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19 1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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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依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阶段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灾害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分别实现不同的保障功能。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安全网”首先是针对贫困所建立的社会保障,消灭绝对贫困现象是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因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分轻重缓急。其中,包括低保、五保在内的社会救助是保障农民以及特殊人群基本生存权利的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同时,当前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相对突出。“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得了阑尾炎,白种一年田”,“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针对这种现象则要给予医疗保障足够的优先地位,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当前,农民就医的费用和成本较高。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是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农村基层卫生网络的建设是保障成本控制的方面。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改善基层卫生服务设施,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合理引导农民就医选择,减轻不必要的医疗负担;探索有效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有效控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诱导需求和过度供给问题;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消除定点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体系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有效约束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新农合药品目录、制定诊疗规范,限制就诊价格、加强处方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推行信息化建设,实施网络监控、动态跟踪和预警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内部运行效率,有效降低筹资、运营和管理成本。
四要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互济功能,推进农村大病医疗保险,降低农民因大病致贫风险。现在农民最怕的就是大病,大病对农民的医疗压力最大。《2008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为4,973.8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4,140.4元。大病的风险最大,据专家研究,农民医疗费用如到个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推进大病统筹体现了农村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特性,增强了农村居民应对巨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有效化解因病致贫风险。推进大病统筹,提高保障水平,大病的省级统筹最关键。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分散风险、增强互济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大基金调剂,减少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公平;可以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风险。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
五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区别对待,让完全市民化了的农民工进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率先实现农民工社保的城乡一体化。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长期被排斥在城市经济的体制之外,城市“取而不予”,企业“用而不养”。为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与这一群体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经发生了分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制度,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第一,对完全市民化或城市归属意愿强烈或有正规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市社保体系。比如那些已经成为城镇私营业主的农民工,他们早已熟悉城市生活,融入城镇已经相当容易,市民化可能只是形式上的问题,成本较小;新生代农民工淡化了对乡土的认同,并尝试去认同城市社会,并且他们大多没有务农经历,也不再适应农村生活,具有十分强烈的城市归属感。第二,对回流性强的农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在以较低标准和流动账户来实现回乡后的保险转换。例如,对老一代农民工,其进城务工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他们的观念仍然是典型的传统农民思维方式:乡土观念十分浓厚,土地是最根本的保障,因而回流性很强。第三,对一般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设计“便携式”个人账户,降低参保门槛,建立社会统筹部分随个人账户转移的制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六要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探索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与融合。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分属多个政府部门管理,存在职能的交叉,形成了“多龙治水”的格局。比如,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归属民政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归属卫生部门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则又归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此外,农业、扶贫部门也分管不同保障制度。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结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因而,这种多头管理、多种制度框架的格局,不利于保障资金统一管理和使用,而且还会形成重复参保与低效率的现象。在分治格局下,在外务工农民工、在外的农村学生不仅要参加当地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且还有可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就造成了重复,甚至还会形成部门间争夺参保对象的现象。在医疗保障方面,涉及到人保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卫生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当前大部分农民工被纳入到农民新型合作医疗的制度框架下,按照“原籍参合、原籍报销”的办法,农民工有可能成新农合普惠的盲区。如何实现部门问的协调、制度间的衔接显得十分重要。这里,要加强部门之间在财源、信息和管理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探索制度问的衔接与融合。
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设计时需要充分的考虑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作好信息的保护和隔离工作,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同时不宁做好备份和恢复工作,使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
2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
2.1一体化的业务体系结构
社会保险系统属于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其是在参保单位、参保人基本信息和定点机构管理基础上后搭建起来的,主要包括业务管理系统、宏观决策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而这其中业务系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为整个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总体的基础服务,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宏观决策系统方面,通过常规统计分析、深层决策支持、精算支持等方式.为领导提供劳动保障的各项指标分析数据,并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进行测算。公共服务系统将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更多、更好、更贴近生活的服务功能。目前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中需要深入分析和把握社会保险关系产生、变动、转换、续存、中断、终止及其条件内在的联系,形成公共业务与专项业务相结合、征集与支付相隔离、待遇与缴费挂钩、公平与效率结合的机制,建立了以社保关系管理系统为中心,并与财务系统、多媒体系统即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框架,确保社保关系、社保基金管理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2.2网络系统体系结构
