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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英语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1-11 09:51:5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高考英语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高考英语论文

第1篇

一、有的放矢,了解高考英语写作要点

要对高考英语写作的题型及内容有所了解,才能把握好高考英语写作的考点,在此基础上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对策及方法。纵观近几年各省高考英语试题中,写作测试的命题思路,有一种从指导性写作逐步向半开放式写作过渡的趋势。半开放式写作,具体地说,就是给考生们提供一定的材料(包括图、文或图文结合)然后要求学生根据材料来进行书面表达,这样的考题形式,既限制了考生随心所欲的思维,又给予考生适当的发挥空间。这种命题方式能较好地考查考生的语言组织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以及思维能力。而在文体方面,记叙文、议论文、应用文及书信为最常见的写作题材。因此,我们可以做一个形象的比喻,写文章就像工厂里制造一台机器那样,首先要确定机器由几部分组成,然后对这几部分分别细化,形成初步的设计图;再根据要求对初步的设计图进行完善、补充、修改,随之形成最终的设计图;然后我们再按照图纸的设计,使用我们所掌握的零件去制造出机器;同样的道理,学生写作时可参照以下模式:

1.理解话题:学生在动笔前必须对指定的话题进行反复细读,认真思考,理解其真正的含义,了解出题者的意图,这是进行写作的第一步;

2.明确文体,确定人称时态:这一阶段的判断中,主要强调近十年高考最常见的两种文体:(1)说明文:必须按照事物的原貌加以说明、介绍、解释,常采用一般现在时,被动语态也常使用;(2)记叙文:通常采用第一人称,描述本人的经历或耳闻目睹之事;或用第三人称讲述他人的事情,如果是过去的事情,要用过去时。

3.初拟提纲,再理解话题:明确文体的基础上,草拟写作提纲;提纲是文章的骨架,可以是一句活,也可以是一个词组,由于考试时间所限,提纲内容不必面面俱到,但必须体现文章的整体结构和思路;目前绝大部分高中学生在英语写作时,还习惯于使用母语进行构思,然后将构思好的中文内容翻译成英文,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关键在于翻译过程中的语言表达必须符合英语语言的表达习惯

4.开始写作:提纲完成后,应根据提纲充实内容,如果说提纲是骨架的话,那么这时你必须将骨架填充血肉;具体的说就是要扩展要点,连词成句,适当地变换句型,组句谋篇成文;注意应简明扼要,层次分明、用词准确、语法概念清楚,使文章更具说服力,然后在写作完成后,还要对文章进行快速的检查,减少单词的拼写错误和句子表达的错误。

二、高考英语写作指导的具体策略

根据以上对历年高考英语写作试题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指导学生进行写作:

1.细读材料,认真审题

仔细阅读书面表达题所给材料的全部内容,准确理解题目要求。需要认真审查的内容有:(1)文章的开头和结尾是否已给出;(2)用第几人称写作,书面表达要求中会明确指出使用第一人称还是第三人称;(3)提供的情景是图画、图表,还是提纲,如果是连环画,要注意故事情节的连贯性,确定合理的情节发展;(4)是否提供参考词汇,如果提供有参考词汇,写作中最好要用到;(5)采用什么文体,如果是议论文,要有论点、论据和结论三部分。如果是应用文,要注意其格式。如果是记叙文,要抓住六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事情起因、事情的发展与结果。

2.恰当选择词语和句式

认真审题后,就可以列提纲了,将重点单词、短语、句型写在提纲里,关于选词切忌使用生僻词语,要求做到用词准确、得体、达意。选择句式时,尽量使用多种句式,如强调句、倒装句、各种名词性从句、定语从句、状语从句和固定句型等,长句和短句视情况交错使用,这样可以提高文章的档次,使文章生辉。

选词大多是在一组同义词或近义词之间进行。例如,我们要表达“好”这个意思,一般来说,大家会马上想起“good”,因为口语中我们经常说agoodfriend、goodluck、agoodpicture等。但是,在不同的短语中,可以选择不同的英语单词使表达更加准确、生动、形象。

3.多背常识性语句,扩大知识面

语言是有规律的,不同体裁的书面表达都有其常识性语句。如果同学们平时有大量的语句积累,在写作时就能把积累的东西调动起来。这些常识性语句既可增加文章的连贯性、逻辑性和可读性,同时还能提供地道的表达方式。写人物介绍时,应着重写人物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高、健康状况、业余爱好、工作态度、与人相处和社会评价等语句。例如:lipingisagoodteacher,whoisthirtyyearsold.heis175centimetrestallandheishealthy.等。

【参考文献】

[1]韩金龙,秦秀白.体裁分析与体裁教学法.[j].外语界2000(1)

[2]韩金龙.英语写作教学:过程体裁教学法.[j].外语界.2001(4)

第2篇

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将原有的法律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合而为一,形成统一的司法职业资格考试。“三合一”模式的国家司法考试无疑在法律职业体系的统一、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行,其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本文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克服其消极作用的一些建议。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不利影响

