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09 21: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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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战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切实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奥运会期间全市消防安全。
二、整治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整治范围
1、宾馆、饭店等旅游、餐饮场所;2、商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商店;3、体育场馆、会场;4、金融证券交易场所;5、公共娱乐场所;6、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7、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8、养老院等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9、客运车站;10、公共图书馆和阅览室、公共展览室、博物馆的展览厅;11、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员密集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整治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器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整治内容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防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器线路及电器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人员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防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整治方式
1、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告知市政府,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对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等行业及系统内部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文体、旅游、人防等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博物馆、地下场所等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对火车站、客运站等单位存在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公安、安监、工商、文体、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公共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市政府挂牌督办。
2、各有关部门要实行领导负责制。要把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战与北京奥运会消防安全保卫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当前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社会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真正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安全责任自负”。
三、工作措施
一是挂牌督办。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报请市政府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二是跟踪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对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追踪,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以信息化推动和促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公安消防部门要针对旅馆、洗浴、歌舞娱乐等行业场所,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整治统一行动,逐一进行排查整治,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整改。
三是严肃处罚。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区分轻重缓急,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彻底整改消除。对暂时整改不了的,要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为我市创造安全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是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王书东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朱兆成担任,成员单位由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民政、文体、商务、交通、安监、质监、旅游、人防办、开发区和各乡镇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主要负责此次行动的调度和汇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朱兆成兼任,副主任由消防大队大队长王辉兼任。
五、时间安排
此次整治行动从20*年8月5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5日-8月10日)
各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召开专门会议,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战工作办公室,结合实际进行全面部署。
(二)织实施阶段(8月11日-10月15日)
1、各部门要建立组织开展“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协调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公众聚集场所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各项消防安保措施。
2、对于暂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列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管监控。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市政府挂牌督办。
3、消防部门要围绕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验收阶段(10月16日-10月30日)
市政府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同时,做好吉林市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是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行动对做好奥运会安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结合各自实际,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尽快部署,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关键词:消防建设;安全体制;管理人员;必备素质
引言
消防安全检查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体制、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和遵守情况进行检查,以督促规章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是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在消防安全检查的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责任心及细心程度直接关系着消防安全的落实与否,是整个单位的消防安全的关键。本文主要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自身责任和本身应该提高的素质等几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1、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计划好消防工作计划,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严格检查监督;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定期检查消防设备,防火措施,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整改;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建立义务消防队,加强管理;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讲座宣传、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交代的一般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其他的相关工作。
(9)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时的具体要求
(1)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单位防火巡查的频次及要求。消防安全的重点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且各个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排查各种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及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医院、养老院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汇报,等待处理命令。发现小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先进行灭火工作。每一次巡查后都要填写巡查记录,相关巡查人员及及管理人员都要仔细核查并签字。
(2)消防安全管理员对防火检查员的测试、考核要认真,不能马虎。使用专用检测设备测试消防设施设备的工作状况,要求防火检查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基础,熟悉各类消防设施的系统组成和工作原理、方法以及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对一些常规消防设施的测试,如利用专用检测设备对火灾报警、消防电梯强制性停靠、室内外消火栓压力、消防栓远程启泵、压力开关和水力警铃、末端试水装防火卷帘启闭等项目的测试要规范、严格。
