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31 18:52: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中图分类号:S155.2+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森林采伐事业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目前我国所实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与林业发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不仅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价值的发挥。为此下文就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进行逐一论述,文章如有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1目前我国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我国林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在规范林业开采工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林业相关部门针对林业开采的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森林采伐限额方面的制度,希望通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制定来有效地规范森林采伐行为,控制超限额采伐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尽管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森林超限额开采具有一定的规范与制约作用,但这一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超限额采伐问题的发生,超限额采伐问题依然时有发生,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依然存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就目前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来看,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我国对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依据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不同而略有差别,全民所有的森木资源由林业局、林场等主管单位依据合理经营与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并根据所拥有的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并就该指标向上级进行汇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行。而归集体所有的林木资源则以县主体,进行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制定,并逐级进行汇报。每次制定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可以持续五年。由此可见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是有林业经营主体的根据森林资源经营方案加以制定的。通常状况下,商品林的采伐根据森林生长量的基本情况来制定采伐计划,采伐量应不超过森林资源的净增长量。而针对生态林的采伐,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的严格的规范,就不同的林种及其林分得实际生长状况,制定更新及改造采伐计划。
然而自然生态环境以及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林木资源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林木资源的数量、结构以及质量都在不断地调整变化当中,由此增加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工作的难度。从理论上讲,森林采伐限额应该是根据单位多拥有的森林资源的数量以及对林木资源规划调整所得出的结论,但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森木资源拥有单位处于对经济效益以及自身生存发展的考虑,往往忽视了森林资源经营的生态效益,盲目的追求经济效益以及发展的速度导致森林采伐限额的制定往往不够准确和科学。
1.2超限额采伐在森林采伐工作中时有发生
本来,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现实的情况时,虽然国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但超限额采伐实际上在我国森林采伐中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国家林业局最近一次的森林采伐限额情况检查表明,被检查发现的超限额采伐单位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超证采伐问题还是比较普遍,无证采伐问题也仍然突出。
1.3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从心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凭证采伐制度是保证森林采伐行为能够按照核定的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的管理制度,林政部门也正是通过核发采伐许可证实现对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发放采伐许可证。但是,至今为止许多林政部门仍然存在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关系证的情况。另外,由于森林面积太大,结构复杂,执行关于伐前设计审批、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基层林政部门几乎无法承受,因此,上述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2有效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具体措施
2.1进一步加强森林分类区划管理
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分类区划标准与方法,各地按照区划标准与方法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在将森林资源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础上,将公益林进一步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将商品林进一步区划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
2.2根据森林分类区划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
对于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实行禁伐,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对于天然商品林实行限伐措施,确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额度。对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别编制采伐限额并执行。
2.3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公益林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对集体及私人业主营造的林木被区划为公益林的,由国家收购,不愿意被区划为公益林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集体或私人业主签订禁伐、限伐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私人业主营造的商品林,其不愿意继续经营又不能转让给他人的,也应当由国家予以收购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要求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采、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2.4加大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执行检查的力度
针对公益林的采伐,首先应对采伐区域事先进行调查设计,确保区域采伐工作的合理性。其次在采伐过程中做好采伐监督工作,避免出现违规采伐行为发生,最后在采伐结束后要由林业部门管理人员进行采伐验收。通过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过程控以达到规范公益林采伐的目的。人工林的采伐工作要加强经济效益与社会生态效益的均衡,经营者制定森林经营方案时要做好各种利益的权衡,林业主管部门则应当加强对森林经营方案制定以及实施方面的监督检查。
3总结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规范森林采伐活动,保护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具有的作用都十分的肯定,但我们必须针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加以正视,采取有效地措施提高森林采伐限额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一步规范森林采伐超限额的问题,确保我国森林资源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
参考文献:
[1] 张晓艳,郑凤荣.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具体措施[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 2009,(03) .