在当前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技术标准规范下,同时与实际业务情况有效的结合后,劳动保障系统业务专网的安全支撑平台和应用支撑平台得以建立起来,通过该平台有效的与上级数据中心的社会保险信息进行交换和共享,而且通过广域网与上级有效的连接,与医疗机构实现了互联。由于以太网技术的网络拓扑结构具有较多种类,当前我们在网络系统体系结构构建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星型拓扑结构。利用以太网技术进行网络系统体系结构构建过程中离不开交换设备和终端设备这两种基本元素,而且需要采用双绞线来对这两种设备进行连接。在局域网络中可以采用分层结构,网络可以以高性能以太交换机作为主干节点,同时下联二级网络节点。还要对网络进行VLAN划分,利用支持第三层交换的交换机和路由器来完成不同VLAN间的通信,有利于更方便进行网络管理。
2.3数据系统体系结构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数据分布按照集中与分布式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为了保障系统的效率和安全,各级系统的业务数据、交换数据与宏观分析数据应分区设立,分别设立在生产区、交换区、宏观决策区几个逻辑工作区中。通过对社会保险的业务进行分析,理清数据之间的关系,建立反映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全貌的数据模型,然后按照合理的分布策略将这些数据分布到不同的物理地点上去,并且保证数据之间的一致性。从数据物理存在形式来讲,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以数据库和数据文件作为主要存在形式,对于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日常事务、信息服务、决策和公共服务等数据通常都在数据库中进行存放,而与相关业务部门有关的接口数据则存放在数据文件中。
2.4安全系统体系结构
应用安全方面采用安全的应用体系结构,所有客户机只能访问虚拟服务器安全的应用架构,即统一接入的方式,统一的组件调用方式。采用安全的A2A实现方式:采用webserVices实现与定点机构之间的电子化业务协作。采用身份认证技术、数据加密、访问时间控制等确保系统体系结构的安全性。网络安全方面采用防火墙用以防范病毒。数据库安全方面,所有客户机只能通过应用流量控制器、web应用服务器才能访问数据库,数据库的访问用户仅为web应用服务器。
3结束语
(一)农民工能够参与的社会保险项目很少。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体现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居民个人养老保险、医疗卫生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我国城镇职工的社保内容一般都涵括了这五项,或至少涵括了前三项,而农民工能够享受到的社保项目则很少,大多数农民工能够参加的仅限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也有部分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而计划生育保险则基本没有。
(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难以转移续接。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居民的养老保险是以省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而医疗保险则是以市或县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由于不同地方关于保险的征缴费用额度和时间不同,操作标准各有差异,因此一旦农民工流动到其他城市工作生活,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就难以续接。而且不同地方所设定的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内容各异,如深圳为城镇保险方式,上海采用的是综合保险方式,北京则是为农民工设立了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必须按照居住地社会保险制度的标准来参保和缴纳保险费用,一旦发生转移,则很难与之前的参保历史进行续接。
(三)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待遇较差。
目前农民工社会福利方面的问题集中于三点,首先是居住条件差,经济压力使得农民工不得不选择那些地段较差的出租房,而这些房屋不但交通不便,房屋质量不高,其光线和卫生条件也很差;第二是子女的教育问题,尽管地方政府一直对此高度关注,并要求按照就近原则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但学校总会找出各种接口拒收农民工的子女,而一些民工子女学校,教学资源不足,教学水准较差,而且因为与有关规定不符而常常被取缔。
(四)社会救助措施较少。
目前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民工被纳入到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的范围中,而其他很多失业农民工无法享受到任何社会救助,一旦个人积蓄告罄就不得不四处借款,或是重新回到农村生活。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农民工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他们却无法享受到与个人付出对等的城市社会保障待遇,他们将青春和劳动贡献给了城市,而一旦年老体衰之后,却不得不回到农村养老,这一问题无法解决,则势必影响我国社会的持续发展,很容易诱发各种社会矛盾。
二、如何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建设的关键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关注和引导,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
首先是要制定更加完善、覆盖面更广和具有切实执行力的《社会保障法》,确保农民工能够享受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基本的社会保险。要在《社会保障法》中详细说明执法主体和其职能,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惩处,确保农民工的个人权益不受损失;第二要进一步修订《劳动法》、《权益保障法》,在法律中说明应当农民工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个人权益,要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保护法》,为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个人维权提供可能性途径和法律保障。
(二)通过各种宣传和教育活动阐述农民工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要肯定农民工也是城市居民的一部分,让每个城市居民都认识到农民工群体之于城市建设的保障性作用,农民工应当与其他城市居民一起享受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成果。农民工一直在为城市的发展不断努力,他们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艰苦,是他们在维持着这个城市的正常运转,因此他们完全有资格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
(三)针对农民工出台专项的社会保障措施。
要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需求,积极为他们解决现实问题。首先是公办学校要平等对待农民工子女,要向他们提供应有的就学机会,不能向他们收取额外的教育费用。在这一问题上政府要对教育部门加强监管,要维护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利;第二是为农民工的租房和买房提供帮助,建设廉租房和集体宿舍,或是向更多的农民工提供保障性住房等;第三是采取各种方式来提升农民工的综合素质,由政府出钱、职业院校出力来按照企业需求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使农民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第四是要研究出台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失业和其他生活遇到困难的农民工能够领取最低生活补助金,免于他们流离失所。
(四)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户籍管理体制。
二元户籍体制是造成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差异的最大因素,由于无法摆脱农民身份,因此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子女不能在城市小学就读,医疗卫生资源有限,社会福利差,因此必须对我国的户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不能再按照户籍的不同来划分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要消除户籍限制,实现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社会保障上的无差异。
三、小结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自1947年开始建立,经过60多年的补充、修正与完善,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日本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公共医疗卫生四大领域,涉及46项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全面,覆盖面广。其中,社会保险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内容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护理保险等多个方面。社会救济则是为了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对生活困难的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住宅等方面的公共救济。而社会福利主要是为社会弱势群体包括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设施以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公共卫生与医疗保健,除了向国民提供医疗服务之外,还包括了改善生活环境、保护自然环境等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二、日本在不同时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先后经历了几个时期的发展与改革:
