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4 09: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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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利政策 问卷调查 现金股利
在过去的50多年里,广大学者们已经开始从另一途径研究、学习上市公司管理层制定股利政策的真实行为。他们已经从选取样本,收集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来支持或反对不同的股利理论,转变到向公司管理层发出调查问卷,研究他们制定股利政策考虑的因素是什么。虽然发出去的问卷不是没有回复,就是一部分回复的意见不正确、有偏见,但是他们还是坚持着研究,通过寻找替代方法,即根据公司管理层向外宣告的股利分配方案,这一直接证据来推测管理层制定股利政策的动机,并对进行的问卷调查研究进行补充。
1 上市公司制定现金股利政策考虑因素的问卷调查
在美国,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经典研究中,lintner(195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公司一般会保持一个长期的目标股利支付率,从而使公司在一段时间内维持股利支付的稳定。因此,公司的股利变化与长期的可持续的收益水平是一致的。公司管理层相当重视股利水平的变化,只有管理层确信公司收益水平的提高能够支付长期增加的股利时才会增发股利,否则,不会增发股利。同时,管理层也不会轻易地削减股利,除非不利的环境因素很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lintner的这些观点已经有了股利信号传递的涵义。
在这些经验证据的基础上,lintner设计了一个“部分调整模型”来描述公司管理层的股利政策的决策过程,此模型对每年股利水平变化的解释能力达到了85%。lintner的观点受到了包括brittain(1964,1966)与fama和babiak(1968)等在内的大量研究的支持与肯定。benartzi et al.(1997,p1032)总结到,“…lintner的股利支付模型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过程仍然具有最好的解释能力。”
harkins和walsh(1971)对高级财务执行官的商务理事会的166名成员发出了调查问卷。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公司管理层在制定现金股利政策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公司的当期收益水平和拥有的现金流、现金股利支付的规律性以及股东的需要和期望。同时,管理层也要考虑超过留存收益的贷款和税负压力。
baker,farrelly和edelman(1985),farrelly,baker和edelman(1986)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个行业(公用事业、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的562家公司的财务总监(cfo)进行了问卷调查,分析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决定因素。共收回318份调查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无论是制造业、批发零售业还是公用事业的cfo均认为在罗列的15个决定股利政策的因素中最重要的四个决定因素是:预期的未来盈利水平、以往的股利支付方式、现金储备的多少以及维持和提升股价的愿望。只是这四个因素的重要程度存在一定的行业差别,但一致认为预期的未来盈利水平最为重要。
另外,管理层所表达的态度与lintner(1956)的实证结果是一致的,即在决策中公司要尽量避免改变股利支付率,尽量避免停发股利,企业应当有一个目标股利支付率,并且围绕目标定期的调整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同时他们也披露了公司的管理层对股利的信号传递作用的一致意见。问卷调查中的管理层认为,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是在向投资者传递信号,市场也需要公司的股利政策公告来帮助投资者评价公司的股票。管理层也认为确实存在顾客效应,投资者觉察到股利和留存收益的风险水平不同,因此对股利和资本利得有不同的偏好。
日本财务学者okita(1988)等人对东京证券交易所241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日本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主要影响因素为预期的未来盈利水平、现金储备的多少、以往的股利支付方式和股东对股利分配的要求,其中前三个因素与baker et al.(1985)的调查结果相同。
baker和farrelly(1988)对完成现金股利支付的成功企业发出了调查问卷。所谓完成现金股利支付的成功企业也就是至少连续10年保持着增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调查结果显示,现金股利支付的成功企业比其他公司更强调股利支付稳定的重要性及其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farrelly和baker(1989)向机构投资者发出调查问卷,以此分析他们对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态度。共收到了130份调查问卷,他们发现这些机构投资者认为公司增发现金股利对公司股价有积极的影响。同时,这些调查问卷也显示,与现金股利收入相比,机构投资者更偏好资本利得。
fruitt和gitman(1991)对美国排名前1 000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发出了调查问卷,共收回114份问卷。问卷调查显示公司管理层制定股利政策时,是独立于投资和融资决策的。同时他们也发现,公司现行股利水平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公司的收益水平和以往的现金股利水平。
格雷汉姆(1991)等人对香港292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影响香港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的四个主要因素依次为:目前的盈利水平、维持稳定的股利支付率、可动用的现金和以往的股利发放模式。
格雷汉姆的调查结果显示:①香港上市公司经营者认为,在16个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中,目前的盈利水平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而预期的未来盈利水平只排在第六。这与美国、日本十分重视预期的未来盈利水平完全不同。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香港上市公司特殊的行业结构和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的。据统计,1991年香港的292家上市公司中,金融业、地产业和公用事业上市公司占了52.91%,工业和酒店业上市公司分别占了19.2%和3.62%。由于金融业、地产业和公用事业具有投资大、见效快和盈利高的特点,这就导致了香港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严重依赖于当前盈利。另外,考虑到1986年中英两国政府达成协议,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可能具有一定的短期性。②维持稳定的股利支付率和以往的股利支付发放模式排在第二和第四位,这说明了香港股票市场的成熟性和上市公司股利行为的稳定性。
baker和powell(1999)向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公共事业这3个行业的nyse公司的cfos发出了调查问卷,共收回198份。他们称,大部分回复者认为股利政策影响公司价值,这一观点支持了baker et al.(1985)。尽管回复者极力支持股利的信号传递解释,但是他们对税差假说的重要性也不能确定。现在的管理层对于制定股利分配方案的观点与lintner(1956)的观点是一致的,特别是管理层对现金股利支付水平的持续性、稳定性的重视。与baker et al.(1985)不同的是,这一调查研究表示不同行业的公司管理层的问卷回复没有区别,baker和powell认为行业之间的差别主要是公用事业机构的经济环境和竞争环境发生变化所导致的。
baker,veit和powell(2001)对nasdaq股市的金融和非金融公司的cfos发出了调查问卷。共收回188份,这次调查的结果与早期的结果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调查结果显示,公司现金股利水平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以往股利的支付方式、公司收益的稳定性,目前的收益水平和预期未来的收益水平。基本上,这些因素与baker和powell(1999)对nyse公司的股利水平最重要的因素的调查结果是相同的。并且,管理层在制定股利支付方案时,非常注重股利支付水平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与lintner(1956)的结论是一致的。金融类的公司管理层与非金融类的公司管理层在制定股利政策时考虑的因素的重要性不存在区别。
