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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4-25 11:10: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1篇

项目名称: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

项目单位: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

项目申报部门:乌拉特中旗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项目申报文号:,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项申报日期: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1、项目名称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

2、资金类别自治区预算内专项资金

3、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改建

4、总投资贰佰伍拾捌万捌仟元

其中:申请财政补助158.8

⑴、中央财政

⑵、省级财政100

⑶、市地财政

⑷、县及县以下财政58.8

6、项目申报单位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

5、项目单位名称: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

地址: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电话:

开户银行:乌拉特中旗信用社

银行帐号:

项目基本情况

1、乌加河镇是乌拉特中旗灌区一个农牧业大镇,位于乌拉特中旗西南部,总面积729平方公里,辖18个行政村,89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2599人,其中农业人口26444人,可耕地面积32万亩。牲畜饲养总量32万头(只),是自治区商品粮基地。与乌加河镇接壤的有河套灌区的三个旗县,40余个乡镇,有800余万亩可耕地。

2、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概况

乌加河镇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筹建于2003年合作社包括支农服务中心和养殖服务中心,兼并了葵花种植协会和肉羊养殖协会,共吸纳当地158户经济人参与。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制度,以服务“三农为第一原则,以“不与民争利”为生存和发展宗旨,以帮助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目标,以开展农资供应、生产技术信息服务,农畜产品购销为业务。全社现有员工30人,其中技术人员6人,有经济合作人员158人。有办公室120平方米,收贮平台3500平方米,精选机3台,固定资产达230万元。

项目建设背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各种农畜产品的质量要求由过去的低层次、粗加工逐步转向高层次、高质量。近年来,绿色食品包括人们直接消费的米、面、肉、乳、禽、蛋等食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而农牧民的生产条件的落后,技术落后,组织思想观念落后,农牧业产业化程度低。农牧民收入得不到明显提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们的种、养殖业还没有形成产业化;另一方面是生产技术水平还不高,特别是缺少企业的带动,缺少中间服务组织的服务,形不成完整的农牧业产业化链条。当前,针对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和农牧业进入新阶段及加入wto的新形势,农业生产建设将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重点抓好农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而且农牧业产业化建设是带动农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本项目的提出正是从这一出发点的需求而提出的。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我国农村实行以来,农户直接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极大地发展了生产力。但这种生产经营方式存在着固有的弊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规模小、生产水平低、投资多、收入少,农畜产品质量标准低,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形成优势,同时,由于农畜产品信息和市场不畅通,使农民逐渐成为弱势群体,农业和农村发展受到制约。

2、乌拉特中旗乡镇供销合作社于1993年转制解体。此后,几年乡镇所产的农畜产品销售一直不规范,形不成市场。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民将农畜产品拉至40公里以外的五原县销售二是五原、临河等地的小商贩到本地收购农畜产品,小商贩收购规模小,收购行为不规范,压等压价现象严重,出现了大量的骗农坑农事情,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多年来,随着农、畜产品数量的扩张,而由于科技服务体系滞后,在农民的种、养殖过程中,科技含量不高,优质农畜产品比例偏低,种、养殖经营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配套不完善,产业链短,也严重影响了农畜产品产业化的发展。

4、专业营销合作社成立以来,由于资金短缺,合作社建设滞后,跟不上农畜产品产业化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不足,为了加快专业营销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需申请上级财政给以专项资金补贴。

项目建设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

1、建综合办公楼800平方米预计投资64万元。

2、仓储库房6000平方米预计投资24万元。

3、凉晒平台10000平方米预计投资45万元。

4、人工授精室150平方米预计投资10.5万元。

5、购置电脑一台预计投资1.5万元。

(二)生产服务设施:

