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08 06:06:0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诊所整改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为切实做好我市结核病防治整改工作,确保结核病防控策略在我市顺利实施,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部署,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13年上半年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的通报》(鲁卫疾控字[2013]53号)要求,对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工作对策,现将有关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初诊患者数较去年同期下降;
(二)确诊患者数较去年同期下降。
二、整改目标
(一)可疑肺结核病人就诊率占辖区总人口的3%;
(二)积极发现结核病人,完成省市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医疗机构疑似肺结核病人报告率100%,转诊率100%;
(四)结核病追踪率达到100%,追踪到位率达到95%,总体到位率在90%以上。
三、整改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组织领导
结核病是一种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在全球广泛流行,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重大公共问题和社会问题。要求我市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市2013年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宣传氛围
要求我市各医疗机构进一步细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悬挂横幅、板报、宣传栏、宣传品等宣传方式,针对不同层次的人群,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深入开展结核病防治政策和防治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不断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和国家对结核病人实施优惠政策的知晓率,营造我市结核病防治宣传氛围。
(三)加强疫情报告,积极转诊病人
要求我市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工作。
(四)构建三级网络,落实病人追踪
疾控中心、镇(街)卫生院(中心)和村卫生室(诊所)进一步完善三级追踪网络,对医疗机构报告未到定点医院就诊的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病人,实施三级网络追踪,及时反馈病人追踪到位情况,不断提高病人追踪实效。
***市卫生局
我县辖9镇10乡,276个行政村,总人口约62万。全县有医疗机构478户(其中公立医疗机构26家,民营医疗机构2家,个体诊所73家,村卫生所377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9家(含8个乡镇保防站)。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工作,县卫生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了由县卫生局局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卫生监督、妇社、医政、公安、人口计生委、食药监局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于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责任落实,确保了全县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措施,积极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一)落实各项制度,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得到了基本规范。
我县在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针对社会医疗机构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如各类登记本不统一、不规范、五花八门,有的诊所甚至没有登记本),我县制定了统一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各种消毒、医疗废物处置、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本等样式,由各医疗机构自行印制,以便促使各医疗机构更加规范执业;二是对各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实行统一胸牌制度,并佩戴胸牌上岗;三是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我县制定了《县个体诊所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试行)》、《县村卫生所规范化管理规定(试行)》。对个体诊所(含口腔诊所)和村卫生所的人员资质、岗位职责、诊疗规范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四是要求所有个体诊所都添置了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等急救设备。
(二)创新工作方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为规范医疗场次序,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我县着力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和制度建设,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健全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坚决依法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形成了“打非”的常态机制;二是加强监督,密切部门协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以城乡结合部、乡镇集贸场等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游医及药房无证行医、无证牙医等行为,对无证行医行为张贴“卫生行政取缔公告”,下达“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并没收药品器械。2014年,查处超范围行医案39起、聘用非卫技人员执业案23起,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15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77户,罚款人民币16.9万元;查处取缔无证行医案20户、罚没款人民币9.2万元。
(三)抓住审批关键环节,医疗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得到初步建立。
建立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责任制。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相衔接配合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规范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务人员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新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精神进行校验。一律由县卫生监督所根据人员准入情况和诊所基本标准的要求,提出现场监督审查意见。对凡未参加评审的机构和评审不达标的医疗机构将不予受理办证和校验,对达不到许可和校验的机构责令限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校验1—6个月,暂缓校验期满后仍没有整改到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四)实施了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一是根据《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定了《县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进度,提出了工作要求;二是合理划分医疗机构网格。按照“纵向抓延伸,横向抓覆盖”的工作思路,坚持“谁监督、谁负责”原则,实行划片包干、定点定人,建立起了“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网格化监管网络。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摸底,明确了县和乡镇监管片区,落实了监督人员和协管人员责任;三是以医疗机构为重点,建立了网格化管理责任制。按照文件精神,建立和落实了卫生监督网格管理公示制度,将网格责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在监管单位醒目位置进行了公示;四是各监督人员(协管人员)积极开展了监督巡查工作,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营造强大的打击“两非”舆论氛围,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两非”案件,建立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深入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为实现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目标创造条件。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查“两非”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两非”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坚决取缔无证诊所和无证B超窝点,全社会产生震慑作用。