魏刚(2001)对2000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第4期财务总监培训班上受训的168位财务总监发出了调查问卷。总共收回120份调查问卷,回收率为71.43%。在问卷的回答者所在公司中,国家股控股的上市公司71家,占59.17%;法人股控股的上市公司46家,占38.33%;流通股控股的上市公司3家,占2.5%。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考虑的最主要因素是向市场表明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这进一步证明了魏刚(2000)的研究结果,即在非对称信息的状态下,股利的支付向市场传递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这也证明了“股利信号理论”的准确性。他们发现,影响中国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减少股东权益,以利配股。这充分表明了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配股及格线,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影响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其它比较重要的因素还有:第一大股东的需要;没有较好的投资项目;国家股、法人股股东的需要。但是机构投资者的需要是一个影响力较小的因素,也就是说,中国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支付现金股利时,并没有太多的考虑机构投资者的需要。这与美国的情况相反,美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之所以支付现金股利,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一些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的压力。这可能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太少的缘故。
2 简要评价
通过对以上问卷调查的阐述,其所提供的证据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司管理层在制定股利政策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公司收益的稳定性,以往股利的支付方式,公司未来预期的收益水平等,这表明上市公司在确定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时考虑的是本期及以后各期的盈利能力。可见,盈利能力的大小是决定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分配现金股利或分配多少的最主要的因素。另外可以明显看出这些因素随着时间的消逝还是相对稳定的,并与lintner(1956)的结论很相似。第二,通常,公司管理层都认为股利政策影响公司价值。最后,问卷的回复者对于为什么要支付现金股利的信号传递解释表达了高度一致的赞成意见。
但是由于我国和西方国家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上的差异,中外上市公司制定现金股利政策考虑的因素还是有差别。例如,中国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支付现金股利时,并没有太多的考虑机构投资者的需要。而美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之所以支付现金股利,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一些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的压力。这可能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太少的缘故。另外中国上市公司年终分配以送股为主,而较少派现,不分配现象也很严重。而西方国家一般将其盈利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股利,而且派现一直是公司主要的股利支付方式。
3 启示
3.1 要提高股利支付率,必须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的大小是决定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分配或分配多少现金股利的主要因素。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各行业中的佼佼者,本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加上低成本的直接融资和其他优惠政策,按理其获利水平应远远高于同行业的平均获利水平。但事实上,除少数上市公司呈现高速发展以外,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盈利潜力还有待发掘。企业上市以后的核心问题是要善于资本经营、开拓主营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这样才会为股东的投资创造丰厚的回报。
3.2 建立和维持一个目标股利支付率,并且围绕目标定期地调整股利的支付
我国上市公司不分配的比重比较高,甚至具备派现能力的公司也不分配现金股利。而且,大多数公司也没有明晰的股利政策目标,在制定和事实上缺乏长远打算,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完善也不利,而且也大大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一方面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教育与监管。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带有强制约束力的政策,强制上市公司派现。另一方面,应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制定适度股利政策,坚持股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3 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使之成为稳定股市的中坚力量
成熟的股市,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基金是市场的主力。在美国,机构投资者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非常高。由于投资基金具有专家管理、理性投资、追求长期回报的特点,所以在我国过度投机的股市上,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可大大加强股市的稳定性,并逐步引导股价依据企业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而变化,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同时还可使大量不具备股票投资知识和经验的中小投资者,通过加入投资基金,实现低风险、高收益的目标,使资金通过理性选择流向效率最高的投资领域。
然而,单纯依靠自发的力量发展机构投资者,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为尽快实现股市主导力量的转换,应采取创新性思路,实现机构投资者的超常规发展。因此,一方面要加快投资基金的发展,特别是多发展一些具有更强活力的开放式投资基金,拓宽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扩大投资基金的总体规模;另一方面,应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保证投资基金的规范化运作,使之成为稳定股市的中坚力量。
这种调查问卷方式为我们研究上市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因素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其优点在于能对所调查的对象提供一个简括的说明,非常直观明了,而且省时省力,有利于学者作分析评价。但是,学者们调查问卷的问题并没有包括上市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全部影响因素,对问题的设计往往带有主观性;此外,对于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标准问题的问卷调查常常显得适用性不强。因此,在研究过程中,还是要结合数据分析、实证研究,以达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最好效果。
参考文献
1 baker,h. k.,farrelly,g. e.,& edelman,r. b. a survey of management views on dividend policy[j]. financial management,1985(22)
2 farrelly, g. e., baker, h. k., & edelman, r. b. corporate dividends: views of the policymakers[j]. akron business and economic review,1986(17)
3 baker, h. k., & farrelly, g. e. dividend achievers: a behavioral look[j]. akron business and economic review,1988(19)
4 baker, h. k., veit, e. t., & powell, g. e. factors influencing dividend policy decisions of nasdaq firms. financial review,2001(38)
关键词:轨道 突发应急 预案
Abstract: the emergency plan in China has been to have infiltrated to all walks of life, as a rail traffic is not exceptional also,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the quality control, this paper to suzhou rail transit line no. 2 Ⅱ-TS-10 section of emergency plan carried on the detailed design, for the industry for a certain reference.