1、购买农副产品筛选机20台×3.5万元70万元

2、购农副产品检验、检测仪器一套15.2万元

3、玉米收割、揉碎联合收割机3台18万元

4、人工授精及培胎移植化验检测设备2套7.6万元

5、专业营销合作社员工培训经费3万元

项目建设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建设总投资258.8万元,其中项目单位自筹158.8万元,申请上级财政补贴100万元.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创建至今,已初具规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三农服务”体系。近两年来,合作社先后引进试种农作物优良品种32个,外出签订种植订单16万亩,占总面积的50%,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田间地头指导培训农民2.1万多人次。推广良种10万多公斤,5万多亩,供应农资5000吨,占全镇需求量的20%以上。组织收销农副产品2200万公斤,占花葵销售总量的40%多,小麦销售的30%多。今年签订小麦种植订单5万亩,食葵5万亩,番茄订单1.5万亩。其次,引进优质种羊近1万只,其中种公羊164只。不仅搞活了流通,而且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现已发展社员(包括协会会员)6281户,占全镇农户的75%以上。

更重要的是,专业营销合作社的建立,成为为“三农”服务的基地,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连接市场组织销售,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2003年,合作社收购的小麦价格比同期的市场价格高0.05元/公斤,食葵收购价格高于市场0.24元/公斤。2004年,合作社按照不与农民争利的服务宗旨,积极与企业挂钩收购农畜产品,其中小麦收购价格比同期市场价高0.08元/公斤,食葵高0.44元/公斤,特别是合作社社员,食葵合作社社员,食葵每亩增加收入近150元。同时收购肉羊近2万只,白条肉价格比同期市场价高0.50元/公斤,农民出售一只羊平均比出售给二道贩子多收入30元。

经初步估算,近两年来,专业营销合作社给农民带来额外收入300多万元。2006年,在专业营销合作社的带动下,全镇小麦种植面积由过去的1.5万亩增加到5万亩,食葵种植面积,由原来的不到2万亩增加到5万亩,番茄种植面积由过去的零星种植发展到现在的订单1.5万亩,年内肉羊饲养量将达到64万只,比过去增长近一倍。2005年乌加河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100元,比上年增长25%,农牧业总产值7707.36万元,比上年增长16%;2005年专业营销合作社收入50万元。

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状况

乌加河镇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是2003年在原来镇联合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其资本金为220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70万元,无负债。

2003年年终创收15万元,2004年年终创收30万元,2005年年终创收50万元。

市场预测

乌加河镇农畜产品专业营销合作社,从2003年筹措至今,通过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营销合作社的桥梁作用,积极主动地把农民同企业联系起来。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局面,而且成功地实现了为“三农”服务的目标,也为专业营销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资基础,预计2006年收入可达50万元,专业营销合作社符合当前农村发展的要求,是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

第2篇

根据省经委《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皖经投资〔2008〕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申报重点

1.节能、减排、降耗、综合利用效果明显,在行业内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的项目;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和管理,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直接为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资源、实现清洁生产、改善环境提供服务的项目。

2.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3.对现有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线进行改造的项目。

4.国家、省确定的153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

除具备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99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必须具有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显著特点。

2.节能项目的年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煤、综合利用项目的资源综合利用量不低于5000吨,节水项目的年节水量不低于2万吨,清洁生产项目要附清洁生产审计报告。

3.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承担项目总投资。

三、申报材料

1.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表。

2.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县区同时要报项目汇总表)。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无偿资助方式,复印件)或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贷款贴息方式、复印件)等资料。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上一年度能源消耗情况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县项目申报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节能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节能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县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盖章)后报市经委、财政局,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属企业和区属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节能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节能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3篇

【关键词】 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量计算; 审计

能源紧张是人类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节约能源也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广大的热点,各级政府以及企业本身对节能工作的投入也日渐增大。《“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把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作为“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

“十一五”以来,我国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节能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即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业大力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的奖励资金。这种以奖代补的方式从根本上鼓励企业自愿进行节能工作,而非强制执行。将下拨的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能鼓励企业注重节能效果,而非对节能工作敷衍了事。具体的奖励标准(财建[2011]367号)为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自2009年年底开始,审计署第一次利用一整年的时间组织开展了节能专项资金和重点行业节能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调查。对节能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批复会涉及多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第三方机构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现场审计是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一环。在这个环节中,审计人员会面临很多复杂的现场情况,注册会计师等审计人员如何站在独立的第三方的角度把常规年报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巧运用到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审计上,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出审计结论,是一项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的两环节

