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3 05:47:4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演出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甲方:___,艺名___
身份证号:___
地址:___
乙方: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地址:___
鉴于:
乙方准备举办本合同约定演唱会并准备邀请甲方出演,甲乙双方于 ___年___月___日在___市___区达成如下约定:
1.演唱会概况:
1.1演唱会的名称、类型与主题___演唱会“,属于商业/公益演唱会,是以___为主题演唱活动(以下简称”本次演唱会“),预计观众人数达___名。
1.2演唱会的举办时间与地点:于___年___月_____日___时至___时,在___市___体育馆,乙方如变更时间与地点应与甲方协商。
1.3演唱会的投资与举办及组织:
1.3.1本次演唱会的投资方为乙方及___公司等共同投资,演唱会开始前乙方应向甲方披露全部投资方情况。
1.3.2本次演唱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乙方委托___公司举办和具体负责。
2.演出事项:
2.1演唱歌曲:乙方邀请甲方出席本次演唱会并在本次演唱会演唱 ___首歌曲(以下简称”演唱歌曲“),分别为:
(1)歌曲: 《___》(作词:___、作曲:_____)。
(2)歌曲: 《___》(作词:___、作曲:___)。
2.2演出顺序:甲方演出歌曲的顺序由乙方根据整体情况考虑确定, 甲方出演的化妆风格等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
2.3歌曲授权:双方同意,甲方的演唱歌曲由___方向歌曲的词曲作者、唱片版权方取得对本次演唱会演唱的授权,并且所霈授权费用由 ___方另行承担。
2.4演出报酬:
2.4.1报酬总额:双方同意,甲方出席本次演唱会及演唱歌曲的酬金为:人民币___元(税前/税后)。前述报酬涉及甲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另行缴纳和办理,并于本次演唱会结束后的第二个月15日前将缴税凭证提交甲方。
2.4.2支付进度: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 后___个日历天内支付报酬总额的___%作为定金。
(2)乙方应于本次演唱会举行日 的___个日历天以前支付报酬总额的___%.
(3)乙方应于本次演唱会举行日支付剩余报酬。
3.演出安排:
3.1演唱会相关报审:乙方负责安排和落实本次演唱会及甲方与其随行人员演出的报审手续。
3.2演唱会安保:乙方应确保甲方到达演出现场和出席演出直至离开演出现场的全程安保与秩序维护等事项。
3.3演唱会宣传:甲方同意,为了本次演唱会及其宣传目的,可在本次演唱会举办前和使用的宣传海报及相关宣传中使用甲方的姓名、肖像及相应照片、视频,但不应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3.4交通与食宿:
3:4.1甲方及其___名随行人员自其实际出发地至本次演唱会地点的往返交通费用及出席演唱会期间的食宿费用,均由乙方另行承担。
3.4.2交通出行标准为:(1)飞机:甲方头等舱、随行人员经济舱;
(2)如无航线时为火车高铁商务座;(3)市内交通为专车接送。
3.4.3食宿标准为:甲方___星级及以上级别酒店___房间食宿,随行人员为___星级酒店标准间食宿。
3.5化妆与服装:甲方为出席本次演唱会的化妆与服装费用均由乙方另行承担。
4.演唱录制:
4.1甲方同意并授权由乙方对甲方在本次演唱会的现场表演进行同步、全程音像录制、拍照。但乙方承诺,本次演唱会将通过___电视台实况播出。
4.2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拥有本次演唱会中甲方参加演出环节的拍 摄画面、素材及音视频、照片等的使用决定权。
4.3甲乙双方确认:除上述约定外,本次演唱会及其主办方、承办方如将甲方现场演唱和表演,自己或授权他人进行现场拍摄,或将甲方演唱的画面、素材及音视频、照片等进行任何方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需事先 征得甲方的同意。
5.其他事项:
5.1具体安排:
5.1.1乙方确保本次演唱会主办方、承办方等合作方能够尊重和履 行本合同,并将安排其合作方落实相关具体事宜。
5.1.2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据此安排其相应档期,以确保按时出席。
但如甲方确因突患严重疾病而导致无法演出时,甲方应提供甲乙双方共同 认可的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2违约责任:
5.2.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导致本合同约定无法履行、实现,均须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以上各条款对违约责任另 有特别约定的,优先适用特别约定。
5.2.2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或无故不出席演出,否则,除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报酬外,还须按照报酬总额___%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方如取消本次演唱会或者因乙方变更演唱会时间、地点导致甲方不 能出席演唱会的,乙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全部报酬;如因乙方变更演唱会时 间、地点导致甲方需要协调其档期方可出席演唱会的,乙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全部报酬___%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含向他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5.2.3 乙方如迟延支付报酬,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金额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日时,每日违约金标准为逾期金额的___%;如至演唱会举办日前仍存在拖欠报酬及未结清的违约金时,甲方可拒绝出席演唱会且由乙方承担全部后果。
5.3争议解决:
5.3.1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5.3.2如协商不成,按照第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 交___仲裁委员会依照其最新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向___地(如: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5.5本合同双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 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 效送达:
5.5本合同双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 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 效送达:
(1)甲方指定联系人:___,电话___,传真___,手机___,电子信箱___,通信地址___,邮编______
(2)乙方指定联系人:___,电话___,传真___,手机___,电子信箱___,通信地址___,邮编______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
签字:___
演出方:____(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甲方;
受演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努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甲乙双方根据以上精神,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演出剧目和主要演员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演出时间和场次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由__至__演出,计__天,演出__场。