(二)重点防控。以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和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升幅较大的地区、医疗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以农村已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育龄妇女,尤其是这类人群中的流动人口为重点人群,以孕情管理、B超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使用为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和清理整治行动,进一步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制度。进一步强化孕情包保责任。全面落实孕情跟踪服务、终止妊娠审批及孕检、引产、分娩、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止“两非”行为发生。
1建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定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各级卫生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含有从业人员照片等资料的从业人员信息库。严禁未经许可从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个体诊所、社区卫生室开展相关业务。
2严格《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制度。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实行统一规定格式、统一编号。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严格审查出具,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核实查验,依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3完善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定期调查清理。
4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承诺制度。层层开办从业人员培训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药品批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公开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实施“两非”行为。
(四)健全机制。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长效机制。做好统计监测工作,提高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全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地要结合实际,为加强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比照成立组织机构,组建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督导检查。
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获取“两非”案件线索;负责查处实施“两非”行为的育龄妇女和中介人;负责查处计生服务机构的两非”行为;负责向卫生部门通报、移交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两非”行为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等具体工作;负责对计生服务机构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负责对孕情进行清理清查。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
第一时间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嫌非法节育手术罪等犯罪行为;负责查处弃婴溺婴行为;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对线索明确的涉嫌“两非”行为的案件。利用侦察手段联合办案,为有关部门查处“两非”案件提供必要的支持配合。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徇私舞弊、包庇纵容涉嫌“两非”人员以及“两非”案件查处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依纪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牵头组织查处涉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两非”案件。
完善相关制度,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负责对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实名登记、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负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严厉查处医疗保健机构的两非”案件;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涉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负责组织对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个体经营户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等行为。
广泛深入开展以社会性别平等和关爱女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妇联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发挥群众团体和组织网络优势。发挥积极作用,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无证B超窝点等无证经营场所。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负责取缔无证诊所。
所属医疗机构及相关场所同步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驻黄各部队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
1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启动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2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集中清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对年以来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库反映的引产信息逐一核实比对,对年以来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进行清理复核,加强《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管理。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实名化管理。卫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对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年以来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进行清查。药监部门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和销售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二)综合治理阶段
1整改规范。各地、各部门继续深入推进清理清查活动。进一步强化措施,整改落实到位。并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B超备案登记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出生实名登记等各项工作制度。
