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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3-24 00:11:0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处理情况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处理情况报告

第1篇

【摘要】为了摸清广西乡镇垃圾垃圾处理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寻找潜在的项目,为公司开拓乡镇垃圾处理市场提供信息支撑,于2017年5月对广西乡镇垃圾处理开展了广泛的调研,通过调研基本摸清了广西乡镇垃圾处理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关键词】广西乡镇垃圾处理 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

为了摸清广西乡镇垃圾垃圾处理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寻找潜在的项目,为公司开拓乡镇垃圾处理市场提供信息支撑。

二、调研内容:

广西520个乡镇垃圾处理的政策、具体执行情况、主要处理工艺和执行项目对资质的要求。

三、调研时间安排:

2017年5月4日-5月27日

四、调研方式方法:

(1)网络查询和电话沟通相结合。通过各市县的政府官方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各区县市容局和住建局的联系方式,打电话沟通了解各县的垃圾处理情况。

(2)实地走访。根据搜集到信息,电话沟通了解区县的具体情况,重点走访近期有垃圾处理项目的区县。

五、广西520个乡镇垃圾整体处理情况:

(1)乡镇垃圾处理的政策:2016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两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根据该实施方案,指定了本区县的实施方案。

(2)实施主体:根据搜集的信息分析,各区县的实施主体不一样,主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容管理局、市政管理局、村寨局和各乡镇政府。

(3)完成时间:根据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4月30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完成验收;2017年7月31日前,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完成验收。但通过实际调研得知,现在很多区县的项目已滞后,现在很多项目正在实施或正在进行前期招标阶段。

(4)实施方式主要有如下方式:

4.1.勘察、设计(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的总承包,如陆川县村镇垃圾处理中心项目。

4.2.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及检验合格后的正式运营等总承包,如鹿寨县拉沟乡、导江乡、四排镇、平山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4.3.设计、土建、设备、安装一体化工程总承包,如上林县乡镇片区、村级垃圾处理中心总承包项目,这种方式是一种常用方式。

4.4.O计、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分开实施,如横县边远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这种方式是另一种常用方式。

(5)处理模式和工艺主要有:

5.1.实施方案要求离县城处理设施较近的农村垃圾,原则上纳入“村收镇转运县处理”体系;离县城处理设施较远的农村垃圾,原则上纳入“村收镇转运片区处理”体系;边远山区等交通极为不便的农村垃圾,按照不出村的原则就近就地处理。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垃圾转运设施、垃圾片区处理中心、边远乡村就近就地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村收镇运县处理”、“村收镇运片区处理”和“村屯就近就地处理”三种模式共同作用、覆盖城乡、具有广西特点的农村垃圾统筹治理体系。

5.2.有些乡镇通过修建中转站,把垃圾统一运到市区/县里统一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

5.3.有些通过村收镇运片区建立垃圾处理站,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处理。

5.4.有些乡镇通过村收镇运片区建立垃圾处理站,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处理。

(6)中标单位本地化和微小化。通过对搜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广西乡镇处理处理倾向于本地化采购,中标单位大部分都是广西的公司。由于广西乡镇垃圾处理需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有很多设备中标单位都是微小型公司。

(7)总承包和土建的资质要求如下:

7.1.设计资质:市政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乙级及以上专项资质或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乙级(含以上级);

7.2.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

7.3.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建造师证必须年检合格并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9)政府项目有很长的跟踪期。若是前期没有跟踪,待正式招标公告后,再跟进基本是没戏的。需做好前期与政府的关系,最好有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领导或住建局或环保局的领导,由上往下推,就容易获取项目。

(10)设备或项目的价格区间。通过搜集的资料分析,广西自治区政府给每一个片区处理项目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为250万元,若不足部分由项目实施的市县自己负责筹措。如10吨垃圾处理项目,有的项目土建含设备不到250万,有的280万,有的500多万。所以广西520个乡镇垃圾处理同等规模的项目价格很乱,要分具体的地域。经济发达一些,环保观念严格一些,前期中标单位与业主关系好一些,价格就会高一些。

(11)本地的作用很巨大。若没有前期打理相关关系,我们自己去找相关部门,或许能见到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但他们对我们一般不会给好脸色;若有项目正在实施或招标阶段,他们会以不可奉告或涉及到商业秘密不方便透露把你打发啦。没有做关系,想获得项目是比较难的。

六、后期的建议

(1)说服公司领导,在与相关省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时,把公司的固废领域纳入。通过高层的推荐,让省市领导知道公司在涉及固废领域,让各省市领导向下面区县乡镇推荐公司的固废处理。

