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2 10:46: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煤改气工作方案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工作方案。
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的工作要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方案》,各县(区)、市直园区分别制定《2017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落后产能退出的职能职责,积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二、实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取缔“地条钢”和治理“散乱污”企业工作情况。
按照省市“三大战役”办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对砖瓦行业开展了专项整治,制发了《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实现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由市质监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对钢铁、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开展了督查调研。我市目前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已无必须整体淘汰的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全市开展对“散乱污”企业的清理整顿,共清理出“散乱污”企业210户,目前已完成整治94户,完成率44.7%。下一步,为切实贯彻遂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年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我委计划于本月会同环保、质监等部门对全市燃煤锅炉淘汰及“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开展督察,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三、重点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大力推进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和煤改气、改电工作,改善和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发了《2017年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各县区、园区也分别制订了工作方案,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1-9月,全市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74台,额定出力共计176.29蒸吨,分别占全年目标任务的72.5%、68.7%,力争11月底前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大气质量。
四、依法依规关闭落后产能。
结合此次中、省环保督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艺设备落后、环保不达标的明辉竹业实行了关闭退出;对宏鑫铸钢落后产能中频炉等设备,责令企业予以退出,对金星苗圃铸造厂采取断电措施,责令其淘汰落后铸造工艺设备。
五、积极推进企业自主淘汰。
华润锦华在实施搬迁改造中,积极主动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在8月底已经全部淘汰落后纺纱6.3万锭,织机93台套;联恺照明实施转型升级,8月底已淘汰退出空压机、割脚机等生产设备59台套。
六、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根据中、省要求,2017年全面实行钢铁、水泥、电解铝阶梯电价。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全面完成了省上下达给我市的阶梯电价政策的现场监察任务,我市共涉及4家水泥企业,其中3家正常生产、1家停产。
七、加快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对已完成油气回收加油站的装置进行了抽查检查,对未完成油气回收的加油站进行了停业整顿,并函请环保局加大执法力度。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20个加油站和2个油库进行油气回收改造,其中加油站已完成油气回收104个,油库已完成2个,占计划的86%,未完成油气回收加油站16个已进行停业整顿。
八、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一是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强对钢铁、冶金、建材、化工、石化、医药、纺织、印染、电子等行业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管控,实现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度减少。2017年底,全市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4家造纸企业完成清洁化改造,4家氮肥企业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相结合,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优化产业、企业和产品结构。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延伸拓展配套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形成上下游一体化的集约式、链条化循环发展模式,建成产业间大循环、园区内中循环、企业内小循环的循环经济框架体系。三是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建筑垃圾、工业废物等综合利用,推进污水、烟气资源化,最大程度地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鼓励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电动机产品、变压器等行业再制造。
九、存在问题
(一)部分工业企业的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省上反馈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我们对企业的现场督察发现,一些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企业在新建项目时还存在环评“未批先建”,未严格实行“三同时”,未完全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少数老旧企业的环保投入不足,设施落后,造成排放时有超标。
(二)产业园区环保设施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发展需求。随着企业入园和新企业的增加,园区规划、设计及环保设施不能适应企业发展对环保的要求,区域环评时的规划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不合,排污因子评估不全面,与产业发展的实际不相吻合,一些产业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落后于企业发展速度,引进企业时环评批复企业的排放标准为三级达标,但因园区未有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就被迫要求企业达一级排放标准,不但增大了企业的治理成本,还造成环保监测时使企业的排放不达标。
(三)企业的废气治理难度较大。工业企业的废气治理还存在技术上的瓶颈,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在治理过程中还存在资金投入大,运行成本高,治理效果差,群众举报等问题。如我市几个屠宰企业的臭味治理还没有从根本上和技术上找到解决办法。
(四)企业发展与城市发展产生矛盾造成新的环境问题。在我市规划的企业发展区,企业建成投产后,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又在工业企业周边新建设了一些居民居住区、学校及公共生活、服务设施,从而造成了社会对企业环境问题的投诉,让企业环保建设本已达标的企业又不得不增加新的治理投入。如新绿洲、天宏纺织、美宁食品屠宰车间等都存在上述问题。
(五)企业落后设备淘汰不彻底。由于经济持续低位运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虽然取得了重大成果,从整体上不存在落后工艺、落后产能和必须淘汰的产业,但少数企业落后设备的淘汰还不完全,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燃煤锅炉的淘汏和煤改气、煤改电任重道远,节能节水改造还有很大潜力。
