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06 06: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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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预付”通常是指付款人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款,若合同未履行,付款人仍可收回已支付的这部分款。从这一定义上来看,商业预付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预付。因为商业预付卡发售后,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限内,购卡人是没有理由收回已支付的款项的,因此将其称为购物卡或储值卡可能更为贴切。目前商家使用的购物卡或储值卡是指付款人将未来拟消费的金额事先存入磁卡中,并在使用中逐笔消减金额,它没有独立的对应账户,是一种消费在后支付在前的商业消费模式。
对商业预付卡或购物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2000]519号)是这样认定的,“购物卡一般应具有以下几个要素:①具有一定量的金额;②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有一个跨度性;③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可购买不特定商品;④不记名、不挂失。”基于上述要素,决定了商业预付卡在账务处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上,也具有一定的特性。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规定
(1)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发票开具时间早于收讫货款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则按不同的销售方式作出更具体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商业预付卡的特性,难以对其销售性质做出定性,国家税务总局也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各地税务部门有自己的解释,有的将其认定为“直接收款”销售,有的则认为应作为“预收货款”处理。
笔者认为,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企业绝大多数为商业零售企业或垄断企业,这种销售模式可以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款两清,但有时也会因为某些原因,购货人在付款后未能将货物提走,在这种情况下,税法仍认定纳税义务发生,应按规定缴交增值税。因此,商业预付卡按直接收款销售方式来处理比较合适。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则通常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前向买方或接受劳务的单位预收的款项,如果交易不成功,预收的货款还是应退回买方的,因此,发售商业预付卡虽有预收货款性质,但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预收货款销售。
(3)对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不讨论)
二、会计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商业预付卡发售业务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在售卡并收到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待实际消费时才确认收入。
基于上述规定,举例说明企业在发售商业预付卡时应进行的账务处理:
例: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期初增值税留抵余额0.8万,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0.2万。当月发售购物卡收入117万,当月购物卡消费5.85万,假设没有其他业务发生。售卡业务应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1年8月收到售卡款,纳税义务发生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预收账款―发售购物卡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7万
由于这时预收账款账户中体现的是不含税收入,而购物卡内的金额则是税合一,所以应将其还原为含税收入,并记录已缴交但尚未产生消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应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发售购物卡 100万
待摊购物卡已交增值税额 17万
贷:应付未消费商业预付卡款*117万
*科目使用说明:根据会计准则科目解释,预收账款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作为流动负债,预收账款不是用货币抵偿的,而是要求企业在短期内以某种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来抵偿。商业预付卡显然不符合准则关于预收账款的规定,它只是为对应增值税科目的需要而设置的过渡性账户。为便于核算,笔者认为,企业可增设会计科目,具体增设什么科目,可视自身会计核算需要而定。
(2)当月购物卡消费5.85万
借:应付未消费商业预付卡款 5.8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购物卡消费
―XX商品 5万
待摊购物卡已交增值税额
0.85万
(3)结转当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6万(0.8万+10.2万-17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万
(4)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万
贷:银行存款 6万
三、商业预付卡涉税问题的思考
目前发售的商业预付卡有以下特点:①发售机构通常为商业零售企业、服务业或垄断企业;②商业预付卡的购卡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名义上是企业或单位购买,实际上消费的是持卡个人;③售卡时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发生但却开具了发票;④通常是无限期的一卡多次消费。
基于这些特点,决定了商业预付卡的涉税处理如下:
(1)商业预付卡是直接给个人的消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存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对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41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务管理通知》(以下简称413号文)第一条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第(一)款规定:“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相关规定……,”明确了商业预付卡适用的是普通发票;
(2)商业预付卡通常是作为企业或单位的福利或用于应酬,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原则上不得在税前列支。有关这一点,413号文第二条严格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管理第(一)款规定:“……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3)对开具发票,413号文第一条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第(三)款规定: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严格要求发卡人和销货方如实开具发票,一旦发现虚开的情况,要依法对开票方进行处理,确保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商业预付卡的开票行为与413号文及《细则》是相悖的,商业预付卡发售时实际经营业务尚未发生,开具发票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有虚开的嫌疑。笔者认为,商业预付卡是一种新的商业消费模式,是由企业发售的代币卡,为避免售卡企业套现损害消费者利益,防止商业预付卡的违规使用,应在银行和政府的监管方面做出更多的规定和限制。商业预付卡由于其在发票填开方面受到的限制(如:品名只能笼统写日用品等,没有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没有随附的销售清单),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鉴证实务中,其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概率极小,因为注册税务师对这类发票的审核异常严格,原则上是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企业也知晓这一点,通常在账务处理时就直接将其作为福利费、应酬费或营业外支出开支了。对此,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允许企业在发售商业预付卡时对发票填开灵活些,直接将商品名称填写为“购物卡/储值卡”,这样就能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在开票方面也没有那么多的纠结,既严肃了税法,方便了企业,又能确保税款不流失。
