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3 21:21:4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宅基地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男,汉族,XX县桃洪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2022
XX村村委会:
我叫XX,XX年5月出生,是XX镇XX村二组农民。由于现住房屋是19XX年前后父辈修建的简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又无新的地方可去,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北张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2022
开阳县国土局:
米坪乡土地所:
我是 村 组村民 , 年 月出生,婚否 (是
/否),全家口人,现有住房处、面积 , 需申请在 村 组占 地(田/土/原有旧屋基/其他)修建住宅,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签字盖章 : 时间:
城建部门意见:
城建部门签字盖章 : 时间:
农村宅基地房地产登记发证所需资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换证的登记发证
l、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4、契税收据
5、宅基地勘丈图
6、宅基地户地图(一式2份)
7、房屋分层平面图(一式2份)
8、墙界表
9、审核表
二、拆迁、翻建、拆建、加层、建围墙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市、区、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用地指示及附表一式2份(复印件)
2、村(居)民原房,新建房屋平面示意图(复印件)
3、竣工验收证明
三、宅基地房屋析产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l、镇土地管理所分户证明
2、房屋析产公证书
四、宅基地房屋买卖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镇土地管理所对宅基地变更的批准文件
2、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五、宅基地房屋继承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镇土地管理所对宅基地变更的批准文件
2、继承证明文件及继承公证书
六、宅基地房屋赠与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赠与书及公证书
2、遗赠的提供遗赠证明及遗赠公证书
七、宅基地房屋其他转移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l、其他有关相应资料(复印件2份)(如:离婚发生变化的离婚证书或离婚协议书)
2、房屋分割协议书、公证书
具体操作顺序:
由各村委组织人员勘丈、制图、计算、初审,村民填写申请表、墙界表,送镇土地管理所复核复审后(一式2份)一份送区财政申请契税减免及对房屋赠与、买卖,经估价所估价后,办理完税。另一份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权证科审查,经局领导批准。缮证后在领证窗费领证。
收费项目及标准:发证登记费100元,勘丈及资料费50元,印花税5元,合计155元。
工作时限:资料齐全经复核,以村为单位审批,分批报上级审批,以100户计算为2个月工作日。
集体单位房地产登记发证需资料
1、计委项目批文(复印件2份)
2、土地批文及附图与土地使用证(正本)(复印件1份)
3、用地批准书(正本)和(复印件1份)
4、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建筑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2份)
6、申请书
7、墙界表
8、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委托书、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契税收据
11、建筑面积计算表
12、审核表
13、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编制的电子地籍图(2份)
14、竣工验收报告单(复印件)
15、单位总平面图
16、区房屋土地变更会办单(户名变更者要)(2份)
17、具结书(89年7月15日以前房屋建筑执照补办直办者)
18、情况说明(情况复杂需要说明的)
19、纳税申报表(区财政局办理契税交上述资料2份中1份)
1、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2、另外,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3、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确定和争议的处理。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含镇,下同) 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 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一)农民(含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下同)之间、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下同)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处理;
(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或者市人民政府处理;
(三)争议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尊重合法契约;
(三)兼顾历史与现实;
(四)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二章 土地权属确定的依据
第八条 下列文件或者证明应当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人民公社或者乡人民政府对农民新建、翻建房屋用地的批准文件;
(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经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征用、划拨、占用土地的文件;
(三)《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乡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用、划拨、占用土地的文件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 依法签订且已经生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 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权属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第九条 下列证明、协议文件,经乡人民政府或者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其合法、真实后,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的农村宅基地证;
(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者土地调查的有关资料;
(三)租用、抵押等用地契约;
(四)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五)房产登记证;
(六)房屋买卖契约;
(七)解放后没收敌伪房产以及与土地有关的资料。
除前款规定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证明、协议等有关资料,也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第三章 集体土地权属的确定
第十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下同)的规定确定。自《六十条》施行之日(1962年9月27日)起,至《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82年2月13日)止,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动的,按照变动后的状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一)行政区划调整时调整了土地权属;
(二)村、队、社、场合并或者分立;
(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四)因非农业建设、农田基本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
行政区划调整时,土地权属未调整,一方农民集体土地在另一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但经双方同意调整土地或者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可以按照调整后的状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一条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含院落占地,下同),自其施行之日起至《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1987年1月1日)止,未经拆迁、改造翻建的,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民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当地政府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按照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农村实行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确定给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三条 乡、村兴办企业、事业和农民个人建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属于使用者。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发生房屋买卖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者。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连续使用已满20年,并且在此期间一方未要求返还的,土地所有权属于使用者。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集体土地作为投资与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联营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使用权属于联营单位。
第十七条 城市市区内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现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使用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使用权属于使用者。
第四章 国有土地权属的确定
第十八条 《六十条》施行前,全民所有制、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含农村实行合作化前属于个人所有的土地),《六十条》施行后未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十九条 自《六十条》施行之日起,至《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之日(1982年5月14日)止,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使用单位:
(一)签订过土地权属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二)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四)安置了该农民集体劳动力或者给予一定补偿的;
(五)用地单位原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后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将建成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者。
第二十二条 通过解放初期接收或者《六十条》施行前以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筑物产权所有者或者附着物管理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已满20年,并且在此期间未要求返还的,其土地使用权属于现使用者。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依法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含征用后未进行非农业建设并暂由农民耕种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使用权属于开发利用者。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者。
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开发国有土地,能够划清界线的,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无法划清界线的,土地使用权共有,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积所占有的比例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建筑物产权所有者。