一、整改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深挖根源,对症下药,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工作短板,确保2016年底前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主要问题
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落后;扬尘综合整治工作乏力;油气回收等VOC治理工作滞后;排污许可证管理不规范。
三、整改措施
(一)开展落后产能淘汰专项整治
1.严格源头控制。严禁产能过剩行业建设新增产能项目,禁止新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家底。2016年5月20日前,对全县水泥、砖瓦、小化工、石材加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2016年6月30日前,关停淘汰我县主城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砖窑、小石材加工厂。(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
3.推行清洁生产。2016年6月30日前,组织全县重点行业的企业制定清洁化改造工作方案,列出改造项目清单和实施计划。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任务50%以上。(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
(二)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专项整治
1.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禁燃区外不准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质监局)
2.限期淘汰停用禁燃区内燃煤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改造完毕。(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质监局)
3.加强煤炭市场监管。2016年6月30日前,组织开展煤炭经营资格和煤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高硫高灰分劣质煤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工商局、质监局)
4.实现清洁能源替代。2016年6月30日前,城区禁燃区内的经营性饮食服务单位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全部淘汰或改造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县食药局、环保局)
5、开展生物质燃料锅炉整治。2016年6月30日前,对全县无环保设施或排放不达标的生物质燃料锅炉进行全面整治,整治后仍然不达标的依法关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质监局、经信局)
(三)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
1.严格控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2016年6月30日前,按照《县扬尘污染管控方案》规定的管控要求,对全县所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开展逐一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一律停工整改,直至验收合格。(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污染。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预拌混凝土规范化管理整治,对全县所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开展逐一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一律停工整改,直至验收合格。(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3.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2016年6月30日前,组织开展全县土路、破损路面维修整治。加强市政道路清洁保洁,按照“五位一体”作业模式,提高清扫和洒水频次。(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开发区管委会、物流园管委会)
4.强化渣土运输监督管理。2016年6月30日前,在渣土运输车集中通行路段设置检查点开展联合执法,从严从重查处渣土运输车无资质、无核准证、超载、带泥上路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公安局、交运局)
5.严格控制工业堆场扬尘污染。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水泥等行业堆场登记建档和整治方案设计,2016年10月31日前完善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和废弃物等堆场扬尘控制措施。(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四)开展voc综合治理整治
1.加快油气回收治理。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验收,确保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
2.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综合整治。2016年5月20日前,完成化工、医药、塑料制品、表面涂装、家具(乐器)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单位清查和相关台帐。2016年10月31日前,全县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控率达到100%,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新(改、扩)建项目的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五)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
2016年6月30日前,对全县所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进行全面清查,对未设置总量指标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四、整改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实施准备阶段(5月10—5月20日)。各单位认真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逐一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6月30日)。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集中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三)考核验收阶段(7月1日—7月15日)。县政府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照问题清单逐一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环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办。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班,落实责任,积极配合,迅速开展工作。
(一)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炭供应自给能力。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全面启动技改、整合矿井的基本建设,增加煤炭产量,逐步减缓或解决贵阳市季节性电煤和民用煤紧缺的被动局面。
2、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高。全市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到4以下,实现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目标。
3、“两湖一库”废弃煤矿废水治理工程进入实质性治理阶段。
(二)主要工作安排
