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31 17:44: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学生民主鉴定总结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以“xx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按照省、市、县团委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关于做好20xx年春季开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创建平安学校、文化校园为契机,以创新为动力,结合形势和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为主线,以“突出团队活动的实效性”为标准,不断加强和深化团的全面建设,增强团队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征程中贡献青春和力量。
二、工作重点
(一)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优化团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1、深入开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少年
配合上级团委、校党总支和政教处积极开展以“告别陋习,与文明握手”为主题教育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有效地夯实基础,提高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各团支部能履行职责,开拓进取,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2、联系实际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坚持实践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充分发挥团队组织在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教育引导青少年成长成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以雷锋月、清明节、青年节等节日和xx.9运动、元旦晚会等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在青少年中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引导青少年自觉实践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3、继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今年,我校团委拟组织开展“祖国在我心,文明伴我行”主题教育活动,我们希望通过活动,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的情感,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责任意识,教会学生懂得感恩,乐于助人,保护环境,充分营造“校园无闲人,人人皆育人;校园无闲处,处处皆育人”的教育氛围。
(二)以素质发展评估为抓手,为学生的成长提供舞台
1、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常抓不懈
为了更好地发挥广大团员青年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为创建特色文化学校作好准备。校团委以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为依托,使青年志愿者服务立足校园,辐射社会,加大力度推进青年志愿者活动。要求每个团支部固定一个服务点,每月进行一次志愿活动。本学期就利用先进带动后进,并加大表扬、宣传力度,使每个团支部都行动起来,形成良好的服务体系。
2、推进团员综合素质发展
本学年,要配合学校各科室工作,开展推进团员综合素质发展的系列活动,同时要把学生推优体系进一步完善,把这些工作做得更深入更富有实效,我们要选准切入口,为学生搭建发挥才能的舞台,牢牢树立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展个性、师生民主平等观念,争取形成一种特色。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外宣传力度,使之产生社会影响。
(三)以建设学习型团组织为目标,不断推进团的自身建设
1、办好“业余团校”,做好推优入团、推优入党工作,把团员发展工作抓具体、抓规范。
进一步完善团的活动仪式、新团员入团宣誓仪式等措施,更好地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在团校的课程选择上,要深入了解中学生在新时期的新观念、新思想、新发展,结合当前的热点问题和中学生特点加以设置。在作好团前教育的同时,也对老团员进行相应的教育,确保团校成为团员发展、团员教育、团干培训的重要基地。
2、完善团内各项制度,加强团的组织建设。
本学年,进一步健全“党建带团建”的工作机制。加强团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团支部的作用。我们要不断完善各级团干部工作职责、各级团组织工作管理制度(会议、教育、评优、发展、奖惩、支部考核、团费管理)和工作程序(团费交纳、组织发展、评比先进、教育评议、支部改选),使常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执行制度完善考核。团会分工明确,各有侧重。本学期要组织好纳新、表彰大会及教工团支部成立大会,做好新生、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办的衔接工作。
3、协助学校继续抓好常规管理工作。
本学年,要继续巩固校园管理工作的成效,强调“严、细、实”的工作作风,管理上严密,要求上严格,平时细心、细致、务实;检查整改到位,持之以恒地养成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充分发挥各支部学生干部的带头作用和示范功能,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靠拢。
4、进一步加强团干部建设和团的工作理论研究。
认真做好新生入学团的衔接工作,逐步规范和完善团建工作,真正实现强团带青年学生、优生促团。要加强与兄弟学校团组织的横向交流。通过组织团干部论坛等形式,促进学校团干部理论水平的提高,为建设学习型团组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具体工作:
二月:
1、召开团干会议,部署本学年班团工作。
2、召开社团联合会,部署本学年社团活动开展。
3、召开学生会工作会议,部署学生会工作。
三月:
1、健全第2届学生会组织机构和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
2、团员证注册及补办。
3、组织开展“学雷锋活动月”活动。
4、棋类社团、文学社社团、书法社团开展社团活动
四月:
1、部署“五、四”运动96周年纪念活动
2、第19期团校开班,培训入团积极分子
3、团员鉴定.
4、评选20xx年度先进团支部、优团、优。
5、美术社团、心理社团、环保社团开展社团活动。
五月:
1、开展纪念“五、四”94周年主题教育活动。
2、新团员入团宣誓仪式。
3、表彰20xx年度先进团支部、优团、优干。
4、招募高考自愿服务者。
5、自愿者协会、篮球社团、羽毛球社团开展社团活动。
六月:
1、开展青年志愿者高考自愿服务行动”等活动。
2、召开学期工作总结会议。
3、学期工作总结
七月——八月:
做好高初中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出工作
九月份:
1、组织学生会干部迎接新生
2、召开团干会议部署团的工作
3、开展教师节“感谢师恩”征文比赛活动
4、高一、初二组建团支部,做好新上岗团干部培训工作;
5、高20xx届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出工作;
6、社团和学生会纳新
十月份:
1、“庆祝国庆书法”比赛活动
2、高一新生团组织关系转入工作;
3、团员登记注册,
4、团干部培训;
5、各社团新干部的培训工作。
6、吉他社团、音乐社团、舞蹈社团开展社团活动
十一月:
1、第20期团校开班,培训入团积极分子;
2、各社团开展社团活动
3、元旦迎新晚会节目第一次彩排。
4、乒乓球社团、篮球社团、羽毛球社团开展社团活动。
十二月:
1、新团员入团;
2、元旦迎新晚会节目第二次彩排;
3、学生会组织筹集篝火、烟花项目活动经费;
4、举办元旦迎新篝火晚会。
一月份: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本区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课程教材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个性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
经区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区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
本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
本区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中学新疆班学制按市教委规定执行。
第三章入学
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区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教育行政部门事先向社会公示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按区域内生源分布情况及时划分新生入学校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区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区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
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逐步向市颁标准靠拢(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学校增减班级数、实施小班化教育试点须事先报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包括由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区;本区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且符合转学条件,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区就读,本区同级别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区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和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内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部队转业、移民安置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转出学校)等,高中学生还须提供高中录取材料(本市高中学生还需提供社保学籍卡)。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申请转学的学生或监护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市教委、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办事程序,办理相关的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就读学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接收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办理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请进入惠南镇或周浦镇所属中小学借读的,于每学期开学前3天内办理;申请进入其他中小学借读的,在开学初一周内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手续)
申请借读学生或家长到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借读申请表,在班额许可情况下,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集体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申请进入惠南镇或周浦镇所属中小学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接收学校盖章的借读申请表,个别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学生户籍本、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回原籍就读)
借读生由于种种原因,需回原籍就读的,须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继续借读)
小学阶段或初中阶段办理过一次借读手续的,无需重复办理。小学五年级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须重新办理申请借读手续。
第二十三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区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四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区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九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其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各有1门不及格。
第三十条(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三十一条(办理留级)
凡符合留级条件,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学校同意盖章,凭申请表和学生学籍卡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跳级免修
第三十三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科任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六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九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四十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四十一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四十二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应将其编入原读年级学习;凡休学满半年以上,学生家长有要求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三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四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
(1、2类对象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需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以户口簿为准),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五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七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八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十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五十一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学籍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四条(成长记录册)
《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4至5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第五十五条(区学籍管理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籍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学籍管理责任部门,指定专职或兼职干部制定本区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