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3 05:47:4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演出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甲方:___,艺名___
身份证号:___
地址:___
乙方: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地址:___
鉴于:
乙方准备举办本合同约定演唱会并准备邀请甲方出演,甲乙双方于 ___年___月___日在___市___区达成如下约定:
1.演唱会概况:
1.1演唱会的名称、类型与主题___演唱会“,属于商业/公益演唱会,是以___为主题演唱活动(以下简称”本次演唱会“),预计观众人数达___名。
1.2演唱会的举办时间与地点:于___年___月_____日___时至___时,在___市___体育馆,乙方如变更时间与地点应与甲方协商。
1.3演唱会的投资与举办及组织:
1.3.1本次演唱会的投资方为乙方及___公司等共同投资,演唱会开始前乙方应向甲方披露全部投资方情况。
1.3.2本次演唱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乙方委托___公司举办和具体负责。
2.演出事项:
2.1演唱歌曲:乙方邀请甲方出席本次演唱会并在本次演唱会演唱 ___首歌曲(以下简称”演唱歌曲“),分别为:
(1)歌曲: 《___》(作词:___、作曲:_____)。
(2)歌曲: 《___》(作词:___、作曲:___)。
2.2演出顺序:甲方演出歌曲的顺序由乙方根据整体情况考虑确定, 甲方出演的化妆风格等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
2.3歌曲授权:双方同意,甲方的演唱歌曲由___方向歌曲的词曲作者、唱片版权方取得对本次演唱会演唱的授权,并且所霈授权费用由 ___方另行承担。
2.4演出报酬:
2.4.1报酬总额:双方同意,甲方出席本次演唱会及演唱歌曲的酬金为:人民币___元(税前/税后)。前述报酬涉及甲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另行缴纳和办理,并于本次演唱会结束后的第二个月15日前将缴税凭证提交甲方。
2.4.2支付进度: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 后___个日历天内支付报酬总额的___%作为定金。
(2)乙方应于本次演唱会举行日 的___个日历天以前支付报酬总额的___%.
(3)乙方应于本次演唱会举行日支付剩余报酬。
3.演出安排:
3.1演唱会相关报审:乙方负责安排和落实本次演唱会及甲方与其随行人员演出的报审手续。
3.2演唱会安保:乙方应确保甲方到达演出现场和出席演出直至离开演出现场的全程安保与秩序维护等事项。
3.3演唱会宣传:甲方同意,为了本次演唱会及其宣传目的,可在本次演唱会举办前和使用的宣传海报及相关宣传中使用甲方的姓名、肖像及相应照片、视频,但不应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3.4交通与食宿:
3:4.1甲方及其___名随行人员自其实际出发地至本次演唱会地点的往返交通费用及出席演唱会期间的食宿费用,均由乙方另行承担。
3.4.2交通出行标准为:(1)飞机:甲方头等舱、随行人员经济舱;
(2)如无航线时为火车高铁商务座;(3)市内交通为专车接送。
3.4.3食宿标准为:甲方___星级及以上级别酒店___房间食宿,随行人员为___星级酒店标准间食宿。
3.5化妆与服装:甲方为出席本次演唱会的化妆与服装费用均由乙方另行承担。
4.演唱录制:
4.1甲方同意并授权由乙方对甲方在本次演唱会的现场表演进行同步、全程音像录制、拍照。但乙方承诺,本次演唱会将通过___电视台实况播出。
4.2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拥有本次演唱会中甲方参加演出环节的拍 摄画面、素材及音视频、照片等的使用决定权。
4.3甲乙双方确认:除上述约定外,本次演唱会及其主办方、承办方如将甲方现场演唱和表演,自己或授权他人进行现场拍摄,或将甲方演唱的画面、素材及音视频、照片等进行任何方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需事先 征得甲方的同意。
5.其他事项:
5.1具体安排:
5.1.1乙方确保本次演唱会主办方、承办方等合作方能够尊重和履 行本合同,并将安排其合作方落实相关具体事宜。
5.1.2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据此安排其相应档期,以确保按时出席。
但如甲方确因突患严重疾病而导致无法演出时,甲方应提供甲乙双方共同 认可的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2违约责任:
5.2.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导致本合同约定无法履行、实现,均须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以上各条款对违约责任另 有特别约定的,优先适用特别约定。
5.2.2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或无故不出席演出,否则,除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报酬外,还须按照报酬总额___%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方如取消本次演唱会或者因乙方变更演唱会时间、地点导致甲方不 能出席演唱会的,乙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全部报酬;如因乙方变更演唱会时 间、地点导致甲方需要协调其档期方可出席演唱会的,乙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全部报酬___%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含向他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5.2.3 乙方如迟延支付报酬,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金额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日时,每日违约金标准为逾期金额的___%;如至演唱会举办日前仍存在拖欠报酬及未结清的违约金时,甲方可拒绝出席演唱会且由乙方承担全部后果。
5.3争议解决:
5.3.1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5.3.2如协商不成,按照第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 交___仲裁委员会依照其最新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向___地(如: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5.5本合同双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 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 效送达:
5.5本合同双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 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 效送达:
(1)甲方指定联系人:___,电话___,传真___,手机___,电子信箱___,通信地址___,邮编______
(2)乙方指定联系人:___,电话___,传真___,手机___,电子信箱___,通信地址___,邮编______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
