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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担保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2-19 21:38: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个人借款担保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个人借款担保书

第1篇

财务人员入职担保书范文

担保人: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

一、担保人愿意为被担保人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在___________公司聘用期间,若出现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不还,劳动合同违约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无力偿还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并负责偿还。

三、担保人概况:

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四、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

五、担保人签字盖章:

六、请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其担保资格的真实性:

担保人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工作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填写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备注:

1、请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顺序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员,员工的经济担保人应依此顺序选择,担保人应有固定收入。

3、担保人工作单位只为担保人的担保资格的真实性作证明,不负任何经济责任或连带责任。

4、担保人工作单位对担保资格的真实性证明时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人事部门章。

财务人员入职担保书

_________有限公司:

本人确认被介绍人所提供的个人简历材料属实,如有弄虚作假,由本人负责。据本人了解,被介绍人身体健康、工作踏实、品行端正,未有犯罪记录,愿意遵守贵公司的规章制度,本人愿意作其担保人,并愿承担公司关于担保人的职责和义务。

本人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为________愿意为贵公司员工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按下列条件向贵公司提供担保:

一、担保范围

(一)保证被担保人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贵公司规章制度;

(二)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履行职务或工作期间,不以盗窃、商业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收受贿赂等任何手段侵犯贵公司或贵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贵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

(三)保证被担保人不出资经营或不从事与贵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营业,不做任何兼职工作;

(四)保证被担保人严格保守贵公司营销网络、工艺、技术等商业秘密;

(五)保证被担保人对因其工作失职、渎职、失职以及损毁公司财物而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

(六)保证被担保人在因离职以前向贵公司移交有关的业务、帐务和相关资料,并办理贵公司规定的一切相关手续;

(七)保证被担保人在因任何原因离职以前,清理完结其经办的相关客户全部拖欠货款或其他形式的债务,如未能及时足额清结,应与工作交接人列明交结明细,交接清楚。

二、若被担保人因不遵守、不履行上述约定给贵公司造成损失而未能及时进行赔偿时,本人在此不可推卸地同意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赔偿保证。

三、担保期限:

本担保书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签字确认生效日起三年止,采用三年一签制。

四、不可撤销

(一)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而撤销或变更;

(二)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而撤销或变更;

(三)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被担保人向贵公司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而撤销或变更。

五、附件:担保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担保人概况(本项由担保人自行填写或被担保人协助填写后请担保人签字确认,若填写错误或故意隐瞒实情,仍需负人事保证责任);

我保证上述内容正确无误,并欢迎就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我声明:和贵公司达成的协议完全是自愿的。

担保人信息登记:

姓名:________ 姓别: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份证地址: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同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务人员入职担保书怎么写

________有限公司:

兹有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应聘到贵公司任职______________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我愿为_______作经济担保,担保其在公司聘用期间,若出现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不还以及劳动合同违约等行为时,除依法可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外,并由我作为担保人对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

担保人基本信息:

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与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期限为永久担保。

本担保书经担保人签字捺印后生效,本担保书系不可撤销担保书,除非经_________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撤销。

担保人签字捺印: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书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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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担保书简单来说就是担保人为了替被担保人进行担保而写下的协议书,担保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家知道关于房屋的担保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屋担保书样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担保书1

担 保 书

担保人: ,性别, 生日,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被担保人: ,性别, 生日,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系被担保人 的( ),担保人 ,和被担保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由 房地产开发的坐落于 单元 楼 号,建筑面积 的成套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号: 二手房:房产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壹套,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该房屋产权份额担保人占 % 被担保人占 %,现被担保人 准备向北川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余款,担保人自愿以该房屋自己所拥有的产权全额作为被担保人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担保人对房产抵押的有关事宜保证如下:

1、担保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合同)的全部内容予以认可。

2、担保人同意以所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给被担保人抵押向北川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担保人自愿承担上述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并承担因抵押担保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如被担保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处分抵押房产的,担保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

房屋担保书2

个人房屋担保合同

借款人(甲方):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号: 贷款人(乙方):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号: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年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____区(镇)______路(街)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抵押合同的登记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担保书3

