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22 0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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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16.82 文献标识码:A
食品是维持生命继续运行的重要元素,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能够极大的影响公民工作的积极性以及社会的稳定性,每一个健康的公民对于干净的食用产品都在不断的追求当中,近几年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反映出来,一部分食品添加不该添加的有毒成分,一些食品虚夸营养成分,浪费资金,更有甚者采用变质材料投入食品加工。这些问题在短期影响到人身的安全,长期下来将导致整个食品行业的信用度下降,国内人员对于国家的向心力受到影响。
1 食品质量
食品质量,是指食品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包括食品的外观、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安全卫生等[2]。食品质量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1 食品的特性
食品特性指食品本身固有的,可以相互区分的各种特征,如外观特性、内在特性、适用性、质量特性等。外观特性包括大小、粗细、长短等形态,黑白、黄绿、青红等颜色;内在特性包括老嫩、口感、纯度等;适用性包括使用范围、食用方法、食用条件等;质量特性包括营养成分、保健性能、保质期限、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食品的特别性质应当从人的感官入手,察觉,听,看,闻,尝,触等可以有效识别不同是食品,此外,一些食品的辨别较为隐秘,是只能通过机器来进行的,例如酒精的成分,同样是白色的牛奶是纯还是稀,一些食品通过语言性的描述能够区分差别,而另外一些食品描述较困难,需要专业语言的了解,为了让公众能够知道食品的成分,往往将构成食品的各种添加成分也标明在包装袋上,并说明量的多少。
1.2 对食品的要求
食品消耗者和社会评价方面对于食品有显性和隐形两方面的要求。评判与了解方法也多种类。显性要求体现在对产品质量的明文规定,对于加工环境,生产过程,流通时间,保质期限等落实到文字和公告上,政府和相关单位通过检查,和强制力对这些文字和公告给予严格执行达到净化市场,满足人民大众的需求的目的。隐形期望的概念主观性和意愿性较强。是人们对于一些非硬性规定的食品要求的反应,可能根据不同的消费群体和消费喜好有着不同的特点,经过长期的时间沉淀形成的经验型的东西,产品供应者根据消费者的长期认知将有所特别注意,将消费者的需求放在首位,作为赢得市场的主要条件,所谓求新求异也是有一定客观条件来作为支撑,满足了消费者的若干心理追求。
1.3 满足消费者的程度
食品是否能够获得认可应当从隐性和显性两方面做出评价。一方面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生产的必要流程,并且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主观需求。但是对于质量,是一个明确的非主观因素,它的各项指标是有明确规定的,达到目标则质量合格,否则就是非合格品。所以,产品的质量合格与否是针对于显性因素来说的。不能从主观爱好来说明质量是否过关。
2 食品安全性
食品安全性是食品质量的基本要素。食品的安全性,就是要求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的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应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对它的充分理解应该注意2个方面:一是对危害人体的界定。这种危害应包括消费者急、慢性毒害、感染疾病,危及消费者及其对后代的隐患。
安全是质量的绝对充分条件之一,所谓安全,就是食品应当符合入口要求,无毒副作用,不能够对人体产生损坏甚至致命,要理解这一概念可以从下面角度分析:对无毒无害的界定。这是一种会对食品产生潜在危害健康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或状态。随着人类社会和现代科学的发展,一方面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不断被发现,另一方面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发现原本被认为“清洁无污染”的食品中也广泛存在着极微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因此,从食品安全性的内涵和外延来看,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食品的安全性越来越不是一个能够简单、明确判断的事情。
美国学者Jones建议应该区分绝对安全性与相对安全性2个不同的概念。绝对安全性被认为是指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不过,由于在客观上人类的任何一种饮食消费,甚至其他行为总是存在某些风险,绝对安全性或零风险是很难达到的,尽管这是当代环境威胁加剧条件下普通消费者追求的目标。所谓相对安全性就是一种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量情况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实际确定性。任何食物成分,尽管是对人体有益的成分或其毒性极低,若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当,都可能引起毒害或损害健康。如食盐摄入过量会中毒、过度饮酒伤身体等。饮食的风险不仅来自生产过程中人为施用的农药、兽药、添加剂等,还大量来自食品本身含有的天然毒素。过度偏食可能使食品中某些化学成分在人体超量积累达到有害程度。某些食品的安全性又因人而异,如鱼、蟹类水产品经合理的加工制作及适量食用,对多数人是安全的,但对少数有鱼类过敏症的人可能带来危险。食物中某些微量有害成分的影响,也往往在对该成分过敏的人群中表现出来。以上说明,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取决于制作、食用方式是否合理,食用数量是否适当,还取决于食用者自身的一些内在条件。
食品绝对安全性与相对安全性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一方面是消费者,另一方面是管理者、生产者和科技界主流派对什么是安全食品在认识角度上的差异。前者要求对他们提供没有风险的食品,而把近年频繁发生的安全性事件归因于技术和管理的不当。后者从食品构成及食品科技的现实出发,认为安全食品并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食品,而是在提供丰富营养和最佳品质的同时,力求把可能存在的任何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可以认为,这2种不同的概念既是对立的,又是互补的,是人类对食品安全性认识发展与逐渐深化的表现,从需要与可能、现实与长远的不同侧面,概括了食品安全性比较完整的含义。
食品安全性的把握是与国家发展之间相紧密联系的,食品的安全是公民身体健康,拥有充分的体力和脑力参加劳动的必备标准,进而能够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离开了健康,则其他工作都无法达到。入口之物的健康安全是每一个公民的强烈追求,也是一个社会步入文明礼仪之邦不能缺少的因素,是其他工作运行的基础条件,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是对人民大众生命的关怀相联系的。这是国家步入成熟社会的标志,消费者的满意也是保证食品行业能够进一步发展、维持生命活力的最主要保证,每一个生产者都要带着这样的意识进入食品生产过程。
参考文献
[1]陈丽华,李光宇,王世琨.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现状分析[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1):47-49.
关键词:食品安全 质量管理 认证体系