Keywords: track emergency plan
中图分类号: U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
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Ⅱ-TS-10标段含两个车站(宝带西路站、旺吴路站)、两个盾构区间(宝带西路站~旺吴路站、旺吴路站~石湖路站)。平面图如下:
2突发应急预案设计
2.1应急救援组织设计
根据本标段的工程特点,地下管线、地面建筑物等周边环境的特点以及相关的技术方案,加强突发性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调度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工程意外情况及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副经理、安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项目经理任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必要时亲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见图2.1。
图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图
指挥小组职能:拟定救援路线、应急演练组织、应急物资准备与管理,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行动,汇报突发性事件发展、通报救治情况,参与调查、分析,善后处置。
2.2应急指挥人员与机构职责
(1)项目经理负责调集有关人员、材料、设备及资金等资源,负责向建设单位、监理等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进展及应急处理措施,全面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项目总工程师具体组织制定抢险方案、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项目副经理负责按照既定方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2)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定救援线路,并与医院、消防、交警、公安等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在救援时及时联系并签定有关协议,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负责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设置警戒区域,疏通道路,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和抢险车辆的顺利通行,协调外部消防、医疗、公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
(3)安质环保部:组织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抢险技术指导,督促抢险保护措施的落实。做好事故现场拍照、记录、收集证据工作。
(4)物资设备部:负责调集现场抢险所需的运输、挖掘、堵漏设备和物资,保证抢险设备、物资的供应。负责现场电力、通讯、及生活用品输送,保证救援工作不间断地展开。
(5)专业工程施工队:负责事故现场救治,控制事故扩大。如搭设临时支护、挖掘坍塌体、灭火、隔离有毒有害物质等。
(6)机动预备组:由项目经理临时确定、调动、使用。
2.3通讯装备及联络方式
应急预案小组的成员,每人配备手机一部,总指挥与副指挥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无阻。
2.4日常检查和演习
为了确保应急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效果,还必须研究和制定安全排险救助的技术措施,做到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各尽其责、搞好协作和配合。同时对整个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实战演习,当突如其来的险情发生时,能够指挥得当,应对自如,真正发挥其抢险救助的作用,达到减轻或避免损失的目的。
(1)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随时提供救助服务,与现场附近医院及时联系,根据医院特点,就近选择医院,并签订有关救助协议,记录相应联系方式及拟定抢救路线,确保突发疾病和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2)聘请专业救护人员,对职工进行自救和急救知识的教育,添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
(3)施工现场配备受过急救培训、掌握急救、抢救和具备工程抢险技能的专兼职人员。
(4)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并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抢救。
(5)项目部从各工班中抽调30名精干人员组成抢险小组,由一名副经理任组长,做好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并负责突发的抢险工作。
(6)必要时调动社会援助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2.5救援物资的准备
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门与各生产厂家保持联系,签订供货意向协议书,确保一旦紧急事态发生能够取得联系,在24小时内随时可以发货。随着工程进展,及时向各供应商提供信息,做好准备。同时,施工现场储备一定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一有紧急事态,以最快速度控制事态发展。
(1)储备一定数量的钢筋、水泥、钢管、黄沙、草袋、编织袋、方木、钢支撑等材料及潜水泵、注浆泵、钻机等设备。抢险救援物资数量详见表13.6.1-1。
(2)配备担架、绷带等急救医疗设备。
(3)起重机、吊车和类似设备均应装有超载报警装置。
(4)现场将办公区、生活区、仓库、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经消防部门的检查认可,同时经常抽查,保证性能完好。
(5)现场配备抽水机和发电设备以备抢险应急时用水用电的需要。
2.6应急资金留置
通过申请公司有关部门同意,从项目财务直接划拨一定数量资金专用于应急抢险,并不得擅自动用。
3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由项目总指挥通知各相关部门,向业主、施工单位、设计方、监理方等单位汇报,并及时向公司上级领导部门汇报。组成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制定处置方案,同时宣布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项目的应急预案小组进入事故处理程序。安全突发事故一旦发生,应急救援小组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起动应急程序:
(1)向甲方及上级有关领导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或损失程度、发生单位、简要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情况,撤离人员、设备,抢救伤员,如有必要拔打“119”火警、“120”救护电话。
(3)抢险措施,落实人员、材料、设备到场,在最短时间内,实施抢险作业。
(4)注意各重点保护对象的变化情况,如,房屋的沉降、管线变形、围护的稳定、基坑区间的安全,将情况随时通报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以制定进一步抢险措施力争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
(5)事故调查: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为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基础依据,撰写调查报告。
3.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意外情况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事件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以最快方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以最快方式上报业主,业主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逐级汇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同时报上级安全质量部,上级安全质量部立即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发生重伤、死亡的突发事件,逐级汇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或损失程度、发生单位、简要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2突发事件处理
(1)应急抢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项目要有组织、有指挥地组织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根据险情,请求当地消防、医院、交警等部门协助进行抢险。同时,为方便事故调查分析,应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状态及其物理、化学性等,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秩序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派专人或请求公安、交警等协助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有序地疏散事故区域人员和围观群众,防止意外伤害,对需要取得证据的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等。
(3)交通保障
请求公安、交警等部门对危害区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阻止事故危害区外的公众进入;对事故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进行重新组织和安排,防止交通拥堵,指挥、调度撤出危害区的人员和使车辆顺利地通过通道,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技术专家和设备、物资能及时赶往现场;对重要目标实施保护,维护社会治安。
3.3突发事件调查
事故调查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为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基础依据。
(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监理、业主,并在12小时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2) 死亡事故和非伤亡的重、特大事件上报上级单位,由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亲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调查。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逐级上报。
3.4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5善后处理
(1)在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由事故单位负责善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
(2)突发事故处理应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家属进行安置、发放抚恤金。
(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凡接到抢险紧急通知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致使事故蔓延、扩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奖励。
4专项应急预案设计
(1)制定深基坑施工应急预案
(2)制定联络通道施工应急预案
(3)制定盾构进出洞应急预案
(4)制定起重吊装应急预案
(5)制定模板、脚手架应急预案
(6)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8)制定工伤事故应急预案
(9)制定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5结论
本工程通过详细全面的突发事件预案设计,确保了工程的安全及质量,通过实施,效果良好。
参考文献:
[1]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施工图设计;
[2]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地下管线及地下障碍物探测报告;
[4]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现状地形地貌及施工用地范围平面图;
[5]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管线搬迁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关键词】 工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保险
一、问题的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其特殊性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角度各异,既有对上下班途中即线路等的讨论,也有对事故类型的讨论,本文着眼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其进行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