甲方:

乙方:

乙方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但又提供不了银行要求的相应抵押物,请求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浔阳区 路 号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 )为其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双方经协商,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押物:

浔阳区 路 号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 )。

二、借款担保:

1、借款:乙方用甲方房屋向银行提出的抵押借款应单独作为一笔借款,单独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甲方房屋现行市场价(或按银行要求进行评估的评估价),如超出,超出部分甲方不在房屋价值外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借款时间不得超过 年,在此时间内,如乙方还清借款后又需再次借款,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本协议房屋擅自做抵押。

2、甲方同意为乙方的前款借款以本协议第一条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协助乙方及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1、作为借款抵押物的房屋其所有权、使用权等均属甲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为依据对房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乙方应确保所借款项用于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用途,如改变借款用途,一经发现,按本协议其向银行所借款项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借款到期后,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即时向银行归还借款及其利

息,如逾期还款,按应还借款及其利息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银行如因乙方未按约定还清借款及其利息而行使抵押权,如由此导致甲方对抵押房屋所有权的丧失,乙方应按甲方丧失房屋所有权时抵押房屋的市场价(不扣除折旧和土地使用年限)和装饰的价值(不扣除折旧)总额的120%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按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借款及其利息,同时应主动或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并由甲方收回全部房屋所有权凭证,如有违反,乙方按本协议其向银行所借款项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

第3篇

无担保借款合同范本【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的《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投资银行投资贷款试行办法》,甲方向乙方申请为进行_________项目所需资金,乙方经审查后同意按照下述条件提供资金,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外汇(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本金__________,建设期利息 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建设期利息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贷款)。

上述贷款,已包括按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准备贷款协议支用的外汇(大写)_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其中宽限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按本合同所借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都必须在乙方开立帐户。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提送本年度投资贷款年度用款计划 (以下简称用款计划并在项目用款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天前,提送下年度用款计划,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按季存入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使用,自转存之日起,乙方计收贷款利息,同时对未支用部分的存款,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四条 乙方按审查同意的用款计划,保证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资金。如未按期提供,乙方应按未提供的贷款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第六条规定的固定年息或浮动年息(按起息日的年息计算)加百分之二十计付。

第五条 甲方用款需要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时,由甲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后追回贷款,并签订书面补充贷款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汇贷款,甲方必须用外汇还本付息,人民币贷款用人民币还本付息。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人民币贷款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外汇贷款实行固定利率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浮动一利率按_________个月浮动一次,本次基期利率为年息百分之 _________。

第七条 实行浮动利率的外汇贷款,同时实行分摊汇率损益。甲方同意按《中国投资银行外汇贷款利率和汇率损益分摊试行办法》承担损益。

实行固定利率的外汇贷款,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按季对本年度用款计划贷款额的未支用部分支付千分之七的承诺费。甲方当年用款需要超过年度用款计划时,必须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才能追回年度用款,追加部分从一月一日起补计承诺费。

第八条 对乙方提供的贷款,甲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的期限内还清全部本息。本合同贷款的还本计划如下:________________。

如果甲方不能按年度还本计划归还的,从当年十二月份银行结息日开始对逾期贷款加息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减少乙方贷款风险,甲方同意提交按期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担保书和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提交的按期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担保书如果只是外汇额度担保的,在人民币担保书内应包含购买等值外汇所需的人民币数额。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被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加息百分之五十。贷款期内,甲方应向乙方定期送交有关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会计、统计报表,乙方有权调阅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检查。甲方如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自动终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单位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在投资、信贷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有新的变更时,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除第九条提到的外,如有财产抵押担保书、工贸合同、公证文本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无担保借款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方为进行_________________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_____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____年零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 款 金 额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扫地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___,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随着我国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商品的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部部刑事,民商法律、经济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先后公布,可以说我国现在已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特别是民法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态势和相关联程度日趋密切、复杂和多变,作为民法体系分支的担保法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作为担保法体系中易被忽视的担保期间,伴随着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法律语言的专业化,使大家对这一法律的理解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也给担保期间的正确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加之,担保期间尚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担保期间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