作者单位:
【关键词】商业预付卡,特征,风险,监管
一、商业预付卡的定义
2010年6月14日的中国人民银行令(201创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将预付卡定义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二、商业预付卡交易特征
1、商业预付卡实行“半实名制”
在2011年5月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后,提高了对于实名制的要求。预付卡现在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
2、商业预付卡可以代替现金支付,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流通性和准货币性。
商业预付卡在特定的范围内具有特定的现金支付功能,部分商业预付卡甚至可以通过某些渠道变现,重新变成货币进行流通。
3、商业预付卡的使用需要有特定的范围和期限,具有有限性和时效性
商业预付卡一般只能在发行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使用,持卡人不能够对未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也不能超期超额消费。《意见》同时规定,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三年。
4、商业预付卡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
发售商业预付卡的当事人和使用的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契约买卖关系。一般而言,持卡人基本不会违约,而发卡人或者发卡人委托方则因为义务履行的时滞性而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
三、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的风险
1、沉淀资金挪用风险。预付卡采取的预收款模式,即先交费后消费,对发卡商而言可谓稳赚不赔。全国从事支付的组织大概加起来有500多亿左右,30多个全国的第三方支付组织,都进行预付卡交易,而且这些组织的交易量越来越大,沉淀的资金在好几百亿。对于巨额沉淀资金,发卡商如果一旦挪用资金后无法归还,那么将很有可能会发生挤兑现象,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2、行贿风险。落实“实名制”最大的阻力在于商家乐意不乐意。某种意义上商业预付卡已成为商家推销产品、扩大利润的方式。实行实名制本质上商家是有抵触情绪的。出于利益共同需求,即使在严格的禁令之下,不能排除部分商家依然会有和利用购物卡行贿者协同规避规定的可能。违法成本太低,利益需求又太大,查处了自认倒霉,查不出的居多,这本身就是一个无法落实的现实难题。
3、垄断风险。购买商业预付卡之后,消费者就只能在指定商家和期限内消费,导致了发卡企业“唯我独尊、一家独大”的垄断地位,而消费者则面临除在指定商家消费“别无选择”的困境,消费者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有的商业企业随意解释合同条款,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水平,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4、洗钱风险。由于预付卡十分易于获取,且种类繁多犯罪分子可在不被调查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一次性用大量现金购买预付卡。并在不同个体间转售,甚至转移到境外,卡片的转移代表着资金所有者的改变?。一步步地割断了出资者、?购卡者、持卡者三者之间的关联,增加了灰色或黑色资金白色化过程的隐蔽性。
5、逃税风险。预付式消费卡的推广,业已成为国家税收流失的一条重要渠道。参与方之一是购买预付式消费卡的单位,因公款消费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减少企业账面利润,减少企业应当国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参与方之二是发售预付式消费卡的单位,将发售预付式消费卡所得款项列入预收账款,形成负债,从而可能引起发卡企业出现账面亏损,使得企业所得税大为减少。
四、商业预付卡的风险防范建议
4.1加强资金结算和安全管理
1、实行结算资金保证金制度。发行商业预付卡的机构,要按照管理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存放于专门的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对发行主体实行定期评估,确定合理的缴纳比例,保证金缴纳的基数可以选择发卡规模或客户未消费资金账户余额。这些保证金专门用于消费者用卡损失赔偿。
2、实行资金专户制度。发卡机构获准发卡资格后,必须在指定银行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发卡资金,并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保证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低于客户未消费卡内资金总额的50%。
3、建立强制投保制度。发卡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发卡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资金保全措施。通过投保信用保险或借助第三方担保,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在选择保险或担保机构时,发卡机构必须选择具有较强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
4.2引入信用风险机制。商业预付卡纠纷产生的一个前置性原因是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个别企业滥用甚至透支企业信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发卡企业诚信和履约意识。诸如利用科学、客观的信用评估技术,定期评定发卡机构的信用风险,辅助实行分类监控。建立信用档案,记录发卡机构的基本信用信息,动态监控发卡机构的风险变动等。
4.3设置可疑交易监测点。设置可疑交易监测点主要是为了防止预付卡被反洗钱活动利用。随着预付卡领域反洗钱工作的展开?可借鉴银行业反洗钱经验?根据该领域业务特点?总结洗钱模式和手法开发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对照可疑交易判断规则和模式实时进行交易监控并通过电子化和人工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识别可疑交易?形成可疑交易报告。
4.4建立投诉和惩戒机制。可以建立统一的投诉管理平台和查询热线,并定期公布已经查证的违规企业名单,警示消费者。还要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职能,比如消费者保护协会可以根据上述内容拟定提示消费者注意的公告书,并要求发卡商户张贴在其门店的醒目处。消费者保护协会还应该定期走访发卡商户,对其进行消费者保护培训,要求其签订承诺书并附着在预付卡合同之后,提示消费者注意。
参考文献:
一、预付卡消费市场的现状
预付卡消费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由于具有价格优惠、服务便捷等优势而被商家广泛推崇,同时也被消费者普遍接受,可以说,预付卡消费的存在有其现实合理性,其流行亦有着广泛的市场空间。
从天津市预付卡消费的总体情况看,服务性行业预付卡消费群体比例占有权重地位,由此产生的侵权、纠纷等问题也非常集中,且数量逐年增加。据统计,2008年工商部门12315中心共受理此类消费申诉606件,与2007、2006年相比,分别上升了57.8%、56.19%。