1、抓好煤矿灾后重建,全力做好煤矿复产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抓重建、保民生”的要求,全力做好煤矿灾后供电恢复、煤矿井下整改等工作,在政策允许、具备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多出煤,出好煤,增加煤炭产量。要加快推进煤矿复产工作进度,各煤矿在整改期间,要制定整改方案,交县级安监、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下井开展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由乡、县安监、煤炭部门联合验收,才能复产。煤矿复产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复产关。
2、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提高煤矿自身抗灾水平
20*年,全市整合、技改矿井基建工作全面动工,要以煤炭资源整合为楔机,全面提升煤矿安全装备科技水平,要在煤矿基建的过程中,督促煤矿在采、掘、机、运、通各环节上规模、上档次。
(1)大力推进小煤矿“三推行”工作(即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简称“三推行”)。
一是逐步推行专用回风井,减少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在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应推行布置专用回风井(同时具备特殊情况下人员升井功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人员在新鲜风流中通行。新建、改扩建、整合煤矿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
二是强制推行壁式采煤方法,保障通风安全、提高生产效率。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另一个通到回风巷。对现在的生产矿井,目前仍未采用壁式采煤方法的,必须在20*年底前实现壁式开采。
三是积极推行支护改革,减少顶板事故的发生。小煤矿应当积极推行支护改革,巷道应推广使用锚杆、锚喷、锚网、锚索、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支护;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或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
对煤层开采条件极复杂的小煤矿,确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不能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和采煤工作面不能淘汰木支护的,由有煤矿开采方案设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论证,提出依据,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报地(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抄送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各产煤区(市、县)要按照“环境优美、工业广场规范、井下设备先进、安全管理能力强”的要求,督促企业建设本质安全型样板煤矿。
(2)全面推动“三条生命线”建设,增强煤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防体系。
一是通讯系统。煤矿井下主要工作地点及主要硐室必须安装通讯设施,并能与煤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二是所有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在事故应急救援时保障新鲜空气供给。三是建设煤矿防尘洒水系统,在事故应急救援时保障营养供给。要监督煤矿企业认真绘制煤矿通讯系统图、压风管线路图和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图纸绘制要实事求是,与井下实际吻合,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补图。
(3)全面开展煤与瓦斯突击防治工作,预防突出事故的发生。一是做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由于我市被国家划入煤与瓦斯突出区域,所有矿井原则上必须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如果企业自愿按照突出矿井来管理的,可以不做突出鉴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必须在20*年7月底前完成。二是对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一律按照“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及有关要求,上设备、上设施、上管理手段,提高安全管理等级。
3、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测监控科技水平、预防煤矿事故发生
(1)全面开展煤矿电法探水工作,预防煤矿透水事故。我市煤矿开采历史悠久,老窑、采空区分布较广,由于近年来煤矿业主更换频繁,煤矿老窑水、老空水分布不清,这是近几年来我市发生较大透水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虽然全市煤矿配备了探水钻机,但对老窑水、老空水的分布状况不清,探放水目标不明确,盲目性较大。因此,查清煤矿水文地质情况,成为当前我市预防煤矿透水事故的当务之急。我市煤矿要有计划地开展山地电法探水工作,加大煤矿水害排查力度。对有水害危险的生产矿井,20*年8月底前必须完成电法探水工作;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在动工之前,必须完成电法探水工作。
(2)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三大监测监控系统。一是在部份正常生产的煤矿安装井上下生产视频监控和税控产量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井下生产、出入井安全管理和保障煤炭税费的征收。二是启动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试点工作,探索监控煤矿下井人数的科技手段。三是完善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煤矿瓦斯管理科技水平。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在峻工验收前,必须安装三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对积极主动开展电法探水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煤矿企业,我局将从资金政策方面给予鼓励扶持。
4、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
严格督促煤矿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加大各产煤区(市、县)煤炭部门矿工培训中心的建设投入力度,完善教学设备和师资力量配置,将矿工技能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要有计划地安排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提升学历教育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考察学习。
5、实施人才兴煤战略,提高煤矿安全监管专业化水平
在全市煤矿安全战线持续实施“315”人才工程。即:
(1)县级煤炭部门必须各配备3名以上煤炭相关专业管理人员;
(2)产煤乡镇必须配备1名煤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3)强化煤矿现场技术管理力量,9万吨(含)以上规模矿井必须至少配备5种专业技术力量,即必须至少各配备1名地质、采煤、通风、机电、测量专业技术人员。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区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精神,坚持把环境保护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大力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为2016世园会等重大活动创造良好环境,为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环境支撑。
(一)大气环境质量: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率达到15%以上,落实2016世园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各项空气质量保障措施。
(二)水环境质量:重点河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不低于78%,劣Ⅴ类断面比例不高于11%。
