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6 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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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审计单位内部因素
1.公司管理层舞弊问题。舞弊指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管理者舞弊的主要动机包括:(1)为达成市场预期或监管需求;(2)谋取以财务业绩为基础的个人报酬最大化;(3)偷逃或骗取税款;(4)骗取外部资金;(5)掩盖侵占资产的事实。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造假是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管理层往往由于经济利益或其他需要,使用多种方式粉饰财务报表,且其手段日趋变化升级,以致有时难以识别。审计人员如果没能辨别出这些作假和舞弊行为,那么,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就会受损,注册会计师也将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和公众的追责。这是由于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主要依据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和账簿等信息,当上市公司提交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其在会计相关业务的处理上会更加隐蔽,从而导致审计风险的上升。2.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所有权和控制权不能完全分离,相互制衡的机制运行不够良好,会影响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甚者还会使得企业不能高效运转,失去竞争力。实际上,正是因为一些企业的治理结构没能发挥良好作用,权力没有得到足够的制衡,所有权与控制权没能很好的分离,导致了审计关系的严重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的聘用虽然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最后决定是否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其实还是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这样一来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时,独立性就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这显然违背了审计的委托人与被审计者不能由同一方担任的规定,因而使得管理层可以对注册会计师形成制约与控制,严重限制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甚至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处于“听命于人”的从属状态,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这样会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产生严重影响,审计风险显著提高,审计结果的价值也会大大降低。
(二)审计风险主体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因素。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模式时间不长,总体来讲还处于起步阶段。而市场上很多会计师事务所本身也在成长发展中,因而其自身就存在制度管理、内部控制、舞弊等问题,这些都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这些事务所本身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问题,其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不健全,有些并不配套或者形同虚设。往往在遇到问题时,不能做到有章可循,只能临时制定解决办法,这样的结果势必是耗时费力,得不偿失。还有一些事务所虽然制定了内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合伙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将这些制度落实到实处。还有一些事务所急功近利,盲目扩张,没有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极易造成质量管理的失控和风险的上升。2.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道德因素。由于注册会计师自身职业的特点,其对职业道德的要求很高,然而近年来,不论在国内或国际,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究其原因,恐怕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既要践行自身的监督鉴证责任,但同时更要保证自身发展,追求经济利益相关。而这两者在现实中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从而导致审计风险的上升。会计师事务所的本质是一个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的必然属性。而现在我国的审计市场并未完善,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市场不成熟、行业竞争混乱等问题,这些无疑加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本身数量较少,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建设还不成熟,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就难以很好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3.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因素。注册会计师承担着公众责任,因此也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工作本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主要实行的是监查监督的职责,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审计业务的复杂性也在加强,市场变化莫测,经济行为愈加复杂,因而,审计师面临的工作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多变,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往往难以掌握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面对日趋复杂的企业经济活动,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做到知识既宽泛又渊博,并将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因此在面对复杂状况时,失去良好的判断,造成审计风险的上升,严重的甚至可能还会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一)完善审计环境和法律法规监管
1.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和法律体系。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首先要净化会计行为环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进一步完善整个会计行业的职业环境。目前我国众多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不容乐观,所以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和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现在的首要任务。首先,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拓宽注册会计师的权利范围,保护注册会计师相关利益不受侵害,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序、规范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标准。最后,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加强对社会的诚信教育,对企业做假账等舞弊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信用风险的认识,建立诚信社会体系。2.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审计全行业的监管。加强行业监督,构建一个完备的审计制度体系,就要从严格执行制度着眼,加大行业监督力度,建立以财政监督为主体,审计、税务、信贷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系,严格明确各主体职责,全面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使审计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制度化和经常化。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降低职业风险。
(二)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谨慎性