(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火灾隐患的整改要全面、仔细。火灾隐患要限期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处理,对拿出相应的整改方案,最重要的是要将安全隐患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汇报,确保该隐患能够被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绝不能存在侥幸的能力,危及人身安全。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一些重大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不能擅自整改的,或者确实不能解决的,不能草率决定,应该及时向上级汇报,必要时应该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确保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对于公安消防机构下达命令必须及时整改的隐患,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具体方案及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一旦审核通过,马上进行整改,不能耽误。
3、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明确自身消防责任,在系统内部明确消防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系统和行业内部的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制定本年度的消防计划,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定及操作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定期实行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本行业内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火灾隐患整改的合力。
(2)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职能作用,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在改进支队、队大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促进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的同时,重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组织管理专职消防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等工作。因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的熟练程度、素质的高低,在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企业的消防工作搞得好与坏,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政府,不是公安消防部门,而是单位自身,特别是从事专项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责任重大。如果管理者不能爱岗敬业,缺乏强烈的责任感,那么单位的消防安全就做的不彻底,影响整个单位的安。要把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列入基层基础业务工作日常考核、年终评比的主要内容中来,落实派出所的监督职能和消防职责。如果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干工作敷衍了事,那么企业的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就必然不会落到实处。
(4)要有快速敏捷的反应能力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消除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要企业全体人员的努力。企业的管理再严格,手段再到位,网络再健全,也存在着不可预测的风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职工思想波动的增大,这种风险也将会有增无减。作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要有敏捷的反应能力。不论在何时何地,都需要有高素质、懂业务、有能力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要具有文字写作与创作的能力。作为一个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分析能力和处理各项事故的能力,还要具备一定的文字基础,要能够胜任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文件、材料及事故报告的编写等各项工作。总是企业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十分繁重的任务,每个企业和公司都具有各自运行和生产的特点,每一个过程都非常的复杂,如果不熟悉整个公司的运作,在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中是容易出现危险的,也就更不能发挥自身的管理职能及长处了,也就不能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不能正确的发现和解决问题。
参观学习的养老服务机构,目前在全省养老服务方面,从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经营理念、服务标准、专业程度、产业运作等方面都有很强的代表性,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是建设规模大。____乐天养老中心项目,由企业集团承建,由省发改委立项规划建设集公益事业、养老产业为一体的社会公益项目。项目总投资约60亿元,规划占地4000余亩,规划建筑面积近300万平方米,建成后可以满足3万名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一期项目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建成后可提供7000张养老床位,年均接待老年人9000人。____市____区民生信息服务平台,把89000民生服务中心作为民生领域“一号工程”。中心呼叫大厅设有49个坐席,“点对点”承接群众电话、短信、网站、微信等服务诉求;民生大厅设有25个窗口,“面对面”接待群众来访。同时,借助国内领先的“智慧民生社区项目”,将智慧移动理念植入服务中心,为市民提供远程医疗、数字养生和居家养老等个性化服务,首批2万部一键通手机已免费发放到全区70岁以上老年人手中。
二是经营主体活。招远市社会福利中心,是招远市政府投资由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招远市金都医院租赁经营,集养老、医疗为一体的现代化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总投资3.1亿元,占地8.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设计床位620张。该中心的建设,政府给予政策扶持,要求其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发展成为招远市集护养、休闲、医疗为一体的大型公益性养老机构。考察公办民营的单位是非政府组织在运营,他们的危机感、紧迫感强,管理、研发、服务团队精干高效、有事业心。
三是产业链条长。____乐天养老中心项目在做好养老服务业的同时,重点打造养老服务产业,在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加强残障老人专业化服务。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娱乐等需要,开发老年产品用品,真正把老年服务业办成了老年产业。涉足院舍养老、医疗卫生、居家照料、老年餐饮、清洁管家、护理教育、老年用品等领域。
四是服务标准高。考察的几处养老机构都结合实际探索出一套成熟的服务标准。____市____区老年人护理中心的智慧养老模式,启用老年人服务热线12349,将服务细化为基础服务、候鸟养生、异地养老、居家养老、精神慰藉、养老护理、特殊订制服务等板块,进行量化、细化、标准化服务。参观学习的养老机构均有自己的专业培训机构和团队,从具备国家职业鉴定证书护士资格的人员中招募专业服务人员,并经过养老专业护理师培训,进行全责护理训练,同时面向社会对相关管理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如失能老人房间无异味、服务人员工作时间无空隙安排等现象,充分体现了团队管理专业化水平。所参观养老机构均实现的医养结合,如乐天养老的医养结合模式,目前医疗康复中心已与省立医院达成合作协议,将建设综合性三甲医院。乐天养老中心推进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复合养老的服
务模式,其亮点在于将养老服务标准化、模块化,便于复制和推广,为解决社会养老难题做了有益尝试。(一)我县养老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是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助养需求多。我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7.13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9.8%,高于全国水平(14.8%)5个百分点,其中农村老年人4.6万人,约占全县老龄人口的70%,而且每年还在递增,高龄比重逐步上升,单独居住、独自生活的老年人也越来越多,需要照顾的失能老人和半失能老人随着高龄比例增多而增加,养老需求日益增长。
二是全面推动养老体系建设。自2014年以来,我县将社会养老体系建设作为“重点惠民举措”之一来实施,制定了《关于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实施意见》,在县镇村各个层面推动养老体系建设。目前,共有各类养老机构(场所)50处,其中公办养老机构8处(7处镇(街道)敬老院,1处光荣院),床位1153张,集中供养了74.5%的农村五保对象和24名孤老优抚对象。建成农村幸福院36处,床位720张,已运营22处;建成运营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4处床位80张;民办养老机构2处(玫苑老年公寓、红枫叶老人养护院),床位252张。目前全县共有养老床位1851张,每千名老年人26 张,年底可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的目标。
三是开展多方面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博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为符合条件的52名(其中8名城市“三无”老人)特困老人每人每月提供20个小时的无偿上门送时服务。为336名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发放了高龄津贴。采取物质配送、生活照料及家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老人上门医疗巡诊,春节前送食用油、面粉、贴春联等活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机构方面。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进展缓慢,7处镇街敬老院,已经运行多年,但未按要求对敬老院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员现在只能由政府从其他岗位上调用。没有成立社会福利中心,导致部分孤儿和城市三无人员无法集中供养。
