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8 16: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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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药品研发;风险控制;策略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不断发展,其正在逐步实现由“仿制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的战略性转变。药品研发是医药企业提升行业竞争力的关键,其具有周期长、投入多、风险大、收益大等特点,整个研发过程需经历合成、提取、筛选、临床前试验、稳定性试验、人体临床试验等诸多流程,在此过程中,处处存在风险[1]。因此,药品研发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加强风险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1当前药品研发风险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药品研发所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积极控制风险对于医药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目前,很多医药企业缺乏对药品研发风险控制的重视,尚未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即使是制订了相关的风险控制流程,但落实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药品研发的质量。同时,风险控制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缺陷,风险评估缺乏科学性,评估指标缺乏统一标准,往往以个人经验制定,风险控制流于形式。另外,缺乏对药品研发技术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的业务培训,导致目前部分人员风险控制意识淡薄,控制技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无法有效规避风险。
2药品研发中的风险控制研究
针对新药的研发,现有的研究资料和相关知识越少,研究开发的风险越高。新药研发过程中的基础研究阶段、新药临床前研究阶段和新药临床试验阶段等都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针对药品研发的不同阶段,可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最大程度的降低研发风险。
2.1新药基础研究阶段的风险控制
化合物活性筛选是创新药物研发的基础性工作,为准确定位研究目标,化学结构的大量筛选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研究人员对新化学实体的具体情况难以准确预测。一般情况下,研究人员平均需要筛选5000~10000个化合物才能筛选出其中一个新化合物获得批准上市。因此,为加强基础研究阶段的风险控制,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化合物活性筛选的广度和力度,增加可预先排出的药物结构,提高筛选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应做好药物合理设计与筛选工作,将药物设计、化学合成、生物筛选三者密切结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以减少化学合成和生物筛选的工作量,提升成功几率。为此,我国国家新药筛选中心通过技术集成,构建了一个以高通量分子筛选模型为初筛,细胞、组织、器官和动物筛选模型为复筛的国家新药筛选体系[2]。但是,目前而言,我国新药设计和筛选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为改变这一现状,建议采用“仿创结合”的方法,在科学分析利用已知药物的化学结构、作用机制和构效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该药物的衍生物、结构类似物和结构相关化合物的研究,以提高研发成功率。
2.2新药临床前研究阶段的风险控制
新药疗效、新药安全、新药质量、新产品和技术的出现等因素都增强了新药研发临床前研究阶段的风险。为加强新药临床前研究阶段的风险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落实:第一,研究人员应充分利用新技术实现传统的药物工艺改造,借助药代动力学进行新型制剂开发,重视药品研发的的先进性、科学性、适用性、经济可行性等,有效提升药品质量,降低治疗周期成本,最大程度的减少或避免药物不良反应,以提升新药的竞争力。同时时刻关注新药研发的相关学术信息和竞争信息以及医药同行的研发进展,以有效规避新药研发技术风险。第二,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控制体系,首先应建立风险评估表,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所使用原料及辅料、工艺流程及参数对产品关键质量特性的影响;设备及生产场地;市场分析;成本分析;临床研究的可行性;专利是否侵权以及预期的专利保护分析;药物工艺流程中是否有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危害的风险及控制措施。以上评估内容应确定相应的风险系数,利用以上风险评估表,可对药品研发的立项阶段、小试完成阶段、中试完成阶段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后的分值可作为准入下一阶段研发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议遵循“宽进严出”的原则,即在立项阶段的准入分值上限最高,接着依次为小试完成阶段、中试完成阶段。第三,药品研发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出研发过程变更的情况,即新药研发偏离原定的试验设计,在此情况下,有必要科学分析变更引起的影响,并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将后续的研发风险降到最低。
2.3新药临床试验阶段的风险控制
新药在进入临床试验前,虽然研究人员经过了多项试验和验证,且药品管理部门对新药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也做了严格的把关,但由于人体试验的不可预知性,新药的不良反应无法预测,新药临床试验阶段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加强新药临床试验阶段的风险控制,密切观察新药有无可疑不良反应的发生,如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果断停止试验,减少后续费用的产生。另外,可借鉴ICH的DSUR(研发阶段安全性更新报告)制度,即要求临床试验方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总结目前对新研发药物的观点及对单体及潜在风险的管理;②描述可能影响临床受试者安全的新因素;③验证之前的有关药品安全性的认知与所收集的安全性信息是否一致;④对临床研究/发展提供更新计划[3]。这一制度始终贯彻“风险管理及评价”的思想理念,要求试验者以报告为基础对试验计划及安全性评价进行更新,可对新药临床试验阶段的风险控制体系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有利于加强新药临床试验阶段的风险控制。总之,药品研发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为确保新药研发的成功,必须科学识别、评估研发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规划,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实施连续性的风险监控,最大限度的降低研发风险,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以提高药品研发的成功率,促进医药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冯茹 单位:石家庄创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汪平中.浅谈药品研发中的风险控制[J].化工管理.2015年第21期.
