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4 19:44: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电子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14条(a)款规定:"电子错误指如(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讯息中的错误"。这里的"信息处理系统"指的是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台,而不是指电脑终端用户自己的信息处理系统。构成"电子错误"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
电子错误是由于系统本身的程序缺陷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就我自己的亲身经历而言,我没有选择"非常男女"这个收费信息服务,但是系统认定我作出了这项选择,即便我立即取消了这项服务(前后间隔不超过30秒)。在我和系统之间,就产生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这种错误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在于我,而是在于系统本身的程序设计。(为什么认定这是系统程序的原因而不是我的原因,下面论述。)
二、消费者出错的原因在于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提供方在程序设计上的两点要求:
(一)
商家提供的程序必须包括消费者检测错误的合理方法。就我亲身经历而言,即便我由于错误选择了某收费项目,但程序应该提醒我,否则我无法知道我做了选择以及我的选择是否正确。说白了,网易应该在决定收取我的信息费之前,不管用什么方式一定要明确地告诉我,我选择了某项收费项目。而且,网易的通知不应是事先的通知,而是选择后的通知。对于网易的"你选择了下一步就视为同意"条款,这一条款姑且不论是否显失公平,由于该告知是选择前的告知,而非选择后的告知,因此不属于提供了消费者检测错误的方法。
(二)
商家的系统不仅要提供检测错误的方法,而且要提供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就我亲身经历而言,即便我作出了错误选择,我选择了"非常男女",系统应当提供一次机会允许纠正我作出的错误选择。实际上,系统给了我取消"非常男女"的选择机会,但是我取消的效力产生在24小时之后。很显然,这个程序是存在明显的人为的设计缺陷。合理的设计应该是选择"非常男女"的效力产生时间一定要比取消该服务的效力产生时间短。正是由于网易这种设计上的缺陷,才产生了我没有享受任何服务,网易却收取了费用。
网易很可能抗辩说,你选择了这项服务,我们就可以提供这项服务,消费者在选择以后又取消的责任不在网易。这种讲法是一种强盗逻辑。网易可以提供这项服务,不等于网易提供了这项服务。任何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不允许"强买强卖"。
网易很可能抗辩说,这种程序本身的缺陷,不是网易的人为错误。虽我不精通电脑技术,但网易既然能够设计出取消的效力产生在24小时后,当然能够设计出选择的效力应当在明确提供网民,且征得网民的明确确认以后。这种"你选择了下一步就视为同意"的条款不应是网易设计能力的原因,只能解释为"有意为之"。
再举一例:我在杭州西湖法律书店订购一本书,在输入数字时错误将"1"本输入成了"11"本。如果按照网易的做法,那么我只能够支付11本的钱买同样一本书。而杭州西湖书店肯定给我一次看购物栏和确认支付的机会。
诚然,对于高科技企业,我们应该扶持她,让她尽快成长起来。这是我以及中国的网民对于中国互联网业的态度。但我们同样不允许"强取豪夺",不允许"坑蒙拐骗",不允许耍"小聪明"。对于电子交易,消费者应该有一次选择服务项目的机会,还有一次对自己信息确认的机会。这应该成为电子交易的商业习惯。
在网易事件中,消费者由于无意的操作而选择了相关收费短信服务,并因此遭受了扣除相应费用的损失。虽然消费者在发现自己选择了本来不愿意选择的项目后及时删除了相关服务,但相关费用已经被扣除。这里实际上存在消费者的抗辩权问题。本文试着讨论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还相关费用的问题,笔者借用普通法系国家“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不同理论基础进行分析。
普通法认为,“避免错误的发生不能成为废除合同的一项权利或理由”。网民点击相关收费项目并确认该选择,在商家没有欺诈的情况下,确认行为在到达商家的系统以后,在网民和商家之间就建立了电子合同关系,即所谓的“访问和同”。结合电子合同的相关判例,“访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商家提供的合同条款,消费者选择了“下一步”就视为对“上一步”的确认,这样一来,商家有权通过移动通信公司扣除消费者的信息费。很显然,消费者在电子交易中的抗辩权无从得以体现。衡平法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对另一方还没有造成损害,且该方当事人还没有从另一方处获取利益,从公平的角度应当允许错误方改正其错误以避免错误方遭受不利的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由于网易系先收取费用后提供服务,因此消费者无法引用上述规定获得法律保护。按照电子交易的特点,结合衡平法的理论,法律应当创设消费者的抗辩权。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14条(英文本附后)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抗辩权:在自动交易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且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讯息,消费者有条件地享受抗辩权。消费者享有抗辩权基于如下两个条件:
一、消费者在发现错误的第一时间将错误通知另一方,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自己不使用或者可能使用商家提供的服务。
二、消费者没有开始使用该信息,且没有从该信息中获取任何利益,也没有让任何第三方使用或者享受该信息。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经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电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七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规定了有关伪造、变造、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名,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
二、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
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当然,电子证据虽然应当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但我国诉讼法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证据的一种。因其属于计算机储
存的能证明事实的数据和资料,对照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将其归入“视听资料”类。合同法也已规定了电子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因此,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即可。
(二)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按照证据理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最主要的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证据。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伪造、篡改的等。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效力,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对此,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