现有服务性行业预付卡市场中,美发美容行业具有绝对的权重地位。通过对市区内分布在繁华主干道、非主干道、社区内的70家从事美发美容行业的规模连锁和单店式经营商家进行调查,其中有68家采用会员卡、消费卡、套票等不同形式的预付卡消费方式,约占被调查商家总数的97.1%。工商部门《2008年消费维权报告》显示,预付卡消费申诉、纠纷最集中的“高危行业”也当属美发美容行业。共312件,占全部预付卡消费申诉比例的51.5%。从近年来消费者申、投诉反映的情况看,预付卡消费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服务信誉难保证
商家通常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许多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后。才发现服务质量不尽人意,可已经没有再选择的余地。从调查的情况看,约有84.3%的持卡消费者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二)合同不公难问责
一些商家提供的合同中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故意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如发卡商家单方设定预付卡的有效期,并规定到期作废,余额不退。
(三)处处设限难兑现
商家往往通过自行设定使用门槛,限制预付卡正常消费使用,致使消费者支付更多费用。如某消费者申诉反映,在某美容会所购买了一年使用的美容卡6000元,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会所不允许持卡消费者享受部分项目的服务,只有另行付费才能进行全面的美容护理服务。
(四)产品质量难保障
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通常对使用的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对产品使用效果产生质疑,甚至在使用产品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2010年上半年,仅涉及美发美容行业预付卡消费申诉中,约有18%属于因为使用产品后导致身体不适而要求退卡的情况。
(五)商家变脸难追偿
商家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歇业或易主,却未及时通知持卡消费者,也未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而事后的继受主体不承担原有责任义务,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有的甚至恶意圈钱,择机关门,携款潜逃。我市和平区某美容院在收取消费者预付资金后,一夜之间突然关门歇业,直至消费者发现该美容院老板又于河西区某大厦重起炉灶,而此时美容院的负责人却已换作他人,并拒不认账,大大增加了消费者挽回损失的难度。
(六)发生纠纷难解决
在处理预付卡消费引发的申、投诉时,因缺少相应的书面证据,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各执一词,难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特别是商家恶意卷款潜逃。消费者想要完全挽回损失非常困难,工商部门只能努力帮助消费者找到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如果当事人合作的话,可能会挽回消费者一些损失。遇到商家不合作而采取诉讼途径,过程繁琐,耗时费力,再加上对未来结果无法预期,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
二、制约预付卡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经营管理不规范,行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
由于服务行业的进入门槛较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造成行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一是一些不法商家为追求高额利润,在经营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二是商家为了争夺、锁定客源,吸引更多持卡消费者,混淆使用各类行业资质等级名称、行业技术等级称号,或通过报刊等媒体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商家急功近利,盲目扩张,追求资金利益最大化,往往将已发放的预付消费卡资金投资新店,又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资金紧张,甚至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出现了“一夜蒸发”、“门店易主”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处于元序状态
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预付消费卡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均作了严格规定。2007年,《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被废止。2009年7月,天津出台了《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于《办法》只重点规范了专用卡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而对于发卡单位的资质、发行规模等都没有任何限制,对商家自制自发的预付消费卡问题也未涉及。同时,对于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等一系列问题均未做明确规定。因此,目前对预付消费卡市场领域的法律规制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三)行政监管乏力,维权处于被动地位
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加之商家对于预付消费卡发放的自主性,导致行政部门在处理预付消费卡纠纷时,多采用调解的方式,消费者和商家难以达成一致。二是监管资源未能有效整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美容美发行业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中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整合,没有做到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造成了监管空隙,导致监管效率不高,使不法商家有了可乘之机。
(四)行业管理职能弱化,自律体系不健全
行业协会是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转移职能的重要载体,但由于体制机制滞后、经费缺乏等原因,行业协会无法将工作的核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置于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如何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行业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近年来,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为了推进行业规范化发展,率先提出在行业内建立标准化体系,逐步使行业经营实现服务质量标准化、经营活动标准化、市场运作标准化的目标,2006年4月20日正式颁布实施《美发美容质量标准》和《美发美容企业专业等级划分和评定》,从本行业的业务范畴、设施要求、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和界定。同时,探索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长期协调机制并努力建立有效的维权途径。但面对业内预付消费卡的经营管理和消费纠纷,这些自律举措显得杯水车薪。
三、促进预付卡消费市场有序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实行预付消费卡发行审批备案制度
由于发行预付消费卡具有融资等功能,因此有必要对采用预付消费卡模式的商家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即在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由相关管理部门对发行预付消费卡的商家设定必要的准人“门槛”,确保其有能力在预付消费期间能够正常运营。由准备发售预付消费卡的商家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对其注册资金、经营规模、连锁店数量、经营资质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批准进行“发卡式”经营活动。同时,应建立有关事项的备案和信息公开制度。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可以参照房地产行业推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由工商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推行预付消费卡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合同中对预付消费卡的有效期、使用范围、享受折扣、收费方法、退卡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发卡商家和消费者各存一份,如消费者认为有必要,可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备案。这样,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纠纷;另一方面,对于工商部门积极作为、预先介入、加强监管,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都是一条有效、便捷的途径。