(一)建立初期,重点解决当时突出的社会矛盾。
日本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二战后正式形成。建立初期,日本正处于战后恢复期,这时日本的经济正在经历恢复和重建,战后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物质匮乏、失业增加、伤残军人、战争孤儿等问题堆积如山。日本战时形成的以救贫为主的简单的社会保障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战后突出的社会矛盾。顺应这一需求,日本在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以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失业保障为中心,侧重于扶贫和脱贫。从1945年9月开始,日本先后颁布了《战争孤儿保护对策纲要》、《生活保护法》、《劳动标准法》、《失业补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年金法》等十几部法律法规,实行全民性的社会扶助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基本确立了日本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分支,为日本顺利渡过战后的困境以及发展经济提供了支持。到1961年,日本的这一基础性目标基本完成,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顺利转型,社会保障的目标开始从解决贫困问题转向了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二)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
1、经济恢复后,及时进行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与完善。1962年之后,日本经济渡过了战后恢复期,开始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期,这一阶段也成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日本失业问题得到明显缓解,失业减少,国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但与经济的高速持续增长相伴而生的各种问题也相继出现:物价水平急剧上升、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资本不足等问题不断涌现,这使国民的生活水平无法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而同比例上升。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实现社会的综合协调发展,日本开始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这一阶段,日本的社会保障开始侧重于公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受欧洲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思潮的影响,日本的社会保障改革围绕着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大力提高医疗保障的程度,比如对70岁以上和在65岁至70岁之间但卧床不起的老人实行全额公费医疗制度,甚至连住院期的食宿费用也全部由国家负担。同时,日本不断致力于社会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与完善,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公共预算支出,最终使国民保险覆盖率达到了100%,实现了全民养老保险和全民医疗保险。在这一阶段,日本基本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险、家庭补贴、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在内的完整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这也使日本社会保障的财政预算大幅提高,远远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日本的国家财政负担从1961年的116亿日元迅速增长到1980年的5,420亿日元。2、在经济衰退阶段,对社会保障机制进行修改以适应现实状况。在经济上升期形成的“高福利高负担”的社会保障模式要求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其支撑点,一旦经济出现衰退,这种高福利也难以为继。1973年爆发的第一次石油危机给日本经济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日本经济从1974年出现负增长,从此结束了高速发展期,开始进入衰退,原来基于经济高速发展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高额的社会福利给财政造成了极大的负担,随着国家财政负担的急剧增加,日本开始重新考虑改变其已有的社会保障模式,因此新一轮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被提上了日程。面对越来越严重的财政赤字,日本开始改变高福利高负担的社会保障模式,压缩社会保障财政负担,并设法将国家负担的部分向地方政府、个人和参保者转嫁。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越来越严重的资金缺口问题,首先对老龄人口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1982年日本制定了《老人保健法》,将医疗与保健相分离;1984年又修订了《健康保险法》,将各个保险体系进行联动协调,并强化保险费用的公平负担。接着,日本进行了一系列的养老金制度改革。1985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年金法》,主要内容就是,将养老金的支付年龄由60岁推迟到65岁。而这一改革成为了一项浩大的工程,因为这是对公民已经享有的利益的侵犯,要在短期内强制完成的话,难免会引起社会动荡。因此,日本政府决定逐步推进这一改革。初步设想是,从1998年开始,每隔三年将退休年龄提高一岁,这样循序渐进,直到2010年完全实现65岁退休的制度,从而完成推迟养老金支付年限的改革目标。但由于种种阻碍,这一改革一再推迟,日本当前制定的计划是,男性从2013年开始,退休年龄每三年提高一岁,到2025年结束;女性则从2018年开始到2030年结束。而这一改革的完成,将大大减轻日本在养老金支付方面的财政压力。
(三)面临新挑战,进行社会保障机制的深化调整与改革。
从1990年至今,日本经济一直处于全球发展的前列,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激烈的国际竞争也对日本经济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各国普遍进行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日本也不可避免地进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化调整阶段。此时,日本已经全面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人口平均寿命延长,新生儿出生率下降,针对这一现象,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侧重于对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另一方面也倾向于减轻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负担,防止人口减少和劳动力的后继不足。这一阶段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重点放在减缓老龄化、少子化问题的加剧。1994年,日本制定了《天使计划》和《新黄金规划》,增加对儿童福利的发展投入,解决生育率急剧下降的问题,同时强化老年人的护理体系。此外,日本不断对已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深化和调整,使其更加具有适用性。在此期间,日本重新修订了有关社会福利的8项法律,对医疗、保健、教育、就业、住宅、人权保护等相关的福利领域进行合理整合,以增强彼此之间的协调性和互补性。同时,扩大社会福利的对象,将社会福利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特殊群体扩大到了一般市民阶层,使社会福利制度进一步向普遍化、多元化、综合化、自助化转型。为了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政府提倡民间团体和个人参与社会福利服务与经营。提倡自立精神,鼓励个人适度负担福利费用,并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家庭福利型模式。积极发展托老所、老人集体住宅、家庭访问员等福利服务。
三、我国在社会保障机制改革中对日本的借鉴
(一)稳妥地推进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日本与中国一样,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时期都不长,但日本的状况却要远远优于中国,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基础的支撑不同。根据IMF2014年1月公布的数据,日本的人均GDP约为40,442美元,而我国的人均GDP刚刚达到6,629美元,日本的经济基础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做了较为充分的物质准备,而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还远远达不到解决老龄化问题所需要的水平。因此,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是解决当前社会保障问题的最基础的物质前提。只有国民收入增加了,企业利润提高了,政府收入才会提高,也才能为社会保障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改革的动力源泉,避免社会保障资金危机的出现。而发展经济所带来的就业水平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等积极的效应,也会减少社会保障机制的压力。
(二)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并提高社会保障金的运营效率。