第2篇

一、***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现状

近年来,***市通过生态市建设,工农业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已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正逐步开展治理。2005年~2007年,全市在39个村或集镇进行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推广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11430立方米,年污水处理能力到达139万吨,为全市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启了个好头。然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落后于生态市建设的要求,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仍未被纳入村庄整体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1、污水设施改造标准过低,明污转为暗污。

虽然在新农村建设中,新建了漂亮的公厕,部分农户家中也有了简易的污水处理设施,但由于目前全市农村及集镇大部分没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建后的设施真正达到无害化标准者甚少。所谓的“三格式”,实际为直排式。生活污水绝大部分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了河道或排出室外空地后任意渗入地下,少部分经化粪池简单处理后任意渗入地下,严重污染河水和井水,从明污转为暗污,致使一些河道和水塘成了天然的集污池。

2、少数铺设污水管道的集镇和农村。

一般采用雨污合流的排水体制,污水由明渠或明沟形式任意排放,而且沟渠的排水断面普遍偏小,常被垃圾堵塞,街巷污水漫流,严重影响周围环境。随着***市农村居住人口不断增加,生活污水产生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这已给***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带来严重的危害。“70年代淘米洗菜,80年代洗衣灌溉,90年黑致癌,新千年代熏臭无奈!”这是老百姓对河道水塘水质变化的感官评价,也是河道水塘水质逐年恶化的见证。水体的污染,使富春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雪上加霜,并直接或间接地严重威胁着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与健康。

3、布局不够合理,水资源浪费严重。

目前,在农村由于水资源相对丰富,节约用水的意识相对不强。而且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注重形式、应付检查者居多,治标不治本。各集镇行政村缺乏系统整体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设施不到位、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冲洗厕所座便器的水都是自来水,然排出去的水却是污水。特别在一些地区,由于属于砂石土壤,极易污染地下水或下游的河道水。“世界上没有垃圾,它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世界上也没有污水,它是排错方向的财富”。生活污水原本就是最稳定的水资源和最好的有机肥源,当用水和需水量增加时,污水的产生量和可再利用量的潜力也更大。中国有句俗语“肥水不流外人田”。而今,却把这些供应最稳定的宝贵的“肥水”当作“废水”排向了河海,成了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对农村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抓住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契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应用环保节能技术,农村生活污水不仅要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更要资源化利用;不仅要节约处理成本,更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为此对新时期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设镇村污水处理设施

第3篇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收入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3 4 5 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 2 3 4 5 6 7 8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1 2 3 4 5 6 7 8 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十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13 14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4篇

一、员工思想状况现状

__管理处下属各收费站开通运营几年来,部分员工工作热情呈下降趋势,存在着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的现象,阻碍着收费站、管理处的发展。我们围绕"员工积极性"的调研课题,深入基层了解员工思想状况,采取谈心、座谈等的各种形式,针对员工对目前工作的环境、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员工的职业倾向、对工资待遇的满意度、对收费站和管理处的认同度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员工的思想状态较稳定,能理性、客观的看待自己的工作,并能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但仍存在部分员工思想状况不稳定的现象,主要问题依次为:①工资待遇;②工作认同度;③员工培训;④管理处发展与自身的关系:⑤职业倾向。

二、员工思想状况的分析

经过对员工思想状况的摸底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调研结果反映出员工的思想状态波动较大,分析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单调、枯燥,产生了疲倦的情绪。管理处现有多数员工都是高速公路开通进来的老员工,年复一年的工作让员工产生了疲倦的心理,因此员工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工作热情逐年降低。

2、思想简单、单纯,不能正确对待工作。大多数员工没有正确认识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就业环境、竞争激烈程度等,高估或低估自己的能力,同时部分员工社会阅历不够,体验生活不够深刻,看问题比较肤浅,没有理性的、客观的去看待收费工作。

第5篇

xxx卫健局:

我院根据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现将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1、理论学习不全面,不深不细。理论和实践结合不够,理论不能有效运用于实践。根据上述问题我院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详细制订了集中学习计划和通过学习强国APP和甘肃党建APP等多种方式开展自学,使学习内容更加全面。学习后进行交流讨论,让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够更深更透,能更好的运用于实践。上述问题已经整改,我们将长期坚持。

2、部分村卫生室设置不合理,村医生业务能力较差。   对照上述问题我院按照健康扶贫的要求已经全部完成了村卫生室的规范设置。选派两名村医生参加集中学习,学习实践半年。

3、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再三解释后患者仍不理解时存在不耐烦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我院通过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和业务学习已经进行了整改并将长期坚持。通过整改提高了医务人员的能力水平和服务态度,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

4、公共卫生体检率较低,重点人群随风不及时,档案不规范。对照上述问题我院加强了公共卫生科的人员配置,通过宣传动员和入户上门体检等多种方式,争取在10月底 全面完成体检任务。加强对村医生的培训和指导,规范重点人群的管理。  

5、存在工作群聊天现象。针对上述问题我院通过加强职工网络意识形态教育,对工作群进行专人管理。目前该问题已经整改,我们将长期坚持。

第6篇

值班,既是各级机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机关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保障领导实施指挥、密切机关内部协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机关干部值班时需要注意的细节,欢迎大家阅读。

 

值班,既是各级机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机关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保障领导实施指挥、密切机关内部协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怎样才能值好班呢?