《条例》经过三次修改,内容更加完善,但是本条中上下班途中工伤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某种程度上限缩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不利于保护工伤者的权益,有待完善。其次,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看法不一。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工伤保险性质和目的角度出发,审视认定工伤保险的价值,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二、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主体分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的职责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检验和鉴定结论,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内容应当载明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还要送达当事人。交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实施对交通事故现场的责任认定,具有法定职能。
交管部门职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有:按照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公正的划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方式包括:(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1]所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由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构成,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要求承担非本人责任,即是说上下班途中工伤者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这三种责任时才能获得工伤保险的救济。
如果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伤害,交管部门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应的规定进行责任的认定,但是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在交通事故只能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过失程度为依据。
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的一大进步就是将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都纳入其中,避免了轨道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尴尬。因为交通事故认定是一个专业性和实践经验较强的技术,所以不同的事故类型应由不同的机关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由交管部门来实施;火车交通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制作认定书;海事管理机关出具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城市轨道交通的事故由相关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出具的结论性成果并不一定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可能是调查报告或者其他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实际的申请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职工、用工单位、医疗机构等部门要进行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发生上下班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但是对调查核实的范围,以及调查核实的结果的法律效力如何?如果调查核实的结果与公安交通部门的调查结果相悖则如何采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等问题没有做出规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此处只要求当事人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并未要求申请工伤的当事人提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从严格的法条规定理解,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人并没有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义务,也就是说申请人并没有举证的义务,即使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然需要调查和核实。此处的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还需要厘清。
对于认定工伤的申请,除了申请人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外的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都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认定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需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做出认定。
3、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相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果上述材料不能清楚地做出认定的,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将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裁判的依据,可以进行审查。这肯定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但是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审查交通责任认定书的合法性。分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社会保险行政机关部门和法院在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中的职责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的重要性,以认定书为依据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在这种特殊的工伤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工伤认定,对于确有争议的提交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的裁决。这样做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社会发展今天,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居民素质逐步提高,仅仅将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置于工伤保险之下,并不利于职工权益的保护。
三、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属性
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学术观点略有不同,赞成和反对者都有各自的观点。我国目前对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论学说主要存在正常延伸说、重要条件说、和业务相关性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四种:
1、正常延伸说
“正常延伸说”认为劳动者上下班的路途中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延伸,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也应认为是工作时间之内的事,所以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应当包含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虽非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但是劳动者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到达工作地点或者场所,因此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与工作具有不可分割的相关性,也可以说是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应该纳入工伤范畴。[2]住所与上班地点的分离,使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劳动者面临的重要生命健康威胁,应该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纳入工伤范畴,这将更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价值。
2、重要条件说
该学说认为在判断工伤原因时,要先找齐引起某一结果发生的全部条件,进而衡量各个条件在造成这个结果时的不同价值,并从中挖掘出那些与结果有特殊关系、对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3]这是因果关系理论在社会法中的运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的原因复杂,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劳动者因上下班工作而伤亡,在个案中的全部原因中衡量条件的重要性,并对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予以考虑并公平的加以权衡,只要属于工作的成分达到一定比例,将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就属于合理的要求。
3、业务关联性说
这一学说认为,纵然劳动关系双方严格遵守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预防、注意义务,也无法完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及保障劳动者家属的基本生存需要,防止这类事故的发生,需要特定主体做出牺牲即承担更多的义务,体现在工伤中就是需要特定主体承担与民事责任在性质上明显不同的补偿责任,即事故只要和工作有关联就可以构成工伤。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高性与业务活动存在密切的关联性,所以也属于工伤的一种类型。[4]
4、相当因果关系说
是以“业务遂行性”和“业务起因性”为基准的二要件主义。业务遂行性基准是指劳动者依劳动契约在雇主命令、支配状态下提供劳务,即劳动者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才会发生工伤的可能性;起因性基准是指伤害必须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契约在雇主的支配之下所伴随的危险的现实化,且这种伴随性和现实化是以经验法则为判断的。[5]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上述四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其不同在于“正常延伸说”以侵权关系为基础强调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与其工作有因果关系;“重要条件说”在于查找发生交通事故的一系列原因,因为上下班途中是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工伤的重要原因;“业务关联性”强调上下班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性,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和救济;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了雇主对劳动者的支配和控制以及在支配下的危险的现实化,将工伤认定的范围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以上四种观点都有一定价值取向和选择,都具有说服力。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使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了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受害职工的利益,体现了工伤保险立法的宗旨。不管采纳哪一种观点,将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畴都具有法理基础,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上下班途中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对无过失补偿原则的突破
1、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归责原则
福利经济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将社会福利问题和国家干预收入分配结合起来,工伤保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干预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雇主那里征收一定的工伤保险费,统筹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于救济符合条件的工伤劳动者。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筹集工伤保险补偿,由社会大众共同承担雇主对劳动者工伤的损害赔偿责任,实现了工伤损害赔偿的社会转移。其本质是从民事工伤侵权赔偿的矫正正义,转为社会保险的分配正义。归责是依据何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归属的问题,在侵权领域因为损害别人的行为发生以后,要依据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承担的归属。它是通过法律价值判断的结果,价值判断的依据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即依行为人的过错、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和公平原则,不同价值的判断导致不同的主w承担责任。而所谓工伤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工伤事故中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工伤保险在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发生工伤时雇主是否有过错,也不管工伤的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但故意除外),保险人均应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工伤保险事故的归责原则经历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无过失补偿等三个发展阶段。其作为社会保险之一种,可以保护弱势群体,将社会损失降到最低。采取无过失补偿归责原则是社会发展的选择,可以更加及时有效的提供救济,发挥保险的价值。