节能专项资金审计按照被审计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分为初次审计和最终审计这两大环节。

(一)初次审计

初次审计简称初审,是指对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在未实施或已开始实施但还未完成之前进行的初次审计。初审的过程大致如下(见图1):

第一步,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拟申请的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第三步,由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步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计,现场审计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第四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最终审计

最终审计简称终审,是指对初审合格并且已经改造完成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最终审计。终审的大致流程如下(见图2):

第一步,已通过初审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企业在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的60%奖励资金后,要积极主动地按照申请报告中的实施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步,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即终审申请。

第三步,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最终现场审核并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第四步,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核报告,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

第五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余下的40%奖励资金或扣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二、初审与终审过程中节能量的确定

要想在有限时间内完成节能专项资金的现场审计,审计人员首要的是准确把握节能量的内涵。节能量是指节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所引起的能源消耗的减少量,具体内容为完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量相比较的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一般为一年。若无特别说明,节能量均指的是单个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量,而不是一个单位中全部改造项目的总节能量。根据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的两环节,节能量在初审和终审过程中的计算思路也有很大的不同,所把握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一)初审过程中节能量的确定

1.初审过程中节能量内涵界定

初审过程中的现场审计得出的是项目的预计节能量,审计内容跟终审相比更加复杂,也更加理论化,审计人员不易把握。预计节能量列示如图3。

2.预计节能量的计算

预计节能量=基准年的能耗量-改造后预期的能耗量+调整量

其中,基准年能耗量中的基准年是指项目申请日期往前推12个月的设定期。如2011年8月份提交的申请报告,则基准年可以设定为2010年的1月至2010年12月,基准年也可以设定为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等其他只要满足时间长度为12个月且尽量与申请日期接近的时期即可。基准年的能耗量是指在基准年这12个月中一定负荷及工况条件下申请项目的能耗量,若该单位只申请了一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则基准年的能耗量可以采用该单位在基准年份的全部能耗量。基准年的能耗量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能源统计报表或者能源台账中提供的数据计算确定的。因此,审计人员要审核被审计单位能源统计报表或能源台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一段时期内的完整性。这部分内容的审计可以采用抽样的方法,抽查部分水、电、煤等能源的购买与使用情况,可以根据生产成本的账务处理与购买发票来审查。

改造后预期的能耗量是指与基准年相同时期、相同负荷及工况条件下,理论上得出的节能技术改造完成并且平稳运行之后该项目的能耗量。

调整量是用于将改造前后运行工况修正为相同条件的辅助指标。修正的情况通常包括气候条件、产品规格、负荷、人员操作、设备维护等。设置调整量旨在保证口径一致,增强可比性。如有的单位在完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且该项目平稳运行之后的12个月中,项目承担单位可能因为设备维护停产了几个月,那么这几个月的能耗量就不能按实际能耗量来计算,而要折算为正常生产状态下的能耗量,即为修正后的调整量。

3.相关案例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发改办环资[2011]1668号)。每一种类型的项目都有各自通用的节能量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但是遇到具体的现场审计情况,还要灵活处理,不能死套公式,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河北省邯郸市某县某热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申请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冷凝热回收利用工程项目。该项目节能的本质就是将冷却塔吸收的排气热量用于采暖供热。因此,项目利用的冷却塔吸收的排气热量即为节能量。

由于该项目为初审项目,所以节能量计算过程中采用的是理论数据。

该初审项目预计节能量的确定并不是采用“预计节能量=基准年的能耗量-改造后预期的能耗量+调整量”公式计算的,而是根据该项目的节能原理直接测算出预计节能量。因此,审计人员在掌握好各类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用计算公式的基础上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切不可生搬硬套,脱离实际。