关键词:采伐制度;森林经营;建议
我国限额采伐制度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国民经济正处在高度密集中的计划管理时期,各种计划、指令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控制作用,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式是:由于长期过量采伐,可采资源锐减,林分质量明显下降。森林是可再生资源,但存在培育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等特点,要实现森林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就必须在加大森林培育的同时减少森林消耗。限额采伐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限量采伐制度在确立之初曾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长期运行的结果也反映出一系列的问题。
1 采伐制度对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制约
1.1 采伐制度不利于森林经营者积极性的发挥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实施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以逐年增加森林资源存量,从而最终实现森林永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来,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随着我国林业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该项制度与森林可持续经营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例如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很难与每年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相配套,特别是在商品林的经营管理中,容易出现森林资源不能得到及时利用,造成浪费的现缘。
1.2 采伐限额制度同时削弱了森林经营方案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国家十小业局颁发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中第四十八条中规定“森林经营方案是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主要依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森朴经营方案作为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汁划按依法批准的森午小经营方案确定。”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却是限额采伐凌驾于经营方案之上,因为《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采伐许可证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的强制规定,以及对违法采伐限额制度所要追究的严格责任,使得采伐限额的地位优于经营方案,从而使得本应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的森林经营方案却处于形式上的可有可无状态。
1.3 采伐制度对放活经营权、实现处置权的阻碍
现行的限额采伐制度已成为落实商品林小经营权、处置权的主要障碍。在现有采伐限额制度下,经营者们的林木采伐权没有得到实现,或者说在诸多限制(不能申请到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不能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如果不能落实林农的林木处置权,其收益权就难以保障,放活经营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对于商品林而言,单纯以行政手段控制林木采伐,人为地将商品林的经营权与处置权割裂开来,经营权的自主性要求无法实现,必将影响到经营者的经济收益。
1.4 采伐限额制度妨碍了社会资金投资林业
从所有权的层面考虑,社会资金投资林业所形成的林木应当属于投资者所有,他们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林木,这是所有权的本义也是市场经济的本义。但是,在采伐限额制度下,社会资金投资所形成的林木仍然要受到采伐限额的约束,投资者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自己在经营期间受采伐限额的制约不能通过对林木的采伐、销售取得经营效益。
2 完善采伐制度强化森林经营的建议
2.1 建立采伐中报制度对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积极作用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20多年前根据当时的林情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是权宜之计,最终必将被森林经营方案管理制度所取代。从目前来看,这项制度还不能立即取消,但迫切需要加以完善。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伐申报制度。采伐申报制度与以往确定采伐限额从上级行政部门逐一而下不同,必须从下往上逐级申报,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定确定采伐量上限。同时,应该让采伐限额的依据在森林经营方案中具体体现出来。在此前提下,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允许森林经营者视市场情况,自主安排森林主伐、森林抚育、采伐时间和采伐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无误,应及时发放采伐许可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申报制度是对商品林比较合理的管理制度。林木所有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地方林业行政部门申报采伐计划。在采伐申报制度中,主管部门对商品林所有人中报的采伐计划,在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和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批准。 同时,还应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审批的层级,以高效的管理方式提高所有权人的积极性。
2.2 依据森林分类经营来解决森林采伐问题
采伐制度应与森林分类经营充分结合。对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要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森林法》中将森林分为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卡小、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这是传统意义上的林业分类经营。1995年,林业部在《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中提出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反映林业特点要求的林业经济体制 要求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将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分类经营带来的就应该是分类管理。采伐管理制度理所当然应该在不同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对森林资源采伐实行严格限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状况。充分协调好森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应根据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的采伐制度。 对国有公益林实行严格的采伐许可证和采伐限额制度,能确保实现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此外,从林业经济的角度来对森林分类采伐管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商品林过分严格限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应该适当放松限制,保障商品林所有人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各项权益。