健全和稳定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在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进行设计之前,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现行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对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设计,进而为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法规为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高技术风险投资法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还缺乏风险投资的基本法,与其密切相关的辅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这种立法滞后的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运作和发展。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责任,又要双重征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这使得我国的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者来说毫无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国际上已被证明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数掌握广泛专业知识的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内管理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享受高回报,能够有效地激发其工作热情;大多数提供风险资金绝大部分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内不参与管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亦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从而保证了风险投资基金的来源。可见,有限合伙制是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另外,《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限制显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资的组合,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允许“机构”充当合伙人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应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限制了风险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限制无疑将造成大量资金闲置,无法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种资金采用风险投资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成立。”这里对股东人数规定了上限,而“五十个”股东的上限显然不足以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大量的风险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需要更多的股东参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虽然在股东人数上尚未规定上限,但是却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募集。”事实上,在国外发起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的大多为专业性人才,他们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是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风险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公司法》对于风险投资公司发起应认购股份的规定未免过高。
(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风险投资多是以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这就要求风险资本较为雄厚,渠道来源较为多样。在美国及欧洲其他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供给来源不仅包括个人和政府基金,更为重要的是诸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我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实力参与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其参与风险投资活动。《保险法》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所放开,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对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行业则缺乏合理的规范和指导,极有可能导致保险基金从事风险投资的盲目性和过度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量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5)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很显然,按照这条规定,风险投资家无法要求风险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这条规定是允许风险投资家采用邀约收购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同时又规定,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时要作出公告,且自该事实发生日起两日内不得购买该股票,当持股数达到30%时应当发出要约收购。由于初次公告时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购者目的过早暴露;持续购买的比例只有2%,当购买股数达到30%发出要约收购时,收购方要公告13次,这样必然会使收购目标的股票价格持续不断上涨,给收购方带来巨大的成本障碍。因而这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家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风险资本。
(6)缺乏专门的税收优惠制度。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风险投资有各种税收优惠,即向投资于风险投资行业的人倾斜,靠对个人所得的免税政策来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资金投向风险投资领域,即使投资失败了还有税收减免来减少损失。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和政策,我国现行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是采用“独立核算”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风险投资公司要执行一般实业投资公司的税收规定,对投资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税,同时对投资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税,这种重复征税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显然,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资金进入我国风险投资业。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订立协议、区别处理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它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理应提供一个有利健康的法制环境。该法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却完全没有考虑到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也没有估计到我国经济发展对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需求。所以,该法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却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发展。该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第八条规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法性。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风险投资运作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没有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不可能有效保护风险投资的创新规律,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抢注为域名、将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联网供公众阅览下载、擅自将他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收编成书、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身权、名誉权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问题,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风险投资的重要领域之一——软件业内,盗版猖獗,屡禁不止,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另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配套法规尚显不足,应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设计构想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由于新旧两种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差异,使调整两种经济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经济的出现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巨大冲击,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突破。现有法律体系由于时代局限,并为对新经济时代的风险投资加以调整,现有法律的许多内容甚至对风险投资的运行构成法律障碍。这已在上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了培育我国风险投资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运行机制,指导、规范、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消除现行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设置的障碍。具体来说:
(1)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虽然为规范风险投资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础,但在某些具体规定上存在着不少与风险投资发展相冲突的地方,因此,应该对之进行修订。具体来说:修改关于我国现有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加入有限合伙这种公司形式,给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的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条件的条款。删除第十二条关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条款或者修改为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改统一资本金实收制为例外资本金承诺制;扩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的比重,以知识产权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资人协商确定,法律不作硬性规定;放宽风险企业上市的条件等等。
