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5 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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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人新申请工作签证(居留许可),家属新申请工作签证(居留许可)
3.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就业证
4.外国人工作签证(居留许可)延期,家属工作签证(居留许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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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国人旅游签证(l)延期,可延期两次,每次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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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国人旅游签证(l)转商务签证(l---f)可延期半年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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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金华市邀请外商来华签证申报所需材料:(除英文之外的外文材料,请附中文翻译件并盖邀请单位公司章)
1、金华市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申报表
2、被邀请的每一人的护照复印件
3、双方购销合同
4、对方公司营业执照(如果今年贵公司未曾办理邀请函,也须提供营业执照)
上述四项材料为一份材料,您需要提供共三份材料。(部分国家有特殊要求,请点击邀请有关国家商人来华最新要求)
请您按次序装订好,到义乌外侨办审核。一份材料由义乌外侨办留存,另二份材料经义乌外侨办审核、签字、盖章后,由企业经办人送或特快寄金华市外侨办办理。义乌外侨办的办理时间为随到随办,3-5分钟;金华外侨办的办理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金华市外侨办办理好签证通知后,将电话通知联系人去金华取。
如何填写签证中的申请表呢?
在金华市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申报表中:
被邀请人情况栏必须打印。被邀请人国籍和下面的签证地须用英语填写。
外商系首次来华时,来华事由栏要详细填写有关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等情况,以及如何与该公司结识的,本次来访的主要目的等内容。对于办理二次和半年多次往返的申报,来华事由栏要写明最近半年来华共有多少次和本次要申请多次往返的充分理由。
邀请单位担保意见内容大致如下:
兹有我公司****国客商******(护照号码为******)于200*年*月来义乌进行合法正当的商务活动,停留时间为**天,我公司担保客商在此期间不产生违反法律的行为。
在华停留天数最长为25天。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20*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和对外投资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五、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外,还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不再提交合资、合作合同和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将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其设立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等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未上市)”、“(中外合资,上市)”、“(外商合资,未上市)”、“(外商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台港澳合资,未上市)”、“(台港澳合资,上市)”等字样。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在公司类型后加注有关分类标识(如“(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A股并购25%或以上)”等)。
对于20*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变更登记时依上述规定做相应调整。
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
外商投资的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按本意见第六条载明公司详细类型,且又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出具“非自然人独资”的证明。
八、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九、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十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应当视为自己所有的资金,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以后可以作为该股东的出资。
十二、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公司和公司登记事项在变更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十三、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因下列情形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一)注册资本;
(二)公司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营业期限;
(五)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六)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迁移(跨原公司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出地审批机关意见;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营业执照,出具迁移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的公司凭迁移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迁出地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到迁入地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五、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对于作为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按规定可以免税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先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凭保放行手续,在取得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因注册资本的其他变动申请实物进口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十七、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变更外汇登记或者开立、变更资本金账户;
(二)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或开立资本金账户;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资核准件;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因资本变动而办理其他变更外汇登记。
十八、外商投资的公司的下列事项及其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资总额的变更);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
(四)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延期出资、实缴注册资本,不再办理备案手续,而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备案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备案报告、证明备案事项发生的相关文件。备案文件齐备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备案证明。
十九、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公司登记档案中记载。
外国投资者没有办理上述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被授权人,视为向外国投资者送达。
二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
二十一、外商投资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撤销变更登记的决定,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二十二、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海关监管货物应当先办结海关手续,并补交相应税款。
二十三、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相应文件。其中,清算报告还应当附税务机关的注销证明、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者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的证明;外商投资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或撤销分公司,无须原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和撤销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二十五、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二十六、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适用原则实施处罚。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其出资时间以设立登记时为准。
对于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对于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逾期不缴付的,公司登记机关除了按本条第一款处理,还可以按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我局将于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12月31日前,在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均属本年度年检范围。
