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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申请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3-26 05:26:0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停薪留职申请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停薪留职申请

第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共为____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二,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第2篇

法?商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法?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

法?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

遵守?法。商?

法?商第一条停薪留职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月____日止?,?共为____年?法。商?

法?商第二条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存乙方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法。商?

法?商第三条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

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

行?法。商?

法?商第四条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法。商?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

甲方出具证实的?,?甲方可以证实实在属停薪留职职员?法。商?

法?商第五条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等待遇?法。商?

法?商第六条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_元?,?每月____日

前缴纳?法。商?逾期6个月连续不定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法。商?

法?商第七条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法。商?

法?商第八条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遵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赏罚条例》规定的

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法。商?

法?商第九条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条件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

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法。商?

法?商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

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法。商?

法?商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

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法。商?补充规定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法。商?

法?商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务执一份?法。商?

?商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人自愿申请长期请假,为保证请假期间本人与单位所属劳动关系的保留和存续,本人愿向总公司保证以下几点,以便严格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到____ 年月____ 日止,共为____ 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总公司应保留本人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三、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本人履行此保证,如符合条件,总公司应给予调整,待请假期满后,本人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长期请假后,本人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总公司出具证明的,总公司可以证明其实属本单位长期请假人员。

五、长期请假批准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

六、长期请假期间,本人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按基本工资的相关比例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和公积金,当年____月____日前缴纳全年费用。逾期6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总公司可以对本人作自动离职处理。

七、长期请假期间,如本人在其它场所和单位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____________公司可以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长期请假期间,本人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条款予以开除。如因个人行为在其它场所发生安全事故、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哈密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无关。

八、长期请假期满,如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总公司按时予以安排工作,请长假期满后一个月内,本人未申请回原单位的,总公司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在长期请假期间,本人在外务工、无业游荡或从事其它职业(特别是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非法集会或请愿),借取哈密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职工名义的行为,给____________公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不良声誉的,总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

十、本保证在履行期间,保证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一、本保证自请长期批准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保证具有同等效力。

保证人(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

第4篇

(一)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订定本办法。

(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予1点。

(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六)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

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3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二、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二)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

修改时亦同。

三、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1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1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1次: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1次: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1次: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份薪的奖金。

(五)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下表为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达成率 奖励标准

100%以上 3个月(同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加发1个月份奖金)。

95%~100%未满 2.5个月(同上)

90%~95%未满 2个月(同上)

第5篇

一、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

推动全民创业,是激发全民创业激情,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有效途径。顺利实现全镇经济发展目标,需要一种强大的内在动力。只有充分发动民众,集中民智,聚合民力,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创业积极性,把丰富的人力资源变成人力资本,把较多的民间资金变成发展资本,让全社会的创业活动蓬勃开展、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才能凝聚发展的强大动力,加快城镇经济的加速崛起。各村居、全社会各方面要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推动全民创业作为大力推进富民强镇的重大举措来抓。

二、总体要求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县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创业富民安县”发展战略,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迅速点燃全民创业激情,加快推进绿色跨越和全面小康建设步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催生一批创业主体,努力提高创业层次和规模,依靠创业激发活力、带动就业、增加收入、促进和谐,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发展目标

各类群体创业活跃,创业主体总量迅速扩张,全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新增不少于50家和400户。到“十二五”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总数分别达到200家、600户。

四、工作措施

重点实施全民创业“五大”工程,从创业主体、载体、项目、融资、服务五个方面提供创业支持,不断扩大创业规模,提升创业层次。

(一)实施创业主体培育工程

1.鼓励城乡居民自主创业。充分挖掘村居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能人大户、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科技人员、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退转军人、残疾人等“十大类创业主体”的创业热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由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和档案托管,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有创业项目、资金、场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停薪留职参与创业,一次性停薪留职为3—5年,签约期满后要求回单位的,可恢复上岗,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不影响工资调级;继续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按辞职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工作年满30年,或离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5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

(二)实施创业载体建设工程

1.建强村居创业点。各村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标准建设村居创业点,要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