三、认定效力需注意的问题
1.在实践中,双方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因为,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证据的内容所印证。
2.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该打印稿不可作为定案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一、关于涉外电子合同的管辖问题
笔者认为,电子律问题是国内法问题,同时也是国际法问题,而且主要是国际法问题。因为在信息网络上国界几乎不复存在。从国际法的角度讲,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具有审判权的司法机构对特定范围的案件受理和审判的权限,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电子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就当属电子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了。从传统来看,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包括:1.地域管辖原则,是指在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应该是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地国在地域上的联系,应该把地域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因管辖权与纠纷涉及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在空间联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地域管辖的具体形式也不同,其主要有: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及行为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行为结果地);2.国籍管辖原则,即把当事人(原告、被告均可)的国籍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基础;3.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有关国家对特定范围的案件无条件保留受理和作出裁决的权利,从而排除其它国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4.意思自治原则,是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法院来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以明示方式选择哪一国家的法院时,应推定其默示的意向,但是当事人的意思不能排除专属管辖。
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电子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处于物理空间中不同国家领土的同时,处于不同主权国家管辖下,在这种情况下,纠纷应由哪个国家来管辖呢?传统确认管辖权的原则是否仍然适用呢?对此问题,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休。
目前出现了两种完全否认传统管辖权理论的理论——新主权理论和管辖权相对论。新主权理论认为,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具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行为规则,能够完全脱离物理空间中的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力。这种理论的持有者担心传统的国家权利介入会损害网络空间的新颖性和独立性,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管辖权相对论认为,网络空间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管辖区域,使用者可以通过自律管理来解决网络空间中各种电子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论都有缺陷。新主权理论过分的强调了技术标准和行业道德的约束作用,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相对比就相形见绌了,技术标准和行业道德,对法律的形成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有时也可能上升为法律,但永远代替不了法律的地位。管辖权相对论忽视了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单纯的技术力量并不能解决技术造成的司法困难,无法保护网络空间包括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很多合法权益只有在物理空间中实现才能对当事人有意义,因此如果这种相对的理论不与物理空间中的某一主权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相结合,它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笔者还认为,网络空间无须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物理空间中管辖权法律规范仍然可以适用,理由如下:1.网络空间是物理空间中以电子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2.人们在网络空间的活动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在物理空间中生活的需要;3.用来认定网络空间中某一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合同行为的依据仍然是物理空间中法律制度;4.纠纷处理结果需要在物理空间中实现,形成当事人之间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是传统确立管辖权的原则要求具有一个稳定和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电子合同中,这些因素有时可能会变得模糊,会导致传统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电子合同纠纷案件的难度。
因此,根据网络空间的特点,一方面,我们仍然可以适用物理空间中已经发展成熟,形成了完整体系的有关管辖权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将其生硬地照抄照搬以适用于网络空间。为了使网络空间中的纠纷,主要是电子合同的纠纷得以公平合理的解决,我们必须对现有的确立管辖权规则进行适当的变通,甚至可以进行修改、补充和发展,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二、关于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的国际性,容易产生国际纠纷,而国际纠纷即用一个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笔者想澄清一种误解,即并非说哪个国家的法院对案件取得管辖权,就必然应该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理,对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亦不例外,那么管辖法院应该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呢?同样地,笔者以国际私法中合同法律适用有关规定来分析此问题。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__市__实验中学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市__实验中学电子监控工程
工程地点:__市__实验中学校园内