签字:___
演出方:____(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甲方;
受演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努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甲乙双方根据以上精神,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演出剧目和主要演员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演出时间和场次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由__至__演出,计__天,演出__场。
第三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剧场现有设备______及联系好宿舍(住宿费由_____承担),并给予一定装台时间,负责组织观众,作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票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分帐方法每天所售票款,扣除公提费用外,甲方得____%,乙方得____%。
第六条公提费用、旅运费(是指演职员的旅费和演出用品的运费)和宣传费(包括报纸广告海报及其它双方协商同意的宣传品)。
第七条甲方应事先将上演计划及有关宣传资料于演出__日前寄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在______演出,应接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领导,办理有关演出手续。
第九条在演出期间,双方均应注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注意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如果甲乙双方损坏对方的设备或演出物品时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一方由于无故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并偿付违约金____元。
2.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用电话、电报、电传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可协商延缓或撤销合同。
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务时,应由接受任务一方协同主办单位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双方应积极设法安排补救,如实在无法补救者,应由主办单位根据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甲方:____(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______
谈判代表: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电话:_____
乙方:____(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______
谈判代表: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协议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组织的***旅游景区舞台活动中进行节目演出。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乙方负责在甲方组织的***活动中组织演员节目演出
第三条:【演出地点】***区
第四条:【演出时间】2017年1月29日(正月初二)2月11日(正月十五)
第五条:【演出场次】每天演出三场、每场演出时间为1个半小时;
第六条:【演出节目】俄罗斯-乌克兰舞蹈:康康舞、爵士舞、桑巴舞;
川剧变脸、美猴王、魔术、特技表演、反串表演、杂技、小丑气球、小丑杂耍、提供静态展示类项目服装(人穿版恐龙、白兵、活雕塑)
第七条:演出费用合计:共***天计***万元(不含发票)开发票需加***税点;
第八条:协议签订后甲方付乙方***万元,乙方垫付***万元。
第九条:1.甲乙双方共同印制活动期间门票,每张门票给予乙方***元作为乙方垫付款回笼资金。
第十条:1. 甲方负责乙方活动期间的差旅食宿行安排:住宿条件要求:商务宾馆及三星级酒店标准、负责乙方在演出期间的安全工作;
2. 乙方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节目内容高质量的完成演出。
3. 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演出场地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责任】
1. 本协议未经双方同意,不可随意变更或终止。
2. 除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之原因外,乙方不按时到
场属乙方违约;甲方无故取消属甲方违约;所造成之后果及双方出
现的合作纠纷,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有甲方公司所在地法律机构按
程序裁决赔偿。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后
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就是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以下案例:
案例:1996年9月8日,王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商场营业员,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从1996年9月10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400元”。王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受到周围营业员的一致称赞。1997年6月5日商场又从社会公开招聘女营业员40名。6月7日,商场同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了20名女营业员,王某接到了商场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日下午,王某到商场质问,人事部负责人出示1996年9月招用女营业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营业员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王某身高只有162厘米,自然不符合该条规定。但当时商场开业在即,怕一时招不齐合适的人员,王某除了身高以外,其他各方面在笔试和面试时表现都非常出色,商场决定招王某为营业员。但现在商场已招到足够多符合条件的营业员,故要解聘王某。王某不服,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对原合同和商场当时的招工条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通常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改变岗位或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期限,但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本案中的被诉人与申诉人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的长短,最多只能认为是6个月。而王某实际上已经工作了9个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为王某的试用期在3月10日已届满,该商场在6月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查明该商场招聘录用的女营业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是600元/月。申诉人表示同意放弃对被诉人的违约赔偿。据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1)商场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继续旅行;(2)商场补发王某工资差额,3个月共计600元。