(三)主要污染物减排: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2%、3%和3%,达到市级考核要求。
二、重点工作
(一)严控工业源污染。一是强力压减高污染产业。严控“两高”产业产品产量和新上项目,完成市达炼铁、炼钢产能化解任务。2016年3月底前,完成国丰钢铁公司北区关停。二是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在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污染治理达标建设,确保达到最新排放标准要求。钢铁行业:2016年底前,完成国丰钢铁公司3座80吨转炉一次除尘、三次除尘改造;完成凯恒钢铁公司转炉一次、三次除尘改造;完成国丰钢铁公司、瑞丰钢铁公司、凯恒钢铁公司、东华钢铁公司、经安钢铁公司、粤丰钢铁公司、顺兴钢铁公司、福丰钢铁公司等8家企业的23台烧结机实施脱硫烟气湿电除尘或除雾器除尘改造。焦化行业:开展焦化行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全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实现生产废水不外排。2016年底前,完成达丰焦化公司焦炉烟筒废气脱硫脱硝建设,完成北阳炼焦公司废水膜处理、焦炉烟筒废气脱硫脱硝工程,完成榕丰钢铁公司废水膜处理、干熄焦、脱硫废液提盐、焦炉烟筒废气脱硫脱硝工程。重点企业料场:完成国丰钢铁公司、东华钢铁公司、凯恒钢铁公司、顺兴钢铁公司、达丰焦化公司封闭料场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落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整治方案》,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市达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三是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以食品加工、煤炭洗选、重金属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百威啤酒、钱家营矿业分公司等7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四是严厉查处土小非法企业。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加大对全区小塑料、小化工、小铸造、小电镀、小选铁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土小企业查处力度,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标准,彻底取缔到位,坚决杜绝死灰复燃。
(二)严治燃煤污染。一是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淘汰与治理工作。按照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秸秆压块”、实施低品位余热综合利用等工作思路,严格落实燃煤锅炉淘汰与治理任务,完成市达21台燃煤锅炉治理任务,2016年12月底前全部淘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二是继续落实散煤洁净化与替代工作。落实市达洁净型煤和高效清洁炉具推广任务,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炭行为,加强对钢铁、焦化等重点煤炭使用单位煤质监管,依法查处和曝光使用不合格煤炭行为,努力将劣质煤挤出市场。
(三)严查机动车污染。开展道路车辆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减少道路车辆污染排放。一是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劣质车用汽、柴油违法犯罪行为,加大黑加油点、黑油罐车查处力度,确保市场全部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杜绝新旧标准车用汽、柴油混销、混用。二是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把机动车环检机构检测质量关,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合格标志。开展重型车辆尾气监督性监测,依法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予以处罚,直至禁止上路行驶。今年4月1日起,停止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三是强化车辆通行秩序整治。加大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整治力度,对反复超载、屡查不改的列入黑名单,采取限制从业资格和道路运输许可等措施。对过境城区的重型货车实施远端绕行,减少穿越城区,对确需进城的保障货车,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审批,确保使用排放达标车辆,并按照“避开高峰、远离中心、夜间进入”的原则,规定通行时间、路线。四是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落实国家有关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战略决策部署,确保新增或更换党政机关公务车、执勤执法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9种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新能源汽车达到比例要求。年内,城区率先完成“老旧车”淘汰和新能源汽车替代。
(四)严管各类点面源污染。一是开展工地、道路、堆场等扬尘达标治理。严格落实《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新15条措施》,严格规范管理,促进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加强渣土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管理,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国省干道清扫保洁力度,最大限度降低道路扬尘污染。取缔外环线内所有经营性散料堆场,外环线外散料堆场全部实施进棚进仓。二是严治露天烧烤、焚烧秸秆和烧荒。加大对露天烧烤的整治力度,让进店烧烤、环保烧烤成为烧烤经营者的自觉行为。同时,强化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设施监管,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全部完成油烟治理。严管露天焚烧现象,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特别是乡街、村居基层组织要把监管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严防死守,对违法焚烧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五)全面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组织起草《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努力修复水生态环境。一是实施涉水企业排查与治污能力提升工程。完善全区涉水企业动态管理档案。实施废水外环境直排企业监测,发现超标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督导深度治理。督导国丰钢铁公司、经安钢铁公司两家重点企业完成综合性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按照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二是实施农业源污染防治工程。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乡镇要规划养殖园区,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摸查水产育苗室污水现状,调研排水状况及规律,探索可行的治理技术路径。三是实施生活污水综合整治工程。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点建设技术指导工作,不断推进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四是实施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研究制定陡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定期开展陡河、沙河等主要地表水体常规性监测,及时掌握出入境断面水质情况,逐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各乡镇要以“傍水”村庄为重点,加强“傍水”村环境综合整治。五是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按照《市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影响水源地饮水安全环境违法问题现场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移送移交,确保饮水安全。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开展全面摸查并于2016年底前全部实施封井回填。六是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工程。按照国家和省、市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安排,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增强全民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结合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加强搬迁企业原址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完成达丰焦化公司、北阳炼焦公司两家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现状评估工作。