本文以《担保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了何志编写的《担保法审判实务》及其他资料关于对担保期间的研究成果,特别是结合《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作者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入手,从保证期间的含义及法律性质、保证期间的类别及各个类别的特点、保证期间与诉讼期间的区别以及在社会实践中适用保证期间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粗浅的研究和实务探讨,当然,由于作者的水平有限,对担保期间这一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还有值得商榷和深入探讨的地方。

毫无疑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部部刑事法律,民商法律、经济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先后公布,可以说我国现在已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特别是民法体系已初步形成,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态势和相关联程度日趋密切、复杂和多变,作为民法体系分支的担保法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产生,担保是随着债的关系和合同的产生而出现的,债的担保制度是商品交易关系的产物,使民事、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担保法》是跨越物权法、债权法两个领域,几乎涉及民事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而作为担保法体系中易被忽视的担保期间,伴随着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法律语言的专业化,使大家对这一法律内容的理解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也给担保期间的正确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加之,担保期间尚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担保期间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现作者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和社会实践案例就如何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担保期间这一问题作一简要的理论分析和实务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先就我在社会调查中遇到的一个实际案例,谈谈我对担保期间的理解和认识,案例简要阐述如下:

1995年12月19日,某军工乙在某银行甲借款300万元,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995年12月19日起至1999年6月30日止,公司丙为乙的保证人,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还约定借款需展期时,乙应在借款到期10前向银行甲提出申请,丙方作出继续保证的书面承诺,经银行甲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作为借款合同的延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银行甲还要求在1995年12月15日与公司丙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偿还担保书”,该担保书约定保证方式为“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但在担保书的最后一条约定“本担保书在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借款到期后,银行甲于2001年12月和2003年12月两次带当地公证人员到公司丙要求送达“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公司丙强调该担保责任早已解除,不予签收该通知书,但银行甲两次均强制留置送达。公司丙觉得此事关系重大,就将此案交至该公司有关人员要求运用法律手段提出法律意见并予以妥善处理,

上述案例,经作者在社会实践调查中接触以后,经认真研究和分析案件资料,并结合担保法律知识后认为:担保书,即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从乙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1999年7月1日起至2001年7月1日止,银行未在此期间内向乙、丙主张权利,因此,此案早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我认为公司丙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后经请教法院有关担保方面的资深法官和我所在单位的法律专家,他们在对案卷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研究后也认为应当免除公司丙的保证责任,据此我认为公司丙不应再为乙公司承担几百万元的损失。

在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担保合同中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期间的不同而引起保证期间中断的事由不同,从而导致保证人丙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不同,故我就如何正确的适用担保期间进行理论探讨和实务分析如下。

一、保证期间的含义及法律性质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人只在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了保证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根据保证方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可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应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指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它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之债随之消灭。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这是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个重要区别。从《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来看,正是把保证期间的性质定性为除斥期间。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下文简称一般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一般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除《担保法》第17条第3款所规定的三种情况外,债权人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对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在实践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比较常见,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规定,只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一律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然,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不能以本条款的规定改变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所作的约定。

在法律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相同。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债务履行完毕后,才视为保证终止,即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为止。我们认为,上述两种情形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均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上述两种情形,在法律实践中颇有分歧,但从《担保法解释》实施以后,应当严格该解释第32条之规定进行,即“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或没有约定,按法定6个月,此时,保证期间的效力,表现为积极效力的方面,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表现为消极效力的方面,即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一定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因保证期间届满而被免除。保证期间消极效力的发生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一定时间的经过,即保证期间届满。二是法定事由的发生,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诉讼或申请仲裁。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规定,保证期间中断是指在保证期间进行之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以往经过的保证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保证期间的作用结束,重新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中断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二是法定事由的发生,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中断的效果,《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1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对保证人提出请求,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未对债务人提起民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对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若一般保证人依法行使了先诉抗辩权使债权人的主张归之无效,在此种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被免除。第二种是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三种情况,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即使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只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不能免除。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下文简称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指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当事人依照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特点所决定的。根据《担保法》第18条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因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行使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已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债务,则不会发生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请求权。即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依照法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

