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6 16: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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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己经不仅仅是一项重大理论问题,而是一项越来越紧迫的实际问题。我国现在虽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为此做出的积极努力已达十余年之久。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险课题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展开;时至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的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纳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此外,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参加2008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十四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上报国务院……估计将于2009年推出。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选择
理论研究和国际经验共同表明,存款保险这柄双刃剑实际上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与降低市场约束之间权衡的结果,既有明显优势、又存在负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适得其反。显然,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直在等待最佳时机。因此,在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际,还必须仔细斟酌,周密论证,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参保前,参保时和参保后三方面而言,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面临如下现实选择:
1、参保前的现实选择——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自愿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
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预期负担的减小,也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参保时的现实选择——保险额度与费率斟酌。现今,金融风暴席卷全球,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时因为其国家的全额担保形式而有利于维持公众信心,促进金融稳定。与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过程相反,我国存款保险的施行,并非为原本暴露的储户风险引入新的担保机制,而是将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化,并逐渐把无限的国家责任变成一种内容与边界明确的、由独立机构承担的有限民事责任。因此,今天储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对国家担保的信任,这一责任不可轻易放弃,所以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初期,还应延续以往的政策,进行全额兜底。在经济形势明朗后,资金开始从银行流出寻找投资渠道时,再逐渐过渡到分级兜底。这样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此外,由于单一费率可能引起的银行追逐高风险项目行为,应对不同风险的银行征收差别保费。这种差别保费是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安排的核心内容,它要根据每家投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调整,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问题银行进行及时处置。
3、参保后的现实选择——风险识别与有效监管。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后的银行可能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还需加强对银行的审慎性监管并督促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促进银行业内外兼修,降低由此引发的风险。因此,稳健的会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保都是必须的,他们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市场约束,减弱道德风险。
一般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与否与存款保险机构能否有效识别参保者的风险状况紧密相关。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识别及预测未来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也使得风险识别更为艰难。即使风险被识别出来,如何让金融机构相信其存在的问题也会让政策当局大伤脑筋:控制经营已明显恶化的银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经营良好、能承担其从事的风险行为且仍有盈利的银行纠正其风险行为、调整其经营策略却相当困难。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和理性而强势的监管干预将是存款保险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结
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并辅以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条款,不但有利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而且顺应了中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变化趋势,是符合中国实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适时地出台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经济四面楚歌之时提升公众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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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存款人利益
随着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中国银行业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在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现象(“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打破了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给我们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较大危害。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10月30日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明确指出,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国家金融体制中设有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凡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强制或自愿地以缴纳存款保险金的方式投保,当投保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特别是发生挤兑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该破产机构在约定的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是一种事前危机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补充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不足,可把银行倒闭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基本目标却是相同的:(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2)设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或面临倒闭的银行的合理处置程序;(3)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稳定。
二、我国存款保险现状及建立显性存款保险的必要性
1、我国存款保险的现状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一直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国家信用的担保。这一存款保险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维持了我国居民对现有金融体系的信心,确保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对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因其浓厚的行政色彩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