对食品行业来说,只有制定了完善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各项规范的有效运行,最大程度地实现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指标,生产出合格的各种产品,经严格检验以后再投放市场,才能维持企业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为顾客提供合格、满意的各种产品。从当前的情况看,HACCP体系认证在食品生产企业中也得到了普遍实施,但是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还不是很理想,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还不是很明显,不能够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对管理体系进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保持在刚成立时的管理状况,这大大制约了企业的发展。面对当前的严峻形势,我国的食品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努力搞好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食品质量的管理。
一、要加强各个管理体系之间的融合
各管理体系之间的融合是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关键,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并下工夫做好。一个食品企业,要想进入市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满足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符合食品出口企业卫生备案制度等一系列的要求,与此同时,要建立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卫生质量体系、HACCP体系等。但是我们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管理体系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把它们互不衔接起来,程序文件不能相互引用,造成管理成本的增加。
我们在食品加工企业中建立和运行这些管理体系,目的是保障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符合安全卫生的标准。食品的安全卫生是食品质量的重要方面,但是合格单产品还要在数量上、产品规格上、产品的外包装等方面满足一定的标准,我们加强各管理体系的融合,就是要在节约管理成本的前提下,让产品的各个方面都达到要求。同时,管理体系的融合、管理手段上的衔接,不仅可以形成方便适用、控制有效、满足多个标准的程序文件,而且使操作人员能够更方便地使用各种质量记录,以便达到个管理体系的高度融合。
二、要有效控制原、辅料
食品生产企业有效控制原辅料是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重要环节,这些原料是否安全,质量如何基本上也就决定了所生产产品的质量,没有原辅料的安全卫生,就不可能生产出安全卫生的、符合质量体系管理要求的产品。大多数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虽然突出了原料的控制,但是,在对辅料的控制方面往往重视程度不够,在建立有HACCP体系的企业中,虽将原、辅料的验收作为关键控制点来控制,但与供方评价等控制措施联系又不紧密,造成原、辅料的控制有效性不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原、辅料的控制:
1、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体系,为产品能够从成品追溯到原、辅料提供必要的依据;
2、全面做好原辅料供货方的评价,我们说的全面评价,就是要对供货方的法律意识,主要是与提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他们遵纪守法的情况,同时,还要详细考察他们的生产情况,深入了解他们的生产水品、技术手段、供货保障能力,除此以外,社会上对供方的评价也可作为我们选择供货方的参考,重点查看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者是注册厂,养殖场有备案记录和凭证等;
3、在产品采购产品方面,应该制定严格的检验和验证制度,规定原、辅料质量控制的标准,重点做好农残、药残的化验和控制,把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控制在安全的范围之内;
4、原辅料采购回来以后,要妥善保存,根据产品特性控制好温度和湿度,并采用合适的材料进行包装,避免发生变质或者受到污染。
三、加强员工卫生知识培训力度
员工的卫生知识会直接影响到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做好员工卫生知识培训是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保障措施,因此,我们应该在生产前和生产过程中,下大工夫做好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在员工卫生知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让他们自觉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管理当中。更加重视食品加工过程中卫生控制要求的培训,强调个人卫生习惯和企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使员工的行为及各方面的指标达到《食品卫生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视频在生产过程中,各项标准达到要求,才能使所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高质量的。
四、注重生产设备的养护和更新
生产设备是生产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硬件,是产品的紧密接触者,生产设备的质量和运行状况对所生产的产品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强硬件设施的维护,对设备进行及时的保养和更新,涉及到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我们食品生产企业不仅要在建厂的时候选好厂址、做好厂区内规划,采购符合生产要求的各种设备,而且要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地养护和维修设备,根据生产需要调整各硬件之间的布局,使之更有利于生产,在综合官方要求、顾客需要、生产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把各个硬件调整到最佳状态,满足实际需求。坚持不断完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对设备的合理布局、供排水设施、加工设备等硬件设施要有专人负责。
五、严格做好企业内部审核管理
有效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是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捷径,我们一定要认真搞好,保证其实效性,不能把“内审”作为一种形式,被动地完成,要通过“内审”活动提高产品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同时寻求改进企业生产水平的机会。在内审这个方面,要最高管理者主持、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按照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对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进行定期的、系统的评价。这种评审可包括考虑修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需求以响应相关方需求和期望的变化。因此,内审和管理评审对于质量体系持续改进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是关系消费者使用安全的特殊产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使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改进是不断满足顾客需要的一种能力,而这种有效的改进是建立在其产品安全、卫生基础之上的,企业管理者对上述问题的关注将会有助于提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能力。