第三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剧场现有设备______及联系好宿舍(住宿费由_____承担),并给予一定装台时间,负责组织观众,作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票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分帐方法每天所售票款,扣除公提费用外,甲方得____%,乙方得____%。
第六条公提费用、旅运费(是指演职员的旅费和演出用品的运费)和宣传费(包括报纸广告海报及其它双方协商同意的宣传品)。
第七条甲方应事先将上演计划及有关宣传资料于演出__日前寄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在______演出,应接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领导,办理有关演出手续。
第九条在演出期间,双方均应注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注意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如果甲乙双方损坏对方的设备或演出物品时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一方由于无故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并偿付违约金____元。
2.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用电话、电报、电传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可协商延缓或撤销合同。
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务时,应由接受任务一方协同主办单位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双方应积极设法安排补救,如实在无法补救者,应由主办单位根据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甲方:____(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______
谈判代表: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电话:_____
乙方:____(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______
谈判代表: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协议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组织的***旅游景区舞台活动中进行节目演出。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乙方负责在甲方组织的***活动中组织演员节目演出
第三条:【演出地点】***区
第四条:【演出时间】2017年1月29日(正月初二)2月11日(正月十五)
第五条:【演出场次】每天演出三场、每场演出时间为1个半小时;
第六条:【演出节目】俄罗斯-乌克兰舞蹈:康康舞、爵士舞、桑巴舞;
川剧变脸、美猴王、魔术、特技表演、反串表演、杂技、小丑气球、小丑杂耍、提供静态展示类项目服装(人穿版恐龙、白兵、活雕塑)
第七条:演出费用合计:共***天计***万元(不含发票)开发票需加***税点;
第八条:协议签订后甲方付乙方***万元,乙方垫付***万元。
第九条:1.甲乙双方共同印制活动期间门票,每张门票给予乙方***元作为乙方垫付款回笼资金。
第十条:1. 甲方负责乙方活动期间的差旅食宿行安排:住宿条件要求:商务宾馆及三星级酒店标准、负责乙方在演出期间的安全工作;
2. 乙方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节目内容高质量的完成演出。
3. 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演出场地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责任】
1. 本协议未经双方同意,不可随意变更或终止。
2. 除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之原因外,乙方不按时到
场属乙方违约;甲方无故取消属甲方违约;所造成之后果及双方出
现的合作纠纷,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有甲方公司所在地法律机构按
程序裁决赔偿。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后
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就是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以下案例:
案例:1996年9月8日,王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商场营业员,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从1996年9月10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400元”。王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受到周围营业员的一致称赞。1997年6月5日商场又从社会公开招聘女营业员40名。6月7日,商场同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了20名女营业员,王某接到了商场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日下午,王某到商场质问,人事部负责人出示1996年9月招用女营业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营业员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王某身高只有162厘米,自然不符合该条规定。但当时商场开业在即,怕一时招不齐合适的人员,王某除了身高以外,其他各方面在笔试和面试时表现都非常出色,商场决定招王某为营业员。但现在商场已招到足够多符合条件的营业员,故要解聘王某。王某不服,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对原合同和商场当时的招工条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通常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改变岗位或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期限,但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本案中的被诉人与申诉人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的长短,最多只能认为是6个月。而王某实际上已经工作了9个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为王某的试用期在3月10日已届满,该商场在6月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查明该商场招聘录用的女营业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是600元/月。申诉人表示同意放弃对被诉人的违约赔偿。据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1)商场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继续旅行;(2)商场补发王某工资差额,3个月共计600元。