2、在交通事故中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突破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过失补偿原则
在原来的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只有“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即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伤害均认定为工伤,虽然仅包括机动车导致范围狭窄,但是抛弃了“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进步不可谓不大。但是2010年颁布的《条例》采取了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规定,即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现代的保险理论认为,在无过失补偿原则下,劳动者和雇主在工伤中的主观过错一般不会影响工伤的认定。首先,工伤保险制度具有救助和补偿的目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交通事故的认定,不应该成为健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障碍,工伤保险制度不应该去纠正劳动者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其次,如果因为劳动者或者雇主的原因取消对劳动者工伤补偿就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决定是否进行补偿。最后,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情形下不能享有工伤保险,而且以造成身体伤害为代价去获得高额的工伤补偿金并不是常态。
五、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完善建议
1、回归工伤保险的社会法本质
社会法的性质被认为是为了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而存在,建立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这种社会契约功能在于维系各个社会主体,使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都能体面的生存,保障基本的社会福利。社会法属性是现代社会中的工伤法律和保险具有的特征,从民事特殊侵权法中剥离出来,类似于雇主工伤补偿责任的保险化,工伤保险具有社会法的属性,公权力干预私人之间的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将雇主或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移到社会层面,通过社会大众分散风险,使社会更加和谐。
工伤保护原由侵权保护演进而来,在责任变迁的过程中,经历了劳动者风险自担,到雇主过错责任,再到雇主过错责任之推定,一直到无过错责任、合作保险,最后才成为现今的社会保险模式。[6]但是这并不否认工伤者与雇主是私法上平等的主体,雇主仍然具有赔偿的责任,赔偿责任导致工伤劳动者和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产生。无过失补偿制度并不同于侵权法中无过错责任制度,尽管两者都涉及到对受害人的赔偿或者补偿,不考虑受害人、侵权人或补偿人自身是否具有过失。但是他们有很多区别,无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较为典型的形式,区别于工伤保险的责任。通过无过错责任向工伤受害者提供赔偿,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救济方法。无过失补偿则是在国家的干预之下,雇主与劳动者达成的一种妥协性制度,无过失补偿本质上是公法对私法的渗透或者干预。通过法律形式强制性的规定补偿的标准及数额来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直接经济损失,维持其基本生活,将雇主责任社会化,并无惩罚雇主之意。国家权力介入私人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为了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为弱势群体提供基准性、保障性的保护。
2、无过失补偿原则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者的现实选择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要以交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相关组织的法律文书为依据。这就可以理解为申请认定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的前置程序就是获得相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无疑增加了劳动者申工伤的难度,一整套的程序走下来就需要更多的时间。对于劳动者来说,负担不可谓不重。
其次,交通事故工伤的复杂性还体现在事故类型的多样性,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发生在道路上,城市道路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对于交管部门来说应该不具有难度,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操作规则,但是对于其他地方的交通事故则更不好操作,如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地并不是常见的城市道路,有可能是乡间小道或者偏僻的道路,加之部分交通事故为单方交通事故,并无责任划分,对于这类事故如何救济更是很难准确理解。所以对于所有的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就有很高的难度,还要强制要求所有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必须进行责任划分无疑会产生更多的弊端,从工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为了能够更加方便的完成工伤申请,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无过失补偿原则更为适宜。
再次,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违反交通规则”相联系,无疑让人感觉到交通事故“绑架”了工伤认定,限制工伤保险的认定,限制工伤认定的范围,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也就无从实现。所以若要发挥工伤保险制度救治、补偿和救助的功能,面对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情形,就不宜区分事故是否是由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
最后,工伤认定是无需区分过错责任的。劳动者能否得到工伤保险的赔偿并不论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是何种责任,即使劳动者在正常劳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负主要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享有工伤待遇,这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价值追求。如果劳动者在上班或者下班的过程之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因其负主要责任而不能认定工伤,则是背离了工伤保险的核心价值。
3、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在交通事故工伤中事故认定书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根据工伤保险法律的规定当工伤劳动者在上下班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时才能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换言之,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的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取决于责任承担方式,也取决于交通管理部门。可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关于其性质存在鉴定结论说[7]和具体行政行为说[8]等不同的观点。首先,《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规定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中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只能在事故中起证据作用,其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机关重新认定。在此我们可以认识到公安部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的观点,即鉴定结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行使职权的表现,通过运用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就交通事故的性质及责任承担做出的分析判断,具有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的特点。最后,鉴定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即鉴定的对象必须是专门的事实。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存在的客观事实进行鉴定并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即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时空过程和结果,其中结果一般以事故现场的方式呈现。就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科学的分析各种原因和因素,做出正确、客观的事故责任认定。
4、取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
2010年颁布的新版《条例》重新采用了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即只有劳动者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与我国现行的无过失补偿原则相违背,与工伤保险的宗旨相冲突。有必要恢复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处理上下班途中工伤问题时坚持无过失补偿原则,虽然看起来使雇主承担了更重的保险责任,但是雇主在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应当是其生产成本的一部分,雇主提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该反映其成本。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赔偿责任赋予雇主,雇主就会将其生产经营中的风险计入成本中,然后再通过销售或者服务将成本转嫁于社会,让享受产品或者服务的人来承担一部分风险,实现风险的社会分散。
公司法中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还应当最大限度的承担相应的社会利益,公司肩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发展,而且还关系到公司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如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劳动者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9]雇主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负责,这涉及劳动者的根本利益,这也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根本理念。赋予雇主对雇员保护照顾义务也是文明社会对公司的要求。从平衡整个社会利益,减少社会群体强弱力量之间的差异,从寻求补偿社会之灾害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时代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10]所以应该赋予雇主更多的责任,通过承担保险责任将成本转嫁于社会。
5、对工伤认定机构的社会化
现阶段我国工伤认定机构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有其优点和缺点。缺点就是认定机构不专业,不利于做出很好的判断。建议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改成为由专家组成的社会性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供工作效率和认定质量,将认定结论作为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适用,可以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注 释】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2] 梁三利.取消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应慎行.法学,2009.11.
