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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3-27 19:29: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会主义法制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

第1篇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现阶段主要观点认为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意识教育,属于德育范畴。2005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中,明确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列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四门必修课之一。但实践中对这个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有其独立性,不应从属于道德教育。[1]张晓敏认为素质教育的理念下,应当还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之独立性地位。[2](2)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刘颖认为法制教育确定了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推动了公民教育的发展与实践,是公民教育行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3]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主要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4](2)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在于培养知法、守法、护法的大学生,这是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培养的前提和关键。[5](3)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6](4)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终极价值目标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7](5)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帮助其树立法律信仰。[8]还有论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9]高校法制教育的体系与内容研究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体系构建研究。代表性观点有:韩世强认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当是兼容“意识”、“知识”和“行为”于一体的法律素质构建,其教育的真正发挥必须依赖一套健全完善的实现结合机制。[10]黄青燕认为应当建立法制教育的衔接机制,实现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课程教育与校园法制文化建设相结合,校园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11]高校法制教育内容,主要集中体现于“基础”课程之中。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内容要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核心地位。黄文艺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具有核心地位,应致力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习惯,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增强依法办事能力。[12](2)应当调整法制教育相关教学内容。沈蓉等认为增加有关经济法内容的教学应当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客观要求,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新经济形势下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13](3)完善“基础”课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构建实用型的法制教育内容体系。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应当能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和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还要能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14]

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研究

在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的探讨方面,许多学者都通过相关的问卷调查进行研究。1.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颜素珍等对南京地区的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15]郭先根认为,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缺乏领导组织机构和合理规划,法制教育课程尚未作为一门必修课正式列入教学大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持续存在。[16]孙勉认为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视道德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表现为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说得多、做得少,口气大、效果小”。[17]2.大学生法治信仰的缺失。一些研究者通过深入实地的调研,结合调研数据深刻剖析了当代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困境及其根源。如谢山河、黄章华主持的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18]张雪芹对转型期大学生法治信仰的调查。[19]王美君以武汉市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作为抽样调查对象,设计调查问卷,分别从基本情况、法律认知、法律服从及运用、法律权利意识、法律心理以及法治教育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并运用统计分析软件,对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的共性特点进行了总结。[20]王西阁认为受传统法文化的影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很难内化为主体对法的动力,传统“无讼”思想也导致了大学生思想意识中对法律的轻视。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法制教育单一的途径和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色彩过浓以及社会现实支持的欠缺都有碍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21]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研究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是学界研究最多的问题。具代表性的观点有:1.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观点在学界已形成共识。陈大文认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理论为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22]余国政分析了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客观基础,并从教育观念的变革、课程改革、教师素质结构的改善和思维方式的变革、“先德教”和“后法教”分层的教育等四方面来实现两者的融合进行了探讨。[23]2.不断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深入研究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等的开展。黄文艺认为除了法制教育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法之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可以采用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24]王康康、徐延平认为,应当利用主流传媒对大学生进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大学课堂,发挥课堂教学在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大学校园环境,将无声的熏陶与有声的教育相结合;走出校园,开辟第二课堂。[25]3.开展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法制教育的经验。李俊杰比较研究了中美两国法制教育,认为在理论上可以借鉴实用主义教育思想和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实践上值得借鉴的有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等经验。[26]车雷研究了英国的学校法制教育,认为其教学内容的选择侧重于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强调公民意识的养成;法制教育能够有效利用社会法律资源,为学生提供富有意义的实践教学机会,极富启示作用。[27]4.紧跟中国法治进程,及时调整更新教材内容。“05”方案之后“,基础”课教材经过几次修订,对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有所完善,使理论更加联系实际,贴近学生。陈大文认为,“基础”课教学应当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内部关系,正确认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28]5.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应当体现人文精神。林国强认为,法治信仰的培育方式应当注重提升大学生的人文素质。[29]蒲鸿志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面临人文精神缺失的困境,忽视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导致法制教育的功利化。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是一种创新,强调沟通、感悟、互动和体验。[30]6.重视法制教育网络化的研究和实践,主张利用网络这个新载体,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弥补传统法制教育的缺陷。任莉莎在硕士论文中详细论述了增强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并提出从三个不同的层面着手探索增强实效性的具体途径。[31]7.优化校园法制环境,营造校园法治氛围,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黄蔡芹认为校园环境对大学生的思想言行能产生强烈的致导作用,优化学校法制环境能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潜态的影响作用,提出了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等途径。[32]王西阁认为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存在人治色彩浓厚、行政化趋向严重的现象,对法制教育产生不良影响。高校管理必须秉承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民主自由等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要健全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等。[33]张庆旭则从诉讼法学的角度专门研究了高校学生处分申诉制度的修正与完善,为保障学生权利、实现校园法治提供了有益参考。[34]