1.保持对审计环境的敏感性,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审计前,注册会计师应了解下列环境事项并保持足够的敏感性。具体包括对以下事项深入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及其变化发展的趋势;现有的政策、法规对客户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影响;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内部变动及外部流动;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及其适用状况如何;自己所掌握的审计知识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可能选择“诚实”的被审计单位,并且要特别注意被审计单位的以下问题:—是管理层的品格和声誉。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往来单位、银行、政府部门等方面缺少“诚实”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这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有所了解,确定委托的真正目的,尤其是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时更应如此。二是是否陷入财务困境和诉讼纠纷。中外历史上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都集中在宣告破产的被审计单位。周转不灵或面临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债务人总企图弥补其损失,因此,对于这些单位要特别注意。三是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尤其是在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声誉较好、执业质量高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应更加慎重。四是有无特殊要求,例如完成审计的时间限制等。客户甄选并非仅针对新客户进行,当现有的客户出现更换管理层、陷入财务困境等影响审计风险的事项时,需要重新评估其风险,考虑是否继续接受委托。2.重视与公司治理层、管理层的沟通。管理当局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拥有很大的决策权,但是对管理当局的约束机制往往不健全,这就给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了通过盈余管理来粉饰企业业绩的机会。注册会计师应及时将其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告知客户适当层次的治理当局或管理当局。如果识别出客户未加控制或控制不当的重大错报风险,或认为客户的风险评估过程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类内部控制缺陷与治理当局沟通。此外,还可向治理当局沟通与管理当局的正直性和舞弊有关的问题。与治理当局沟通审计事项,可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就其关注到的有关治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准则和提供指南。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与职业道德
摘要发展本土的会计事务所涉及的因素很多,除了专业技术方面的因素外,更缺乏的是共同理念、凝聚力,也就是缺乏事务所文化建设。事务所文化建设是深化事务所内部改革,强化治理,推进发展的希望所在。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文化意识
会计事务所文化建设是事务所发展的灵魂,是由一定的价值观所决定而形成的事务所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系统,决定着事务所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文化治理是各种治理模式的最高境界,文化是看不见的软件,是决定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前提,未来会计市场的竞争将是文化的竞争。确立核心价值观,树立注册会计师诚信意识,关注人文环境对事务所文化的影响,都是事务所文化建设的重要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设与发展应重视人的因素,强调精神文化的力量,通过无形的文化力量形成一种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以此凝聚员工的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实现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会计师事务所文化是事务所在一切行为的过程和结果中,所努力贯彻和体现出来的以文明取胜的群体竞争意识。因此,培育事务所文化的核心意识,推进事务所文化建设是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核心。
1培育人合意识
(1)要培养领导班子或合伙人的团队精神。事务所文化就是合伙文化,无论是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还是合伙制事务所,都必须创建合伙人文化,合得来才能充分体现事务所“人和”的特性,一方面是要能够让合伙人实现性格互补,分享快乐;另一方面是要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合伙人之间应建立相互信任、同舟共济的共同理念,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形成有较强凝聚力的团队精神。
(2)员工的团结协作精神,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创造一种团结协作精神。要培养团队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必须增强五种意识:一是服务意识,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中介服务行业,其宗旨就是为客户服务,为社会服务,只有牢固的服务意识,才能够巩固老客户,拓展新客户,拓展服务市场;二是“人和”意识,会计师事务所是以“人和”为主要特征的机构,靠智力创造价值;三是风险意识,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只有树立风险意识,才能够合理规避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学习意识,不会学习就要落伍,不会学习就要被淘汰;五是吃亏意识,中国有句古训“吃得亏才能得一堆”,不要为眼前的蝇头小利放弃长远利益。
2培育学习意识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智力资本型行业。事务所要获得成功,必须成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组织就是一个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能不断创造崭新未来的“文化组织”。它就像有生命的有机体一样,能在内部建立起完善的学习机制,将成员与工作持续地结合起来,使组织在个人、团体及整个系统三个层次上得到共同发展,形成“学习—持续—建立竞争优势”的良性循环的企业文化。想把事务所建立成真正意义上的学习型组织,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注重事务所员工个人的学习。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的职业知识范围很广,一般均可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对于基础知识的学习,应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充分发挥个人的自由选择权,事务所一般不应多加干预。对于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事务所可采取主动或被动方式结合国家的一些执业资格考试来鼓励或激励员工参加学习。如主动方式是事务所与员工签订任务目标,约定员工在几年内或一定期限内要通过哪种或哪些国家考试。被动方式就是事务所一般不主动要求员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但可对通过考试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另一方面是注重事务所团体的学习。统一组织学习,不仅会使团体整体产生出色的成果,个别成员成长的速度也比其他的学习方式更快。要构建学习型事务所文化,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改善薄弱环节,搞好后续教育,促进事务所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进而提高事务所的竞争力,增强事务所的生命力。
3培育诚信品牌
诚信品牌的建设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降低和行业声誉的维护.诚信品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文化,需要企业全体工作人员的认可和配合,不仅要求每个员工在思想上有清晰的认知,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要求每个员工在行动上要予以具体落实,从一点一滴做起。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诚信品牌建设时,将诚信作为对外服务的宗旨,品牌建设作为追求的目标。
4培育质量意识
要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合理制定和运用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和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在事务所全面质量控制方面,把好人员招聘关,严格人事管理,并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审计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方面,不断完善业务承接、工作委派、指导监督、三级复核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5培育创新意识
创新是事务所发展永恒的主题。创新包括对现有的束缚事务所发展的机制进行改革,包括改变事务所的用人方式,包括拓宽服务领域,包括在事务所经营管理中不断总结提高等。创新无止境,成功的创新会为事务所带来无限的生机和活力。我们处在一个变化的时代,因此,必须主动地去适应这个历史的变革,必须看到变的快速、变的跳跃、变的复杂。事务所应该培养学习速度和应变能力,内部变革速度假如小于外部变革速度,就有被淘汰的危险,只有事务所文化建设的创新意识才是永远属于自己的财富,不会被别人偷走。
6培育危机意识