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的约定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定。我国《劳动法》表明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劳动合同法草案》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对试用期规定的更短,《草案》第12条:“非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问题在于王某和商场虽然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到底有多长。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发生纠纷,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这个问题不会影响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会为试用期的长短发生争执。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解决这类争议时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确认视同没有规定试用期,二是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通常不能因为试用期期限约定不明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因为这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劳资争议仲裁庭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由于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了9个月,因而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达到了保护王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过对本案的分析,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以使劳动合同合法、有效。(1)试用期的约定,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强迫规定。否则将视为无效条款。(2)约定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同时进行,而不应在合同已签订后再重新单方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再要求约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不能单方进行。
产生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的表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对于用人单位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如下案例:
1996年4月,某市钢铁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1992年8月,钢铁厂与张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1月,钢铁厂拟进口新的生产设备,打算派张某等3人出国培训。在和张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为15年,张某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国培训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张某等人于1995年2月出国培训。1995年8月,张某等人完成培训回厂工作。因为张某在培训期间刻苦钻研、虚心好学,全面掌握了新设备、新技术的操作技巧,回厂后被任命为总工,主管全厂的生产工作。在外方技术人员和张某等人的努力下,新设备于1995年9月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进入试产阶段。就在试产的关键阶段,张某却于10月6日将一份辞职报告留在自己办公桌上,第二天开始即不到厂工作。经厂方多方寻找,直到12月初才得知张某已就任某外资企业的副总。厂方多次与张某联系,要求其回厂工作。张某拒绝回厂。厂方无奈,要求张某及其所在外企支付张某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张某离职给钢铁厂造成的80万元损失。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只答应支付8万元培训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钢铁厂遂于1996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向钢铁厂支付8万元培训费用及20万损失赔偿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钢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钢铁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钢铁厂为张某出国培训支付了8万元费用,张某突然离职后,致使钢铁厂新引进设备停产两个半月,造成损失76万元;张某所在外企在明知张某尚未与钢铁厂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招用张某,这是一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如下:(1)解除张某与钢铁厂的劳动合同关系;(2)张某赔偿钢铁厂支付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损失2万元,共计10万元;(3)张某所在外企赔偿钢铁厂损失74万元;(4)诉讼费由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全部承担。
