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1 04:33:2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国际金融法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整个世界范围的经济发展无疑会存在着差异不同,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的差异是各种各样的,所以这就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多挑战,还有一些负面的影响,针对此问题,必须展开全面普及的金融监管力度,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协调好各国经济的来往和利益往来,积极交流新思想和新问题。由于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中不受任何一个国家货币的约束,其是一个较为独立的市场,在这种形势下必须强化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与协调,不然的话,一旦出现金融问题,极易导致国际金融危机或者金融动荡,从而造成整个国际金融环境不稳定的状况,基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性与威胁性,应对国际金融环境进行严格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积极面对金融问题,不断优化当今国际金融环境,从而促进各国金融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以说国际金融监管是提高国际综合实力,带动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金融监管国际化趋势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的未来发展也逐渐趋向于全球化,这是一种发展的必然,这把双刃剑的存在对于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发展既有着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从积极角度来看,金融监管趋于全球化,能够提高各个国家的生产力,确保资金的稳定流通,提高资金利用率,对国际投资及贸易发展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实施的好能够快速推动金融产品的大力开发,促使金融产品不断在实践中得以创新。并且合理的金融监管可以使各国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为各个国家的金融发展提供国际化平台,从而不断完善与健全各国金融体制,强化各个国家的金融业务交流。从消极角度来看,实施国际金融监管,加大了各国金融政策自主性的难度,从而使各个国家的金融经济安全面临一定的挑战与风险。比如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发现有些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活动中没有认清自身所处的金融经济环境及本国国情,从而做出一些不切实际且不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政策,有些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开放时间过早,且对金融经济管制较为放松,这样会导致金融经济发展不稳定等状况,增大了泡沫经济的成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都是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当下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也是如此,不断的出现各种问题和难题,同时这些问题也制约着国际金融监管的效益。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国际金融监管主体具有复杂性,之所以说其复杂是因为其在监管过程中牵涉到各个国家及地区所有的金融监管当局、金融监管机构及区域性、全球性金融组织。由此可见,需要进行监管的部门、人员及内容较多,从而给国际金融监管人员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其次,国际金融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都属于国际金融监管的范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断增多,其所产生的金融监管对象也随之增多,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再者,国际金融监管在工作执行中易受利益制约,比如金融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涉及到某个国家的经济利益,那么就会遭到该国家的不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金融监管工作是无法正常开展的,因此在国际金融监管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各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及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国际金融监管活动,在金融监管实践活动中不断优化国际金融环境,带动各个国家金融经济发展,提升各国综合实力。
三、当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形式研究
世界是一个大环境,存在着共性和差异性,在实施政策的提前环境、金融的制度、国际金融的监管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更加显著的差异性。正是这些不同造就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形式的多元化。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有两种形式呈现,一种是规则性协调,另一种则是相机性协调。针对各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同以及金融的制度和方式的不同,有效的应用规则性协调这一方法可以有效的促进各国之间经济的差异性发展。以此来规范各个国家对外开放的金融政策,从而使各国之间在金融经济发展中建立良好互助的合作关系。利用该方式形成的合作关系目的性十分明确,且具有连续性。而相机性协调形式则是利用一些不明文规定,同时根据国际金融经济变化趋势及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实际状况,而后由国际金融监管相关工作人员通过与各国协商的方式针对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某一特定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采用这种形式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灵活性与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合理改善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不断向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迈进。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着差异性,所以必定存在着金融监管合作的多少问题,既合作频率,从此点出发的话国际金融监管被划分为经常性国际合作与临时性国际合作两个方面。国际金融监管又存在着区域性这一特性,基于此点出发的话国际金融监管被划分出了四个部分,第一个是国际监管的区域性协作,其次是国际金融的全球化协作,再次是国际金融的综合协作,最后一个是国际金融的专门性协作。区域性国际监管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监管主体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共同进行的多边合作,比如说欧盟为了各成员国在经济金融方面的利益发起的合作就属于区域性国际金融合作。全球性国际金融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监管主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金融监管合作,例如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及贸易组织所发起的多边金融经济合作。综合性国际合作是指各个国家涉及金融经济发展多个领域的国际合作,比如各个国家在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及金融等多个领域的相互交流。专门化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指金融监管合作主体在某一特定金融领域内的交流合作,一般情况下这种合作形式常用于银行及投资方面。
四、当今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双重作用
纵观当下国际金融监管在世界范围内对经济的管制可以看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不仅给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的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时机,更是带来了各种不同的新问题和很多需解决的矛盾。之所以说其带来挑战是因为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西方国家在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易向发达国家倾斜,从而导致合作本身就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状态,这种合作不具备权威性,那么在金融监管合作中所制定的计划与目标也不易实现。其所带来的机遇主要表现在通过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方式,能够有效抑制全球性通货膨胀,稳定国际金融与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够防范货币及债务危机的发生,有利于改善国际金融经济运作环境,大大提高了国际对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五、结语
