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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12 00:44:3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司法行政化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司法行政化

第1篇

(一)抓基层、促稳定。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把基层基础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全面加强基层队伍建设、组织、业务等方面的建设,整合资源,强化管理,切实提高基层工作整体水平,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1、全面完成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按照《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及年度计划,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科学规划,合理排序,在今年完成5个所的建设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争取提前完成全区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2、扎实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以创建示范司法所为载体,加强特色司法所建设、服务型司法所建设,通过抓点带面,切实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水平。同时积极争取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通过制定学习培训、素质拓展、典型培养等工作制度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等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司法助理员队伍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司法助理员的主观能动性,以业务建设的强化推进司法所各项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3、切实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完善归正人员报到登记、建档立卡等各项制度,继续建立和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基地。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突出重点人员监管,在思想教育上给予倾斜,勤走访、勤分析。对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较高的人员要实施重点管控、重点教育、重点帮助、重点转化。完善帮教组织建设,充实和发展帮教工作志愿者队伍,确保每个帮教对象有相应的帮教小组、有完整的帮教档案,杜绝因漏帮、漏管导致重新违法犯罪。

(二)抓重点、促全局。坚持重点工作重点抓,对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重点工作,在精力、人力、物力上重点投入、重点抓,推动和促进其他各项工作的落实。

1、要深化“五五”普法工作,实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及时调整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召开普法依法治区工作会议。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职能优势,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做好普法工作。并邀请区人大、政协对普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是以贴近百姓生活的涉法问题作为普法宣传的切入点,在充分利用原有法制宣传阵地的同时,构筑*法治网、村(居)民法治学校、“新*人”法制学校、法制专栏、普法广场、法治短信等新平台,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普法工作的良好氛围。三是组织好浙江法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突出法制宣传重点,丰富法制宣传内容,增加法制宣传效果。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加大普法专职人员、联络员和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四是做好对已达标的“民主法治村(社区)巩固提高工作,并加大对“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力度,落实浙江法制宣传栏60%的达标任务,加强民主法治村创建台帐的规范化建设,形成年初申报、年中指导、年末考核的良性循环体系,把“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并结合村级选举换届工作,对全区所有村两委干部进行法制培训

2、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优势,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及时将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消化处理在基层。全面规范“职业调解员”的队伍管理,通过完善健全工作、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职业调解员”队伍。通过全面落实人民调解计件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全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起到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开好社区矫正动员大会,做好各镇(街道)组织机构的设立和志愿者队伍的组建。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形成合力。全面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信息档案,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依法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质量。

(三)抓服务、促规范。紧紧围绕我区“十一五”规划的启动实施,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大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重点抓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规范、办案办证程序规范和管理行为规范建设。一是有效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继续组织律师参与每个月的区领导接待日,推动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提供高效服务。二是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合理调整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布局,向规模化发展。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聘请法律服务行风监督员,并通过机关网站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对外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导,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培训,调动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利用基层法律服务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于基层、满足群众法律需求、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首要位置。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拓展服务领域,把基层服务重点转移到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解决以诉讼和解答咨询等方式化解群访、缠访等问题上来。

3、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确保法律援助“民心工程”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加强“12348”法律援助窗口建设,落实办公场所“沿街落地”工作。进一步延伸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加强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推动在村居、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完善区、镇(街道)、村(居)的三级网络,满足更多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保证办案质量。积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科学调配区内法律服务资源,加大法律援助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办理力度,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尽快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

(四)抓作风、促素质。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根本,以狠抓作风建设为突破口,以提高人员整体素质为目标,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开拓创新,为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提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2篇

    【关键词】行政规划;司法审查;可诉性;救济请求权

    【正文】

    在现代西方法治原则下,行政法治是通过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约束和监督来实现的。{1}(P77)这一规律对我国的法治实践同样适用。行政规划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运行方式,同样也应接受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实现对行政规划的司法审查,是保障行政规划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的重要前提。

    一、司法审查在规制行政规划中的作用

    (一)规制行政规划的必要性

    行政法治要求将行政主体的裁量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运用法律手段对行政规划过程予以规范和控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一,规制行政规划,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法治的核心最终会涉及政府的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2}(P30)控制行政主体的权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行政法的核心目标。行政规划作为一种具有显着辐射效果的行政活动方式,通常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财产权益,有些场合甚至是重大和长期的影响。因而,控制行政规划权力的运用,使其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是维护和促进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第二,规制行政规划,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的运行过程,是一种对公共利益予以集合和分配的过程。公共利益需要通过个人利益予以集合。{3}(P1)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行政主体虽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公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这个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也就符合公共(公众、社会大众Publikum)的意义。”{4}(P186)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代表公共利益,在实践中经常会受到拷问。因为行政主体所追求的利益可能与公共利益相背离,甚至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而行追求私利之实。因而,必须对牵涉广泛利益主体的行政规划权力,特别是行政规划中广泛存在的裁量权予以限制。

