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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14 15:46:1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第1篇

(一)申请者资格

1、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本市的法人资格。公民个人举办,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通过有效的章程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办学条件

1、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

⑴必须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三分之一。

⑵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

2、非学历教育机构

⑴注册资金: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也不得挪作他用。

⑵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

⑶教学场地: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不得租用转租的场所或租用民用住房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申请办学。如租用现有的校园或其他适合的建筑用房从事教学活动,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a、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机构,须具有4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地和必须的附属用房,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和与教育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b、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校园面积15亩以上,6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须的附属用房,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置先进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图书资料不少于5000册。

c、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校园面积30亩以上,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生均10平方米递增)。配置先进教学用计算机至少60台;语音室至少配备语音设备40座;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30种。

⑷校长(负责人)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具有教师资格证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管理能力强,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能坚持正常的专职工作。

⑸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中心”不少于3人;“学校”不少于6人。

⑹有胜任所设培训项目教学任务、具有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教师,原则上每个项目应有一名以上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且总数:“中心”不少于5人、“学校”不少于10人。

⑺办学担保:有资产额超过教育机构注册资金的本市工商企业作办学担保,签订担保协议,出具担保单位法人相关证明,以及担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每年年检时要提供担保单位的最新情况资料(年度财务报告,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等)。

3、独立性原则

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教育机构,必须确保教育机构独立运作,具体为四个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师资。

(三)机构名称

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机构名称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市+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领域(教育培训内容)+机构组织形式(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学校或中心〉)。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递交的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⑴介绍机构举办者(组织法人或公民个人)的基本情况;

⑵简述办学主要理由、办学宗旨、层次、培养目标、教育项目、教育对象、办学规模、经费筹措、办学形式等;

⑶阐述教育机构内部的管理模式、管理结构及岗位责职;

⑷介绍已经创造的办学基本条件(教学场所、教师、资金、设备、设施)。

2、设立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主要阐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拟办教育项目在本市的教育市场中的情况分析,特色介绍以及为保证教育实施的基本条件,办学方案等)和三年发展规划;

3、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范围、组织管理等);

4、举办者的自然状况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举办的提供法人批件或执照;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学历与职称证书的复印件、个人简历、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5、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聘用协议、专任人员证明书、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个人无其它职业证明或声明材料、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和业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材料等);

6、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

7、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及验资报告);

8、拟办教育机构的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明、租赁协议、产权人身份证明等);租用中小学校校舍的,须出具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租赁证明;非学校校舍作为教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房屋质监部门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9、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职称证书、会计上岗证);

10、拟聘专任教师及专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聘用合同、专任人员证明书、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文凭、专业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个人无其它职业证明或声明材料等);

11、教育机构的行政、教学、财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12、办学担保资料:担保书、担保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担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13、联合办学的,应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或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作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14、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15、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的,须提交《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

1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

1、申请。由主办者递交申请报告,汇报办学设想,提供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资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市民办教育审批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以收到填好的该表之日起为正式受理日期,并发给民办教育受理通知书。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分别于每年的3至4月,7至8月为申报材料受理月。

3、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人才需求、学校布局、专业设置等情况,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教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如申请筹设教育机构则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筹设与否的书面决定)。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分别于每年的5至6月和9至10月为审批月。

4、试办。获得审核批准试办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临时办学许可证,试办期一般为一年。试办期内不得变更任何项目。

5、转正。试办期满前,举办者主动向审批机关提出转正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汇报一年的试办情况。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一年试办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转正条件的,准予转正,并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经评估不符合转正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转正或停止办学。不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则自动取消办学资格

(三)办学前所需办理的其他手续:

1、一般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2、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进行办学项目收费备案。

3、到地税局进行税务登记,领取收费税务票据。

4、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办学。

三、办学管理

(一)广告管理。教育机构需招生广告的,按广告法及省教育厅、无锡市教育局有关招生广告管理的规定,到审批机关办理广告备案手续。

(二)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财务管理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三)教育机构不得将教学任务承包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分成的方式私分办学积累。