无论如何,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依然是政府,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财政开支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占据主体地位,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完善的最有效方式。从日本的实践来看,日本在经济起步阶段就制定了全民保险的计划,并且在之后逐步提高国家对基本养老金的支付。2004年,日本政府在财政日益紧张的情况下,依然决定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国库负担比例,将这一比例从2004年的1/3逐步提高到2009年的1/2。这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很好的启发,从日本的经验来看,经济起步阶段的社会保障选择不仅不会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反而会提高国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从而反哺经济发展。我国在社会保障上的重视程度与资金投入一直比较薄弱。所以,借鉴他国的发展经验,改变固有认识,使政府在社会保障问题上负起直接责任,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
(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政府是绝对的主力,因此在国家财政体系中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制度,是发展社会保障最重要的环节。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金收取制度,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外,设法扩大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并调节中央与地方的社会保障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但是,基于中国“未富先老”的特点,面对庞大的社会保障金支取人群,仅仅靠政府的力量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可以考虑大力支持商业保险,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疾病保险、养老保险等多项保障内容的商业保险是对投保人未来风险的又一重有力保障,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也增加了投保者面对风险的信心;其次,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这一传统在现代经济大潮中不仅不应当摒弃,反而更要大力发扬,家庭养老在精神上的给予是政府、社会、企业所无法替代的。而这一优良传统的发扬,不仅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也会从经济上减小政府的压力;再次,还可以鼓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本企业职工投入额外的养老保险。这一方面能够刺激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企业的凝聚力,为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最后,公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民间互助、社会服务、慈善捐赠等,均可作为社会基本保障的有利补充,只有多种手段相结合,才能为社会保障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支持,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满足社会保障多层次的需求。
(四)有步骤地逐步改革社会保障金收付制度。
面对社会保障的资金压力,有效的做法不外乎从收支两个方面考虑对策,之前的讨论多数是从其他渠道探讨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问题。而就社会保障金本身而言,直接增加资金来源和减少保障支出都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首先,想办法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在养老保险金财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日本的做法是:首先降低加入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年龄,从25岁降低到20岁,这一做法延长了养老保险金交纳时间;其次,扩大社会养老金的交纳基数,将工资和奖金等同时纳入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再次,扩大了在职养老金的交纳范围,将65~69岁的在职员工也纳入保险金的交纳范围;最后,扩大了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负担率,由原来的1/3提高到1/2。日本老龄化问题的出现大约比中国早30年。21世纪二十年代,我国也步入了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将日趋严重。在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现实下,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在这一问题上早做防范,是避免出现严重社会危机的有效保障。在社会保障问题上,要适度加大个人缴费比例,适当延长缴费期限,逐步推迟退休年龄,降低原来享受高福利待遇的受益人的利益。但福利分配的惯性会使从中获利的人们在面对利益消减时做出强烈的反弹,这是改革中最为敏感也是政治风险最大的问题之一。因此,这种改革必须有一个软着陆的过程。日本从1998年开始试图推行养老金支付推迟的制度,但一直到2013年才有一个具体的计划表出来,也说明了这一改革在实施中的难度之大。推迟养老金支付年限的讨论近年来在我国也一直在进行,这不失为一种缓解老龄化压力的有效手段,但这种改革也势必带来社会的负面情绪的反弹。日本在这方面正在进行有效的尝试,我国也不妨借鉴日本的经验。同时,还可以考虑给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性,以便区分不同职业、不同实际情况的人以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带来的负面效果过大,反而影响了经济效率。
四、结语
随着后工业时代的到来,我国进入城镇化迅速发展的时期。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民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鉴于日本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产生背景有一定的相似性,分析和总结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1.政府承担相应职责
日本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例如政府参与农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经营,对农村医疗保险给予财政补贴,实施强制性保险。对于互助保险组合,尽管其为农民的自发组织,但是完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内部规章进行运作,并且接受政府的监管。此外,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日本政府以立法形式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目的是积累养老保险基金,以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需要。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再分配的基本方式之一。在中国,要建设法制型和服务型政府,首先要依法行政,而政府在为各个社会群体提供服务时,必须找准服务方向与边界,不能顾此失彼,不能“越位”、“缺位”。在进行一次分配时,要充分体现效率;在二次分配时,则要更加注重公平。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依法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的实现,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要特别注重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对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保护。要本着科学性、合理性、效率性的原则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与整合,保证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2.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日本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财政拨款上给予农民更多的政策扶持。例如在国民健康保险中,政府承担一半的保费;在基础养老保险金中,政府负担1/3的保费。在政府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的基础上,农民根据年龄和险种等不同负担不同比例的保费。中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如何把广大农民纳入到正规的社会保障机制中来,使得社会保障走上城乡待遇均等化和一体化的轨道,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保障资金的筹集。毋庸置疑,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同时,基于我国农民人口众多的现实,可以考虑通过土地出让金的重新分配来减轻国家和参保农民的压力。即国家规定地方财政以其取得的土地出让金为农户优先拨付缴纳社保基金。这需要国家相关法律予以强制推行。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的方式。这有利于逐步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均等化,减轻国家和农民缴纳社保资金的压力。
3.建立混合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发展