(2)修订《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作为一部规范投资者出资方式、协调投资者权利与责任的重要法律,理应为推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应该修订《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为我国合伙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以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在处理出资方和投资者责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从合伙制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是合伙内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比法律更及时和有效。同时,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所以,修订《合伙企业法》的目的应该在于明确社会对合伙的约束,同时明确合伙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
(3)修改有关限制风险投资供给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予以修改,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如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保险金和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规定只能通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这样做不仅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费用长期保值增值和增强商业银行自身生存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解决我国目前风险资本有效供给不足和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规模偏小的现实难题。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法》是指导我国未来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本法,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这部法律主要是调整投资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投资权益和义务关系,应该对风险投资主体、对象、运行机制、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从指导思想上应该是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和规范基金的运作为核心,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充分保障风险投资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以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高效发展。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工具,通过专业人员的管理进行分散的组合投资,从而分散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制度迅速发展的必要准备和关键。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因此,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来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显得尤为必要。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时应充分赋予其对基金的发起、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基金法》应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监管作出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
(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生产型增值税应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WTO成员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这意味着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抵扣,尽管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全部转化到当期的产品或服务中去。所以,尽管总的税额不会减少,但会减轻当期纳税负担,从而有利于鼓励高技术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消除增值税重复征收带来的弊端。另外还应该适度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加强增值税的税收征管等等。其次,应该将判断纳税人的标准由“独立核算”原则改为“独立法人”原则,以解决合伙的双重税负问题,引导民间资金流入风险资本市场。
(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对于美、日等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在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较为落后。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高技术专家和法学家调查评估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对高技术保护的能力,发现存在的问题;对高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研究;探讨符合中国高技术发展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水平一致的保护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而制定专门的《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
(3)制定新的《破产法》。在实践中,总会有一部分风险投资难免失败,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无归的,这就使得破产清算成为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一种明智决策。因为如果不及时将投资退出,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过于粗疏,因而应加紧制定新的《破产法》,其中对于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破产问题应做相应规定。
(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一是确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二是填补法律空白;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这是有关法律控制能落实到位的关键。
三、结束语
风险投资的有效运作对法律制度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事业得以正常高效运作的重要制度保证。然而我国奉行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决定了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设计任务的艰巨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对风险投资事业的保驾航护作用,我国尚需抓紧立法,弥补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争取在短期内为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关键词】纳税筹划 风险 应对策略
一、纳税筹划和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
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时,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因素产生的使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得到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出现偏差,从而导致纳税筹划收益的不确定性。
纳税筹划风险分类纳税筹划风险是伴随着纳税筹划而产生的,纳税筹划的前瞻性、主观性、条件性等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如下风险:
(1)政策风险。纳税筹划必须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合理合法的节税,因此,纳税筹划必须具有非违法性,而遵守法律法规就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否则就会产生政策风险;另外,税收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法律政策的把握和理解的局限也可能使企业遭受政策风险,这部分风险称为政策变化风险。
(2)经营风险。纳税筹划是一种符合法律政策的预先谋划,具有较强的事先性、计划性、及时效性。一方面,纳税筹划是对企业未来所处环境的一种预测,如果这种预测和未来实际环境不相符,便会容易导致纳税筹划活动的不成功。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是对不相同的税收政策进行选择和灵活运用的一个活动。纳税筹划一经选定某项税收法律和政策,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符合所选税收法律政策的要求,才能够享受该项税收法律政策的优惠待遇。一旦经营活动本身发生改变,就很可能会失去享受优惠待遇必备的特征,因而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纳税筹划目标,而且还有可能加重税收负担,最终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3)执法风险。执法风险一般包括这几个方面:一是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完善可能会引起税务执法部门税收政策的执行偏差。由于很大部分税收政策都只关于其基本层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的税收条款和设置却不完善,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同一税收政策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二是一般情况下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会留有一定的可变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税务执法机关则拥有了裁量权,这也为税务执法的偏差提供了可能。三是一些税务执法人员对企业纳税活动有抵制心理,对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偏见。四是原本被政府默认的避税方式突然被查处和抵制,致使企业纳税筹划的失败。
(4)制定和执行不当风险。制定和执行不当风险指纳税筹划在具体制定和执行环节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纳税筹划方案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导致相应执行结果只能是失败;二是在纳税筹划方案执行的过程中,有些部门和人员合作工作不协调也会产生纳税筹划风险;三是纳税筹划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的半途而废或不彻底,及执行手段不合理,都会导致纳税筹划活动失败。
二、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策略
1.内部环境。风险应该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种理念,而且企业必须确定它的容量。人及其所处的经营环境是企业的核心之一,内部环境为人们如何看待和控制风险确定了基础。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对企业内部环境有所了解。