    第三,规制行政规划,是推动行政法治进程的需要。通过各个单行立法来控制行政主体不同的行政活动方式,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典型特征。例如我国的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为例证。但是,由于行政活动类型繁多,针对每一种行政活动方式进行单行立法是一项非常浩大的工程。而且在目前关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针对行政规划进行单行立法似乎操之过急。由于 “行政法主要就是行政程序”{5}(P32),因此,由将来的 《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规划的适用范围、程序等进行规定、实现行政规划的法治化,更为实际可行。

    (二)司法审查是规制行政规划的重要方式

    行政规划领域存在普遍而宽泛的裁量权,使得对行政规划的规制尤为不易。对行政规划的规制,必须选择有效的方式和路径。对行政规划予以规制,主要有以下方式:

    第一,法律原则的规制。在规制具体行政行为方面,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法律原则不仅可以指导行政机关合理行政,而且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将法律原则引入法律体系之中,既是为补成文规则之不足的需要,也是为限制自由裁量权之需要;它既为司法能动性提供了依据,也为司法能动性界定了合理的范围。”{6}(P279)除应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外,行政主体在行政规划的过程中还应遵守一些特定的原则,这些特定的原则对于规制行政规划同样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第二,实体法的规制。在现代法治体系下,行政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法律授予的权力才具有正当性。行政规划权力同样如此。对行政规划权力的控制,首先即依赖于实体法控制。“所谓实体法控制,即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划权力的来源和制定行政规划的空间进行控制。”{7}(P9)在行政规划实践中,由于不同的行政主体之间制定行政规划的权力界限并不清晰,因而如何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是在规划决策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难题。而有效的解决方法只能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行政规划的权力范围,即对行政规划予以实体法规制。

    第三,程序法的规制。虽然实体授权规则不可或缺,但是行政程序在规制行政规划方面则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因为,“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机制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2}(P32)此外,行政权力的扩张也使得程序在规制行政权力方面的作用日益强化,“程序的规则所以重要,正是因为在实体法上不得不给予行政机关巨大权力的缘故。”{8}(P152)通过行政程序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和平衡,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促进行政权行使的效率,平衡行政权和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关系,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征。{2}(P28)行政规划的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决定了对其予以实体法规制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实体法规制并不能确保行政主体不滥用行政规划权,因此,行政规划的程序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对人参与、行政公开、听证等程序制度就成为规制行政主体的行政规划裁量权的必然选择。

    第四,司法审查的规制。“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规划能否纳入救济制度的范围之中,对于行政规划的规制效果而言具有很大的影响。如果行政规划被排除在救济制度之外,那么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利益诉求在受到行政规划行为侵害时,就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行政主体也会因为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而更易滥用行政规划权力。如果将行政规划纳入救济制度的范围,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当然,这一切是建立在救济论行政规划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有效性基础上的。总之,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是规制行政规划权力所不可或缺的。

    二、关于行政规划可诉性的争论

    关于行政规划是否可诉的问题,无论是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还是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行政规划的可诉性问题都存在广泛的争议,主要原因即在于行政规划行为定性的困难。“行政法计划的法律救济取决于其表现形式。一旦其法律形式被法律规定或者得到明确,法律救济的途径和种类也就相应地得以确定。”{9}(P185)所以,如果不能准确界定行政规划行为的属性,就无法解决其可诉性的问题。

    在德国,关于行政规划的可诉性问题曾存在对立的见解,但随着《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以及司法实务的发展,此类争议目前已不复存在。目前德国的通说认为,计划确定裁决属于权利形成性的行政行为。{9}(P258)据此,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提起诉讼在德国已无异议。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德国只能针对计划确定裁决才能提起诉讼,对于一般的、未经过计划确定裁决的规划,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台湾地区,公法学界继受了德国的主流观点,均认为计划确定裁决属于权利形成性的行政行为,应当允许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但台湾司法部门对于“计划变动”能否接受司法审查的态度,则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台湾司法部门最初否认对行政规划变动的诉讼救济。如台湾行政法院1971年判字第738号判决认为,“行政官署本于行政权作用,公告实施一种计划,对于一般不特定之规定,而非个别具体之处置,自不得认为行政处分而对之提起诉愿”,而1976年裁字第103号裁定则重申了这一观点。直到1979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才对这一观点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认为“主管机关变更都市计划,系公法上之的一方行政行为,如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人民之权利、利益或增加其负担,即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确定之多数人之权益遭受不当或违法之损害者,自应许其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以资救济”。[1]但是,这种做法受到学界质疑,如台湾学者林明锵认为,将计划变更行为认定为行政处分是与计划本质原属一般性、抽象性之特质不尽符合的,正确之策应是催促立法者制定一套保护权利直接受影响者之法律机制,如程序参与透明、理性的公开程序和依法计划等。{10}(P466-467)