日本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在社会保障待遇上也存在城乡不公平的问题。例如农民的基础养老金保险,投保40年并且到65岁才可以领取养老金,领取金额每月最多为6.7万日元,较城镇居民每月18.6万日元的养老金低很多。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批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村留守老人规模十分庞大。针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本政府将农民强制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并出台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农民因为老龄化转让土地经营权后,补充缴纳年金,政府则按比例和参保者年龄进行补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日益增多,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一是构建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二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及土地经营情况,鼓励其加入附加养老金保险;三是推行全民商业保险,作为前两种保险模式的补充。此外,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推行农民土地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等多重养老模式。
4.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日本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并逐步完善的重要原因。法律有效地保证了社保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1938年,日本就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主要对象是农民和个体经营者。随着二战后日本经济的衰退,国民健康险一度面临困境。1948年,日本开始再次修改《国民健康保险法》。1950年,日本政府成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在农村全面普及国民健康保险。为了完善全民医保,日本政府于1957年修订了《健康保险法》,更好地协调和补充了国民健康保险。此外,日本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等法令。为了解决社会养老问题,1959年,政府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其主要对象是农民和个体经营者。随着日本社会老龄化的到来,1982年,日本政府出台了《老人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划老年人的保健问题。1985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年金法》,扩大了国民年金的覆盖面,创立了以国民年金为基础的养老金制度。通过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日本的社会保障得以顺利发展。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贫困线以下人口仍占有较高的比例。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如城市完善。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开始实施,但是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规定尚不完善,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之间还不完全适应。因此,需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5.实施与城乡一体化同步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社会保障从城市向农村、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扩展,突破了城乡二元体制的局限,逐步缩小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据统计,日本的城市化率已达66%,城乡人口差距及人均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行,增强了城市化与农民社会保障之间的内在联系,城市化将传统的土地保障制度转化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失去土地进入城市产业的农民、兼业农民、纯农民纳入到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反过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又进一步推动了城市化发展。日本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即是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完善的时期。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一时期城乡矛盾等社会问题最为显著,所以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最为强烈;另一方面,该阶段也是国家经济实力增长最快的时期,社会保障供给能力较为富足。我国当前正处于城乡矛盾最为尖锐的时期,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通过各项制度的整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首先,在包括低保制度等社会救助制度方面,需要制定《社会救助法》。
二、总结
面对当前高职女生就业保障权益意识淡薄,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权利受到侵害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的分析。首先,社会保障知识匮乏是就业权利意识淡薄是根本原因。通过调查发现,只有少数的女生学过有关“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课程,大部分女生表示不清楚学校是否开设这样的课程。有的女生在临毕业前虽然听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讲座,但也是一知半解,从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给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其次,由于就业的压力,提倡先就业再择业,使到女生只要找到了一份工作,就不管是否合适,更不管是否有“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次,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管工作没有落实到位。许多女生以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忍气吞声,担心一旦投诉,会被炒掉失去工作。再其次,学校对女生进行“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教育的关注度不够。大多数学校重视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前的指导,但对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社会保障内容很少,没有引起女生的足够重视,使到日后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应对。
二、解决高职女生就业社会保障权益意识问题的途径
面对高职女生就业保障权利意识淡薄,不懂得维护自身合法就业权利问题,作为高职院校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首先,进行高职女生社会保障知识知多少的宣传教育。在女生就业、用人单位招聘中改变只注重工资高低、忽视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的状况。对“五险一金”具体内容要进行详细的讲解,与高职女生权益相关的生育保险更要让她们清楚明白。一位毕业3年的女生说:“生病住院了,才知道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医疗保险。后来结婚生小孩,才知道公司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当初自己入职时根本没有想到这些”。这位女生的经历很能说明我们在女生中进行社保知识宣传的必要性。同时,我们要让女生认识到:“社保盲”吃亏,学习社保知识迫在眉睫。“试用期内能否享受社保”也是女生的一大盲点,,已经从事2年销售工作的某女生说,自己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超市做商品推广,工作了2个半月就跳槽,超市说没有干够3个月,只给了2个月工资。”当她再次求职时,别人问及超市是否有为她办理社保时,她一脸茫然。因为她一直以为试用期是没有社保的,要试用期满正式工作用人单位才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似这种现象,需要我们告知女生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单独放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依法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内容提要: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相当于社会保障的蓄水池。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和投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至关重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财政监督制度,建立由政府、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财政监督既要重视资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资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将政府检查与社会紧密结合在一起,力求监督的公平、公正、公开。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方、监督有力、运营有效。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营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实行这种模式的目的是为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做基金储备。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模式大体有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三种模式,这实际上也是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通过采取保险或储蓄的方式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做准备。