市场竞争如大浪淘沙。今天,事务所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国内事务所各显神通,都在尽力扩大市场份额,而国外的事务所巨头亦在虎视眈眈,逐步打入中国市场。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事务所及其员工切勿小进即安、小富即满,要始终有一种生存的危机感、发展的紧迫感,在忧患意识下,不断鞭策、激励自己,顽强地生存,积极地发展。
参考文献
一、引言:
非审计服务是指除审计服务外的其他鉴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总称。相对于传统的审计业务,非审计服务业务盈利能力强、风险小,客户接受度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且慢慢接近饱和状态。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若想逐利就必须发展非审计服务,提供更多的非审计服务类型。再加上企业国际化趋势和经济行为的变迁,使得企业对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类型需求大幅增加。但这种发展引发了一些学者及机构担忧,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而非审计业务最为人所怀疑争论的一点就是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面对全球范围内掀起的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浪潮, 讨论非审计服务有没有损害审计独立性、进而影响审计质量, 非审计服务在我国审计市场的现实状况, 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非审计服务的发展途径,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审计市场发展时间较短、非审计服务所占比例较小且业务内容不够丰富。在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影响审计质量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且大都关注的是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研究结论形成了两大对立的观点:
一是认为开展非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审计质量。如董普,田高良,严鸯(2007)通过实证研究得出“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技能的正面影响超过了其对审计独立性的负面影响,非审计类鉴证服务比非鉴证类服务更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改善”的结论。
二是认为开展非审计服务会损害审计质量。赵冲(2009)认为应该禁止向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实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避免为同一客户长时期提供服务,以免私人关系危害审计独立性。
三、制度背景
“大力开发非审计业务领域。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本运营全程鉴证的优势,拓展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一特三高“非审计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企业资源规划(ERP)管理系统流程设计、企业整体税负评价、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咨询等咨询服务。
引导中小事务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中小企业公司秘书、财务总监外包、信贷资信证明、公司注册、记账、报关、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共性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咨询、农村财务公开等咨询业务领域。
在2011年年末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实施意见》中,中注协再次明确指出未来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发展非审计业务领域。
四、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消极影响
(1)非审计服务至少影响形式上的审计独立性。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形式上的独立由于其可观察性而给相关利益者以信心、以证据,从而和实质性独立一般重要。注册会计师在向客户公司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非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至少在形式独立方面受到损害。这可能会降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大审计期望差距。
(2)非审计服务容易使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公司形成共同利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注册会计师给客户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实际给注册会计师以另一角色接触客户提供了现实途径。给客户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与提供审计服务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其委托人是管理当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角色使注册会计师心为管理当局而思,行为管理当局而为,这种结果是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公司容易在经济上和感情上搅和在一起,损害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
五、非审计业务的开展对审计质量的积极影响
通过分析思索,我个人认为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质量的负面影响小于其正面影响。亦即开展非审计业务能够提高审计质量。主要理由如下:
在独立性方面:
(1)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纯粹的独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是相对的。如果因为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非审计服务向客户收费这一点来否定审计的独立性是不够理性的。
(2)非审计服务只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一个可能因素,但并不必然导致审计独立性的降低。非审计服务要对审计独立性发生实际影响,还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前提就是,提供非审计服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超过了注册会计师为此承担的风险成本。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事务所提供的非审计业务在收入占比还较小,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审计业务。虽然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赔偿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但是一旦被查处,事务所仍然要承担名誉上的损失以及行政监管与处罚。事务所很可能会从此一蹶不振甚至被退出市场。也就是说在我国,提供非审计服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小于注册会计师为此承担的风险成本。所以目前我国发展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并不存在必然的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
(5)为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如管理咨询等,可以使事务所在不提高审计收费的情况下增加审计资源的投入。因为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从技术的角度看,两者都要求审计师对客户有深入的了解。在审计服务中,深入了解客户对于审计证据的收集、分析和综合判断以致最终形成审计意见都至关重要。两种服务共享资源,可使事务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效率提高所节省的资源可投入审计过程,这就使事务所有可能在不增加审计收费的情况下增加审计过程的资源投入,资源的增加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6)提供非审计服务能使事务所能优化内部的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审计技术从而增强审计质量。由于客户经营和财务结构的复杂性,审计工作越来越复杂,有效的审计有赖于多方面专家的集体工作。事务所通过开展非审计工作,吸收各领域专家,同时扩大提高事务所内部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与专业技能。这对事务所合理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非常有利的。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并不必然导致审计质量的降低,尤其是在目前中国审计市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上、鼓励发展非审计业务,将有利于我国审计职业的发展。这也同中注协的未来发展规划一致。因此有理由相信,以审计业务为基础,向非审计业务领域拓展,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主要趋向。
(二)建议:采取相关措施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