二是人员方面。养老服务队伍不专业,缺少专职护理人员。敬老院除镇街委派的管理人员外,没有专职护理人员。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大多年老、体弱、多病,对医疗、康复、护理的需求十分迫切,缺乏相应的医疗设施,缺少专业的医生进行值班。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由村(居)管理,运营不规范。
三是经费方面。建设运营资金不足,镇街存在对敬老院的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部分农村敬老院从五保老人供养经费中列支2013年以来陆续成立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机构,因村级经济基础薄弱,建设标准较低,达不到标准化运作的要求。
四是管理方面。养老场所隐患较多。由于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处于探索阶段,体制和政策上还不完善,大部分都是在原有闲置场所的基础上因陋就简进行改扩建,建设手续并不健全,没有通过验收或审查,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养老机构(场所)管理服务缺乏规范,目前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和日间照料中心,在管理服务上处于粗放式管理阶段,距离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的现代养老服务管理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村(居)干部对养老工作的工作积极性不高。部分村两委干部认为做养老事业无利可图、担心老人在养老场所发生意外,不愿意让老年人入住养老场所,直接影响到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同时,我县仅停留在养老服务业方面,没有形成养老产业,社会资金投入养老产业的积极性不高。
(一)建设完善养老机构(场所),实现县镇村养老服务全覆盖。根据老龄人口的基数和供养需求,科学编制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是建议成立我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将老年公寓、县光荣院、县救助站(未成年人养护中心)及失能半失能老人养护院等纳入中心统一管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引进医疗机构建设康复中心,实行医养结合,集中供养城市三无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孤老优抚人员等民政服务对象及社会化养老服务对象,提高入住率、盘活国有资产。二是整合资源,通过改善提升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同时向居家老人、留守老人提供寄养代养、日间托养、家庭护理、配送餐等服务。探索打破镇街行政区域界线,建设县级综合性五保供养中心,将全县五保对象纳入县级财政供养范围。三是继续加强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将农村养老房建设与美丽乡村、危房改造、幸福院建设和基层服务机构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分批建设,形成具备居住、医疗、娱乐、日间照料等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一批公寓式(一室一厅一卫)养老房,实现医养结合、老残托养、产权集中、循环使用等多种服务功能,解决农村独居、空巢、高龄老年人养老难问题。四是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养老事业中来,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床位补贴、运营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土地、场所、设施等,开办各种模式的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服务机构。
(二)积极推进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解决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在内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紧张问题,在城市建设中将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建设纳入强制性规划审批序列: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城市社区综合用房建设工作,国土、建设、房管、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在县城和各镇新建房地产项目的社区,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社区用房面积每百户(套)2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其中不少于5平方米用于社区养老设施),并按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的标准进行装修,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施工图)中明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二是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依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同步建立社区家庭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教育和文化活动、助餐、保健康复、日间托老等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
养老服务,为居住在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文体娱乐、老年教育、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社会化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三是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民政服务对象信息平台,将民政各类服务对象信息录入信息数据库,根据不同业务划分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救灾应急、城乡低保、各类救助、优抚对象、社区建设等不同板块。依托民政服务对象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完善老年人救助服务系统功能,建立包括老年人健康档案、子女联系方式、居家呼叫服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为老年人提供有效的求助和信息沟通等服务。(三)推动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实现对养老行业的科学监管。一是完善制度。制定我县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章程流程,推动我县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出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管理条例》、《农村幸福院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养老机构的基本规范,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二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明确的机构建设、设计规范,行业准入、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收费机制、护理技术、食品卫生安全、医疗保障、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等具体实施细则,形成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各农村幸福院成立幸福院监督委员会,做到定期公示公开幸福院账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 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 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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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落实**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我区消防安全的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如下: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兼任,办公室地点在**路三友里18门101(公安消防**支队),办公电话为(传真),联系人*。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在休息时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被锁闭、封堵、占用或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住楼底商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5.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和组织实施
(一)部署阶段(7月1日-7月15日):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我区专项治理工作。由公安**分局、区安监局联合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全区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推动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实施阶段(7月16日-9月20日)
1.自查整改阶段(7月16日-8月10日):各治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全面的自查自改工作。8月5日前,(1)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报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2)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区行业管理部门报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3)公共娱乐场所、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4)街道办事处主办的市场向各街道办事处报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市场向区市场办报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治理范围内的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校外学生公寓主办单位等应当向区专项治理办公室报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8月10日前区教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局等部门将本系统内部自查整改情况汇总后上报专项治理办公室。