(四)每年的年度检查前可以提出新增培训项目或变更其它项目的申请,在年检中一并审批,其它时间一律不受理增加培训项目或变更其它项目的申请。

(五)教育招生广告有关规定

1、教育机构在新闻媒体招生广告,必须经办学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能。

2、学校招生广告时,校名必须使用全称,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有类别、层次和行政区域的校名,不得增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广告中出现“国际”、“中华”、“中国”、“江苏省”等字样。

3、招生广告的出证权限:大专院校的招生广告,由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出具证明;高中段学校的招生广告,由市教育局出具证明;义务教育段以及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4、广告中有“中×合作办学”、“颁发××国外教育机构的证书”、“美国××大学MBA课程”等内容的,应出具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5、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教育效果的断言或保证;不得有教育合格率或颁发证书比例的许诺。

第2篇

一、综合说明:

1、招标物资:75t/h锅炉冬季生产用煤煤炭

2、招标单位: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投标单位要求:

4.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区(县)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炭经营许可证。

4.2投标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招标内容:

?1、煤炭数量:6000吨

?3、煤质及其他要求详见附件(煤炭购销合同)

三、招标须知:

1、适应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应于本招标内容中所叙述项目。要求:

1.1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方案,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确保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2如投标方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邀请中载明的传真电话以书面形式(电传、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方,投标截止期前招标方收到客户任何澄清要求时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将以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形式答复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

2、如果投标方投标标价及产品质量均不能满足招标方的标底,招标方有权拒绝全部投标,重新组织投标。

3、开标前核验以下证件:

3.1已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2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

3.3煤炭经营许可证

3.4企业税务登记证

四、投标书的编制

1、投标方编制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逐项填写齐全,并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书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一式陆份(分别标以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别,以正本为准。文字大写的数据与数字表示有差别,以大写为准;单价与总价如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投标标书应装入同一档案袋内,密封后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3、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以本项目进行投标,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4、投标方对所报价只能提出一个不变价格,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价。

5、投标书需打印,且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不应有涂改增删处,如修改进,修改处须有法定代表人印章。

6、如投标方有质量保证措施和给发标方提供的优惠条件,应在条件中说明。

7、投标保证金:5万元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7.1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7.2中投标单位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招标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核实。其弄虚作假行为属实则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列支。

8、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完毕后7日内无息返还。不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

五、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

4、煤炭经销许可证

六、投标书的递交

1、投标方应把投标书装入信封内加以密封,报价文件和资质证明文件分开装订,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

2、投标方必须在XX年9月10日17时前,将投标书送达到青岛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物资供应部,逾期投标将不予受理。

3、投标方送达投标书后,要求对投标书进行修改或撤回,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交招标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即废标)。

4.1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4.2投标书未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3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格式编制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4.4投标书逾期送达;

4.5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准),或虽参加会议但无证件或授权书者;

4.6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4.7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开标与评标

招标方于XX年9月13日14时,在热电燃气总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进行公开开标。

八、评标原则

先进行资格审查,不通过者退出,然后再对入围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投标书完整无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和格式;评标组通过打分分析后认为其能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上采用最低价1家为中标单位。

九、中标通知

1、评标结束后,招标方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违纪查处依法取消除外)。

2、招标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向落标的投标方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不解释落标原因。

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签订合同

中标方收到《中标通知书》,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签订供货合同。供货期限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

附件:

煤炭购销合同???????

??????????????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 货 时 间数?量原 煤 产 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在**省境内生产(包括加工、复配、分装,以下统

称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核,对全省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六条省内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

第七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八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乙级以上石油和化工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五)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视听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九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审核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现场审查、专家审核工作;

(三)省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经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

(四)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符合《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规定的人员、生产条件、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质量保证体系、农药登记的相关材料及其视听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提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申请。申请人在每周一提出申请的,省经贸委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未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的依据。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省内迁址,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省内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及其制剂的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企业获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验手段;

(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距离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石油和化工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生产装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

(七)加工、复配产品距离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原药来源证明(见附件八);