1. 加强信息披露:当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特定非审计服务时,应注意信息披露。被审计公司应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类型、服务程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应该公开披露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费用的明细数据,事务所也应该披露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明细收入。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一揽子审计、非审计服务时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独立性。
2.建立注册会计师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过程中,可能致使其丧失独立性的原因在于违规所得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事后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便不能约束其行为。如果事后惩罚和赔偿机制薄弱,就会使注册会计师违规的预期收益大于违规成本,从而产生违规的动机。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还太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迫切需要完善。
3.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减少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负面影响。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最主要还在于注册会计师并没有从观念上真正认识到独立性对于其个人和整个行业发展的重要价值,仅仅将其视为一种被迫遵守的行为限制。在执行时往往带有消极服从色彩。为此,我们必须在不断完善制度安排的同时,积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意识,使注册会计师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看待独立性,从而避免对于独立性的追求流于形式。
审计环境对审计证据、合理的职业谨慎、公允反映、独立性、审计方法、审计人员的道德行为等都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影响。脱钩改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大的独立性,然而其外部环境中的一些不利因素将影响高质量的审计工作:
首先,有些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极易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当审计人员与管理层出现意见分歧时,容易发生购买审计意见行为。其次,有些企业对会计信息弄虚作假,经济利益驱使其串通某些审计人员作弊,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再者,有些企业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只考虑审计费用,忽视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执业质量。最后,当会计市场供求失衡变为买方市场时,同行间无序、不正当的恶性竞争就会变本加厉,行政干预的指定垄断,经济拉拢的佣金回扣日益泛滥,会计师事务所就会面临严峻的考验和巨大的冲击。
所以,开展高质量的审计工作,离不开高效有序的审计环境。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的审计,其质量肯定要高于法制程度不高条件下的审计,而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制化的进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和配合,在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的过程中更离不开高素质审计人才。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素质与高审计质量的冲突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忙季人员严重不足,淡季人员又无所事事,因此,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都采取了忙季临时招聘试用或兼职人员的办法,这些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水平,有时甚至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形象。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在职审计人员素质不同程度上存在如下问题:
1、思想观念有误区。
没有树立“以质量取胜”的良好思想作风,实际工作中,不注重审计质量,偷工减时,片面认为只要项目做得多就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巨大利益;为了节约审计成本,让只接受过有限专业培训,缺乏执业经验的新手担当重任;为了不失去客户,对客户管理层过于宽容,过分信赖客户内部审计的工作;为了开拓业务,在对客户的经营业务不够了解的情况下接受委托,一旦客户管理层的诚信度不够,迟早会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甚至会涉及官司。
2、业务水平不很高。
首先,知识面不宽。审计人员基本上都能较熟练地掌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及部分常用的经济法规,对于较为特殊的行业的会计知识不太了解,真正懂得经济学原理的人很少。其次,知识的深度不够。实际操作能力较强,理论知识较为薄弱;国内知识较为丰富,国际准则及国际惯例等知识较为贫乏;对国际会计学界的新问题、新思路、新动向等了解不多。最后,知识的融会贯通能力较差。从发展的眼光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不应只局限在年度审计业务上,更应该扩展到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除了要具备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外,还要善于把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运用。
3、职业道德失水准。
会计师事务所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实施高质量审计带来的公众利益之上,听命于客户管理当局甚至有求必应;审计人员对非常熟悉或信任的客户不能保持适度的怀疑;当客户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威胁时,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以丧失职业道德为代价迎合客户;有些审计人员对道德和非道德行为的界限认识不清,不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了牟利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招揽客户,不仅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受到整个社会的质疑,而且严重威胁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三、全面有效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
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已呈现出终身化的趋势,在职审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有效提高,不再是几次短时间的培训、辅导,而是必须要经常地、系统化地进行。
1、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同行间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会计师事务所应始终坚持“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要摆正和客户的关系,对客户做客观分析,项目要有取舍,对风险要做事前评估;从领导至每位员工都有明确的质量责任制,并把质量的考核与职务、工资、奖金挂钩;配备高素质审计人员,提高社会公信力;加强专业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从精神面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管理水平、社交能力等诸多因素入手,构筑自身的文化内涵。
2、提高业务素质水平。
在人员聘用上,要严把进人素质关,全部要求大学本科以上的会计和审计专业学历,不仅注重学识、经验、业务水平,同样注重思想作风、道德品质;要体现用人价值关,只有用足用好人才,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出业绩、出效益。在人员培训上,审计人员应加强自身修养,注重业务实践的锻炼;会计师事务所要真正重视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如上岗培训所有业务人员,及时全面地掌握必需的政策法规,执业规范、执业技能及职业道德要求;不定期举办国际会计师讲座,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学习他们先进的审计方法和风险意识;选拔一批人员到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定期召开人员经验交流会,对专业人员进行案例教育。在人员晋升上,搞好质量奖罚机制,让加薪、晋级与其审计项目的质量评分直接挂钩,质量分比重大于业务数量分。
3、营造诚信大环境。
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道德规范,诚信教育应当从全社会抓起。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社会审计的目的、重要性及企业自身的会计责任,并建立健全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一批属于会计责任的违规企业,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一个诚信的执业环境;审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按德办事,才能真正树立会计师事务所在社会公众中应有的威信和形象。