3、债权人的请求权限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即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超出保证人保证范围的请求,保证人有权拒绝,法律也不予支持。

在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形下,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效力也表现为两个方面:(1)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因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不得无故拒绝,这是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2)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方面。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的发生也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定时间的经过;二是法定事由的发生。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中断与一般保证期间的中断是不同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有三:一是提起诉讼;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三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形均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中断。从《担保法》第26条第2款、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对比来看,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中断不仅包括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且还包括要求和同意履行义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2年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四、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及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间,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为诉讼上的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期间经过,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显然,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有主债和从债(如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分。保证合同与其他债权合同一样,其诉讼时效期间均为2年。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判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之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1)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3)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法律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1)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3条之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2)在主合同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保证人为之提供保证的,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5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3)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7条之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起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门技术性、综合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探索,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到法院打官司已不再是那么遥远,但在诉讼当事人遇到保证期间这一棘手法律问难以解开这个疙瘩问题后,如何正确的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如何正决理解和规避保证合同、担保书、借款合同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弊端,则关乎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甚至关系到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正确认识观念,深入和领会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新出现的《担保法》已日益重要 ,这不仅对我国人民安居乐业,市场有序竞争,政府依法行政,而且对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疑都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

1、参见何志:《担保法审判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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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编号: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条款均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合法权益,请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予以充分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人及借款金额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人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不得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项目。

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私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用作违法和犯罪使用。否则产生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并由借款人赔偿出借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借款人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月/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交付

出借人于 年 月 日将借款以 形式交付借款人。

借款人指定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借款人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计息:按债权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三、 结息和付息: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利息:

1、按月付息,每一个月为一期,共 期,每期 元。

2、按季付息,每三个月为一期,共 期,每期 元。

3、按半年付息,每六个月为一期,共 期,每期 元。

4、一次性付息,每期 元。

5、其他: 。

四、违约金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六条 还款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当日将本金(即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存入出借人账户。

出借人指定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七条 抵押条款

为确保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拥有的、有处分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向出借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

出借人经审查,同意抵押人以其所拥有的、有处分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为借款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保证人三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条款。

一、抵押人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市 ______区____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栋 单_____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 。

二、抵押财产价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抵押率为 %。

2、不经评估,由缔约方协商确认市值为人民币(大写) ,抵押率为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三、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抵押人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抵押人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抵押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抵押人负责赔偿。

五、出借人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出借人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屋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且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监督。

七、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抵押权人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八、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租赁抵押物,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设定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若因抵押人行为造成房屋权属变更等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负责赔偿。

九、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及保证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须经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借款的保证 本次借贷行为 (身份证号: )自愿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损失。(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借款人及担保人承诺如下

一、担保人自愿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以其个人及家庭所有财产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自愿接受出借人的检查和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三、借款人及担保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自有财产。借款人及担保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臵抵押、质押担保时,必须及时通知出借人,并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

四、借款人及担保人承诺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出借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及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出借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违反其所作的承诺;

5、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影响借款人及担保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抵押物、质物贬值、损毁、灭失、被查封或冻结,借款人及担保人未按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7、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8、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9、在与出借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出借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清偿;

3、宣布借款人及担保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清偿;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及担保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5、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6、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将抵押物(质押物)依法变现归还借款;

7、出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税费

因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导致本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而增加的有关税收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收、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二条 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经借、贷及保证人三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借、贷及保证人三方约定同意直接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借款条款自出借人将所出借的款项交付借款人之日起生效,保证条款自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房屋土地等的抵押条款自在房屋或土地等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执有情况为 ,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借人(抵押人): 借款人(抵押权人): 保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银行房屋借款合同范文二(借款人、抵押人): 证件号: (借人、抵押权人): 证件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地产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本着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借款人与出借人 年 月 日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条、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向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 元