(六)实施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全力抓好减排计划的制定实施、任务分解和跟踪督办。强化工程减排,完成国丰钢铁公司2台132平方米烧结机镁法脱硫改造为钙法脱硫项目、1台230平方米烧结机烟气热风循环治理项目;完成达丰焦化公司两组四座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治理项目、北阳炼焦公司一组两座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治理项目、榕丰钢铁公司一座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治理项目;实施正元管业公司2台、鑫惠丰公司1台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实施宏烨炉料公司3座球团竖炉脱硫结转工程;完成利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实施7个畜禽养殖污水综合治理项目;细化管理减排,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设施运行监管,严格考核问责,提高减排项目运行效率,固化“十二五”减排成果,充分发挥减排效益。
(七)保障重大活动期间环境质量。坚持能源结构与产业结构同步优化调整、工业污染防治与面源污染控制并重,把“六大活动”期间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与全面加快实施2016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常态化保障措施相结合,制定出台《2016世界园艺博览会等重大活动市区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全力完成市达重点行业污染减排、燃煤压减、过剩产能化解、重污染企业搬迁、黄标车淘汰等年度任务,对影响“六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污染源以及重大活动行车沿线可视区域,在会议期间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确保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0%以上,有效保障“六大活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及生态环境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其他负责同志配合抓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部门监管职能,按照分工要求,主动上手,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乡镇、村居基层环保工作责任,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网格管理、职能明晰、责任到人”的环保网格化管理模式,实现环保监管工作全覆盖、无缝隙。企业和各类排污单位是环保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按照环保规范标准要求,强化内部管理,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考核奖惩。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问责、终身追责”的要求,健全环境保护考核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大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强化环境治理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约谈办法(试行)》,对未按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或未达到时间进度的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污染防治工作效果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追责问效。
一、检查范围及检查内容
全县天然气加气站、门站、液化气冲装站、销售点、住宅小区、餐饮经营场所等燃气用户安全管理情况。
为切实开展好__县建设系统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经局领导研究成立__县建设系统城镇燃气行业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行动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燃气办,主任由吴建军同志担任,工作人员由燃气办、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组成。
(一)燃气经营企业(含液化天然气)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情况。经营证照是否齐全、有效;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各执行情况;安全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巡线巡检、设施设备检测检修和保养记录;燃气工程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情况;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包括管道占压情况);履行24小时值班记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紧急事故、抢修服务职责等;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情况。2、安全生产设施建设情况(重点是各类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强检的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报警系统、消防器材、避雷设施等设备完好和定期检验、运行情况以及燃气设施重点部位的防冻措施执行情况);燃气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情况。3、企业消防安全建设情况。防火制度是否完善,防火安全责任制是否得以落实;企业员工是否经过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安全疏散出口、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能否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消防器材是否完整有效;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
__县兴雅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县城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建设及日常维护运行情况、设施完好情况、市政消防栓、消防水鹤要建立台账,以便于掌握全县消防栓、消防水鹤的完好情况。
各企业对辖区内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盲区,同时要突出重点,加强危险性较大的供气环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凡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排查不深入、整改不彻底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迅速开展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政治工作,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企业按照自查、整改的方式进行。尤其时天然气管网和设施,居民用户以及煤改气锅炉用户和施工作业现场燃气地下管网保护情况,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十二五”减排开局非完美
