、仪器保养人员应依据“季度维护计划”执行保养作业并将结果记录于“仪器维护卡”内。

(2)、仪器外协维修:仪器保养人员基于设备、技术能力不足时,保养人员应填立“仪器请修申请单”并呈主管核准后送采购办理外协修造。

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

(一)、厂长必须列明设备的易耗件,并规定最低库存,由采购负责购买。

(二)、厂长必须每周检查设备的工作情况,并每周填写《设备记录表》,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必须及时解决。

(三)、各设备的责任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厂长通报设备的异常情况,如因汇报不及时,延误生产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过失责任。厂长必须每周组织人员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并填写《设备保养和维护记录》。

(四)、各设备的责任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准则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质量管理教育训练办法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教育训练办法

(一)、目的

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质量知识及质量管理技能,使员工充分了解质量管理作业内容及方法,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并使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理论与实施技巧有良好基础,以发挥质量管理的最大效果。

(二)、范围

本公司所有的员工。

第2篇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第3篇

文件编号

X-WI-QM03-2016

受控状态

受控

版本号

B/0

文件名称

质量体系运行监督管理

制度

生效日期

5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各部门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管,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质量管理工作的审核监管。

第3条

权责

1.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审核。

2.各部门负责配合质量管理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

3.各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保证审核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4条

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质量工作开展自查活动。质量管理自查的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及支持性文件。

第5条

质量管理自查内容

1.

质量管理自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符合性,质量管理制执行的有效性。

2.

公司各部门需严格按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条款的要求进行作业,并建立相关记录,定期对本部门工作进行检查;

第6条

质量评审类别

1.

质量部定期对公司部门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各部门需及时整改。

2.

一般审核:各部门按时间节点完成本部门内部质量记录的汇总,并将质记录提交质量部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质量部对各部门质量工作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将评价结果反馈给部门主管领导,并提交人力资源部存档。一般审核每月进行一次。

3.

定期内审:为使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适宜、充分和有效,质量部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内审活动。开展内部审核可以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发挥预期的作用,并将内部审核过程中识别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进行整改,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定期内审每季度开展一次。

第5条

审核范围

1.

人力资源部:

a)

员工档案,包括劳动合同、简历、学历、岗位职责;

b)

人员培训: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

c)

人员健康档案;

d)

员工绩效考核;

2.

行政部

a)

经营场所、库房,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b)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文件;

c)

基础设施设备管理文件及管理记录;

d)

档案管理、外来文件管理;

医疗设备事业部:

3.

销售部

a)

年度工作计划;

b)

销售人员资质证明;

c)

销售合同;

4.

商务部

a)

收集、审核二类医疗器械供方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文件和销售人员授权书。

b)

收集审核二类医疗器械购货方加盖企业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

c)

合格供方名录、供方评价;

d)

建立销售记录,记录内容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资粮管理规范》要求;

e)

客户满意度调查的实施情况,客户投诉的解决情况;

f)

数据分析:包括顾客满意度调查分析、顾客投诉问题汇总分析等相关记录;

g)

合同评审;

5.

市场部

a)

年度营销计划;

b)

市场活动策划、实施、输出文件;

c)

市场分析、发展、规划文件;

医疗服务事业部:

6.

采购部

a)

供方资质收集审核,收集加盖供方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文件和销售人员授权书。

b)

提供首营企业现场审核报告或书面质量调查报告;

c)

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内容与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d)

采购记录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e)

采购合同评审;

f)

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开展供方评审;

g)

退换货、不合格品管理文件及记录;

7.

仓库

1)

现场

a)

仓库布局、区域划分明确;

b)

办公区与储存区由隔离设施;

c)

保持环境要求:整洁无污染源、内墙光洁、地面平整;

d)

设施设备:保持货架、隔离设施完好,做到物尽其用;

e)

产品包装标识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要求。

2)

计算机系统和文件

a)

计算机系统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的内容;

b)

提供库房管理制度文件及环境监测记录;

c)

提供盘点记录做到帐物相符;

d)

提品维护记录;

8.

销售

a)

三类耗材购货方资质收集审核;

b)

销售合同、合同评审记录;

9.

质量管理部

a)

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b)

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c)

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规范;

d)

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e)

组织开展内审管理评审工作;

f)

产品入库验收和出库复核记录;

第6条

审核方式与奖惩办法

1.

一般审核:

a)

每个月10号开展月度质量记录审核工作审核期为一周,各部门应在10号前提交各自质量记录。

b)

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记录控制程序》要求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记录填写方式进行标注,并发回提交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准予归档。

c)

对不能按时提交记录或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部门,将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对部门或个人当月绩效进行相应减分。

2.