(三)设置预付消费卡行业自律保证金
以美发美容行业为切入点,借鉴上海实行美发美容行业《自律公约》的经验,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天津市美发美容协会会员单位,如需开展预付消费卡经营业务。须缴纳一定比例的预付消费卡自律保证金。对认可缴纳保证金的企业按所收预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由银行服务器终端自动扣划缴纳保证金。如,某发卡商家按照规定,将消费者交纳的预付消费款通过终端POS机直接划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银行系统根据保证金缴存比例,自动划转相应比例保证金。同时,根据该商家一段时期内所收预付款剩余沉淀的资金情况,调整缴存数额,维持缴存比例不变。其优点在于在降低了预付消费卡的资金风险同时,加强了预付消费卡依托的信用基础,最大限度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有效降低了商家的运营成本压力。
(四)设立预付消费卡资金第三方专用账户
一方面,授权发卡商家应按《办法》规定,及时将预付消费卡资金存人行业协会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由该银行设置专门的计算机服务系统,统一管理全市发行“预付消费卡”的各项账户信息,并对异常账户发出预警。另一方面,商家的发卡情况应及时向行业协会和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接受行业协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可在发卡商家直接购买预付消费卡,并在其终端机上进行充值。日后每次接受服务后都按照该项目的明码标价刷卡,卡内会扣除相应的金额,指定的银行对整个过程进行远程数字化监控。其优点在于:控制无序发卡,防范资金风险;消费者不接受服务,不购买产品,卡内的余额就不会减少,美容美发企业也收不到相关的款项,卡内金额储存在银行设置的专用账户中。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退赔,行业协会、银行核实情况后,银行可以将账户中的卡内余额退还给消费者。这样,可以有效解决预付消费卡纠纷问题,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五)依托网格化管理强化行业监管
网格化管理工作是按照“依法行政、强化效能、属地监管、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原则,将辖区按工商分局、工商所、巡查干部三个层级划分为若干网格,以各级业务职能部门为监管主体,依托各自职能,构筑起有隶属关系的“纵向格”和科室互动、科所联动的“横向格”为一体的监管网络。将普遍存在预付消费卡经营行为的美发美容行业作为重点行业,实施重点管理,调整该行业经营者在信用监管软件中的巡查频次。一是网格责任人要及时了解经营者的经营动态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二、三级网格要及时发现并依照程序处理或上报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三是一、二级网格针对相关情况要及时反馈并确定处理方案,切实达到“情况能发现、事态能控制、问题能解决”的监管目的。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为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始终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法律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六五”普法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先后集中组织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成品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加强了专业执法队伍建设,本着内练素质、外塑形象的目标,努力加强内部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定期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全员的思想业务素质。
(二)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商务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商务执法工作紧紧围绕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结合成品油年检年审工作,对各合法加油站点严格进行审核。对年检中发现的部分加油站点证照不齐、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及时下发限期整改法律文书,督促各加油站点及时进行了整改,彻底消除了各类安全隐患。对于非法加油点及流动加油车,坚持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一方面通过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排摸检查;另一方面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和排摸情况,适时开展整治。同时,由我单位牵头与县公安、安监、工商等一起联合执法,勒令其停业,并拆除非法设施。对违规经营的加油站点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现场照相调查取证并发出停业整改通知书限其立即停止营业。今年,共出动执法车辆 余台次,出动执法人员 余人次,加油站点检查全覆盖,处理案件 起,查处 车辆辆。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建立健全了执法制度。对商务领域执法工作,从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处理决定、执法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制作了各类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并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规范了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档案管理,对执法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四)做好宣传,树立商务执法良好形象
每月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双打”工作汇报,案件处理方面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在商务预报网站及时宣传、商务综合执法信息,开展3.15宣传、诚信兴商、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联合市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对全县餐饮消费市场进行集中整治、政策宣传,积极宣传商务法规政策和工作状况,提高商务执法知晓率。
(五)商务信用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开展诚信示范创建。根据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活动的通知,联合市监等相关单位在全区大型商场、超市、批发零售企业、餐饮住宿等商贸流通领域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培育、树立一批敬法守法、诚实守信、管理科学、服务周到、消费者满意的诚信示范单位,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加强诚信经营,强化员工职业道德修养,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价值准则。
