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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培训心得体会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6-25 07:27:0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安全管理培训心得体会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安全管理培训心得体会

第1篇

安全知识的培训方面,我矿培训部门,立足于实际情况,向我们介绍了五大灾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其中重点介绍了水、瓦斯的预兆和防治的方法与措施,矿领导也结合了一些案例向我们讲解了 “安全生产0事故”的理念。

我矿在地下作业时,水的威胁相当严重,通过培训,我学到了防止水综合治理的理论措施——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结合“防、堵、疏、排、截”的方法,超前探放水,留设防水煤(矿)柱,构筑水闸门,注浆堵水。把安全工作做到前面,把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其次,我矿井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时刻威胁着生产的安全,培训机构在讲解这方面的知识时,重点讲解了煤与瓦斯突出是什么,煤与瓦斯突的预兆是什么,防突工作的原则有哪些,又有哪些区域被视为放突危险区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讲解,对煤与瓦斯突出有了一定的了解,认识到了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培训学习中,收获最大的要数案例分析了。矿领导对20××年10月20日**集团公司**煤矿的媒与瓦斯突出事故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在讲解中,我了解到这是一起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的瓦斯爆炸的责任事故,意识到矿井应当及时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深刻体会到安全生产不仅要落实到工作中,更应当落实到每一位职工心中。

第2篇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XX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着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XX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 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 新版《安全生产法》显着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

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

(二)显着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XX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XX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XX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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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引言

档案是非常重要的信息资源,为不同单位所普遍关注和重视。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与进步,档案信息数字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它在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的同时,也对档案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档案信息化和档案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今后需采取改进和完善对策,从而更好顺应档案信息数字化趋势,促进档案工作水平提高,为人们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一、档案信息数字化的概念与特征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在档案工作的应用,档案信息数字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它具有自身显著特征,对档案工作有效开展产生积极作用。

1.概念。档案信息数字化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在档案工作的应用而出现的,它指的是利用数据库技术、数据压缩技术、高速扫描技术等,将纸质文件、声像资料,系统组成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并建立检索目录,方便对信息的管理和查询。其建设路径是将纸质档案扫描并存储于档案信息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资料传输的网络化,方便信息资料共享,更好满足用户需要。

2.特征。档案信息数字化是档案管理的一种重要趋势,它具有自身显著特点和优势。不仅节约档案信息的存储空间,方便资料查询,还大大方便对信息资料的检索和存储,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档案信息传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同时还能强化档案信息的实时性与动态性,方便对信息资源的整理与加工,让读者更为便捷的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因而在档案工作中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其应用也变得更为广泛。

二、档案信息数字化视野下审视档案工作的不足

档案信息数字化对各项工作开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但由于受到制度、人员等因素制约,目前档案工作仍然存在不足,影响档案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数字档案信息资源不足。由于受到技术、人员等因素制约,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存在不足,网上档案信息内容缺乏,网站提供的信息资源较少,难以满足用户需要。一些网站即使为用户提供档案信息资源,但只给出目录,读者无法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源,影响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制约其价值充分发挥,这是今后需改进和完善的内容。

2.档案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一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对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处理过程中,由于电子信息资源具有可读写行的特征,人为对信息资源做了修改,并且修改后没有做出任何记录。导致信息化处理后的档案信息与原始资料不符合,失去真实性,难以有效发挥指导和参考作用。

3.档案信息安全性问题突出。信息化之后的档案资料安全问题尤为突出,互联网会面临来自各方的攻击,黑客、网络病毒等都会侵入电脑程序,拦截重要的数据资料,或者遭到病毒攻击,导致档案信息资料丢失,影响档案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为确保档案信息安全,采用杀毒软件或其他防病毒攻击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4.对工作人员素质要求较高。档案信息数字化对工作人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档案管理基础知识,掌握编号、存档、查询等工作流程。同时还要掌握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使用方法,能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做好资料编号及存储工作,能建立数据库和索引目录,方便对档案信息的查询。同时还要明确档案工作流程,严格遵循规范要求开展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服务质量。

三、基于档案信息数字化的档案工作策略

为应对档案信息数字化趋势,提高工作水平,根据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今后应采取以下改进和完善对策。

1.重视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工作。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顺应档案信息数字化趋势,在技术、资金、人员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相应的网站,录入档案信息资料,方便人们获取相关信息。在建立网站的同时,还要重视网站维护与管理,构建检索目录,方便读者查询和获取信息资源,促进信息资源开发,推动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标准化、信息服务网络化进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用户对档案信息资源的获取和需要。

2.完善基础设施,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影响档案信息数字化进程,还对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而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不断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要借鉴已有的网络建设成果,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应用系统,为档案信息的归档、接收、保管和利用创造条件。完善档案检索目录、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推动档案信息数字化建设顺利进行。工作人员要提高自己的责任心,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随意修改档案信息资源,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做好档案管理的每项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真实有效,提高服务质量。

3.采用技术对策,保障档案信息安全。采取有效的技术对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为保障数据库和网站安全,要重视安全管理技术应用,包括防火墙技术、访问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通过这些技术的应用,能有效防止黑客攻击和非法访问,避免档案信息资源丢失,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做好档案信息备份工作,避免信息资料丢失而影响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4.注重管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要注重引进基础知识扎实,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既懂管理又懂技术,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满足档案信息数字化管理需要,提高管理工作效率。重视工作人员的培训,采用现场授课、讲座、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做好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促进他们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能更好顺应档案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人员也要加强自身学习,遵循规章制度和档案工作流程,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技术,做好档案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更好满足用户获取信息资源的需要。

5.完善规章制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档案信息数字化趋势和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有效规范各项工作。制定档案信息数字化管理标准,坚持规范和统一原则,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对档案信息进行归档,使数字档案的保管、传递、利用都实现规范化和流程化,更好满足档案信息数字化需要。另外还要结合新形势和新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更好适应具体工作需要,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