现收现付制是指用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社会保险费用的制度安排,是以不同代际之间短期(一个时期内)横向平衡为指导原则确定的资金运行模式。在现收现付制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给付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的,因而其基金运行模式如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社会保险缴费比率的确定和调整灵活,共济性强,管理成本低,易于操作,不受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影响。
完全积累制又称完全基金制,是指正在工作的职工为自己退休储备社会保险费用的制度安排,这是一种以长期(个人整个生命期)纵向平衡为原则确定的资金运行模式。这种模式是以“自我储蓄、自我保障、自存自用”为原则确定的,其资金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在保障制度实施初期,社会保障收入就形成数额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如下: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部分积累制又称混合制,是指社会保障资金的一部分按现收现付制运行,另一部分按基金积累制运行的制度安排,这是一种把短期横向收支平衡和长期纵向收支平衡结合起来的社会保障资金运行模式。也就是说,这种模式既考虑当前退休职工对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给付;又考虑在职职工未来的养老金需求,储备资金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从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社会保障的国家来看,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三方合理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三方共同出资;二是各方出资比例要合理适度。三方共同出资的依据是,企业或雇主期望健壮的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因此企业负担社会保障费用并不是额外的财政负担或社会负担,而是其必要的经济负担,是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和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工人关注为将来的不安全做出一些贡献,这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国家或政府在保护社会成员生存权利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三方出资一般由企业和个人双投保,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
预算包括筹集和给付。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是指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项目、标准等运用一定的方式,为保障范围内的职工支付一定的资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等方面需要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目的。社会保障的给付水平主要是指社会保障收益者领取的各项保险待遇、获得经济保障的能力。社会保障计划给付的资金、待遇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保障的水平和政策目标,社会保障是给予社会成员高福利、高标准的保障,还是只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世界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绝对金额制、统一比例制、薪资比例制和收入关联制等。
绝对金额制是指国家根据参保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不同标准划分为若干种类,对每一种类的人按同一绝对额发放养老金。这种养老金给付方法与被保险人退休前工资收入的多少无关,多用与普通国民保险或家庭补贴的给付。
统一比例制是指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某一确定的标准来给付,也就是说,职工退休前的社会保险缴费与职工退休后获得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之间没有多大联系,这种支付制度即为统一比例制。
薪资比例制是指以参保人退休前某一段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或最高工资数额为基数,根据职工的工龄或投保年限确定养老金替代率,然后以这一比例为依据记发养老金。
收入关联制,这种支付制度下的职工,退休前工资收入越高,领取养老金的比例就越低;相反,职工退休前工资收入越低,其领取养老金的比例就越高。收入关联制还需要预先知道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障成员除工资收入之外的收入是多少,这需要有附带财富审查机制,这是一种负向关联制度。例如,西欧国家对低收入者采取较高的养老金替代率,对中高收入者采取较低的养老金替代率。[1]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依法建立起来的、专款专用的货币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完全积累制、部分积累制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是实现社会各项目标的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险项目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是利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给付的时间差、数量差,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用,以确保缴费职工的利益。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
(一)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三大原则
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专款专用的基金,是受保人的“保命钱”。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机构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是必须遵守安全性原则,使基金能够安全返回。多数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必须投资于安全性资产上,因此政府债券作为“金边债券”往往成为首先。但是,安全性资产的收益率较低,在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流动性原则,基金投资的流动性是指为保值增值而将基金投资的某一项资产,在其不损失原价值的条件下,能随时可转换现金的能力。为了应付诸如医疗、工伤等保险随时可能支付的需要,投入营运的基金能够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各类资产中,债券和银行存款的变现能力较强,但收益较低,尤其是定期存款如果提前支取,往往会丧失利息收益。不动产的投资收益较高,可流动性差。对于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来说,由于基金的用途不同,对流动性的要求也不同:失业、疾病、伤残保险基金,要求变现能力较高,往往投资于短期或中期的项目上;养老保险基金的周期长,可以投资长期性项目。
盈利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归根到底依赖投资的收益,没有收益,就不能保值,更谈不上增值。因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有较高的盈利性,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水平,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及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
(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特殊约束与要求
1.投资的组织管理体制
在投资的组织管理体制方面,社保基金的投资入市要求有一个特殊的管理机制。社保基金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公共资金,与纯商业性的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要求与风险承受能力有差异,在组织管理上要有一个较严密的控制与监督体系,在投资的决策授权方面,要实施有效控制下的授权。同时,对其投资的运行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以保证社保资金投资运作的安全性要求。
社保基金投资入市,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也是财政体制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体制和基金的来源、功能以及基金的运行特性有着直接的联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在各国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组织与管理体制方面也有着明显的不同。大部分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都开始建立社会保障的基金制度,有些国家还开始建立私有化的基金制融资体制,基金的形成,使基金的投资与管理成为必要。因为基金的积累投资可以避免支付高峰期的集中压力,而且也可以避免因通货膨胀、利率变动给基金带来的金融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公营的社保基金只能在预算体系中运作,在基金的投资组织管理体制上,往往是由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基金,直接控制基金的投资,决定资产的组合与结构,承担全部的风险。基金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政府债券和银行存款上,如美国的公营养老基金节余,必须全部投资于政府的债券,成为政府财政赤字的调节工具。这对于基金的有效增殖有着不利的影响。