工程范围:详见__市__实验中学监控系统招标文件和投标书
工程内容:监控系统布线、设备安装及调试
二、工程总价:详见附件1(工程价格汇总表)
合同金额: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肆佰玖拾伍元整(¥281495.00 元)。
注:工程总款中,中标工程总款为264845.00元,后续附加四画面分割器16650.00元 ,为甲、乙方及江北区电教教仪站认可,为必须附加项,见工程价格汇总表第9项。
本工程在学校监控系统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范围内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一次包干;超出学校监控系统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范围内的项目若学校需要增加,由双方协商定价。
三、产品质量及安装调试要求:
1、乙方须按附表1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正品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如发现有非正品则乙方以一赔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方案。并提供各设备有关品质证明书,合格证,说明书,相关软件等资料。
2、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应保证产品内外包装完好无损,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合格产品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及维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4、由甲方提供安装场地及电源。
四、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
(1)布线标准:乙方监控系统布线施工,严格遵照国际《民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198-94.
(2)乙方所供设备均以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为技术标准。
(3)乙方保证本项目所品均为合同中指定的产品,且包装为原包装。产品进场时提供供货证明,经甲方验收后进行施工。
(4)乙方对监控布线、设备质保见附件1(工程价格汇总表质保说明)
五、工程项目建设期限:
合同签定后5日内进场施工,整个施工工期 30 天。(XX年7月26日开工,XX年8月26日以前乙方按设计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能投入正常使用。)
六、售后服务:
1、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从验收之日起,所有产品及零配件质保期按投标书规定办理。在质保期内,若有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修时,乙方按成本费计算。更换的产品必须是新的,且质保期限从当时算起。
2、凡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类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报修通知后,在4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故障,若在24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则应由乙方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标准的备用产品保证学校的正常行课。
3、在验收合格后的三年内,如乙方接到甲方故障报修通知后4小时内没有响应或24小时内没有排除故障且没有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标准的备用产品保证学校的正常行课,则每出现上述情况一次扣除乙方合同总金额的0.1%作为对甲方的赔偿,直到扣完,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每次售后服务,均要求有甲乙双方签字的书面记录)。
4、乙方向甲方免费培训1-2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要求达到能正确使用与维护本合同的设施、设备。
七、竣工验收及付款方式:
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应完整的验收资料。乙方自书面通知之日起,10天内由于甲方拖延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后,由江北区电教站与学校一道组织验收,并签注验收结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28149.50),使用一年后(即XX年内无质量问题和用户投诉的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84448.50)(此部分资金不计算利息),使用二年后(即XX年内)无质量问题和用户投诉的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168897.00)(此部分资金不计算利息),逾期不付按0.1%支付滞纳金。
八、约定事项
为确保工期,争取提前竣工,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工程实施小组。
合同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事宜,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招标文件、投标书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作为本合同要件,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即合同要求的设备的规格、型号)、按量完成供货与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在乙方履行合同后,甲方保证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条款执行。
十一、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直至提交法院审理。
十二、施工期间出现工伤事故,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执二份(存档一份,财务一份),乙方执一份,电教站备案一份。
十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之日生效。货款两清后,合同效力终止。
甲方:__市__实验中学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卖方: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LLDPE)。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15182-94)LLDPE-FB-18D022、LLDPE-FB-18D022-1的优等品质量指标。卖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一级品或合格品质量指标的塑料替代交货。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市场公布的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执行。
3、商品代码:_________。
4、数量(单位:批,1批=5吨):_________。
5、买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6、卖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7、交货价:交货日前一个营业日本仓单品种的市场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货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GB/T15182-94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25kg。