2.3 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制作用
(舒兰市林业局,吉林 舒兰 132600)
限额采伐是用材林采伐利用的一种制度,也是森林经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与传统的森林经理中的收获量调整有许多近似之处,即森林通过不断调整收获量(产量)逐步调整到法正状态。在欧洲、美一些国家限额采伐已实行几十年,它也是随着资本主义应运而生的,自森林作为一种资产实行资本经营后,森林经营者通过滥伐追求一时的巨额利润,后来发现要长期经营森林获得稳定利润,每年的采伐量必须根据林况控制在一个水平上,或者采伐量不应超过生长量。在这种原则下,林学家们才根据不同的林况,应用各种计算公式,作为对某种林况的宏观控制采伐限额,称为限额采伐以达到森林的永续利用。经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完善,补充形成理论体系,才称为限额采伐制度,因此,限额采伐是一项制度,是对用材林采伐利用的以质量为主的决策。
我国建立和实施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起步晚,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还没有对限额采伐作出明确的规定,至80年代初,尤其是《森林法》颁布以来,限额采伐管理逐步纳入依法治林的轨道上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力度加大,及对森林经营规律认识的深化,我国对森林限额采伐有了更科学的认识,加紧对森林限额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逐步构建起限额采伐的法律制度框架,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有些方面表现得还不尽如人意,且亟待解决。为了抓好限额采伐管理,保护好森林资源,几年来我们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使限额采伐得到了有控制,切实做到了不超采,具体做法如下:
1 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
针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限额管理、伐区作业质量管理工作,制定《木材生产管理办法》、《林副产品生产管理办法》、《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在每年的采伐前召开资源暨木材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局、场相关负责人签订《森林采伐限额暨伐区作业质量管理责任状》,做到目标分解,责任到人。
2 认真执行调查设计规程,提高设计质量和精度
为了保证调查设计的质量和精度,我们采取了多项管理措施,一是加强了森调培训工作。举办森林调查设计培训班,在培训班上,结合技术规程和调查设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学习,增强了森调队员的责任心,提高了技术水平。二是签订调查设计质量责任状。主管局长与森调队长、各场主管场长签订责任状;森调队长与各小组组长签订了责任状,根据森调《质量检查标准》奖优罚劣。三是加强森调检查。森调期间,由森调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到各场抽检小班,按照森调《质量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评分,并对森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设计质量和精度。四是实行设计人员责任追究制,责任期2年,在打印出的采伐木调查表中注明每个小班的调查设计人员,在采伐作业和各项检查结束前,如发现有设计质量问题,将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通过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设计人员的责任心,使设计质量和精度有了明显提高。
3 加强木材统一销售管理,杜绝效益采伐现象
过去木材的销售工作是由各林场自行销售的,由于受利益的驱动下,有的单位在采伐量上做文章,限额采伐工作落不到实处。为了有效控制限额采伐量,从源头上抓起,实行全局木材统一销售的办法,使效益采伐和超采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生产消耗有了明显的下降,现有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
4 实行定量控制,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4.1 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资源、生产部门对全局有采伐任务的国有林场的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工作。在培训期间,着重学习了《森林法》、《木材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吉林省森林采伐伐区作业质量检查办法》、《吉林省森林采伐伐区限额检查办法》、《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人员明确了责任,提高了认识,充实了业务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
4.2 抓好源头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伐木这道工序是控制限额最重要的一环,而油锯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限额采伐,为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我们每年在采伐作业前都组织全局参加作业的油锯手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讲座,各生产单位与油锯手签订了采伐协议书。并制订了严格的小班伐木跟踪检尺制度,实行边采、边检、边计算的方法,要求全局各林场对各小班各树种采伐量控制在设计采伐量的75%,待小班山源检尺后不够者再进行二次补伐,甚至三、四次补伐。切实做到采伐量控制到小班和树种上,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小班采伐结束后由油锯手、检尺员、山场员、工段长、技术员在跟踪检尺野帐上分别签字,层层落实责任,一旦小班出现超采就按签字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4.3 加强跟踪管理,提高伐区质量,确保监督到位
在采伐期间实行跟踪管理,林业局资源、生产管理部门深入作业区采伐作业小班进行跟踪管理。一是检查跟踪检尺责任制度和油锯手作业质量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现场看检验员是否按采伐作业证和批准的小班每木调查的各树种的株数、蓄积控制小班采伐量;油锯手的伐区作业质量责任书是否签订。二是检测跟踪检尺员伐根量测的精度,在林场进行采伐时,对每个伐根都要检量并用蜡笔写上径级号,我们检查组成员量取已检伐根的径级是否准确,有无漏检现象。三是实地检测采伐小班的采伐量情况,核定限额采伐的执行情况。四是加强林副产品的管理,凡2米长6厘米以上的必须计为主产,杜绝砍活立木做为副产,各单位要出售的副产品必须由生产、资源管理部门现场验收林副产品是否符规定合标准,合格后方可销售,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五是加强伐区丢弃材的管理。实行小班集材的根数与山源根数对比,对少于山源根数较大的小班进行现地查看。
5 强化采伐后期管理,提高森林培育质量
当年伐区采伐作业结束后,设立专职护林人员进行管护。经省上级主管部门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交林政管理部门进行管护,按照《森林法》的要求,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加强山场巡逻,减少或杜绝社会性消耗,确保森林资源不受破坏。
6 结果分析
【关键词】森林采伐;问题;措施
前言