2.目标设定。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目标展开的,纳税筹划活动也不例外。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要确保管理层通过合适的程序设定目标,并保证所选定的目标是支持相关主题的,并使其衔接,而且与它的风险容量适应。
3.事项识别。企业必须识别未来可能影响纳税筹划活动的潜在事项,包括表示风险和表示机会的事项,还有二者兼有的事项。
4.风险评估。对于识别出的风险要应进行分析和衡量,以确定其管理的依据。风险存在于纳税筹划过程当中,并对企业纳税筹划的结果产生影响,企业应尽可能确定风险是怎么影响目标的,因而对风险的评估是对其进行防范的前提活动,风险评估可以采用定性法和定量法及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5.风险应对。企业对识别及评价的风险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有降低、承担、分担、回避和利用。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纳税筹划风险与相应的风险容量相适应既要使纳税筹划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又要尽可能使风险与收益相配比,并寻找有利条件利用风险发展企业。
6.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必不可少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程序使纳税方所选择的风险应对策略得以有效实施。对已经产生偏差的涉税事项,企业要立刻做出反应,重新确定目标和任务,及时做出和确定新的纳税筹划方案,对纳税筹划的整体目标进行调整,在这个过程当中,要注意目标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及时效性,尽可能的扭转因风险会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支持企业纳税筹划活动。
7.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要求企业内部各层级之间,以及企业与税务执法机关保持稳定沟通。
8.监控。企业要确保纳税筹划活动始终处于监控之中,及时发现其脱离预期的迹象,使纳税筹划活动顺利进行。
三、结语
总体上来说,纳税筹划活动是一个动态过程,纳税筹划风险的产生有来自企业外内部的原因。分析企业及管理人员所处的整体环境,运用相关管理理论和方法对在征纳中的各相关主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筹划进行评价与监控,尽快采取应对策略,保证企业利益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淑珍.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理论分析及应对策略[R].首都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关键词】反洗钱 可疑交易 报告 模式 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顺应国际反洗钱发展趋势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标准的变化,作为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提出了“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并在金融机构启动了“可疑交易集中处理”试点,这对当前金融机构双向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带来了挑战。新形势下,如何构建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提高可疑交易信息处理质量和效率,更好的发挥对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是人民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双向报送不完全适应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基于“规则为本”的双向报送模式,即金融机构按照确定的标准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近年来,双向报送模式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金融机构以合规标准筛选出海量可疑交易报送给反洗钱监测中心,但缺乏人工分析的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大多成为垃圾数据,反洗钱监测中心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进行二次研判,造成了人力物力浪费。二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具有区域局限性,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带来履职风险。重点可疑交易往往涉及全国多个省市,仅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情况难窥全貌,造成重点可疑价值被人为降低,影响了挖掘利用。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如认为价值不高,可不予接收或退回。但由于对可疑交易质量的研判没有统一标准,一旦退回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牵涉案件,将带来履职风险。
在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模式下,带来两方面变化,一是法人监管更多强调金融机构的法人责任。从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看,金融机构法人要切实承担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这要求金融机构要理顺内部关系、统一内部操作,客观上需要取消双向报送,实施单向总对总报送。二是风险为本模式下,人民银行将逐步取消客观标准,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判断来报送可疑交易,可疑交易没有了一般可疑和重点可疑之分,使双向报送模式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存在基础。
(二)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模式下,双向报送成本更高
当前,工商银行在全国开展了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试点,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展可疑集中处理准备工作,可疑交易集中处理已成为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趋势。如工商银行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一般设置在二级分行或省分行,在设立集中处理中心的省份,其地市分行已不再履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招商银行拟设立专门归总行管理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集中处理可疑交易,其他分支行不再主要承担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在集中处理模式下,如果金融机构继续按目前的双向报送模式报送,则需要向不承担可疑交易分析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这就需要其总部对已经集中分析的数据进行二次分离,并按地区筛选出重点可疑交易反馈当地分支机构,由当地分支机构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这将进一步增加报送成本,使金融机构本已集中的可疑交易又被分离,不符合“可疑交易集中处理”降低金融机构成本的改革方向。
(三)当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基层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配备难以切实保证重点可疑交易分析质量
从人民银行层面看,一方面目前大量地市中心支行仍未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科室。以山东省为例,全省17个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11个没有专职的反洗钱部门,6个设立专职反洗钱部门的中心支行,人数多在4-5人,人力资源明显不足。另一方面,随着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在人民银行的逐步贯彻,风险评估工作将全面展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承担风险评估、分类监管和重点检查等繁重职责,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愈发突出,将进一步影响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质量和报送数量,双向报送模式难以适应最新的反洗钱监管要求。
从金融机构层面看(以商业银行为例),商业银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目前主要前置到地市分行甚至支行,支行承担大部分可疑交易分析职能,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可疑交易上报给总行和将重点可疑交易报给分行,由分行报当地人行。由于商业银行基层支行人员配备、技能储备明显不足,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质量较差,这也是目前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分析模式的重要原因。
随着人民银行推行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金融机构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以往双向报送模式难以有效开展。
三、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借鉴
(一)美国
1.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组织及职能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负责反洗钱情报收集、处理和分配,根据“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要求,综合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结合其他政府部门及公众的信息提供情报报告,分析可疑交易,并按需要反馈给相关部门而设立并运作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主要任务一是存储和分析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提交的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二是为侦办案件提供情报和分析帮助,向政府部门提供数据接口服务,供司法部门调查人员和监管部门管理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查询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
2.信息收集与使用
FinCEN实施入门(Gateway)计划,将反洗钱情报在相关部门间传递和共享,使各种反洗钱力量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以情报为纽带组织起部门间的合作。每一个加入这一计划的联邦、州和地方执法机关都需同FinCEN签订一个协议,经授权后,该机关及其人员就可以借在线访问FinCEN的数据资源。计划提供了专门的搜索和分析程序在完成使用者查询请求的同时,也自动将请求中的信息要素与已有的案例或其他执法机构的执法库的索引进行匹配,找出相关信息,满足执法部门的情报需求。为确保金融情报信息数据库安全,FinCEN与342个外部使用者签订了备忘录,明确责任,确保信息合法使用。
(二)英国
1.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组织及职能
英国“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负责收集分析与洗钱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并对有组织犯罪威胁开展评估;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侦查刑事、民事案的犯罪收益或税收追回;负责对经济金融调查员开展培训等职责。
SOCA在其犯罪资产部内设立英国金融情报中心(FIU),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金融情报中心同时还承担反假币的职能。