第二十八条 依法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抵押权人。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法律另有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章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简称政府,下同)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或者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工作单位);
(三)争议土地的地址;
(四)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事实和请求;
(五)有关证据材料及其来源。
第三十二条 政府收到申请书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附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人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而被申请人确属侵权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予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在调解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专用章。
调解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或者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或者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陈述的土地权属争议的事实、证据;
(四)作出决定的依据和决定内容;
(五)不服决定的复议、起诉期限。
决定书应当加盖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专用章。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各个历史时期违反当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处理后,再依照本办法确定土地权属。
公证复查申请书一:公证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陈志忠,男,汉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李美英,女,汉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陈卫东,男,汉族,20XX年7月10日生,个体户,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20XX年初,芒市华侨农场进行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农场退休职工陈志忠、李美英及其儿子陈卫东共同划得宅基地一宗,该地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 .陈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不了解,儿子陈卫东又远在广东佛山工作,有关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续都由女儿陈卫军出面帮助办理。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其父母家陈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陈卫军随即用车子将两位老人陈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其内容是陈志忠、李美英将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 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所有,公证书字号为(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该《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公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第一、陈志忠、李美英无权赠与,赠与合同无效,公证违法。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书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的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赠与人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得的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 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登记,还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无权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该条第2款第(4)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证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当事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该条第2款第(6)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显然,作为"赠与人"的陈志忠、李美英没有提交、也无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证。州公证处依法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事实上办理了,当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和公证是陈卫军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陈志忠、李美英和公证处办理的,并非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卫军得知农场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农垦路东段改扩建相关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之机,即召开家庭会,议题主要是:陈志忠、李美英将危房改造所得的158.2 宅基地、农垦路延长线120 老宅基地政府拆迁补偿安排的新宅基地、搬迁补偿费都归给陈卫军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陈志忠、李美英和陈卫军共买,房子由双方共同建盖。土地和房子产权都归陈卫军所有,陈卫军负责陈志忠、李美英的养老等。因父母、女儿和儿子三方对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盖、产权归属、老人赡养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未达成协议。之后陈卫东即回广东佛山,陈卫军就将家庭会所谈的事项写成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拿到陈志忠家里,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上签字。李美英说:"家庭会没有开成(功),现在陈卫东又不在家,协议写的是什么,我没有文化晓不得,你叫我们签字我不签。"陈卫军就叫陈志忠代李美英签了字。然后,陈卫军又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书上按手印,因家里没有印泥,陈卫军说:"手印我去按,你们认着。"李美英说:"你要按是你的事,我们是不认。"陈卫军按了手印后,连同另一份协议寄到广东佛山给陈卫东,电话告诉陈卫东说:"父母已经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陈卫东看了后,认为协议内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见,即在协议上签了字,将协议寄回芒市给陈卫军。在两份《家庭财产协议》中,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志忠、李美英,乙方为陈卫东。另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卫军,乙方为陈卫东。两份协议内容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姑且不论,协议都涉及陈志忠、李美英,陈卫军和陈卫东三方的权利义务,而两份协议都只有两方当事人签字,协议无效。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之间没有协议关系,协议的内容对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都没有约束力,陈卫军依协议无需承担"约定"的赡养责任,也不能得到所"约定"的财产。再说,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陈卫军说:她负责父母养老,父母把所得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给她,这不能作为条件。
陈卫军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曾对陈志忠和李美英说:"土地手续我来帮你们办、房子我来帮你们盖,叫你们签字就签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们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陈志忠、李美英家里,对其父母亲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办理手续。"随即用车子将我们两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公证书字号(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陈卫军拿着土地赠与合同书和公证书,假借陈志忠之名向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潞国用(20XX)第0000176号。
20XX年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谈到盖房子的事,陈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陈卫军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宗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她名下了,陈卫东也才知道陈卫军寄到广东要他签字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父母并没有同意过,协议书上签字、手印有假。陈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产权证一定要办成他们的名字,陈卫军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纠纷。
陈卫军为达到占有申请人土地和房产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动召开家庭会,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自明,家庭会没有达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写了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欺骗申请人陈志忠、李美英签字,又将协议寄到广东佛山骗取陈卫东签字,直到最终把申请人的土地和房产变成她个人的财产。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是陈卫军以欺骗手段骗取申请人和公证处办理的。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原则,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到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至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界限确认以全国第一次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点,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方向,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重新签订边界协议书,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以1:5000或大于1:5000比例尺为基础图件,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依据。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林场和其他国有土地,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界线,未土地登记发证的按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或实际使用范围认定界址,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土地权属界线。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各村委会组织对二调图件实地丈量,核实土地长宽尺寸及面积,对存在问题的宗地由专业作业单位进行更正。村庄地籍调查图件比例尺采用1:500。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设立机构。市政府成立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