高校法制教育的原则和规律研究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具体来说,法律教师要秉承法治观念,具备多种能力与素养:首先,应当热爱法律教育事业,对法律教育抱有很强烈的热情,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律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其次,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再次,教师应该具有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语言能力。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语言是这项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师应该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语言渗透到教学过程中。 

第3篇

论文摘要:养成教育是我国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体育专业大学生有其不同于其它专业学生的特征,高校教育者在对其实施养成教育过程中,需要有的放矢。本文从体育专业大学生的特点入手,分析了体育专业大学生养成教育的内容和开展养成教育的几个重要环节。

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大学阶段是人一生的重要阶段,养成教育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笔者以从事体育专业大学生的辅导员工作实践来看,加强体育专业大学生的养成教育非常必要。

一、养成教育的内涵

养成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养成教育是指人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及其教育。广义的养成教育是一种使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教育,是使人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素质技能的教育。养成教育的内容广而细,它不但对学生进行品德行为指导,同时也要对学生进行生活、学习、个性和社会行为等方面的指导。 

总的来说,养成教育一种培养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教育,是教育者通过一系列教育训练活动,将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受教育者自身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过程。养成教育的内容十分广泛,如培养文明礼貌习惯、学习习惯、卫生习惯、语言习惯、思维习惯等等。

二、体育专业大学生的特点

体育专业大学生作为高校学生中的一个群体,既有普通大学生的共性,又有其不同于其它专业学生的特征,高校教育者在对其实施养成教育过程中,需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具体来说,体育生明显表现出以下特征:

1.自理能力强,但缺乏自律性

体育生由于长期参加大强度的体育专业技术训练,比较能吃苦耐劳,绝大部分的体育生进入大学后自理能力很强。但同时又比较自由散漫,不善于约束、控制自己的行为。迷恋电脑游戏、满口脏话、无故旷课、打架斗殴等现象时有发生。

2.文化理论水平较低,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

由于体育生从事专业技术训练挤占了文化理论学习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而忽视文化理论课的学习,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刻苦精神。上课迟到、早退、注意力不集中,上课说话等现象非常普遍。

3.个人主义思想严重,集体观念比较淡薄

体育专业学生大多争强好胜,喜欢表现自我,独立性很强。但是有些学生在集体生活中则表现出我行我素,而忽略他人感受。如有的同学因为个人的不良习惯,直接影响寝室成员的学习和生活。也有的凡事只考虑自己的得失,不愿参加集体活动。

4.接受新事物能力强,但缺乏坚持性

体育生外向活泼,反应迅速,接受新事物能力强,适应新环境的速度也很快。他们好奇心强,有激情,做事积极,但又缺乏坚持性。如大一之初,很多同学加入了学校各级社团组织,但新鲜劲一过,面对一些琐碎的具体事务时,很多同学往往不能持之以恒而选择了放弃。

三、体育专业大学生养成教育的内容

养成教育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学生的养成教育状况反映出其个人的综合素质水平,也反映出高校的整体风貌,更反映出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水平和文明程度。高校的养成教育,由高校的培养目标、培养手段和育人环境所决定。教育者需要充分考虑体育专业大学生的特点,实施有效的养成教育。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引导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确保社会主义事业薪火相传,繁荣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使其明确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

高校是大学生接受系统的法制教育的重要渠道。当前大学生法制观念较淡薄,法律素质较差。高校教育需要加强对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此外,还需做好校纪校规和安全常识的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养成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的良好习惯。 转贴于

3.文化素质教育

较好的文化素质是学生未来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体育专业学生普遍文化基础较差,在学习中又重专业轻文化。但要想在未来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足,文化素质非常重要。因此,对体育专业学生的养成教育中,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获得必要的知识技能,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4.身心素质