(大写金额: ),并自愿将坐落于新疆喀什市疏附县 商品楼作为抵押,房屋结构: 房产证号: ,使用年限: ,使用面积: ,抵给抵押权人,作为向抵押权人归还借款的保证。

第三条、抵押期间,该房产由抵押权人监管,相关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上述房产占管期间抵押人应维护好该房产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还款办法: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按月 分支付利息。

第五条、借款利息:按借款人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抵押期满,抵押人如果不能清偿债务,但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条、担保范围本金及利息为实现债权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归还贷款又不办理续借手续的,抵押人必须支付违约金(按贷款本金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2、 借款人(即抵押人)逾期不能归还抵押权人的借款,借款人(即抵押人)自愿接受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的强制执行,且不提出任何异议。

3、 此笔借款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将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于出借人各持一份,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抵押人(签章):

出借人,抵押权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银行房屋借款合同范文三抵 押 人(甲方):

代 表 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 表 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 抵押 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 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 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 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m2,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 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 ,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 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 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 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 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 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 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 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 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 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 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 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第7篇

农房违章建设案例描述

2012年8月初,农户蔡某以自家农房与A农商行签订了8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到当地房管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备案,同时,还追加了保证人郑某,约定其对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贷款到期后,农户蔡某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经多次催讨无果,A农商行至法院要求:1、蔡某还款30万元;2、对蔡某抵押于A农商行的集体性质农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保证人郑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蔡某对30万元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保证人郑某对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承认。但蔡某提出其抵押于A农商行的农房由原来的垂直结构变成了水平结构的套房,其实际房产与房产证上所载内容不一致,属于违章建筑,以房产抵押无效为由予以反驳。

法院判决及原因分析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第一,A农商行与蔡某的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蔡某应履行还本付息3075元义务。蔡某与A农商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属于有效合同,借款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保证人郑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郑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某进行追偿。保证人郑某出具的《担保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抵押农房属于违章建筑,抵押合同无效,对A农商行提出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抵押农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从案件的形式上看,蔡某与A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房产证与土地证都经正规手续办理,并无存在房产证和土地证变造、伪造的现象。抵押合同经当地房管局登记备案,不存在使得抵押合同无效的形式要件。

从案件的实质上看,蔡某陈述自己的房子原来是三间连在一起的两层垂直结构的落地农房,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性质。后来随着房价的飙升,为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蔡某把二楼的垂直结构的三间房子打通,变成了水平结构的商品房,并加盖了三楼一层,一楼打通作为自己生产经营加工用,蔡某的行为变成了事实上的变造,其抵押于A农商行的房产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很显然,法院采取了实质上无效的说法,从而导致了A农商行在这个案子中败诉。虽然法院判定蔡某应还款30万元和郑某的连带保证责任合法,但是丧失了对农房的优先受偿权,且两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就为最终的合同履行带来了执行上的诸多困难。

防范建议

一、实地查验房产状态。由于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大可能会到现场查验房产情况,因此,是否违章只能依靠客户经理的“火眼金睛”去判别。在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时,除了要全面核实资产权属、是否租赁、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之外,客户经理还应核实抵押房产是否与房产证、土地证上所记载的内容、图样等相一致,以此确认抵押房产是否存在违章变造、改造,或者是属于部分违章还是全部违章。同时面对部分抵押物房产证“一分为二”时,还应到当地规划部门去查卷宗核实是否合法、有效,从而确保抵押物安全。

二、更加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时,更要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A农商行通过放贷系统对客户信用信息、生产项目、营业额、支出额、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测算,得出安全的贷款授信值。跳出了“唯抵押论”,主要以第一还款来源来核算借款人的借款额,这样就给信贷资产加上了“双重保险”。

三、加强贷后现场检查。如果借款人在贷后对抵押物进行变造或改造,即使法院判定抵押合同有效,也可能会因抵押物违章难以变现而导致贷款本息无法收回。因此贷后检查同样重要,客户经理应时刻关注抵押物的状态,查看抵押物是否在抵押期间被变造、改造,一旦发现有违章情况,需要求借款人重新恢复原样,或者让借款人重新提供其他的抵押物。不管是贷前调查还是贷后检查最好对抵押物进行现场拍照确认,防止因“举证不详或无法确定抵押物变造、改造时间”而丧失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四、求助法律途径。如抵押物是在抵押期间被变造、改造的,客户经理在与借款人协商无果的前提下必须要向法院提讼履行不安抗辩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恢复原状。