森林采伐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提高林分质量。通过强化采伐监管等措施,可以避免超限额采伐和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并对生态环境不能造成负面影响。通过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工作的开展,进一步锻炼了林木采伐管理、设计队伍,丰富了林木采伐管理措施。
1森林采伐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植树造林、绿化家园、保护环境是建设新农村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需要,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植树造林、林木采伐便成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根据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户的需要,树木采伐也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行为,但树木采伐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实行逐级上报、审查、审批等程序,也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尽管政策制度人人都清楚,依然存在乱砍、乱伐的现象。从宏观上讲,林木采伐是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核心,是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理调节资源配置的需求。从客观上讲,林木采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也是建立生态林业持续利用的需要。因此,为确保森林采伐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有序采伐,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素质,增强采伐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2目前森林采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森林采伐涉及到千家万户,面广量大,干部群众从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对国家的政策、上级出台的管理制度宣传不到位,对广大群众在依法治林、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依法实施林木采伐的教育不够。对森林采伐监管不到位,没有明确的监管小组和监管人员,也没有具体的责任分工。多年来,牲畜乱肯树木、无序零星滥伐树木、烧毁树木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源头上没有很好地监管,形成乱砍乱采的现象。对采伐的树木在申报、审查、实施中把关不严,在申报需要采伐的林木中,是否符合整体规划,是否能形成新的标准林带,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把关不严,管理滞后,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没有硬的措施和办法。另外,对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坚持不够,缺乏透明度。监督机制乏力,林木采伐管理主要受采伐指标所限制,审批程序复杂,手续繁索,从林木采伐申请到林木采伐证的获得,有一个过程,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指标审批情况不公开,监管措施不到位,在采伐中存在少批多放的情况。
3确保森林采伐工作顺利开展的措施
3.1做好森林采伐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加强森林采伐工作的宣传教育,利用各种会议、网络、书写永久性的标语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讲依法治林、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依法实施林木采伐的政策规定,为林木采伐有序进行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严格落实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公开监督内容和监督电话,及时接收群众的监督举报,把林木采伐工作列为一项工作内容,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就,严格考核。落实森林采伐公示制度,严格规范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按照申请后公示、审批后公示、伐植后公示的要求,面向社会,接受群众的监督,增加透明度,及时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和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林业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的林木管护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安全检查,坚决制止农户在林带中放牲畜、放火烧杂物的现象,严厉查处各类毁林案件,保护林木生态环境。要切实担负起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的责任,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村民小组和监管人员组成的林木管护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林木采伐及管护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指导服务,及时发现和制止乱砍滥伐、毁烧树木、牲畜肯树等违规行为。
3.2做好森林采伐工作的改革
森林采伐工作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坚持以放活经营、富裕林农、服务林农为出发点,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分步推进,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工作。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解决了农民因为调整种植结构在农田等非林业用地上造林采伐难的问题。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利用“四旁”、荒滩等空闲地植树造林“身边植绿”,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和美化人居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突出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者为了科学经营森林,发挥森林的多功能、多效益,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编制的关于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秩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鼓励森林经营者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原则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对森林采伐做到“五年、十年早知道”,对森林经营有收益预期,调动其培育森林资源的积极性。简化森林采伐的类型,根据分类经营的要求,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将低产(低效)林改造、灾害性采伐及征占林地等非常规性采伐分别纳入其他采伐。改革后,可减少采伐指标分项,避免因单项指标需求不平衡造成的采伐指标结构性矛盾。既放活了商品林的经营,又拓展了公益林的保护利用。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基层林业工作站协助经营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求林业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伐区设计、林权审核、采伐申请、审核发证等环节进行内部协调,逐步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方便林农、服务林农,彻底改变“申请指标难、采伐批复难”的状况。