定期审核

a)

质量部制定审核计划,并将计划下发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按计划实施内审工作。具体内容依据《内部审核控制程序》执行。

b)

个部门应积极相应、大力配合完成内审工作。内审首次会议与末次会议部门主管领导应到场。对内审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c)

内审结束后由质量部形成内审报告,对体系运行情况作出评价,并对内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进行汇总,将不合格项上报总经理审批,并针对不合格项目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各部门根据纠正预防措施开展整改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d)

整改完成后由质量部编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关闭纠正预防措施。

e)

对不能提交审核资料以及未按时间期限完成整改的部门,质量部将具体情况上报总经理并提交人力资源部,对相关部门或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进行相应减分。

相关文件

《记录控制程序》

Ryzur-QP4.2.4-2016

《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Ryzur-QP8.2.4-2016

条相关记录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第4篇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公平正义与制度的关系,针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不公问题,运用质量管理方法,设计公正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关键词:公平正义;制度;质量管理;基本公共服务

一.公平正义是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应有之意

(一)公平正义的内涵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罗尔斯认为,“公平即正义”“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2],并提出了差异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3]这个原则着重于解决分配平等问题,以来保障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后来罗尔斯强调社会的制度安排应当优先考虑社会底层最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以便使该社会制度安排产生最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实际效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遍的社会公平正义。[4]我们认为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通过合理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逐渐缩小地区、城乡和人群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公平正义与制度的关系分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5]他形指出制度是一种“游戏规则”,目的在于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组成。我们认为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规范和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总和。

1、公平正义是制度设计的根本依据。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良序运转。社会中无数不同利益的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一种合适的制度来分配,以维护社会稳定。此外制度的设计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的涵义。

2、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制度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6]制度赋予社会成员基本社会权利,这就能保障他们拥有基本平等的发展起点。制度能够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制度通过制定公平正义的社会游戏规则,奖励规范行为,惩罚违规行为。制度整合人们的心理,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使公平正义价值观深入人心。制度能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首先,制度对现有社会资源初次分配,保障社会成员公平发展起点。其次,对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的资源再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公正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严重不公平问题,我们必须建立公正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二.基于公平正义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0世纪80年代末,质量管理引入公共部门,用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并成为公共管理趋势。ISO认为质量管理是“组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7]。

(一)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原则

1、以公众为导向。公平正义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归依。政府部门要鼓励公众表达利益需求,了切实维护公众利益。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内容,应首先考虑弱势群体的服务需求。

2.全员参与。罗尔斯的公平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原因在于政治领域的权利是实现公民在经济领域利益的基础。参与权是公众基本公共服务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的重要条件,为人们提供平等发展机会。政府部门须保障公众参与权,鼓励公众参与。另外,各级人员是组织之本,要重视领导作用,鼓励全体人员参与。

3.明确职责与权限。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公正性,体现其在质量管理活动中明确合理的职责与权限划分。划分职责与权限也就是分配质量管理活动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管理需要,合理规定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同时,还要明确各个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4.持续改进。持续改进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政府部门面临的环境比较复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得到不同的服务质量结果或与质量目标存在偏差。所以,必须对质量结果进行改进,保证服务的公平性。此外,要根据变化的服务需求,不断改进质量管理标准。

(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总体规划设计

(1).统一思想,培训宣传

服务部门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者,要对质量管理理论有明确认识,遵循公平正义的质量管理原则。领导者要起到模范作用,深刻领会质量管理精髓。全体员工学习先进质量管理理论与方法,与实际工作联系起来。

(2).收集需求信息,制定质量方针目标

收集公众需求信息,了解公众需求,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方案的前提。因此,政府部门须加强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了解社会底层公众的需求。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的制定,要以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质量管理方针以公平正义质量管理原则为基础。质量目标的制定以质量方针为依据,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1.确定服务实现过程,明确职责

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公共服务所需全部过程,以及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具体职责配备相应资源。同时,根据标准对各个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和分析,以保证服务结果符合标准。最后,根据评价和分析的结果对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2.基本公共服务实现的具体安排

在我国,政府部门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公共服务实现经过以下过程:(1)政府部门分析公众需求,评估服务能力,制定总的方针目标,对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总体布局;授权下级,配备活动所需资源;(2)具体公共服务部门,如社会保障部门、医疗卫生部门,根据政府部门的总体布局,对本领域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规划;(3)具体服务单位,如医院、学校等,执行本领域服务任务;(4)一线员工依标准,直接向公众提供服务,如医生、老师等向公众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3.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与评估