Kletzer和Bardhan(1987)指出:“关于东亚成功经验的研究性文献经常强调动态比较优势和资金获取较便捷二者之间的联系。关于贸易和产业政策的相关文献认为,东南亚国家运用选择性的信贷配给,以实现其贸易和产业调整目标,比一般地实行贸易保护和外汇管制更有效”。所以,政府如何通过金融发展来动员和利用资金,不但会影响经济增长,同时也会影响到一国的国际贸易。Rhee(1989)也强调了金融对于贸易的重要性,因为出口商必须获得必要的贸易融资才能完成出口订单。所以,不论是出于拓展金融发展理论、贸易理论的需要,还是出于对东亚经济成功经验的分析,我们都有必要对金融发展与贸易的关系进行研究。
然而,在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往往不是直接从金融抑制一下子过渡到金融自由化,而是经过了一个中间环节——金融约束阶段。在金融约束阶段,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金融和某些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创造租金,并对信贷的使用加以干预。本文的目的是针对金融约束阶段的战略特征,来研究金融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的影响。由于韩国是实行金融约束战略的代表性国家,我们以韩国为例来进行这个问题的研究。
一、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与金融约束
金融发展理论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两位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于1973年创立的。在那一年,他们分别出版了自己的著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注:这两本书的中文版由上海三联书店于1988年出版。)从此,“经济发展理论和货币金融理论两股巨流终于交汇融合起来”。(注: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10月第一版译者序。》)他们在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论断,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欠发达归咎于金融抑制。他们指出,通过扭曲包括利率和汇率在内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再加上其他手段,这种战略会缩小和压低相对于非金融部门的金融体系的实际规模或实际增长率,从而出现了对储蓄和外汇的过度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对储蓄和外汇的使用必然采取硬性分配,这导致寻租盛行,有限的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总之,该战略会中止或严重妨碍经济发展的进程。相反,具有金融“深化”效应的新战略——金融自由化战略——则会不断地促进经济发展。
麦金农和肖认为,要发挥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就应放弃他们所奉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实行“金融自由化”或“金融深化”。金融深化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实际货币需求的增长”。为此,就必须取消不恰当的利率限制,让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提高存贷款的名义利率,保证货币资产的实际收益为正数,以此来吸收储蓄,优化投资结构。另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放松汇率限制。金融深化的进行还包括财政政策的协调,放松对金融业务过多的限制,允许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竞争等方面。麦金农和肖指出,推进金融深化战略将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因为存在着金融深化的四个效应,即储蓄效应、投资效应、就业效应和收入效应。
麦金农和肖理论的提出,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意义,金融发展理论对发展经济学的贡献不容低估。麦金农和肖的金融发展理论在上世纪70年代问世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韩国、阿根廷、马来西亚和我国台湾省)受其影响,进行了金融自由化的实践。但迄今为止,金融自由化改革成功的例子很少(陈观烈,1988;赫尔曼等,1998)。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尚不具备金融自由化所要求的前提条件(赫尔曼等,1998)。一个金融发展水平很低的国家直接采用自由的金融市场模式是难以令人置信的。所以,金融自由化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使得实行自由化的国家频频发生经济危机。
鉴于此,赫尔曼等(1998)经济学家认为从金融抑制一下子过渡到金融自由化,对于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现实的,应该有一个过渡阶段。他们吸取了信息经济学的成就,在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基础上,于上世纪90年代提出了金融约束论,认为政府对金融部门选择性地干预有助于而不是阻碍了金融深化,提出经济落后、金融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应实行金融约束政策。金融约束政策可以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下的作用,因此并不是与金融深化完全对立的政策,相反是金融深化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金融抑制是政府从金融部门攫取租金,而“金融约束”的本质是政府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而不是直接向民间部门提供补贴。金融约束理论的提出者认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租金在减少与信息相关、妨碍完全竞争市场的问题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创造经济租金,使银行和企业股本增加,从而产生激励作用,增加社会利益。特别是,租金诱导民间部门当事人增加在纯粹竞争的市场中可能供给不足的商品和服务,例如对投资进行监督和提供吸收存款的准备条件。
所以,在经济处于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一定的前提下(宏观经济稳定,通货膨胀率低以及可以预测的,正的实际利率),政府要对存贷款利率进行控制,同时限制市场准入。通过对存贷款利率的控制和限制市场准入,不但可以动员经济中的储蓄,避免因竞争而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浪费,稳定金融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只要干预程度较轻,金融约束就会与经济增长正相关。另外还要实行限制资产替代性政策,即限制居民将正式金融部门中的存款化为其他资产,如证券、国外资产、非银行部门存款和实物资产等。
随着金融深化,尤其是随着金融部门资本基础的加强,这些干预应逐步放松,经济将转向更传统的“自由市场”模式。所以赫尔曼等(1998)指出,金融约束应该是一种动态的政策制度,应随着经济发展和向更自由、更具竞争性的金融市场这一大的方向迈进而进行调整。金融约束的最优水平——用干预的强度和广度来衡量——将随着金融深化程度的加深而下降。
赫尔曼等(1998)研究者认为:“金融约束使更多的项目可从正式的金融中介获得融资,从而对投资资金的配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政府更有可能直接干预资金的配置,因此有必要讨论定向信贷和产业政策。”采取金融约束战略的经济体,政府一般对贷款的使用加以干预,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干预的方式和资金重点投放的行业也不同,这反映了政府的经济目标。正是如此,金融约束对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对国际贸易的水平和结构就产生了影响。当然,本文仅仅探讨金融约束对国际贸易的水平和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在实行金融约束战略的国家(地区)中,韩国被认为是实行金融约束战略比较成功的国家。所以我们以韩国为例进行分析。
二、韩国金融约束下的信贷自选择机制
韩国在上世纪60-70年代实行的是金融约束而非金融自由化,这可从韩国政府对利率的控制,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等方面判断出来。韩国政府对信贷使用的干预有其理论基础;在对出口行业的信贷支持上,韩国实行的是自动信贷配给制,我们随后将会看到,这种制度有力地促进了韩国出口的增长和出口结构的转变。
1.韩国20世纪60年代实行的是金融约束而非金融自由化——金融发展战略的判断
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金融的控制:它国有化了商业银行,修正了中央银行法案,使韩国银行从属于政府。1965年实施了利率改革,把银行的利率水平翻了一番(Vittas和Cho,1995)。这次改革一方面大幅度提高了利率,使其保持在正的水平上,另一方面银行利率仍大大低于市场利率。利率的提高不但成功地吸收了私人储蓄,并且使资金从不受规制的非正式部门转移到了政府牢牢控制的银行部门。由于这个原因,政府能够提高它对金融资源配置的控制水平。利率仍低于市场利率使得政府得以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赵润济(1998)在对韩国的一项研究里得出了如下结论:“韩国(20世纪)60年代的利率政策可以说是一种金融约束”。