首先,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风险和收益不相配比,银行不用付出成本就可以得到国家帮助其处理经营风险的收益,这将使银行无视风险,而从事高风险业务,以期取得高额收益。并且,存款人因存在着政府会对其存款保护的预期,而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加大银行的道德风险。因而,现行的隐性存款保护方式破坏了金融领域活动参与者的风险承担机制,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健运行。
其次,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信用担保是国家、政府提供的,且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规模,这就给予了政府一个相机抉择的空间。相对于小银行,国有大银行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救助。这样,存款者在选择存款银行的时候往往会注重银行的规模,这势必造成银行存款能力的不公平竞争,抑制了新兴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
第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大了财政和中央银行负担,导致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影响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政府救助问题银行,通常的办法有二:一是用财政资金偿付公众存款。但财政资金承担着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的重要职责,以财政资金弥补银行的支付缺口无疑会加重财政负担。二是中央银行增加货币供应量偿还银行支付缺口。但这会造成货币超经济发行,容易导致通货膨胀,有悖于中央银行实行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货币目标。
因此,国家信用担保这一隐性的存款保险方式,扭曲了对经济主体的激励机制,阻碍了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助长了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态势。随着我国银行体系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建立公开的、明晰的、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我国金融业深化和发展关键时刻,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为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框架的构建设想
1、保险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政策机构。从世界范围看,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模式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出资建立,二是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三是银行独自出资建立。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改革时期,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许多金融机构的行为也不规范,这就决定了我国应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组建一个由人民银行负责,由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非赢利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业务活动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这样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实力,完善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具,又可以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可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具备以下三个职能:(1)监管职能。存款保险机构应不定期的对各个投保银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2)援助职能。对处于困境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其发放紧急贷款、购买其资本、或暂时接管等方法,帮助银行摆脱困境。(3)破产接管职能。对破产的投保银行,可以采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现金兑付的形式给付存款人存款,或者出资支持经营良好的银行对破产机构兼并收购,从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2、投保机构的范围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以保险对象的确定以其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来界定投保机构的范围。按照这一原则,存款保险对象包括本国的银行及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而不包括本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大,但是其资产质量低下,难以承担金融风险的冲击;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规模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因此存款保险对象应包括以上两大类金融机构。
3、投保标的
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险范围限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其中包括活期与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和通知存款,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是我国银行的主要负债,占银行全部存款负债的70%以上,对其实行了有效的保护,能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减轻倒闭银行的压力。至于各种形式的高息储蓄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企事业单位存款、同业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可暂时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今后随着存款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增强,再将它们逐步归入保险范围,最后把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内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全部存款。
4、投保形式
存款保险一般有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两种形式。强制投保的优点在于它能够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其缺点是它剥夺了银行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自愿投保的缺点是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风险偏好型银行参保意愿会更强。对于我国而言,由于金融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性比较差,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许多银行有可能为降低经营成本而不参加保险,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存款保险涉及到的社会公众面广,利益巨大,所以,有必要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让所有吸收存款的境内金融机构都参加存款保险。
5、投保费率的选择
保险费率分为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统一费率的优点是操作简便、易于实施,但因为其保费支付与投保银行资产风险相脱节,这种费率制容易导致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引发道德风险。差别费率的优点是将银行的投保成本同其资产风险状况相联系,能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但由于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地把握投保银行面临的风险,这种方法的实务操作困难较大。
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实现差别费率尚需一定的过渡时间,而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实行等级费率,依据金融机构的类型来确定其适用的保险费率。这种做法可以适当降低国有银行的投保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投保的问题。而对于中小规模的金融机构,虽然保费率相对高些,但因为有了存款保险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将可以吸收到更多的存款,因而对他们而言也是有利的。
6、保险程度
存款保险的赔偿有两种方式: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全额保险的优点是公平、高效,其缺点是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部分保险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造成银行的恐慌,因为未被保险的那部分存款还是容易会引发银行挤兑现象,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针对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的现状,秉着保护小额存款、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我们可以采用部分保险、共同担保的方式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我们需要设定一个有效保护小额存款者利益同时又不增加银行道德风险的最佳额度作为存款保险的最高全额赔付额。例如,如果将最高全额理赔度定为10万元,则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的赔偿,超过10万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付与部分赔付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又能促使存款大户监督银行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从外部督促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增强银行的竞争力,促使其稳健经营。