评析:人民法院的判决非常正确。(1)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张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张某在出国培训回厂后不久即擅自离职,不仅造成了钢铁厂8万元培训费用的损失,而且直接造成了钢铁厂新设备停产两个半月,损失76万元的后果。对此损失,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3)张某所在外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据有关规定,新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70%.本案中的外企明知张某与钢铁厂尚未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即招聘张某担任副总,对这种违法行为该外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该外企赔偿水泥厂76万元损失是合理的。
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纠其原因有:
1.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马上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3.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
(一)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改变局面:
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的制定出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
3.充分开拓,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充分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定工会的代表主体资格。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的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抗衡机制
4.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备案
5.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方面,在劳动者胜任工作,未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定期劳动合同,否则,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与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得到的工资数额。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要严格加以限制。如劳动者能胜任工作,无重大的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针对劳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与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更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使各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四、当事人双方必须信守劳动合同,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参考资料:
1.《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关键词:数字化时代;出版业;困境;出路
第一、内在发展瓶颈问题凸显
首先,大众出版领域的无序竞争和品种重复、盲目造货加速了市场的不断式微,粗放型的管理和营销模式下重内容而轻视包装与大众日益增长的对图书整体品质的要求形成了新的矛盾。库存加大,图书滞销的现象屡见不鲜。
其次,传统出版社高利润所依赖的教材出版,随着国家对中小学生教材出版发行的改革以及定价的干预,开始进入“微利”时代。同时教辅出版业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再加上国家刚刚开始的对教辅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和提高等等,都使依赖教材和教辅达到高利润而低风险的时代不再存在。
再次,近两年出版社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的过程中,组织结构、经营模式、待遇调整,国家把出版社彻底推向市场,这对依赖体制庇护的传统出版社来说是个不小的转型压力。
第二、外在各种新生事物的冲击
首先是各种资本的涌入给传统出版业带来很大的冲击。在改革之前,出版社属于体制内的产物,出版行业有很高的准入标准,外资和一般的民间资本很难进入这一领域。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资和民间资本开始间接地进入中国出版领域和零售业务领域。比如有最早涉足中国出版业务的贝塔斯曼,现在在中国站稳脚跟发展势头迅猛的卓越亚马逊,而国外一些知名的出版机构兰登书屋等也在摩拳擦掌伺机进入中国出版领域。
其次,网络等新媒介形式的冲击。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的不仅是出版媒体的革命性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彻底消除了传统意义上编辑、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信息阻隔。这种信息距离的消弭,动摇了传统意义上出版社的职能作用,对出版产业带来革命性的冲击,并可能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出版产业的商业模式。
以上传统出版业所面临的内外挑战使整个传统出版社走到了不得不改革和重新定位的新阶段。深化改革,调整战略,转变生产经营模式,突破增长瓶颈,是中国传统出版社成功转型以迎来企业新的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一、资源整合,战略调整
我们说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改变着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对出版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传统的简单的依靠纸质媒介的出版形式已经不适应现代信息生活的要求,以前依靠书店这一单一销售渠道被越来越多样的销售渠道所代替。这些新的方式的出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重组,促进了传统的出版媒介、电信、出版三大产业的融合。推动传统出版向数字化出版的转变。但是这种转变在中国传统出版社处于探索阶段,整体的商业模式的建立在整个出版业还没有形成规模。
第二、打造品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也从简单的实用阶段上升到好用阶段。在产品的实用价值以外而衍生出的服务、包装等产品品质的价值越来越凸现出来。传统出版业的经营竞争和优势开始转向品牌竞争阶段。