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健全的心理素质是衡量体育专业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标准,也是现代人才的必备条件。身体健康,才能有足够的体力、精力;心理健康,才能有坚强的意志力、适应力、自信心和稳定的情绪等去完成专业学习,掌握专业技能。

5.礼仪规范教育

加强对大学生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教育,是学校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现代大学生,自身拥有良好的礼仪规范行业非常重要,是个人修养的体现,也是成功的社会交往的前提。礼仪规范涉及大学生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如仪容仪表、举止谈吐、待人接物等。体育专业大学生,要从日常生活小事入手,行为文明,培养自身修养,提升个人形象。

四、把握体育专业大学生养成教育的几个重要环节

1.入学教育

新生入学阶段是养成教育的关键时期。入学之初,学校积极开展校纪校规学习、法制安全教育、专业思想教育,特别是通过新生军训,引导学生增强法制安全意识、组织纪律观念,使学生从思想上、生活上规范自己的行为习惯。

2.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高校教育的重要方式,目前已经开设了一些养成教育课程,如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大学生社交礼仪、心理健康教育等,有的课程在教学中,涉及到了很多养成教育的内容。不论是否专门的养成教育课,教育者都要通过自身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其养成良好的心理、学习和行为习惯。

3.课外实践

养成教育是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的统一体,实践训练是养成教育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开展各种校园文化活动,提供校内外社会实践机会等方式,注重在实践中引导学生将养成教育的理论,深刻内化为自我行为,使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个人修养及行为习惯。

4.网络教育

网络已成为大学生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影响大学生理想信念、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的重要途径。教育者要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多元性,开展生动活泼的网络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宣传,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

高校教育者应该在教育、培养学生全面发展过程中,循循善诱、循序渐进地对体育专业大学生进行养成教育。同时也应认识到,高校对体育专业大学生的养成教育只是一个方面,学校、家庭、社会必须要做到协调一致,共同教育,才能形成养成教育的良好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春魁.养成教育的含义、特点、功能及本质[J].邢台学院学报,2004(2)

第4篇

论文摘要: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因此,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尽管当前我国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的消极影响依然是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们要重视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在广大农村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以达到真正的保护农民权益。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农民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程度在一定意义上直接标志着我国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发展程度。因此,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农民权益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保障等各种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通过新农村建设,广大农民将能够真正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不仅经济权益、政治权益能够得到改善,而且在社会权益和生态权益方面也将获得更多实惠翻。尽管我国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仍然应当看到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影响了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当给予相应的关注,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导致农民权益受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我们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研究则会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仍然有着一定的市场,使得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着新农村的建设;同时传统法律文化中适应农村社会的积极因素却没有得到适当地引导而影响了农民的权益保护。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律文化”在我国法学界一直被热烈地讨论着,人们发现,将“文化”的概念引入法律领域,赋予了法律更加丰富深邃的内涵。法律文化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但它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表现出来。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内在逻辑,它表明在受历史传统制约的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等之中,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一个国家法制运作模式及其发展方向四。法律文化在现代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中的作用极其重要。

中国社会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受到了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其中,对当前法律文化影响最深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典型的伦理主义型法律文化,它根植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土壤上的宗法社会组织,伴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延续了几千年。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存在着有利的积极因素:如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重视调解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等,同时也存在着阻碍法制建设发展的消极因素:

第一,伦理化特点: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非指传统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只是表明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在这种“情理法“的影响下,形成了重道德、轻法律的消极思想,使得法律依附于伦理人际关系,没有独立公正的法律调节模式。现代化的法律是在与封建和宗教专制的长期冲突中形成的,这一背景铸就了它的民主性格。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形成于部族之间的酷烈征战,许多法令是部族首领的军事命令,这使之具有了与生俱来的专制性。伦理化并未改变这种专制性,而是使之更隐蔽。传统的儒家伦理以阴阳为其哲学基础,将专制的君权、族权、父权、夫权神圣化、神秘化,使仁义/礼教与杀戮/刑罚一镜两面,融为一体。因此,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在社会中竭力确认并维护等级特权制度,民主平等的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是无法产生的。