二、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三、年检程序
(一)企业持“CA”证书,直接登录“省工商红盾网网上工商业务平台或网上年检系统”申报年检,网址为:。
(二)市区的企业持年检材料到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年检窗口(福新东路16号市工商局二楼203室),由窗口经办人员审查签字后通过年检,并加盖市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三)经济区、保税区内企业,在属地县、区工商局办理年检,加盖市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四)开发区、县辖区内企业,直接到属地县(市)、区工商局办理年检,加盖属地县(市)、区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五)年检资料录入必须及时,年检数据务必做到不漏输、且录入的数据准确。年检资料录入、年检档案移交入库、年检工作总结、年检统计分析等,应在2012年7月15日之前完成,并上报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六)对“T”类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行T类外商投资企业属地工商所初审。年检审查时,应参考《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中工商所监管人员提出的年检初审意见,从严审查。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综〔〕346号)文的规定,以下类型企业列入“T类企业”范围:(1)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户;(2)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3)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四、参加年检企业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年7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采取优惠措施,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规定必须办理文化、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应在年检时提交齐全、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证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其他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应归入企业年检档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年检应提交《年检报告书》、母公司通过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母公司公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有关的前置审批批准文件、证件。
五、年检中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认真落实总局支持海西建设50条意见、省局提高工商服务水平七项措施、市局促进企业发展18条意见等优惠政策措施和《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外企〔2012〕105号)的有关要求,提高年检工作的服务水平,扶持各类市场主体的存续发展。
(二)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侯县、罗源县、清县、永泰县、平潭县、琅岐经济区、保税区的T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不必上交市工商局外资分局,由年检单位将《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归入企业年检档案。
晋安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的T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由属地工商所填写后,交由企业提交至市工商局外资年检窗口,归入企业年检档案。《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应加盖工商所公章。
(三)审查前应先进入综合业务软件,审查企业的到资情况、许可文件的提交情况和巡查记录。
(四)严格审查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对按规定应一次性缴清注册资本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但超过出资期限未到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注册资本分期出资但第一期注册资本已超过出资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15%)未到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受理年检,并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到资,若不能到资则通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五)严格审查企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期是否过期;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与批准文件证件批准许可的项目相一致。发现有不一致的要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年检,企业如拒绝变更,不得受理年检。
(六)严格审查工商所巡查记录。工商所应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中做好巡查信息录入。发现企业不在原登记地址经营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的,应对该企业年检实施警示(不必报上级登记机关批准)。
对于巡查记录反映企业不在原地址经营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的,应责令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后方可年检。企业如拒绝变更,不予受理年检。
(七)根据《市工商局关于结合年检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2012〕48号)的要求,食品经营单位除依法提交年检验照材料外,还要提交辖区工商所出具的《食品流通许可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评估表》。
(八)根据省工商局有关规定,暂停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严禁搭车收费。
(九)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申报年检的,企业应在6月30日前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凡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大家好!充满挑战的2014年已经过去了,这一年里,面对着“十二五”规划的开局,机遇与困难同时向我们袭来,我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不断加强自身锻炼,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紧紧围绕“服务企业,增强效率,打造专业队伍”为主线,不断突破工作难点,依靠部门成员的集体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依靠部门成员的鼎力支持,以高效、快捷的办事效率完成各项任务,为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人员维护在强化培训中深化。准确掌控公司人力资源信息库,对人力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作好各类证书的申报、注册、办证、复审等一系列工作。积极配合市人社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认识,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学习,吃透专业知识重点,并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完成年度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同时全面落实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全年完成了1名省评标专家证、1名省评标专家继续教育,11名造价员继续教育,7名造价师继续教育,新增15名执业资格人员,7名监理师继续教育,申请增加3名专业监理师,延期注册4名造价师,延期注册3名监理师,初始注册1名建造师,转出1执业资格人员名。通过提升人员实力,有效改善了专业队伍的时效性,为公司经营投标,组建项目班子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为公司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行政工作在责任落实中推进。通过将责任工作落实到人,坚决明确关键负责人,及时对营业执照经营地址进行变更以及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时根据具体实况,提交变更资料到相关部门,采取严格贯彻紧贴紧盯模式,时刻关注变更进度,保障变更证件能够更快捷的成功办理。同时落实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年检,申报2012年毕业生年度需求计划等工作,有效提升了办事效率,并保障了公司的运作能够快速进入正轨。
资质办理在服务发展中亮点纷呈。资质是企业的饭碗,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在资质就位和优化工作中没有力争,只有确保。及时针对国家关于新资质就位的精神,及时完善申报资料,针对资质证书地址变更、增加注册资本金进行申报,以确保在最快速的时间将工作落实;并积极对招标资质进行全面申报,全面把控招标资质乙级申报工作以及造价咨询业绩年度申报工作,招标业绩季度申报;及时根据相关要求递交造价咨询资质甲级申报材料,以积极友好地态度与办理窗口进行友好沟通,通过及时针对材料疑问、材料缺陷等情况进行更改,同时能够全面掌握办理进度,提高了办理进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以完备的造价咨询和招标资质就位情况,接受了福建省建设厅;市建设与管理局,省造价站的检查工作,确保了公司在政府及社会的美誉度,为公司发展及将来资质办理创造了良好条件。并及时针对工作情况编写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确保了合作对象和内部职工的信用价值,有效保障了公司的经营风险性的不断降低。
人事工作在固本强基中不断加强。加大对人力资源信息库的掌控,及时根据需要落实8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调动工作。同时以精细化管理铺垫了基础,成功完成了6名员工职业资格的挂靠工作,9名在职员工。按时、准确、完整地做好各项社保缴纳工作,成功落实了7名职工社保挂靠工作,保障了员工的需求,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1名职工职称申报工作。