改变森林采伐管理方式,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实行伐区简易设计,将林业主管部门以往对森林采伐实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调整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落实了农民经营自,化解了林业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风险。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对森林采伐指标分配,以此制约采伐审批和采伐指标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寻租”,保障资源管理队伍依法行政、公正廉明。实行采伐限额“蓄积量”单项控制,将采伐限额由“蓄积量、材积量”双项控制调整为蓄积量单向控制,解决了长期以来森林采伐管理中的“两难”问题,便于森林经营者实际操作、管理者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单位面积林木出材率。允许经营期内采伐指标结转,商品林各项指标可以在“五年”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向后各年度结转使用。既尊重了森林经营者的自,又防止了森林资源的提前消耗,目的是避免出现森林资源断档,造成生态破坏和经营者收益的损失。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考虑到全国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以及《森林法》对木材生产计划有明确的规定,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原来的审核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满足森林经营者在采伐限额内自主安排木材生产的需要。
关键词:科学规划;采伐管理;造林机制
中图分类号:S7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4-0109-02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森林经营的核心内容,不仅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利用和生态功能持续发挥的重要手段,也是调整森林结构、改善森林质量、提高森林整体功能的关键措施;同时也是森林经营者实施经营行为、获得经营收益的重要途径,是保持和扩大森林再生产的关键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如何利用林业采伐限额制度管好、经营好、利用好宝贵的森林资源,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一直是林业工作者思索的问题。因此科学规划林业采伐限额,创新造林机制,对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推进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充分调动各种社会主体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推进以生态建设为主体的林业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林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林业采伐管理工作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森林资源总体水平与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距较远。因此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林业采伐管理工作,对于实现林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林业采伐管理工作是当前林业工作者丞待解决的问题。
(一)确定林业采伐限额
森林采伐限额是国家按照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按照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总原则制定,根据森林资源消长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以5a为一个计划期进行调整。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采伐限额,在限额内尽量满足生产需要。实际生产上制定的采伐限额大大低于林木生长量,木材生产计划又大大低于采伐限额。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农对山地和林木拥有自主经营权,加之木材的价格大幅提升和林业税费的减轻,如我们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对林农木材采伐减免一切税费,使全省林农减轻2亿元税费负担。对木材的生产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如果分配计划过少,容易导致乱砍滥伐等问题的产生,进而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林木采伐限额必须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在采伐限额内,除在省政府批准的采伐限额内预留部分森林灾害和征占用林地的采伐指标外,林木生产计划应全额下达,最大限度地满足林农对木材采伐的需求,落实林农的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
(二)合理公平分配林木采~伐指标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集体林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加上政府对林业生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我们浙江省为稳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把林农的责任山承包期到2005年30年满的从2006年开始延长50年即2055年止,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林农封山育林的积极性。采伐指标是林农特别关心的问题,林农不断地投人林业,但拿不到采伐指标,不能通过采伐实现经济利益,就可能造成信用的崩溃。因此林木采伐指标是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生产经营者最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处置权”能否真正落实的重要体现。因此必须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经营管理,分级逐步放宽对商品林林木采伐利用的限制,逐步建立既能保证资源消长平衡,又能适应林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新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真正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当前采伐管理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让广大林农能够公平、公正地拿到采伐指标,落实林木收益权。最终实现林农依据自己的意愿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自主决定造林树种,经营方式、采伐类型、采伐量等,真正实现“山上管严,山下放活”,改变目前主管部门与林权权利人之间的“猫”、“鼠”关系为“鱼”、“水”关系,杜绝林木采伐指标的买卖和截留挪用,真正将林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林农的正当权益。
(三)加强采伐监督管理
首先是由发证机关和护林员进行伐中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超砍滥伐行为。其次要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核查和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抽查。再次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情况、伐区作业设计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后要不断加强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检查,形成生产、流通,山上、山下齐抓共管的森林资源管理格局,保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