东南亚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主要以新加坡为代表,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其主要的特征是推行政府公营的基金式的养老保险体制,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来统筹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像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它的基础是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积累式储蓄保险基金。虽然基金的组织与运作管理是由政府管理机构来完成的,但养老基金的投资也形成了市场化与多元化的格局。政府控制的养老保险基金除了用于投资政府债券与银行储蓄外,也进入资本市场投资于国内企业股票、债券,以及外国的企业股票,除了投资于金融资产外,还向房地产业投资,持有实业资产。当然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市场化是一种趋势,也是一个过程,基金入市投资的竞争性管理将有助于投资的安全性与效率的提高。
2.投资对象和方式
依据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原则以及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如下的方式投资:第一,银行存款。从广义上理解,银行存款也是一种投资,而且一般认为这种投资是无风险投资。也正因为如此,这种投资的收益率比较低。社会保障基金中随时可能有支付需要的周转金和意外准备金,以及其他暂时不用的资金,都可以选择实行活期存款和短期定期存款方式。第二,国债。国债由国家政府发行,国家财政作担保,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风险小的投资工具。在我国,国债的收益始终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收益显然要比银行存款高。第三,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证券市场除国债外还有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债券投资的特点是,债券利率事先确定,收益可以很精确的预期,但易受市场利率的影响,因此,投资的安全性比国债差。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效益好的贷款项目融资,因而它的利率较高;企业债券的种类、期限不同,其利率也不一样,但企业债券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与国债相比,这些债券的安全性稍差。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完善,债券交易还受到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状况以及国债利率过高的影响,市场对企业债券和银行债券的需求和供给都不大,债券的流动性不是很强。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中,这两种债券的比例都不宜过高。股票,一般认为,是最能够减小通货膨胀对资产贬值影响的主要投资方式之一。这是因为,一方面股票代表的是对股票发行单位(股份制公司)资产的所有权,随着公司的经营壮大,股票所代表的资产的实际价值也在增长,这是它之所以能够使资产保值增殖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投资股票的定期收入(红利)也不象债券利息那样是预先就确定了的,而是随公司经营状况不断变化,以货币表示的公司的名义收入能随通货膨胀率作相应的变化,而保持其实际收入不变,这样红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目前我国限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的理由是股票投资风险太大,违反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安全性原则。第四,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和不动产投资。[2]投资基金是一种大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它由基金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将公众手中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管理和运作,并由良好信誉的金融机构充当所募集资金的信托人或保管人。基金经理人将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努力降低风险,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增殖。自1990年10月份以来,我国已经允许商业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实践证明,商业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了较好的效益。社保积极进入资本市场,也可以考虑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在风险较小的条件下,谋求与股票市场大致相近的收益。目前,投资基金在我国正处于发展期,基金方式及规模在不断扩大,可以成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社会保障基金在适当时机,根据自身状况也可建立适宜自身特点的投资基金,为基金自身增殖寻找新的投资工具和手段;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抵押。一方面风险比较小,因为借方有财产作借款抵押;另一方面收益相对较高,因而可作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一种方式。当前资金短缺是中国金融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社会保障基金进入金融市场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状况;投资不动产的收益也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出租获取租金,二是获取买卖不动产时的增额价差。投资于不动产一般需要巨额资金,同时,它的流动性比较差,但出现通货膨胀时,不动产的价格也将上升,因此,不动产投资也可以使资产价值免受通货膨胀影响。
总之,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运行模式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制中以利于基金在保证低风险的情况下,取得较大收益。
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财政监督制度。建立由政府、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财政监督既要重视资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资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将政府检查与社会紧密结合在一起,力求监督的公平、公正、公开。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方、监督有力、运营有效。
注释:
[关键词]东西方文化比较社会保障家庭
对东西方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的比较分析,近百年来一直是中国学界热情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中国学者从哲学(宗教)、文化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研究东西方社会文化的不同特点,社会演进的不同路径,并对其绩效进行评述,所得研究成果对于我们今天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启迪意义。
中国著名哲学家梁漱溟先生研究东西方社会结构,揭示出家庭这个社会单元在东西方社会结构中具有不同的特征。梁先生考察了社会结构中的三个基本元素:个人、家庭和团体,认为在东西方社会结构中,这三个要素的排列组合不同,所居于的地位不同,所起的社会作用不同。从历史文化延续传承的常态看,西方社会结构的重心居于个人与团体之间,而家庭是很次要的。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林义先生认为,西方社会结构的这一特征构成社会保险首先产生于西欧的社会基础与条件。
一、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家庭是社会生活的核心和基础
(一)中国家庭的核心地位和结构特点
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世界在社会结构与功能方式上与西方社会存在很大的不同。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家庭是社会生活的核心,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是家庭而不是个人或团体,构成中国社会结构的基石、社会制度的原型、社会秩序的要素;是家庭伦理构成社会伦理和治国方略的基础,家庭结构构成社会结构和国家形态的基础,家庭功能构成社会功能和国家职能的基础;社会和国家就是以家庭为基础在结构上的放大、在功能上的加强、在伦理关系上的翻版与发展。
传统的中国家庭文化提倡多子多福,一对夫妇一般养育4~6个孩子。其中,长子是家族传种接代、家长权威传承、家庭财产继承、家庭关系维系的主要依靠和后继者。典型的中国家庭结构是多代同堂,少则三代多则四代、五代同堂而居。未婚子女与父母和祖父母同住,已婚子女或者分家或者不分,但崇尚的是不分。多代多子一锅吃饭,一门出入,同耕一块田地、同尊一个祖先,被尊为典范,受到四乡八里的尊重和敬佩。
居于家庭结构最上层的是家长。中国传统家庭的家长(一般为男性,偶见有以女性为家长者,但不具有必然性)不能完全等同于现代家庭的户主,他不仅对外代表整个家庭,而且对所有家庭成员来讲,他总是意味着权威、掌握着权力,他是“家规”的制订者、执行者和维护者,是家庭事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是家庭生产生活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他在家庭处于核心地位,是家庭的统治者。在家长的统治下,家庭成员实行“男女有别、长幼有序”的内在制度规范,“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二)中国家庭的基本功能
中国传统家庭在传承历史文化传统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三大基本功能。
1、组织家庭成员参加农耕劳作或手工经营,并从中获得收入。中国不少传统名牌产品,如张小泉剪刀、全聚德烤鸭、内毕升布鞋、同仁堂药丸等都是在家庭作坊中孕育产生的。
2、维持全体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传统上,住所对有钱的大家庭来可能是豪宅,相对讲究一些,但对于穷困家庭则可能只是一处窝棚。行主要靠双脚,有钱人家是靠轿子。而一日三餐对家庭而言最为重要和基本,它构成日常家务的主要内容。每逢喜庆节日,做一身新衣是重要标志,也是家庭成员期待的主要愿望,特别是过大年,有钱人家自然要给每个成员(包括佣人)做新衣,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也要想方设法完成做新衣的目标。