    在日本,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行政规划的可诉性存在较大分歧。学界一般认为,“具体的事业实施计划实质上决定着有利害关系者将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若公共事业的实施有非法的地方,早期纠正违法行为,合法的实施有关事业,无论是对事业主来说,还是对于国民来说,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所以,“大多数日本学者认为,也许还不能对承认抽象的基本计划提起诉讼。但是,当怀疑具体的事业实施计划有违法性质时,应该允许提起诉讼,以谋求阶段性疑问的排除,然后再重新开始公共事业的实施。”{11}(P563)但是日本司法界的态度则显得相对保守。法院的判例长期以来坚持认为即使是拘束性的计划也不具有处分性。最高法院否定了作为拘束性计划即土地规划事业的计划的处分性,认为“该计划不过是事业的一种蓝图,以公告事业计划对国民加以限制,仅停留在法律赋予计划的一种附带性效果,而不是对特定个人的具体处分。因此,争讼该计划自体,缺乏争讼的成熟性乃至具体的案件性。”{12}(P57)然而,最近的判例虽然是极为限定的,但也出现了承认行政计划具有处分性的倾向。因而,在日本司法实务界,逐步将行政规划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一个基本趋势。

    在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行政规划是否可诉的问题并未引起很大的争议,学界普遍认为在现行的行政诉讼体制下,行政规划难以纳入司法监控的领地。究其原因,一是行政规划被界定为抽象行政行为而不能将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行政规划可能由于尚未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而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也有学者认为,“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提起诉讼,还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除了没有德国法上的‘计划确定程序’制度之外,主要障碍还在于行政计划程序性规定的缺乏。”{13}(P144)但是,也有学者对行政规划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出了质疑,认为“尽管诸多行政计划看似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事项具有综合性,不直接针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但不得不承认,由于相当多数的行政计划,特别是指令性计划(拘束性计划)事实上对特定范围的人已经造成实际权益的影响,并且由于计划的制定和变更而权益受损,因此,不能单纯依据行政计划的形式是否为抽象行政行为来决定可诉性,而应当从信赖保护的角度,结合行政计划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14}(P180-181)

    三、行政规划的可诉性分析

第3篇

2006年办事处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区委七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全面推进“法治新浦”、“平安新浦”建设,加大基层基础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推进民主政治的能力,构建和协社会的能力,改造特殊群体的能力和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为构建和协社会、服务跨越发展贡献力量。2006年工作目标是:1、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2、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无越级上访事件;3、落实学法制度,抓好重点对象学法,领导干部学法列入党委中心组学法计划;4、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创建工作,达到市级规范化要求;5、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各项制度,继续探索“大调解”平台作用以及功能的发挥。

一、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

司法行政工作直接面对基层,面对群众。司法行政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2006年,我处司法行政工作一个至关重要的工作就是全面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继续加强与工作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的业务培训,以务实和求实为工作目标,做到通识与通才培训兼顾。二是进一步要求工作人员和基层调解员进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的自学,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制作的水平。三是注重工作经验的积累和运用。特别是相似案件处理方法比较分析,有助于提高业务技能。

二、继续发挥“大调解”平台作用及其功能

首先,要进一步将工作力量、工作重心前移,把摸排和预防工作放在工作的重点来抓,做到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钝不宜激,宜小不宜大,把钝化控制矛盾的形成和激化作为前移工作重点,进一步减小大调解平台的压力。其次,抓人民调解的潜能挖掘。人民调解是我们一项重要的传统业务,要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机制中的主力军地位,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着力提高调解人员整体素质。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年内有计划地组织开展4次纠纷排查活动,集中调处和化解带有规律性、季节性的矛盾纠纷,调解率达到100%,调处成功率达到98%以上。

三、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继续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我处社区矫正工作重点,是要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上下功夫。要按照“重在矫正”的要求,进一步创新方法,不断提高矫正程序的严密性和矫正手段的科学性,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强矫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合力,努力提高矫正质量。要按照“抓住重点、培育亮点、形成特色”的要求,着力完善规章制度、质量评估、安全保证等体系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实践总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来关心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完善矫正工作程序,健全志愿者队伍,加大督查指导力度,提高矫正质量,确保矫正对象不脱漏管和无重新犯罪现象。

第4篇

一、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服务企业转型升级

1.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做好船舶修造、水产加工、航运、房产建筑四大支柱行业平稳发展文章,主动参与经济建设主战场,围绕舟山发展海洋经济的四大支柱行业,加强与发改委、经贸局、港务局、城建委、工商局等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联合发文出台具体措施,为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经济建设搭建平台。

2.鼓励律师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为企业的资产重组并购、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管理和运作、强化困难企业的破产保护、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帮助企业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进一步整合职能资源,提高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的作用,努力维护企业经济危机化解过程中的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

3.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引导法律服务队伍积极为企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继续组织律师为企业开展法律体检活动,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注重通过律师渠道收集供党委政府参考的高质量信息,并探索新的服务载体。