第二,集团本位特点:自西周形成宗法制度以来,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丰润的土壤,中国法的形成过程,也是紧紧地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逐渐形成传统法律文化“集团本位”的特点。从现代法学观念来判断,集团本位法实质上只是一种义务本位法。在这种法律构架下,普通民众的权力是微乎其微的,民众的公、私权利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基本的轻视,集团本位的结果不只是压制了人的本性,束缚了人的解放,还限制了法律(权利)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无讼的价值取向: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这个理想或者说价值取向称之为“无讼”,取自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所谓“刑措”。中国在长达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中国传统社会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本位,导致了家庭内部成员身份的不平等,这种家庭关系进一步扩展,形成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以及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缺乏权力制衡、公平裁决的讼争环境,缺乏西方的契约观念和法制机制导致司法黑暗等是无讼价值取向形成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无讼价值取向的主导下,中国传统法律属“政府型”抑或“义务型”法律,其价值前提是要人如何地去保障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何地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职责,至于法律能为个体的人带来何等利益、规定了哪些权利则尽量少提或根本就避之不提。受其影响,民众始终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是一种外来的强制的力量,法律规范价值没有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人们无法对法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更谈不上对法律存在任何的信仰,这种状况的存在,严重不利于中国迈向法治社会。同时为了追求无讼一味地调解,也打压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压抑了人们正当权利观念。使人们形成强烈的“贱讼”和“厌讼”心理。这一切就使广大百姓视对簿公堂为畏途。“一场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私了,不幸遭讼,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为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很多,我们只是摘其较为重要的特点作一论述。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以宗法为本位,法律与道德融为一体的价值体系,这样一个独特的价值体系已经在中国大地上存续了几千年,它深刻地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和行为,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依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直接关系到农民权益保护和新农村的建设。

(二)当前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

第一,政治权利方面:当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村民自治的普遍实践,农民的经济自主权和政治民主权利El益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性空前高涨。但是,综合来看,农民的政治权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在部分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对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缺乏积极性,从众心理严重,某些农村基层干部随意剥夺农民的选举权,村务根本不公开,肆意糊弄基层农民群众,而大量的农民对此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缺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主体意识。

第二,经济权利:近些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农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也不断扩大,半数以上农村居民的收入在人均纯收入水平以下,山区农民收入差距的绝对额呈扩大趋势。其次,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不力。一些地方存在征地不规范的情况,而且征地补偿费偏低。农民不仅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而且获得报偿是非常少的,为了生计,更多的农民涌向了城市。而农民工从事的多是城市中最苦、最累的工作。

第三,社会权利:农民社会权利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就业权益的缺失;二是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尽管这几年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加强农民的社会保障,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保障主体责任不明,保障手段单一,相应的保障机制以及法规、政策不完善等。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影响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农民的权益保障方面亦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分析我们会发现,在我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因为封建社会的消失而随之消失,尤其在广大农村,长期受到封建传统思想影响较为严重,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当今农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和城市相比仍然有着较大的距离,在这样的社会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依然得以保留并进而影响着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我们则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首先,宗族主义的影响严重,在民主选举中,任人唯亲,以宗族势力操纵选举的事例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宗族主义的影响表现在农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男女不平等的观念依然存在,大量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大量农村女童的受教育权被剥夺。由于在广大农村长期以来缺乏民主、平等的观念,并且在封建社会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目前在农村依然有一定的市场,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以及受长期封建主义无讼观念的影响,农民缺乏应有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时至今日,大量的农民依然抱有自古民不告官的传统意识,对待一些地方政府无视农民权利的侵权行为,农民往往是不敢与地方政府进行维权,或者采取了非法律途径,当前大量存在的上访行为以及围堵政府机关的不理智行为,足以说明大量的农民缺乏理性的法律思维,不知道或不敢用正确的法律途径同地方政府对话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一部分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依然停留在传统的官本位思维,把自己视为特权等级,毫无法治观念,无视农民权利,以行政行为肆意地侵犯农民的经济权利。这都表明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的影响依然强大,而且其自身的一些消极因素没有得到现代化的转化而影响着农民的权益保护。

二、在农村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民权益保护

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但是其中的一些消极因素已经影响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尤其在广大农村,这种影响更不可忽视。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保障农民权益,必须要在农村构建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民权利的保障。