3、为全体家庭成员提供生活保障。这是中国传统家庭更为重要的功能,是我们研究的重点。传统中国家庭的保障范围十分宽泛,保障功能也比较强大,形成了特殊的保障机制。前述家庭提供的衣食住行功能,其实已具有了保障的意义;但更为重要的是,传统家庭为家庭成员提供了包括养老、医疗、生育、救济、福利等全方位的保障功能。举养老为例,我们知道,“养儿防老”是传统中国夫妇生育子女的基本理由,就是说传统家庭是通过生养子女来解决养老问题的。用现代社会保障的观点来看,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花费,可以被看成是正值劳动年龄的父母为将来养老而缴纳的保障基金。这笔基金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在逐年缴纳和积累,在子女的逐步成长中得以保值与增值。当父母老年丧生劳动能力时,当子女成年进入劳动年龄时,原先所缴纳的养老保障金就开始给付了,直至父母去世。从传统家庭的角度看,这种养老基金的缴纳、积累、增值以及给付,是一个十分自然的“天经地义”的过程,是一个衔接得十分平滑的过程,似乎找不到过渡的节点或环节。其他如医疗等保障的情形也大致如此。总之,在中国传统家庭中,老人的生老病死风险全由家庭提供保障;家庭保障的费用支出全部由家庭承担,保障基金的积累增值、代际之间的转移支付等等过程,一应在家庭中完成。家长统筹安排,其他成员各尽其责。
二、中国传统家庭保障功能的性质特征
中国家庭的保障机能经由儒家等传统文化精神的滋润得以强化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殊规定性。
(一)以家庭为载体,自然实现保障功能,自然完成保障过程
从相当意义上讲,家庭与家庭保障成为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凡家庭就具备保障功能;凡提供保障功能的家庭才成其为家庭,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家庭的生存与发展壮大的过程,就是家庭实现保障的过程。正是这种特殊的结构及其保障功能,使得传统中国家庭在社会结构中居于基础和基石的地位,成为社会生活的核心载体。可见,中国家庭的结构功能以及由此决定的家庭在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与西方家庭相比真是不可同日而语。这是我们在考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创新,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时,必须认真加以考虑的制度性基础和逻辑起点。
(二)处于中年阶段的家庭成员承受着“双重缴费”的重负
在中国传统家庭保障模式中,中年家庭成员既要为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辈缴费,又要为抚育下辈缴费。“上有老下有小”,说的就是这种状况。因此他们成为家庭的基柱,一个家庭中中年家庭成员的多寡及强壮与否,往往成为决定家庭是否稳定与兴旺的主要因素。考察中国传统家庭演化史我们发现,“双重缴费”的重负之所以没有压塌家庭的基柱,是因为中国传统家庭建立了“生育多子”的内在制度,以此保持家庭人口年轻化结构,从而实现减轻“双重缴费”的家庭保障对每一个中年劳动成员造成双重重负的功能,由此使家庭保障机制不至于在一两代人的时间跨度中陷于崩溃。这就是中国“多子多福”历史文化传统的制度根源和经济背景,在这个背景下,“多子”确与“多福”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应当看到,一旦失去人口结构年轻化的条件,面对不断加强的人口老年化趋势挑战时,我们不得不认真考虑中年人(可以等同于过渡方案中的“中人”)缴费负担过重的问题,为寻找新的解决办法而作出努力和抉择。
(三)保障机制具有一定的脆弱性
家庭保障虽然可以比较顺利地实现代际间转移的纵向调剂,但因囿于一个家庭(一般不会超出一个家族)的范围,其横向调剂则存在着许多制度,如财产所有制、家族血缘关系、家长制管理决策方式、地理条件等等限制。因此,家庭保障虽有“船小好调头”的优势,但也确实存在“难抗大风浪”的缺陷。历史上,一些原本颇有实力的家庭,只因家庭成员(尤其是中年家庭成员)的病重或病逝而日益破落衰败,此类实例也屡见不鲜。家庭保障的削弱成为家庭破落衰败的主要标志。但应当看到,家庭保障的脆弱性,为发展社会保障,为使社区在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安排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提出了需求。三、中国家庭的异化特性和超稳定性对其保障功能的保护作用
从形式上看,东方的家庭和西方的团体有某种相似之处。它们都由若干个人(个体)所组成。但从结构分析看,家庭的结构不同于团体的结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团体成员之间的关系。西方团体的架构是平面或平行的,成员之间关系是平等和互助的;东方的家庭则构建起立体或层级结构,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由上下贵贱以及命令与服从来规范的。中国传统家庭这种特殊结构,导致了中国家庭对家庭成员的异化,家长对家庭其他成员的异化,使由个人组成的家庭最后演化成家庭成员个人的异己力量。这种异化的力量,反过来又维持和强化了中国传统家庭的超稳定结构。这是中国传统家庭的显著特点之一。
中国传统家庭对家庭成员个人的异化特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家庭中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西欧社会结构中,家庭功能的弱化或不足促使个人的感情归属转向团体。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的团体在相当程度上承接了类似于东方家庭的功能。但是西方团体中个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团体中的成员要享受多少权利就必须履行多少义务,履行了什么义务就可以享有什么权利。但在中国传统家庭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对家长而言,权利和权力是主要的,义务是次要的,家长本身就代表着权威,就是权力的化身。对家庭其他成员而言,其义务与其权利相比,要大得多、多得多、重得多,其权利是微不足道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使家庭(以家长为代表)对家庭其他成员产生异化,使家庭成为异己的力量。一方面是家长行使权力、支配和命令其他成员的自由,另一方面则是其他成员履行义务、接受支配、服从命令的“自由”,他们不敢不如此“自由”。
2、强调个人对家庭的绝对服从与依附
中国传统家庭不仅强调义务多于权利,而且强调个人对家庭的绝对服从与依附。由于家长本身代表着权威,就是权力的化身,相比之下,其他家庭成员在家长面前就只有战栗、恐惧和绝对服从的份了。这种绝对服从与依附延续了千年,期间偶有抗争和反叛,但多半以屈服和就范而告终。绝对的服从与依附导致绝对的异化,在只允许家庭(以家长为代表)享有滥施自由的同时,剥夺了其他成员略示些微不服的自由。
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是导致中国传统家庭中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强调绝对服从和依附的文化根源。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就是强调义务而忽略权利、强调内省而反对抗争、强调适应而忽略改造。这样的文化倾向反映在许多伦理教义之中,如“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它们在强调自上而下的控制、支配和命令权利的同时,更多地是教诲和强化自下而上的服从、接受和认可的义务。
3、彻底否认个人对家庭的退出机制
西方的团体是适应人们感情寄托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从本源上讲,团体就是一个自由的民主的社会单元。当需要时个人可以加入团体,并在其中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当不再需要了,个人可以退出团体;或者当个人不需要这个团体而需要另一个团体时,就可以退出这个团体而加入另一个团体。退出机制的存在,限制了西方团体对个人的异化倾向。但在中国传统家庭中,个人一旦加入家庭,或出生于一个家庭而成为家庭的一员,家庭的制度安排本身就彻底地否认了个人对家庭的退出可能性。也就是说,中国传统家庭对家庭成员个人来讲,不存在任何有关退出机制的制度安排。
退出机制的缺失,构成中国传统家庭对个人的异化倾向获得强有力保护的制度基础。无论家庭(以家长为代表)多么专制、强权、残暴,其他成员绝无退出的可能性。不能退出,没有其他选择,就只能服从和就范,所以,家庭绝不会因为其专制、强权和残暴而遭受解体的打击。没有了解体的威胁,家庭就摆脱了根本性的反抗力量或制衡力量。正是在这样的制度基础上,中国传统家庭构建起了超稳定性结构。
自近代以来,中国传统家庭的超稳定结构,经受了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虽然其结构和功能发生了一些变化,也还会继续发生变化,但工业文明浪潮的冲击,并没有动摇中国传统家庭结构的根基,中国绝大多数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依然维持了家庭的主要功能,包括保障功能。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在社会进步和新技术浪潮冲击下,家庭的功能并不一定具有日益衰减的必然趋势,相反家庭可能在新的条件下获得新的功能。由信息技术引导的后工业社会,具有使社会生产方式向分散化、小型化和家庭化的发展趋势,家庭生产方式可以在信息时代得以复活,从而使家庭的职能在新的时代获得新的发展空间。
应当说,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所具有的巨大包容性和极强的生命力,一定会争取到更大的发展空间。有中华文化的依托,中国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会遭到实质性的损害,其应有的地位一定会寻找到新的表现形式和新的发挥作用的方式。坚持这一发展观,是我们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最深厚的基础、最可靠的根源和最不可缺少的参照维度。毕竟社会保障的基点是个人,保障的对象是个人。而在中国社会中的个人,其基调和底色则是家庭。
四、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应当尊重和依托家庭保障的作用
家庭在未来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可以表现在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尤其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失业保障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养老保障方面。在农村,绝大多数家庭仍然是三代同堂,因此祖父母的养老自然可以由自身早先的积累——儿孙——来承担。在城市,家庭规模的小型化趋势比较明显,中年夫妇带未成年小孩的核心家庭所占比重比较大,空巢的老年家庭比较多。虽然,多数城市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有所削弱,但对于主干家庭、联合家庭、隔代家庭来讲,家庭的养老保障作用还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