2.数据收集与使用
英国情报中心(UKFIU)网络数据库(ELMER)收集信息报告主体报送的可疑交易信息,并对可疑信息自动实施搜寻情报调查、汇集、分析处理,由联络中心对ELMER中搜寻到的可疑信息进行分析,将不适合的可疑报告信息返回给报告主体,适合的则向执法机构提交推荐及建议。在遵循保密安全前提下,SOCA准许其他执法机构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并鼓励充分使用。SOCA与多家执法机构订立合作协议,准许其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截至2010年末,英国已有78家执法部门可以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使用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来开展工作。
从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送模式来看,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均由金融机构总部报送至监管机构总部,监管机构总部统一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情况反馈至下级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可疑交易报告仅有一种类型,无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重点可疑报告的区分。
四、构建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新模式的设想
根据风险为本监管要求,借鉴国外工作模式,本论文提出“金融机构总对总报送、监测中心纵横向反馈,人民银行阶梯式使用”报告模式设想。
(一)“总对总报送”
即取消可疑交易双向报送模式,由金融机构对经分析甄别的可疑交易直接总对总报送至反洗钱监测中心,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直接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面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职能。
(二)“纵横向反馈”
即借鉴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可疑交易数据库、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机构情报价值需要,由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开放数据库。考虑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员配备,并与反洗钱法规定的行政调查权由省级以上人民银行承担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反洗钱监测中心可疑交易数据库反馈至总行反洗钱局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个层次。对总行反洗钱局,建议中心反馈全部可疑交易数据,对省级人民银行则反馈本辖区数据。
(三)“阶梯式使用”
按照总行、省级分行、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三个级别,有侧重性的分级使用数据。下级机构可根据需求向上级行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由上级行可临时赋予数据查询、数据下载权限。上下级机构在分析使用数据时进行有效联动,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从全国层面进行分析考虑,分支机构从辖区角度进行分析,并承接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协查等工作任务,上报分析成果,确保分析质量。
1.统筹使用反馈数据进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人民银行总行侧重分析数额大,影响广的案件线索或可疑交易;省级分行侧重分析监测涉及本辖区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数据,在分析辖区可疑线索基础上,积极配合完成总行布置的可疑线索,并向总行上报有价值的分析成果;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侧重现场检查领域的使用,以涉案线索进行回溯性检查。
2.深入挖掘可疑交易信息在评估中的作用
总行可在法人监管中着重考虑金融机构总行(总部)的反洗钱系统建设、董事会重视程度;省级分行可根据可疑交易报告情况,重点关注金融机构部门配合、业务风险防控情况,同时可对总行(总部)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人总行监管职责;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可根据可疑线索倒查一线业务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同时可对总行(总部)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五、政策建议
为适应本论文提出的新的报送模式,建议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出台相关指引,明确标准,规范操作。
1.确定新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的主观判断要求进行规定,为后续深入开展集中报送试点和推行全面总对总报送提供制度支撑。
2.在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反馈数据时,应明确定位、加强管理
一是制定数据反馈及使用办法,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数据利用方法及获取程序。二是升级系统数据库,使反馈数据、数据下载及使用的痕迹都在系统中有日志记录,规范数据传递和使用流程,严防泄密风险。三是重新修订行政调查管理办法,对分支行行政调查及资金监测工作重新定位。
3.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法人监管”和“总对总报送”模式下的反洗钱监管责任
一是对辖区有法人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全面实施管理,可对其外地设置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进行延伸管理,以体现法人监管工作思路。二是在当地有“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当地人行在反洗钱评估、风险监管和现场检查时,可以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内容。三是对当地无“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日常监管中可不予考虑金融机构操作层面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侧重评价其内部控制、上下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等机制建设方面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1)[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0)[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杜金富.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手册[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辞旧迎新之际,绝大多数中国人都为去年祖国的繁荣昌盛而欢欣鼓舞。惟一有些愁容的可能就是股民了
2004年最后的一天,沪深两市双双下挫,上证指数与深成指数分别报收于1266.50点和3067.57点。股价跌破面值的两支“毛股”也在岁尾首度“亮相”:ST达曼跌停于0.91元,ST猴王跌停于0.97元
人们不明白: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引擎,中国的证券业怎么就成了老牛破车?
勿需隐讳,2004年是我国金融,特别是证券市场积累多年的问题和风险全面释放的一年。证券公司的危机,庄家时代的终结,以及上市公司违规违法现象都集中暴露出来。一次次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引发的一次次危机,给中央添乱,让百姓受损,不但国家一回回拿出巨资去“填窟窿”,而且带来局部的社会动荡
一些专家、学者分析其原因时指出,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违规违法成本过低,闯祸者众,受诛者寡,制度的缺陷有时使胆大妄为者反而得到了实惠。严峻的现实告诉人们,这种局面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含笑以赴去“触雷”
国内的上市公司和券商在惹祸,海外上市公司也屡有“麻烦”。创维数码的董事长黄宏生等人涉嫌侵占公司资产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保释后今年3月将开庭受审。在新加坡上市的中航油,炒石油期货炒出了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有“打工皇帝”之称的陈久霖亦被新加坡当局扣留,要求协助调查。这些事件都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带来负面影响。
“棉花棍子”无人惧
专家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制,自律维持公信的时代已不复存在,这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在中国的金融证券业“公堂”上,独独缺少的就是具有震慑力的“杀威棒”!
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消息表明,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严厉处分就是公开谴责,虽然近几年来公开谴责了477人(次)之多,但这种道德层面的惩治却根本震慑不了不法分子。作为最高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也鲜有有效的惩戒手段。今年下半年因“虚假陈述”和“虚增利润”而分别受到处罚的ST啤酒花和原民族化工两位董事长,不过是每人罚款30万元,这对他们非法获得的利益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更让股民难以理解的是,像ST达曼这样的公司,至今没有公布2004年上半年及第三季度报告,在披露自查资产负债情况时竟强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不能保证财务情况的公允性”。记者真不明白,这样一个公司为什么不让它立即退市?假如一个出租车司机告诉警察:我不能保证驾驶证是不是真的,交通警还能让他继续开车吗?
更要命的是,由于体制、机制及其他复杂原因,有时候举起的“棍子”不知往哪个屁股上打。据央行调查,在国有商业银行历史性不良贷款中,由计划和行政干预造成的占30%,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占30%,银行自身管理问题占2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调整占10%,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力的占10%。打谁都屈得慌,最后只能不打了之。证券业人士水皮在媒体上披露,臭名昭著的亿安科技操纵股价一案,证监会虽然开出了8.98亿元的罚单,但根本找不到执法对象,当事人已逃之夭夭
下决心创建良性金融生态
与这些国家不同的是,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我国采取了财政“埋单”的方式。国家曾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补充国有银行资本金的不足;国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曾一次剥离国有银行1.4万亿元不良资产;国家曾用现存资金进行不良资产的损失类核销;国家曾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花费了国家一定的资源。为了弥补不法券商留下的“窟窿”,国家也是一次次当“冤大头”。很多人质疑:用守法公民纳税的“银子”替不法券商送葬,合适吗?反过来,小股民炒股赔得“跳了楼”,又有谁来为他们“买棺材”?况且,这些不法券商都有白骨精的本事,会不会真的寿终正寝,会不会借尸还魂,谁也说不准
总之,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创新、法制不保障,政府的好心未必有好报,弄不好会造成“漠视风险——国家埋单——再生风险”的恶性循环。而且这种政府为不法券商“埋单”的做法也颇遭诟病。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就警告说,为了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国家对每位农民每年补助10元钱,8亿农民也就是80亿元的实惠。而为了一个券商,动不动就拿出中央基础货币几十亿上百亿,这是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待的事!