[3][5][6] 郑晓珊.工伤保险法体系――从理念到制度的重塑与回归.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143.120-121.135.
[4] 陈碧贤.工伤认定之实质性标准初探兼论几种特殊工伤的认定.中国劳动,2006.08.
[7] 张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中国司法鉴定,2009.2.72;刘东根.试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中国司法鉴定,2003.1.40.
[8] 刘星,李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研究.河北法学,2006.1.
[9] 刘俊海.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6-7.
[10] 曹艳春.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53.
关键词:安全坚持 企业 安全发展 社会和谐
和谐是社会的主旋律,企业的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安全检查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着力抓好。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发现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强化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作为安全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企业进行检查的目的是:识别存在及潜在的危险,确定危害的根本原因,对危险源实施监控,最终采取纠正措施,确保企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
二、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等多种检查方式。
1.日常安全检查
1.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
1.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1.3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2.定期安全检查
2.1季节性检查:春季防火大检查;雨季“八防”(防触电、防中暑、防工伤事故、防淹溺、防洪汛、防倒塌、防车祸、防中毒)检查;冬季“六防”(防冻、防火灾、防爆炸、防中毒、防触电、防机械伤害)检查。
2.2节日前检查:春节前、“五一”节前、国庆节前、元旦前及其它节日前的安全检查。
3.专业检查
每年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
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防护器具、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液化气系统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4.不定期检查
4.1企业应在装置开工前、停工后、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4.2企业应根据国际、国内同行业发生的重大事故,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管理机构、查管理制度、查现场管理、查安全培训、查安全防护措施、查特种设备及危险源的管理、查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查违章、查事故隐患等。
1.安全机构建设情况
1.1查管理机构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规定,大力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1.2查是否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部门,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是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安全事宜做出反应与决定。企业的安全机构是否健全、设置是否合理,安全部门是否岗位明确、工作协调。
1.3安全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除上述三类高风险单位以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
2.1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各级领导、各个部门能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的承包活动记录执行情况;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情况。
2.2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并能够不断改进。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等规定的情况;制定现场施工作业、危险源管理等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安全制度在执行中能否得到不断细化、持续改进和及时完善等。
2.3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2.4危险作业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包括能否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确定本企业危险作业相关文件与记录, 特种作业的审批记录,是否建立动火、动土、临时用电、大型吊装、爆破等特殊作业的审批程序规定和管理台账。
3.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3.1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职工按规定参加了相应级别的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档案。
3.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做到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率达100%,并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3.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安全负责人是否落实了安全培训管理考核制度,并对其制定了培训计划或已进行了培训。
3.4消防知识培训与演练情况。有无消防知识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以及消防演练计划、演练记录。
4.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4.1是否根据规范要求配备岗位劳防用品,并有劳防用品的发放制度及记录,劳防用品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2现场作业人员劳防用品的管理与使用是否规范,操作人员能否熟练使用。
5.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情况
5.1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是否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是否对设计方案中的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
5.2投产前是否进行了安全验收,有明确的验收标准及验收档案,不符合项的记录、整改情况。
5.3投产后是否有安全专项评价的管理规定、安全现状评价的管理办法以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措施的落实情况。
6.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6.1是否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和查出问题整改反馈单。
6.2是否按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了现场安全检查,并有标准化检查规定和记录。
6.3防护设施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6.4安全生产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施工现场和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6.5防火、防爆、防雷击、防中毒、防静电等制度是否健全,台账是否齐全,安全检查监督是否到位。
7.特种设备管理情况
7.1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是否按程序进行申报。
7.2特种设备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技术档案、台账、登记表,并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制度。
7.3特种设备设施是否有年度检验计划和安排,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能否达到100 %,存在问题隐患能否按规定整改,有无检验报告的存档制度或记录。
8.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8.1是否建立了危险源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危险源档案是否齐全。
8.2有无危险源的检查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了预先分析。
9.安全投入情况
9.1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要求,是否按标准保证了足额的安全投入(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隐患整改资金、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等)。
9.2是否做到了安全设施齐全,劳动保护设施、护品满足要求,尘毒作业场所防护措施达到了国家标准。
10.隐患识别和治理情况
10.1有无隐患识别机制,有无开展隐患识别机制的活动记录,是否做到了对有关隐患有分析报告,并建立了隐患台账。
10.2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能否做到:有隐患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岗位,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有计划、有控制、有记录,重大隐患整改计划资金到位并限期整改。
11.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11.1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包括能否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有不断改进与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度,有应急预案的管理档案,有保障应急预案实施的程序。
11.2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包括有无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有演练记录、演练报告、演练效果分析。
11.3能否根据演练情况和生产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应急预案。
12.事故管理情况
12.1事故上报情况。包括各类事故按规定、按时进行上报,对事故进行统计、对比、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情况。
12.2事故调查情况。能否做到事故调查程序合法,事故调查及时,信息资料详实、充分、完整,事故调查报告符合规范。
12.3事故结案情况。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时,能否做到造成事故的原因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事故性质认定准确。
12.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即:查清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教育职工群众,处理事故责任者。
四、安全检查的实施
1.安全检查的准备
1.1确定安全检查的对象、目的、任务。
1.2查阅在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范。
1.3了解检查对象的情况 。
1.4分析检查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特点。
1.5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2.安全检查的形式
2.1单位自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操作人员,对本单位、本岗位的情况比较熟悉,对本单位、本岗位的生产特点、危险有害因素的情况十分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可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全体共同参与,开展自查活动,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对查出的隐患按照“三定”“三不交”原则限期整改。但由于班组人员的检查缺乏系统性,对一些习惯性的行为,往往不易察觉,对企业的选址、设计、建设、改造等方面的隐患习以为常,所以单位的自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用互查、上级检查的方式弥补。
2.2上级单位的检查。上级单位的检查是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发现存在隐患的重要手段。上级单位的检查首先要成立安全检查组,配齐各专业人员,统一思想、明确目的后对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各专业人员根据专业特点开展的检查更有针对性,检查结果更客观现实。
2.3安全检查的切入点。针对我市的企业现状和企业行业特点,安全检查前要做认真地分析。我市的企业主要有以下特点:
2.3.1石油化工天然气企业。主要存在的危险物品有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等,涉及的主要工艺过程有:燃烧、氧化、聚合、卤化、裂解、缩合、加氢、芳化、胺化、烷基化等危险工艺,采用的主要单元操作有:蒸馏、合成、裂解、过滤、冷却、萃取、结晶、真空、回流、凝结、搅拌、升温等。这些企业的综合危险性较大,而且大都构成重大危险源,对其进行检查的重点要涵盖安全检查内容的各个方面。