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深入推进工作。公司要发展,要实现“十二五”的远景规划,必须要有雄厚的人才资源和智力储备,结合工作实际,申报了3名毕业生需求计划,并结合工作特点,以及毕业生实际情况,落实了2名毕业生户口落户申请工作,同时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加大了对5名学历鉴定工作力度,确保了所用之人能够真正做到真诚相对,全力排除了在人员上的隐患情况。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食品、保健食品行业原辅材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2.本合同主要为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关条款的实施而制定。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分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力求具体、严密。
5.如果是非法定代表人签字,需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编号:
供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需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供需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原辅材料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及数量、金额(含税价)、交货(时间)和地点 产品 商标 计量 单价 金额 交货 交货 规格 数量 名称或品牌 单位(元)
(含税价) 时间 地点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履行:
1.1 按国家标准履行。
1.2 按行业标准履行。
1.3 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但卫生要求不能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可另写附件)。
2.保质期限: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保质期限不少于个月(自产品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产品包装
1.包装要求:
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配料、产品批准号、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藏要求等。
2.包装物由方提供,费用由方承担。
3.包装物处理按下列第项执行。
3.1 包装物不回收。
3.2 包装物由供方回收。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 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履行。
1.供方送货:产品运输由供方负责办理,供方送至 ,运费由供方承担。
2.供方代办运输:供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代办运输,运费由需方承担(代办运输协议另订附件)。
3.需方自提:需方前往供方指定地点自行提货、自行运输。
第五条 验收方法
1.供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都须附随根据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附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1 供方首次向需方所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同品牌不同规格的产品);
1.2 供方停产一个生产周期又恢复生产的产品(一个生产周期为月);
1.3 供方所品,在生产制造时工艺及原辅材料(有较大)改变的;
1.4 其他 。
2.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方应指定专人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主要卫生指标、内外包装、保质期、标识感官等)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完成验收程序。如有质量问题,需方应在收货后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如对产品质量认定发生异议,由(以)方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经计量认证的机构检验报告为准。
3.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或要货通知单及供方送货单做好收货工作,并及时通知质量验收员验收产品。
第六条 付款方式
需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货款支付给供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年月日支付全部货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分期付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货款全部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2 年月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 计人民币元,大写。
2.3 年月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 计人民币元,大写。
3.预付款条款:。(如无此项请划去。)
4.其他约定的付款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需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供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需方若未按第六条第2 款在规定时间内付款,须承担下列第 项违约责任。
2.1 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2 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3.供方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需方违约拒收产品或在验收期间保管不妥造成产品损失的,需方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日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供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定下面 种方式解决:
a、申请仲裁。
b、依法。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a、上海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c、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
民法院依法: a、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b、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c、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d、交货地人民法院。
e、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
1.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承诺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选定的打√,不选的打X。)
1.1 营业执照
1.2 税务登记证
1.3 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须符合gmp 要求)
1.4 印刷许可证
1.5 检疫证明
1.6 产地证明
1.7 每批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1.8 有关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1.8.1 绿色食品认证书
1.8.2 有机食品认证书
1.8.3 产品质量标准文本
1.8.4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1.8.5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书(haccp)
1.8.6 质量安全认证书(qs)
1.8.7 供需双方约定的其他
2.需方应向供方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承诺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选定的打√,不选的打X。)
2.1 营业执照
2.2 税务登记证
2.3 组织机构代码证
2.4 其他
3.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履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5.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购货单位(需方):
(公章)
委托人:(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合同签订地:
供货单位(供方):
(公章)
委托人:(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根据xx工商[2005]380号《关于做好2006年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工作安排如下:
为确保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xx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xx、xx担任。领导小组成员:xxx。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注册登记科。
一、关于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企业年检的时间、范围:
根据市工商局通知精神(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知),2005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将推迟进行,预计于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请各工商分局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有关安排待市局决定后将另行通知。凡2oo5年12月31日前在区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性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私营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包括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应参加2oo5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工作。企业应凭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到登记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企业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报送年检材料。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
㈠、验照范围和时间