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的约定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定。我国《劳动法》表明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劳动合同法草案》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对试用期规定的更短,《草案》第12条:“非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问题在于王某和商场虽然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到底有多长。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发生纠纷,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这个问题不会影响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会为试用期的长短发生争执。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解决这类争议时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确认视同没有规定试用期,二是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通常不能因为试用期期限约定不明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因为这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劳资争议仲裁庭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由于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了9个月,因而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达到了保护王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过对本案的分析,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以使劳动合同合法、有效。(1)试用期的约定,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强迫规定。否则将视为无效条款。(2)约定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同时进行,而不应在合同已签订后再重新单方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再要求约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不能单方进行。
产生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的表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对于用人单位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如下案例:
1996年4月,某市钢铁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1992年8月,钢铁厂与张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1月,钢铁厂拟进口新的生产设备,打算派张某等3人出国培训。在和张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为15年,张某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国培训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张某等人于1995年2月出国培训。1995年8月,张某等人完成培训回厂工作。因为张某在培训期间刻苦钻研、虚心好学,全面掌握了新设备、新技术的操作技巧,回厂后被任命为总工,主管全厂的生产工作。在外方技术人员和张某等人的努力下,新设备于1995年9月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进入试产阶段。就在试产的关键阶段,张某却于10月6日将一份辞职报告留在自己办公桌上,第二天开始即不到厂工作。经厂方多方寻找,直到12月初才得知张某已就任某外资企业的副总。厂方多次与张某联系,要求其回厂工作。张某拒绝回厂。厂方无奈,要求张某及其所在外企支付张某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张某离职给钢铁厂造成的80万元损失。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只答应支付8万元培训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钢铁厂遂于1996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向钢铁厂支付8万元培训费用及20万损失赔偿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钢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钢铁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钢铁厂为张某出国培训支付了8万元费用,张某突然离职后,致使钢铁厂新引进设备停产两个半月,造成损失76万元;张某所在外企在明知张某尚未与钢铁厂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招用张某,这是一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如下:(1)解除张某与钢铁厂的劳动合同关系;(2)张某赔偿钢铁厂支付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损失2万元,共计10万元;(3)张某所在外企赔偿钢铁厂损失74万元;(4)诉讼费由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全部承担。
评析:人民法院的判决非常正确。(1)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张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张某在出国培训回厂后不久即擅自离职,不仅造成了钢铁厂8万元培训费用的损失,而且直接造成了钢铁厂新设备停产两个半月,损失76万元的后果。对此损失,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3)张某所在外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据有关规定,新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70%.本案中的外企明知张某与钢铁厂尚未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即招聘张某担任副总,对这种违法行为该外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该外企赔偿水泥厂76万元损失是合理的。
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纠其原因有:
1.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马上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3.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
(一)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改变局面:
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的制定出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
3.充分开拓,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充分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定工会的代表主体资格。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的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抗衡机制
4.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备案