二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工作。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整治工作宣传单,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动发卡企业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相关制度,以检查促整改,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专项整治采取现场检查,暗访,抽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发卡企业的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卡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系统保障、资金管理等方面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对没有进行备案的企业要求及时备案。督促商业企业尽快制定单用途预付卡发行操作办法,全面实施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制度。
(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职权不大。商务对市场的监管职责很广,含括了流通领域的各个角落,对各个行业有标准、有要求,如果企业没按要求做,或者有违法现象,没有具体的管理手段,没有硬性的法规去管理。
商家为何发放商业预付卡
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即通常所说的为购物卡和代金卡。
发卡方通过发行购物卡可以实现融资功能。发放购物卡的过程可以快速收集现金,而消费者拿到购物卡后不可能一次性把卡内金额消费掉,这个时间差产生的沉淀资金,正是发行机构所看重的。
购买购物卡的缘由
发放购物卡已经成为企业给员工的新福利,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据了解,单位集中购买购物卡看中的是商家能提供相关名目的发票以冲抵企业购买购物卡给员工发放福利所需资金,这样企业可以摊大费用支出以冲抵部分利润,以减少企业上缴的部分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后,把钱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职工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增加,发卡可以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也就是说,将福利转化成购物卡,企业和职工都能获益。
“倒卡族”的应运而生
“倒卡族”手上持有的卡主要有三个流向。流向一、一买一卖赚6个点。一般的一两千块钱的卡也就是9折收购,而6万元左右可以考虑8.7折。流向二、大额购物卡消磁“换零”。在一些商场,购物卡消磁后可以退换,而且可以换成其他面额的。流向三、代人刷单赚服务费。如有客人前去购买大宗电器,拿卡的人去帮助刷卡,可以为顾客省钱3% ~5% ,营业员收入1% ~2%,“倒卡族”利润维持在1%~2%。
基于博弈论的角度,探讨“倒卡”
一、倒卡出现原因
假设情况的说明:
第一,博弈的参与者:买卡方和卖卡方
第二,各博弈方可选择的行为策略:
买卡方-全价买和低价买
卖卡方-全价买来全价卖(商场直接发行的购物卡相当于提供足额的现金购买全额商品)和低价买来全价卖(为简化方便,认为倒卡一方都是全价卖出)
第三,进行博弈的次序:由于我们认为其中只存在一次博弈,为方便分析将其视为简单的静态博弈。
第四,博弈方的得益或支付:
其一,商场直接发行的购物卡被买卡方全价购买,商场获得收益a,全价买的买方未占到便宜,低价买的买方得利c,此时商场损失d。
其二,“倒卡族”低价购来的购物卡倒卖给买方,得利为b,全价买的买方未占到便宜,低价买的买方得利e,此时卖方得利为0。
综上,得出矩阵(图5.1),并得到均衡解(e 0)。
就这个利益链条来说:商场通过发卡提前回笼了资金;一些单位给员工发卡,发放福利同时规避税收;行贿的人以卡代物,隐蔽性强;受贿者收到购物卡后转卖换来现金;倒卡族又转卖给了那些购卡的人,赢利丰厚;那些购卡的人,也省了不少资金……看上去,大家都获利了,但有专家认为,大批“倒卡族”穿梭在商场里,会影响消费者的购物环境、有序交易,易出现纠纷,扰乱市场秩序。
二、实名制后效果
于是,有人提出实名制的办法管制这一现象。2011年,商务部两次关于预付卡实名制的意见和管理办法,其中“购万元以上购物卡需实名登记”和“单张卡限5000元”是两大焦点。
类似上文中现象分析,也可得出倒卡族与纪检部门间的博弈矩阵(图5.2),该矩阵没有纯策略的纳什均衡。
因为“倒卡族”选择卖的时候,纪检部门的最好策略是查处;纪检部门查处的时候,“倒卡族”的最好策略是不卖;“倒卡族”选择不卖的时候,纪检部门最好的策略是不查处;但是纪检部门选择不查处的时候,“倒卡族”的最好策略是卖。周而复始,倒卡现象屡禁不止。
这时,a、b、c、d、e、f的实际值显得尤为重要,a的值是市场决定的,无法控制;但是,其他相应值可以由政府控制。若一旦被查出受贿者,倒买倒卖被严惩,c值极大,以及对于纪检部门奖惩明显,则其他策略组合都是不可信策略,(0 e)为最优策略。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6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非金融机构应该在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而在今年5月26日,第一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已经发放,支付宝等27家拿到牌照的“第一梯队”开启了新的征程。
距离央行规定的2011年9月1日的“大限”没剩几天了,业界纷纷揣测:第二批牌照会发给谁?什么时候发?发几家?人们也都在琢磨:都是谁拿到了“上岗证”?有了牌照的要怎么做?没有牌照的该怎么办?
从牌照之争说起
先要清晰概念,首先,这里说的支付,指的是除了网银、电子信用卡等电子支付形式外,伴随网上购物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兴起的第三方支付。
而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与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资金交易支持平台。第三方支付行业是电子商务资金流的衍生产品,支付企业扮演着银行金融网络系统和互联网之间“中转站”的角色,帮助个人用户、商户节省辗转不同银行所需的成本。
而现在,随着网络向移动互联网转移的趋势,最早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正在向移动支付转移,需要从传统的PC平台向手机平台转移。移动支付已经成为一个潮流。而按照支付地点远近,移动支付又可分为远程支付和现场支付。
近场支付是指基于现场的移动支付方式,账户信息存于手机中,通过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在特定的刷卡终端现场校验账户信息并进行扣款支付。通俗地讲,比如我们在超市刷手机购物,这样的业务就是近场支付。中国移动在湖南等地推出的手机钱包业务就是近场支付。
而远程支付类似于互联网在线支付,指用户通过手机,基于移动通信网络,通过WWW、SMS、WAP、STK等方式远距离完成的支付行为。形象地说,如果我们用手机上网买机票、订酒店就是远程支付,而支付宝最近推出的条码支付也是如此。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消费习惯的改变,银行体系之外的支付平台“势力”越来越大。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将体系外的支付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央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做了如本文开头所述的规定。因此,作为合法的“上岗证”的牌照就成了支付企业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
2011年5月26日,第一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发放,支付宝、财付通、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等27家支付企业首批获得牌照。如今,他们正跑马圈地,加大应用创新,扩大自己的实力。
9月1日大限将至,那些未拿到牌照的企业都在积极开展牌照申请工作。
2011年8月2日18时50分12秒,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了《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公告》。公告显示,申请人为2011年7月1日成立的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为其注资5亿元。它拟申请的支付业务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货币汇兑、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五项业务。