(四)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三凭证”制度,不断规范“三证”管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通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来具体实施的。“三证”管理得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为此我们不断规范“三证”的内容、格式,堵塞“三证”管理上的漏洞;不断健全“三证”审批、核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不断完善“三证”验证领证、交旧领新制度和办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科学调整,做好造林工程
(一)完善创新造林机制
在严格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经营要求,以减政、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放手搞活商品林经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面貌全新的造林机制。主要抓住调动全社会造林积极性这个核心,强调在严格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经营要求,以放活商品林经营为主要对象,以减政、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全新的造林机制为改革目标,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是进一步明晰林地经营权,实行谁造谁有,使林农真正掌握经营自,壮大民间造林,搞活林地流转。二是减免税费负担,让经营者多得实惠。农民不愿造林,是因以前木竹税费过重,种树不划算。因此,只有把农民负担降下来,才能使农民提高造林积极性。经营权落实后,林业规费和地方各级税费将全面减免。三是放宽采伐限制,实行依法自主采伐。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在确保生长量大于采伐量的前提下,实行依法自主采伐销售,经营大户享受林木采伐计划单列;“四旁”零星商品林自主采伐。
(二)施行多元化造林机制
坚持贯彻“谁地、谁造、谁管、谁有”的原则,做到自产自销,自由流通,打破区域封锁,激发企业、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打造多种形式的造林机制:一是企业投资,农户造林。由于放活了政策,规范了管理,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和广大群众的造林积极性;二是干部带头,典型示范。要求市、县、乡三级政府主要领导都要建立示范点,并鼓励机关干部带头栽树,带领群众栽树,通过抓点示范和“双带活动”;三是流转林地,个人承包。由承包户通过竞标拍卖、租赁获得土地承包权,经营者自己承担整地、购苗、栽苗及管理等费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是大户牵头,股份合作,统一管理,收益分成。由造林大户统一提供树苗、农药、化肥,组织农户在房前屋后统一栽适宜树种、统一防病灭虫、统一施肥,并制定保护价与村民签定木材收购合同,林木成材后统一收购,所得利益按比例分成;五是村组统一规划,分户造林,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由村、组统一进行规划,分给农户进行造林,由农户自己管理和经营。
三、结语
随着现代林业建设的全面推进,对林业相关的政策和管理方式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加强林业采伐限额制度及创新造林机制,是当前林业工作者急需解决的问题,这对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推进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保障林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吕月良,施季森,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6).
[2]何美成.对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试点的几点思考[J].林业资源管理,2006,(1).
【关键词】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方案
国家对森林资源采取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是面对日益减少的森林资源进行的一项法律保护措施,目的在于通过对林木年度采伐量来达到对保护森林资源,以采伐限额管理为核心的林业发展政策。起初,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有效的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森林采伐有序进行,使生态平衡得以保障。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林业发展矛盾日益凸显,随之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一、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1森林采伐管理程序不合理
森林采伐制度是林业管理制度的重中之重,森林采伐管理程序的实施状况与森林资源的数量成正比关系。然而现实情况中,林业采伐管理程序存在众多弊端,就必将会对林区资源造成浪费,阻碍林区经济的发展。如:林木经营者在采伐前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这申请过程繁琐复杂、耗费人力和物力,办事效率低,导致林木经营者失去信心。与此同时,森林采伐监管不到位,林木经营者和管理部门靠关系,走后门,发人情证等腐败现象严重,最终影响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1.2采伐管理制度模式单一
我国地大物博,森林资源丰富,树木种类丰富多样,南北树种差异较大,北方多以针阔混交林为主,南方则多以常绿阔叶林为主,不同树种成长周期也改各有不同。因此,在森林采伐管理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到因地制宜的方法。但我国的林业采伐管理,采伐管理部门都采取一刀切,不分品种,南北方并没有明显差异,统一采用相同的采伐年限,缺乏针对性与科学性。这种不科学的管理制度成为林业发展的“瓶颈”。
1.3采伐管理制度影响林业发展
林地结构合理、物种丰富多样有助于森林资源的抗干扰能力,而森林采伐制度过度重视森林资源数量,忽略森林资源质量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作用下,受林木价格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波动的影响,林业经营者为获得更高经济效益,应该采取周期短、收益高的品种进行种植调整。但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为保证森林数量,限制经营者采伐森林,影响经营者对林地的经营改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林地经营者的经济效益,降低了林业对市场的适应能力。
二、改革森林采伐管理体系
2.1构建采伐指标科学分配与“三权分立”规范管理
通过对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调研分析,需探索出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创新型采伐管理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政府构建采伐指导科学分配,减少腐败现象的再次出现,三权分立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统一协调进行,在全区林木树种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的伐木顺序进行,让林木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申请。规范执行流程,明确采伐内容,实行专区专管。有效运行监督权,实施全民监督,公布奖励政策,呼吁更多的人加入监督行列,健全一系列的监督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林木采伐管理程序的不合理问题,从而全面促进林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2.2科学、合理的采伐管理模式