(二)终审过程中节能量的确定

1.终审过程中节能量内涵界定

终审过程中的现场审计得出的是项目的实际节能量,审计内容跟初审相比更偏重于实际的测量,也更多地应用到注册会计师的常规审计方法。实际节能量列示如图4。

2.实际节能量的计算

实际节能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节能量=基准年的能耗量-改造后的实际能耗量+调整量

基准年能耗量的确定跟初审中的确定方法相同,并且终审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项目能源输入输出及能源消耗台账,从能源统计报表中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与管理制度。如果从节能技术改造之前到节能技术改造之后被审计单位的能源统计与管理制度一直落实得比较到位,则可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所提供能源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且可以采用初审报告中提供的基准年能耗量。

改造后实际的能耗量是指与基准年相同设定时期、相同负荷及工况条件下,节能技术改造完成并且平稳运行之后该项目的实际能耗量。实际能耗量要由专业能源测量器具实际测量得出。这就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完善的能源测量制度和完备的能源测量器具体系。

调整量的确定方法与初审过程中的基本相同,并且目的都是为保持口径一致,这样才能保证计算出的节能量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3.相关案例

河北省邯郸市某区某发电有限公司在2008年左右申请了凝结水泵加装变频装置项目,并且初审合格,下拨的60%的奖励资金也到位并全部用于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改造期为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于2011年对其进行最终审计。

初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提出的预期年节能量为675.5吨标准煤,但是经过最终审计,凝结水泵加装变频装置项目实施后的能源消耗为207.73万千瓦时,折合的实际年节能量为379吨标准煤。项目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之间产生差距的原因是电机实际运行负荷与预期的理论数据不同。

依据最终审计提出的实际节能量,再由上级领导部门决定后续奖励资金的拨付或扣回。

三、加强节能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要做好企业节能专项资金审计中节能量的确定工作,除做好上述初审与终审过程中节能量的具体测定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节能审计不等于节能统计

节能审计过程中重要环节是确定节能量,确定节能量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能源统计,但是并不意味着节能审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能源统计,可以说节能审计重点在“审”,而不是“计”。进行统计只是得出结论的手段,并不是节能审计的工作重点。节能审计的工作重点在于发现问题,考察被审计单位用能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考察企业是否具备承担节能项目的实力。节能工作是永无止境的,总是要不断达到更好的效果,所以存在问题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不能仅仅为计算出节能量,而忽略了审计差错纠弊的功能。因此在审计的过程中进行能源统计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考察被审计单位的用能情况、节能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及项目完工情况。

(二)引入风险导向模式

由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长期性、复杂性以及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的特殊性,审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审计风险都较大。此外,有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前期投入的成本较高,但后期的效果存在时间的滞后性,投资回收期可能较长,造成项目的效益需要较长时期才能体现出来,甚至在项目初期可能有较大亏损,如果审计人员套用常见的节能审计评价标准,可能会造成评价的不公,形成不恰当的审计结论,扩大审计风险。因此应建立风险导向的节能审计模式,根据评估的风险确定审计重点,依据科学灵活的审计标准衡量和评价其节能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最终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节能专项资金审计是近些年来我国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以来新产生的一项审计业务,对于审计人员来说有一定的挑战。节能审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与行业较多,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较高。审计人员不仅要掌握各种测量、统计、检测、分析的标准和方法,能根据企业能源投入产出的有关数据计算出各种能耗指标,而且要根据这些指标分析出企业用能存在的问题,找出节能潜力,提出合理化建议。因此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审计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掌握常规的节能审计方法,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在必要的时候要咨询专家的意见或聘请专业人员协助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同时,审计人员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学习,重点把握好节能专项资金审计中节能量确定这个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1] “十二五”规划纲要[EB/OL].,2011-06-21.