六、结束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的安全问题,作为生产企业,为客户提供合格、安全的食品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因此,食品生产企业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责任。我们必须从管理体系、人员素质、硬件设施等诸方面进行严格控制,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才能避免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恶性时间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吴志伟,浅谈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中国检验检疫,2010年03期.
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与监测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及问题。现阶段我们国家主要表现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分为三种类型:①在食品生产的过程当中所使用的添加剂过量超标,生产厂家的目的在于使食品在保质期方面能够得到延长,并且还能够使食品的色香味方面更加的诱人提升销售量,进而过量的在食品当中添加各种外加剂;②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类大型化工厂被人们建设起来,但同时工厂生产的过程当中排出大量的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并且由于化工厂基本都建设在远离城市的边缘开阔地区和河流附近,这就直接的对农田和水体资源产生了污染,导致了生产食品的原材料受到污染;③在食品M行加工和运输当中所出现的生物毒菌污染问题,这个问题是因为食品加工的技术水平较低及在储藏和运输当中所采取的措施不当所导致的。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性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主要内容包括六大部分:①对食品当中能够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元素的数量进行严格的限制;②对食品当中所使用的添加剂种类,使用范围及数量进行规定和限制;③对食品进入市场的质量标准进行严格的限制;④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方式方法进行限制;⑤对食品的有关标识和说明书进行限制;⑥对所生产的食品适用于哪类人群和成分进行规定和限制。
食品检测。食品检测就是以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为依据,对食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进行检测,一般情况下对会用相关的食品检测设备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对食品进行安全检测;食品检测的操作方式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是食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基本前提,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制度有出场检测制度,生产许可证检测制度及委托检测制度和随机抽样检测制度等。
对食品质量进行安全检测的目的。对食品厂家所生产的食品质量进行安全检测的目的是:能够对食品的总体安全质量状况进行了解,内容包括食品当中是否含有污染物质和潜行病菌、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质量的相关标准规定,有助于推动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另外还能够及时的掌握目前市场当中食品安全的整体状况,获得重要的食品检测信息和数据;最后做为食品安全监测机构的责任就是向社会的全体消费者公布食品安全的有关参数,让消费者放心;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的状况
现阶段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已比较完善。我们国家在经过多年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过程当中,对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直到目前,我们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具体体现在食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数量逐渐的涨,食品质量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不断提升,质检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组织结构体系逐渐被完善,总之,现阶段我国已具备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和环境。
目前我国的食品质量检测与监督工作得到了有序的开展。我国在具备了较为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基础上,食品监督工作也得到了切实有序的展开;政府设立了众多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机构和部门,同时也对各部门的具体责任给予了明确的划分。
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与监测体系当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食品的出厂检测制度得不到切实的落实。出厂检测是食品从生产厂家进入市场之前必须执行的一种产品合格性检测;但是,据有关资料表示,部分生产厂家尤其是那些中小型的生产厂家当中30%都不具备自行检测的技术能力;因此往往就忽略了这一必要的食品检测程序。
1.1化学物质对食品的污染。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农民对于食品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我国的农业生产过程中也逐步的使用了大量的化学药品,这就导致了我国农产品农药残余量严重超标的问题出现,从而对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产生的严重的影响。另外,在我国的食品工业中,作为最常用的辅料之一的食品添加剂也经常会出现超标的问题,当食品添加剂超标时就会影响到人体的正常新陈代谢,甚至还可能会导致癌症的发生。可见,在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到污染,如没有严格的进行控制,那么食品的安全性就会大大的降低。
1.2有害微生物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影响。有害微生物对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也有着严重的影响,在我国卫生部所的相关文件中,我国每年平均要出现超过200起的食物中毒事件,而其中60%以上的原因都是微生物的感染。在众多的有毒有害微生物中,有会引起人体中毒的有害微生物,如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及致病性大肠杆菌等病菌,也有会引起人体和牲畜共同发病的有害微生物,如猪水疱病毒、口蹄疫病毒以及狂犬病病毒等细菌。这些病毒如果长期的存在于人们可能食用的食物中,它们就会与油脂发生氧化反应,从而产生对人体有害的酮和醛等物质,并且还可能产生黄曲霉菌等有害微生物,严重的影响人体的健康。
2我国食品质量全面管理的对策