2、制定技术细则。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借鉴外地经验,在试点基础上制定《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技术细则》。
3、制定土地确权的有关政策规定。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土地确权的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市集体土地确权办法》并组织施行。
4、收集资料。复制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收集1:10000或1:5000基本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画图。设计印制有关的调查表格及登记表格。
5、编制经费预算。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测算标准及说明》,参照外地工作经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所需工作经费进行科学测算,编制经费预算。
6、选定专业作业单位。为保证工作质量,将通过公开标,选定专业作业单位,完成调查测量及数据入库,确保按时完成调查和发证任务。
7、搞好培训。选择3-5个村进行工作试点,采取以干代训的办法,对镇(街道、区)、村、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操作办法,取得工作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开展。
(二)实施阶段
1、通告。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关于我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内容包括:确权登记发证范围、期限、登记区划分、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其他事项。《通告》同时在各行政村张贴。
2、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各镇(街道、区)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与组织落实,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各村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作为指界人,按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权属界线和走向,与专业测量人员实地勘测定界,现场设置界标,埋设界桩;村与村未签订土地边界协议的,以实地共认界线勘测定界,同时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工作。跨镇村土地边界的现场指界,由镇(街道、区)工作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各方共同出席指界,完成图件和协议书盖章确认工作;跨县市有关村土地边界的现场指界,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安排。出现土地争议的,经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实测争议土地范围,单独绘图统计造册。
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由各村委会负责组织完成权属和界址认定、宗地长宽尺寸及面积复核、资料的收集审查和指界人的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只测量上图、统计造册。
指界人应按要求进行现场指界,完成权属和界线的确认。未出席指界的,以到场指界一方指界结果为准,未出席指界的一方要求复核的,勘测定界费用由其承担。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及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采用解析法(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坐标,个别可采取图上量算或数据库求算坐标。
3、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设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4、编绘宗地图、土地权属界线图、地籍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确权登记。登记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土地登记,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6、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初审意见,按土地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
7、审批和颁发证书。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颁发证书。
8、切实做好对有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镇(街道、区)负责调处本辖区集体土地的争议,对协商调处不成无法确认权属边界的土地,单独绘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认权属的一并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维持现状,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只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
(三)总结验收阶段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总结。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镇(街道、区)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总结检查报告提报市国土资源局。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内业计算和成果、登记发证、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编制等步骤进行质量评价。达到要求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初验,通过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五、工作成果
1、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2、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3、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的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区)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征地宗地﹚及国有土地的权属面积汇总表。
4、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查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5、数据库成果: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局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完成专业作业单位的投标工作;各镇(街道、区)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落实,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加大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使用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质量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区)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资料全面、完整和规范,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好的经验作法予以推广。
第二条凡在我市*、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具体承办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事务。裁决受理、审理、调解、裁决决定书制作及有关文书送达等均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直接办理。
第四条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其落实的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和处理与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复议、诉讼相关的群众和社会稳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可以进行专家会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负责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专家库,成员由行政裁决、拆迁管理、法律研究等领域专家中担任。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中遇有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需会审的,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从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会审小组进行合议。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履行裁决职责。
第七条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四)被拆迁房屋调查情况登记表;
(五)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测算明细表;
(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当事人或证明人的签字);
(八)未达成协议原因及情况说明;
(九)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裁决机关收到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提供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期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裁决机关受理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予以确认。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者拒绝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一条拆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并加盖印章。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期限;
(六)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二条裁决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裁决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直接送达。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或由该法人、该组织负责签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指定代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裁决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受送达人所在街、村、组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后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裁决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人可以通过邮局将裁决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即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由送达人从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并标明为何种裁决文书,以受送达人在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指送达人以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电视等媒介予以公布的方式将裁决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通常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的送达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送达人员必须为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指定或委托人员,其他人员无权送达。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