在上世纪60-70年代,韩国的银行部门获得了租金。这些租金的获得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第一,来自于政府规定的存贷利差;第二,来自于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低息贷款,在整个1960年代,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占商业银行贷款总规模的20-30%(赵润济,1998);第三,来自于对商业银行准备金所支付的利息;第四,来自于银行领域的进入限制。
与此同时,经济中的其他部门也获得了租金。商业银行信贷主要被用于优先发展的部门。在上世纪60年代是出口部门,在70年代除继续支持出口部门外,主要用于重化工业。对于这些部门的贷款,政府都规定了较低的利率,以保证这些部门能得到扶持。另外,政府还允许商业银行为民间部门的借款进行担保,由于国内利率高于国外利率,所以政府部门通过对民间部门国外借款的批准,来保证国外信贷有选择地用于支持产业政策目标。另外一种补贴方式是为出口提供贴现,以补充在发展中国家还很不完善或根本就不存在的许多融资机制(Rhee,1989)。
如上所述,韩国政府控制了利率,但保持实际利率为正;在金融部门和产业部门创造租金;同时对信贷的使用加以广泛的控制——这一切表明,对金融部门的干预是相当广泛的。籍此我们可以认为,韩国在60-70年代实行的是金融约束战略。
韩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计划减少对信贷市场的政策干预,但是,在实践上它不得不继续介入以重新构建陷入财务困难的公司;80年代后期,信贷项目主要集中于社会项目和收入再分配(Vittas和Cho,1995)。我们对韩国金融约束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分析仅限于20世纪60-70年代,而不把80年代包括在内。一方面是因为该时期金融政策趋向于自由化;另一方面是因为该时期的信贷政策也与60-70年代不同,当时的信贷政策是以促进出口和工业化为目标的。
2.政府干预信贷的理论基础
在一个信息完美且没有成本的世界中,政府没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信贷加以干预。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信息高度不完美,且存在大量的信息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信贷并不必然被配置到它最好的用途中去。信贷配给起因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起因于监控和证实成本,起因于合约履行成本。基于以下几个理由,政府需要对信贷市场进行干预。
使用信贷安排的一个理由是,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外部性,市场失灵和协调失灵会造成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存在差异(赵润济,1998)。如果政府不对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与补贴,显然会导致具有正的外部性的经济活动供给不足。
第二个理由在于,商业银行发放的长期贷款过少,这不利于企业成长。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那些公司信息披露非常不完全的国家,商业银行普遍不愿向回收周期长、风险大的项目融资,即使它们有更高的总体收益。这会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制约因素。这样一来,在信息不完美和具有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政府若对银行信贷采取适当的干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业银行自发提供长期信贷的不足(Vittas和Cho,1995)。
对于信贷安排的第三个可能的动机来自于政府在信贷供给方面可能享有的比较优势。政府可能在项目甄别上具有比较优势(由于政府机构比私人公司占有更多的信息),可能在监控和证实结果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由于政府实体比金融中介机构可能具有的相对高的组织效率),可能具有更低的履约成本(由于政府拥有税收和政策权力)(Vittas和Cho,1995)。
3.韩国的金融约束与国际贸易——自动信贷配给制
在朴正熙总统执政时期(1961-1979),韩国采取了一项信贷配给制度——自动信贷配给制(automaticcreditallocation)。根据出口业绩的自动信贷配给制是这样一种制度:政府确立游戏规则,规定每一个企业所得到的低利息信贷的多少和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出口业绩相联系——出口业绩越好,则它可自动获得的无抵押补贴贷款就越多。这种制度的建立对于韩国推动出口部门的快速扩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Hong(1998)认为,韩国出口导向增长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这种信贷配给体系。
韩国的自动信贷配给体系之所以被采取并取得了对出口支持的成功,除了前面说过的政府干预信贷的理由之外,还由于以下两个原因:(注:Hong:(1998)。)
(1)该自动配给体系可减少官僚和政治家对信贷分配的干预。政府对商业银行信贷广泛的配给和干预,一方面有助于政府实现产业目标和经济目标;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政治家和官僚对信贷的干涉。这种干涉使得信贷不一定被配置到能产生最大化社会或经济收益的地方。在自动信贷配给制度实行时期(1961-1979),任何企业家都能通过采取出口相关的活动自动获得短期银行信贷。出口部门企业家的精力就只集中于创新,而不必过多地考虑和官僚、银行官员打交道,一个国家的潜在企业家才能能被调动起来用于出动,这样就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2)有利于克服韩国金融的落后,克服逆向选择问题,节省调查成本。
在韩国根据公司出口业绩进行信贷配给的体制下,有希望的企业家不只被金融体系所评价,同时也被国际市场上的成本-质量竞争的自然选择过程所评价(King和Levine,1993)。所以,根据公司出口业绩的信贷配给体系能很好地克服金融抑制下固有的逆向选择问题。也就是说克服了韩国金融机构落后,不能对贷款申请者的项目进行正确评价的问题,使得储蓄得以流向高收益的投资项目。由于贷款是自动配给,对于在出口市场上有创新活动的企业家可以自动得到贷款,同时也节省了调查成本。
三、金融约束与国际贸易
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大量创造租金、分配租金的行为非常普遍,但获得租金的部门在不同的金融政策下有所不同。在韩国20世纪60、70年代的金融约束战略下,金融部门和政府优先支持的部门获得了租金。通过自动出口信贷配给制度,60年代出口部门获得了租金,70年代在继续实行该制度的同时(Hong,1998),政府大力支持重化工业的发展(Vittas和Cho,1995;赵润济,1998)。通过信贷干预,政府得以影响韩国的贸易结构和水平。
据赵润济(1998)测算,金融部门(通过银行贷款)所产生的租金占GNP的份额在1968-1969年平均为5.55%,在1970-1979年平均为7.65%,在1980-1983年平均为9.95%。(注:租金=信贷总额×(场外市场利率-银行贷款利率)。转引自赵润济(1998)。)这说明,由银行贷款分配产生了大量的租金给政府优先支持的行业。
除了出口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外,1966年韩国的《外资引进法》还允许国有银行为民间部门的国外借款进行担保。政府通过对企业国外借款的担保使国外贷款有选择地用于支持产业政策目标。与国外贷款相联系的租金数额十分巨大。据赵润济(1998)估计,20世纪60-70年代,该租金占GNP的比重在8%-15%之间。
租金被创造出来后,在20世纪60年代被主要用于出口部门,以推动韩国出口行业的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除继续支持出口部门外,主要用于重化工业。由于重化工业的发展也对出口有影响,所以我们的分析也把上世纪70年代包括在内。
在出口推动中,由出口信贷计划提供的信贷占银行信贷总量的比例由1961-1965年间的4.5%提高到7.6%(1966-1972),后又提高到13.2%(1973-1981)。另外,对出口信贷的利率补贴数额也很巨大:在1966-1972年间,出口信贷利率比普通贷款利率平均低17.1%。出口商接受的支持还包括其他各种信贷计划(如出口业设备基金),以及与政府指令或行政指导相一致的其他优惠信贷配给。在韩国出口业扩张时期,信贷补贴构成了出口补贴的主要部分,并在1967年达到了最高峰,当时,利率补贴占出口总额的2.3%,远远高出同年1%的财政补贴。(注:这些数值转引自赵润济(1998),第251-252页。)由出口信贷所产生的租金占GNP的份额见表1。
表1由出口信贷产生的租金(10亿圆,%)(韩国)
年份出口信贷a(A)A×利息差b(B)租金(B)/GNP
19633.91.40.3
196410.04.60.7
196512.14.00.5
196616.65.40.5
196732.49.80.8
196843.413.10.8
196980.721.50.9
1970161.643.31.7
1971248.557.91.8
1972231.849.11.3
1973416.298.62.0
1974652.6144.22.1
19751042.7269.03.0
19761511.5347.62.9
19772616.0499.72.9
19783764.8854.63.7
19795642.81320.44.5
19806957.41739.44.7
19816957.41321.92.9
19828192.01892.43.7
19839232.61458.82.5
注释:a.年末贷款余额。
b.利息差=场外市场利率-出口信贷利率。