2集中查案。清理清查、群众举报取得线索的基础上。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对涉案机构和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党员干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开除公职的坚决开除公职,该吊销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吊销,该给予经济处罚的坚决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案件查处,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起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
(三)督查评估阶段
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集中整治“两非”行为的专项行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工作情况,向省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提交专项行动报告,同时召开总结会议,兑现奖惩。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向市政府写出报告说明原因,限期整改,并通报全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抓出声势、抓出成效,不走过场。各地成立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人员名单要及时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协调。统一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联合执法,形成打击“两非”合力。各地、各部门要采取过硬措施、加大攻关案件查处力度,做到事实不查清楚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坚决杜绝地方保护和人情案的行为,确保不折不扣的完成目标任务。对跨区域的两非”案件,要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交流证据,实行联防联治,不允许隐瞒线索、各自为阵。
(三)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集中开展舆论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重要案件查处情况,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整治声势。要加大有奖举报工作力度,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州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县卫生局的指导,切实加强学习党的十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省、州、县卫生会议的各项精神。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高效的法制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作风整顿,继续做好党风廉政工作。领导班子带头,党员干部带头,认真执行各项政策,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承诺,做好各项工作。
四、加强卫生监督体系、信息化与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1.加强与上级沟通,积极开展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不断推动完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2.继续全面推行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并全面投入使用,初步实现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化管理。
3.继续全面推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大对协管员的培训和指导,充分发挥基层监督协管工作整体效能,提高基层卫生监督覆盖率。加强卫生监督协管以适应卫生监督工作要求,依形势发展需要,制订、修改、完善内部各项相关工作管理制度。
4.协助开展本乡镇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好检查记录,并督促整改。
5.负责本乡镇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和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配合卫生监督员调查处理。
6.协助处理涉及本单位的不良执业行为及非法行医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及时、主动提出整改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7.强化、规范内部管理。继续开展卫生监督员业务学习培训、六五普法教育学习、公务员道德教育、责任意识、廉政教育、政治思想、服务宗旨、做官做人做事的品格操守教育,提升卫生监督队伍整体素质。
五、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和州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并按照县卫生局制定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作步骤,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坚决打击。本着规范、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到位。
1.坚决打击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重点加强个体诊所、行医药店等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安全。
2.进一步掌握辖区内铁路施工单位内部医务室基本情况,清理有无无证行医行为,督促其完善合法手续。
3.继续加强清理农村、学校非法行医的诊所或医务室。严厉打击巫医、游医在农村串医行骗行为。
4.加强医疗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规范其执业行为。
六、继续加强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1.扩大对公共场所监督覆盖面,严格把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关,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存在公共卫生安全的单位,要求其限时整改。
2.继续加强宾馆、旅店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与卫生监督,指导宾馆、旅店必备硬件合理布局并全面完善,指导宾馆、旅店加强软件建设,做到专卷专档,卷内字迹清晰,档案摆放整洁。
3.继续全面推行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宾馆、旅店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推动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向规范、科学方向发展。
七、加强职业、放射卫生监督管理。针对我县职业卫生危害实际情况,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宣传,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做好预防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中毒防控工作,积极争取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工人健康检查,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教育。
八、加强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1、继续做好生活饮用水的监管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加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
2、本着保障安全的服务态度,加强对学校校医室、饮用水等涉及学校卫生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卫生安全问题的学校,提出限时整改意见,确保校园不发生重大卫生安全事件。
九、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医疗废物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探索与总结,推进传染病防治日常监督工作。
一、检查范围
辖区内所有第二类经营、使用单位。
二、时间安排
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10月20日。
三、工作分工
对第二类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稽查大队按照网格化分工具体负责。
四、检点