二、做精专项经营工作,服务重大项目

4.继续巩固司法行政服务重大项目专项经营工作成果,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完善工作流程,鼓励首创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促进工作均衡发展,进一步做精专项经营工作,使其成为常态性工作。

5.在继续服务好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同时,拓展工作领域,为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提供专项服务。主动与党委政府出台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接轨,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舟山经济社会发展。

三、深化普法依法治理,服务法治舟山建设

6.发挥普法办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为各部门参与普法依法治理搭建工作平台,进一步推进大普法工作格局建设。会同市直机关党工委开展“法治机关”建设活动,在全市公务员中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继续向公务员赠送法制台历,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联合工商部门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促进企业诚信依法经营。联合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法工作,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7.巩固“普法之光伴您行”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新的播放阵地,筹建海上法律图书角。继续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完善“法律拥军”工作机制,为部队提供“套餐式”法律服务,为舟山双拥模范城建设增添新举措。针对舟山宗教文化影响广泛的特点,开展法律进宗教场所活动,向宗教人士和信徒普及法律政策知识,帮助宗教团体、宗教场所依法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鼓励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中融入爱教守规、爱国守法的内容。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融入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业务当中,使各项业务的实践过程成为法律知识的普及过程。发挥法学会的理论研讨作用,为促进法治舟山建设献计献策。

四、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力量,服务新渔农村发展

8.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大在渔农村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在渔农村的知晓率;加强渔农村法律援助站点建设,方便渔农民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适当放宽渔农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简化涉渔农法律援助手续,让更多的渔农民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9.结合舟山实际全面推行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继续发挥新渔农村建设法律助手作用,组织引导法律顾问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制定村规民约和合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协助困难群体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方式,积极为渔农村基层组织和渔农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渔农村民主法治建设。

10.积极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职能搭建平台,教育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扎根基层,积极服务渔农村改革发展,为服务保障民生提供经济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大在渔农村地区的公证宣传推介力度,围绕经济民生探索开拓新形势下渔农村地区土地流转、渔民转产等领域的公证服务,不断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健全渔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促进渔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11.继续深化民主法治社区(村)创建活动,联合新渔农办对渔农村社区干部和村两委会成员进行普遍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基层干部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联合相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送法下乡”系列法制宣传活动,联合文广部门编排一批适应基层人民群众需要的法制宣传文艺节目并在乡镇巡回演出,举办全市渔农民法律知识竞赛,继续开展送法制春联、举办法制灯谜竞猜等活动,在丰富渔农村地区文化生活的同时,提高渔农民的法律素质。

五、融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

12.主动融入到“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这一舟山基层管理主模式中,把司法行政工作的最末端延伸到网格中,把基层司法行政的资源力量凝聚到网格内,把司法行政的业务数据载入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在网格内建立“人民调解员、法制服务员、法援联络员、社矫工作员”四大员,做到持证上岗,开展业务培训,满足网格内居民的司法行政管理服务需求。进一步推进直属司法所建设,以司法所建设为平台,突出抓好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工作职能在基层的落实。

13.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在五个方面寻求突破:一是逐步突破体制。提高直属司法所比例,延伸司法行政工作触角。二是力求破除机制性制约。完善已有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机制。三是加大化解保障性困扰。以落实省财政厅、司法厅有关文件为抓手,推进基层人、财、物长效保障机制建设。四是大力提升服务性能力。加大市、县(区)局对基层单位的工作指导力度、业务培训力度和其他服务力度。五是努力强化激励性力度。表彰奖励尽力向基层倾斜,通过有效激励手段,激活基层工作热情。

14.通过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尽力达到十项工作目标:一是直属司法所比例明显提高,达到或超过省厅考核标准;司法所建设努力朝“执法合法化、队伍专业化、工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的目标迈进;在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立配备准专职工作人员的司法行政服务工作室。二是大力推进专业化调委会建设,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全面对接;保障“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中的调解服务需求;调解成功案件数同比上升;建立优秀调解案件点评制度,加大对优秀调解案例的奖励力度。三是建立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化网络共享平台,实现市局、县(区)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网上联网办公。四是乡镇街道配齐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五是法律援助基层组织网络健全,切实发挥作用;办案量同比递增15%以上。六是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达到省厅考核要求,对村两委会成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七是对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培训、发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对其进行年审。八是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切实发挥作用;全面推行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组织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九是全面建立归正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金制度,解决归正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第一顿饭”问题。十是司法所各类工作台帐规范健全。