银行信贷被优先分配给重化工业的比重从上世纪70年代起不断上升。1970年,在制造业内部,重化工业得到了国内银行信贷总额的22.6%,到1980年,重化工业所得到的信贷额上升到32.1%。对国外贷款的分配也是信贷支持总量中很大的一部分,例如,1972-1976年间,制造业获得了国外商业贷款总额的66.1%,其中的64.1%被用于重化工业。在1970年代,巨额的信贷支持使得向重化工业进行大量投资成为可能。(注:赵润济(1998),第254-255页。)
韩国的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表2我们可以看出,韩国1960年代的制造业增长率高于经济增长率,而出口增长率又大大高于制造业增长率,达到38.2%;制成品占出口份额在1970年是1962年的3倍;与此同时,制造业占GDP份额和贸易依存度1970年都比1962年有了很大提高。
表3表明了1970年代的工业及出口结构变化。从1970年到1979年,制造业在GNP中的份额、重化工业在制造业中的份额、制成品在出口中的份额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尤其是重化产品在制成品出口中份额的提高更是惊人(1970年的15.5%提高到1979年的43.1%)。
表3韩国1970年代工业和出口结构变化(百分比)
制造业在GNP中的份额重化工业在制造业中的份额制成品在出口中的份额重化产品在制造业出口中的份额
19701979197019791970197919701979
21.228.739.254.983.689.115.543.1
表4是韩国1961-1981年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几个关键年份出口构成的变化。通过该表我们可以看出,食物和原材料在出口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制成品和机器在出口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其中制成品由1961年的8.6%上升到了1981年的87.4%,而机器由1961年的1.8%上升到了1981年的10.9%,这两类产品的出口比重上升还是比较大的。这说明,韩国对出口的信贷鼓励不但促进了出口,而且还改变了出口的构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韩国的信贷政策在其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
表4韩国出口构成变化(占总出口的%)
1961196619721981
食物--16.36.3
原材料50.222.58.21.4
制成品8.661.268.987.4
机器1.83.16.710.9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20世纪60-70年代实行的自动信贷配给制,韩国的信贷及租金许多流向了出口部门——在70年代除了流向出口部门外,政府还重点支持了重化工业的发展。很明显,如果没有政府对信贷分配的干预,出口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出口结构的迅速改变都是不可能的。这说明,在韩国所采取的金融约束战略下,金融发展可以显著影响国际贸易的水平和结构。
四、结论和简要评价
金融约束是由金融抑制走向金融自由化的一个阶段。在金融约束阶段,政府在金融部门和优先发展的部门创造租金,并且对信贷的使用进行干预。这种干预会影响到该国产业和出口的发展。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干预信贷是有经济学根据的。Hong(1998)在对韩国金融发展的研究中认为,“的确,在象韩国这样的国家中,信贷配给是实施出口推进战略的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他认为,和出口业绩相联系的自动信贷配给制比较成功地推动了韩国的出口。使用韩国20世纪60-70年代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证实了这一点。这说明,在实施金融约束战略的经济体里,信贷政策会影响到该国的国际贸易水平和结构。
但是,必须明确认识到,金融约束的作用不应该被过分夸大。因为在金融约束论中,租金创造的效率和收益的产生有许多前提,比如居民对存款的利率不敏感而对存款的安全性和金融中介的效率很敏感等,这些条件在现实中不一定能被满足。即使可以被满足,政府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也不一定能保证银行业(比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有更高的效率。固然,政府通过干预信贷的确能影响贸易的增长和结构的改善,但是,这种增长和改善是不是以牺牲其它部门的发展为代价的,或者说是不是一种低效益的增长,现在还不十分明确。
对这种战略的另一个顾虑是:政府干预金融的优势取决于政府的动机和效率。政府并不总是“做正确的事情”,即使它们有一些比较优势。政府对信贷配给的干预常常引起寻租、腐败和挤出(crowdingout),而非寻求有效的工业项目。在以政策为基础的借款的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政府如何能阻止寻租行为破坏政府政策的增长目标(Vittas和Cho,1995)。更重要的是,金融约束在本质上是一种温和的金融抑制(如控制存贷款利率和限制银行业进入等),它有可能会倒退到金融抑制,重新引起国际贸易的扭曲。即使不会倒退到金融抑制状态,政府中掌握体制运作的官僚为了既得利益,也有可能在金融约束的经济合理性消失之后,仍将其长久地保持下去。所以,我们应该以理性的态度看待金融约束对国际贸易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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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美国的次贷机构提交破产申请,全球投资者和金融监管者都不会预见到这会成为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开端。随后的22个月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从单一金融产品向复杂产品蔓延,从单一金融市场向所有关联市场传导,从单一国家市场向全球市场扩散。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只是局部区域性危机,2000年的科技股泡沫也仅是某一特定行业的危机,一般性的历史经验和政策手段都不足以对危机发展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这要求金融从业者必须着眼于本次危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站在历史和全球的高度真正推动金融体系持续修正自身的缺陷。
次贷危机是当前金融市场恐慌的“导火索”,但不是根源随着2006年底贷款家庭违约率的高企,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质量持续恶化,次贷相关金融产品的恐慌性抛售,导致了场外交易市场的失灵。众多金融机构由于过度参与次贷产品相关交易而蒙受巨额损失,导致了严重的流动性困难。随着信用评级机制公信力丧失,投资者趋于保守,信用市场短时间内迅速紧缩。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在缺少外部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随着时问推移难以支撑。本轮危机以次贷恶化为“导火索”,但究其深层次原因,至少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流动性过剩与房地产等资产价值形成互动,推动了价格泡沫的形成。在缺少自我修正能力和外部监管干预的情况下,市场步入了只能沿着一个方向运行的泡沫循环。
二是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日趋激进,导致经营行为的投机化和短期化。在经济繁荣周期,众多金融机构的利润诉求被绝对化、单一化。投资者风险偏好的异化使得金融资本更多地流向短期回报高的领域,并使用过高的杠杆率。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一定程度上被扭曲。
三是央行等金融监管者无条件地信任市场,导致了监管空白。货币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没有根据经济周期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政策策略。在市场出现泡沫化倾向的时候仍然坚持“市场万能”的理论假设。
金融危机的真正前景取决于金融市场的修正,而不是短期二救市”措施
针对本轮金融危机,此次国际发达经济体采取了一系列市场干预措施,其规模和频率都是史无前例的。其政策意图直指当前金融市场存在的信贷极度紧缩、流动性严重不足的问题。
从短期看,市场的信用“痉挛”源自于投资者、交易者的信心丧失。对于交易对手的缺乏信任使得市场参与者手中储蓄的流动性无法转化为市场中可用的流动性。“救市”举措就是用国家信用填补市场信用的不足,这是短期之内的应急措施,也是无奈之举。
从长期看,金融危机要得到根源性的缓解,必须在市场基础设施方面做出一系列真正的调整和修正,重新建立起市场参与者相互之间的信任,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国家的信任。
一方面,市场纪律必须得到重新梳理和改革。理性、均衡的市场文化需要回归。正如传统的金融理论所言,市场中应该是风险对冲者和风险投机者协调并存。在投资取向多元化的市场中,交易价格才是平稳而准确的。从近期情况来看,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巨幅波动,主要金融机构股票价格被大量做空仍然反映了市场中的投机倾向的泛滥。许多金融机构激进逐利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因危机的发生而改变。这一局面如果得不到根本上的改观,或将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恢复,或将为未来其他新的金融危机埋下隐患。