论文摘要:文章重点论述了医院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要树立风险意识,对造成风险的主客观因素加以防范和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审计工作面临的情况也愈来愈复杂,审计的风险性也随之增大,由于审计不当而导致诉诸法律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正确认识医院审计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是目前医院审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下文就医院如何强化风险意识、规避审计风险问题进行阐述。
一、医院审计的作用与意义
风险就是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所谓审计风险,就是由于从事审计活动未能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或漏报发表了不恰当意见,而使审计主体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审计风险不仅包括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同时也包括审计过程之外的,非主观因素产生的风险。当前,由于受市场经济影响,医疗行业中的个别不正之风不但存在,而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忽视全局、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造成卫生资源浪费。医院审计面临新的形势与任务。医院内部审计可以促进社会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卫生事业的宏观管理及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发挥监督和促进作用。过去我国医院经济管理部门因种种原因,风险意识一直淡薄,如今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但社会对审计期望却提高了,审计风险在升高,我国医院的经济管理部门必须提高风险意识,控制审计风险。这是因为:
1.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审计环境变化很大且日益复杂。各种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也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竞争激烈,破产、兼并、重组的现象时有出现。经营风险如此之大,必然导致审计风险增加,医院单位也不例外。中外许多审计诉讼案都是经审计认定持续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不久便宣布破产。因此,加强医院审计有利于其适应复杂的竞争环境,提高其生存能力,避免审计风险而没有“近忧远虑”。
2.医院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其性质决定了需要加强审计监督。医院的宗旨是医治和预防疾病,保护人民健康,其性质是社会主义事业单位。因此医院的改革必须把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放在首位,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更重要的注意要提高社会效益。因此,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以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从我国立法、执法情况分析,加强医院的审计监督,可以促进健全经济法制。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处在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阶段。在财经法纪方面更是如此。一方面,因为我国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执法不严的问题,违纪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国家诸多法律中对审计的法律责任逐渐明确,社会公众对审计的认识和对审计人员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问题的关注越发提高。在某些医院里,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不同程度地滋生和蔓延,如在医院中屡禁不止的“红包”问题。通过有计划的、有步骤地开展审计监督可以完善国家的法制和管理体制,维护财经纪律。
4.为促进医院工作管理改善,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审计监督也十分必要。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有的会计业务水平不高,责任性不强和管理人员经验不足等原因,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常会出现账目混乱、财产不清、账实不符、成本不实、滥用资金、不讲效果等问题。如某市某医院,在2005年就暴露出在医院扩建中的贪污收受贿赂等问题,影响医院的管理。因此,只有通过审计加以监督,可以促进改进工作。
二、医院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成因分析
结合审计风险的含义,分析内部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医院审计环境、审计地位和内部控制局限性易形成审计风险。审计工作是医院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管理职能,是控制手段,作为担当医院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要想完全独立于自身所处的环境之外,几乎是不可能的,它难以跨越这种环境障碍,其行使的职能极易为环境所左右。在各类审计活动中,某些医院管理人员出于对本位利益和外部竞争压力的考虑,往往不能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不能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不能如实反映医院真实经营情况。企业内控制度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容易产生作弊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内控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将导致不能杜绝一切重大差错和舞弊;二是内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形同虚设,如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管理人员责任心差导致控制系统失效,管理者对控制制度不重视,内控系统不能发挥作用等。这些都使得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增加了工作难度,易受到环境制约而不能作出准确判断,增加了审计风险。
2.审计项目的复杂性增加了审计风险。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实行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等资产结构调整。在资产结构调整中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医院改制时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人员要对医院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避免在医院改制过程中某些人乘机转移、隐匿、贪污国有资产。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未能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就有可能造成医院资产流失,损害了医院的利益,也同时出现了审计风险。我国内部审计机构成立的时间短,无论是审计理论,还是审计实践方面都不十分成熟,特别是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院内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没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和重视不够,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另外审计机构缺乏对审计人员的约束监督机制,不能严格执行审计法,按审计法的要求去履行责任,甚至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
3.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等原因形成的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该具有审计准则所要求具备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审计人员应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相关专业水平、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才能够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清正廉洁,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由于目前审计人员大多是从财务专业转岗而来,大多不具备审计专业学历,缺乏企业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容易产生审计风险。
三、防范和控制医院审计风险的对策
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会转化为现实的损失。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审计人员不可能对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深度及广度进行准确的预测。从这个意义上讲,审计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和损失相联系的一种不确定性。审计风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管理职能的角度,审计风险管理是整个审计管理的具体化和进一步深化。但审计主体可以通过经验和积累,预测方法和技术的改进等主观努力,把握审计风险的规律,降低审计风险的这种不确定性。审计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减小审计风险,降低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对经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做到了如指掌,并要求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可能产生的原因。无论是哪种主体风险,通过审计人员的主观努力,都可得到有效控制,而不引发审计责任,最终将客观审计风险控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具体言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合理设置内审机构和人员,内审机构及人员保持相对足够的独立于他们所审计的经济活动之外,以确保内审部门有较高的权威性,保证其对该经济活动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同时,要合理分配人员。不同的审计项目,每个项目中不同的工作对审计人员都提出不同的要求,卫生系统内审人员结构应逐步形成从单一的财会人员向以财务、经济、工程、机械、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结构转变,既要熟悉所属单位财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又要掌握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内审工作的质量。