9、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仓库。
如交货地点不在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具体交货地点与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市场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货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在交货仓库提前交货,经市场批准可提前进行交货。
11、验货期限:交货日(含)起五个工作日。
12、相关费用:交货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货款收付方式:买卖双方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买方货款分期支付标准及进度按《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4、卖方交货及担保:卖方须在交货日倒数第二个营业日开市前,向市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仓单。在提交仓单之前,卖方须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担保金由市场代收,支付的标准及进度如下:
(1)首期担保金标准为_________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交货日当月第一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吨;
(3)交货日当月第十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吨;
(4)若发生市场结算价高于卖方的订货价,卖方须及时补足上述最低金额之外的价差;
(5)如市场调整买方货款的支付标准及进度,卖方担保金的支付标准及进度须作相应调整;
(6)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其结算结果即视为市场向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个营业日开市前补足;
(7)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卖方将本合同转让时,双方委托市场代收的担保金在扣减卖方应交的各项费用后退还给卖方;
(8)卖方可用仓单向市场办理委托交付,赎回相应货物数量的担保金。
15、检验标准和方法:交货日(含)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市场,并委托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6、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市场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支付货款;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支付担保金;
(3)卖方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足额仓单及相关凭证;
(4)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出现上述第(1)﹑(2)﹑(3)种情况,即视为违约方中止该合同,并即时委托市场对该合同向第三方进行转让。违约方的货款或担保金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后,余额返还。不足弥补的,守约方将依法向其追索。
如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之前无法完成,即视为违约方委托市场在交货日(含)起十个营业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收,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期间,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索赔标准为:违约数量乘以每个营业日_________元∕吨,双方均认可由市场代为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并直接支付给守约方。超过十个营业日仍无法实现交收,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守约方的成交价格结算退款或退货,合同终止。
出现上述第(4)种情况,该部分货物的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市场将该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仍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享有追索权。
17、双方约定,一方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市场中的第三方交易商,转让合同时不须另征求对方同意。
18、在交货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市场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结算补偿费。
买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双方认可的市场价―买方订货价)÷1.17×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双方认可的市场价)÷1.17×数量(吨)
19、交货日前一个营业日市场收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签订交货合同,协调办理交货事宜,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按交货价结算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交货价―买方订货价)÷1.17×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交货价)÷1.17×数量(吨)
20、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也可向市场申请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1、其它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合同于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的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关键词:网络银行;电子合同;电子签名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银行电子合同概述
(一)网络银行基本概念。现在在大众媒体上经常能够看到各种各样关于网络银行的描述,如“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等,可见社会公众对这一新生事物的关心程度还是很高的。但网络银行的真正内涵究竟是什么,目前理论与实务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我国有的学者将网络银行定义为:“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广义上的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通过电子渠道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既包括零售性的小额业务,也包括大额业务。有的实务工作者认为,网络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通过语音或其他自动化设备,以人工辅助或自助形式,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他们对网络银行的定义所涵盖的范围比较宽泛。
国外学者的定义大多采用描述业务范围的方式,如将“网络银行产品和服务”界定为金融机构通过电子通讯渠道提供银行传统的以及新型产品和服务。