在图书品种雷同化众多、产品同质化程度很高的今天,读者在选购图书时,品牌的力量正在无形中左右着消费者的选购方向。品牌这种无形的资产是传统出版社非常宝贵的资源,潜藏着巨大的衍生价值,树立、维护和经营好自己的品牌是传统出版社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这其中首先就是内容定位和质量。在市场近乎饱和中找差异化和特色化。出版界流行的一句话是“内容为王”。没有好的内容其他的东西都无所依托。踏踏实实地加强内容的开发是树立品牌的第一步。我们所熟知的几大知名出版机构如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等已经在经历了打磨后成为行业的标兵和知名牌子。其次,外形包装上要顺应大众的审美需求。传统图书的包装简单,形式刻板枯燥,不注重美感和阅读愉悦性,与读者日益增长的审阅需求想脱节,阻碍了传统出版社的业务发展。因此,在注重内容质量的基础上,形式的美感也要重视起来,怎么使自己的图书在一大堆图书中醒目了然,怎么吸引读者注意到自己的图书等等形式的问题也该引起传统出版社的重视。再次,营销渠道的多样性。在品种极大丰富的今天,没有多重渠道的支持,图书不能顺畅地到达读者手中,转化成实际效益,对出版社来说一切工作都是徒劳。有和核心竞争力的出版社必须要有多层次高效率的营销体系,在巩固实体书店的销售渠道以外,要加大力度拓展网络营销渠道。
第三、优秀的人才队伍建设
现代企业的竞争也是人才的竞争,现代出版人才济济,但是随着国际化大环境的变化,优秀的高层次的出版人才稀缺成为了现代出版业界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传统出版业急需培养以下几类人才。第一是专业化人才。随着分工的越来越细化,对专业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个优秀的出版人应该对本专业和自己的出版领域有全面的了解和研究。这是企业品牌定位的需要,也是出版专业化的需求。第二是复合型的经营人才。要对国情、世情、行情、无情和人情都有所了解和一定的敏感度。要从内容到形式有自己独到的眼光和审美品位。要能熟练地应用新媒体和网络,把图书以多种形式传播出去。第三是外向型的国际化人才。在全球化竞争的形势下,要要跟上国际出版业的发展,走出国门,与国际出版巨头竞争就需要有外向型的出版人才。对国际出版行情和发展以及出版热点有及时全面的了解,熟悉国际出版的各种规则规定以及流程,懂得版权贸易交易等。
我们说当下中国传统出版业面临着深度调整、转型期诸多压力的挑战等一系列问题,但作为出版人我们也该清楚地认识到这是改革发展所必须经历的阵痛。做好这个转型和调整,中国出版业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当然,这个道路需要全体有思想、有追求的出版人的共同努力。(作者单位:团结出版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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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分析;研究
会计内部控制系统,作为一项帮助企业建立预警和自动维护的系统,已经被更多的企业重视;它不仅满足了新形势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求,同时也是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必备条件。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能够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企业的信息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反,则会导致企业经济的衰退。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这个系统的完善程度可以直接改变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以后的发展状况,因此,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漏洞,使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还需要继续改善;因此,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必须要紧跟着社会发展的大潮,认识到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及时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模式,才能不被当今激烈的竞争吞没,才能在当今复杂的经济环境中更好的生存和发展。
一、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相关理论
(一)基本含义
企业管理者为了提高企业内部的财务信息质量,确保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和经营效率,以及有效保护企业自身财产的安全完整,避免发生企业财产的流失或者挪用企业资产的现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特意制定并且实施的一项政策及措施。
(二)控制目标
1.合理保证企业财务账薄和财务报表所反映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要确保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3.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二、当前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
1.我国已经建立了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1)审慎性原则;(2)全面性原则;(3)适应性原则;(4)有效性原则。
2.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内容
(1)基础财务程序控制。①合法性控制,合法性主要就是在法律的约束范围内采用有效的监督制度,保证所监督记录的数据和各种经济事项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经济状况。②正确性控制,正确性控制是确保每个经济业务事项与账户记录是否一致的方法。③完整性控制,完整性主要就是保证公司的一切财务支出都有一个完整和准确的财务记录。④一致性控制,一致性控制是确保控制记录的一致性。。⑤实物控制,实物控制其实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企业记录的数据能够和实物相一致,并且实物的去向企业的相关人员能够清晰的知道。
(2)岗位控制。企业内部对会计岗位的建立和有效管理,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建立合理的岗位制度,并且保证每个岗位之间互不相容。
3.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式
(1)授权批准控制;(2)预算控制;(3)财产保全控制。
(二)存在问题
1.内部控制风险意识薄弱
一是企业管理者对会计内部控制认识不清;二是企业管理者把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下达到每一个部门,然而并没有监督各个部门是否按照制度执行;三是任人唯亲,从而导致企业管理者在财务监督的问题上不能有效地监督,部门内部权责不统一、分工不明确。
2.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企业管理者不能正确认识内部控制制度,同时企业治理机构也存在很大的漏洞。
3.会计信息失真
4.对会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不力
5.企业会计人员素质偏低
6.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环境较复杂
三、促进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政策