2.加强内部审计督导,防范审计风险。加强审计监督,是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首先,加强审计监督,是科学管理的内在需要,是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经营机制和激励机制,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防线。第二加强审计监督,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医疗行业要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在经营生产过程中,使国有资产不断地保值增值。
3.加强审计质量考评控制。要科学考评内部审计质量,应建立健全一个内部审计质量的指标体系。该体系是由很多具体指标所构成的,包括定量、定性两方面指标。定量指标包括审计覆盖率、审计计划完成率、被审计单位违纪问题重复发生率和审计处理落实率等。定性指标一般包括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否胜任审计监控工作,审计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是否及时、正确处理已查证的各种问题等。考评审计工作质量时,需将各类各项指标有机结合起来,作一整体予以运用,以得出正确结论。科学考评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效果是进行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内部审计工作效果的考核和评价。可以从总体上了解内部审计的最终结果,才能了解过去、分析现在、预测未来,才能总结和掌握有用的内部信息,发挥内部审计提供信息的参谋作用。
4.努力提高内审队伍素质,注重卫生系统审计人员自身业务水平的培养和提高,抓好政治思想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选调一批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工作作风正的人员,充实内审队伍,使内审人员既能当好“警察”又能当好“参谋”、“医生”。做一名合格的内审人员应取得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在日常工作中正确地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办法,妥善地处理可能遇到的纷繁复杂的问题;正确运用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去认识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失误或偏差,并通过必要的调查得到合理的解决办法;正确运用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去了解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记录及报告;对金融、税务、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与经济相关的法律等知识具备基本的了解,以便适应可能涉及到这些领域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马瑛.审计风险的形成与控制[J].理论界,2000(3)
2.朱荣恩.审计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论文关键词:社会服务公共服务知识服务社区服务复合型消防服务理念
近年来,消防行政执法实践的“服务理念、“服务”类别以及“服务”模式一直是业内交流的热点,呈现出紧密贴合工作实践和大幅延伸研讨广度的特点。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规范的完善使不同层级区域的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差异性与动态特征,消防工作流程正在逐步形成涵盖“社会服务、公共服务、知识服务、社区服务”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服务理念
1复合型服务理念简析
1.1消防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内涵:社会服务l951年,社会服务这一学术词汇被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社会管理系的教授理查德·蒂特姆斯首次提出。社会服务也即人身社会服务(Personal Social Service)(英国)、社会关照服务(Social Care Service)(北欧),指群体或个人通过协助来满足社会或他人需求,是社会化发展到较高程度时群体或个人行为的外在表现。消防力量作为部队体系中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分支,其行政执法目标与具体任务本身即具有极强的社会服务要求,不论是消防救援还是消防监督,其主旨都是为有所需要的个体提供差异性的“帮助”行为,以此来维持社会结构的平衡与和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服务是消防行政执法实践中蕴含的人性化属性。
1.2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隐特征: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相比较,公共服务更侧重于“政府”对服务行为的理解及实现途径的选择。从各个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都经历了从经济性公共服务到社会性公共服务的拓展和转变。不同国家的公共服务也具有差异性特征,不同的公共服务模式源于各个国家政府作用、市场作用和社会力量相对关系的区别。从消防行政执法队伍的构成来看,公安消防部队这一主体充分显示出政府行为的作用,而多种形式的辅助力量则集合了市场、社会组织等的参与在消防行政执法体系中,通过行业发展“时序”的纵向对比和各支队伍业务实践的横向比较,部队建设稳健、工作扎实有效的部门或基层单位,其领导行为往往具有更强的人文素养与公共服务动机,更加注重公共性、公共精神、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以及社会责任等价值观的渗透。“发达”与“先进”的概念界定早已超越单一的经济效益尺度,转而追求更高层次的社会目标。
1.3消防行政执法的先进导向:知识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诸多走在发展前列的行业或领域已经呈现“从信息服务向知识服务转型”的迹象。目前,我们常常仅把从事消防技术研究的专业人员列为“知识型”人才;结合新的对“知识经济”、“知识服务”要求,我们时常忽略对传统消防常识或消防业务知识进行编排输出的基层工作者。实践证明,参差不齐的消防工作对象常常无法接受过于专业化的知识,缺乏恰当的传输渠道会满足不了消防行政执法对象的个性化需求,而使他们出现阻抗心理。因此,一方面,在范围圈定上应当采用广义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从事整合传播消防知识、技术的人员都应纳入知识服务型人才的行列;另一方面,应拓宽知识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充分展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知识含量。
1.4消防行政执法的依托平台:社区服务
良好的消防社区服务能实现“消防部门管理、街道科室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对接与融合,消防部门是否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进入社区、是否具备集聚社区力量与整合社区资源的能力、是否能对社区的需求变动怍出快速反应则会使消防工作实效出现巨大差异。在揉合了“社会服务、公共服务、知识服务、社区服务”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服务理念中,社区服务是这一创新服务理念的检验平台,是“社会服务、公共服务与知识服务”理念的最终落脚点。
2坚持复合型服务理念容易出现的两个极端
2.1过分贬斥消防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的“自利”动机
从经验主义层面来看,公共服务与公共服务伦理、公共服务精神密不可分,公共服务者“应该”具有无可辩驳的奉献精神,公共服务行为失败或出现漏洞的主观原因常常被归结为彻底的自利行为。狭义界定的“自利”动机往往会使我们忽视行业或部门中大量存在着公益精神。
(1)如何看待“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人们参与公共服务或社会服务、社区服务、知识服务,一方面是受到公共制度或组织动机的驱使,另一方面是人们渴望消除自身心理匮乏或满足其心理需求。因此,公共服务动机包括理性动机、基于规范的动机和情感动机三类。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服务的动机可细化为对规范的遵从、为社会利益服务的愿望或义务、对政府的忠诚、社会平等信念、在特定社会背景下的情感反应等,其中,最容易引起他人“自利性假设”的动机可归为出于个人认同而参与、对特殊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追求,换句话说,即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出现曲解的根源大多在于对“认同”和“利益”的物质化归因。
(2)正确理解“内在报酬”与“外在报酬”。有学者应用“报酬偏好”问卷研究表明,当询问“是否愿意从事公共服务”时,“公共服务部门管理者的评价显著高于私营部门管理者"。对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访谈发现,消防组织和混合型组织(例如社会化部门)的服务动机更倾向于帮助他人和参与社群服务,而其他私营组织的管理者更偏好高薪酬、地位或声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报酬偏好可以概括为两类,即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对社会有用”、“帮助他人”、“成就感”属于“服务取向”或内在报酬;“稳定的工作”、“高工资”、“晋升”、“绩效奖励”属于“经济取向或外在报酬,实际上,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动机与内在报酬呈现正相关,与外在报酬呈现负相关。
由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自利”概念的涵义,不应草率地将“失利”的服务行为狭隘地归结为“外在报酬”范畴内的某一个或几个因素。偏狭归因不但会降低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自我认知水平,弱化“服务取向”动机;还会形成相对固定的舆论定势,对内部人员形成负性熏陶或误导公众对消防行业的理性认知。