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以人才为起点,逐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实现人才发展的良性循环,才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最基本的有效途径。
论文关键词:高质量审计高素质人才全面有效
【论文摘要】首先论述了审计风险管理的一般性理论,然后针对日益加重的审计经营风险讨论了审计经营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1 建立审计经营风险控制体系的必要性
为了适应在审计职业界出现的变化,例如竞争加剧、诉讼爆炸以及客户经营行为的复杂程度的增加,在当今的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包括对审计经营风险和审计风险的有效控制。权威的指导机构也认识到了这两种风险之间的联系性。例如,审计准则委员会(ASB)已经指导要通过客户接受和保留的政策和程序来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另外,公共监督委员会(POB)强调有效的审计经营风险评价对客户接受和保留决策的重要性以及这种评价对审计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可能的影响。例如,POB建议“会计师事务所要考虑采用完善的、计算机化的系统来确定涉及定性和定量因素的业务风险,包括一项针对潜在的损失或关于企业、它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其它的信息的研究,还有考虑将这些系统与他们的审计工作相结合。为了适应审计环境和专业指导方面的这些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不断改进审计业务各个阶段的质量控制程序,包括在客户接受和保留决策中的风险管理。技术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为这些程序的持续改进提供了便利。新技术为在成本效益的基础上收集和分享信息提供了可能性,这样可以使审计专业人员更便于监控客户、行业和市场数据。例如,数字化的程序降低了收集和分析数据的成本,从而便于对风险评价和审计质量控制程序的确认和改进。另外,计算机的便携性、增加的存储能力、有线和无线网络以及增强的对审计专业领域的数据的计算和读写能力,使得数据可以在偏远的地点收集起来以后传送到中央数据库以供检查和分析。
在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上的不断改进是审计环境、专业指导和信息技术改变的必然结果。由于从过去的风险管理中吸取了经验以及新的信息技术为成本效益原则条件下的数据收集和知识共享提供了机会,会计师事务所现在可以更快速地改变他们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以改进他们在客户组合选择方面的决策判定。在今天动态的、复杂的经济环境下有效的客户组合风险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长期的财务成功和迎合普遍的公众利益需要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文所讨论的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客户接受和保留的风险评价和管理方面以及在全事务所范围内对审计客户组合的审计经营风险的分析提供帮助。
2 审计经营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有效的审计经营风险评价需要为审计业务获取两个方面的信息:第一、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独特的特点,例如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财务状况、管理层的品质以及控制环境;第二、业务的预期收益性,这要同时考虑将审计风险降到可接受水平所要采取的一系列程序的成本以及与剩余的审计经营风险相关的附加成本,例如诉讼和名誉成本。在今天充满竞争的审计服务市场上,审计人员面临着审计收费降低的压力。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盈利性依靠的是公司收回全部审计成本的能力,包括与审计经营风险相关的成本。审计人员对经营风险进行管理首先要做的是要将客户的独特的特点和根据这些特点所能预见到的全部成本综合起来进行评价。
在评价审计风险和估计初始审计成本之后,审计人员管理审计风险的方法有:第一、风险回避,拒绝接受高风险客户;第二、风险消除,对判定为风险水平处于不可接受的高水平的客户不予保留;第三、风险降低一通过改变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或通过风险转移,例如保险来减轻风险;第四、风险接受,接受与预期收益相当的剩余组合风险并同时进行组合风险管理。
审计经营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应确定以下目标:第一、改进现有客户的接受和保留的决策制定程序;第二、使相关数据的收集、风险评价和正式批准程序自动化;第三、为每一位评定的客户计算加权风险评分;第四、为个别部门及全事务所水平的客户组合风险管理提供数据库。因而,经营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事务所的风险回避和风险消除战略具有帮助,同时对事务所在客户组合风险的接受和管理方面具有帮助。例如,通过该系统收集的信息可以帮助事务所对其客户的不同组合进行比较:对新接受的、决定保留的和新拒绝的客户进行比较;比较高风险和低风险的客户;对处于不同行业的客户进行比较;对处于不同的地理区域或单独部门的客户进行比较。
经营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的第一步应该在以前的实践、文献研究以及事务所成员的知识及经验的基础上收集尽可能多的相关风险因素,然后确定一个包括若干个(根据事务所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接受和保留案例的样本,这些案例中所做出的客户接受或保留的决策都应当具有较高的质量,并且这一样本所包含的客户所代表的审计经营风险应当跨越从非常低到非常高的整个风险范围。笔者认为应采用一种不断反复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从现有的工作底稿、与案例所涉及的业务人员会谈、设计统计模型、对模型进行测试、调整和进一步测试中对数据进行采集。利用这些收集到的数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中选择出与当今的职业环境相关的风险因素。在开发过程中的初始阶段事务所应当将主要考虑的事项集中在讨论针对当今的职业环境这些因素为什么是重要的以及决定每一个因素的相关重要性。下一步要讨论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这些选择出的一系列风险因素制定初始的权重。在这一阶段应当由数学家来主持控制体系的建立工作。事务所的工作就是为这些数学家提供给这些风险因素分配权重所需的信息。数学家应当利用从样本案例中所获得的信息以及事务所为其提供的资料设计出一个统计模型,初始的风险因素的权重可以由数学家根据判断进行分配。下一步是由事务所以及数学家联合对这一统计模型进行实地测试,随着这一模型的使用,在不断积累经验和对客户评价的实际结果的基础上,这一模型应不断地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有限责任合伙制 无限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有限责任合伙制作为一种创新的事务所组织形式,一方面继承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优势,另一方面又摒弃了两者的劣势,拥有了极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从而显示出取代其他组织形式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未来主流发展方向的巨大潜力。有限责任合伙制强化了合伙人个人在执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促使他们更多的注重对公众利益的维护,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证作用,为注册会计师赢得社会公众的充分信赖。同时,有限责任合伙制弱化了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无过错合伙人无需再为其他合伙人的恶意或重大失误行为负责,大大降低了合伙人之间事前相互了解与事中相互监督的成本从而降低了事务所规模扩大的风险,也有利于合伙人进入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合伙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众利益与注册会计师个人利益的共赢,它必将成为未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
然而,任何一种成功模式都具有其发展与成熟的环境背景,简单的盲目的移植不仅可能无法发挥出该模式的优势效应,反而可能造成其滞后发展甚至消失于现代经济舞台。中国有句俗语:“桔种淮南则为桔,桔种淮北则为积。”在大力推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的进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经济环境、制度安排、税务政策以及理论深度等各个方面对其现实有效性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改进和完善,为有限责任合伙制的顺利成长提供丰厚肥沃的土壤。
一、有限责任合伙制在我国推行所面临的障碍
在西方国家,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过程中,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始终处在主流地位,这为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迅速崛起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因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是在保留无限责任的基础上降低会计师之间的连带风险。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显示了无限责任的事务所形式从一开始就缺乏市场竞争力,有限责任的事务所顺应我国经济环境的要求已占据了几乎难以撼动的主流地位,反过来我国的竞争环境、制度设计、政策安排等也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温床,从而为无限责任的再度崛起造成了诸多障碍。
1.审计需求市场的非理性