七、发挥综合维稳优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5.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舟委办[20*]73号)要求,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做到“四个全面”:一是工作专业全面加强。在发挥群众“老娘舅”式调解员作用的同时,大力推进专业性调委会建设,积极组建医患、交通、治安等纠纷的专业调委会,探索物业纠纷、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二是工作网络全面覆盖。构建以建立县(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重点,以乡镇(街道)调委会、社区(村)调委会为主体,以自然村(楼道、院)调解小组、调解义工为延伸的五级组织网络体系。三是工作机构全面对接。以人民调解为主,积极探索建立诉调(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治调(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援调(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访调(和人民调解)、轻伤害案件调解和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四是工作保障全面落实。逐步提高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全面建立以奖代补、案件补贴制度,继续推广等级人民调解员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保障水平。

16.围绕“首要标准”,发挥劳教、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矫治职能和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化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工作交流,互享工作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加大帮扶力度,促进工作对象的改过自新,减少不稳定因素。市劳教所进一步夯实管教基础工作,维护场所安全稳定,提高教育质量,劳教场所确保实现连续十一年安全无事故,并力争通过省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达标验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督导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惩防体系,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平衡发展,全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8%以内。不断提高归正人员安置率、帮教率,归正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17.在做好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应援尽援”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劳动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社会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引导困难群体依法、理性维权。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自办案件工作的同时,加大工作指导监督力度,切实履行起管理者的职责,保证指派案件的办案质量。在法制宣传中融入倡导社会和谐的内容,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思想观念,引导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优势,引导律师运用调解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案件,鼓励律师参与疑难复杂纠纷调解,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发挥司法行政系统的预警作用,落实律师参与社会维稳工作系列制度,及时掌握上报社会不稳定因素信息,为党委政府的维稳工作赢得时间和主动权。

八、加强信息化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18.按照省厅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对司法行政各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并进行数字化处理,在年内建立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主要业务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网办公,在提升工作效能的同时推进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建设。整合网络资源,丰富网站内容,加大信息外宣力度,全面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成就,为司法行政工作的转型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进一步夯实档案管理工作基础,推进档案管理电子化建设,提高档案科学开发利用水平。严格值班制度,加强敏感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

第5篇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1、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根据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委将根据单位人动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并根据*年各项制度运作情况,结合09年工作特点,完善各项决策制度,积极做好重大决策的调研、论证、咨询、听证工作,为我委积极推进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打好基础。

2、完善学习、培训制度

09年度,我委将根据执法人员的特点及景区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度。将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思想素质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我委的执法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3、完善执法考核制度

09年度,我委还将结合*年度考核办法及考核的实际成效,进一步完善执法考核体系,为执法责任制分解,完善执法责任制体系及提高执法效能打好基础。

以上工作将在09年6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

1、行政许可方面

09年度,我委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方面的各项制度并加强管理,合理规划,做好民房及其他许可审批工作,同时结合往年工作经验,合理改善审批工作的流程,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提高许可工作效率。

2、行政处罚方面

*年度,我委共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13起,在09年度,我委依旧按照法定要求,做景区的行政处罚工作。今年,我委将通过加强日常巡逻管理,联合相关部门集中整治等手段严厉查处“黄牛”带客逃票、非法营运及违章建设等违法行为;09年,我委行政处罚案件目标数为:比*年年提高10—20%,案件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达到100%,结案率要求达到100%,希望通过严格执法,有效改善景区旅游秩序。

3、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今年,我委还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景区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加强对山区、林区的巡逻检查,配合农经局做好景区内涉及野生动、植物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好景区的生态环境。

4、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我委将通过巩固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把安全工作列入09年度工作要点,定期、定量地进行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真正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

三、强化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权利

09年度,我委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以公开栏、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政务公开。并在*年基础上,对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和保密性进行改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我委行政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我委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09年,我委对依法行政工作已有了明确的思路并作了具体布署,我委将在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完善执法考核,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进一步推动我委的依法行政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一、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1、零口供案件的处理

我委在处理景区违章建筑时,因涉及村民的个体利益且数额较大,村民有较大的对立情绪,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大,虽然目前尚无零口供案件出现,但在送达《限期拆除决定》时,仍表现出各种对立情绪,一般当事人都拒绝签收,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很可能会出现零口供现象。目前对违章建筑案件的处理中,主要证据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我们能取到的证据只有照片,因此想了解,有哪些证据可以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取得,并能相互映证作为处罚依据。

2、违章建设案件中,经常会碰到户主与实际违法人员不符的情况。如当地村民并没有分户,户主仍是家庭老人,但实际进行建设者为小辈,因此想了解处罚当事人应以谁为处罚对象。

3、按照《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有权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当事人暂缓或分期交纳罚款,但无暂缓或分期具体期限,同时暂缓恢复程序也不明确。

4、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一直来都是我委亟待解决的难题,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区内民房绝大多数都是90年代初建造的,已到了修理和翻造时间,近几年随着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广大农民已有能力建房或翻造楼房,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也使他们对修房和建房有着迫切的愿望。我委依据相关法律及县委、县府的工作要求,自20*年以来景区采取了停止审批建房的措施,由于停止审批建房的时间过长,造成广大村民对民房审批失去了等待的耐心,加快、加强了村民违章修房建房的步伐。结合目前我区违章建设现状,及早出台对核心景区内村民建房的处理方案,尽快的开始建房审批,使广大村民明了建房的规定及出路,出台何种建房审批方案,如何解决区内村民建房出路,彻底根治我区违章建设问题,是困绕我委多年的一项难题。