2.1食品生产企业应高度的重视其技术研发工作。食品的加工过程是一个包含着众多环节的复杂过程,如干燥、杀菌、分离、熏制、发酵、烘烤以及清洗等多个环节,并且其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具备完善的加工工艺和技术,只有确保了每一个环节的质量都过关,那么所生产出的食品质量才能合格。因此,要想进一步的提升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首先就要保证食品的加工质量,同时还应不断的完善企业的操作水平和生产技术,不断的更新自身的核心技术,才能在行业中取得领先地位。现阶段,我国在食品生产技术的研发工作中已经逐步的加大了投入的力度,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产业的技术水平却相对落后。
2.2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工艺质量的检查和控制工作。要想建立完善的全面质量管理的模式,还必须严格的检查和控制食品生产企业的工艺质量,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做起:(1)应认真的填写食品加工和生产的质量记录,提高产品的可追溯性,发生问题时能够找到根源并及时的制定改正策略;(2)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在充分的考虑到生产中各个环节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编制质量控制工艺过程卡,同时应有专人负责填写质量控制工艺过程卡;(3)应严格的控制质量不过关的产品,防止二次污染问题的出现;(4)严格的执行样品的检验标准和监管标准。质量管理机构应具备足够的权限,同时可以检验和管理每一个环节的加工质量,真正的提高企业出厂产品的合格率。本文来自于《科技创新与应用》杂志。科技创新与应用杂志简介详见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部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本市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市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本市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第十九条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条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第二十一条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证货证相符。
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经销商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的保健食品,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第二十四条食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仓储地点就地销售食品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餐饮业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十七条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
本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示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检测机构和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协调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或者会议涉及餐饮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接受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时,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食品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统一归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情况;
(四)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的其他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通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并可以依据检测结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实行快速检测的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快速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生产者的食品召回计划,监督召回过程。
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扣押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有关的进货凭证、出货台账、合同、账册、票证和单据等相关材料;依法查封、扣押不安全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场所。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未按规定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销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标识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产品、活禽、牲畜,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购进、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预包装食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没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或者未附有食品标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进口食品不能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不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或者未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
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的,没收相关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实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当将决定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六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分析;监管策略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people's health. Current, our country food source to safety and health status and food processing, production safety situation is worry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it is the main investment goods,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sales link exists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food