第8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上对于保证期间以约定为原 则,以法定为补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否有效,对于保证期间这一攸关债权人和保证人利益的制度的适用,具 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外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 行期;

第二,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后6个月;

第三,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后2年;

第四,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6个月至2年;

第五, 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 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1]

以上约定除对第四种情形没有争议之外,其他几种情形是否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效力,不无疑问。应当注意的是,本文讨论的范围局限于上述约定木身,至于因当事人因素、意志因素等原因所致保证合同无效而引起的保证期间条款无效,则不属木文讨论的范围。以下针对这四种情形依次展开。

二、当事人约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保证期间的效力

通说以为,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计算。[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始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如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 履行期,亦即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保证期间即已经过, 此时,主债务人尚无义务履行债务,作为从属的保证债务自无发生的可能;如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 行期,当主债务人履行期届至,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才发生,但保证期间已届满,保证人无履行保证债务的可 能。在这两种情况下,保证期间的约定没有意义。但保证人的保证意思可堪确认,保证期间约定的无效不影响整个保 证合同的效力,虽保证期间的约定无效,但保证人仍应承 担保证责任。依“无约定,依法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规则,可视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 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始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该约定是否有效?本文认为,对此应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终期是否早于主债务履行期而定,如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则保证期间的约定无效,如晚于主债务履行期,则保证期间的约定有效。[3]如甲、乙约定为2004年5月1日到期的借贷债务提供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日2003年5月开始计算,至2004年4月1日或者2004年5月1日届满,则保证期间的约定无效,其理由与前述情况相同,如甲、乙双方约定保证期间至2004年12月1日届满,则为有效,原因在于,当事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均已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双方对保证期间的终期已达成合意,即对债权人不积极行使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的具体日期已经确定,即使此时主张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始期与保证期间的性质不合而应认定为无效,也不影响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终期的约定的效力。

三、当事人约定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的保证期间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俗称短期保证,其效力若何,历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过短,如短于6个月的,应当按照6个月处理。其理由是,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可以视为法律对债权人予以保护的最短时间,约定的保证期间如再短于6个月,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增加了困难,甚至不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4]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短于6个月的保证期间的,应为有效,因为担保法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当然可以以自己的意思排除其适用,债权人往往是保证关系中的强者,如果保证期间过短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完全可以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不同意。[5]

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过于严苛。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得到遵从,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经济理性人”,都熟知相关法律。对于短期保证而言,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则应承认其效力,但短期保证之短期不能过分地限制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应以不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为限”。[6]若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过短,使债权人不能主张保证债权或者主张保证债权极度困难的,该约定因与当事人之间的保证合意相违,即应视为没有约定,而适用法定保证期间。至于何谓主张保证债权极度困难,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应由法官参酌具体情事予以自由裁量。

四、当事人约定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的保证期间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2年,俗称长期保证。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种约定无效。如果允许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将导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间长于诉讼时效,其实质效果是以约定排斥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这既有悖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强制性,也游离了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及其效力规定的木旨。[7]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多长及是否有利于债权人,纯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问题,保证期间并非时效期间,其长度应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8]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我国法律对保证期间约定的长短问题并未作强制性规定,依“法无禁正即为允许”的私法自治理念,应当允许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长短作出自由约定。虽然保证期间制度之设意在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但保证人自愿放弃其利益,与保证制度确保主债务之履行的木旨并无不合,司法实践中不应强加干预。