【本刊讯】(实习记者 贺涛)“十二五”开局之年,中国交出的第一份减排“答卷”并不完美。
环保部10月11日公布的全国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十二五”四大主要污染物约束性指标中,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继续下降,但氨氮排放量仅下降0.73%,氮氧化物排放量反而上升6.17%,与2011年四项指标分别减排1.5%的目标相差较大。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统分析和市场分析研究中心主任姜克隽对《财经》记者说,后两项约束性指标为“十二五”新增,启动阶段会比较缓慢。与“十一五”开局类似,2006年时,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年度目标也没有实现。
国务院于9月7日颁布《“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下称《节能减排方案》),细化了“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在节能方面,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在减排方面,提出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下降8%,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则比2010年分别下降10%。
姜克隽称,由于“十一五”期间没有设立氮氧化物的减排目标,发电厂普遍没有安装脱氮设备,现在很多发电厂正加装这类设备,估计要有一年左右的施工期。
“十二五”各地减排潜力测算和减排任务分配,基本是以地方上报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规划为标尺,以减排潜力测算为依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原则上各省“十二五”减排任务与“十一五”保持平衡,没有大起大落。
而对民族自治地区等省份,考虑到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发展需要,减排指标适当放宽。
另外,对四项污染物,国家均预留部分指标,用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十一五”期间,即在江苏、浙江、天津、湖北等十个省(区、市)尝试国家排污交易,部分地区已全面开征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产生多笔排污交易案例。“十二五”期间,该项制度将作为减排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形成分级管理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制度,在全国逐步推行。
关键词
印度伊朗空气污染全球居首
世界卫生组织(WHO)日前公布了首次对全球空气污染的调查报告,伊朗、印度、巴基斯坦和蒙古的城市空气污染最严重,而美国和加拿大的城市空气最清新。
相比以上亚洲国家,中国状况稍好。不过,中国的一些城市污染也较严重,其中兰州指数最高,达到150微克。北京、西宁、成都、合肥、乌鲁木齐等城市均超过100微克。
这份调查是通过衡量世界各国上空空气中所含10微米以下粒子的数量多少,对全球1100多个城市进行评级。这种可吸入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烟囱和汽车尾气,对人体呼吸系统危害大。
世界卫生组织称,每年全球有134万人因空气污染过早死亡。调查发现,低污染城市的疾病发生率更低,医疗成本也随之下降。
进展
过量维生素E或增前列腺癌风险
维生素并非青春之源,也可能有害。在一项包括3.5万名中年男性参与的试验中,通过随机分派,每日服用维生素E补充剂者患前列腺癌的风险会显著增加。这一研究成果已发表于《美国医学会杂志》。
这些男性均为50岁以上,来自美国、加拿大和波多黎各。美国克利夫兰诊所的研究人员将他们分为四个组:服用硒组;服用维生素E组;服用硒和维生素E组;服用安慰剂组。每组人数都在8700人左右。研究人员对他们的跟踪时间最短为7年,最长为12年。结果显示,在每1000人中,服用维生素E组有76人患前列腺癌,比安慰剂组高17%。
日本推出“思考”机器人
日本研究人员开发出一种计算机程序,可使机器人像人一样,把经验中习得的知识用于解决新问题。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总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 二七年九月三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2006]47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法规和标准,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治理瓦斯的根本性措施。先抽后采就是煤矿企业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和一切能够采用的技术手段,将煤层瓦斯预抽到有关规定的指标以下后,再进行煤炭开采。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占比例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00余处,原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8%,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涌出量大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多年来,一些煤矿企业通过实施瓦斯先抽后采,不断提高瓦斯抽采率,有效地防止了煤与瓦斯突出,减少了采掘时期的瓦斯涌出量,改善了矿井安全状况。实践证明,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根本性措施,是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瓦斯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
2.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我国煤矿企业在瓦斯抽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发展不平衡,基础不牢靠,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率偏低,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装备不足,还不能真正实现瓦斯先抽后采,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大多数没有进行抽采,全国平均瓦斯抽采率不足30%,部分煤矿企业瓦斯灾害仍然很严重。煤矿瓦斯事故仍是“第一杀手”,2005年以来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329起、死亡3082人,占煤矿同类事故起数的58.6%、死亡人数的64.6%。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重点是防治瓦斯,必须加快实现先抽后采。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扎实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把瓦斯先抽后采工作抓好、抓实,全面提升我国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3.煤矿先抽后采首先在于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地、各煤矿企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转变瓦斯抽采观念,依靠科技进步,开拓创新,既要认识到瓦斯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 又要认识到煤矿瓦斯可防、可控、可治、可用;特别是随着瓦斯抽采技术和装备的发展进步、煤矿企业的广泛实践,各种条件煤层在采前可以完全做到将瓦斯抽采达标,关键是要在理念上真正把先抽采瓦斯作为煤层开采的首要生产环节,首先布局,首先提供资金、人力和工程与技术装备保障。因此,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抽采瓦斯既是“发展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也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有效途径的先进理念,切实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先抽后采,并推进瓦斯先抽后采向煤层气开发利用纵深发展,实现瓦斯治理由被动防范到主动治理。