在一个正常有效的审计需求市场中,无限责任应该传递给审计服务购买者和社会公众以专业胜任能力强、审计质量高的优质信号,从而使其具有更高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竞争力。然而,我国的审计需求市场缺乏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审计价格脱离审计质量成为审计服务购买者几乎惟一的选择标准,这种非理性导致承担无限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将在获得同样报酬的情况下肩负更大风险。那么任何一个理性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事务所都不会主动去选择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广泛推行也就遥遥无期。
2.审计服务收费无统一标准且收费金额总体偏低
目前我国审计市场中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有的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进行讨价还价,这样确定的收费金额就与受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的高低等因素共同影响的审计工作时间脱离了关系,往往是低于标准收费水平,有时甚至难以如期收到审计费用。这不仅影响到审计执业的独立性,也造成审计业务的收入无法与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所承担的风险和专业服务水平相匹配。如果高风险不能获得高收入的补偿,那么要求承担无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必然会在注册会计师的优化选择过程中被拒之门外。
3.债权人向个人财产索赔的不可操作性
在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其全部合伙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有过错注册会计师要以个人财产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这种由个人财产承担的无限责任既对注册会计师起到事前的警示作用,促使他们保持更高的执业谨慎,也对社会公众起到事前的心理暗示和保障作用,这两方面的效用正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击败其他模式独领的关键。然而,在我国,由于个人财产的难于验证和不可操控性,使得债权人在事前即认识到其事后对个人财产的追偿只能是空中楼阁,注册会计师也可通过对个人财产的转移于事先即避免担责的可能性,那么个人财产的所谓事先担保作用几乎降低为零,从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关键优势根本无法得以发挥,这种模式也就失去了竞争力。
4.对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理论研究还不充分
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引进阶段,大多数还停留在对有限责任制与普通合伙制的批判以及对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呼吁,也就是说仅从国外的实践经验中分析出该种模式的理论优越性,而对其向本土的具体移植研究还尚未深入。虽然说实践出真知,我们可以先推行再完善,然而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实践,把有限责任合伙制放到我国的经济背景和环境下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其在我国推行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可以使该种模式的发展多一些铺垫、少一些弯路。
二、促进有限责任合伙制在我国发展的对策
虽然有限责任合伙制在我国的推行存在上述种种障碍,但是我们不应因此退缩放弃,而应看到有限责任合伙制必将凭其无可比拟的优势成为未来的主流模式,我们应该通过完善各项制度环境与政策安排为它的发展创造条件和动力。
1.规范上市公司发展,提高审计需求理性程度
审计市场需求的理性程度主要取决于审计服务购买者,而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有限责任合伙制要取代有限责任公司制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模式,就必须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认识到其无限责任的高担保水平,并使他们愿意为这种担保支付更高的费用。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发展,强化广大股东的实际影响力,使外部审计真正发挥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作用,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们真正能够从审计质量而非审计费用角度出发购买审计服务。
2.形成与审计风险相匹配的审计收入水平
要使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成为注册会计师组建事务所的第一选择,就必须保证这种模式能够为注册会计师与他们的事务所带来更多的盈利。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一是由行业协会规定统一的基础收费标准(可根据不同事务所的情况自由浮动一定比例),并将这种标准与审计业务的风险程度挂钩。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根据被审计单位行业特性与规模等因素得出的风险指标系数,再将审计费用金额与这些系数相联系,使风险系数较高的审计业务得以获得相应的收入水平,使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收入水平能够与其所承担的更高风险相匹配。二是由政府税收政策对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的盈利水平进行辅助调整(当市场的理性程度达不到预期水平时)。可以通过降低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的税负比率,调节事务所的盈利水平与注册会计师的实际收入水平,提高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的行业竞争力,保障该种模式的顺利成长。
3.完善个人财产界定与保全制度
我们知道如果个人财产得不到有限的界定和保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警示作用与担保作用都将成为不具现实意义的理论优势,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债权人向个人财产索赔的可实现性。首先可以建立注册会计师个人档案动态跟踪管理,从一个会计执业人员拿到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时开始建立,记录他(她)的执业变动情况、收入情况等信息并进行动态追踪;其次可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信息公开机制,使注册会计师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得到提高,从而使其对个人财产进行隐匿的困难度增加,也使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收入水平有所了解,降低“深口袋效应”的影响。再次可以完善个人财产纳税申报制度,通过税收法律的强制手段实现个人财产的可监测性,这一措施最为直接和有效,纳税申报让注册会计师的个人收入无所遁形,从而可以对其个人财产起到一定的监控作用,
4.继续加深对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的理论研究
对其在我国推行具体路径与方法的深入研究是有限责任合伙制真正实现的首要前提,“摸着石头过河”是在没有理论可以依据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在国外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均已极为丰富的环境下,将有限责任合伙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进行本土化研究正是我们最需要的。可以将其纳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由专家进行研究,也可以由行业协会作为热点问题由全体执业人员集思广益,形成包括有限责任合伙制法律依据、施行方案、配套措施、内部管理等一系列内容的理论体系。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具体推行路径与方法的研究都将成为审计行业未来的焦点。
参考文献:
[1]甄颖: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该何去何从[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2]谢世飞:关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探讨[J].煤炭经济研究,2007.3
[3]李丽莉万立柏雪银:中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比较.财会月刊(综合版)[J],2006.36
关键词:审计独立 混业经营 法制建设
审计独立性指的是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业务及其他审计相关业务,如签证业务等,能排除外界利益及感情的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和意见决策。独立性直接关系到监督机制的实施和财报使用者对经审计公司财报的信任。审计独立性是事务所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时要做到实质和形式两个层次上独立于被审计机构和其他机构。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角度的现状分析
从外部环境上看,我国审计市场竞争激烈,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我国后,更是加剧了这一态势。所以有些会计事务所丧失职业道德,为了争取客户,违反职业道德满足客户不正当要求,出具非公允的财务报告;再者,暗地降低审计收费,同时削减审计时间和应有流程,大大降低了审计质量。
其二,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没有做到完全独立,走形式现象比较严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由公司管理层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上还是公司自己出钱审自己,这会严重降低审计的独立性。