7、保险方案的资金来源及运用
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有足额的支付能力来维护其信誉,这就要求其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可包括:(1)资本金。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可通过股份形式筹集,包括:财政拨款、中央银行、发改委和所有投保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认购股份。(2)保费收入。这是存款保险机构最稳定的收入,也是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费率应根据公平合理、共同分担的原则制定。(3)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为了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其只能投资于风险小的项目,如国库券等。(4)特别融资。在存款保险公司遇到特别风险时,应赋予其向财政、中央银行或社会公众融资的权利,以保证其不至于因一时大量的存款赔偿支付而出现资金困难的状况。
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应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保险赔付;(2)对经营困难的投保银行提供资金支持;(3)投资低风险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8、法律体系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宜采取先立法后组建公司的实施顺序。先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及存款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再通过法律来保障和落实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存款保险公司法应包括: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运作程序、存款保险公司的组成和职能、投保范围和投保标的、存款保险费率和保险程度、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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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银行业面临利差收窄,与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银行的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我们更需要关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和针对其带来的消极影响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即将施行的款保险制度分别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由国家提供隐形担保,拥有良好的信誉度,但是由于承担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性任务,造成了其经营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家信誉将从这一担保中退出,国有商行将作为一般的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竞争,这对的国有商业银行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短期内对国有商业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费支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差别费率会相对较低,但是国有商行的存款基数大,也会有一笔不少的保费。并且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利率市场化会逐渐放开,按照其他国家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小型银行的利率一般高于大型银行100-120基点。在竞争的压力下,大型银行将不得不增加挽留旧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资压力增加,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偿债能力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并且资本金是否充足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誉的,这给国有商业带来了融资压力。第三、竞争更加激烈,以前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非国有商业银行,这对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造成了不平等,现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法律上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提供了平等的保护,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竞争更加激烈,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挑战。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现有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发展新业务、多开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对冲成本的增加。第二: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民间资本,实行员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风险管理现代化,变革经营目标,追求可持续利益最大化,以多种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成为具有综合功能的金融企业,从根本上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使国有商行在国家信誉退出的环境下平稳、健康运行。
(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市场竞争力弱、信用度低揽储困难。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之后,营造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第一,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的信誉度,同时也增强了存款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信心,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国有商行的公平竞争。第二,中小商业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等特点使其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强了它们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可以将资金投于收益好、利润高的行业,提高营业收入水平。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波动从而导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储户将会成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因此中小型商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面临着考验,提升自己在中小储户方面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要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激烈的银行业求得生存,必须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营效率,发挥自己业务灵活性的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客户为主导设计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扩展表外业务增加其他服务的营业收入,转变发展方式,成为符合了市场个性化发展的中小商业银行。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建议