二、先抽后采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4.指导原则。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把实现瓦斯先抽后采与实现矿井瓦斯全方位监测监控、坚持采掘工作面“以风定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瓦斯的综合防治。同时,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还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真正落到实处。
多措并举就是要紧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充分利用地面和井下的空间,提前预留抽采时间,采取多种可能采用的有效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并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撑、严格法规标准和现场管理,全面加强先抽后采,实现抽采达标。
应抽尽抽就是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都必须先抽采瓦斯,达到《基本指标》要求后再安排采掘;在此基础上,要对煤层瓦斯尽最大能力进行抽采,努力实现煤炭开采前瓦斯抽采的最大化。
抽采平衡就是在对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的基础上,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拟安排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也就是矿井采掘活动严格控制在瓦斯抽采达标的区域和煤层内。
5.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年抽采量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抽采率40%以上;瓦斯年利用量达到3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60%以上。并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要满足采掘工作面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能够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二是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要求。煤层经预抽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基本指标》的要求;
三是逐步实现“抽、掘、采”平衡。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达标煤量能够满足安全掘进和安全回采的要求。
三、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
6.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工程、装备,工程衔接、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指标,实施抽采规划的各项保障措施等。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安排生产计划,真正做到不抽不采。
7.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设计,为先抽后采创造条件。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
8.坚持抽采平衡,合理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否则,必须调整采掘部署,降低煤炭产量,实现抽采平衡。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防突措施不到位不生产。
四、完善先抽后采工作机制
9.加强先抽后采制度建设,落实各级管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先抽后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瓦斯先抽后采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等工作;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先抽后采工作负责;瓦斯抽采机构和人员必须建立先抽后采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确保责任制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10.建立健全瓦斯抽采机构,加强抽采队伍建设。按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应抽采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足瓦斯抽采专业技术人员;矿(煤)业集团公司应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有条件的应建立瓦斯与地质相结合的部门或瓦斯研究机构;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11.加强抽采人员培训,提高抽采队伍素质。应抽采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并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瓦斯抽采的相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经验交流。
12.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先抽后采考核、奖罚制度,保证装备、人员、资金三到位,形成分工明确、配置合理、运转高效、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和考核体系,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先抽后采目标逐级考核制度、瓦斯抽采岗位责任考核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实施细则、先抽后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13.加大投入,确保先抽后采工程实施。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先抽后采持续投入机制,用好安全费用、税后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先抽后采的投入比例,为先抽后采提供资金保障。所提资金要重点用于先抽后采的地面钻井(孔)、井下专用抽采巷道、抽采钻孔、抽采系统、装备及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14. 用足用好促进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应抽采煤矿企业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及其他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建立、健全煤层气开采、利用独立核算机制,抓紧向财政税收部门申请认证,享受销售煤层气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煤层气利用财政补贴、鼓励煤层气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优惠政策,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五、强化措施,加大预抽力度
15.优先选择地面区域预抽。煤层平均渗透率大于或等于1毫达西,且具备煤层气开发条件的矿井,应采用地面钻井规模化预抽煤层瓦斯;煤层平均渗透率在0.1到1毫达西之间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钻井进行区域预抽。
16.加强井下区域预抽。矿井要开展区域预抽,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将先期施工的开拓、准备巷道优先布置在岩层中,并利用顶底板巷道进行煤层瓦斯预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采区顶、底板岩巷穿层钻孔提前预抽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前方煤层瓦斯,采用顺层长钻孔预抽工作面开采区域煤层瓦斯和下一个工作面开采区域的煤层瓦斯等预抽煤层瓦斯的技术方法,确保突出煤层掘、采之前抽采达标。
17.积极采用卸压区域预抽。煤层群开采的突出矿井应开采保护层,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优先开采不突出或弱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应优先开采低瓦斯煤层。同时,采用地面钻井或井下巷道穿层钻孔等措施,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