以上各种定义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强调网络银行的业务是以电子手段和现代通讯技术为基础的。笔者认为,网络银行是指依托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在互联网上提供传统的和新型的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或者虚拟网站。
(二)网络银行业务中的电子合同
1、电子合同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关于电子合同概念的表述尚未有一个权威的、公认的定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分别为:最广义的电子合同概念、广义的电子合同概念和狭义的电子合同概念。
最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通过数据电文交换的方式传递信息而订立的合同。之所以称这一概念为最广义的概念,是由于数据电文的范围很广泛。
广义的电子合同,即网络电子合同,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所订立的合同,包括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站、在线服务、因特网等方式订立的合同。如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的合同等。
狭义的电子合同,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与前述两个电子合同的概念相比,这个概念的外延最窄,没有电报、电传和传真,也没有电子邮件,只有电子数据交换,所以我们称其为狭义的电子合同。
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根据,但是本文主要是探讨网络银行业务中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采用广义的电子合同概念较为妥当。也就是说,电子合同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所订立的合同,包括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站、在线服务等方式订立的合同。
2、网络银行业务电子合同的特点
第一,间接性。网络银行与客户的交易不再像传统金融合同那样通过面对面接触的方式进行,交易双方没有直接的对话,而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这一科技媒介搭建的虚拟平台,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完成,合同信息的发送和接收都通过网络由计算机完成。客户不论在哪里,只要拥有电脑和网络,即能同银行订立合同。
第二,效率性。交易合同信息通过数字形式传输,瞬间即可到达对方。在传统合同交易中需要面对面签订合同,往往增加了交易成本,但在电子合同中,省了差旅、邮寄等中间环节,使客户能突破地域、时间的限制,不仅减少费用,而且节省时间,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第三,风险外部化。传统金融合同的风险来源于当事人的信用及不可抗力,电子合同由于电子系统媒介的介入,还有来源于网络错误,计算机设备故障,病毒、黑客攻击等方面的风险。无论其中哪一环节出错,都将导致合同订立、履行上的困难,增大了合同订立、履行的不确定性。
第四,内容独特性。网络银行业务中的电子合同约定的内容独具特色,多是一些提供如账户查询、集团理财等。
第五,形式格式化。网络银行业务中的电子合同在形式方面,以格式合同为主,而有的一般电子合同可以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二、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分析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适用于交易迅速、高效的电子商务等活动,其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都关乎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合同的主体确认存在争议。传统银行业务中合同的主体只有银行与客户两方,而网络银行在与客户的交易中,客户向网络银行发出一项指令,通过互联网传输到银行,银行按照指令完成交易后把信息通过互联网反馈到客户。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始终参与其中,起着“传输媒介”的作用。因此,有人认为网络银行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方主体,即网络银行、客户和网络服务商。
然而,笔者认为虽然网络银行与客户间电子合同的订立及履行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不应该把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银行电子合同的一方主体来定位。其实,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是作为一种“传输中介”而存在,网络银行电子合同中的主体只有网络银行与客户两方,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能作为参与者在网络银行的电子合同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在网络银行与客户间交易的整个行为中存在两个合同:一是网络银行与客户间合同关系;二是网络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商间合同关系。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证上存在问题。格式条款在电子合同中被广泛采用,由于格式合同具有极大的便利优势以及电子交易本身快速、便捷的特性,使得格式合同成为网络商家的最佳选择。肯定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有效性有利于促进交易,但格式条款下,相对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因为受条款的限制,相对人的公平交易权的保护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必须对其效力加以规范以保障相对人的公平交易权。其中,各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网络银行服务协议中最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突出地表现在对不可抗力条款上。几乎所有的网络银行服务协议中都约定在遇到不可抗力时,银行如果没有执行客户的指令,可以不承担责任。
但是,发生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一律全部免责。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对于网络银行而言,即使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也不是必然的完全免责。
(三)电子签名认证中存在风险。电子签名及其认证以防范风险为己任,但其本身也往往处于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技术风险。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必然存在安全上的风险,这主要表现为人、物、事件或行为等各种因素对计算机系统资源、网络系统资源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或稳定性等造成的损害,包括来自签名、认证系统外部的威胁和来自系统内部的威胁。其中安全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外界的非法攻击,应用技术过失致使认证系统的证书记录丢失,硬件条件受制于技术因素而影响认证业务的开展等情况。