一、值班的一般程序

通常情况下,按以下程序进行值班。

1.接班。机关干部受领值班的任务后,应做好准备,按时到值班室进行接班。接班时,首先要向上轮值班员了解遗留问题和待办事项,以及领导对这些事项的指示;其次要掌握哪位领导值班,哪些领导在位,哪些领导外出以及出发时间、地点、任务;最后要认真清点和接收值班室的文件、器材和其他用品等。

2.熟悉情况。主要熟悉机关的当日活动情况,特别是主要部门的工作情况;熟悉下属单位情况,重点熟悉值班分队和所属基层的位置及活动情况。

3.处理问题。这是值班工作的主体部分。一是处理待办事项。对上轮值班中遗留下来的待办工作抓紧承办,达到件件有着落,要将结果报告有关领导,或通告有关部门,并记录在案。二是进行上传下达。将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迅速准确地报告给领导或上级或有关部门;将上级和领导的指示及时传达给下级;将友邻的有关情况通报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三是处置各种情况。汇集到值班室的情况,值班员要按照职责,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该答复的答复,该值班员处置的直接处置,做到事事落实。四是电话督促检查。也就是以电话的形式,询问、督促所属机关、基层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五是记录值班日记。通常,凡是值班中接收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值班员都要记录下来,以便交班时使用和将来存档备考。六是上报下属单位情况。就是将下属单位一日活动情况上报上级值班员和本级值班领导。

4.交班。交班时,值班员先简要介绍本人值班的基本情况,然后介绍受理、已处理和待办事项;介绍所属基层的主要活动情况和主要领导的在位情况;介绍收到和转送的文件、信件和其他情况等。

二、值班中受理情况的处置方法

1.对一般情况的处置。一是对上级事务的处置。对上级领导和机关的命令、指示、通知,值班员应采取边听边记或先记草稿然后加以整理的方法记录;当载体是传真报、电报和其他文件时,要归纳整理出要点,记在值班日记上。尔后,根据内容的重要程度、时限等级抓紧向值班领导或有关领导报告,请示解决的办法。

最后,逐项处理、逐件落实。二是对本级事务的处置。对本级领导和机关的命令、指示、通知,已有文字稿的应迅速下达,没有文字稿的值班员应对通话内容形成文字并请领导审阅后再下达;下达时,值班员应问清对方的单位、姓名、职务等,并主动介绍自己的身份,,然后在电话里口述所要处理的情况内容,直至对方准确地记下来。

三是对下级事务的处置。对下级请示、报告,当属于值班员的权限之内时或已有明确原则的,应直接答复处理,事后向领导或上级报告;当值班员无权处理时,应立刻向值班领导或有关领导请示,然后答复处理;一时处理不完或近期难以处理的,应把此事项的进度、遗留问题、未处理完的原因、今后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等记在值班日记上,并向领导或有关业务部门领导报告,以便适时安排解决。四是对友邻事务的处置。这部分的事务是指同级单位、部门或不相隶属的单位、部门之间的电话联系和商办事宜等。

如果对方了解不属于秘密的情况,值班员应热情相告;若自己不掌握,应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了解;如果对方通报情况,值班员应认真记录,然后根据情况的实际价值,报告领导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五是对接待事务的处置。对参加会议、学习取经、调查研究、公务往来、上访投诉等人员到值班室询问、联系、要求解决事宜等,值班员可先与有关领导、单位、部门联系,然后把他们介绍过去。如果来人所要找的单位、部门因故不能接待,或近期不能接待时,要向来人解释清楚。

2.对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是对紧急事务的处理。这类情况突发性、时效性较强,要求值班员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或边处置边报告。以火速解决问题为准,切忌呆板、教条。二是对地方请求帮助事务的处置。当接到这方面的情况后,首先要问清地方的要求,立即报告领导,并按领导指示,或通知有关部门具体承办,或婉言拒绝并作好解释。三是对纠纷事务的处置。对这类情况,值班员要把纠纷事宜进行要点记录,尔后跟有关领导或部门联系,或者直接介绍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当领导和有关人员不在时,要如实给当事人说明。