(一)拆迁当事人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有争议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以及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协议纠纷的;
(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五)拆迁当事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的;
(六)拆迁当事人对征地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七)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对被拆迁人的拆迁奖励期限未满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量未达到被拆迁总量70%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被拆迁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被拆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裁决必须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的;
(五)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
(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裁决机关申请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当事人主体资格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六条裁决机关在向被申请人送达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后10日内,被申请人没有提交答辩,书面催告后5日内,仍然没有提交答辩的。裁决机关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第十七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江南八区范围内,按照《*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规定已领取《*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开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拆迁项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仍按照宁政发〔2004〕93号文第八条规定由所在区政府裁决。
第二十条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的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事项,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实施。
一、目标任务
在原有土地登记发证、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全面完成本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年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月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镇、街道办事处与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三、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359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9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7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46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78号),《省土地登记办法》,《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发〔〕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政办字〔〕103号),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12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四、工作原则
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认真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涉及全部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和镇村企业等相关土地权利人。
(二)依法依规原则。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三)申请审查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所调查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复审并公示后,依法登记发证。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不健全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所有权;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供资料和现场指界等相关义务。
(四)便民高效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联合现场勘查测绘,就地解决实际问题。为方便权利人申请登记,各镇、街道办事处可在各便民窗口设立专门的调查登记机构,专项负责此项工作,也可在各国土资源所设置登记窗口受理登记申请,为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供便利条件。要及时将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的知情权。
(五)和谐稳定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稳妥推进,及时妥善处理权属争议问题和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权属争议,要做好说服工作,维持土地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1.设立机构。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科学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
2.拟定方案。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上报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前期准备。全面搜集整理1:5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各类图件资料,购置开展工作所必须的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印制调查表格,购置登记证书等。
4.培训人员。结合实际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现场指界、GPS定位技术操作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现有技术优势,保障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实施阶段
按照通告、地籍调查、登记申请、初审和公告、审核审批、颁发证书、资料归档和登记信息整理入库等工作步骤,合理安排,压茬进行。
1.通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地籍调查。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调查确定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
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工作。
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3.登记申请。登记申请人按照土地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4.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5.审核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6.颁发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
7.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
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8.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总结检查阶段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分段实施、整体汇总的方式进行。年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年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年月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检查,整体检查汇总工作于年月完成。
六、组织形式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规划局、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公路局及各镇、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责任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市财政局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市农业局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市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规划局、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公路局等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开展有关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承担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落实工作,发动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权利人申报权利,组织权属调查,协调权属争议,动员权利人履行指界、签字盖章等法律手续;各村委会负责组织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助国土资源所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七、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层层发动。市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要充分发挥新闻主力军的作用,积极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强化管理,确保质量。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管理,认真执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129号)中提出的技术质量要求,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规范。建立专项工作进度统计、汇总、通报制度。
(三)统筹安排,保障经费。要统筹安排,切实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用。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资料、图件等成果资料,实现土地调查数据库与土地登记信息数据库的整合互补。加快村土地调查工作进度,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基础资料。
(二)强化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规范登记行为,提升规范化水平。登记要件及土地证不规范的,及时完善;对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登记;对登记客体灭失的,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严防错登、漏登现象发生。严禁弄虚作假,乱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