第6篇

 

一、行政法国际化的概念界定

 

探讨行政法国际化思想的发展脉络,首先要解决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是行政法国际化的概念问题。依笔者之见,行政法国际化的概念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

 

其一为狭义概念,是指在全球化带来全球性问题亟需全球治理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之间或内部的行政规则在某些理念或者制度层面交互转化、彼此借鉴而实现的一种动态趋同。这种趋同的实现有其内在动力,表现为全球范围内对于自然正义、公平、理性等行政法理念的认同。

 

其二为广义概念,它不再限于全球化时代这一时间维度,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间行政法的借鉴和移植,更侧重于指称理念层面的行政法国际化,以便于行政法思想史的研究。本文即是采用此广义概念。

 

二、行政法跨国界发展的历史发展脉络

 

想了解行政法国际化发展的清晰脉络,对其进行历时性研究必不可少。探究整个行政法思想史,经过梳理和总结,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一个脉络化解读:

 

1.早期自然法思想对跨国界行政领域的影响

 

(1)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古希腊的自然哲学达到了历史顶峰,自然法中的行政法理念也极具有现代气息。黑格尔曾称赞说:“哲学作为科学是从柏拉图开始而由亚里士多德完成的。”虽名为《理想国》,柏拉图却把城邦正义作为著作的探讨主题;他还把服务理念引入到行政之中,“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这种服务理念至今仍为各国行政法所推崇。

 

同时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尊称为“古代世界最伟大的百科全书,古希腊人的科学的基础代表和改革者,古代世界最博学的人”的亚里士多德,则从更具有操作性的层面阐释了自己的行政法思想。亚里士多德对于行政法的贡献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他认为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应当被制约,并提供了比较理想的两种制约方式,以道德制约权力和以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来制约权力;另一方面,他开始注意到行政权行使中“人的因素”—“人的道德”,这种在当时极为先进的行政法理念让我们依稀看到了“行政裁量权”的雏形。

 

(2)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

 

征服希腊各城邦的古罗马因其极高的私法成就而为人们啧啧称奇,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无视古罗马公法,尤其是古罗马行政法的重要性。这些珍贵的公法理念同样渊源于当时的自然法思想。对此,梅因的论述极为精辟:“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自然法思想认为,存在普适于万民的法律而不问其国籍民族,这种思想指引了具有很强跨国性的万民法的形成,而万民法也因为其特殊性成为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法之于行政法,影响的方式尤为特殊。我们看不到它的具体所在,却又无时无刻不感受到它的存在。就这样,自然法思想以罗马法为媒介深刻的影响了并影响着世界法律的发展。也就是从那时开始,各个国家间的行政法已经开始了思想、理念乃至制度层面的交流,我们称之为行政法国际化的雏形。

 

2. 中世纪教会法行政规则的影响

 

人们常说,不懂教会史,就不懂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不了解中世纪教会行政法规,那么对于整个行政法发展的理解也就只能止于“只砖片瓦”。中世纪的欧洲,充斥着教会政权和世俗政权的斗争,以教皇为首的教会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得益于此,教会法得以适用于罗马教皇的权力领域,跨国适用成为教会法区别于世俗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横向研究教会法的组成,我们会发现教会法对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行政、刑事、诉讼等问题都有所涉及,教会政府的特殊运作模式和跨国行政的空间改变了行政法传统的运作模式,运行的物理空间也体现出一定的跨国性。

 

正是在这个时候,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国际化成为现实,国际化涉及的领域也从理念、价值层面开始拓展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行政法实践操作层面,行政法的国际化已经不只是一个理论引导,它的具体落实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博爱和个人权利意识等公法价值观的深入人心

 

基督教的产生根源于被压迫者发自内心的呼声,所以它的教义特别强调众生平等和博爱,彭小瑜教授认为:基督教之爱是教会法的主题。在教会的组织机构中,从教皇到主教等各个层次的圣职都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的,这区别于世俗世界的世袭制;另一方面,教会虽然身为封建主,但区别于传统封建主之处在于他们往往以救世主代言人的身份从事社会福利事业,将救世主的恩泽普施于世俗大众。

 

对这些平等理念和博爱思想的倡导,从深层次的激发了人们个体权利意识,他们反过来对于不平等、不博爱的反抗就成了推动法制尤其是行政法规则进步的动力。行政法是一部管理法,更是一部服务法,对于平等理念的追求,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仍为我们今日的行政法所倡导。

 

教会法中埋藏着诸多现代行政法制度和理念瑰宝,基于教会法跨国适用的特殊性,这些瑰宝得以在整个欧洲范围内适用,这种现象造就了行政法发展历程中的跨国属性。

 