5.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方面,在劳动者胜任工作,未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定期劳动合同,否则,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与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得到的工资数额。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要严格加以限制。如劳动者能胜任工作,无重大的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针对劳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与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更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使各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四、当事人双方必须信守劳动合同,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参考资料:
1.《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关键词:数字化时代;出版业;困境;出路
第一、内在发展瓶颈问题凸显
首先,大众出版领域的无序竞争和品种重复、盲目造货加速了市场的不断式微,粗放型的管理和营销模式下重内容而轻视包装与大众日益增长的对图书整体品质的要求形成了新的矛盾。库存加大,图书滞销的现象屡见不鲜。
其次,传统出版社高利润所依赖的教材出版,随着国家对中小学生教材出版发行的改革以及定价的干预,开始进入“微利”时代。同时教辅出版业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再加上国家刚刚开始的对教辅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和提高等等,都使依赖教材和教辅达到高利润而低风险的时代不再存在。
再次,近两年出版社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的过程中,组织结构、经营模式、待遇调整,国家把出版社彻底推向市场,这对依赖体制庇护的传统出版社来说是个不小的转型压力。
第二、外在各种新生事物的冲击
首先是各种资本的涌入给传统出版业带来很大的冲击。在改革之前,出版社属于体制内的产物,出版行业有很高的准入标准,外资和一般的民间资本很难进入这一领域。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资和民间资本开始间接地进入中国出版领域和零售业务领域。比如有最早涉足中国出版业务的贝塔斯曼,现在在中国站稳脚跟发展势头迅猛的卓越亚马逊,而国外一些知名的出版机构兰登书屋等也在摩拳擦掌伺机进入中国出版领域。
其次,网络等新媒介形式的冲击。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的不仅是出版媒体的革命性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彻底消除了传统意义上编辑、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信息阻隔。这种信息距离的消弭,动摇了传统意义上出版社的职能作用,对出版产业带来革命性的冲击,并可能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出版产业的商业模式。
以上传统出版业所面临的内外挑战使整个传统出版社走到了不得不改革和重新定位的新阶段。深化改革,调整战略,转变生产经营模式,突破增长瓶颈,是中国传统出版社成功转型以迎来企业新的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一、资源整合,战略调整
我们说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改变着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对出版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传统的简单的依靠纸质媒介的出版形式已经不适应现代信息生活的要求,以前依靠书店这一单一销售渠道被越来越多样的销售渠道所代替。这些新的方式的出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重组,促进了传统的出版媒介、电信、出版三大产业的融合。推动传统出版向数字化出版的转变。但是这种转变在中国传统出版社处于探索阶段,整体的商业模式的建立在整个出版业还没有形成规模。
第二、打造品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也从简单的实用阶段上升到好用阶段。在产品的实用价值以外而衍生出的服务、包装等产品品质的价值越来越凸现出来。传统出版业的经营竞争和优势开始转向品牌竞争阶段。
在图书品种雷同化众多、产品同质化程度很高的今天,读者在选购图书时,品牌的力量正在无形中左右着消费者的选购方向。品牌这种无形的资产是传统出版社非常宝贵的资源,潜藏着巨大的衍生价值,树立、维护和经营好自己的品牌是传统出版社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这其中首先就是内容定位和质量。在市场近乎饱和中找差异化和特色化。出版界流行的一句话是“内容为王”。没有好的内容其他的东西都无所依托。踏踏实实地加强内容的开发是树立品牌的第一步。我们所熟知的几大知名出版机构如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等已经在经历了打磨后成为行业的标兵和知名牌子。其次,外形包装上要顺应大众的审美需求。传统图书的包装简单,形式刻板枯燥,不注重美感和阅读愉悦性,与读者日益增长的审阅需求想脱节,阻碍了传统出版社的业务发展。因此,在注重内容质量的基础上,形式的美感也要重视起来,怎么使自己的图书在一大堆图书中醒目了然,怎么吸引读者注意到自己的图书等等形式的问题也该引起传统出版社的重视。再次,营销渠道的多样性。在品种极大丰富的今天,没有多重渠道的支持,图书不能顺畅地到达读者手中,转化成实际效益,对出版社来说一切工作都是徒劳。有和核心竞争力的出版社必须要有多层次高效率的营销体系,在巩固实体书店的销售渠道以外,要加大力度拓展网络营销渠道。
第三、优秀的人才队伍建设
现代企业的竞争也是人才的竞争,现代出版人才济济,但是随着国际化大环境的变化,优秀的高层次的出版人才稀缺成为了现代出版业界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传统出版业急需培养以下几类人才。第一是专业化人才。随着分工的越来越细化,对专业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个优秀的出版人应该对本专业和自己的出版领域有全面的了解和研究。这是企业品牌定位的需要,也是出版专业化的需求。第二是复合型的经营人才。要对国情、世情、行情、无情和人情都有所了解和一定的敏感度。要从内容到形式有自己独到的眼光和审美品位。要能熟练地应用新媒体和网络,把图书以多种形式传播出去。第三是外向型的国际化人才。在全球化竞争的形势下,要要跟上国际出版业的发展,走出国门,与国际出版巨头竞争就需要有外向型的出版人才。对国际出版行情和发展以及出版热点有及时全面的了解,熟悉国际出版的各种规则规定以及流程,懂得版权贸易交易等。
我们说当下中国传统出版业面临着深度调整、转型期诸多压力的挑战等一系列问题,但作为出版人我们也该清楚地认识到这是改革发展所必须经历的阵痛。做好这个转型和调整,中国出版业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当然,这个道路需要全体有思想、有追求的出版人的共同努力。(作者单位:团结出版社)
参考文献
[1]刘捷. 网络时代传统出版业的生存困境与发展出路[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6)
[2]冉继军. 我国数字出版业的现状与前景[J]. 出版广角. 2010(08)
关键词: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分析;研究