(一)美国的研究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07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三、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论文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资商业银行的涌入将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缺乏竞争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目前,美国的金融风暴使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波动加剧,国际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加,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因素也逐渐增多。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以银行业为轴心的金融信用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全新登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从八十年代开始,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是因为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经有88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个数字大约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10个属于低收入国家。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国家采用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国家和75%的高收入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无论怎样,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近几年,金融业发展迅速,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加强银行监管正成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
从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在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们有必要借鉴各国的经验,吸取教训,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一)立法先行。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具体建议:一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同时,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改革与完善中,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成为一种简单的付款箱制度,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同时,由于监管效果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运行效果和基金运作的财务目标,所以存款保险机构有内在动力来执行这种监管与资产处置职能,能与其他监管机构形成信息共享,增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功能。
(三)存款保险的方式。在构建的模式上,鉴于我国的银行市场主体主要体现为四大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银行及信用合作机构三大类,是选择强制加入或是金融机构自愿加入,又或是强制与自愿加入相结合的方式。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模式上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险模式。其设想如下:我国可以考虑在各银行集团内部设立一种由相应成员机构出资所构成的存款保险体系,即国有商业银行的保险体系由国有银行出资,非国有的新兴股份银行亦出资组成自己的保险体系,信用合作社组建自己的保障体系。
第二种模式是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的模式从建立时起即要求将国有银行、非国有银行性股份性银行及具有银行性的信用合作体系一并纳入其中。客观而言,要在近期内达到该目的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各银行体系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不一。再者,我国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还很脆弱,现有的监管水平还存在事后性监管的特点。
鉴于上述的种种原因,笔者认为在已有的法律基础及金融发展层次的情形下,我国目前还不宜采取统一的、垂直式的、强制保险模式。相反,我国应采用具有行业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险体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险模式。
(四)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国人均GDP约2,450美元)的3倍金额进行赔付;另一种标准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按这两种标准,大约每位存款人的获赔上限为5万元,这样的赔付金额显然较低。一般认为,我国银行保险限额的范围应当处于国际平均水平之上,这主要与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单一、储蓄率偏高有关。同时,我国居民储蓄账户数量众多,大部分账户的存款数量均在10万元以下,拥有10万元以上账户的居民,很可能具备对存款机构风险大小的判断能力。所以,我国存款保险限额不应超过10万元。
(五)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风险上存在较大差异,如果采取统一保险费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对高风险机构产生负向激励。因而,采取差别费率更适合我国的国情。经验表明,风险差别费率制度形成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鉴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机构可能难以接受过于复杂的费率体系,而且设计一个最优的费率标准十分困难,有效实施风险差别费率体制需要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主要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一定的辅助监管作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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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随着金融风暴的来临受到我国金融界的关注,在未来的金融改革过程中,必将成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的设立必须考虑中国国情,在投保形式、赔付方式和融资方式等方面做出正确的选择。
[关键词]存款保险投保形式融资方式赔付方式
存款保险制度自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越来越受到金融界的普遍关注。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金融改革也刚刚起始,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但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暴发虽然对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影响有限,还不足以令存款保险制度直接发挥作用,但是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面临的破产危机已经给我们足够的警示:我国要发展和完善金融,必须正视存款保险制度,将这一制度逐步列入金融改革的范畴。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投保成员机构定期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当投保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倒闭时,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倒闭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的制度。作为保险的一个特殊品种,这一制度包括投保形式、赔付方式、融资方式等多个内容。作为我国金融新领域,我们有必要在这些方面逐个分析。
一、我国存款保险投保形式选择
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两种:强制性与自愿性。强制性存款保险方案的优点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所以比其他保险方案更能够保护公众的利益;但是它剥夺了银行自由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力,同时存款人不能自由选择投保的数量。在两种方案的取舍上,首要考虑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目标,由于自愿性方案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参加保险,使得那些偏好风险因而风险更大的银行更愿意参保,而且为了避免其他银行“搭便车”,投保银行总是有动力增大资产风险,这种逆向选择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在我国,采取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方案更为妥当。
二、我国存款保险的融资方式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方面:一是政府或央行建立的风险准备金,二是存款保险机构收取的保费收入。关于保费收入的收取方式有两种:
第一,设立存款保险基金,采用存款保险基金方式,需要通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费。要求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保费以备索赔之需,保费通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险费率的设计有固定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固定费率操作简便,而且避免了实行差别费率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大搬家”,因为对一个金融机构收取高费率就在向金融市场传递其经营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但这种模式漠视了各家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水平、资本实力、风险程度等方而的差异,是一种欠公平制度安排,会助长经营较差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差别费率方式避免这种弊端的出现,但差别费率向市场传递的金融机构的管理质量、风险程度等信息,存款人可能会因此而转移存款,造成社会转账成本增加。