2.3.2玻璃企业和建材企业。主要使用的危险品有:依然品、易爆品、有、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主要涉及的工艺过程有:燃烧、高温、搅拌等,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应重点把握防火、防爆、芳高温、防机械伤害、防止粉尘职业病等。
2.3.3纺织企业。纺织行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主要存在的伤害有:机械伤害、火灾、职业病等,主要涉及职业危害有:噪音、振动、高温、粉尘等。安全检查应以消防、疏散、通风、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防护作为切入点。
2.3.4流通企业。主要包括经营市场、门店等,主要涉及“二合一”、火灾、盗窃、对易制毒化学品和有毒化学品的经营,这类企业应以防火、防盗、防止“二合一”及安全管理法规的落实、合法经营作为切入点。
2.3.5交通企业 。主要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和人员的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车辆伤害、爆炸、火灾等,安全检查应以运输资质、特种人员、特种设备、交通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理等作为切入点。
2.3.6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和供配电企业。主要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触电、机械伤害、高空坠落、起重伤害、灼烫、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等,安全检查应以防触电、防爆炸、特种人员、特种设备、劳动防护及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作为切入点。
2.3.7机械修造企业。主要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起重伤害、灼烫、火灾爆炸及噪音、振动、辐射等。安全检查应以加强劳动保护、防止伤害和职业危害作为切入点。
五、安全检查方式
实施安全检查就是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等方式获得信息的过程。
1.访谈。主要通过与有关人员的谈话查安全意识、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2.查阅文件和记录。检查设计文件、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作业规程、原始记录、交接班纪录等是否齐全有效,查阅相应的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3.现场观察。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六、安全检查的结果和要求
1.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按要求上报,并抄送安全技术监督部门。
2.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三定”、“三不交”(“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三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厂,厂能整改的不交上级)。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安技措施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3.对各级检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管理。《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通知单由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必要时经主管安全的领导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通知单要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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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2
第二部分规定条款…………………………………………………………………4
1、管理目标……………………………………………………………………………………4
2、用工制度……………………………………………………………………………………4
3、安全生产要求……………………………………………………………………………5
4、消防保卫工作要求…………………………………………………………………………10
5、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10
第三部分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14
1、《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5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规处罚规定》…………………………………………………30
3、《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及违规处罚实施细则》……………………………………………34
4、《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处罚管理流程》…………………………………………………42
5、附件:《罚款通知单》……………………………………………………………………43
第一部分协议书
总承包方(全称):
分承包方(全称):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第167号公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分承包方”)与总承包方已经签订本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分包合同”),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双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为工程总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应。
一、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
二、组成本协议书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
2、本协议书规定条款;
3、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4、协议书履行过程中,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分承包方向总承包方承诺,履行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中所有条款及规定。
四、分承包方向总承包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所进行的一切处罚和处理分承包方均无异议。
五、分承包方向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措施、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有关证件等所有材料的审核批准并不代表分承包方无须承担责任。
六、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已处罚款项均不予以退还。
七、协议书的份数:
按分包合同一并处理。
八、有效期
同总分包合同有效期
九、协议书的生效
协议书订立时间:年月日;
协议书订立地点:
本协议书同双方总分包合同一并生效。
总承包方(公章):分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规定条款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1.5‰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
6、确保总承包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总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二、用工制度:
1、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总承包方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有违反,分承包方须受罚款500元/人、日次。
2、分承包方必须为现场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仪器等办理相应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分承包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承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承包方承担。
4、分承包方的所有外来工人必须具备常州市
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否则总承包方有权不予办理《出入证》。任何因为分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承包方承担;5、分承包方应遵守总承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总承包单位其它关于分承包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6、分承包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因本分包工程与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产要求
1、分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5)《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__;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__版)jgj130-20__;
(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__;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__;
(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__;
(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7)《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8)《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
(19)《江苏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分承包方须自觉遵守、执行江苏省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承包方承担;
4、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承包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总承包方批准后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5、分承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承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分承包方申报的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类同方案必须考虑工程工序上的危险性,于方案中详细叙述施工期间的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分承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7.1、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制度:分承包方在本分包工程开工前必须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本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2、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承包方必须执行总承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承包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7.3、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总承包方通知召开的周六(或最终由总承包方指定的其他时间)安全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取得总承包方的同意,并委托有资格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做出有关决定。分承包方不能参加例会又未委托代表参加时,例会所做出的决定分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分承包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例会,总承包方有权取消该分承包方的承包资格。
7.4、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7.4.1、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7.4.2、分承包方的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7.4.3、分承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总承包方组织的入职培训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承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后方可上岗。
7.4.4、分承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江苏省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4.5、分承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7.5、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7.5.1、分承包方必须按照总承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周六(或总承包方指定的其他时间)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并将制度和日程安排报总承包方审批后严格执行。