(八)分装产品距离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九)农药登记证;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及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申请换发分装产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材料及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申请生产其他企业已经登记的农药产品,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四);

(三)省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经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申请本企业现有相同剂型产品的,两年内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一)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省经贸委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现场审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现场审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现场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原因及整顿、改造的措施建议并如实记录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中。

第二十二条申请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可由企业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或提供一年内有效的抽检报告。产品质量抽检应按有关规定抽样、封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经贸委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核发新证书。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

(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省级企业标准管理部门备案的新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第二十五条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经贸委申请补办。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刊物刊发的作废声明。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提出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换发及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申请人在每周一提出申请的,省经贸委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经贸委在受理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八条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第二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二月一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一)己取得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注销或吊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

(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

(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

第三十三条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其承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

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

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七、农药生产年报表

八、原药来源证明

附件一:

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拟申请的生产类型

原药加工(复配)分装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注册地

生产地

注册资金(万元)企业性质

拟建项目情况

产品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年设计生产能力(年/吨)

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批量投产时间产品登记情况

工艺流程(原药:化学反应式,流程图;加工、复配:方块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及资质等级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原药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资质等级

加工(复配)环境影响报告表有无

分装环境影响登记表有无

企业法人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生产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注:“”上请打上√或不打

附件二:

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生产类型

上次核准公告号

原药加工(复配)分装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注册地

生产地1

生产地2

生产地3

注册资金企业性质

企业总资产企业固定资产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企业总人数工程技术人员数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上年完成(万元)前年完成(万元)

年度农药销售收入

年度上缴税额

年度利润

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

主要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吨/年)

企业法人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生产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注:“”上请打上√或不打

附件三: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产品名称:

生产方式:原药加工复配分装

发证类型:发证换证

考核:是免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单位公章)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企业

性质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注册地

生产地

企业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开办时间注册资金

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企业总人数工程技术人员数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上年完成(万元)当年1-月完成(万元)

上年度农药销售收入

上年度上缴税额

上年度利润

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

主要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吨/年)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从事农药工作年限职务及职称

二、申证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注册商标

项目总投资年设计生产能力

批量投产时间

换证产品还需填写以下四项:

上年产量上年销售收入

原生产批准文件编号农药登记

情况说明

工艺流程:(原药:化学反应式;加工、复配、分装:方块图)

三、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和化验仪器情况

主要生产设备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台数备注

说明:

主要化验仪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台数备注

说明:

附件四(含附表1、附表2):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1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与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企业负责人交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为A,否则为B

1.2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农药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查看人员档案、学历证书,并与企业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对照。相符为A,否则为B

1.3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产规模,应处于良好的生产经营状态查看企业财务报表(总表),并与企业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对照。相符为A,否则为B。不符的应在备注栏填写实际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等情况

1.4企业应有独立农药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农药生产界区和成品仓库,生产和生活区域应严格分开。现场勘察(或目测),并与企业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对照。占地、建筑面积等与申请表基本相符,生产界区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2生产工艺及技术管理

2.1技术来源合法,无知识产权纠纷向企业技术负责人了解技术来源。来源清楚、合法为A,对其知识产权状况有疑问的可打B。应在事实记录栏写明: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单位名称。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2.2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工艺文件明细表,并与实际工艺文件相符查看工艺文件与明细表对照,完整、相符为A,否则为B。

2.3有带工艺控制点的流程图查看流程图,有且正确的为A,否则为B。

2.4有完善可行的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查看有关制度和考核办法,查考核记录。有完善可行的工艺管理制度,并有考核记录的为A,否则为B。

2.5主要工序应有工艺指标台帐随机抽查台帐记录,清晰、完整、准确的为A、否则为B。

2.6各工序有操作规程,并能正确执行现场查看,随机抽查岗位人员,看其是否掌握相关的操作规程并执行。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2.7企业应对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查人员档案、培训教材、培训记录及现场工人的证件情况。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2.8有主要生产工艺中控指标及控制、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查看有关指标及控制、考核办法,查考核记录。有指标、控制、考核办法,并有考核记录的为A,否则为B。