2.设立高效渔业精品园区。帮助城镇社区创业者解决用地、用房难题。到2013年底,全镇要建成面积不少于1000亩的高效渔业精品园区。

3.充分发挥村居在发展经济中的独立主体作用,成立实业公司,示范和引领群众创业。到2013年底,每个村居至少组建1个创业实业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三)实施创业项目引导工程

1.围绕土地集中加快农业现代化推进创业。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行高效生态养殖业等农业项目创业。支持依托水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水产养殖业;支持返乡农民工、富余农村劳动力就地转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特色农业中创业致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2.围绕特色旅游加快生态旅游发展推进创业。围绕温泉度假村建设等生态旅游产业,拓展创业空间,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引导各类创业主体入驻螃蟹市场和温泉度假村美食街市场创业,挖掘民风民俗文化,开发特色民俗旅游项目创业。鼓励支持发展渔家乐、手工艺品等项目。

(四)实施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1.开展创业培训。充分整合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突出抓好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再就业培训,以已就业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以培育“小老板”为主要对象的创业培训等,每年免费培训100人以上。

2.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全民创业服务机构,在各创业就业部门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在镇行政服务大厅开设创业服务专区,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

3.降低创业门槛

(1)放开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

(2)放宽经营范围。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规范,凡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可首次不处罚。

(4)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要求。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元楼除外)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自主创办的商贸和服务型等企业实体(除限制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优惠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组织保障

第6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即辞职“下海”的逐渐增多。这是新形势下正常的人才流动,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建立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辞职只是向组织打个招呼,没有正式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组织批准,就擅自离岗;有的辞职后直接受聘于原管辖地区或者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利用在职时的职务影响进行不公平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规定,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公务员辞职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辞职权利,又要掌握好辞职的条件。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公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也不得辞去公职。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辞职申请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后去向;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申请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党委(党组)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指派专人与申请辞职的干部谈话;被批准辞职的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

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辞职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申请辞职的干部在任免机关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必要限制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离职后要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各地组织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应措施,保证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四、需要注意和解决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强化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监督,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辞职“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为党政机关保留工作骨干。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奉献精神,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要继续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干部施展才干、实现抱负创造良好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不得采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鼓励领导干部离职离岗经商、办企业。已出台此类政策的地方,要予以纠正,并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好相关问题。对乡(镇、街道)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进展情况,调查研究后再提出规范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是新形势下干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既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加以规范管理,又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

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有效管理办法。《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7篇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国探亲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由国内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发〔1986〕107号文件和本细则的规定,与本人联系,明确探亲期限,做好管理工作。对已经批准由探亲转留学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国内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应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以前将批准人员的名单(包括批准留学的期限、内容和国外所在学校的名称等)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并按国家对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的要求做好他们的工作。今后对出国探亲假和探亲期间转留学的审批,应严格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各地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并注明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意见的准假证明,依法受理审批。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院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院校)。

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

一、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二、审批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时,既要考虑对在国外学习时间较长的研究生及其配偶的照顾,又要考虑国内的工作安排和需要。

三、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如系国内的在学学生,所在单位(学校)不给予出国探亲假。

四、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时,公派出国研究生本人须同时向其国内选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书面申请的复印件报我驻外使、领馆备案。

五、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须填写《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申请表》(附表,本刊略),由所在单位根据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征求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学校)意见后,进行审批。

六、被批准出国探亲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由所在单位出具准假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探亲手续。

七、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八、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九、已探过亲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回国后申请再次出国探亲,亦按上述规定申报、审批。

十、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在探亲假期间取得可靠的经费保证及入学证明,要求在国外转为自费或公派留学的审批办法如下:

1.申请者须在批准的探亲假期满前至少两个月,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由探亲转留学审批表》(简称“JW106”表,另发)。

2.申请人的原工作单位审核其经费来源的可靠性、拟去学校的情况及申请人配偶的学习期限等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3.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我驻外使、领馆,由使、领馆通知本人。