(一)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现状的内部控制制度
首先,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缺点与问题,然后量身制定最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应从小事着手,从具体工作出发,将管理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全方位地将企业各个方面都纳入完善的制度中,这样不仅可以使财务工作顺利的进行,从而也可以使企业更加快速稳定的发展。其次,按企业自身处理经纪业务事项的方式制定内部控制的作业标准。企业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去处理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实践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要明白内部控制的关键在于预防,要有控制对象和控制目标。只有明确会计内部控制的主题和控制的目标才能够在遇到问题时给自己一个明确的解决问题的导向。从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企业发展的更加顺畅。
(二)优化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环境
加快企业内部控制计算机硬件的发展是优化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环境的关键,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加强工作人员对计算机操作的熟练度,提升他们对计算机软件运用的能力。另外,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找专业的计算机人员对企业内部的计算机安装防火墙软件,以保证在运用计算机工作时的安全性。其次,要按规范去操作计算机中的软件,不要肆意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去修改计算机的授权程序,最后,要禁止与会计工作无关的人员接触计算机中的程序并且一些技术性的资料,尽量加密,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建立贴合实际的会计内部监督体系
第一,要建立监督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制度,一个企业的管理者要想清楚的了解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事项,就必须严格要求财务工作人员严格的审核原始凭证,坚决不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单据,并且做出明确的规定当发现不完整以及不合法的单据时应该怎么去处理;
第二,要建立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账本和财务报表的制度。
第三,要建立监督实物与款项的安全制度。
(四)注重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的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以及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否能得到有效实施,所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企业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企业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应从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养的提升这两点出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行业的特点,对会计工作人员要有针对性的培训,最好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也要注重实际的操作,逐渐地使会计工作的方法更加的快速和准确。另外要增强会计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的能力,从基础抓起,无形中消除会计工作人员推卸责任和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记住自己的职业底线。对于在工作中可以严格自律的人员给予精神的奖励和物资的鼓励,并将这些积极向上的信息建立的信息网站上,激励更多的人遵守职业道德。
(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纵观当下,越是大的企业越是注重企业自身文化的建设,一个企业的文化也是一个企业精神和风格的具体反映;所以一个企业要想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自身文化建设这一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时,要以“以人为本”为原则,以人为管理核心,注重员工的尊严和内心,员工才能更好的发挥其能动性,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另外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创建学习小组,增强企业员工的文化,提升企业员工的智商和思想,使员工随着企业的进步而进步,从而使企业的财富增值、信誉增值。同时也要经常总结一下工作领悟,还可以树立先进典范等,这样不仅使各个部门更加和谐团结,而且也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重要性,增强员工的责任感。总之,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的体现,优秀的企业文化可以使企业在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时更加的顺畅。
[关键词]体验经济 电子商务 电子合同
“体验经济”浪潮正席卷全球。从美国到欧洲的整个发达社会经济,正以发达的服务经济为基础,并紧跟“计算机信息”时代,正在逐步甚至大规模开展体验经济。体验经济被其称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阶段之后的第四个人类的经济生活发展阶段,或称为服务经济的延伸。从其工业到农业、计算机业、因特网、旅游业、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娱乐业(影视、主题公园)等等各行业都在上演着体验或体验经济,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迅速普及,每个社会个体都有可能成为网络体验经济下的受众群。人们不光是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更是体验着网上真实而又虚拟的购物经历。体验经济下的电子商务无疑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课题,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加强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电子合同特殊性所产生的许多法律问题的解决正在探索之中。
一、电子合同的含义