另一方面,金融监管者需要用动态的眼光审视市场的发展变化。市场并不总是万能的。特别在全球一体化的环境下,一国的市场往往不仅在本国因素的影响下自我调节,而是受到全球市场的共同影响。在市场自主运行的领域,金融监管者需要不断质疑本国金融市场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效性,持续对市场运行规则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并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在政策直接干预的领域,监管者需要全方位地运用监管工具,及时地掌握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信息并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建立清晰明确的监管规则,让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机构和产品进入,让不利于市场稳定的机构和产品退出。
中国金融业需要充分利用此次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此次次贷危机的爆发,对于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十分有限。这得益于国家宏观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所提供的坚实基础,监管部门制定了审慎有效的监管要求,以及我国金融业与世界金融市场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等原因。但从长期趋势以及全球实体经济联动性的角度看,我们不能心存侥幸,独善其外,而是以此为鉴,抓住机遇,应对挑战。
一是按照宏观调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积极应对短期国际经济冲击,充分加强内需的缓冲效应。此次金融危机的外部影响将不断显现,并将可能危及全球实体经济。中国经济正在经历从出口依赖型向均衡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外部环境的变化将加快这一进程,庞大的内需市场也是我们对冲外部影响的重要支撑。中国金融业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采取更多的行动适应和参与这种转变,以寻求更大的发展机遇,规避风险。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国际旅游岛;规划先行;信用制度建设
一、开发性金融的理论基础及运行特征职称论文
当今,开发性金融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因其深刻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即新古典经的特性,导致不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即亦存在着“金融市场失灵”。对于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就需要开发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于是,开发性金融应运而生。
开发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坚持把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和自身的融资优势相结合,通过融资推进社会各方共同进行信用建设、制度建设和市场建设,以建设市场的方式来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开发性金融通过建设市场,把资金以及先进的理念和管理技术渗透到社会经济的每一根毛细血管,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融资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健康运行体制和协调合作体制,从而把经济效率和增长大幅放大,在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稳定中可以发挥独特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按照既要防范金融风险,又要支持经济增长的要求,积极开展开发性金融实践的探索,明确了把政府组织协调优势与开发银行融资优势相结合建设市场的方向和路径,打通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在实践中,大力推动银政合作,共同构造市场化融资平台,实现了项目“政府入口―开发性金融孵化―市场出口”的全过程,形成了金融财政良性互动、共同拉动地方经济建设的良好局面[1]。
一是政策性。开发性金融由政府拥有赋权经营,体现的是政府意志,作用于市场机制的空白领域或薄弱环节,贷款投向始终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二是优惠性。开发性金融的政策性决定了其融资领域是不易或不能获得金融支持的领域,贷款期限长,贷款额度大,而且提供的贷款条件比商业性金融更优惠。三是引导性。由于开发性金融主要是贯彻国家的政策意图和战略目标,一般有政府方针政策支持,对商业性金融具有引导作用。当开发性金融投贷某领域后,商业性金融机构就会降低对该领域项目的审核门槛,加大对此领域信贷的投放,从而间接地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或国家长远发展目标的重点产业的放贷。
经过10多年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开发银行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设,促进融资体制建设和信用建设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投向电力、铁路、石油石化、公路、通信、高新技术等产业,并支持了包括三峡、京九铁路、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一大批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走出去战略和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开发性金融通过巨额的、持续的直接信贷扶植,优化资源配置结构;通过贯彻国家宏观政策,克服市场失灵,主动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弥补市场机制配置的空白领域或薄弱环节,将金融资源投放于商业性金融不予投入或无力选择的领域,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战略定位目标及金融需求分析
2010年1月4日,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将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根据战略定位海南省要建成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提出的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旅游管理、营销、服务和产品开发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旅游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7%以上,第三产业从业人数比重达到45%以上,力争全省人均生产总值、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中上水平,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综合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2]。
但国际旅游岛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海南岛旅游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还很多,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任务非常艰巨。如海南省旅游产业总量较小,发展速度较慢,效益较差;旅游基础设施底子薄,旅游公共服务配套不完善;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文社会环境尚待改善等问题,还在阻碍着海南省旅游业发展的步伐。解决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资金问题,单纯依靠市场手段和地方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府介入,特别是需要政府合理的制度安排,培育市场化的解决机制引导资金投入。这就要求必须重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政府信用的重要作用。开发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将市场融资推动和政府组织增信相结合,不断运用和放大国家信用在物质生产力建设和制度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将成为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金融支持[3]。
三、开发性金融支持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路径有模式
(一)规划先行,支持国际旅游岛科学发展
规划先行是开发性金融的重要内容,作为开发性金融的践行者的国家开发银行,倡导“规划先行,融资推动”,将规划列于融资之前,规划是开发性金融业务发展的基本模式。规划先行是由开发性金融的开发性特点决定的。