(一)对第二类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经营企业要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是否经批准经营二类;二是否设有相对独立的储存场所,基本设施牢固,设有防盗、防火等设施;三是否建有并严格执行购进、验收、储存、保管、供应、运输、退货等制度;四是否建有二类的专帐及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各项记录,是否能做到账、物、票、批号相符,记录清楚并可追踪;五是否从有经营资格单位购进二类,是否严格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渠道销售等。
(二)对第二类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使用单位要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是医院药房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场所储存二类;二是否建有并严格执行购进、验收、储存、保管、供应等制度;三是否建有二类的专帐及购进、验收、存储、销售等各项记录,是否能做到账、物、票、批号相符,记录清楚并可追踪;四是否从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五是药房药师是否履行处方调配审核职责,并按规定剂量销售;六是否存在为不得使用二类的个体诊所或其他医疗机构代购二类等。
(三)加强电子监管督查力度。督促辖区内第二类批发企业,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时上报本企业第二类制剂的经营信息,要求第二类制剂入库、出库环节,必须进行扫码和信息上传。监管人员要经常登陆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监控本辖区第二类定点批发企业预警信息,对已出现的预警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与公安、卫生部门的协作配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生第二类流弊事件的单位,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追究责任,切实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
立足于服务和维权的定位,该局在合同审查、诉讼承办、法律普及、咨询解疑和风险防范等五项基础工作上下功夫。通过加强五大基础工作的专业度,打造法律诊所“贴心护权益、专业解法疑、服务零距离”的品牌。
1.在合同审查方面
全面推动标准合同范本固化工作的开展,积极引导业务部门优先使用标准合同范本。对没有标准合同范本的业务类别,联合业务部门梳理合同常用条款,滚动修编参考合同文本,并推动各职能部门将参考合同文本固化为标准合同范本。常态化开展合同承办人培训工作,重点提高合同承办人的民商事法律知识储备和合同业务承办能力,确保合同承办人考试通过率达100%,从源头上控制了合同法律风险的产生。
2.在诉讼承办方面
全过程跟进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确保诉讼万无一失。对应诉案件,开展诉前案件准备会,对案件事实进行内部法律调查,引导责任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对主诉案件,深入分析诉讼的必要性,对非诉替代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以最小成本依法维权。对办结案件开展系统的分析总结,形成“一案一分析”报告,促进管理提升。
3.在法律普及方面
结合不同业务领域的法律知识需求,制定“选修必修”法律培训课程体系,在法律诊所内开辟了“法律充电站”培训基地,引入“体验式”普法理念,融合法律与文化元素,以微电影、文艺汇演、互动游戏等活动方式,打造了新颖的“法意沙龙”法律文化传播品牌;法律诊所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牵手市普法办,在“空中普法”电台节目向东莞市民普及电力法律知识,现场解答听众法律问题;联合市普法办、东莞日报社开展“反窃电”、“保护电力设施”法治新闻报道,携手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开展“假节能、真窃电”专题法治新闻报道,掀起全市打击电力违法犯罪行为的。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电力法律知识,传递电力法治理念,树立了法治企业的良好形象。通过丰富多样的活动,促进法律诊所品牌深入人心,促进员工法律意识普遍提高。
4.在咨询解疑方面
对于一般咨询,法律诊所直接答复解决,而对于疑难问题,诊所组织专家会诊,为咨询人提供客观、合理的法律意见。除了电话、线上咨询,法律诊所还积极开展“一线现场法律服务”,在纠纷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与业务人员面对面,指导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为后续纠纷解决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支持。
5.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
法律诊所着力在企业“建章立制”的过程中把好风险关。一方面,对“两书”(作业指导书和管理业务指导书)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因执行“两书”而违法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将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融入“两书”流程节点,通过执行“两书”实现风险防控落地。
二、横向贯通主营业务(Inter-function)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往往产生于业务第一线,因此法律诊所充分融入企业主营业务,前移法律风险防线。通过定期走访、沟通座谈、业务调研等多种手段,在防范安全生产、电网建设、市场营销以及综合管理等各个主营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收到很好的效果。
1.在安全生产方面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融入、依从和回顾工作,助力该局顺利通过安风四钻评审,确保全局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主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密切跟进相关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企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在电网建设方面
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法律诊所协助推动针对电网工程建设的地方立法,促进电网建设与市政规划的有机统一。梳理工程建设法律审批事项清单,编写《电网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指引》,明确建设用地许可、环评水保等重点行政程序的相关要求,杜绝违法强行施工行为的发生。强化对工程承包商、监理方资质证照的合法性审查,确保电网工程建设依法合规开展。
3.在市场营销方面
法律诊所积极推动营销部门开展供用电合同补签工作,强化合同法律意识,实现新报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署率达100%。开展“依法反窃电专项行动”,联合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电力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刑事法律手段震慑窃电犯罪分子,积极采取民事法律手段追讨被盗电费。深入分析法律案件背后的管理原因,促进市场营销业务的管理提升。
4.在物资采购方面
法律诊所重点开展对招标投标管理流程、主体资格等关键环节的合法性审查,规范企业招标投标行为。整理全局对外采购业务类型,重点细化产品质量、专业标准等条款约定。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固化财务支付条款,严控资金法律风险;引入廉洁保证条款,营造风清气正的商务氛围,防范审计法律风险。
三、整合搭建系统平台(System)
系统平台是法律诊所有效运行、发挥作用的基石。支撑我局法律诊所的系统平台主要有信息系统和人才储备库。
1.在信息系统方面
着力推动法律工作的信息化进程。通过OA系统,法律诊所可以对全局合同进行审查和对招投标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这样做既固化了审核流程,又节省了文件传递时间,还确保了法律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基于法律诊所门户网站,该局搭建了法律诊所“网上接诊”工作平台,开辟了法律知识普及与分享、重点法律法规查询等专题栏目,建立了“选修必修”法律课程体系,让全局员工随时可以进行法律知识学习。
2.在人才储备库方面
坚持“实战锤炼育才”的人才培养原则,利用法律诊所的众多实践机会孵化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诊所的咨询解疑、合同审查、争议谈判、诉讼承办等需要法律知识的工作,都要求诊所人员深度参与,提高专职人员的各方面业务能力。通过“送法下基层”、基层调研、为基层授课等方式,增强专职法律人员对一线业务的了解。举办合同法、电费回收法律风险、触电人事损害法律风险等的业务法律培训班,对兼职法律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升其在本专业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借助局人才“摇篮计划”,吸纳懂法律、会管理的非法律岗位人员,通过借岗实习、轮岗培训等手段,培养后备法律人员。