2.普查阶段(8月16日-8月26日):区工商**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局、区经贸委、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系统内部各单位自查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督促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认真落实自身工作职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
3.联合检查阶段(8月27日-9月20日):领导小组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将组织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文化旅游局、工商**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上述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问题的,应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上述专项治理第2、3项内容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各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应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上述专项治理第4项内容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它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支队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它。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9)公共娱乐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的、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但这次检查发现存在有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公安消防**支队应依法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工作总结阶段(9月21日-10月21日):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予以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在10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后报专项治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将组成督查组,对我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并认真结合系统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单位根据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区新闻中心、区有线电视中心,要积极配合此次治理工作,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适时予以曝光。同时,要开辟专栏,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局等各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充分发挥自身宣传工作优势,在行业内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治理单位也要在本单位建立固定的消防宣传展牌、橱窗等宣传阵地,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及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街道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隐患和危害,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68号)文件精神,经办事处研究,现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重点,治理范围和排查治理责任:
治理重点:“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出租房。
“三合一”场所治理依据《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云街办〔20*〕81号)的总体部署组织实施。
人员密集场所治理的范围: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的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出租房治理的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旅馆业除外),以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重点治理集体宿舍和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出租房屋。
排查治理责任:规模以上企业(年产值500万以上)由街道经济发展办按照联系企业制度负责排查治理(见附表1),其他企业(年产值500万以下)由所在村(社区)第一责任人及联村干部负责排查治理。
二、治理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检查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是否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情况;
2、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有故障或损坏,是否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
3、检查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是否符全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是否有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是否设置铁栅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
4、检查在建筑物周围是否有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的灭火救援的情况;
5、检查在建筑物周围是否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情况;
6、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情况;
7、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的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培训情况。
(二)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检查出租房屋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是否存在被占用、堆放物品或者设置影响安全疏散设施的情况;
2、检查出租房屋内是否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
3、检查出租房屋室内电气线路铺设是否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是否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等电器产品;
4、检查出租房屋是否使用液化气和大功率用电设备;
5、检查出租人是否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6、检查出租房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规定。
三、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办(一),郭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整治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隐患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街道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街道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根据《*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云街办〔20*〕26号)及《*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云街办〔20*〕81号)文件精神,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一定工作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强化责任,全面排查。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规模以上企业由经济发展办按照企业联系制度负责排查治理,有隐患及时上报,无隐患每月月底28号前签字上报,规模以下企业由所在村(社区)主任及联村干部负责排查治理;有隐患村由联村干部及时上报,社区由社区主任及时上报,无隐患村每月月底28号前由联村干部盖所在村委会公章上报,社区由社区主任盖公章上报(见附表2-6)。逾期未报者,一律按无隐患上报处理。各排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市安监局《安全生产排查指南》及排查治理重点、范围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主要隐患,能立即整改的马上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对不愿整改、整改不力等行为,上报街道办事处安监站或市安监局;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街道安监站或市安监局,争取上级帮助尽快解决。
(三)突出重点,注重防控。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理,着重做好三合一场所(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调查摸底工作。近期街道将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市区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率先开展一次消防大检查,立争6月28日前将各类基本情况调查清楚,逐一登记,按照整改难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强化安全监管,努力实现火灾隐患全面消除、火灾事故全面压降、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全面遏制。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公安、文化、卫生、安监、住建等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部署、检查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指导和情况收集工作。各镇乡、园区和相关部门相应成立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三、整治重点