开发性金融通过规划先行,整合各方资源,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推动市场建设、信用建设、制度建设,提升区域发展度、产业发展度、社会发展度、市场发展度,通过规划,突破当地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资源、技术及制度约束,推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开发银行通过与政府及客户合作编制规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设计信用结构及平台,成批量、成系统地构造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就必须合理规划,解决有限的资源供给约束的矛盾,实现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发展。一是旅游岛建设要同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旅游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卫生、医疗、供水、垃圾处理、轨道交通、机场等,是旅游业发展和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但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的特点,资金投入量大,建设周期长,必须超前规划。景区度假区的合理布局、各市县旅游服务定位、景区服务设施建设、度假区配套等等都要强调规划的引领作用。强调差异化发展,避免重复投资,立足国情、国际视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统筹。
开发性金融的规划先行优势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得以体现,把金融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体现到旅游基础设施融资上。通过技术援助贷款、规划贷款、规划费用等形式支持海南省做好各层次规划,通过资金支持解决国家旅游岛建设中的规划资金约束问题,支持《三亚海棠湾规划》、《南山产业园规划》、《国际旅游岛总体规划纲要》、《海南城乡一体化规划》、《海南省中西部地区城乡规划和旅游区建设规划》等,并配合国际旅游岛总体规划、“十二五”规划编制重大项目的系统性融资规划,国家开发银行在多年的规划实践中建立了系统的规划组织推动体系,包括总行规划局、分行规划发展处、总行规划院和分行规划院等。拥有丰富权威的专家资源,并与国内多家顶级研究机构建立了规划合作平台,并深度参与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十二五”期间海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等重点规划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更重要的是,开发性金融通过系统性融资规划支持国家旅游岛建设,打通规划项目与项目开发的之间的隔阂,前期介入项目,保障规划项目的资金落实,从而保障整个规划的实施。
(二)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
据有关研究,我国基础设施对GDP的贡献率至少为0.5个百分点,而社会效益是其他投资的3~4倍,远高于其他方面的投资。因此,基础设施作为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先行资本,必须加快构建和完善适度超前,功能配套,安全高效的现代化旅游基础设施体系,形成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网络。对于创造优良旅游发展环境,建设国际旅游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了夯实海南省发展基础,海南省委、省政府确立了“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高科技支撑”的发展战略,组织推动了一大批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自2000年开始,国家开发银行与海南省政府先后签订了7次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通过共搭平台、共建制度、共筑诚信、共享发展,推动海南经济建设,成效显著。开发性金融积极参与并支持这些重大项目融资,按照开发性金融的理念和模式,把地方政府的组织增信优势和开发银行的融资融智优势相结合,搭建地方投融资平台。海南省政府成立了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目前在全省已建立两级政府融资平台29家,先后为东环铁路、西环铁路、海口绕城高速、三亚绕城高速、农村公路、城乡电网改造、全省垃圾污水处理设施、160万吨造纸等一批支撑海南省长远发展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力地推动了海南省基础设施的改善、重大项目的建设和民生事业的发展。
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纲要要求,至2012年共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国际旅游岛建设初建成效,启动并建设一批重大旅游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并开工建设一批主题公园,基本完成旅游要素的国际化改造。国家开发银行是中长期信用银行,具有长期、集中、大额的融资优势,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融资支持的经验和团队,能够为国家和地方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国家开发银行具有“银行+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的组织架构,拥有投、贷、债、租等综合金融功能,能够为国际旅游岛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三)发挥资金虹吸作用,引领社会资金投入
近年来,海南省金融呈现复苏,但海南省金融业仍然存在着结构性的问题,地方金融抑制问题更为严重。从2000年至2008年,海南省存款占GDP比值逐步加大而贷款占GDP比值在下降。这说明海南省地方汲取金融能力在逐步增强,而本地实际掌控金融资源的能力在下降。对这种现象的合理解释就是本地银行大量汲取本地资金,通过拆借给总行,令资金流向富裕地区。本地资金沉淀不足,资金外流现象严重,本地资金投入少。而开发性金融不同于一般商业金融,能将从省外汲取的发债资金用于省内建设,同时发挥独特的资金虹吸作用,放大资金效应,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在改善地方性金融抑制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
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平台建设和市场建设,为吸引其他资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打通了社会发展瓶颈领域的融资渠道。比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由于国家开发银行的大力支持,开发性金融发挥了资金的导向作用,境内外的机构投资者、民营资本已开始在开发银行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国家开发银行还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管理资产等多种方式,吸引其他商业银行参与煤电油运等瓶颈领域的融资,国家开发银行有效地发挥了资金导向作用,实现了融资结构的调整。
开发性金融通过开展组合融资,拿出部分电力、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优质项目,让商业银行资金介入,共享开发性金融成果,吸引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引导它们的资金也能流向重点行业、瓶颈领域、重点地区的建设,保证了这些行业、地区的资金需求,积极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战略目标。
国家开发银行目前已经投资中非发展基金等11支基金和5家基金管理公司,基于这一优势,可以考虑建立“海南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参照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基金的基金”(或叫母基金)的方式,通过政府的有限资金吸引其他非政府资金,共同组建专业投资机构,选择专业管理团队负责投资运作,重点投向重大旅游基础设施、景点景区建设、旅游产品开发等方面。政府资金在支持国际旅游岛建设过程中的示范和放大效应,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资本多元化模式。
(四)信用制度建设,改善海南省信用环境
经济发展过程的实质,就是不断解决资源稀缺性的过程,而信用则是市场经济实现资源跨期配置的关键因素。在海南省发展中,由于文化和历史的原因,制度缺损和市场失灵比较严重。20世纪90年代初的房地产泡沫使海南省信用受损,使金融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曾一度成为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灾区。近年来,海南省金融业整体风险趋小,不良贷款率逐年降低,但作为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金融基础来讲,海南省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健全,资金的稀缺依然是制约海南经济发展和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瓶颈,因此要加强信用建设和市场建设。政府作为主导者可以在构建社会信用管理体制中起到主导地位作用,但政府主导的市场信用体制与依据市场发展内在规律建立起来的市场信用体制会有差异,容易潜伏和累积全局性风险。这主要因为全局性风险通常与政府所涉及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政策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政府不宜过多的直接参与和干预,开发性金融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开发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坚持把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和自身的融资优势相结合,通过融资推进社会各方共同进行信用建设、制度建设和市场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融资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健康运行体制和协调合作体制,从而把经济效率和增长大幅放大,以建设市场的方式来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4]。