safety standards, inspection system has not adapted to th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s not perfect. Food safety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method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consumer awareness of food safety; to perfect construction of complete and effectiv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food safety;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control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S201.6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满足数量需求,解决温饱问题,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随之凸现,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生长激素滥用和使用违禁药物及水产品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的污染等问题,已成为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不但影响人民的身心健康,还直接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已刻不容缓。
1.食品质量安全现状。
1.1食品源头安全现状令人堪忧农药、化肥的大量和不科学使用,造成了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中超量残留;兽药、复合饲料的滥用,造成抗生素、激素及其他有害物质在禽、畜的体内及乳制品、水产品中残留;重金属在农禽产品中超标、超量残留。化学性中毒已占我国重大中毒性事件的40%以上,如有机磷农药中毒、毒鼠强中毒、瘦肉精中毒等。
1.2食品加工、生产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劣质原料,如用病死、毒死畜禽加工食品;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超限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防腐剂“苯甲酸”及甜味剂等;非法使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如二氧化硫、甲醇、吊白块、三聚氰胺等;人为造假,牟取暴利。
2.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因素的分析。
2.1微生物污染、食品生产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影响食品安全和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导致的中毒人数最多,是影响食品卫生和安全的最主要因素。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2.2投入品供给、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存在着安全隐患从投入品供给看,滥用或不当使用农药、兽药等农药投入品,致使农产品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是导致不安全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像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另一方面,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从业人员甚至未经健康体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2.3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体系等方面存在不适应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体系不适应,许多食品安全的制度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亟待提高,绝大多数食品标准还属于非常具体的质量标准与卫生安全指标相混合的食品标准,造成监督困难,消费者也缺乏判断依据。传统式、突击式和运动式的抽查较多,监管检测工作不能全程化、日常化,检验检测的环节、对象和地域范围有限。检测机构数量多,分属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不同部门,缺乏统一的规划,监测数据不能共享,部门之间差异较大,影响检验体系整体作用的发挥。
2.4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近年来,我国食品管理和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不够完善。我国对食品企业的行政执法,主要涉及三个行政执法部门,即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卫生质量抽检方面,三家行政执法部门都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各自实施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卫生质量的抽检;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方面,对同一违法行为,三家行政部门都能分别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基层工作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
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3.1食品安全首要在于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在食品立法上还比较落后,标准体系也不尽完善。虽然《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若干生产、销售环节做了不少规定,但不少标准制约性不强,已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市场治理整顿的需要。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从田头到餐桌”的漫长产业链,很难靠一个监管部门“包打天下”。但是,传统的多头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效果并不理想,反而有可能导致“龙王多了不下雨,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尴尬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食品管理问题上必须按科学的发展观进行管理体制和监控机制的创新。
食品质量与安全属于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类别。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培养具有化学、生物学、食品工程和食品技术知识,能在食品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技术管理、品质控制、产品开发、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等方面工作的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根据国家学科分类,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属国家一级学科,与数学、物理、生物、天文、化工等基础学科属同等地位,具有多学科交叉渗透的特点,涉及化学、物理、生物、农学、医学、机械、环境、管理等多个学科领域。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食品;标准化;质量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TU277.1 文献标识码:A