第二,采取非基金方式,即只有小额的初始资金,当有银行倒闭后需要额外资金时,各成员共同支付。这种方式由于其实行事后核算和资金融通的方式,融资成本可能会随着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导致融资困难,最终将风险转嫁给政府。这一模式将逐渐被淘汰。总体上看,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收取保费方法实行事前融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在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之初,由财政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建立金融危机准备基金形成存款保险机构的创始资金是必不可少的。在保险机构设立后,由保险机构再通过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方式向各吸收存款金融机构收取保费作为机构日常经营费用和保障基金。在保费收取方式上,应在选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正。因为我国大型国有银行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率大大高于民营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后者恰恰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弱者,需要国家政府的扶持,因此,在保费收取方式上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在采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后者要有适当的补贴或政策上的扶持,即采用修正的差别费率方式。三、我国存款保险赔付方式选择
理论上讲,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的赔偿方式有全额赔偿和部分赔偿两种。但是由于实行全额赔偿不但需要筹措大额资金,由于风险几乎全部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存款机构由此会降低风险控制而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这种赔付方式已逐渐被淘汰。
【关键词】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
一、引言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保证存款人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该存款保险制度即所谓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自1933年美国首次使用存款保险制度以来,该制度很快风靡全世界:20世纪60年代有8个国家创建了存款保险制度:70年代增加了9个;80年代频繁爆发的银行危机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存款保险的行列中来,十年间就有19个经济体建立了该制度;90年代由于银行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问题继续恶化,因此约有三分之一的国家在该时期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共有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该制度。截至目前,全世界大约有12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可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和支持。而我国目前仍然徘徊隐性保险制度上,在该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就像生长在温室里的花朵,从不经历风吹雨打、日照雨淋,一切由政府母亲精心呵护和细心照料,已经出现了“银行亏损,政府买单”的局面。目前我国已有个别金融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巨大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破产和关闭,比如大鹏证券破产、德恒、恒信、中富、汉唐等证券公司被托管、“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和150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关闭破产和停业整顿。在处理这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时,由于没有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给存款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恐慌,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成本较大,效率低下,给政府带来了重大的经济负担。随着我国加入WTO深入,国外在华的金融机构也越来越多,他们以更加优质的服务和卓越的管理不断冲击着这颗稚嫩的花朵,我国很可能有更多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破产和倒闭,因此我国政府是时候放弃隐性保险制度了,让我国商来银行在显性保险制度下经历风雨,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与国际银行业接轨,而且可以提高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条件
(一)国外商业银行在华的发展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银行业WTO五周年过渡期宣告结束,银行业进入了全面开放阶段,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再受地域和业务上的限制,从而完全享有国民待遇和更为有利的经营环境。自从我国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就利用其在银行管理方面的经验优势与我国银行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如在银行客户方面,外资银行利用在本土化过程中风险管理经验,首先聚焦高端客户,汇丰银行“卓越理财”账户为客户提供全球身份认可等专业服务,渣打银行“优先理财”和“创智理财业务。当然中资银行面对外资的竞争并不是束手待毙,而是积极应对,中资银行推出了“金葵花”、“天玑财富”等多个品牌,并且还为拥有一定金额标准的金融资产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截止2010年7月末,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6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212家)、2家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6家,附属机构1家)和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4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银行在华设立了90家分行;45个国家和地区的190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23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已在43个城市设立营业网点,已覆盖内地27个省(区、市)。其中,在中西部和东北部地区,外资银行一共设立了78家分支机构。目前,外资法人银行资产已占外资银行资产的85%,成为在华主要经营形式。在业务币种方面,外资银行提供的人民币业务已占其资产总额的60.3%,进一步显示出了本地化的发展趋势,这些都为外资银行在中国竞争提供了基础条件。与些同时,外资银行还积极入股我国商业国内银行,与我国国内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如2007年7月,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以每股2.6元人民币入股青岛市银行,投入资金约1亿欧元,占青岛市商业银行总股本的19.9%。2007年10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投资19.5亿元人民币收购成都市商业银行6.5亿股,合19.99%的股权。2008年1月,香港恒生银行和永隆银行分别作价8亿元人民币和2亿元人民币入股烟台市商业银行,共持有24.99%的股权,恒生银行因此成为烟台市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
(二)当今我国商业银行状况
我国银行业股份改制业绩斐然。自从2003年起至2009年1月15日,随着农行完成股份制改制,我国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顺利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国有商业银行除国家持股外,国有法人持股,其他内资持股、外资持股、公众自然人持股也占有相当比例。从国有5家商业银行各银行持股的前十名股东的分布情况看,除农业银行的前十大股东没有外资持股,其他几家四家国有银行前十大股东都有外资持股。如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持建设银行的股权多达19.05%,此外,美国银行持股也多达10.95%,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持股为5.650%,这三大外次金融机构持建行股份分别列二、三、四名;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持工商银行的股权高达20.511%,高盛集团持股为3.946%,美国运通持股为0.191%;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持中国银行的股权更多,达到27.933%,Li Ka Shing持股为1.208%,亚洲开发银行持股为0.200%;在交通银行的前十大股东中,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持建行的股权多达20.317%,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持股17.263%。与此同时,中资银行也加快了拓展海外市场,截至2009底,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设有91家一级境外营业性机构;收购或参股5家境外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5家在境外设立了分行、代表处或开展了境外收购。