2.2刻板强调消防行政执法“社区服务”的“平等”精神
l971年,英国政府建立希波姆(seebohm)委员会来检查社会服务,倡导进行远远超越仅对现有事故灾难进行救助的探索,而要致力于整个社区的福祉,让绝大多数的个人能够参与相互间置换的给予和获取服务。社区服务观念正在经历由“健康照顾”到“社会照顾”的转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在体系结构、消防工作原则、行政许可、公安派出所职责、安全责任主体、行政处罚种类调整等方面出现了大量新的变化和举措,其中涉及到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新推行的内容,即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目前,“社会稳定”、“消防安全”的概念外延在不断扩大,政府的风险转移机制为基层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社区消防服务的难点在于实施对象境况的多样化与复杂化,本着提供人性化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该立足实际,重点突出,适度加大对社区内弱势群体的关注,积极减少、消除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风险,缩小安全隐患“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照顾”,保持社区稳定。
3坚持复合型服务理念的几点建议
(1)重视激发消防行政执法体系中的“个人”服务动机,加深对复合型服务理念的理性认知。具体地说,需要有针对性地、区别性地激发消防行政执法体系中不同层级个体的服务意愿,即涵盖了消防部门、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决策层面个人与实施层面个人的服务意愿。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审计环境日趋复杂化,审计风险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尤其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决定其审计的风险尤为突出。了解、认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才能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进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1.1产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内在因素
(1)审计程序的实施不合理。审计机关出于各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审计机关要在各个阶段、各个单位合理分配技术力量,审计人员严格实施审计程序进行审计产生一定的困难。一旦简化了审计环节,减少了必要的审计力量,就会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2)审计材料不规范。审计材料不规范,条理混乱,语言不清,词不达意,不能如实反映客观存在的问题,或语言绝对化、含义模糊等,都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产生风险。
(3)审计证据不充分、复核不严谨。审计复核,也就是后续审计,是审计结果进行的复核和再次检查,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补漏措施。而审计复核只是走走过场,相关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作风不严谨,导致加大审计风险产生的可能。
(4)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查账能力,还要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1.2产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外在因素
(1)审计对象的复杂性。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而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加大,风险也就随之增大。在我国人们受到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法制观念淡泊,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复杂的社会关系可能会阻碍正常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关系复杂,审计风险就越复杂。
(2)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程序是否严格、清晰、有条理影响到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经济责任审计产生一定的影响。
(3)审计技术方法的局限性。审计工作本身在不断发展,审计技术为了适应审计工作也随之不断发展,然而目前的审计技术方法弊端突出,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审计的要求。
(4)审计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险。改革开放以业,我国的审计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活动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这就给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带来困难,产生了一定审计风险。
2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防范和控制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关键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避免和预防引发事件,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原则,采取各种措施对审计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审计检查质量和评价质量。通过责任审计风险成因的明确,我们要想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就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对策。处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从预防阶段开始。
2.1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避免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监督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手段。随着《审计法》的假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确立,经济责任审计将从由政策推动转化为法制推动。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和指标体系,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这样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规范性,从而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一项对于领导干部的强有力经济监督形式。
2.2履行相关审计程序,减少审计风险
严格的审计程序是确保审计行为合法和审计质量可靠的前提。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立项必须有受托依据,审计方案的编制必须详细、认真,做好事前调查,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下达审计通知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经济责任审计法规的日期要求;在审计实施阶段,应贯彻”双向承诺制度”;在审计终结阶段,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千部的意见,允许提出异议,并把好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结论的复合关。
2.3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给社会审计执行,以弥补国家审计资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会审计的结果资料。国家审计机关应当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系与沟通,在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专业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证实并获得客观可靠的审计证据。
2.4加强教育和培训,增强审计人员风险意识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良好的综合素质、政治修养和道德品质。各级审计机关要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开展后续教育,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理论研讨,审计部门还应培养审计人员良好的审计风险意识,提高其在复杂的审计中灵活、有效的控制各种诱发的能力,正确地对待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5加强审计风险的理论研究,完善审计手段
各级审计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从理论上为预防和控制审计风险提供指导;同时,鉴于当前审计手段的落后状况,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行审计方法的不断创新,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真正做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
参考文献:
[1]李凤鸣.审计学原理[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朱锦余.赵新杰.经济责任审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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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鲍琛.洪晓平.浅谈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J].安徽审计,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