(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包括在建施工工地)
重点检查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办公楼、高层住宅小区、高层综合性大楼、高层商业性大楼、高层教学楼、高层病房楼以及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人防工程、地下营业性场所,特别是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多产权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重点工程、大型工程施工现场。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多产权建筑中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消防职责是否明确;
2.安全疏散条件及消防车道是否满足要求;
3.消防栓、喷淋、防排烟、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火灾报警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是否经年度检测合格;
4.各项消防标志是否到位、准确;
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临时消防给水和消防器材,临时用电及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是否规范,员工集体宿舍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是否到位;
6.是否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二)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检查大型公共娱乐场所(KTV、桑拿、舞厅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等。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2.疏散道、安全出口是否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是否完好有效;
3.消防栓、喷淋、防排烟、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火灾报警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是否经年度检测合格;
4.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存在顾客超员、人员违规留宿等情况。
(三)危化品生产企业、重要生产设施
重点检查供油供气单位、重要信枢纽、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是否安全可靠;
2.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3.消防栓、喷淋、防排烟、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火灾报警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是否经年度检测合格;
4.易燃易爆单位电气线路、生产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单位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是否规范。
四、职责分工
各镇乡、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本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协调工作,对整治专项行动的结果负总责。各行业主管负责人为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协调工作,对整治专项行动的结果负总责。具体分工如下:
1.各镇乡(园区)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所有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统筹组织工作,督促、监管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2.安监部门负责供油供气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排查整治。
3.住建部门负责高层住宅小区、重点工程、大型工程施工现场的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4.消防部门负责全市重要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场所、大型施工工地的排查整治,并对各镇乡(园区)政府、各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文化部门负责对网吧、KTV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排查整治,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6.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排查整治,督促学校认真贯彻《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7.卫生部门负责医院等医疗机构的排查整治,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8.民政部门负责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排查整治。
9.旅游部门负责对宾馆饭店的排查整治。
10.人防办负责地下人防工程的排查整治。
11.交部门负责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库)的排查整治。
12.公安部门负责督促基层派出(边防)所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尤其是涉及高层、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必须逐一过堂。
五、工作步骤
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镇乡(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步骤,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全面发动,全员参加,全力排查,不留死角。
(二)检查整治阶段。要结合辖区、行业部门实际情况,紧紧抓住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逐家检查、逐家登记,统一使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记录》(附件一),如实记载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经检查人,检查单位领导,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各镇乡、园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督促,抓落实,督促隐患整改。
(三)总结报告阶段。各镇乡、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对本地、本行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向社会、整治办报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排查整治或达不到整治工作标准的地区或部门,市政府将责令其重新整治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其深刻的政治意义和现实需求,清醒判断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竣形势,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镇乡、园区和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集中力量,迅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形成排查整治的合力,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是深化排查整治,全面整改隐患。各镇乡、园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辖职权,迅速组织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检查,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确保按期消除隐患。要用好用足处罚、查封、强制执行等执法手段,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对已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此次排查整治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实施挂牌督办。
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全乡社会面火灾形势稳定,结合全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部署,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乡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市委、市政府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整治什么隐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三个必须”监管责任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精准治理、依法管理、社会共治,全面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风险隐患,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较大火灾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高风险领域隐患排查治理
1.加大城市商业综合体综合治理力度。各部门要督促属地城市商业综合体及其内设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巩固强化“七个一”活动成效,集中开展联合检查、综合执法。针对前阶段城市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地要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落实“一家一策”,督促照单整改、照单销账,形成工作闭环。