4.申请转为自费留学者,其留学资助应来自定居国外的亲属。

凡出国前为国内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相当以上职务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或探亲期间联系到的资助为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奖学金、资助金,均应转为单位公派留学人员。被批准者,须与国内工作单位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内容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公证。协议书中的保证人由申请人在申请时提名,并须经国内所在单位同意。

十一、凡经批准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者,均须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

第8篇

一、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

1、实行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按照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精简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农村学校网点调整和学生数及学科结构变化,适时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办学规模大的中学、中心小学、村完小,严格按2002年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的师生比例配编;根据赣编办发[号文件精神,对中心小学以下的村小与教学点,实行按班额配备编制,每个班配1.5名编制,保证其办学的基本需求。县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对教师编制实行一年一核定。

2、严格控制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合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建立职责分明、管理高效的学校内部运行机制。学校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学校行政人员比例严格控制在10%以内。

3、科学规定教师工作量。校长必须深入教学一线,经常听、评课,及时了解教学工作情况。周课时量校长不低于4节、副校长不低于6节、中层干部不低于8节、高中教师12-14节、初中教师14-16节、小学教师16-22节,学校管理干部周课时量均含听、评课2节,高、完中校长周课时量可全部为听、评课。

二、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准入关

4、规范教师学历与资格管理。民办学校自聘教师与公办学校新聘教师必须符合《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要求,所聘教师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编公办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限定在3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否则调离其教学岗位并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民办学校现有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实行持证上岗,严把准入关。

5、实行新教师招聘考试制度。补充新教师必须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明确条件,规范程序,通过文化考试和面试及体检,择优录用。录用教师与县人事局按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有关要求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一年试用期,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后享受在职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教师聘用期满,经县教育局与人事局考核合格后可与县人事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人事关系。

6、建立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制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积极鼓励大中专学历应(历)届毕业生到农村公办缺编小学支教(代课)。应历届毕业生支教(代课)期间,建立其业务档案,由支教学校报县教育局备案,并可到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关系。参加过农村学校支教(代课)的高校毕业生,在新教师招聘考试中录用后其工教龄可连续计算。

三、合理调配编内教师,健全教师流动机制

7、加强教职工调配管理。严格控制乡镇学校之间教职工逆向流动,在农村学校教师缺编情况未解决之前,超编学校不得调入教师,特殊需要的,根据缺科情况调入专任教师。严格控制小学教师调入中学任教,边远山区严重缺编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调出,确保缺编学校教职工的基本稳定。

8、加强中小学校长管理。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民主管理学校。科级以下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根据干部管理要求归口县教育局管理。校长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免职或撤职。

9、建立农村小学教师支教制度。为促进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从2007年起,将分期分批开展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小学教师支教活动,对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教师需续聘或新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有到本乡镇缺编小学任教二年以上的经历。

10、建立县城教师支教与农村教师跟班学习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从2007年起,县城学校初中及小学教师(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需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必须到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支援农村教育。同时,选派农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班学习(时间一年),提高教师专业技术水平。

11、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办学。鼓励县内民办学校做大做强,允许中学教师到本县内民办学校任教,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审批程序按原渠道办理。三年期满后,如愿继续在民办学校任教,须补办离岗手续,要求回公办学校的,在每年六月份,本人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教育局予以重新安排工作,恢复财政工资。擅自到民办学校任教(职)者,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以擅自离岗论处;擅自到民办学校兼课者,必须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一级。因小学教师严重短缺,暂从严控制小学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

12、规范民办学校自聘教师管理。民办学校招聘外地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在每年9月1日之前报县教育局教师交流中心备案,并到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关系。办理了人事关系的,今后被聘用到公办学校可以连续计算教龄和工龄。民办学校须按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交纳社会保险。

13、加强借用教师管理。未经县教育局同意,学校之间不得相互借调教师,未经县政府研究同意,非教育系统不得借用中小学教师。非教育系统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师,由县教育局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借用。借用期间,中小学教师不能享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只能享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教师借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工作需要须继续借用的,必须重新办理借调手续。未经同意而被借用或超期未办手续的教师,原学校应及时通知其返校任教,自接到通知15天内不到岗者,学校可按擅自离岗处理,一律停发工资。学校越权批准或隐瞒不报,追究校长责任。