四、建立完善诊断模式(Diagnosis)
该局法律诊所在CIS矩阵管理模型上进行“微创新”,加入“法律诊断”(Diagnosis),探索形成了CISD矩阵。目前法律诊断主要从管理流程、个案咨询和数据信息三方面入手。
1.流程诊断
借全局管理流程再造和固化的契机,全面开展管理流程的法律诊断。结合法律风险数据库,开展管理流程中的法律风险识别比对工作,突出关键节点和关键岗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组织业务管理部门讨论并修编管理流程,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的产生。
2.个案诊断
通过1500咨询热线、网上接诊和当面咨询等渠道,收集法律咨询个案,深入分析每个法律咨询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事实分析、法律研究和管理融合等环节,形成切合企业实际的法律意见书,促业务部门形成合理稳妥的工作方案。
3.数据诊断
数据是管理的基础,因此法律诊所十分重视数据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法律诊所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收集基础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归类和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法律诊所运营报告。法律运营报告不仅对数据展示,还对数据背后的管理原因进行研究,并给出管理改进建议。
五、结语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镇“十小”整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针,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治劣与扶优相结合,以块为主、突出重点、堵疏相济、注重实效,构建“政府为主负责、部门各负其责、业主自律诚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快推进执法监管向农村延伸,着力改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扩大消费需求,推动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要求。以推行新型业态、集约经营、行业整合等为抓手,推动“十小”行业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的转变,规范提升“十小”行业,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市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巩固和扩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20*年目标。摸清全镇“十小”行业的基本状况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制定“十小”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在此基础上,注重典型示范,总结“十小”整治规律,开展“十小行业示范点”创建活动。
2009年目标。全面开展“十小”整治行动,推动“十小”行业按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即扶持引导基础条件较好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上规模、上水平;改造提升基础条件较差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范要求;关停并转达不到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对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条件恶劣、产(商)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又不主动整改或屡次整改仍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打击或关停,净化农村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2010年目标。巩固和深化“十小”整治成果,制假售恶、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十小”行业生产经营行为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农村市场监管网络基本形成;“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健全;农村消费安全得到较好保障。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象: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农资、液化气、音像制品、美容美发、农村客运等涉及群众身心健康安全的产品或服务站、点、店、户。
重点区位:屠宰场、饲养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鲜产品市场、小食杂店、小型餐馆、药品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及周边、学校周边等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
重点问题:生产经营中“脏、乱、差”和“无、散、低”等问题。具体包括无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从事音像制品、客运经营的行为等。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督促纳入监管的小作坊业主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组织生产;以桶装饮用水、“两豆”(豆制品及豆芽)、干制海产品、茶叶、米面制品等五类食品为重点,会同工商、卫生监督所等职能站所加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达不到取证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取缔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积极创造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龙头带动、辖区集中等“五种模式”整合提升,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促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做到:证照齐全;生产场所符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三框一盒”齐备,并执行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操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等。
(二)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会同工商所、卫生监督所等职能站所,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促使小食杂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店面整治卫生;严格实行台帐登记制度;严禁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通过整治,争取将小商店逐步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并对有关的定点、专业供应(批发)商逐步建立档案,纳入监管范围,全面建立索证票制度。
(三)小餐饮店质量安全整治。会同工商所、卫生监督所等职能站所,逐步推广实施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证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餐饮原料进货登记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将流动经营的小餐饮摊点基本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整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发放卫生许可证。参照20*年*市政府颁布的《*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要求,落实环境治理措施,规范餐饮废弃油脂的收集,防止泔水油流入食品市场。促使小餐饮店、小农家乐、小食堂做到:证照齐全(需证照的)并上墙;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进货台帐并实行进货验收;有专用的垃圾桶;餐饮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穿戴整洁。
(四)小药店(小诊所)质量安全整治。会同工商所、卫生监督所等职能站所,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认证和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禁止超范围经营。促使小药店(小诊所)的药品、药品专柜(零售点)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场所整洁卫生;严格执行药品购进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完善药品储存条件,做好库存药品养护;按规定销售和使用药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药品;严禁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严禁违法虚假药品广告。