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昆明市盘龙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须于20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前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验照贴花手续。
㈡、验照的工作要求
1、为做好2006年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工商分局要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做好验照的各项准备工作,精心安排、统一布置、认真落实,确保2006年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分局要结合2006年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严把前置许可审查关,对各类涉及前置许可或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要严格审查各种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特别是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业和领域,更要作为审查的重点。凡属于前置许可或专项审批各类许可证失效或过期的,要强制要求变更经营范围或予以吊销。
3、在验照工作中,应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进行认真审查核对。通过验照及时纠正各种登记失误。
4、2006年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必须按市局的要求,统一从2004年市局信息处下发的“个体工商户换照程序”中进行数据录入,“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中的验照功能不再使用。
5、各工商分局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统一验照;对农村、边远山区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时通知集中,上门服务验照的方式开展2006年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
6、各分局在验照工作中,要与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私营企业协会(分会)紧密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私营企业协会(分会)的宣传、组织、协调作用。
7、在验照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总局六条禁令》和《云南省公务人员八条禁令》,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纪律,严历查处,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8、在验照工作中,各分局应结合xx工商[2005]93号《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认真清理经济户口。如果在其经营场所(住所)有门头字号、店堂牌匾的,应在企业名称栏后以括弧的形式记录其门头字号、店堂牌匾的简要内容。
9、验照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对未参加换照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清理,做好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名单上报工作。
㈢、验照的程序:
1、在验照工作中,由受理人员受理后,应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进行认真审查核对。
2、验照期间,对字号名称不规范的,由受理人员要求经营户按规范的名称填写变更登记表,变更为规范的字号名称。“字号”变动的需查询、核准后予以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验照和变更同时进行。变更时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上记载有开户情况、刊刻印鉴情况的,须按原记载事项重新注明清楚。
对经营场所的审核,由受理人员在经济户口中核对;经济户口中没有记录的,交由管段巡查人员核实。
3、凡经营项目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资质证)和专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必要时可查验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须注明“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签名及提供时间,下同;
4、对委托经营者以外来办理验照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5、凡材料齐全、验照通过的,由受理人员在《营业执照》正本左下角、副本“年度验照”栏内各粘贴一枚“验照”标识;
凡材料不齐全的,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经营户。
6、验照资料的统计与录入由受理人员负责。
7、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后,失去经营场所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个字(2000)第319号文的规定办理。即按“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经营场所,并在6个月内未找到新的经营场所的,按自行停业处理,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执行。
8、超过验照期限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分局核实其是在“继续经营”还是“查无下落”。如是“继续经营”的,由工商分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如是“查无下落”的,由工商分局将其名单(含名称、经营者姓名、注册号、经营场所)统一报局企业个体注册登记管理科。由企业个体注册登记管理科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9、区划划入后仍未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在验照中,应查明原因后,视情况将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换发为我局的《营业执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㈣、验照有关注意事项:
(1)、医药类(含药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发、零售,一次性医疗用品)须有卫生部门(许可证);
(2)、食品生产、经营类须有卫生部门(许可证);
(3)、娱乐类(含桑拿按摩、美容美发)须有消防部门(意见书)、卫生部门(许可证)、文化部门(许可证);
(4)、旅游类(含旅行社、宾馆、酒店):提交旅游管理部门(许可证)、消防部门(意见书)、卫生部门(许可证)、公安部门(涉外、特行许可证);
(5)、出版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销售,印刷)须有文化部门(许可证);
(6)、危险物品(含烟花爆竹的生产、仓储、运输、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化学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易制化学物品的销售管理)须有公安部门(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7)、成品油(含批发、零售、仓储)须有消防部门(意见书)、商务部(厅)审批手续;
(8)、非煤矿山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矿许可证》;
(9)、公众电脑、电子游戏室须有消防部门(意见书)、文化部门(许可证)、公安部门(审核批准文件)、卫生部门(许可证);
(10)、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应提交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其他如经营(或种植)苗木、种籽、农药等,需前置审批的,并提交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斟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 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其中参加投标的,必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注册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二)提供劳务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县以上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登记注册一次。
五、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的营业范围,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根据该企业等级和曾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情况核定。外地建筑企业应按企业等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经营。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筑业主管机关和公安、工商、环境卫生、劳动、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经批准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外地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管理费:
(一)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按工程造价总额的6‰缴纳;承包安装工程的,按人工费8‰缴纳。
(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
(三)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国建筑企业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按劳务费6%缴纳。
九、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建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停工,并对发包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没收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十、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
1、身份证;国籍[]编号[] ()
2、营业执照;编号[]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1、身份证;国籍[]编号[] ()
2、营业执照;编号[]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上海市_____区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一九九年月日于上海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 (编号: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