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5篇

六大关注重点:

项目的独特优势

市场机会与切入点分析

问题及其对策

投入,产出与赢利预测

如何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竞争战略

风险应变策略

确立创业目标应考虑的因素(6M方法)

商品(Merchandise):所要卖的商品与服务最重要的那些利益是什么

市场(Markets):要影响的人们是谁

动机(Motives):他们为何要买,或者为何不买

信息(Messages):所传达的主要想法,信息与态度是什么

媒介(Media):怎样才能挖掘这些潜在顾客

测定(Measurements):以什么准则测定所传达的成果和所要预期达成的目标

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第一章 项目概要

1.1 专项资金申请表

1.2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及依托单位

1.3 项目申请必要性

1.4 项目市场分析

1.5 技术工艺

1.6 设备及能耗

1.7 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2.1 项目概况

2.2 项目法人概况

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4 主要建设条件

2.5 项目结论

第三章 产业化依托或工程依托落实方案

3.1 建设规模

3.2 产品方案

产品型号 产品产能 专题研究

产品一

产品二

产品三

第四章 市场分析

4.1 产品市场总量预测及国内生产力布局

4.2 市场竞争力分析及市场风险

4.3 产品目标市场定位

第五章 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概况和趋势

5.1 产品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5.2 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5.3 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6.1 土建工程

6.2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6.3 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6.4 环境保护、节能措施

6.5 生产安全设施

6.6 消防设施

6.7 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6.8 建设期和进度安排

第七章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方案

7.1 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7.2 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7.3 申请国家资金

第八章 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8.1 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8.2 财务评价

8.3 不确定性分析

8.4 社会效益分析

第九章 目前项目进展

9.1 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9.2 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9.3 项目的实施进度

第十章 结论

附录:

附件1 财务预测表

附件2 项目备案文件

附件3 环境影响报告表

附件4 用地证明

附件5 企业荣誉证书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一、概述

简述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产品的主要用途、性能;本企业实施该项目的优势。

二、火炬计划项目立项后实施进展情况

l.火炬计划项目立项年度、项目资金投入及项目产品的技术创新情况等。

2.现有项目产品的产业规模及目前国内市场占有率。

三、市场需求情况

1.国内市场需求规模和产品的发展前景、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优势和未来可能的市场占有率.

2.国际市场状况及该产品未来增长趋势、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产品替代进口或出口的可能性。

四、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作用

l.与国内外同行业产品的质量、性能特点比较。

2.项目实施对同行业或相关产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与带动作用。

五、综合实力和产业基础

l.企业员工构成(包括分工构成和学历构成)。

2.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科技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力量、资金投入,以及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等情况。

4.企业从事该产品生产的综合产业基矗

六、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第6篇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版权所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申请时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产品

职工

人数

利润

总额

上缴

税金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所有者

权益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批准或备

案文号

项目建设

起止年限

投资

构成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申请

支持

方式

贷款

贴息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

申请贴息金额

无偿

资助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专家

评审

意见

签章年月日

省级

中小

企业

管理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年月日

省级

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年月日

一、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第7篇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时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产品

职工

人数

利润

总额

上缴

税金

资产

总额

第8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的决定》(*发[2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扎实开展“工业推进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发[20*]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县政府发展工业经济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和兑现工业经济专项奖励。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指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专项基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年增加基金额度,每年按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5%追加专项基金。

第四条专项基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四个方面。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基金管理原则:

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为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工业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支持。

(二)县委、县政府扶持工业发展政策兑现;对发展工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省“861”计划、市“6611”工程和县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工业企业申请短期流动资金支持,采取有偿方式提供。每个企业一次申请金额为5-5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按期还款责任,逾期不还者,除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参照省财政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财政间隙资金使用方式实施。工业企业有偿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以房产、土地等有效证件作抵押,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0%的标准支付专项资金占用费;采取融资担保的参照金融部门、担保中心运作方式实施。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以上;

(六)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申请专项基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县经济发展方向;

(二)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三)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工业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用途、预期目标、还款承诺等);

(二)**县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见附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提供房产、土地等有效证件,并协助办齐有关抵押手续;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县经委和县财政局对申请专项基金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审核结果报专项基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项目计划下达后15日内由财政拔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奖励程序。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县经委负责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获得专项基金扶持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用途的须经县经委、县财政局核准。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将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和县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