例如我国上市公司天科股份,天科第二号人物曾加,天科副董事长、副总兼财务负责人,此外还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组负责人,这样的安排明显违背了企业内控基本原则之一的制衡性原则。使该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不可能做到完全独立,监督职能明显削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由公司管理层说了算,相关工作成为走形式。而且这样的案例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比比皆是。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监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管不到位,相应的惩戒机制和处罚力度不够;而且仅限于行政处罚,违规人员很少被刑事和民事赔偿处罚,处罚力度太小,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审计人员的违规成本太低。
由于法律欠缺具体的条文,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违法后,大多只受到行政处罚。例如日前曝光的立华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对为活力28、湖北车桥、襄阳轴承、美尔雅等4家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服务,5名立华会计师给予暂停执业3至6个月的处罚。而与康赛集团、湖北兴化、兴发集团、幸福实业等几家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有关的会计师,竟未受到任何处罚。这加大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机构和人员的投机冒险。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的的影响因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震慑力不强、投资者保护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证券法、事务所审计人员法、会计法,对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处罚力度相当薄弱,不公允的审计失职大多只是追求行政责任和刑法责任,较少涉及民事处罚。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相对欠缺,在法制上就缺乏对事务所审计人员与企业合谋造假的约束。
(二)审计委托关系不合理
我国审计委托关系也存在着失衡现象。规范的审计委托关系应当包括三方:委托方、审计实施方和被审计方。而我国审计委托关系中,审计委托方和被审计方往往同为一体,自己聘请审计人员审计自己,被审计方有权选择审计实施单位。这造成了竞争实力较弱的事务所,容易对客户产生经济依赖,被客户收买,无法做到出具公允、客观的审计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留住客户,极易屈从于客户的需求。为了生存和发展,它们违反市场规则,压低审计价格,造成恶性竞争,也使被审计单位有了更多的选择,这严重负面影响了事务所审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我国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也不强,对职业性质缺乏全面而严肃的认识,经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无视职业操守,主观故意出具虚假不公允的审计报告,对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三、加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一)改进审计委托方式,保障合理审计收费
建议由政府出面,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信息中心或类似机构。对上市公司,证监会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投招标中心,其工作人员主要由外部人员构成,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业绩、信誉、技术等作出规定,来避免事务所间的恶性竞争发生,保证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独立性。对于非上市公司,可由可由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投标工作。
(二)完善相关法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资本市场缺乏惩罚机制,相关执行力度也不够,导致了审计违规行为的肆意猖獗。因此,我国应制定对欺诈、出具非公允报告的审计行为的相关惩罚法律细则,提高惩罚力度,这是非常重要的当务之急。而且,还要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违规犯法的审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让民事赔偿成为审计法律责任追究的主体地位,让那些存在舞弊欺诈行为,损害审计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几倍与违法收益的代价,也使受虚假审计报告误导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我国还要健全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的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审计人员,要实施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对其的市场禁入;同时,要健全《民法通则》中关于审计人员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增加并细化对审计欺诈、舞弊行为的民事赔偿细则。
而且我国还要完善健全相关的法律诉讼机制,让投资者在遭受欺诈舞弊审计报告误导遭受经济损失后通过法律诉讼手段来得到补偿,来增加对事务所的制约,增强其对法律责任的警醒。
(三)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管理制度
1、建立并实施轮换制度和互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贯彻审计项目负责任的定期轮换制度,杜绝同一批审计人员多年对同一家单位进行审计现象,而且,还应当缩短事务所对同一被审计方连续审计的法定许可年限,避免审计独立性扰的现象发生。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贯彻内部互查制度,内部互查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降低审计风险、减少审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分流一批审计能力用于内部互查,也能有效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过度竞争,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独立性和质量。
同业互查制度,可以由事务所聘请另一家事务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投资者或政府等第三方聘请事务所对审计实施方进行互查,也可以由我国事务所审计人员审计协会组成的检查小组进行,但是两个事务所之间相互审查是不能允许的。互查时,审计方应当对被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适宜质量控制系统、审计政策和程序是否被恰当地形成规章制度条文,并被事务所成员掌握、实际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了该政策和程序,事务所成员是否具有应具备的从业资格等等问题进行核查。同业互查完毕后,审计小组还应向被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递交一份同业互查报告,若需要,还应当递交一份改进建议书,这两份文件都应当公开披露。
2、建设审计人员的个人声誉机制,制约其不正当行为发生
我国应当建立事务所审计人员的个人声誉记录机制,形成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声誉数据库和类似“积分系统”之类的计量衡量标准,加强独立事务所审计人员对自己职业生涯的关注,建立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声誉机制,让他们认识到长远来看自己的声誉会带来更多的经济价值,使事务所审计人员对个人声誉的珍惜,进而注意对审计独立性的严格遵守,该机制能够大大增强我国事务所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进而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江伟,李斌.审计任期与审计独立性—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经验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产品缺陷 责任类推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产品可被理解为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性能的实物形态的物质产品。各国产品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范围的规定中,对智力产品等无形产品是否包含在产品范围中,存在分歧,对服务是否应被纳入产品范围,多数国家未作明文规定或未直接排除。由此至少可以说明,将产品责任理论运用到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应当没有实质性的障碍,二者不具有排异性。从法律上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委托人的信息时,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以认为是一种公共的劳动产品,该劳动产品由会计师事务所销售给委托人而获得对价,即通常所说的审计成本(报酬),它的使用者也是委托人。笔者以为委托合同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即是特定的服务。