政府部门虽是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价主体,但政府部门也需拓展参与渠道,鼓励公众参与。通过内外结合的监督评估方式,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性。社会公众监督可通过社会群众组织和政府部门设立的反馈机构,实现监督。提高公务信息的透明度,是确保社会公众监督效果的前提。在政府部门内部建立服务监督机构,保证它的相对独立性。评估应以公众满意度为首要内容,注重对公众公平感的调查,调查可通过问卷调查、与公众直接沟通等方式进行。

4.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必须要以群众需求为客观依据。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持续改进,要本着全员参与原则。首先,必须重视领导的作用。领导者要树立质量改进的意识,提供相应的资源。其次,必须提高下级人员的参与积极性。(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5

[2][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167.

[3][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8-61.

[4]万俊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遗产(上)[J].与现实,2006(1).

第5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三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6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 教学质量 质量管理

一、前言

近年来,独立学院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并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并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其发展的历史相对较短,办学的体系也不够完善、教学的管理尚不成熟,许多独立学院在教学质量方面还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的生存与发展,也影响到了社会各界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评价及认同。因此,如何提高我国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促进其不断健康发展。

二、加强独立学院教学质量管理的作用

1、有利于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

相关部门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监督、指导及管理,不断提高其教学质量,有利于保障独立学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独立学院的自我完善和自我监控,不断建立和完善具有特色化的教学管理质量发展机制,对自身的办学行为进行规范,才能与社会的发展形势相适应,才能不断改善自身的生存空间,提升自身的发展能力,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目前,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对独立学院进行教学评估的明确标准,母体院校对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管理方面也缺乏监控。加上其创办的时间有限,对教育质量的管理方面也缺乏实践经验及理性方面的思考,大部分的独立学院在教学质量的监控、管理、评估等方面都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3、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保障教学质量、培养现代化的高素质人才应当是独立学院的首要教学目标。但某些独立学院还缺乏对着方面的重视,许多方面的决策都受到营利思想的影响。过分的注重规模效益,盲目的扩大招生,而缺乏对人才的实质性培养,在不利于学校健康发展的同时,也给学生能力素质的提高造成一定的阻碍。而加强对教学质量方面的管理,可以对上述问题进行解决,使教学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三、加强独立学院教学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

1、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独立学院也要跟上教学改革的步伐,不断对自身的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学校定位等进行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其教学理念要与现代化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对传统中比较落后的教学理念进行革新,摒弃以往的重知识、轻实践的观念,注重对学生的自学、创新、实践等能力的培养;同时还应将符合自身的质量观进行确定,依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对自身的发展方向、定位进行确立,并树立好正确的办学理念,以更好的指导教学实践,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良好、专业水平高、知识结构合理、教学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独立学院师资队伍是十分必要的,这与学院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独立学院可以引进某些外校的高素质专兼职教师,同时培养一些具有本院特色的专门学科梯队教师队伍,还可以向母体院校聘任一些高水平、经验丰富的教授,或着是让某些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企业人员及社会名流担任学院学科的领头人,努力构造独立学院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体系。

3、对教学设施进行完善

要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也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质量,必须拥有一定的教学物质条件,因此必须对基本的教学设施进行完善。如加大对计算机机房、基础实验室、语音教室、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电路实验室、实践中心、图书馆、体育馆、体育场等方面的投入,具备优良的硬件条件,也是实现现代化教学的重要保障。

4、对教学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在现代化的教学过程中,应该是有目的、有方向、有计划的展开教学,使教学向管理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发展的教学管理体系,以确保教学活动秩序的有效运行。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对其他高校的先进教学管理制度进行借鉴,同时结合本院的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

5、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

要保证良好的教学质量,必须对教育教学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这也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独立学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社会的基本需求,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监控体系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在该监控体系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教学质量的监控系统通常由听课、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反馈及教学检查等制度构成,以实现对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的全面监控。其次,实现全程考评,学期开始进行接受度初步的考评;期末进行满意度及接受度的考评;而还有一种考评贯穿整个学期的教育教学,在每单次的考评之后便要进行听课,对课堂教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修改。再则,建立一个信息多渠道的反馈系统,搭建一个信息化的反馈平台,及时对教学中存在的的问题进行发现和调整。通过任课老师学生评价表、听课制度、领导信箱、教学质量评价系统等,对教学质量的好坏进行监督,对一些有效的教学信息加以反馈。最后,还可以实现多层次的全面监控,这就需要母体学校、学院院领、全院学生的共同努力,母体高校可以委派专门人员对独立学院的教学环节进行监控和指导;学院领导需要深入到第一线对教学进行检查和监督;而全院学生需要对课堂、实践、教学条件、教师素质等进行监控,及时对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参考文献:

[1]谢旭光.多元化办学模式下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保障问题研究[D].天津大学2010:5

第7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04101

1 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是社会广泛重视的一个问题,水利工程质量不仅关系着工程效益的得失,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与力度,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大幅度地提高,但其监督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采取何种有效的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是当前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2 我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2.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水利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结构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三级设置:水利部总站及流域机构分站;各省中心站;地区、市质量监督站。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各省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市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存在个别任务比较重的地方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3 我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管理机构组织形式不合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然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水利部总站力量薄弱,例如总站站长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兼职,而没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导致对本行业质量监督事业的发展不能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水利工程存在流域管理和地域管理的特征,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必然存在差异,同时各个流域和地区的质量监督机构发展程度不同、质量管理工作力度也不同,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和管理网络,致使行业管理薄弱。

3.2 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不够

过去质量监督工作体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工作人员素质能力满足不了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国家建设部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一方面是人们对其作用和地位认识不足,认为过去没有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建设也照常进行了;另一方面人们对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区分不清,出现了“实行监理的工程可以不进行质量监督”等提法,有的部门还出台了实行监理的工程减少工程质量监督费的规定;有人把政府实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甚至是企业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混为一谈。

3.3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不清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划分了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着地域性、区域性、流域性的特点,仅单单依据投资性质划分职责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给质量监督工作造成诸多矛盾,从而引发出各种问题。

3.4 质量监督机构经费不足

按现行规定,工程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部门交纳质量监督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但由于收费标准低,工程多处偏远地带,质量监督费用还不够差旅费,尤其自收自支单位连起码的人员开支都难以保证,也就很难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4 对存在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4.1 加速人才培养建设,提升监督层次

质量监督员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水利工程的质量。为了提高水利工程整体的建设质量,必须重视基层水利行业人力资源的开发。质量监督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并熟知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质量标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而言,要有计划、按步骤地选拔这类人才去深造,以适应岗位需要和市场需求;对施工质量管理要时刻认真,各级工作人员应坚持持证上岗,明确岗位;将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在企业范围内推行,邀请业务水平高的质检管理人员进行专题讲座以带动其余质检员业务水平的提高,以提高项目部及企业的总体技术力量。

4.2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行为

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改革后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另外,质量监督机构还需针对基本制度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加强水利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还不健全,虽然出台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但配合其使用的法规还不足,配套法规的出台还显落后;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尚不健全,对工程参与各方的责任认定还有待加强。一方面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把项目建设单位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落在实处。

4.3 完备监理制度,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工程监理能促进承包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防范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问题发生。但监理制度推行时间不长,需要在实践中完善。要规范监理资格管理,加强对监理持证上岗的监管;要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要培育监理市场,不应挂靠在部门或行业之下;要逐步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防止和抵制“同体监理”。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执行监理规范,真正做到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4.4 发展行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发挥各种专业组织和行业协会在监督市场中的作用,政府部门通过审核和认可,授权和委托这些组织,将相应的政府职能向民间或半官方机构转移。行业协会是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既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又为企业和市场服务。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协会改善组织,完善职能,逐步增强民间性、公正性、自律性。积极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对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注册制度,充分发挥这些专业人员的作用,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阶段的质量进行专门直接的监督管理。

4.5 加强监督档案管理,积累监督资源

质量监督站在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的建设活动中,以及对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检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监督活动中,会有大量的文字记录、图纸图表、测试报告、数理统计、照片、录音录像磁带等各类记录资料。这些不同类型的各种记录资料会为今后质量监督工作研究和质量监督工作服务提供依据,当一个单位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完成后,应将各方积累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技术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并将整理好的材料移交给档案室进行保管,以备下次查阅。

5 结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既是一项宏观控制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具体工作,这不仅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掌握监督工作方法,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监督行为,更要在参建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质量与安全为中心,全方位、多层次加强监督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把好关。

参考文献

[1]黎宏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探讨[J].科技资讯,2009,(23).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管;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库是专门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存放。

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计划储备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项目进行审批。

县级粮食局负责提出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组织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照有关规定、按市粮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

县级粮食局也应建立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粮实施质量监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储备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它。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凡是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出入库计划执行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入库: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

出库:准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四章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

第十五条轮换以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采取“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以生产年度计算)为:小麦3-4年。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同级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粮食局备案。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文件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采取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地方储备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及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及时填写专卡。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

第二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

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七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计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章库区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

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

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

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

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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