(2)教会行政法的跨国规制机构为行政法国际化提供了制度实践

 

教会行政的空间跨越了主权的传统界限,它调整的范围不再是民族国家内部的行政问题,欧洲各国的国民甚至是各国家自身都成了被规制的成员单位。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的错综复杂性是教会行政面临的现实问题,如同今日国际行政的困境,要求教会行政立法实现高层次的统一和协调,因此也会体现出巧妙到微妙的技术性。教会行政的效率较之于今日国际行政的无序和无力,即使抛开信仰层面的约束,也会有不少值得今日国际行政借鉴的东西。

 

(3)教会行政法在行政程序制度上也向我们展示了其行政规则的技术含量——注重专家参与,实现行政程序的完备性

 

3.文艺复兴以来资本主义世界的国际行政法发展

 

在西方历史上,文艺复兴运动永远是个值得大书特书的时代,关注人、尊重人并且最大程度挖掘人的价值成为那个时代的特征。随后,伴随着原始积累时期的领土扩张,行政法作用的领域以武力作为先导超出了主权的范围,西方殖民者在殖民地可能不会完全推行资本主义行政法,但客观的影响不可避免,其影响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其一是在殖民地强行推行全新的资本主义行政法理念和制度,这种行政法跨国传播最为彻底;其二是一种渐进式的推行,先是在殖民地部分领土推行自己的法律制度,比较典型的如租界制度,租界以外的地方则通过对傀儡当局施加压力,对本土化法律实行资本主义为价值取向的改造。无论哪种方式,都不可避免的涉及行政法的跨国作用;同时,资本主义在瓜分世界的过程中,相互之间的争夺不可避免,这从另一层面上催生了国际管理规则的诞生。所有这些因素,都为国际层面法律规则提供了生存土壤。

 

说到行政法的国际发展,万国法理论奠基人格劳修斯我们无法回避。以普适性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他实现了对古罗马万民法的改造,诞生了以主权国家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万国法。他认为,国际社会应该有其类似于国内社会的相对稳定的秩序,这就需要一套各国政府所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国际管理规则,这些管理规则以条约的形式达成,而条约的遵守却要依赖于自然法理念对国家道德层面的约束。对这些管理规则加以分类,国际行政管理意义上的规则我们称之为国际行政法。正如格老所言:“凡国民只顾目前利益而违反自然法及万国法者,亦属于自绝于天、永无安宁之望”。 之后的资本主义世界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至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诸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华约、北约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诞生,理论和现实的推动也使得此时的跨国行政规则显示出自身的时代特点:

 

第一,跨国界行政规则的权利义务主体限于主权学说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至少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第二,跨国界行政规则的约束力来源相对单一,主要是自然法理念和公平正义等道德层面的约束。

 

第三,此时的“国际行政法”植根于法律多元化的社会土壤。国际行政法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制度,有其深刻的社会土壤,表现出的是对于各国行政法多样化的尊重。

 

第四,跨国界行政法的理论框架比较粗陋,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研究是这一时期最具独创性的理论。

 

三、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国际化

 

作为法律全球化的下位概念,行政法国际化必然无法摆脱法律全球化的共性特征:比如,二者都是个动态的过程;对二者的研究都有一个前置性共识——承认法律的民族化和地方化,尊重法律的多元化发展;二者对于“法律”一词的外延性认识上达成了一致——国家不再是唯一的规制规则的来源。然而,行政法毕竟是一门特殊的部门法,理念和制度层面的刚性决定了行政法国际化具有区别于法律全球化的特质:

 

1.典型的行政层级治理向网络化治理方向发展。

 

Anne·M·Slaughter在谈及这一问题时指出,全球化的众多参与者组成了一个网络系统,国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在这个网络系统中,国家并不必然也不可能与其他参与者形成层级关系。公权力和私权利建立在由众多主体和规则组成的网络系统上,而这些主体和规则不仅来自国家主体,也可能来自于私人组织。

 

2.行政法国际化使行政规制在其原有领域内实现了市场价值标准和非市场价值标准的结合,这种结合乃至融合使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价值标准的追求具备了正当性。

 

3.协商和对话等私法问题解决机制开始介入到公权力的运作过程。能够坐下来协商和对话本身就是对经典行政理论的极大修正,行政权的高权属性逐步退化。这一过程被学界形象的称为从“听证室”到“谈判桌”转移。对于这种转变,笔者借用图示以便大家的理解。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对于思想的挖掘则会使理论的研究走向深刻,思想也会因现实的多姿多彩平添几分活力。严格来讲,行政法国际化是个现代行政法概念,但行政法国际化发展的思想脉络却是已经绵延许久。深入的研究行政法国际化现象,离不开思想领域的深度挖掘,尤其是面对行政法国际化这一争议颇大的论题,其合理性和正当性的阐释更需要对其思想根源及其规律的探究,而这也是本文的旨趣所在。