如工商银行已在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3家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总数达到了162家;中国银行在中国香港、澳门及29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在外也设有分行和代表处其中包括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东京代表处、纽约代表处、法兰克福代表处等;建设银行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东京、首尔、纽约、等处设有海外分行;交通银行也在香港、东京、首尔等处设有分行。 除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成功完成股份改制,我国中小股份制银行也纷纷引进境外投资者,截止到2010年11月,除了渤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没有完成上市,其它8家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完成了上市。其中在这8家上市银行中,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各银行前十大股东外资银行持股情况如表1。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上市的8家中小股份商业银行,只有深发、兴业、光大银行这三家银行的前十大股东没有外资入股,其它5家银行都不同程度的有外资银行入股,并且入股的数量相当大,除了浦发银行外,其它4家外资入股比例都超过15.00%。除此这外,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也都在积极寻求股份制改制中,争取完成上市,如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早已成功完成上市。 从世界范围内银行产生及发展的历史考察发现,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的资本组织制度始终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从世界上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英格兰银行的诞生,到当代国际性大银行的组织制度实践,表明股份制度造就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现代银行。而在股份制度下,公司是一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因此公司的破产倒闭也就在所难免,这就是我国银行业当前的发展趋势决定了我国有必要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三)我国各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持续增加
“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勤俭节约一直是我国国民的优良传统,在我国采用隐性保险制度,一切亏损都有政府买单,这就决定了居民把钱存入银行当作保值最安全的渠道,这种高储蓄倾向无形种掩盖了银行体系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果这种虚假繁荣现象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将给政府带来不给估量的后果。截止到2010年9月底,我国各项人民币存款总额已经达到701024亿元,各项外币存款总额也达到了2298亿美元,以下图一是我国近几年来各项人民币存款总额变化图。
由上图一分析可知从2002年底到2010年9月底,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一直保持这高速的增长,从起初的170917亿元增长到目前的701024亿元,增长了4.12倍,可见,我国储蓄存款增长只能用神速形容,并且一直呈现出增长趋势。如此巨大的储蓄额,迫切需要一种制度来保护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
从以上三种发展趋势分析可知,首先从国际银行业发展看,世界各银行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区域经济的危机就有可能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导致世界各国银行的连环倒闭,这种金融业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如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的“蝴蝶效应”给世界经济的发展以重创,我以前本来是以出口带动国内经济发展的,受此次危机影响,不能不依靠扩大内需来刺激经济发展。同时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持有大量的美国的次级房贷,在此次危机中也损失惨重。从国内银行的发展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全部完成了股份制改制,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12家也是8家成功完成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业商业银行也都在积极筹备上市中,由此引发各商业银行在服务和客户资源上将展开更加激烈竞争,在我国倡导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上,金融机制的破产和倒闭难以避免,而我国国民受传统思想影响较重,储蓄存款居高不下,客观条件要求我国构建一道金融安全网来保护储户的利益不受侵害,从我国当今金融机构发展的市场条件和各国银行业的发展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最佳选择。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构建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宗旨为: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统一的衡量标准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当任一家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发生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都给予提供一定的援助或宣告其破产,优胜劣汰,从而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建立银行各金融机构间公平的竞争环境。由我国金融业当前所处的国际环境可知,我国金融业正在走向世界,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在逐步进入我国,而外资银行大部分都是私有银行,个别金融机构的倒闭,很可能给全球银行业带来巨大影响,而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本国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从这一点讲,为了与国际银行业接轨,我国银行业也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我国储户的利益,使国有银行、外资银行、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它中小金融机构的商业信誉处于同一水平,而不是如今的参差不齐,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公平的竞争环境,使他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二)有助于防范银行业存在的道德风险
我们知道,我国采用隐性保险制度,当我国金融机构出现破产时,一切有政府买单,由政府承担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损失,这不仅助长了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行业,同时也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而减少了对存款金融机构有效监管,这就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相较于隐性保险制度而言,显性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水平。首先,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有效地监督金融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强制商业银行按时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给予警告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与此同时,存款保险机构规定一定额度的保险限额,对于超过该额度的存款人不予保险,这样不仅可以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护,而且还可以警示部分存款人要有风险识别意识,有效地监督金融机构从事的商业活动,从而进一步防范了银行业存在的道德风险。
(三)有助于提高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效率
当我国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困难时,存款保险制度有明文规则与程序,保险基金来源事先有保障,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有效地处理危机中的金融机构:1.监管职能。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发现银行有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不善或资本充足率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有权提出指导意见,并要求其改正,从而避免是金融机构的危机进一步深化。2.保险救助职能。当金融机构出现亏损或资金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动用保险基金对出现清偿力危机的银行进行救助,防止银行出现挤兑风波、破产倒闭以及防止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3.接管破产银行职能。如果援救失败,有问题的金融不得不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接管破产银行的资金,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重组,从而使危机中商业银行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以避免因个别银行破产导致整个银行业危机以及尽可能提高处理危机银行的效率和减少处理危机银行的成本,而隐性存款保险事先无资金来源,处置结果具有无法预见性,常带有任意性和临时性。
