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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0-14 09:34: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1篇

1、根据我工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把我工厂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我工厂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2、进一步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各部门、车间都要与工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使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每个员工、尤其是生产一线的生产和安全管理人员,营造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

3、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规范完成厂区安全设施的布置工作,加大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安全经费富足、到位,同时把安全工作的关口前移,立足防范,狠抓“三违”行为;

4、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及安全文化素质,强化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抓好各项安全整治措施的落实;

5、加强我工厂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在企业中全面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过硬、技术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和员工队伍;

6、加强我工厂消防安全管理,同时每月组织一次工厂全体人员的消防演练,为“提高我工厂发生火灾后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工厂财产损失”提供保障,同时在厂区范围内按要求安装足量的消防设施,加强重点防火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做到勤巡逻、勤发现、勤解决,以消除各项消防隐患;

第2篇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

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二)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分离;

(四)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五)A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六)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

(七)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

(八)C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

(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十一)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十三)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

(十六)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十七)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二)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三)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已经建成投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3篇

为切实做好“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辖区群众过一个安全欢庆的节日。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现就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今年“五·一”节,举世瞩目的上海世博会将隆重召开,节日期间人流、物流激增,企业生产节奏加快,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以往规律,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各单位要保持清醒头脑,正确认识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弱点和问题,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防范工作,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以往安全事故教训,认真分析本辖区道路安全、消防安全、设备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车辆和重点人群的监督,督促各有关运输企业做好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维护和司机乘客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拖拉机及农用车辆的监管,严禁违章载人和超载;要重视学生假期及春游出行等方面的安全,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要对雨季易引起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区域的矿山、水库及临近山坡的工厂、建筑工地、工棚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事故。

要继续按照市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要求,加强火灾隐患集中普查整治工作,重点清查旧房密集区域、重点公共场所及多合一建筑等重点隐患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突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重点环节的检查,同时要加强对消防硬件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更换或添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备),做到检查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保证消防硬件设施始终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年度工作部署,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健全安全生产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作业环境。要加大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做好防火、防中毒工作。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研究确定各自的检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放过事故隐患,不留死角,整改到位。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工作,要结合全员安全培训和企业安全教育,强化员工的安全生产观念及安全生产技能,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认真做好企业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内部协调和管理,关爱困难职工及家庭,关心节日期间加班加点员工的生产生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卫工作,强化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责任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第4篇

回顾一年来,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工作的指导下,在和谐的工作环境中,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认真贯彻落实了部门经理提出的安全管理十六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工作指导思想,狠抓安全专项管理。下面就我今年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安全设施基本管理。

安全设施的管理是全厂安全管理的重点,我部门在9月份完成全厂消防系统的安装及防护用品的分配,并设置消防器材及防护用品记录台帐,将管理责任下发到以各班组为单位的生产车间负责人身上,监督《消防器材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在全厂的执行情况,安全员主要对各车间的消防系统进行检查,保证消防管道内的通水,其中我部经理提出的生产岗位兼职安全员责任制是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既要求兼职安全员每天对消防器材、防护用品例行检查,并填制检查记录,以保证其物品能在平时保持最佳状态,关键时刻能马上使用。

(二)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的管理

特种设备在公司生产运营中具有一个特殊的地位,比如压力容器、行车、等等。今年对这些设备设施加强了管理,除了制定《特种容器设备管理制度》,还对特种设备设施专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杜绝带病作业导致的恶性后果,使全年保持了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运行。同时我部门从严查着手,规范操作,加强特种容器的安全教育,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在很短时间里理顺了工作,使管理走向正轨,特种作业人员坚持持证上岗,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台帐,从源头把关,在招聘时没有资格证不予录用,已经录用没有证件的限期办理,逾期取不到资格的按待岗处理,从而规范了作业队伍。