第一,要加强农村经济建设,为现代化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构建良好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现代化的经济发展,是无从建设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当前的经济落后地区多存在于广大农村,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可以促进农民参与意识的觉醒,使其政治参与能力和自主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我国农村应当要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切入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认真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继续巩固并扩大对农业直补等惠农措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推进农村民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当前农村一些基层政府干部法治观念的淡薄受到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如官本位思想、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那么,如何遏制这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呢?关键在于要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体制改革。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消除官本位思想以及部分干部所抱有的特权等级观念,纠正并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的制度来制约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行使,健全农村政务公开制度,强化农村政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畅通的渠道来保障农民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肆意膨胀与扩张。

第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旧因素加以改造,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5篇

1.1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面向大学生,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是指高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高校的大学生进行法学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教育,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信仰,养成懂法、守法、护法的习惯”。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同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重点在于学习法学的理论知识。而法制教育在于通过对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从而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1.2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意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非常重要。第一,加强法制教育是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党的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述为“自由、平等、公正、法制”,这也是衡量公民自身素质的重要标准。高校法制教育,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为根本目的,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在传统的应试教育中,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被当做法学教育,仅仅教授法学的一些理论知识,忽略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才能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第二,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时代法治的要求。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大学生,只有掌握良好的法律知识,具备完善的法律意识,才符合时代法治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第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能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法制教育能帮助大学生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和人生观。

1.3大学生法制教育与德育的关系。

1.3.1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司法部联合的《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明确规定:“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高校德育的内容,“已由单纯的思想品德教育发展到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等五位一体的综合性教育。”由此可见,高校的法制教育,本身就是德育的一部分。高校德育不仅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要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只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才能确保高校德育内容的完整性。

1.3.2法制教育能提高德育的实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一方面,德育中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道德等内容是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思想基础,另一方面,“法制教育中法的各项制度在制定与形成过程中既融合了思想、政治、道德领域对大学生的要求,又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宣告和界定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道德观的正当性。思想、道德和法律都以社会历史与现实为立足点,在内容上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在实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影响社会秩序的要素”。总之,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德育融为一体,共同服务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2.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

1985年原国家教委决定在全国高等院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经过多年的法制教育,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总结和分析法制教育的实践,我们会发现,目前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2.1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重视不够。目前,各高校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重视不够。例如,多数法律基础课的老师都由社科部、政治理论教学部等老师担任,部分老师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无法保证教育效果。另外,由于课时的限制,老师讲述的法律知识较少,无法在短时间内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的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的培养。

2.2法制教育缺乏创新性。法制教育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但很多学校在法制教育上,都选择集中授课,传授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学生没有机会参与社会实践,会大大影响法制教育的效果。对大学生进行考核的方式也很简单,采取考查试卷的形式,大多数学生为了考试只是对法律理论知识死摘要: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能够提高德育实效性。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本文针对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关键词:德育大学生法制教育联系关系记硬背,并没有真正理解所学法律知识,更不懂得怎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都不利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2.3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不强。中国犯罪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调查显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不太高,尚未达到国家、社会、公众所要求的期望。

3.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

3.1加强课程教学改革。在课堂教学中,老师要注意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起来,帮助解决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面临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道德觉悟。2005年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调整,设置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这就要求教育者既注意法制教育与德育在性质、特点、形成及规律、作用、原则、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相互区别,更在二者的相互联系中探求有机整合。在具体的讲授方式中,老师应尽量减少理论说教,更多通过一些典型的道德与法律案件对学生进行教育,理论结合实际,引发学生思考。既要激发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又要让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做出道德价值判断。要让道德和法律成为学生的信仰,而不是为了应试的教条。简单地说,就是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遇到问题时,首先要能想到通过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解决问题,让法律思维优先,首先发挥法律的作用,将道德思维提升至更高层次。学生结合实际有效运用法学理论,并全方位思考和解决问题,初步达到整合德育和法制教育的目的。

3.2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只停留在课堂上。需要更多的法律实践活动丰富法律课堂教学。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坚持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强化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

(1)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参加庭审,请一些法官或律师在校园开讲座,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能够让学生更直观体验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权威。

(2)随时网络的发展,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环境开展。可以在各个高校建设高校法律教育网,在网络上播放一些法制教育的案例和宣传片,通过网络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强化教育的时效性。