开展小诊所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促使小诊所做到:证照齐全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场所整治卫生;属于强制检定的医疗器械必须100%检定;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五)小农资店质量安全整治。会同工商所、卫生监督所等职能站所,推进农资店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杜绝禁用农药的销售,严厉打击销售劣质农资坑农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使小农资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相符;建立化肥、农药、兽药、种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资的进货索证和销售台帐制度;执业人员具备农资销售相关专业技能和一定的农资使用指导能力。严厉打击无销售农药资质的销售点,查处超范围经营、农药化肥含量不足、故意“坑农”等行为,建立剧毒有害农药流通台帐制度,确保农资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整治,争取将辖区全部小农资店纳入监管范围;将农资供应(批发)商100%纳入监管范围,并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六)小菜场整治。会同工商所、规划所、卫生监督所等职能站所,延伸农贸市场监管触角,加强对农村小菜场整治力度。严禁经销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食品以及证照不齐全单位生产的豆制品、米面制品等食品。促使小菜场做到: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固定和临时小菜场,确属群众生活需要并已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加强引导和管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严重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
(七)小美容美发店整治。会同边防派出所、工商所、卫生监督所等职能站所,督促业主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操作规程,加大对消毒杀菌设施的投入,预防感染和疾病传播,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服务的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使小美容美发店,包括足浴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具备必需的消毒杀菌设备和工作间,经营场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以及毛巾等用品定期消毒;查验化妆品、消毒用品等质量,建立并实施索证索票制度。
(八)小音像店整治。会同边防派出所、工商所等职能站所,保护知识产权,严禁租售盗版音像制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厉打击销售、暴力、迷信等违法音像制品;加大对音像游商地摊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黑网吧”。同时针对“小书店”(包括小网吧、小娱乐厅)结合整治。促使小音像店、小书店做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行业经营许可;小音像店、小书店经营的音像制品有合法进货凭证,正版率达到90%以上;“黑网吧”得到有效遏制;小音像店、小书店有良好的经营秩序。
(九)农村小客运质量安全整治。会同边防派出所、稽查站、交警中队、安监中队、工商所等职能站所,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和无证营运等违法违章行为,严禁使用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件拼装的车辆从事客运。整治农村客运经营秩序,严格执行客运营运许可、客运车辆定期检测、司乘人员资质审查、客运安全管理制度。促使农村小客运业主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运人责任险,遵章守法,不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十)小液化气供应点质量安全整治。会同边防派出所、工商所等职能站所,严格执行液化气经营的布点审批规定,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准入门槛,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液化气供应点的经营行为,加强液化气经营场所和气瓶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增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建立行为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明码标价,并对其上游的定点供应(批发)商100%建立档案,纳入监管范围,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通过整治,促使小液化气供应点做到: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经营场所和瓶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液化气使用钢瓶100%经过检验合格并建立定点充装供应合同,已充装气瓶上明显清晰标明充装单位,不短斤缺两;从业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建立进货登记台帐并索取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
四、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镇“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具体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位,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整治与规范任务和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同时,切实为“十小”整治提供经费、装备等保障,推动整治与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二)堵疏结合,分类治理。要以落实省委“两创”总战略为重点,把整治工作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群众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坚持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整治与创业就业的关系。要整治问题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更要注重规范、服务、提升,做到宽严相济,让更多的群众成为创业者。二是整治与便民利民的关系,既要关停取缔一批无证照及制假售劣的“十小”单位;又要帮扶整改一批“十小”单位达到规范要求,方便群众生活。三是整治与发展传统产业的关系。在大力整治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十小”单位的同时,分类制定整治标准,打扶结合、疏堵并举,鼓励和帮助“十小”行业通过连锁配送、合作经营、区域集中、联合加工等多种方式联小做大、规范发展。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围绕整治重点和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辖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同时,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等途径,不断完善治理网络,推动“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建立全镇“十小”整治宣传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宣传栏、宣传画册等方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宣传开展“十小”整治与规范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消费安全意识。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公布“十小”整治与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先进经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对公民的监督权实施有效保护,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努力营造社会关心、重视消费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