第7篇

(一)普法依法治理向纵深发展,五五”普法扎实推进。

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富有成效,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六进”活动有效开展。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全社会学法用法氛围日益浓厚。公务员法》物权法》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干部法制教育有序实施,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扎实推进,法治型政府有效建立,依法治县进程明显加快,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显着。

(二)和谐社会第一道防线进一步筑牢,人民调解职能充分发挥。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克服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等体制机制上的障碍,过去的一年。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提出了进万家门,解万家愁”工作宗旨,主动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年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共调解纠纷2547件,调解成功2486件,成功率达97.6%为老百姓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通过司法战线上广大同志的共同努力,基本做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不可否认,人民调解已成为基层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重要手段,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采取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要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扎实开展了法律援助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一年来。共受理法律援助384件,受益人数达403人,为困难弱势群体直接减免诉讼费近50万元,挽回经济损失近1000万元,基本实现了应援尽援”目标。法律援助领导机制和工作网络逐步建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逐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规范,服务质量逐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显着提升。同时,法律援助工作者主动深入基层和一线,服务全县重点项目建设,乌江彭水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城北新区开发、渝湘高速公路建设、劳务输出、国有工商企业改革等全县重点工作中,主动为利害关系人宣传法律,讲明利蔽,正确引导,直接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排查处理,有效促进了全县中心工作的开展。

(四)法律服务市场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服务得到有效规范。

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逐步完善,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得到有效实施。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司法鉴定“四位一体”法律服务市场体系有效建立。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增强。

(五)司法行政基层基础不断夯实

第8篇

1.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随着我国逐渐的融入到WTO,我国风力发电企业逐渐的面临国际竞争,必须要接受国际跨国公司的更大挑战。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传统的粗放式管理已远远不能满足当今时代的发展,要求企业必须要做好转型工作。另外,国外公司十分重视办公室行政管理精细化,为了能够稳固我国企业的脚跟,必须要逐步转变为精细化管理。

2.复杂的消费群体诞生

随着市场竞争愈演愈烈,风力发电企业的数量与日俱增,进而导致企业所选择的方向越来越广。随着人们消费水平和理念不断的提高,个性化需求逐渐成为消费的主要方向,更加重视风力发电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所以,必须要实现行政管理精细化管理,才能够提高风力发电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运行质量,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3.同质化经营的难题

随着我国能源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企业与企业之间在技术以及成本等诸多方面开展了全面的竞争。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差异性越来越小,市场竞争逐渐的体现出细节方面的竞争,进而导致产品同质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所以,风力发电企业必须要做好办公室行政精细化工作,才能够提高自身的运营效率和水平,最终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4.追求完美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越来越追求卓越和完美,在追求完美过程中,其决定成败的关键因素就是环节和细节。任何完美的表现无论是企业还是团队,必须要研究非常重要的东西,必须要建立在精细化执行的基础上,才能够充分发挥出团队的作用。反之,任何团队的失败都可以从细节和环节中找到根源。细节决定成败,风力发电企业为了能够实现自身的最大化经济效益,必须要不断提高办公室行政管理的精细化,最终促进风力发电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实现风力发电企业办公室行政管理精细化的有效策略

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必须要具有十分丰富经验的领导,从而才能够真正了解下属的风格和特点,及时掌握员工们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精细化管理时,必须要鼓励放大抓小的理念,其本质就是通过细节能够真正反映出管理的效果,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其效益。放大主要就是指管理人员将下属员工的职责进行全部放开。

2.推进制度化

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保障风力发电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条件,为了能够真正实现精细化管理效果和预期目的,必须要具有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制度。企业为了能够生存和发展,必须要制定系统、专业的统一规定和标准,要求员工们在职务行为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规定和标准进行,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性企业管理制度,就没有精细化管理,更没有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3.全面提高员工的素质

为了能够顺利开展精细化管理工作,对员工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精细化管理的本质,主要是要求员工们能够实现职业化,不断提高员工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并将日常的职业技能固定到每个员工的日常习惯中。所以,为了能够真正实现精细化管理,必须要培养大量合格的职业人员,通过严格的遵守职业化以及精细化标准,才能够真正保障办公室行政精细化管理,重视细节管理工作。

4.深化精细化管理

大部分企业在创新时,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管理创新,往往追求经济效益,并没有重视细节方面的细心和耐心。我国著名企业家张瑞敏曾经说过,创新不等于高新,创新存在与企业的每个细节中。可见细节的重要性。为了能够真正提高我国风力发电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要重视细节问题,不断转变陈旧的观念,积极推广办公室行政管理精细化,最终才能够真正实现精细化管理,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风力发电企业的竞争力。这样不仅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还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左康会 单位:华能滇东风电分公司

参考文献:

[1]宋英,王文琦.浅议电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J].中国电力教育,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