首先,从国家司法考试的整体结果来看,这一制度将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优势地位。与一般的应用技能型专业相比,法学教育在世界各国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精英化特点。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可能性较大,他们或者能获得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或者拥有令人羡慕的经济收入,在任何社会里,这两个优势对众多的学子来说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从而使得法学专业备受推宠,历年高考持续升温,大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分数线都居高不下,因而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始终占有较高地位。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几年来,国家司法考试以其极低的通过率被称为“中国第一考”,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整体上通过率低得惊人。这就意味着莘莘学子千辛万苦通过高考、学完大学课程后,还要通过更为残酷的司法考试竞争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而每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极低,过关人数十分有限,必然会导致相当高比例的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先期投入的学业成本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是任何法律专业学生都不愿面对的。因此,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就业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势必导致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变为“冷门专业”。这将不可避免地从整体上对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和冲击,显然是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的。

其次,国家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各高校教学的内容有所不同,有的高校还有看家的特色课程和见长课程,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学侧重点也各有特色,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然而,由于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变成法学教育的“试金石”,司法考试通过率过低,很难说一个高校的法学教育是成功的,学生理论水平再高也无济于事。从目前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其重点仍是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常设课程,所占分值比例较大,而其他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以成败论英雄的实际现状迫使各高校减少、放弃特色课程,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安排教学内容,甚至把司法考试教材作为法学本科教科书,如此缺乏特色的教学内容将会使法学教育沦为平庸的“工匠式”的培训。

再次,国家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是考查的范围广、内容细、难度相对不大,考点为法学基础知识,不能反映考生的理论功底。在过去的法学教育中,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关注于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种教学模式对提升法学教育的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不少法学本科生经过系统的四年专业学习仍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凭借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短暂的冲刺却能通过考试,这对法学教育来说真是莫大的讽刺。司法考试的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关,教师的授课重点也转移到司法考试内容,教学方法逐渐向题海战术转移,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总之,国家司法考试的作用日益类似于高考对中学教育的“指挥棒”作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越来越以司法考试为中心来进行运转。长此以往,积重难返,高校法学教育将会变成第二个应试教育侵占的领地。这一局面的出现,无疑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误区。

二、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进

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深,但是也不能因噎废食,废除这一制度,因此只有改进国家司法考试。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消极影响进行矫治与纠正。

第一,应该大幅度地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使得半数或者多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能够过关,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在当今世界,采用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国家,其通过率都比较高。例如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就相当高,各州的通过率相差不大。以科罗拉多州为例,该州法律考试由州最高法院组织,每年举行两次,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75%左右。我国的司法考试也应当大幅度地提高通过率,一方面能够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法学专业;另一方面,大多数学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事实,会激励法学专业的学生加强自身法学综合素质的培养,而不是将关注点局限于司法考试,从而消解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

第二,应当限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原则上只有法学专业文凭的获得者才能参加司法考试。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而法学院毕业生全部为本科后教育,即至少是取得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学历的人。在我国,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人,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因此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可以没有经过任何法学教育,这样的人也许能够通过考试,但其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考试中难以体现的民主、自由、独立、人权意识就难以具备。司法是一种非常灵活、变化无穷的活动,“徒法不足以自行”,靠背书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难有很好的法律素养。因此,规定只有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才能参加司法考试是有必要的。目前,我国共有423所高校有法律院系,占全国1700多所高校的1/4。在校法科学生36万多人,占所有高校在校生人数的5%。在这样规模已经较大的法律教育背景之下,规定只有取得法律文凭的人才能具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已经完全具备了条件。

第三,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的试题内容及方式。从世界各国司法考试的内容来看,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客观题考试内容(MBE),二是法律写作考试(CEE),三是法律实务考试(MPT),其中主观题和开卷考试占了主要的比重。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型考试,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性的,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四张试卷中,前三张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卷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总的来说统一司法考试还是以客观题为主的应试型的考试。在我国每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出现要求考生熟记几千个法条等死记硬背的内容,并且以偏题、怪题作为拉出差距的手段,诱导考生钻研答题技巧,而真正的法学素养却根本无法在考试中得到检验和反映。出题的方式常常使受过正常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考试,违背了考试应当选拔具有法律素养的人的初衷。司法考试应当反映司法工作应当具备的能力,所以应当将主观题的内容至少增加到50%左右,同时对主观题的考查方式采用可以参考法规的开卷考试。

第四,承担法学教育重任的高校法学院系必须明确办学宗旨,防止法学教育目标、教育计划、教育方式等围着司法考试打转,避免降低法学教育的层次和品格。法学教育应该是相对意义上的精英教育,重在培养从业者的法律思维理性,形成法律职业者特有的公正、公开、公平的法律意识以及良好的法律技能技巧。这种教育使命决不是应试教育能够完成的。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只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条件之一,绝不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中心和指挥棒。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应当认识到法学教育的特殊使命,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提升整个民族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在日常教学和考核中,应当尽量避免以司法考试为标准,降低其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评论,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