(三)与政府部门的协作,建立了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申报。根据区安监部门要求,每月对工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实行隐患自查自改,每月接受安监局来访人员的监督。 12月份根据安监局的要求在厂区内各生产工序设置了危化品标志牌,在全国化工厂遭遇“黑色九月”的时候加大监督力度,积极与市区安监团配合,准备好资料,及时进行上报,当月全厂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向政府部门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落实预防企业安全生产是我今年安全管理一项十分重要且基本的工作。公司在2009年内的安全管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建设周期阶段,从20091月至2009年9月我主要负责公司建设工地的安全管理,抓好两个工地重点安全隐患的整治,加强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环境,减少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遵照《永祥多晶硅工地安全管理条例》前提下对各建筑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区域进行专项整治,并作为开展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此间工地共发生安全事故16起,死亡0人,伤8人,对事故单位罚款金额16300元。 第二阶段:生产周期阶段,从200910月至200912月,我主要负责试验线的安全生产管理,在以各级生产班组为基础的前提下组织人员认真开展了抓“三违”反事故、“长治久安”活动,扩大生产部门的安全意识培训,每天按时对试验线进行安全巡查,并与车间生产主任开展“单日检查活动”既每周一、三、五到试验线所属的五处生产工序,包括机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至年底共发出整改通知10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1起,试验线无人员伤亡事件。

(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框架

配合部门经理制定出了《永祥多晶硅工地安全管理条例》,《消防器材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在全厂生产系统内开展进行,监督各系统生产岗位的《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的上墙,对各生产系统的设备进行挂牌生产,防止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误操作,同时加强特种容器的管理,制定《特种容器设备管理制度》完善设备安全管理台帐,做到安全使用。

(六)组织了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今年我部门工作的重点,根据公司各部门实际情况及特点, 1.组织员工参加了各种安全方面的培训,包括入场安全培训、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消防设施使用培训、防化服装安全培训,特种容器作业培训,范围覆盖全公司生产线员工,使用广大员工接受到了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培训,2.同时根据公司领导安排,我部门还于11月份开展了一次全厂的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过程逼真深入人心,对员工们的教育意义深刻,为应对日后紧急事故的发生奠定了基础。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板报、消防日、安全生产月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向员工灌输安全理念。

(七)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强化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一是对各生产系统岗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化,加强违章惩处力度,对生产系统检查分为监督、整改、罚款三个步骤。二是按照市下达的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车间主任、专业部门、生产员工三个方面。三是对主要的重特大危险源三氯氢硅储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每天坚持进行生产巡视,推动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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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安全生产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初入工作,缺少施工经验,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比较大的距离。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领导指示精神下,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和基层工作,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安全基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多。

第5篇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及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安全生产及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林业系统的安全生产及森林防火工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包片负责,县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与沿山16个乡镇主要负责人,局领导与国有林场,国有林场与护林人员层层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书,局领导与各林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职责落实,责任到人。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各林场切实把安全生产及森林防火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配备了安全监管人员,促进了安全生产及森林防火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大力宣传,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我局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广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使大家从思想上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我局切实把森林防火的宣传和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都结合林业生产实际制定了森林防火宣传实施方案,并充分利用广播、标语、标牌、会议、课堂、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防火法律法规、科普知识、防火典型的宣传教育,让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进村、进户、进学校,努力把森林防火的防范意识融入到每个人的生产、生活中去,在全县营造良好的群防群治浓厚氛围。春节前后,在电视台多个频道上用流动字幕播放森林防火宣传标语,。通过宣传教育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明显增强。

3、加大投入,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采石厂的管理上,我们坚决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严格执行质量检修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每年多次对各林区防火设备、基础设及储备库的物资储备情况进行核查,及时维护和补充,从而确保了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我局每年都投入10万多元,用于森林防火宣传,维修、购置灭火机具、车辆,修路等。各国有林区分别组建了10-20人的扑火队伍,每支队伍配备4-8台风力灭火机。

4、完善制度,建立强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采石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发放管理制度、采石塘口管理制度等十几项制度。县森林防火办公室修改制定了防火值班制度、扑火队伍管理制度、瞭望员岗位责任制度、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从多角度、多方位入手,严格执行,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5、全面排查,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一是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存在的问题。到一线掌握实情,到一线落实措施,到一线解决问题。一查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情况,检查森林防火标语的刷写及固定标语的建立情况;二查森林防火的值班和领导带班情况,严格执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三查森林防火机具、通讯设施、生产机器等基础建设情况,及时维修更新各种机具和设备;四查专业扑火队伍的建立情况,建设好训练有素的专业扑火队伍。二是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一线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杜绝违章现象发生。三是强化对易燃易爆岗位的安全管理,重点突出对油库、贮木场、木材加工厂、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和重点岗位的安全监管。四是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确定了专人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整治和统计工作,做到“一户一档”、“一患一档”,建立好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档案,并按时上报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月报表。