凡属农村学校干部异地任职未转编制、工资关系的人员必须在下一学年度开学前将编制、工资关系转入任职学校。

14、公办教师不许停薪留职或变相停薪留职。对已停薪留职或以借用、请病假、支教、跟班学习、离职进修培训、到民办学校任教为名搞变相停薪留职的离岗教师,首先由所在学校核查清楚,列出名单,并下达《限期返校通知单》书面通知其本人或登报公告,对逾期不归者,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县教育、人事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研究予以辞退。教师擅自离岗,所在学校隐瞒不报,出现一例给予校长行政处分。

15、严禁教师代岗、脱岗、歇岗行为。教师不得长期不上班雇用他人代课,否则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学校擅自批准教师请人长期代课要追究校长责任;校级领导不能挂职脱岗;未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能歇岗,否则一律停发其工资,并追究校长责任。

四、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16、提升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教师通过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研究生课程进修、在职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等途径,提高学历层次和水平,到2011年,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达15%,初中教师本科学历达60%,小学教师专科学历达50%。普通话水平语文学科教师达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他学科教师达二级乙等以上水平。计算机技能通过培训考试必须全部达到教育部门规定的一级以上水平等级。

17、加强脱产进修与读研教师的管理。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脱产进修(含越级进修)应由学校根据紧缺学科需要事先向县教育局人事股申报进修计划,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每年只能允许1-2人参加脱产学习。经县教育局批准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基本工资照发,回原校服务三年后才允许在县内调动,如调离县外,则需交回脱产进修期间的全部工资。

鼓励教师读研毕业后回本县工作,凡愿回本县工作的教师,报考时须与县教育局签订协议书,其工资由县教育局、财政局共同代管。教师读研毕业回本县工作满一年后,返还读研期间的所有工资。如不愿回本县工作的,其行政与工资关系就读时必须随迁。

教师未经批准脱产进修或读研,作擅自离岗处理,对已脱产进修和读研毕业超期未归的,由原校通知本人,限期一个月内回学校工作,对逾期不回学校工作的,作辞退处理。

18、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在职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根据赣人字[2002]49号文件精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由县人事部门组织培训考试,专业科目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教师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设选修课程与必修课程,必修课程主要是专业理论知识,选修课程主要是校本培训。必修课的专业理论知识每年实行闭卷考试,取得相应的必修课学分。教师继续教育学分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挂钩。教师年度考核和新聘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达到县教育局规定的学分,否则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职务一律低聘或不聘。

19、加强校长培训学习。凡担任中小学校长(含村完小校长)职务的,必须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参加校长岗位培训,任满5年的校长,还须参加提高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建立健全科学机制,完善教师考核奖惩和职称管理制度

20、建立校级领导考核制度。县教育局要定期对校级领导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工作业绩、管理能力和水平、勤政廉政等方面,考核结果记入任期档案。对校级领导任职期间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与重点使用,对不能履行职责、管理水平低的校级领导将予以及时调整;对擅离职守、、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校级领导要严肃查处。

21、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各学校要完善对教师的年度考核制度,学校所有在岗的教师都必须参加考核。学校制定的考核方案须经教代会通过,教师考核在每年12月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和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纳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对师德表现恶劣、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随意旷工、旷课(一年内累计旷课达15节以上)的教师考核一律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张榜公示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并报县人事部门备案。

22、健全教师奖惩制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教师,优先列入当年的县、乡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师德标兵与县级名师等评选范围,并优先确定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续聘和晋升的资格。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师,次年度不能晋升工资,且予以专业技术职务高职低聘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新教师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延期转正定级,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借调教师考核不合格的,一律退回原单位并予以低聘处理。

23、建立教师病退制度。对长期病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县教育局与人劳保障局核实,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办理病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