会计内部控制系统,作为一项帮助企业建立预警和自动维护的系统,已经被更多的企业重视;它不仅满足了新形势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求,同时也是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必备条件。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能够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企业的信息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反,则会导致企业经济的衰退。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这个系统的完善程度可以直接改变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以后的发展状况,因此,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漏洞,使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还需要继续改善;因此,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必须要紧跟着社会发展的大潮,认识到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及时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模式,才能不被当今激烈的竞争吞没,才能在当今复杂的经济环境中更好的生存和发展。
一、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相关理论
(一)基本含义
企业管理者为了提高企业内部的财务信息质量,确保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和经营效率,以及有效保护企业自身财产的安全完整,避免发生企业财产的流失或者挪用企业资产的现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特意制定并且实施的一项政策及措施。
(二)控制目标
1.合理保证企业财务账薄和财务报表所反映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要确保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3.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二、当前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
1.我国已经建立了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1)审慎性原则;(2)全面性原则;(3)适应性原则;(4)有效性原则。
2.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内容
(1)基础财务程序控制。①合法性控制,合法性主要就是在法律的约束范围内采用有效的监督制度,保证所监督记录的数据和各种经济事项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经济状况。②正确性控制,正确性控制是确保每个经济业务事项与账户记录是否一致的方法。③完整性控制,完整性主要就是保证公司的一切财务支出都有一个完整和准确的财务记录。④一致性控制,一致性控制是确保控制记录的一致性。。⑤实物控制,实物控制其实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企业记录的数据能够和实物相一致,并且实物的去向企业的相关人员能够清晰的知道。
(2)岗位控制。企业内部对会计岗位的建立和有效管理,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建立合理的岗位制度,并且保证每个岗位之间互不相容。
3.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式
(1)授权批准控制;(2)预算控制;(3)财产保全控制。
(二)存在问题
1.内部控制风险意识薄弱
一是企业管理者对会计内部控制认识不清;二是企业管理者把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下达到每一个部门,然而并没有监督各个部门是否按照制度执行;三是任人唯亲,从而导致企业管理者在财务监督的问题上不能有效地监督,部门内部权责不统一、分工不明确。
2.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企业管理者不能正确认识内部控制制度,同时企业治理机构也存在很大的漏洞。
3.会计信息失真
4.对会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不力
5.企业会计人员素质偏低
6.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环境较复杂
三、促进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政策
(一)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现状的内部控制制度
首先,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缺点与问题,然后量身制定最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应从小事着手,从具体工作出发,将管理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全方位地将企业各个方面都纳入完善的制度中,这样不仅可以使财务工作顺利的进行,从而也可以使企业更加快速稳定的发展。其次,按企业自身处理经纪业务事项的方式制定内部控制的作业标准。企业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去处理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实践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要明白内部控制的关键在于预防,要有控制对象和控制目标。只有明确会计内部控制的主题和控制的目标才能够在遇到问题时给自己一个明确的解决问题的导向。从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企业发展的更加顺畅。
(二)优化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环境
加快企业内部控制计算机硬件的发展是优化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环境的关键,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加强工作人员对计算机操作的熟练度,提升他们对计算机软件运用的能力。另外,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找专业的计算机人员对企业内部的计算机安装防火墙软件,以保证在运用计算机工作时的安全性。其次,要按规范去操作计算机中的软件,不要肆意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去修改计算机的授权程序,最后,要禁止与会计工作无关的人员接触计算机中的程序并且一些技术性的资料,尽量加密,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建立贴合实际的会计内部监督体系
第一,要建立监督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制度,一个企业的管理者要想清楚的了解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事项,就必须严格要求财务工作人员严格的审核原始凭证,坚决不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单据,并且做出明确的规定当发现不完整以及不合法的单据时应该怎么去处理;
第二,要建立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账本和财务报表的制度。
第三,要建立监督实物与款项的安全制度。
(四)注重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的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以及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否能得到有效实施,所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企业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企业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应从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养的提升这两点出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行业的特点,对会计工作人员要有针对性的培训,最好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也要注重实际的操作,逐渐地使会计工作的方法更加的快速和准确。另外要增强会计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的能力,从基础抓起,无形中消除会计工作人员推卸责任和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记住自己的职业底线。对于在工作中可以严格自律的人员给予精神的奖励和物资的鼓励,并将这些积极向上的信息建立的信息网站上,激励更多的人遵守职业道德。