6、严防死守,切实加强“两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

第6篇

为加强选厂及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个旧市大屯镇人民政府文件精神,我们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组织,落实责任,全面查找各方面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和隐患,增强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现就所做工作小结如下。

一、明确职责,精心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我选厂把此次拉网式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工作作为目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为了使活动收到实效,我选厂成立了以选厂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经理、副经理及总工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二、以深入学习培训为基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安全宣传作为安全督查活动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期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员工一起认真学习此次活动领导小组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学习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工作法规制度、规程规定及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认真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从选厂领导小组的统一学习到各班组班前班后会的日常工作宣传,将安全生产意识渗透到班组和个人,通过各现场悬挂标语、

横幅、宣传展架、下发安全生产知识资料对员工进行广泛宣传,为员工树立起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合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月21日至9月25日间,我选厂由工程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部、后勤管理部共四个部门8人组成的安全、机械、工程三大隐患排查检查组对官家山选厂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检查行动,发现如下三大方面问题:

(一)

缺少部分安全警示牌

选厂部分工作区内应安装警示标牌存在种类不全、数量不足的问题,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安全,起到安全防范警示作用,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禁止吸烟”、“禁止明火作业”、“当心机械伤人”、“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等警示牌应立即安装到位。为了使选厂安全警示牌的悬挂、维护、保管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车间安全生产奠定基础,我选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特委派专人负责整个选厂的悬挂、维护、保管工作。

(二)

消防管理工作不完善

1、部分工作区域灭火器安装不到位;

2、消防器材谁登记、谁设置、谁检查、谁检验、谁更换责任划分不明确;

3、消防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各种灭火器的性能和用途不了解。应加强对消防保卫人员应知、应会培训及取证上岗工作。

(三)

厂区安全措施的审批和交底有待加强

要保证安全和产品质量,就要做到有措施、有交底。厂区的一切生产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其中安全生产措施必须在生产前对参加生产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领导要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排查工作的关键

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检查督促和排查治理五到位,不留死角。

(二)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不到位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三)标本兼治,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隐患排查基础性工作,实行隐患登记、整改的全过程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五、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和监督体系

为强化安全文明生产,建立各部门安全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在日常工作中,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要从根本上杜绝习惯性违章,改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定时的组织生产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并进行相应考核,从而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从而提高作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此外,制定详细的各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各工种作业人员需认真学习,为了从根源上避免作业人员的习惯性违章,领导小组将安全生产相关资料和文件下发到各部门及班组,加大对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控考核力度,以班组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为重点,健全督办机制,按照“谁检查发现问题,谁负责督促解决”的原则,推进班组安全生产工作。选厂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利用活动日时间学习安全生产资料及文件,从而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文明生产意识。

(三)

强化岗位安全责任制

选厂与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各班组之间,各班组与各个作业人员之间分别逐级逐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个人。工作原则是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管的管、该报的报。工作方法是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整改、层层把关。重点做到“四个到位

”,即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有效的保证了安全生产的开展、落实。

(四)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规章制度有效实施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8篇

——第八冶炼厂2005年企管工作总结

2005年,在公司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第八冶炼厂实现了由建厂到一次性投产成功的辉煌跨越。企业管理工作从零起步,按照公司领导“建设现代化示范型工厂”的要求,围绕着建设“生产规模大、运行效益优、综合实力强、职工素质高、厂区环境美”的目标努力探索企业管理的新思路,新理论,用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初步开拓了八厂管理现代化的局面。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先行一步,并逐步推向纵深向严、细、精、实的效益化管理拓展,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为我们在即将来临的2006年全面推进八厂现代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总结一年的企业管理之路,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一、思想上重视,开展全员性的现代化企业管理教育培训