为了更好的完善采伐管理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达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生态化,促进林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林业采伐中贯彻落实“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建设方针,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在培育型和商品型中采用限额指标。对人工幼林和公益林采用培育型采伐,保护生态环境,调节气候;对生长速度迅速需为社会提供建设用材和生活用材的林区采用商品型采伐,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充分考虑南北林区差异,编制林业采伐限额,从而增强林区经营者的收入,带动林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2.3采伐制度为林业发展让路
为保障森林采伐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林业经济效益提高的战略目标,对现行的林业采伐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只有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及森林资源发展现状,进行合理预测、编制年度采伐限额量,同时适当调整采伐限额范围,让非林业用地的经营者采取自主经营模式,从根本上解决林业经营者调整种植结构困难,采伐树林受限的局面。而当林业经营者解决了在非林业用地上调整种植结构的后顾之忧后,必将大大提高经营者在非林业用地上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有效的增加植被面积,扩大种植规模。通过这种改革,既保障了林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又提高森林资源的可利用率,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仍有许多不足,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森林采伐业的经济发展。为达到森林采伐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采取构建采伐指标科学分配与“三权分立”的规范管理,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因地制宜的管理办法,为林业经营者创造有利环境等多方面入手,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生态平衡,致力改革创新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提高林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使森林采伐业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科学规划;采伐管理;造林机制
中图分类号:S753.7 文献标识码:A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当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可以有效地对林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调整森林结构以及质量,防止对森林资源的过度使用。除此之外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效地提高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重大的成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开展森林采伐限额以及造林机制的管理工作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对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加强林业采伐管理工作
我国森林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以及过量的开采利用,导致我国的森林资源受到巨大的破坏,造成当前我国森林资源短缺的局面。为了确保有限的林业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1.1 确定林业采伐限额
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采伐规定最大的指标,从而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使用,这就是林业采伐限额制度。为了保证森林的可持续利用,在规定采伐限额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保证采伐量要小于生长量。这样可以将森林的采伐数量远远的控制在低于生长量的情况下满足对木材的需要。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林农具有自主经营权,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如果对于采伐数额规定太少,容易产生乱砍滥伐的现象发生,从而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制定采伐计划的过程当中要对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了解,在指标制定的过程当中充分的考虑生态、经济以及社会效益。在不超过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应该全额下达生产指标,从而使林农能够获得林木处置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巩固林权改革。
1.2 合理公平分配林木采伐指标
我国对于林权制度进行改革,使林权具体到每个人身上,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鼓励林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林农生产的积极性。很多林农积极进行林木的种植,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希望拿到较多的采伐指标。如果在分配采伐指标的过程当中出现不合理或者是不公平的现象,就会严重降低林权改革的公信力。因此,要做好林木采伐指标的分配工作,从而使得林农能够真正的享受到林权改革所带来的收益。在林业的经营和管理过程当中,对林木采伐的限制应该逐步放开,使林业资源能够满足林农获得经济效益,同时也不会出现过量开采,使林业的生产量和采伐量能够保持一个大致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林农真正获得林木处置权所带来的实惠。
当前采伐管理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让广大林农能够公平、公正地拿到采伐指标,落实林木收益权。最终实现林农依据自己的意愿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自主决定造林树种,经营方式、采伐类型、采伐量等,真正实现“山上管严,山下放活”,改变目前主管部门与林权权利人之间的“猫”、“鼠”关系为“鱼”、“水”关系,杜绝林木采伐指标的买卖和截留挪用,真正将林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林农的正当权益。
1.3 加强采伐监督管理
第一,林农在采伐的过程当中必须具有相应的采伐证,林业部门安排专门的监督人员在采伐的过程当中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超量采伐。第二,对于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对于采伐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的进行解决。第三,对于木材采伐、运输以及加工的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相应的监督,从而保证采伐限额的执行效果,防止存在疏漏。