讨论产品就不能不涉及到产品质量,其中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使用者使用产品实际上是出于对国家产品质量秩序及监管的信任,认为在市场上公开流通的产品默示其为合格产品。所以市场上流通的产品本身就具有一种公信力。这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是相似的。审计是国家法律明文赋予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职责,实际上是国家将公权力私法化,审计报告因此在证券市场上具有一种公信力。审计报告不合格既是对其法定义务的违反,也是对公信力的打击。审计实践中,构成法律客观要件的虚假陈述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存在不实、误导或遗漏;二是该不实、误导或遗漏具有重大性。因此,完全可以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视为具有缺陷的产品。
按照产品责任理论,产品责任是指经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从各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具有潜在索赔请求权人的范围是较为广泛的,既包括直接购买人、产品使用人,也包括购买人,使用人之外的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其他人,他们都可因缺陷产品对其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损害而向责任主体索赔 。虚假陈述的审计报告对利益关系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看作是产品的购买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对社会不特定人造成的损害,索赔请求权人的范围包括购买人之外的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委托人使用虚假陈述的审计报告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即可比对产品责任请求会计师事务所赔偿。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有缺陷、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审计报告报告等构成虚假陈述、会计师事务所有过错、委托人及利益关系第三人遭受了损失、虚假陈述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由此对比可见,二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构成中包含有过错,但这并没有造成二者严重的分歧。因为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各国立法对会计师事务所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此归责原则基本消除了二者在责任构成方面的差异。而就归责原则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产品责任归责主要有合同关系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四种归责原则,大陆法系诸国则实行严格责任制,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这也基本不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相冲突。
各国产品质量法内容尽管有很大的不同,但在举证责任方面都无一例外地追求由受害人少承担举证责任,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出于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在严格责任下,合理的举证责任分担模式是:原告只须首先证明使用被告产品受到损害的事实,被告若想免责,就必须对自己产品不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原告所受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等做出证明。如果被告不能做出充分的反证或免责证明,就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虚假陈述导致委托人受损的情况下,委托人由于缺乏必要的、专门的知识和手段,其在举证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委托人因充分信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遭受损失,由其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错、审计报告有瑕疵、损害与审计报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都是不可能的和不合理的。因此,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委托人因“产品”使用而导致损害,包括可以合理预计的第三人受到损害,应减轻其举证负担。一般认为应由受害者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对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不构成虚假陈述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没有过错做出证明,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利益关系第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在各个方面都具有相似的处理。尽管也有诸多不同,但笔者以为都不妨碍产品责任理论应用。当然,认为产品责任理论完全适用是不理性、不现实的。毕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和利益关系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在借鉴产品责任的同时,也不能囿于产品责任理论的条条框框,应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修正和调整。
根据笔者的调查资料发现,近年来的虚假陈述案件与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直接相关,而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尽管内部成因十分复杂,但不能不引起会计学界和法学界的密切关注。应如何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产品缺陷问题?会计上全面质量控制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可行的途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每一个审计订单设定为一个做业,加大质量成本投入,为保证“零缺陷”而花费的成本就是质量成本(cost of quality)。
预防成本(prevention costs),指审计服务项目的设计工程、质量工程、预防性维护、员工的技术培训、客户的评估、新材料应用、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成本都属于预防成本。鉴定成本(appraisal cost),指为了检查、验证、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特定质量要求所发生的成本。比如服务质量的检验和测试,使用的试验,报告的验收检测,质量的监督等。对服务的鉴定评价主要为防止不符合质量的产品销售给客户。内部故障成本(internal failure costs),指服务完全提供给客户之前,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所发生的成本。比如次品及产品瑕疵修复、返工,废品等,修复后的再测试、再检验,重新设计等成本。外部故障成本(external failure costs),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提供客户以后所发生的成本。比如因质量问题客户要求返工处理费,产品售后服务维修等保证费,因质量不佳的折让、赔偿费,以及企业信誉的损失等。由以上分析可见,内部故障和外部故障成本都是由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产品没有次品、瑕疵、废品等,就不会发生故障成本。因此增加预防成本,可以减少故障成本。
预防和鉴定成本保持何种水平较为合适?国外质量管理专家认为,预防和鉴定成本同内部和外部故障成本之间存在最佳的均衡关系。通常预防和鉴定成本的增加将导致故障成本的减少,只要预防和鉴定成本的增加额小于故障成本的减少额,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应继续努力预防和发现不合格产品。当继续努力使预防和鉴定成本转而大于故障成本的减少额时,如果不改变审计技术,此时为质量成本的最低点,预防和鉴定成本之和等于故障成本之和。可见质量成本的计算和评价的目的并非为确定各类质量成本的一定比例,而是要以最低的质量成本向客户提供最佳质量的商品,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无瑕疵,其法律责任出现理想的“零缺陷”状态。要彻底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考虑上文中“产品责任理论的类推”内容,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业务确认为“服务产品”。按照会计上全面质量控制要求,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零缺陷” 为目标,以提供服务过程的质量检测为核心,把缺陷消灭于提品的过程之中,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每一层次、每一阶段的彻底法制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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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恕莲:《管理会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2版,第349―3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