(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纵观当下,越是大的企业越是注重企业自身文化的建设,一个企业的文化也是一个企业精神和风格的具体反映;所以一个企业要想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自身文化建设这一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时,要以“以人为本”为原则,以人为管理核心,注重员工的尊严和内心,员工才能更好的发挥其能动性,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另外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创建学习小组,增强企业员工的文化,提升企业员工的智商和思想,使员工随着企业的进步而进步,从而使企业的财富增值、信誉增值。同时也要经常总结一下工作领悟,还可以树立先进典范等,这样不仅使各个部门更加和谐团结,而且也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重要性,增强员工的责任感。总之,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的体现,优秀的企业文化可以使企业在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时更加的顺畅。
关键词: 施工投标合同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can't be fixed, in order to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value rationality, legality, and reduc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oth parties of the dispute, maintenance contracts for both parties,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project cost, contract execution will produce all sorts of interference events, make bidding, bidding certain contract value no longer appropriate, contract value must be made adjustments to adapt to changing the contract status.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bid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采用合理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报价合理。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3)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 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式
(1)按综合单价的包干形式结算,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承包项目的单价是按综合单价包死,不能调整,不论市场涨跌均不能调整,如合同约定钢筋制安费按5000元/吨,那么竣工时就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不管你实际购买时的费用是4000元/吨还是6000元/吨,均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这就是按综合单价包干。
(2)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而且是按照实际竣工图所示的工程量给予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原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量只是概算,并非最后结算的依据。比如,原合同约定需完成100吨的钢筋制安工程量,但实际竣工时经计算发现实际完成了110吨的工程量,那么,结算时就可以按照110吨进行调整,而不是按照100吨结算;需要指出的是,工程量按竣工图调整,作为工程量调整依据的竣工图,必须是经过合同双方确认的,才能作为工程量调整的依据。
(3)属于措施项目费按照该部分合同包干形式结算,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结算时均不能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合同内约定的属于措施项目费的项目的费用是包死的,即价格与工程量均不能调整,不论你赚还是亏!那么,在合同签订前,你就要仔细看看合同内哪些是措施项目,它的费用是高是低,还有,工程量是真是假,有没有多算或少算,这些项目的费用在合同签订前就要好好算算,否则,合同签完之后就不能调整了,结算时就要按合同约定结算,哪怕是你被人多算,或漏算,都不能调整。
3 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转(1)地质条件的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根据其影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引起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都要按照变更的程序来处理,当需要进行重新设计时,应该由承包人根据新的设计方案,给出报价,由工程师根据相关资料来决定费用的增加,而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人工工时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机械台班增加、效率低、管理费增加等都应该给予补偿。
(2)不可抗力。我国工程领域对于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原则是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合同双方对于这种处理方法已经都默认了。在此,建议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工期给予顺延。
4 、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物价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劳动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此类风险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应该纳入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不管合同类型如何,合同价款都应该做出调整。
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远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
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根据FASB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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