其次,经营管理上的风险。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对认证机构的准入和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电子签名认证毕竟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这个行业到目前为止还不是很熟,并且经营风险很高,只要认证机构的操作稍有不慎,就很容易造成证书用户和信赖者的损失。一般来说,认证机构在经营管理上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错误颁发证书、管理证书失误这样的情况存在。
最后,法律风险。尽管认证机构经营的风险比较高,但由于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所处的地位十分重要,其存在和发展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密切相关,所以有必要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支持其发展。我国在推动网络安全机制建立的立法方面已卓有成效,但仍然不尽完善,针对电子签名认证存在的风险问题,法律法规还没有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相当大的空白,并且由于在电子签名认证这个领域尚未出现大的案例,以至于立法对潜在的风险重视不够,这种法律规定上的不尽完善对于电子签名认证和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构成潜在的危险。
三、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世界各国都加强了法律法规建设,利用司法力量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目前,我国也急需制定相关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以达到完善相关法律的效果。
(一)建议修改关于网络银行主体资格的规定。人民银行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可见,网上银行属于传统银行业务的一种制度创新,网络银行的资格获得必须是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即必须建有实体银行。这种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与虚拟银行灵活、便捷的设立方式相矛盾,同时考虑到网络的飞速发展以及国外已经出现了虚拟银行,我们在立法时也应该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允许虚拟银行的存在。
(二)建议规定网络银行免责事由的具体情况。为了避免风险,银行在服务协议中设定了诸多免责事由,以减轻自身责任,这些免责事由究竟能否发挥作用,而且在网络环境中,究竟是否合理,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银行不应该依据服务协议中的“免责事由”,将责任和损失推脱给顾客,应充分考虑网络金融交易可能造成的顾客损失,从而减少银行的免责范围、降低免责条件,增加银行完善安全系统的动力,所以应在《商业银行法》中将网络银行免责事由的具体情况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法作出具体规定。
(三)建议完善我国电子签名认证法律责任承担机制。在电子签名认证方面,我国借鉴了外国的相关立法,于2004年8月28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解决了国内认证机构存在着无法律规定、无标准规范和无主管部门的“三无”问题,极大地促进了电子签名认证行业的发展。然而,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毕竟是新兴事物,相关的立法也还处于探索过程中,很多问题在法律起草、颁布之时并不能被及时发现。其中,在电子签名认证法律责任承担机制方面,现有的法律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需要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电子签名认证中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中,关于认证机构与主管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比较多,而对于认证机构、证书用户和证书信赖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却规定甚少。鉴于电子签名认证行业有其特殊性,我国目前的电子签名及其认证立法,应该充分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立法经验,增加对相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规定。
第二,引入“建议的信赖限度”制度。由于我国国内认证实践中已出现这方面的措施,即在电子证书中明确规定一个信用等级,并建议证书信赖者在信用等级允许的情况下或不超过责任限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否则认证机构对违反建议或超过限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加入“建议的信赖限度”这一制度,既为认证实践提供法律上的承认和支持,也可以防止认证机构利用这个制度损害证书用户或证书信赖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参照海商法相关规定,设置一个责任的最高限额规定。采取固定责任限额的模式,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认证机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以此降低认证机构的责任风险。
第四,引入保险机制,分散认证机构的经营风险。对于电子签名认证这个行业来说,这才是认证机构解决高风险问题的长远之计。我国目前还没有在这个领域内开展相关的保险业务,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构建和完善电子签名认证责任保险制度,使保险机制逐渐成为承担认证行业高风险责任的主要手段。
面对网络银行电子合同中存在的诸多特殊问题,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加强立法,从而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减少纠纷,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繁荣。通过我国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电子合同也将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新主编.网络银行[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李.浅析电子合同对传统契约理论的挑战[J].法律与社会,2008.6(下).
[3]黎明.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初探[J].法律与社会,2009.10(中).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_________等电子信息产品(具体见附件:价格表)的推广应用,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经销商,该产品的销售,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合同细则
1.1 甲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为乙方在_________地区的授权经销商。
1.2 自本备忘录生效之日起,甲方须在合约期间内完成rmb_________元进货额,如不能完成乙方所规定之进货额度,则乙方有权调整价格或调整甲方经销资格。
1.3 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价格如附件。
1.4 备货周期:甲方于每月初提供未来_________个月之_________以利乙方备货。
1.5 订货周期:甲方须提前_________天向乙方出示书面订货单,并预付_________%货款,余款提货时一次付清。
1.6 甲方每月的基本进货额rmb_________元(整机加周边)。
1.7 技术支持: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因之所发生之费用由甲方承担。
2.违约责任