(四)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压力
隐性存款保险保障当银行出现危机时,由政府提供协助,要么政府拨付给其巨额的贷款以就对其渡过危机,要么宣告其破产或重组,储户的损失全部由政府承担,这样银行从隐性存款保险中只获取收益,而不承担任务成本,实质上政府给银行的一种无偿补贴,这样无形中增加了政府财政的预算压力,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处理好危机,很可能演变为金融危机,诺贝尔奖获得者保罗克鲁格曼也曾把东亚银行享有的隐性保险制度作为亚洲金融危机的根源。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制所有银行交取一定保费,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逆向选择,而且可以有效地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出现破产危机时,最终以保费的形式转嫁给银行,政府的财政预算压力也在无形中消失。
四、结语
国外一些学者,如麦金农和肖等人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资产单调、金融机构形式单一,过多的金融管制和金融效率低下等现象,直接抑制了该国经济的发展,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个的金融体系是越来越开放的。从我国经济这几十年的飞速发展可以看出,我国对金融业是逐步放松管制,金融业的全球化已成为了不可逆转的趋势,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在所难免,优胜劣汰,这样才符合事物的一般发展规律,怎样处理好破产银行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从1933年美国首先采取存款保险制度至今,目前该制度已得到了120多个国家的认可和支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作为第三金融安全网为银行健康稳定的运行提供了保障,这也就是写本文的意义之所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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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至今仍在探索中徘徊。本文并提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彼益面,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就是为了保障年老农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实施之初就不该设置门槛、把一部分农民拒之门外,而是役盖所有农村人口。但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待遇应该确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以保障最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另外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区农民的收入情况存在差别,从而参保的承受能力各异,所以决定了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上不能一刀切,不能实现全国统一的标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建立起不同层次、标准有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如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收人较高,农民具有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如深圳市横岗镇的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率已达96.2%.,其中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占70%,集体补贴的占30% ,而收人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俄,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供款能力较差,可以制定水平稍低的保障制度。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长期以来,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业为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上世纪的半个世纪我国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积累为10000亿,极大地促进了工业现代化的发展,目前工业回报反哺农业应是理所当然的,在亿万农民步人老年时,应该由政府从税收收人中拨出一定的资金给一子相应的社会保障,改变目前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在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财政今后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用于农村社会保障。
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和国际经验来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和政府给予的财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启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由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因而举步维艰,有的地区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在发达国家,由于政府给予充分的资金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得以建立和完善;正如温克勒在总结欧洲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说:“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光依靠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余的支出。他们都需要依赖政府补助和其它方式来补贴”。例如,德国和奥地利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占70%。在加拿大有NISA账户,是指农场主社会养老计划,也叫收人稳定账户,每一个参加人都有个人NISA账户,包括基金1和基金2两部分,基金1是投保人自己存进去的款项及保险费,基金2是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向基金2中存人与个人相同数额的配套款项作为保险补贴。日本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份额在43 %以上,且有逐年增大趋势。波兰政府也负担农民老年金的2/3。
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政府需要下大力担负起经济责任,并拿出相当的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支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发展,近两年的发展速度在9%以七,到2020年,我国将进人小康社会,2050年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预期政府的财政收人在今后几十年内,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届时政府应有能力提供较多的财政支持。若省级地方政府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如3%一5%的补贴,10亿元的保费收入政府也不过支出补贴300万一5000万元,省财政应能承担。若其他各级财政都能够补一些,则补贴可以大幅提高,还可以带动村集体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政府的财政扶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经办机构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把农民的“养命钱”还给农民;二是政府从每年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中拿出一部分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补贴,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三是从政府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以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四是调整扶贫资金的使用,将扶贫资金按适当比例提取转化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福利性”。 转贴于
三、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
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如果再不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立法,就会贻误大事。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间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养老保险的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参保者权利、义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四、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