开发性金融正是在融资推动市场信用体制方面形成了成功范例。比如国家开发银行在开发性金融实践中较早提出和应用“信用发展程度”(简称信用度)这个概念,并且形成一套市场信用发展度评价的方法和指标。[5]所谓信用度就是一个地区的市场信用发展程度。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通过对客户的信用观念及法律意识、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结构质量、信用发展前景和融资多元化等五方面的分析,评价客户的信用发展状况,确定信用发展度等级。在实践中,信用发展程度可以分为很多信用等级,且每个等级和资本投资使用效率都有线性函数关系。根据市场信用发展的状况,将信用发展度级别设置为启蒙、起步、构建、成型、成熟五类,并细分为十二级,即启蒙为C、BB级,起步为BBB-、BBB、BBB+级,构建为A-、A、A+级,成型为AA-、AA、AA+级,成熟为AAA级,评价指标重在对客户信用发展程度升级进行预测、建立升级的标识及完成时间表,促进市场信用体制建设。
开发性金融利用政府信用的高能量培育微观和基础制度建设,培育信用体系,以此作为支持信贷融资的信用平台。开发性金融在微观制度建设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两个方面推进信用建设[6]。微观制度方面,开发性金融通过融资推进项目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制度和财会管理制度的建设,弥补制度缺损,使得微观主体能够更好地参与经济的运行,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金融基础设施方面,其包括综合的法律体系、交易规则和技术、支付和清偿系统、规制与监管制度、透明度原则与会计准则、破产法规与合同强制履行机制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等,其核心是金融交易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和信用环境。开发性金融把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结合起来,推进信用建设、制度建设和市场建设,有效地支持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国际旅游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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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间隙中生存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出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因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监督工作显得尤为迫切。本文简述了中国控股公司的立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构想,希望能够制订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和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金融业总体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过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但书”,即“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使得在银行业基础上组建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金融业界和理论界对于与国际金融业接轨,修改《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中的相关限制,逐步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也有一些切实可行的立法与政策建议。此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3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并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第8条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初步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牵头监管制度。
二、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盲区
1.我国金融法制构架中缺少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仍旧秉持传统的立法观念,按照“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立法活动。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问题上,直接导致立法严重滞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了数年之后,尚无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计划。
2.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监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位且制度设计失灵。首先监管制度供给不足。根据对上一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制度。《备忘录》虽然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但仍存在《备忘录》不是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强制力;对产业资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讨
1.立法模式
我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应当借鉴这种整体修法的先进立法技术制定一部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所必需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2.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
在我国,金融监管技术和手段并不发达,更应当将企业和银行分离,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可参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相关规定,其本质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纯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而专事整个集团的战略管理和风险控制,主持和协调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权控制为纽带组建的金融集团,由于母公司没有具体业务,其全部资金可用于对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资本运作方面具有较高效率。
3.监管机构之选择
目前学界有一个共识,就是应当由综合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进行全面监管,而且该综合性监管机构还应具有协调各专业监管机构的职能。但目前对综合性监管机构采取新设一个金融监督委员会,还是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仍有争议。我赞成采取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比较可取。因为,“一行三会”是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的客观现实,赋予央行综合监管职能适应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势,也避免了新设金融监管机构所带的未知影响。
4.经营规范之构建
总的来说,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经营规则:
(1)转投资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资、控制及管理金融相关事业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转投资的对象只能以金融相关事业为限,从而保证金融控股公司以经营相关业务为主,以防止其跨业于实业部门。
(2)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是金融机构赖以从事一切业务的基础,也是应付意外事件的缓冲器。我国金融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高,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会把已经很脆弱的银行风险扩散到整个集团,危险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据巴塞尔协议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适用于银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资产状况。