2.1 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除乙方认可或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甲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权,直至取消甲方经销资格。乙方违反其他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免责条件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4.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4.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4.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4.4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5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4.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4.7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5.附则
5.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网站供甲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5.3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续签本合同;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5.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5 经销商手册中的经销商政策等文档与此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键词】PKI;SIM卡;CA认证;OTA;电子合同
一、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B2B商务活动逐渐成为一种主流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为签订合同的过程。确保签订的合同安全有效是所有电子商务商户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为保证网上信息的安全传输,目前广泛采用的是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技术。PKI技术采用证书管理公钥,通过第三方的可信任的认证中心(Certificate Au
thority,CA),将用户公钥和用户的其它标识信息捆绑在一起,在互联网上验证用户的身份。
本文所设计的电子合同系统,就是利用SIM卡在移动通信网络上建立起相应的PKI架构,利用SIM卡的可识别性来实现身份认证服务,确保了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二、PKI技术简介
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即“公开密钥体系”,PKI是一种基于公开密钥体制的密钥管理平台,通过采用认证技术确保电子合同的完整性和抗抵赖性,通过对信息进行加密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同时,通过采用基于PKI/CA结构及用户口令,可有效地对系统中的用户进行身份认证,防止系统中出现非法用户和伪造信息。PKI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的核心,也是电子商务的关键和基础技术。其中CA是PKI的核心执行机构,是PKI的主要组成部分,业界人士通常称它为认证中心。它是保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等交易的权威性、可信任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机构。
三、PKI-SIM卡
PKI-SIM卡通过SIM卡内部提供PKI 相关功能,结合空中下载(Over the air,OTA)远程管理,从而在移动网络上建立完整的移动身份认证服务系统。PKI-SIM 卡作为 PKI 体系中的用户私有密钥的载体,提供了硬件级别的私有密钥的数据保密性,并且在卡上实现各种安全算法,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证密钥的完整性。
PKI-SIM卡代替了传统的USB key等其它外持的独立设备作为认证终端,利用通讯网络对PKI-SIM卡中的CA认证进行更新和管理。合同双方能够通过存放于SIM卡中的用户私钥来对合同签名确认,接收后能够通过数字签名技术核实对方签名的有效性,双方确认后不能抵赖对合同的签名。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即使用户数据(密文)被窃取,由于没有存在SIM卡中的私钥,无法还原为正确的明文,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
四、基于PKI-SIM的电子合同系统
1.电子合同系统结构模型。电子合同系统由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运营平台,认证中心,移动终端和用户等部分组成。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并将服务的说明信息到电子商务运营平台;电子商务运营平台存储各种服务信息,并且提供服务检索、合同创建与维护、合同证据的保全等功能;认证中心用来审核CA证书,为移动终端提供经过数据签名的CA证书下载和审核;用户通过移动终端的信息确认,登陆到运营平台检索服务,签订电子合同获得自己需要的服务。电子合同系统的结构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电子合同结构模型
通讯终端和认证中心的无线方式交换数据信息,运营商主要负责移动身份认证平台和PKI-SIM移动终端之间的联系,为他们之间通信提供了一条通道。其结构如下图2:
图2 电子合同系统无线传输结构模型
2.电子合同的签订流程。合同是交易双方用来保证各自利益的法律依据,所以电子合同系统的签订是系统最为关键部分。在签署合同过程中,需要保证合同的机密性、完整性和抗抵赖性。本系统具体流程如下:
用户在使用本合同系统之前,需要在运营商处申请数字证书。申请成功后,用户通过PKI-SIM卡端执行加密,将加密信息上传到身份认证平台 RA系统,同时下载CA证书。
合同提供方(甲方)向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合同系统提交意向合同,系统将合同传送接收方(乙方),乙方根据合同条款决定是否签订。如果乙方有异议,返回协商信息给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意见调整合同后再次提交给电子合同系统;如果乙方同意,返回同意签订信息给电子合同系统,双方通过移动通信服务确定合同双方的身份,如果双方身份验证成功,即可签订合同。具体流程如图3所示。
图3 电子合同系统签订流程示意图
五、结论
随着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网上订单和网络交易越来越频繁,人们对电子合同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PKI-SIM技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应用有效的保证了网络商业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了交易风险。基于PKI-SIM技术的网络电子合同平台,可对系统中的交易双方进行有效身份认证,保证电子合同的机密性、完整性和抗抵赖性。保证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消除了人们对网络商业安全性的疑虑。用户在移动终端上进行操作即简单、安全,又方便、快捷,具有巨大的实用价值。
参 考 文 献
[1]MESSAOUD B.Introduction to the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for the Internet[M].2003
[2]中广瑞波公司.PKI-SIM安全认证卡系统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