三、对值班员的基本要求

1.要熟悉业务,掌握要领。一是掌握情况要主动、全面、准确。要不单纯依赖于"耳听",被动地接收情况,而且还要"嘴问",详细地了解情况,力求对情况的来龙去脉有个整体的了解,并对各种情况进行核对,切忌粗枝大叶,模棱两可。二是处理情况要灵活、恰当、及时。对受理的情况,既要根据值班员的职责和领导的指示办理,也要善于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当机立断,灵活处理;要讲究科学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力求合情、合理、符合政策规定;要讲求效率,不上推下卸,不扯皮推诿,不懒惰拖拉,特别是在情况紧急、时间短促的情况下,要果断处置,提高效率。

三是记录情况要详细、规范、清楚。就是记录值班日记时要尽量把情况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记录清楚,整理规范,做到书写认真,杜绝潦草。四是交接情况要条理、精炼、齐全。交班前要认真整理值班记录,使其层次清楚;交班时陈述简要,不啰嗦;要把值班情况介绍全面,文件、器材交接齐全。

2.要遵守纪律,严守岗位。值班工作是一项严肃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值班员要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高度负责,认真坚守值班岗位,严格履行值班职责。确需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干部代班,不能擅离职守。

3.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是报告情况和反映问题要讲真话、报实情,既不夸大其词,也不轻描淡写,客观公允,实事求是。二是要有一种为领导和下属单位建设负责的精神,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要谦虚谨慎,热情周到。值班员在了解情况、上传下达、接人待物等方面,一定要态度和蔼,谦虚诚恳,谈吐慎重,保守秘密。

5.要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值班员无论接收报告、承办事情,还是处理某些问题,都要认真细致,严谨扎实,准确无误。防止似是而非,敷衍塞责,粗心大意。

第7篇

一、概念定义不同

根据国务院2000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从请示与报告的概念定义可以看出,请示是下级在遇到本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机构设置、人事安排、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项目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时请求上级给予指点,说明处理的原则和方法,或下级为了搞好工作,打算进行某些活动和事项,而决定权又不在本单位,特拿出意见,报请上级给予批复;报告则多是下级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陈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送表册资料或物品以及回答上级的询问。

二、行文区别

请示与报告虽同为上行文,但在行文上却存在很大区别。

(一)行文目的不同

请示是请求性公文,重在呈请,行文宗旨是希望得到上级机关的支持或批复;报告是陈述性公文,重在呈报,行文宗旨是下情上达,使上级机关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

(二)行文作用不同

请示作为请求性公文,要求上级必须做出批复,体现了请示主旨的求答性与执行性的统一,这是请示所独有的;而报告只是陈述性公文,主要叙述事实,起备案作用,不需上级做出答复(呈转性报告除外)。

(三)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绝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则比较灵活,尽量事前行文,但视情况需要也可事后报告或在事情进行过程中随时报告。

(四)主送机关不同

请示必须坚持主送一个机关(受双得领导的机关可同时抄送另一个领导机关),因为多头请示易造成意见不一或互相推诿,从而延误时间,贻误工作。而报告一般应坚持一个主送机关,但根据需要可同时报送两个或多个主送机关。

(五)行文内容不同

请示必须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文字简洁,内容单一,主题明确,以免使原来分属不同机关部门负责的若干事情混到一起,以便于上级批答处理;报告可以是“一文一事”的专题性报告,也可以视情况将若干有关联的事情综合在一起陈述,形成综合性报告。还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请示之中可以包含原本属于报告的内容,作为背景或缘由而使请示事项获得一种充足支持;但在报告中则不可以包含任何属于请示的内容,以免领导忽视对所请示问题的处理,从而影响工作。

(六)正文的格式不同

请示行文简单,开头写明请示理由,接着提出请示的具体事项和问题。对已决定拟办的事项则应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最后用谦恭恰当的期复性语句作结。报告的正文,特别是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涉及面广,篇幅长,写法多采用总述与分述相结合。正文开头部分进行总述,概括说明诸如有关工作的背景、总评价等,然后在主体部分分述,将报告的内容分条列项一一加以具体说明。

(七)结束语不同

请示与报告都要在结尾处提出希望和要求,但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急需得到解决的问题,行文用语应恳切谦恭,一般用“当否,请批示”、“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准”、“可否,请指示”等固定结语,且结语应单独成段;而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反映情况,无需批准,无固定用语,常用的有“特此报告”、“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等结语,但绝不能使用类似“请批示、批准”等结语。

三、归档处理不同

作为收文机关,请示应该归于“批办类”,供有关领导及时批阅、审查,给予回答;报告则应归于“传阅类”,相对于请示来说,有关领导可以先办紧要事,后看报告一类的公文,主要了解下情,不用回答。

第8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部落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