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电子技术引进之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现有关于其定义的表述有:孔嘉所著的《电子合同》一书中,将电子合同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其认为广义的电子合同是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联合国贸易法1996 年12 月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定义,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鉴于此,本文对电子合同所下定义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拟定,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差异
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
传统合同发生在现实世界里,当事人可以面对面协商达成一致;而电子合同发生在网络化境下的虚拟空间中,当事人一般互不见面,在电子自动交易中,有时甚至不能确定相对人, 其身份的确认依靠账户、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
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
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 要约与承诺发出和收到时间的确定较为复杂。此外,电子合同的履行也比传统合同更加复杂。
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电子合同中, 既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是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 后者是由电子合同的特殊合同形式而产生的,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与传统合同不同的是,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一些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内容在电子合同里却十分重要,如保护隐私权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
三、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
1.确立“网络隐私权”的专项保护
隐私权保护,尤其是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在我国法律界还是一个新的命题。现行法中纵有部分条文涉及,亦只是在名誉权层面对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予以保护(如《宪法》第38、39、40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3款)。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稍进一步,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见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但由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层次低于法律,其为公众知悉了解的范围和程度有限,而且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尚不全面。故笔者建议:应尽快制定《电脑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对网络隐私给予特别保护,更应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给“网络隐私权”以专项保护,具体设计包括“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权项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设计是可行的,因为基于多数学者的意见,民法典可能会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网络隐私权”的引入,既可以充实人格权法中的具体人格权体系,又能体现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时代性,并能在更大范围内抵制网络侵权的发生。
2.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
目前我国已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单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尤其在入世前后的进一步修订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鉴于知识产权法本身的综合性、开放性、非稳定性,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不宜为知识产权单列一编,将之纳入法典体系。那么,是否有必要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语,制定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有利于彰显这一时代特征,强化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外,各种新型知识权利,如上文提到的域名权和技术措施权等,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但现行规范或未作出规定,或规定失于散乱,达不到理想的保护效果。如我国著作权法仅在第47条第6款中将技术措施作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简单带过,而无进一步规定。既然电子商务法涉及的内容较多,技术难度较大,短时期内无法制定,那么至少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构建对这些权利的法律保护,为将来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作准备,同时也有利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具体做法为:在商标权之后确定域名权,分别对其注册机制、使用方法、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等进行规定;充实著作权法47条第6款的规定,另以条文进一步完善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制度。