3(生产、计量、检测)设备管理

3.1生产设备应达到工业化批量生产的要求(具体要求见附表1)。不得有手工包(罐)装设备。现场查看主要设备,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3.2应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并执行。查看文件、现场设施及执行记录。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3.3主要设备档案完整、齐全,在用主要设备完好率100%。现场查看档案及台帐。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3.4有设备泄漏率台帐,生产过程的动、静态泄漏点应记录完整。现场查看台帐、可能的泄漏点。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3.5在用压力容器需在当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现场查看注册登记。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3.6计控器具应按工艺流程要求配置齐全。现场查看,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3.7企业应配置按其产品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的仪器设备和试剂及相关的技术文件。现场查看并与标准对照,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3.8实验室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并符合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质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现场查看,主要的分析室要分开,分开为A,否则为B;环境整洁卫生为A,否则为B;实验室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认证为A,否则为B;两项同时为B判定为C。

3.9计控、分析器具应按有关规定检定、校准,并有效期内使用。查管理制度、台帐、检定证书及记录等,符合要求为A,有2台以上在用计量、分析仪器超过规定的检定周期即为C,其余为B。

4质量管理

4.1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且职权明确。查看有关文件,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是否有机构及人员、是否称职。是为A,否则为B。

4.2企业应有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留样制度,检验室信息和文件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等,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执行。查看文件;查看相关人员是否可随时拿出相应的制度文本,掌握相关内容;查看执行情况记录(或奖罚记录等)。是为A,否则为B。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4.3加工、复配产品使用的原药和分装的产品应从有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查看是否有进货单位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合同,有为A,无为C。并在备注栏填具供货商名称。

4.4企业必须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或有2名以上检验分析专业大专或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岗。查看培训档案、资格证书;检查检验人员数量(填在备注栏);检查检验人员基本技能。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4.5有检验仪器操作规程。查看文件;查看相关人员是否可随时拿出相应的规程文本,掌握相关内容。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4.6应建立质量管理台帐。原料、中间体和成品按规定标准进行检验、记录。原始记录、报告单、台帐之间数据一致、记录完整。按申证产品抽查一个月的记录、报告单、台帐,主要原料、中间体、成品检验记录完整,数据一致为A,否则为B。

4.7产品包装重量符合要求。库房随机抽取20瓶(袋)合格品,其平均净重不得低于标示量标志;包装等应符合产品包装要求。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4.8产品标签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内容齐全为A,否则为B。

4.9每箱必须具有使用说明和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电话、批号、等级、检验员代号和检验合格标志)。随机抽查2-3箱,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5安全与环境保护

5.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了解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分工。了解为A,否则为B。

5.2企业安全管理分工,职责明确,管理制度健全。查看文件;了解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查看相关人员是否可随时拿出相应的制度文本,掌握相关内容。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5.3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外置废弃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关于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查人员档案、培训记录,随机抽查相关人员,了解其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5.4企业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如:易燃易爆部位应有隔离及防护措施,电器、仪表应是防爆型,车间、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应有可靠的监测、报警、通讯设施,毒性气体作业岗们应有防毒面具,并具备急救条件,各处危险标志明显,等等。

现场查看。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5.5涉及安全的特殊岗位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现场查看,操作规程应置于明显处;现场随机抽查岗位人员,看其是否掌握操作规程并执行。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5.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要求。查看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或检查检测报告(意见),现场查看有关设施并有效运行为A,无污染防范措施为C。

5.7企业应重视文明生产,厂房、车间整洁、明亮,杜绝跑、冒、滴漏。物品露天堆放整齐,道路平坦通畅。

现场查看。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5.8工业卫生符合要求,劳动保护措施健全。查看文件、现场设施、管理记录。操作人员是否穿必要防护服及用品。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说明:

1、现场审查以A、B、C三级进行判定,其中A为合格,B为轻微不合格,C为严重不合格。

2、《审查表》中带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

3、《审查表》中“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标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