(3)充分利用电视媒体作用,通过观看一些学生喜欢的电视节目,强化学生的法制意识。比如中央台法制频道和今日说法节目都很受学生欢迎,可以在师生中多宣传。

(4)在学生中创建法律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社团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以案说法等活动,增强法律的感染力,提高学生理解法律的能力。除了要宣传法律的理论知识外,社团更要注重对学生实际法律问题的解决。例如对就业合同、贷款合同的解释和分析,对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法律的解释和解决的途径,等等。要让学生意识到法律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同时,让学生把理论和实际联系在一起,比如在学生假期,可以组织学生社会实践,去城市、农村的一些地区调查中国的现状,结合课堂教育和社会教育,开辟新的场地进行校园法制宣传。

3.3实行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学校纪律实质上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道德教育工具”。纪律是一种行为规则,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守则的总称。各高校应该通过制定各种纪律、制度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依法治校,把学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在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时,高校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高校的各项制度合理合法。尤其是在涉及学生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可以让大学生积极参与到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讨论中,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习惯,保证自我行为的规范。同时,学校对学生的合法权利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不能随意地批评、处罚学生。对问题和纠纷的处理要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方法解决,让学校的老师和学生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总之,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我们应该把德育和法制教育整合起来,培养大学生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娄淑娟.高校学生德育工作中法制教育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6.

[2]黄咸强.论大学生法制教育与高校德育的整合[J].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2009.8.

[3]石红.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的价值基础[J].思想理论教育,2007.17.

[4]冯东山.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J].法制与社会2014.8.

第6篇

摘要:公司清算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据。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应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探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清算制度,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经济秩序。

关键词:公司清算;自愿清算;强制清算

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和法律制度,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经程序。公司清算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据。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应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这两种清算方式均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为内容。显然,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非破产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探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清算制度,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经济秩序。

一、自愿清算

(一)清算主体

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及董事会负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算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是基本的清算主体,同时,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亦属其中。据此,根据公司的种类,公司清算主体可作如下设置: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清算时,国家授权投资的主体应当为清算主体。如果国有独资公司被撤销的,清算主体可为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为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全体股东,公司如无股东名册可参考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文件确定公司的股东资格,然后认定其为清算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清算主体为母公司,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当为各个投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者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公司章程无规定,或者股东大会选定不成的,可认定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在实践中,为保证清算的顺利进行及清算结果的公平、公正,依据清算的不同环节,清算主体可作如下划分:

1.组织清算的责任主体。其在公司解散后,承担清算的组织责任,如不依法组织清算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清算不能时,应依法申请有强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强制清算。

2.清算的实施主体。即清算组织,亦称清算人,是被组织进行清算的人的集合,简单的清算也可为单个人。

3.清算监督主体。即股东与债权人,他们与清算的结果有民事上的利害关系,认为清算事务侵犯自己合法权利时,有权提出异议直至提讼。

(二)清算人的职权

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业务的范围内,其权利义务有如公司的董事,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清算人在执行清算过程中,其职权主要包括七项: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只能就分配剩余的财产受偿;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程序

具体程序主要涉及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公司清算委员会的具体设定、公司清算费用的承担问题和公司财产的分配问题。公司在清算时,对能通知到的债权人应当予以通知其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公司债权,对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应当在法定载体上予以公告,要求其申报债权,并决定超期申报债权的认定机制。为了遏制公司恶意对能通知到的债权不通知而公告意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设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可借鉴破产清算中的做法。对公司清算费用的承担,一般应设定为公司义务,并在财产中优先支配,但是在法院强制清算的情况下,可责令由公司清算主体承担公司的清算费用。关于公司财产的分配问题,可借鉴《破产法》的规定,即应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职工工资、福利,国家税收、公司普通债权,如有担保债权,则担保债权在普通债权前受偿。

二、强制清算

(一)强制清算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强制清算的种类包括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而组织的强制清算,和主管机关在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时组织的强制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是股东会议解散。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范围比较窄。现实中,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而又不解散的现象比较突出。那么,出现哪几种情形而公司又不解散的,应当进行强制清算呢?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下几类情形出现应当进行强制清算:一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和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二是股东会决议由法院强制清算的;三是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的;四是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五是公司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不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超过6个月的;六是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七是裁判解散。