2011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公示了12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信息,其中就包括中国电信支付公司――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中国电信100%持股,注册资本为3亿元;还有中国联通支付公司――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中国联通占有100%的出资比例。
至此,三大电信运营商全部申请支付牌照并获公示。当然,对第二批牌照跃跃欲试的不只有运营商。
与中国移动并没有受旗下联动优势首批牌照申请失利的影响一样,同样在首批牌照中爆冷落榜的上海预付卡巨头――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在再接再厉申请牌照: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在2010年底出资1亿元,向国家工商局独资注册成立了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今年5月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暂停了与支付宝的合作,宣布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向央行申请第三方支付业务牌照。
包括上海地区的东方汇融公司、大众交通商务公司、新华传媒电商公司、春秋航空公司等在内的众多发行第三方预付卡企业都已经向央行提出了申请。其中不少公司表示,已经通过央行的相关检查,对9月前拿到第三方支付牌照充满信心。
另外,网易、百度、盛大、新浪等门户网站也看好第三方支付这块“香饽饽”,目前也已经在布局第三方支付市场。
对于牌照发放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曹红辉在接受记者邮件采访时曾表示,牌照不过是给了这些企业从事这一服务的准入证。支付企业真正能否盈利、扩大发展则取决于其商业模式、技术与业务的持续创新能力以及市场和资本的运作能力。
牌照虽然只是准入证,但对于国内众多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此前已经发放的27张牌照资源非常稀缺,同时这也意味着,这个行业的大多数企业,如果没有办法寻找到可行的出路,就只能退出市场。
网络、移动支付, 一个都不少
对于支付企业来说牌照只是第一步,对于支付企业来讲,更重要的是商业模式和业务拓展的竞争。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管理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在内的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基于POS终端的银行卡收单等。
第一批拿到牌照的杉德巍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旗下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经营的业务包括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预付卡受理、移动电话支付。不过,杉德巍康仍在积极申请第二批牌照,希望能拿到“预付卡发行业务”的授权。按照要求,银行卡收单不能与预付卡发行业务放在同一家公司,因此,杉德巍康成立了新的公司准备申请第二批牌照。
支付宝在获得支付牌照之后,力推快捷支付,实现从第三方黏性用户平台到开放平台的通吃。对于支付过程而言,快捷支付最大的特点是在付款时只需通过支付宝付款密码,不需要通过网银系统。支付宝副总裁樊治铭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央行支付牌照的下发对于支付宝的刺激作用很明显,支付宝加大了相关投入,并在快捷支付与快捷登录方面加快了发展。截至目前,支付宝快捷支付签约合作的银行已达123家,用户数已突破2000万,交易笔数占支付宝整体交易的比重也已提升到36%。
而中国银联也不示弱,推出了在线支付平台与支付宝抢市场。据了解,在线支付平台支持无卡支付模式,无须开通和启动网银,只要在“银联在线支付”网页,输入必要的认证信息,即可快速完成交易。与众不同的金融级预授权担保交易,使持卡人在货到付款交易时,无须提前向第三方账户划款,交易资金在个人银行账户内冻结,由银行完成预授权担保,避免了用户利息损失和资金挪用风险。 银联相关负责人透露,在线支付上线以来,已有157家银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并已有80多家银行接入,铁道部、东方航空、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大型商户也纷纷接入。
除了传统的网络支付,未来更多的业务竞争会集中在移动支付领域。今年4月,支付宝与UC优视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基于手机浏览器+安全支付服务架构,共推移动安全支付解决方案;7月,支付宝又推出条码支付,使用iPhone、Android或诺基亚塞班系统手机用户只需在手机安装一个客户端软件,就能生成条形码,商户使用条码枪进行扫描即可完成收单。与运营商推的手机钱包业务不同的是,用户的资金是存于支付宝账户,而不是手机的SIM卡上,更加安全。
汇付天下总裁周晔告诉记者,支付产业刚刚起步,还很年轻,而移动支付势必会成为整个产业的一个热门所在,他表示公司计划在今年下半年推出移动支付相关产品。“我们主要做远程支付,而近场支付方面,电信运营商更具优势。”
西风压倒东风还是东风压倒西风
在近场支付,一直受到关注的就是13.56M和2.4G的标准之争了。前者源于日本,兼容性强,几乎国际通行,但其穿透能力相对弱,不适应我国手机材质、样式多样的局面;后者是国产本土标准,穿透力强,但在POS端的改造程度相对较大,各有利弊。
标准之争背后实际上是掌握密钥的开卡权之争,因为开卡权决定了用户是属于谁的。中国移动推2.4G,只要开卡权在中国移动,它就既能圈住老用户,又能以交叉补贴的新业务吸引新用户,还有所有用户支付业务带来的收益。其实,中国移动心中惦记的不只是像用电子钱包买超市东西、买电影票等封闭环境中的近场支付收益,用手机直接刷银行信用卡是它心中更大的目标。
而以银联为代表的金融系也一样,不甘心将前景那么大的移动支付市场拱手让给别人,主张采用13.56M标准,用户开卡是到银行来开,就能牢牢掌握住客户,将来客户形成移动支付消费习惯,对银行而言也不用担心业务收入减少。
关于这部分最新的进展是,8月,中国银联与HTC在上海联手推出首款具有银联支付功能的手机,型号为HTC 惊艳。这款具有银联支付功能的手机在背面加入了NFC感应模块,并且在机身内部集成了支付安全芯片 MicroSD 卡,既支持近距离支付,同时也支持远程支付。用户可以通过这款手机进行信用卡还款、游戏点卡充值、酒店消费、购买电影票以及余额查询等操作。
而2.4G也不示弱,借着深圳大运会的契机,推出了自己的实际案例――中国移动在深圳市率先开通了覆盖所有公共交通系统的“手机深圳通”业务,除了刷公交卡,在深圳一些商场、超市、电影院的750多个门店,还有地铁站内、会展中心、交通枢纽、商业楼宇的200台自动售货机上,都可以刷手机购物。微博博主@要蛋清评论说:“移动很聪明,这次借助大运会和深圳通着实出了一把风头,2.4G大规模商用拉开序幕。”
两种标准的争夺还没有定数,而支付宝手机条码支付产品则是近场支付的另一种有效尝试。
另外,在这方面也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国外竞争者的动作频频:美国运通已经了数字支付产品Serve,并获得了Foursquare和Facebook的支持;万事达卡公司则致力于近场通信(NFC)技术,与谷歌进行了合作,并以5.2亿美元收购了DataCash;Visa近期也在移动支付领域展开动作,包括投资创业企业Square,以1.9亿美元收购虚拟商品支付平台PlaySpan,以及以1.1亿美元收购移动支付公司Fundamo等;Paypal公司宣布支持近场通信技术,将支持Android手机之间进行PayPal转账;硅谷创业公司Naratte推出超声波移动支付服务;8月12日,eBay宣布完成以2.4亿美元现金对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Zong的收购。后者与全球250多家移动网络运营商合作,在45个国家以21种语言提供本地支付服务。
用户为王,应用为王
不管是拿了牌照的还是即将拿到牌照的,支付企业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打造自己商业模式,细分市场,服务客户。一种做法是横向的基于大量最终用户做开放支付平台,而另一种做法则是垂直型的,选择重点行业企业为突破口来发展业务。
行业解决方案是支付企业目前凸显差异化的主要方式。例如,汇付天下和易宝支付都已能做到与航空公司、机票商系统对接。汇付天下总裁周晔告诉记者,汇付天下的业务方向是航空、基金、网购三条腿发展,正开拓移动支付市场,并以“渠道为王”的行业支付路线和“用户为王”的支付宝模式共同发展。
易宝支付副总裁余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也曾表示,在垂直行业方面,易宝支付已经实现了对航空、游戏、娱乐、保险、基金等多行业的覆盖,以航空业为例,易宝支付不只是提供基于里程的电子支付,更可以为航空公司提供类似授信、融资以及在支付页面上做互动营销等的增值服务。而支付宝近期也宣布将为川航官方网站在线机票业务提供支付解决方案及快捷登录服务,并称国内已有24家航空公司接入支付宝实现第三方支付。
而就在8月9日,汇付天下公告称,将和新浪乐居合作,为新浪房商平台提供全程支付服务和解决方案。看来,房地产电子商务领域将是汇付天下继航空、理财之后的又一重点行业。