(3)内部防火墙的制度安排。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管“防火墙”条款,如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设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墙”,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4)子公司的救援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在财务上应视为一体,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成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当其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立法应当规定集团公司有救援的责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闭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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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金融市场开放突显出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滞后、金融法律建设滞后等等问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本文建议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强化金融监管功能、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一、引言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转贴于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 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 《中国经济周刊》。
金融期货诞生于19世纪70年代。自诞生以来发展极为迅速。其交易量占整个期货交易总量的比例不断攀升。目前,在许多重要的金融市场上,金融期货交易量甚至超过了其基础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从中国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在股权分置改革继续深入、金融危机负面影响继续存在的背景下,市场波动性加剧,风险日益放大。金融市场对规避风险的需求与日俱增,迫切需要金融期货市场来规避风险
一、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
2008上半年金融危机爆发,对全球的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导致这次危机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美国的消费模式和监管的松懈。从微观E来讲,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金融当局的监管不力,让大量风险贷款债券进入金融流通领域。从而扩散到整个国际金融体制,引发了危机
虽然金融危机对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是个沉重的打击,但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风险的重新配置过程中能发挥积极作用。所以危机不可能终止其发展。而目前正是我国金融期货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不能因为此次危机的爆发而中断金融期货的创新发展。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通过将近20年的努力走到今天,从理论到实践、从创建到稳步发展,走过了一段艰辛的历程,取得了很大进步,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绝不能裹步不前、固步自封
二、中国金融期贷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金融期货交易立法滞后、不健全,致使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法规欠缺,立法层次低,金融期货市场中的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或者是因对方破产等原因,使合法的合约无法执行而造成的风险
(二)管理机构过多,从而导致管理混乱。中国现有诸如中国证券会、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管理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还存在着一定的权属不清,政出多门现象,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难以适从,这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竞争无序等现象的发生
(三)缺乏真正的市场均衡价格。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价格风险。由于金融期货的杠杆作用,它们对其相关联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数、汇率、债券价格的变动极为敏感,波动的幅度比基础市场变化大。由于金融期货市场发育不成熟或是突发事件导致金融期货的转让很困难,或要转让就要面对价格大幅度下跌的风险。而由于政府的宏观政策或对相关市场的调控都会影响到金融期货的价格,也会使其收益产生不确定性。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点对策
金融期货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很大,控制不力会引发金融风险
“327”国债期货风波、东南亚金融危机都证明,期货市场是把“双刃剑”,监管不力、利用不好,会给现货市场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加剧危机的发展。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今天更是如此
那么。针对本文中提到的问题及风险,作者认为需要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一)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我国正处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要不断推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实现该法律体系建设的专业化、系统化、透明化。在后金融危机的形势下,立法思路上要遵循科学借鉴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是加快立法,在数量上满足金融期货市场自身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要针对现代金融发展的快速、复杂、多变的特点,提高立法技术和专业水平,避免体系内部各法律法规出现相互矛盾或产生歧义。以建立一个结构合理、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高质量的金融法律体系。并注意金融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和协调。
(二)规范金融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1.外部监管体系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交易所要在监管方面保持协调一致共同审定上市期货合约,对从事期货经营、期货结算、咨询等相关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2.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不论是内部的风险管理制度还是外部的监管制度,其核心均在于发现金融期货交易中潜在的风险,保证期货交易有秩序顺利地进行,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发现问题的关键手段
3.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尽快建立更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其职能部门的设置可参考CFTC组织;在实施期货监管时,政府应注意发挥期货协会的作用。政府自身也应注意保护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增强监管行为的合理性
(三)加强基础市场的建设,为期货市场价格的均衡提供有力支撑
基础的稳定为减少金融期货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提供了一个长期有效的保障。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股市的遗留问题还很多。政策市场和资金推动型的不成熟股市的特征也十分明显,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控制股票风险都达不到一定的成熟度。把基金的一些市场行为拿到股指期货上,恐怕只能加剧基金和股指期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紧完善基础市场的建设。
四、总 述
目前,金融期货市场已是当今世界金融市场中最具活力、不断创新、并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市场,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都把发展金融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