1.4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三凭证”制度,不断规范“三证”管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通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来具体实施的。“三证”管理得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为此我们不断规范“三证”的内容、格式,堵塞“三证”管理上的漏洞;不断健全“三证”审批、核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不断完善“三证”验证领证、交旧领新制度和办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科学调整,做好造林工程
2.1完善创新造林机制
在严格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经营要求,以减政、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放手搞活商品林经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面貌全新的造林机制。主要抓住调动全社会造林积极性这个核心,强调在严格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经营要求,以放活商品林经营为主要对象,以减政、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全新的造林机制为改革目标,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是进一步明晰林地经营权,实行谁造谁有,使林农真正掌握经营自,壮大民间造林,搞活林地流转。二是减免税费负担,让经营者多得实惠。农民不愿造林,是因以前木竹税费过重,种树不划算。因此,只有把农民负担降下来,才能使农民提高造林积极性。经营权落实后,林业规费和地方各级税费将全面减免。三是放宽采伐限制,实行依法自主采伐。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在确保生长量大于采伐量的前提下,实行依法自主采伐销售,经营大户享受林木采伐计划单列;“四旁”零星商品林自主采伐。
2.2施行多元化造林机制
坚持贯彻“谁地、谁造、谁管、谁有”的原则,做到自产自销,自由流通,打破区域封锁,激发企业、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打造多种形式的造林机制:一是企业投资,农户造林。由于放活了政策,规范了管理,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和广大群众的造林积极性;二是干部带头,典型示范。要求市、县、乡三级政府主要领导都要建立示范点,并鼓励机关干部带头栽树,带领群众栽树,通过抓点示范和“双带活动”;三是流转林地,个人承包。由承包户通过竞标拍卖、租赁获得土地承包权,经营者自己承担整地、购苗、栽苗及管理等费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是大户牵头,股份合作,统一管理,收益分成。由造林大户统一提供树苗、农药、化肥,组织农户在房前屋后统一栽适宜树种、统一防病灭虫、统一施肥,并制定保护价与村民签订木材收购合同,林木成材后统一收购,所得利益按比例分成;五是村组统一规划,分户造林,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由村、组统一进行规划,分给农户进行造林,由农户自己管理和经营。
结语
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的开展也要积极的适应新的形势。强化林业采伐限额管理,建立健全新型造林机制对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吕月良,施季森,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6).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依法实行采伐限额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树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报批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铁路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系统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第六条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挤占。
第七条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的林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封山育林区的林木在封禁期内严禁采伐。
第九条禁止采伐列入国务院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珍贵树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因进行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必须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进行国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作业设计。
进行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林木采伐调查和作业设计的收费标准,依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作业地块核发,采伐者应当按作业地块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的主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国家和省的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的低质林改造、更新采伐、抚育间伐和零星林木的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的低质林改造和更新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国家和省的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乡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铁路护路林的采伐,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城镇林木的采伐,由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其他林木的采伐,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林木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未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采伐林木的;
(五)未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林木采伐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六)林木权属有争议的。
第十四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的申请和全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核发或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建立台帐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存根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六条采伐作业结束后,批准林木采伐作业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采伐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采伐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林木采伐作业的质量验收标准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