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裁判解散的规定,但从现实来看,有必要设立裁判解散制度。一般来说,当公司经营有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时,或者公司财产管理和处分显著失当,危及公司的存续或有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时,法院可根据股东的申请,裁定解散公司。应当说,股东之间出现僵局,致使公司无法经营下去时,裁判解散不失为一种救济渠道。至于因自愿发生障碍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清算,笔者以为,可参照我国台湾的特别清算制度,法院可以依股东或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特别清算制度规定的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自愿清算发生障碍一般表现为公司财产关系复杂,或账簿混乱,导致清算难以进行,此时法院可依申请强制清算。另外,台湾特别清算制度还将有债务超过公司资产之嫌的列为特别清算的原因,此点可值得我们借鉴。当自愿清算中公司的负债有虚假、或对公司资产有意低估等嫌疑情况时,规定债权人只要有合理的怀疑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此举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二)强制清算的程序和范围

清算组清算程序可参照自愿清算的规定,第一是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第二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是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第四是分配剩余财产;第五是清算完结。至于公司清算的范围,是对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公司股东的权益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公司债务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并核验公司资本的真实性。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对这些事项的清算,一是要清偿公司的债权,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债务,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职工,并为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提供合理的依据。

(三)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基本步骤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1)接管公司财产;(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第7篇

关键词:交通 行政执法 规范化一、交通行政执法现状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领域之一,新的时期对我国依法治理交通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现在我国公路事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大幅度增长,但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相对滞后,目前被允许合法上路的公路路政、运政、规费稽查等机构,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责,管理范围各有侧重,使用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工作中不能很好配合,这样既增加了被管理相对人的负担,又容易制造矛盾。有时同一性质的行政执法,或同一类型的行政执法,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单位同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或同一个单位内有多个行使不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公民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对行政执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许多地方在此方面存在空白及相关规定不配套等现象,依法行政工作难以落实,造成执法效率不高,不利于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后果,在交通稽征工作中,减免公路养路费的范围过宽,在社会上形成部分特权车、挂靠车,干扰了正常的征收秩序。

二、我国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借鉴一些学者的归纳总结,笔者结合我国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认为目前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法定程序不够完善,行政执法不够严格。交通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于交通事业的发展。立法层级总体较低,有些领域甚至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造成行政执法的依据不够充分,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有些领域虽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但有些规定不相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执法人员适用时有时不够准确,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2)交通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够完善。我国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起步比较晚,监督制度不完善,甚至不配套;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够;事后监督多,事前和事中监督不够,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力度不足,不能有效地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发生。

(3)执法体制不合理。道路交通部门的行政执法门类有十个之多,由于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不够细化,执法主体职能交叉,各有各的职责范围,在执法过程中各自为政,互相之间不能有效地协调配合,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4)执法主体不够明确,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与公安、城建、渔政、水利等其他执法部门或多或少尚存在职责交叉,交通部门内部在各执法门类之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责交叉、职责不明的问题。

三、新形势下规范化执法的要求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立足于基层,立足于实践,在现有的条件下,侧重于从内部管理、追究惩罚等内部机制入手,全面推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新形势下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进行行政执法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1)执法体制模式、队伍建设模式和执法运作模式综合实施原则。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依靠执法体制模式、执法运作模式和队伍建设模式的综合实施,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对“行政权力制衡和行政保障相结合”原则。缺乏制衡的权力必定腐败,缺乏保障的行政则注定软弱。为保证交通行政执法权行使“不滥不滞”,特提出“行政权力制衡与行政保障相结合”原则,对交通行政执法的制衡机制实行“四个分离”。

(3)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原则。基于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交通行政执法模式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大前提,应通过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综合实施模式中的队伍建设模式、执法运作模式,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将执法理念真正从“管理”转变为依法“服务”相对人。

(4)权责统一、理顺关系原则。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综合实施模式,应当保证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权的统一有效施行,保证权力的行使“不滥不滞”。有权无责容易恣意妄为而滥用权力,有责无权则难以作为而效果差,因此执法主体应权责统一。真正形成权责明确、关系顺畅、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体制。

四、交通行政执法的改革的实施途径

(1)从思想认识入手,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端正思想,这是实现执法为民的前提和基础。端正思想,首先就是要引导人员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牢固树立“执法质量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生命线”的理念。

(2)从总结经验入手,发扬传统优势。传-帮-带是提高人员执法能力最直接、最快捷、最不计成本的好方法。基层执法部门的领导担负着培养人、教育人、引导人的重要职责,要不失时机地教育和引导人员做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牢记自己的使命,提高自己的素质。

(3)从强化措施入手,严格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的执法水平是整个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提高人员的执法水平,首先要在严格落实“三学一考”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人员进行法制培训。

(4)突出重点,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警情指导警务,加强事故成因和特点的分析,有的放矢地查处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违法行为。充分利用现有的固定监控点,加大路面查纠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力度,引导民警查纠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巡逻执法,提高警车巡逻时间和密度,促使道路交通参与者特别是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5)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通过双向信息传播,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赢得公众理解,支持和合作,最大限度获得公安事业成功的一种管理功能和工作艺术。重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既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明智之举,也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杨海坤,章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陈奇星.《中国公共行政监督机制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

年第3期.