7.5.2、分承包方必须虚心接受总承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7.5.3、分承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且必须经过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组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7.5.4、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制度。
7.6、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7.6.1、分承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内或国外正规厂家的产品,且具有相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7.6.2、分承包方的卷扬机、机动翻斗车、砼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发电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承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6.3、分承包方的起重机、塔式
起重机、挖掘机、垂直升降机械等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接受专业验收;分承包方必须按规范要求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7.7、分承包方须执行国家、江苏省及常州市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验收等安全台帐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施工交接检验制度。
7.8、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7.9、分承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7.10、分承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7.11、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7.11.1、分承包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7.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承包方应立即通知总承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及安全主任,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承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分承包方必须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7.11.3、分承包方要积极配合总承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承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7.11.4、分承包方须承担因为分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承包方应积极配合总承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承包方人员的,分承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承包方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承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承包方自负。
7.11.6、分承包方必须对每次因工伤亡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查出事故源头并做出详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对发生的伤亡事故,分承包方必须进行深刻检讨,修正错误,同时必须对分包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否则总承包方有权勒令分承包方暂时停工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
7.12、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惩罚制度:分承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7.13、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7.13.1、分承包方要对分承包方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7.13.2、分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7.13.3、分承包方在现场所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7.13.4、施工现场内,分承包方必须按总承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7.13.5、总承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承包方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7.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13.7、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总承包方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及增收15%的总承包方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扣除。
7.13.8、分承包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对不同岗位工种的职工还须配备该工种必须的其他个人人身防护设备,如:安全鞋、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
7.13.9、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7.13.10、分承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承包方批准,在批准前分承包方不得进行施工。
7.13.11、分承包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主管负责日常对总承包的工作联络及落实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实施。
7.13.12、分承包方必须按所有入场员工总人数的4%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且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否则对分承包方罚款500元/人、日次。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分承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建委(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承包方应严格按总承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承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承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承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承包方应在总承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承包方的要求,总承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分承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分承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承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以外)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承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承包方负责赔偿,总承包方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承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承包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总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分承包方全体员工的工作服由总承包方统一订购,且分承包方必须保证现场所有员工夏、冬季节的服装每人至少2套。总承包方将依据分承包方为入场员工办理的《出入证》花名册向分承包方供应服装,费用将从分承包方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人夏天工作服价格为¥65元/套,冬天工作服为¥75元/套)。
2、分承包方员工的工作服、安全帽以及分包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等物品(包括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标语、警示牌),不得出现
分承包方的任何标志、广告标语等。标志、标语等具体由总承包方决定。3、分承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承包方自己负责。
4、分承包方应按照总承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5、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严禁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分承包方入场前必须依据总承包方的有关规定为所有入场人员办理《出入证》、《上岗证》,否则不得入场。
7、分承包方在施工现场应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承包方应赋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总承包方在地面提供指定的公用垃圾堆存地点,分承包方必须按总承包方的编制安排负责把自己在所有工作地点的垃圾每天清理并运往上述指定堆存区,再由总承包方负责安排外运,上述垃圾不包括任何砂、石、水泥、砼或钢筋砼结构废件或任何有毒物件、易燃物品等;此类垃圾由责任分承包方自行清理外运,禁止堆存在工地内,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分承包方须承担5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9、分承包方在施工时用水必须严格按总承包方“现场临水管井平面布置图”上的说明进行。分承包方现场临水的使用归总承包方统一调配,各分承包方在使用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分承包方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的临水设施,如现场的给排水管道、阀门、消火栓、消防水龙带、水龙头、阀门井、污水井、沉淀池、雨水篦子等。严禁乱动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水龙带等。
11、分承包方必须注意节约用水,严防水资源浪费:
11.1、需要长期使用的用水点必须设节水龙头;
11.2、所有管道相接处要严密,严防漏水;
11.3、现场的洒水降尘或混凝土养护,应先使用沉淀池内的水;
11.4、用水时应有专人负责节水,不用时要及时把阀门关上,发现水管或阀门跑水要立即维修,如维修不了须及时通知总承包方进行解决。
12、、严禁向污水井、雨水篦子倾倒剩饭、垃圾等易堵物体,严防下水管道堵塞。
六、自然灾害、突法事件及其他
1、为预防台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分承包方须在分承包工程(包括临时设施)开工前向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预防此类自然灾害、减少损失的措施,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分承包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范围内或工地附近遇突发性事件(如死亡、火灾等)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并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交安全意识。
3、分承包方在分包工程现场及工地附近不得进行任何爆破施工或其他爆破活动。如有爆破施工时,分承包方必须具有相应的爆破资质,并事先已取得国家、江苏省及常州等各级政府、公安部门的相关许可,否则分承包方须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4、分承包方入场工作人员在接受总承包方医疗室的服务时,须出示经总承包方核发的《出入证》或《上岗证》,并遵守总承包方医疗室的规章制度,医疗室仅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一般轻微伤害的免费服务,如有重伤等严重伤害时,分承包方须按《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计划实施救援。
5、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开工前须向总承包方提交分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报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备案检查。
第三部分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一、《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规处罚规定》
三、《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及违规处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