2.加大生命通道治理力度。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划线管理工作“回头看”,及时修复因车辆碾轧导致模糊、无法辨别的消防车通道划线、标名等,确保标识清晰、车道畅通。对2020年尚未完成标识化管理的老旧小区,应在2021年1月底前进行挂牌督办整改。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完善老旧小区“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要发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一次消防通道清理行动,指导制定落实日常巡查机制,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障碍物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3.加大高层建筑综合整治力度。要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整治“四项要求”,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履职承诺制度,推动管理使用单位全面排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落实维护保养制度;推动全面自查建筑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等问题;指导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建立一支微型消防站队伍。各部门要适时组织对前期发现的高层建筑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抽查复核,重点督办一批久拖未改的高层建筑严重问题。
4.强化燃气、施工安全防范工作。各部门要组织村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管道燃气和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发动单位和群众开展燃气安全自查,开展燃气使用场所、瓶装液化气经营场所、燃气供应单位及调压站场等燃气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地下或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村建等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开展易燃可燃施工装修材料、火源管理、临时水源、应急预案等方面自查自纠,督促单位严格执行电焊等明火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处于应急处置力量全程进场监护中。
5.深化突出隐患综合治理。各部门要结合属地实际,对工业集中区、物流集散地、易燃可燃夹芯板材、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动自行车等领域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重点整治违章搭建、违规操作、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对存在严重隐患问题的,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临时查封等措施。对久拖不改的场所,综合采取集中约谈、联合执法、挂牌督办、点名曝光、信用惩戒等方式,形成整治震慑。
(二)严格落实重点时段安全防范措施
春节、元宵以及各级“两会”前后,要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节庆活动、仓储物流、旅游景区、民俗活动场所、商场集市、民宿客栈等人流物流集中场所以及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场所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紧盯烟花焰火燃放、临时设施搭建、电气线路敷设等环节,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分时段集中开展检查,加强值班值守,在重点场所和部位前置力量开展流动巡防和蹲点驻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
(三)全力打牢基层一线火灾防控基础
各村要进一步强化村级消防工作组织建设,依托社会综治管理网络,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市监所、村居微型消防站等基层力量,针对分布在乡镇及城乡结合部的“三合一”、小微企业、家庭作坊、沿街店面等小场所、小单位,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要全面开展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充分整合现有执法资源,实现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宣传教育等消防工作职责。消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通过监督员挂点、文员派驻、集中培训等方式切实提升乡镇消防执法水平。“百日攻坚行动”期间,乡镇每月完成不少于2起消防行政处罚,各地消防委托执法开展情况将纳入冬春火灾防控内容进行考评。
(四)全面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行业高风险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指导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消防部门要紧盯季节交替,充分预判可能发生的灾情,加强火灾风险高危单位熟悉和灭火救援演练、配齐配强装备器材、强化值班值守和指挥调度,切实做好灭大火、抢大险的准备。要加强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联勤联训,加强巡逻检查,开展经常性拉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完善与微型站联勤联动、调度指挥、联合处置等机制,确保一旦出现火情,能够灭早灭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集中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系统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国民、普法、科普、职业技能以及行业自律重要内容。宣传办要将冬春消防安全宣传纳入当前宣传工作重点,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以及新媒体加强消防知识普及宣传,加大火灾警示宣传和隐患曝光工作。学校要开展1次寒假消防安全教育,重点普及火灾危险辨别和火场逃生知识。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留守老人、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摸清本地区孤寡、留守以及行动不便老人的情况底数,于春节前组织村委会上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立“一人一册”,落实消防安全看护措施,督促养老院、福利院等重点场所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消防、市场监管、项目办、文明办等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培训;要分类组织城市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控室操作人员以及员工开展“两节”前消防安全集中培训。各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单位等基层力量要深入社区、农村、沿街店铺、出租屋等开展提醒式宣传教育,重点普及冬季取暖、燃气使用、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常识和“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等火灾逃生知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抓住“两节”返乡重点节点,利用车站等交通枢纽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宣传,营造浓厚消防安全氛围。
三、职责分工
各村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XX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XX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机制的通知》、《XX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分工安排,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四、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月10日)。
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拟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节点,广泛动员部署到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2月11日至3月20日)。
结合《XX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XX乡《关于加强全乡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岁末年初消防工作特点,聚焦重点场所、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春节、元宵和各级“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三)督查验收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
乡政府组织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做法,固化工作成效,完善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长效机制。乡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实地核查任务完成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依托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成立全乡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应急管理办,承担日常协调、指导、督促工作职能。各地、各部门也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明确牵头负责人员,加强调度指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抓好落实、抓出成效。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延续“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做法持续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责任清单“四个清单”,做到隐患问题要查清,整改措施要明确,责任到人要落实,切实整治消除一批火灾隐患。
(二)强化监管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条线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火灾防控工作合力。要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加强消防安全执法上下协作、联动响应,织密联合执法链条。
(三)强化督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