[5]陈伟炯.《交通行政执法模式改革的依据、目标和原则》,《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3

第8篇

【关键词】信托法 遗嘱信托 继承 立法完善

一、遗嘱信托的基本法理分析

(一)遗嘱信托制度的起源

法学界关于信托的起源,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托起源于罗马法上的遗赠;第二种观点认为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度在这两种观点中,赞成后者的人相对居多。

(二)遗嘱信托的法律界定

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信托法的基础上于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也对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进行了认可与移植。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遗嘱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所不同的是,我国除了规定信托的设立方式可以是遗嘱的形式,还在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由以上规定,在这里对遗嘱信托的概念进行界定。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设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规定于遗嘱中,并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遗嘱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

(三)遗嘱信托的制度优越性分析

传承财富的功能。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富顺利的传给后代,同时通过专业理财人才的管理可以弥补继承人理财能力的不足,使遗产完全发挥整体优势,家族得以永保富有和荣耀。

合法节税的功能。信托从其诞生之时起就具有规避法律施加的不当影响之功能,遗嘱信托更是这方面的典范。遗产税是国家对死者留下的财产所征之税,其设立目的在于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并对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重要意义。尽管我国目前还未开征遗产税,但是遗产税的征收是一个必然趋势,并且开征遗产税已经列入我国税制改革的议程。所以遗嘱信托制度的合理节税功能必然会有所体现。

减少家族遗产纷争的功能。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设立遗嘱信托做出财产规划,待其去世以后由中立的受托人负责实施,而收益权归继承人享有,则完全不必再进行遗产分割,从而可以避免混乱和纠纷,即使在最终需要进行分割的情况下,由中立的受托人主持分割亦可实现合理公平的目的。

此外在我国建立遗嘱信托制度还有充分遵循委托人意思表示、破产隔离、弥补遗嘱继承缺陷等诸多功能。

二、我国建立遗嘱信托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经济因素

中国经济的发展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创造了客观条件。作为支撑信托制度的条件之一---存在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目前在我国已慢慢形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外遗嘱信托制度的建立也绝非偶然,而是生产力发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大量社会财富被创造,私人积累的财富不断增加,与此相应的是财产继承纠纷也不断涌现,归根结底在于现有《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缺陷。而遗嘱信托制度所具有的功能恰好可以有效克服这些缺陷并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个人财富传承问题。这无疑为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创造了可能性。

(二)社会因素

随着我国正步入老龄化,关于如何处理遗产问题值得人们深思。遗嘱信托为人们增加了遗产处分的选择手段,它不仅能够实现使特定人受益的目的,还能够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经济发展、财富增加促使形成社会理财需求,这也为遗嘱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客观基础。

(三)制度因素

多层次的法律框架为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尽管我国现在没有专门的规范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但是我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即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有12年的时间。并且该法也有专门条款规制遗嘱信托制度,也就是说,自2001年起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就已经开始发端,尽管这十余年时间并未成器,但是,其他信托制度的发展为遗嘱信托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另外,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为遗嘱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所以,经过十余年的沉淀与酝酿,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亟需进一步的完善的要求呼之欲出。

(四)自身优越性

遗嘱信托制度特有的功能已为学者们关注,近年来研究此问题的人也越来越多,成为一个新的研究热点,这必将促进遗嘱信托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更好的与我国实践相结合,使得遗嘱信托影响力逐渐扩大,为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尽管遗嘱信托在中国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但是基于以上几方面原因,可以看出我国存在着遗嘱信托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遗嘱信托在我国是一个朝阳产业,有巨大发展空间。笔者寄希望于遗嘱信托制度乃至整个信托制度能够在实践的锤炼下日臻完善,以适应我国不断增长的个人财富传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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