从长远来看,简单支付结算服务的市场空间会越来越小,提供行业定制化支付解决和运营方案的公司会拥有广阔前景。
其实,无论是牌照之争、业务之争、标准之争,还是行业之争,说到最后都是用户之争。用户为王,谁能牢牢地掌握住用户,谁就能财源滚滚,在竞争之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号称“客户第一,员工第二,股东第三”的马云曾经骂哭时任支付宝总裁,对支付宝用户体验烂到极点大发雷霆也就不足为奇了。
关键词: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网络交易安全
0引言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前三季度,中国互联网支付市场(即线上交易)总规模达到了7255亿元。许多人实现了足不出户便能完成购物、交费等行为。但是,电子支付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因此,如何保障电子支付中的安全问题,成为商家、用户、政府乃至学者们重点关注的问题[1]。
1电子支付概述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2010年6月,为了规范金融体系、加强金融监管、稳定金融秩序,央行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这意味着从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纳入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之中。2010年4月,在央行报备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有130多家,根据央行最新公告信息,最终进入央行首批名单的只有17家。
2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
2.1电子支付的高效性与安全性相比于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支付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因此被许多企业和个人接纳并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发展。有关研究显示,银行卡支付的成本只有纸基支付的1/3到1/2,如果一个国家从纸基支付全面转向卡基支付,节约的总成本至少相当于GDP的1%,并且支付周期将大大缩短。但是,电子支付对安全性的要求比传统支付方式更高。这是因为信息网络的发展给支付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高度危险性。首先,资金在公网中流转,存在着权益人无法控制的时间差,还有众多的病毒、木马等程序窃取用户的银行帐号和密码。
其次,在电子支付中,双方无法互相了解对方的支付能力,这也带来一定风险。同时,电子支付平台也成为犯罪分子套现或洗钱的“帮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须计算到交易成本中。如果片面追求快捷而忽视安全,电子支付发展之路必定不会长远。在社会生活中,资金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公众对支付的安全性尤为关心。
2.2法律层面上的电子支付安全风险从广义上看,电子支付安全包括两个层面:技术安全与法律安全。技术安全是指从技术角度能够保证指令人对资金的划拨安全地到达收款人的账户。这种安全仅指电子支付的瞬间动态安全。法律安全,则是指指令人能够完全控制和支配账户内的资金,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这种安全是一种稳定的权益保障的状态。电子支付发展到今天,包括银行系统提供的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内,在技术上并没有出现安全问题。
当前电子支付中存在的法律安全危险主要有如下3种。
2.2.1外来攻击
外来的种种攻击行为,使指令人失去了对账户的控制,主要有钓鱼式欺诈、计算机病毒及电脑黑客三种。
1)钓鱼式欺诈。这在我国已经发生多起,通常表现为利用仿冒的电子邮件和网站——例如仿造一个网上银行的网站——欺骗用户登陆并留下银行卡帐号和密码,然后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划拨用户资金。
2)计算机病毒。2005年以来,全球已经发现了多种专门针对网上银行服务的计算机病毒。该类病毒常驻用户电脑,当用户使用网上银行等业务的时候,能够自动记录账号、密码等信息并发送出去,造成用户的网上银行资料被盗。
3)电脑黑客。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物理网络系统,电脑黑客可能攻陷网上银行的数据库,直接将用户的资金划走。
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将给网上银行和用户造成巨额损失。
2.2.2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破产与其他经济危机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遭遇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危机时,用户的资金账户可能脱离用户的控制,安全面临极大威胁。相比之下,我国网上银行几乎都由传统金融机构开设,此种风险较小。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却如雨后春笋般一拥而上,现在已达到一百多家,在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下,公司规模大小参差不齐,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少企业面临破产危险,用户存放在其账户内的资金安全问题便尤为突出。可喜的是,央行于2010年6月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须申领许可证,并设定了相应的准入门槛,如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30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等,2011年我国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重新洗牌。
2.2.3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传统的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将用户的电子货币作为新的目标。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电子支付的便捷性,将盗窃与诈骗等行为的目标瞄准到用户网络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近几年频繁发生****网上银行帐号后转移用户账号资金的案件;利用短信诈骗,利用银行提供的ATM自动柜员机转账的便利,诱导用户使用转账,使得不少用户上当受骗。
3电子支付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应对措施3.1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民事上的合同关系。亦即,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达成协议,使用该平台来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用户指令完成相关行为。因此,根据契约自由这一合同法上的基本理念,同时为了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应当允许银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电子支付业务。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会涉及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这些都类似于金融业务,如果不加以监管,资金的安全将会大受威胁。据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业务应当进行严格规范,其要求在某些方面应当比银行更加严苛。
首先,应当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不能以普通公司注册,而是应当设立一个较高的注册资本门槛,保证其信用度;同时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由专门的机构来主管,可以由人民银行以类似于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样有利于避免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注册资本太低、抵抗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太小而出现的破产或其他经济危机,造成用户资金的不安全。