早在八厂建厂之前的铅烟气治理工程建设期间,公司领导就指出:八厂要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树立起水口山管理现代化的示范和样板。遵照这些精神,八厂建厂之初即高度重视企业管理现代化理念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了全员性的职工培训工作,将“遵章守纪、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安全三大操作规程”作为重点内容向全体员工讲清讲透。使八厂员工这支来自不同单位的职工队伍从思想上做好了接受现代化企业严格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思想准备。

二、按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了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使企业管理走向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

建厂之初,我们按照“建章立制,建设现代化八厂”的要求全面开展了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审核工作。通过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成功经验,立足于我们自己的管理目标和工艺特点制定了11大系列管理标准206项,重点突出生产管理、人事管理、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等,将“人、事、物、钱”等要素置于管理制度的约束之下。

与此同时,我们从建立岗位责任制着手突出员工的职责意识,使员工“想主人事,尽主人责”得以制度化、持久化。由厂行政办着手编制了全厂近200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并将岗位职责在本岗位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使职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夯实了管理的思想基础。

建厂以来,我们的管理职能部门能各尽其责地做好管理工作。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先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种管理制度24份,使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补充,解决了管理标准没有细化,不利于实际管理操作的问题。

三、扎扎实实地抓好现场管理,夯实了基础管理。

按照现代化企业管理的要求和公司管理方针,八厂将现场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面子工程”摆在突出了位置。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职能部门长抓不懈,按照物料摆放有序,作业场所清洁,厂区环境优美等要求抓好现场管理“5S”要素的落实。将关系八厂生产安全、正常的厂区禁烟、现场定置等作为重点,全面整治“脏、乱、差”,坚决堵塞“跑、冒、滴、漏”。使八厂的现场管理工作与现代化的工艺设备一道成为公司的一张名片,给前来参观、考察的各级领导、同仁及新闻媒介以良好的形象。

抓好现场管理,我们着重突出了班组的现场管理,通过班组长现场管理教育培训,细化班组建设考核制度等夯实了管理的基础。立足于班组抓好了影响生产的“人、机、料、法、环、资、信”等要素的细节管理。今年以来,我们对现场管理采取了以整改促提高,用处罚维护制度严肃性的做法。通过组织现场管理月度大检查,职能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先后对底吹炉车间等车间、科室下发现场管理整改通知单31份,对鼓风炉车间等4个单位处罚通知单7张。使岗位职工受到教育和触动,维护了现场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通过现场管理的细化,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劳动人事制度管理、质量管理、设备能源管理等各项工作有了较好的实施氛围,促进了各项管理的协同,共同保证了投产目标的一次性成功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四、以物流管理为突破,探索成本管理的新举措,服从服务于达产达标任务。

八厂是一个环保、技改工程,也是一个“民心工程”、“希望工程”,只有通过发挥效益,这些目标才能实现。我们深刻领会了企业管理要为企业增效服务的精神,以物流管理为核心全面推进企业的成本管理。为此,我们专门就物质的采购、管理与发放,废旧物件回收利用、外售产品的生产管理等制定专门管理制度,对价格、质量、物流成本等从严控制。运用现代化信息设备,通过网上比价查询,信函要约比价、合同评审,招、投标等全方位地开辟了降成本、增效益的途径。经过几个月的运作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为进一步推行车间成本定额管理,实现目标成本预算制奠定了基础。

当然,正确认识我们取得的一些成绩,认识这些成绩的取得来源于公司的正确领导,来源于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同时我们必须看到2006年度我们企业管理工作仍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其中一些就是2005年我们工作中尚做得不足,急需加强的项目,总的说来有这样一些。

1、员工对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适应过程缓慢。表现在对规范化、制度化的严细管理有抵触、畏难心理,而没有意识到这是企业挖潜增效、兴业强企的必要。甚至个别基层干部也怕管理,懒管理,既不主动接受制度约束,也疏于管理部下。

2、一部分员工习惯性违章、违纪的陋习加重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压力。部分人员素质尚不够高,不仅不能遵守好厂规厂纪,对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也不如人意,需要外力的监督;

3、成本管理的难度依然较大。我厂投产的短时间内,工艺、设备、人员的磨合远未能达到最佳值,物质消耗高给成本管理带来较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