1 标准化的原料生产,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首要条件
对于食品的质量有重要的影响的是原材料的质量,这是由食品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决定了食品的质量,所以要从源头上控制食品的质量,实施标准化作业,要做到如下几点:
1.1 完善标准体系的建立
对于农产品的质量要建立规范化的标准体系建设,对于农产品的标准要按照无公害的绿色产品来对待,从产地的环境到品种要求,从生产技术到加工技术,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体系来执行。
1.2 严格执行标准化质量体系
对于农产品的产地要有严格的标准要求,在选址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考察,看产地周围是否有污染源,对于产地的土壤和水源的质量进行检测,看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在对原料进行贮藏运输的过程中,要对温湿度和周围的环境有严格的限制,保证原材料的质量标准。
2 标准化的生产加工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
食品产品相对于其他产品来讲,对于加工制作的条件有严格的标准,加工制作的条件和规范的操作是保证食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2.1 环境场所的标准化。对于食品加工的场所要有严格的环境限制,严格按照卫生和防污染的相关标准布置。同时还要对加工场所周边的环境严格限制,避免污染源的存在。
2.2 厂房设施的标准化。在对厂房进行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到食品加工生产的特点,要便于卫生清理,保证卫生条件符合食品生产的环境标准。要保证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防护设施,还要有专门更衣室、厕所和淋浴室。对于原有的普通产品车间进行改造的食品生产厂房,要经过严格的设计后再投入使用。
2.3 设备的标准化。生产加工食品的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盛装食品的器具要经过严格的消毒并且耐腐蚀易清洗,一定要使用标准化的设备。
2.4 人员的标准化。食品的加工制作是由人来操作完成的,所以对于人员的健康有严格的标准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在上岗之前,要经过专业化的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后准许上岗,不允许普通生产人员代替。
2.5 工艺、规程的标准化。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要严格按照标准的程序执行,统一规范,便于管理。
2.6 加工操作的标准化。在进入加工车间之前,操作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工作,穿戴工业生产服装。对于原料和辅料的比例配备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执行,加工程序应当标准规范。
3 标准化的使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要素
食品产品的特点之三是在生产过程中大都需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或为满足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最近的塑化剂风波等事件,暴露出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存在着擅自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本身质量有问题的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因此,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标准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添加。
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为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提供了有效的指导与标准化的依据。
4 标准化的检验是监控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
食品产品的特点之四是它的质量安全指标的不稳定性。因而,从制作、加工到销售使用的质量安全,都离不开检验的监控。而其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要靠标准化来保证。在食品检验过程中,只要一个环节不标准,就会影响检验结果真实可靠性。
首先,要建立标准化的实验室,使实验室具有对食品感观、物理、化学、微生物、重金属等涉及质量安全指标的检验的各项功能,为检验提供标准化的环境;按有关标准规定购置标准化的实验仪器设备,并按期检定合格;备齐各种产品标准,根据产品标准要求和检验需要,正确选择试验方法标准,根据标准规定和实验技术要求,制定相应实验技术操作规程;根据实验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对实验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持证上岗。
然后,根据实际需要,对受检食品进行标准化检验。一是,抽样必须标准化用标准规定的抽样器具,以标准规定的方法抽取标准规定的数量,保留标准规定的备样;二是严格按标准规定制备实验样品和对样品进行前期处理;三是严格按技术规程进行标准化的试验操作,记录各项数据与结果。
最后,严格按标准规定对实验数据进行修约处理,确保结果数据的有效性 按规范要求编制检验报告,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做出极限数值判定,给出准确的检验结论。
5标准化的包装,是防止食品流通中污染的必须措施。
食品产品的特点之五是在流通中必须有必要的包装。食品包装的最主要目的除了便于存放储运外,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防止流通中的污染。包装食品的物品必须由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不对食品造成有害污染的专用材料制作;各种食品盛装桶、箱、罐、瓶、袋、盒等包装物的结构、尺寸、强度、密封性等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以便于流通过程中的存放与运输,同时满足对有害侵蚀与污染的防护,防止食品的变形、损坏、流失、污染与变质。
结语
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基础保障,是必不可缺的,所以食品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不仅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直接影响,同时对于社会的稳定经济发展都有所影响。要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就要从原材料的供应到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每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对质量造成影响。只有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执行,才能够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华书.食品安全的经济分析与管理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2004.
[2]陈磊.论标准化在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中的作用[J].2012年度标准化学术研究论文集,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