3.建立电子合同制度如前所述,电子商务借助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成熟,混和运用电子技术、数字技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导,对人类的经济组织、生活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合同法在数字时代的发展任务主要在于对电子合同制度的构建完善上。作为电子商务最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建立电子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毋庸讳言,同时,这也成为了合同法在数字时代的发展契机。至于这一制度应如何构建,目前国际上有两种方式:通过单行立法进行建立,如美国(美国通过制定诸多单行的成文法,如电子签章、电子支付等单行法,但是却又通过《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来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制度);统一于合同法中(德国在新债法中初步建立了电子合同规则,但远未达到建立起电子合同制度的程度)。就我国而言,在一个法典化的国家中没有必要将合同规范规定于单行立法中,即使采用了单行立法方式也只是权宜之计。电子合同制度的构建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法来实现。这一方面因为目前我国制定电子商务法还不大可能,另一方面,1999年的统一合同法已具有较高立法水平,为电子合同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本框架,而且将合同规则统一于合同法中,既符合传统保障规则的一致性,又可借目前制定民法典的便利,在法典中建立电子合同制度。当然,在立法上纳入电子合同制度是个不小的立法工程。笔者以为,在启动这一工程时可遵循以下规则:保持电子合同在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成立、生效等制度方面与传统合同法律制度在基本原则、价值理念上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对上述方面进行更适宜电子合同的改进;新创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合同规则,如电子支付、电子签名等。总之,对电子合同进行规定时,应在传统合同的基础之上,作出富有技术色彩的更改与新创,以使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规则上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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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甲状腺癌是近20多年发病率增长最快的实体恶性肿瘤,绝大多数(≥80%)的甲状腺癌可以通过彻底的外科手术切除结合放射性131I治疗达到非常良好的治疗效果。本研究提供一种可靠、有效的人体辐射测量系统,对病人携带的放射性活度进行相对定量的测定,以做出客观的评估,对提高环境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分化型甲状腺癌;放射性同位素131I治疗;盖革-米勒G-M;计数管
甲状腺癌是近20多年发病率增长最快的实体恶性肿瘤,年均增长6.2%,是占女性恶性肿瘤第5位的常见肿瘤。甲状腺癌有分化型甲状腺癌(包括状癌、滤泡状癌、滤泡混合癌)、髓样癌、鳞癌和未分化癌等[1,2]。分化型甲状腺癌约占甲状腺癌总数的80%,目前多采用“外科手术+131I+甲状腺激素抑制”方案进行综合治疗,可以降低复发,提高患者的生存率。经过这种综合治疗,分化型甲状腺癌总体10年存活率可高达85%。即使有身体其他部位的转移,分化型甲状腺癌的10年生存率也可达25%~40%[3]。131I的物理半衰期为8.02天,采用131I进行甲状腺癌术后治疗的病人,给药量在100~200mCi左右,有资料称≥30mCi就需要隔离[4]。由于没有检测手段,国内普遍采取隔离1周的方法。现通过提供一种可靠、有效的人体辐射测量系统,对病人携带的放射性活度进行相对定量的测定,做出客观的评估,对提高环境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该系统设备已进行临床试验,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一、主要研究内容
首先,本研究需要寻找一种适合的探测器来检测放射性同位素的强度。其次,要确定不同的转换模型以适应临床需求。第三,由于患者甲状腺癌术后进行大剂量放射性同位素131I治疗,探测其体内核素水平需要有效屏蔽隔离,以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二、解决方案
1.放射性核素探测传感器及防护屏的选择
目前,核医学领域最为常用的放射性核素探测传感器主要有3种。一是碘化钠(铊)NaI(Tl)晶体+半导体传感器,即雪崩二极管(如德国进口SiPM芯片)。这是目前世界上最领先的核探测传感器技术,具有探测效率高、灵敏度高、体积小、工作电压低(30DCV)、可靠性高、能量分辨率高等优点,但是价格很高。二是碘化钠(铊)NaI(Tl)晶体+光电倍增管(如国产GDB44)。该技术具有探测效率高、灵敏度高、可靠性高、能量分辨率高等优点,但也存在体积较大、工作电压高(500~2000DCV)、价格偏高等问题。三是盖革-米勒G-M计数管。这是一种最为经典的放射性核素探测传感器,是H.盖革和P.米勒在1928年发明的。该传感器的特点是可靠性高、造价低廉、使用方便、探测范围广泛,至今仍然普遍地应用于核物理学、医学、粒子物理学及工业领域,其缺点是能量分辨率低、探测效率不高。对以上3种传感器进行实际选型,最终确定了GJ4402型G-M计数管作为探测器的方案。同时,根据临床试验,设计了探测器的铅防护屏及铅准直器。
2.探测方案
确定通过放射性核素探测器得到的是计数,需要转换为临床需要的计量单位。探测要求:患者距设备1m进行测量,注意保持测量位置的一致性以及避免其他患者对测量的干扰。方案1:activity=counti×dosecount0。其中,activity是测量的活度,单位为mCi;count0是服药后测量的计数;counti是服药后第i天测量的计数,i≥1;dose为病人口服的131I剂量,单位为mCi。当测量的活度≤30mCi时,患者即达到出院标准[4]。此方案经临床试验,临床病例65例,已得到验证,符合设计要求。方案2:以测量的有效剂量率作为患者出院的标准,使用美国进口表面沾污仪InspectorAlertIA-V2作为有效剂量率探测标准,经过最小二乘法得到拟合标准曲线。此方案经临床试验,临床病例300余例,已得到验证,符合设计要求。
3.软件选择
采用USR-TCP232-M4网络模块作为设备与上位计算机连接手段,选用了海康威视3Q10(带有移动云台)与海康威视3410网络摄像头,具有网络对话功能,实现远距离控制操作测量,有效地保证了操作人员与患者的隔离。本软件具有数据库功能,能够实时抓拍病人影像,可以与病人进行音视频交流,同时还具有出具检测报告单等功能。
三、研究成果与展望
本研究主要涉及以下核心技术点:γ射线探测器筛选;准直器测量范围及屏蔽设计;患者图像资料采集;环境本底活度测量和扣除功能;临床患者数据库操作;患者有效剂量率测量功能;出具相关报告功能。系统使用G-M计数管对高剂量核素治疗患者进行有效剂量率检测,使用铅准直器对环境本底进行屏蔽,通过网络通讯方式进行远距离检测操控,技术方案可靠。对高剂量核素治疗患者进行当量剂量测定,有效保证患者出院后辐射剂量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了核素辐射环境安全。采用远程控制技术,为系统操作者提供了有效的辐射防护。可见,该系统在使用131I治疗甲状腺癌的医院有很好的应用前景。目前,硬件方面,完成了Ⅰ型和Ⅱ型试验样机,根据临床修改意见,正在进行Ⅲ型(产品定型)设计制作。同时,正在制定相关标准,为下一步产品面向市场打下基础。软件方面,完成了前4版验证设计,1.5版的定型版将上述两种方案模型融合在一起,以适合不同用户的需求。本研究通过型式检验形成产品,能够满足医院临床需求,填补了此类应用的国内空白,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同时,还带动了研发投入,并与有关公司、高校、医院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形成了产学研合作团队,提升了研发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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