18.采用先进技术,加强煤层预抽。推广地面钻井、井下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顺层交叉长钻孔预抽、保护层开采卸压区域预抽等成熟、适用、先进的瓦斯预抽技术;积极应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深孔控制预裂爆破等卸压增透技术,提高预抽效果。
19.提高瓦斯抽采装备水平。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制定抽采设备更新计划,逐步淘汰落后的抽采设备;实施瓦斯分源抽采,建立高、低负压(浓度)分开抽采系统和分区抽采系统,并留有一定的余量系数;推广使用大功率、大流量抽采泵,加大抽采管路直径,减少系统阻力,保证孔口抽采负压大于13千帕;积极推广大能力钻机、大直径长钻孔,提高单孔抽采量。
20.加强瓦斯预抽管理。煤矿企业要定期测定、收集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加强抽采系统维护管理,严格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按要求安装排渣器、自动放水器和计量装置;钻孔、钻场、管路系统等主要作业地点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测量负压、流量、浓度等参数,并及时调整。实施先抽后采的矿井每月至少分析一次预抽情况,适时评价预抽效果,提出区域性预抽评估报告,预抽评估报告作为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编制施工组织措施的依据。
21.采取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抽采效率,及时更新制约抽采能力和效率的设备、管路和工艺技术,并坚持 “密钻孔、高负压、严密封、长期抽”,最大限度的提高瓦斯抽采效率和煤层瓦斯预抽量,提高矿井的瓦斯抽采率。要根据开采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确定煤层瓦斯抽采量和矿井抽采率,并将煤层瓦斯预抽量和矿井瓦斯抽采率纳入责任制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作到位。
22.努力提高瓦斯利用率,以用促抽。煤矿企业和瓦斯抽采企业必须同步加大瓦斯利用的工作力度,保证资金投入,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将抽采的瓦斯进行利用,实现节能减排、变害为利、变废为宝。要积极做好与财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用足用好瓦斯抽采与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设为城市民用和工业用气管网,保障正常燃气供应;要加快建设瓦斯发电工程,争取富余电量上网;要不断开发瓦斯利用新途径、新技术,提高瓦斯利用率,严格限制瓦斯排空,以利用促抽采,以抽采保安全。
六、加强先抽后采监管监察
23.加强对先抽后采的管理。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先抽后采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相关政策,把先抽后采纳入到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之中,把矿井瓦斯先抽后采能力和抽采达标煤量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核定生产能力时,首先要按照《基本指标》的要求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能力,矿井生产能力大于瓦斯抽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核减煤炭产量,调整采掘部署等措施,保证先抽后采措施的落实和抽、掘、采平衡。
此后,2015年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至少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0多个城市制定了不同形式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在此基础上,“十三五”期间制定和实施全国、地区和部门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十三五”期间,中国的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为能源部门全面改革提供了极为宝贵的战略机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应体现和贯穿提出的能源体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理念,突出把低碳化、绿色化和循环经济作为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取向,大幅提高能源绿色化程度,作出一系列煤控战略的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 各省区市的煤控规划要满足各地资源环境生态的红线约束,并制定煤炭减量化、清洁化和能源替代的省级指标。 生态红线约束原则
中国面临着来自资源、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等诸多方面的严峻挑战,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要满足土地、水资源、空气质量、公众健康、气候变化等生态红线的强力约束。
煤炭在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巨大。2012年以来,中国饱受雾霾侵袭的困扰,2015年11月底京津冀地区持续雾霾天气长达五日之久,局地PM2.5峰值浓度逼近1000μg/立方米,超出世界卫生组织标准值10μg/立方米近100倍,严重威胁公众的身体健康。
根据《中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与政策研究》课题组的测算,2012年因煤炭开发利用所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的93%、70%和67%;各地的PM2.5的空气污染中,煤炭利用和燃烧所产生的一次性PM2.5贡献率为63%,二次性PM2.5的贡献率在不同地区为51%-61%之间,均值为56%。
中国有两个煤耗高的连片区域,一片区域是北京、天津、山东、山西、河北、河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另一片区域是湖北、湖南、重庆、四川和贵州。这两个片区是空气质量区域联防联控的基础。
京津冀地区2020年煤控量应比2012年降低1.3亿吨,长三角要降低0.39亿吨以上,整个空气质量联防联控地区2020年的耗煤量应低于2012年的水平,2020年其他地区应遵循空气质量不得恶化的原则,在煤炭清洁化和末端处理上需要加大力度。
根据生态红线约束条件,中国空气质量达标任务需在十年内分两个阶段实施:到2020年空气质量明显改善,PM2.5年均值45μg/m3左右,全年二级蓝天天数大于85%;到2025年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的过渡期第一阶段目标值,PM2.5年均值35μg/m3左右。
水资源制约方面要注意到,西北部地区的煤炭产业正在提速,新开工规模 6.5亿吨/年,占全国的87%。重点建设的14个亿吨级大型煤炭基地中有6个在西部地区,其中新疆煤炭年产量到2020年将占全国总产量的两成以上。
但是西部地区水资源普遍匮乏,煤炭开发和利用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特别是在晋陕蒙宁甘等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其原煤产量超过全国总产量的60%,而水资源占有量仅占全国总量的4.8%。宁东基地现在的煤炭消费用水总量已经超过2015年的红线指标。新疆煤炭消费用水总量与红线指标相比有一定余量,但是煤炭基地仍存在严重缺水状况。
2020年对水资源的约束比较苛刻,用水量不超过747亿立方米,煤炭消费不得高于38亿吨;2030年以后水资源的用水配额将趋于严格,严守水资源平衡。
气候变化的红线约束要求,我国二氧化碳高强度减排应向着2025年左右达峰并在2050年回落至2005年前排放水平的方向努力;与之对应,煤炭消费量到2020年应控制在40亿吨以下,到2030年下降至35亿吨以下。分区域来看,碳排放试点地区在2020年前达到峰值后开始下降;东中部发达地区在2020年后碳排放不再增长,到2025年前基本达到峰值。中西部中等发达地区在2020年后排放量增长放缓,到2025年达到平台期后碳排放下降。西部欠发达地区由于发展相对落后,二氧化碳在2030年达到峰值并下降。 建立煤控政策的合理规划
“十三五”中国工业将进入一个新时期,工业部门总体处于工业化后期,重化工产品在产量达到峰值后还有较长的一个缓慢下降的平台期。城镇化推动工业化,城镇化率的提高将维持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产品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