第二,保证期间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相互独立,各有其特定的规则。诉讼时效制度意在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属以社会为木位的立法,而保证期间制度旨在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着眼于个人的利益,因此,时效利益一般不得事先抛弃,但保证期间可得自由约定。同时,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虽为两年,但其可因时效的中止、中断而变动,亦可因特殊情形之发生而延长,累计可延长至20年,因此,那种认为主债务存续期间仅为两年,并进而认为作为从债务的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不能超过两年的观点,理由尚不充分。例如,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3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多次中断而延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4年。此时,保证期间并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并不违反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第三,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为传统民法理论所认同,并为各国民法所采纳。但保证债务的独立性在交易实践中日渐广泛地被采用,乃不争的事实。我国担保法第五条是保证债务独立性合法化的制度前提。虽然目前审判实践中仅承认对外担保和外国银行、机构对国内机构担保时独立担保的效力,不认可其他当事人间独立担保的效力,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继续对独立担保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已经有失保守,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合。[9]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若当事人间约定保证债务独立于主债务而存在,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其有效。此时,保证债务和主债务各有其履行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两者并行不悖,保证人不得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而向主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四,即使在从属保证之下,若当事人约定了较长的保证期间,基于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的特征,保证人可主张特定的抗辩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但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主债权人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时,对于主债权人的请求,主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如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保证人自得以主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对抗之,双方约定保证期间此时即失去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超过2年的保证期间木身的效力判断问题,而是保证人的抗辩权问题,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并不矛盾,与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也不冲突。

应当注意的是,有学者主张,约定超过2年的保证期间属保证人自愿放弃可能产生的诉讼时效利益。依传统民法理论,诉讼时效利益不得事先抛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5条虽对保证人抛弃时效利益作了规定,但该规定仅限于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属事后抛弃,并不能准用于事先约定的情形。

五、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效力

信贷实践中,约定“保证责任承担至主债务消灭之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时止”、“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数其他费用完全清偿时止”等的,不在少数。此种约定多被认为是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但本文对此不敢苟同。保证期间属期间的一种。所谓期间,是指从某一时刻到另一时刻的一段时间。以期间之到来时间确定与否为标准,可将期间分为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

所谓确定期间,是指附期限事实之发生,及其发生的时期均已确定者;所谓不确定期间,是指附期限之事实必然会发生,但其发生之时期尚未确定者。前者如“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后者如“下次下雨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中“主债务本息还清”这一事实不是必然会发生的,这一约定不属于期间,更不属于保证期间。本文认为,该约定应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解除条件。关于期间与条件的区别,自罗马法以来,学者设有四大原则以为区别:(1)时期确定,到来亦确定,为期间,如“明年10月1日”;(2)时期确定,能否到来不确定,为条件,如“甲成年时”,甲的成年固然确定,但其能否到来不确定,若甲未达成年而死亡,则所约定的将来事实不能实现;(3)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间(不确定期间),如“下次下雨时”;(4)时期不确定,到来亦不确定,为条件,如“乙考上大学时”,乙能否考取难以预料,而其于何时考取大学更属不可知。依此推断,“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属“时期不确定,到来亦不确定”的情形,应为条件。应当肯定的是,这种约定体现了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的属性,如无保证期间的强制适用,应是保证债务的当然之理,亦即无须约定,即应适用。但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有保证期间,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限制。因此,如当事人在这种约定之外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因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而应为其推定一个保证期间。有学者认为,这种约定符合保证的目的,且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必要变更其内容。[10]本文认为,在我国实行保证期间法定主义的制度设计之下,这种主张几无实现的可能。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此种约定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但债权人采取了积极地保障自己债权的措施,如按6个月法定期间予以推定,对债权人有所不公,但如果无限期地允许债权人对保证人求偿,对保证人也不公,参照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如果超出诉讼时效,则超出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没有超出的部分仍可认定为有效。[11]为此,《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正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这一规定旨在衡平主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调和保证期间制度与保证债务从属性之间的冲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从严格意义上讲,此种约定不属保证期间的约定(容后详述),但实践中多将此纳入保证期间进行讨论。

[2]高圣平:《担保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221页。

[3]如晚于主债务履行期太短,也有可能无效。见下文的说明。

[4]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5]参见叶金强:《担保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6]参见曹士兵:“清理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总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

[7]刘保玉、吕文江主编:《债权担保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8]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9]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总第5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10]参见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