其次,应当提高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范要求。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相似,均关系到用户的资金安全,如果行为不当,可能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在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强业务规范。
为配合2010年6月21日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12月1日制定并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和细则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即第三方支付服务)主体资格的申请和批准、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1)准入制度《办法》实施前对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该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2)严格准入门槛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1)商业存在。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2)资本实力。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千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出资人要求。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和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4)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应具备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并于申请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5)支付业务设施。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3)限定服务范围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网络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严格货币资金管理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对于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5)退出机制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市场;现状;挑战;措施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193-02
第三方支付,顾名思义,就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相对于单纯的银行结算,第三方支付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链。
一、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现状
1.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额及社会消费占比增长快速。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额快速增长。据统计,2010年市场交易额已由2007年的900亿元增加到1.05万亿元,年均增速高达126.8%。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1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份,第三方支付达到8 300亿元,增长率112%。未来几年,第三方支付仍将保持迅猛的增长态势,到2012年,交易规模预计可达2.25万亿元。在社会消费占比方面,从2007—2010年,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中的占比由4%上升到23.3%,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占比由1%上升到6.7%,在银行卡消费额中的占比由3%上升到10.1%。这些数据表明,第三方支付在中国社会消费领域和支付体系中正发挥着日益凸显的作用。
2.第三方支付身份得到正式认可。从2003年开始,随着支付宝担保交易模式的诞生以及淘宝网购物市场的成熟,第三方支付服务开始走入亿万用户的生活。 2005年以来,央行颁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受制于行业的复杂性和处于快速发展期的特点,这一办法一直不断修改但并未定稿。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身份”问题一直是困扰第三方支付的一大难题。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要在2011年9月1日前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2011年5月26日,包括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内的27家企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内又称“支付牌照”)。至2011年9月第三方支付牌照扩至40家,其业务范围更为明确。这标志着,民营第三方支付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终于获得了正式的“身份”认可,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第三方支付市场多元化格局即将凸显。从首批获得牌照的企业类型来看,央行下发的第三方支付许可证涵盖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类型,这也意味着更多形态的业务将获得央行的准许进入。在牌照发放以后,随着主流支付企业在各项业务上的拓展,未来主流支付企业将发展为提供“一站”解决方案的综合能力的支付,与此同时也会出现依托某些细分市场和特色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细分支付企业。此外,由于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类型将会涉及支付结算的全部业务,未来收付结算的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会有多家企业参与竞争,支付结算行业将迎来多元化快速发展阶段。
4.第三方支付的国际化空间打开。为备战国际化,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做了充足的准备。2007年,支付宝率先出海,联手中国银行推出境外收单业务,进行国际化试水。2009年,支付宝又结盟全球最大卡组织VISA、万事达,开通港、澳、台等地区的支付业务,港澳台消费者也可以用外币从网上购买商品,从而推进电子支付国际化应用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目前支付宝的跨境支付服务已支持包括美元、欧元、日元等十二种海外货币,并覆盖了日韩、欧洲、美国等几十个国家和中国港台地区的数百家海外网站。2011年9月前,虽然支付宝在第三方支付国际化方面取得了某些进展,但出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身份未明”,国外更多的公司对与中国电子支付合作仍有顾虑。而支付牌照的发放,一举扫散外界疑虑。
二、第三方支付市场面临的挑战
1.第三方支付市场面临门槛准入的挑战。截至2011年8月31日,共计40家企业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许可证,过去一年申请许可证的共有197家公司,获得批准的比率只有25%。新近得到许可证的企业绝大多数属于中国银联、中国联通、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和杭州银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只有那些注册资金在3 000万元以上、营业时间至少两年的公司,才可能在信息科技安全评估中心得到央行授权的第三方支付网络系统安全认证。获得了相关认证后,企业在央行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之后才能得到这张业务许可证。而在2011年9月1日前仍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将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