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5 13: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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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农村在实施“低保”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显示,我国农村人口7.37亿,占全国人口的56.1%。截至2006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有2148万人,低收入人群为3558万人。目前,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33个县(市、区)初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万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实施“低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上的误区。部分地区实际领取低保人数与省级转移支付核定的领取“低保”数量有很大偏差,这主要是认识上存在误区。2005年某些省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对领取低保人供养采取省级专项支付补助办法。由于各乡镇未认真执行农村低保的有关规定,领取低保对象的评定和发证工作没有正常开展,致使调查摸底人数偏少,影响其准确核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许多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低保"-r作的认识不足。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他们也不知所措。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所以。认为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多余的。认为钱多就多保一点,钱少就可少保一点,没钱就可不保。
(二)“低保”对象的界定标准需规范。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他们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三)县、乡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难以落实。很多地区虽然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财政紧张。据调查,部分县、乡政府的“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关键问题。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健全。从对部分省市的调查结果看,大部分地区只单纯注重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而相应的配套措施却不完善。在政策衔接方面,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如,山东省某农村地区将因超生造成生活贫困的农村居民排除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之外,这样虽然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但出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断层”的现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农村特困户的补助由村公益金解决。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后,贫困对象的补助来源由村公益金扩大到乡镇财政。这样,就出现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二、对策
(一)确定合理的经费筹集办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费筹集应有两种办法。一是地方各级财政与村集体经济按一定比例分担。二是由政府财政全部负担。后一种办法更切合实际。因为除我国东部沿海开放地区外,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根本没有能力负担最低生活保障的经费。当然,第二种做法在沿海等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做到,在实施过程中两种办法可同时进行。中西部地区可实行第一种做法,沿海等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实行第二种做法,这样可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二)增强低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农村享受“低保”的一般都是年龄比较大或疾病伤残者,他们对“低保”制度不了解,大多是政府给多少就拿多少,没有维权意识。可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应让领取人知道他们应领多少以及让他们明白领取“低保”是他们的权利,不是想给多少就给多少,从而增强他们对“低保”的维权意识。
论文摘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障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及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针时当前农村社会保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一、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自我保障的观念淡薄,大多数的农民还指望家庭和土地养老,年轻力壮时挣点钱浪费在埋葬老人、给儿子娶媳妇等事情上,遇到天灾人祸或者自己老了生活却没有办法。
(二)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元化,农社村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城乡经济和社会的二元结构,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也必然是二元性的。从总体上来看,城镇已初步建立起水平较高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主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优抚、“五保”,还是救灾、救济,者提以特定的农民为对象的,数量也很少,大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社会保障。这种非均衡的二元保障政策,直接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在社会保障资源享用与权利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农民往往在医疗、教育和就业保障方面遭遇排斥和挤压,无法分享到应有待遇,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发生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层次。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严重依赖于土地。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特困群体的救助主要是采取季节性救助,各地也根据实际,开展了农村特困群体定期定量补助及临时困难补助等办法,使得部分农村特困群体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补助面不宽,补助金额有限,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只能是杯水车薪。1994年开始,民政部在山东、广东、江苏、上海、广西、山西等地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然而由于农民实际收人难以确定,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种种问题,致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得依赖土地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而这种土地保障只能发挥低水平的保障功能。
(四)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投入为补充的形式。这使国家和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交费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且由农民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在实际开办过程中,大部分农民由于采纳了最低标准,受益期时领取的养老金过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老年生活。而自由交费原则,使养老保障制度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农户参保行为上普遍存在逆向选择。许多农户出于自利的动机而选择不交费,导致基金规模和覆盖人群无法扩大。人均领取年养老金极少,投保农民受益很少,很难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五)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使农民看病可以报销,增强了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随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后医疗需求的释放和增长,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合作医疗的筹资标淮低,不能有效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国家规定的合作医疗标准是,中央财政补10元,地方财政补10元,个人交10元,每人年筹资30元。由于筹资水平过低,基金有限,受益面大,补助额度小。目前的合作医疗能够为病人提供部分资金帮助,但还远远不能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合作医疗资金的相又妇意定性与群众不断增加的医疗服务需求呈现出不适应性。从各试点县看,在资金总额不变、住院人次和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形下,要保持补偿标准的稳定性、连续性,必然面临资金透支的风险。要规避风险唯有降低补偿标准,这又势必造成补偿强度大起大落的问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薄弱,无法应对和满足农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同时推行医疗合作各部门政策存在矛盾。比如,对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各职能部门的观点不一,民政部规定,为了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向农民收取一定的费用。然而,在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合作医疗”项目被视为“交费”项目,列为“农民负担”不应当征收。这一政策与中央政府支持发展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致使许多地方放弃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当前在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一)增强社会保障意识。突破思想障碍,统一思想认识,更新观念,增强广大农村干部与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
通过宜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既是社会主义优越j险的体现,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认识到由低层次的家庭自我保障进而转变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在今后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而是按权利与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由社区积累和个人投保为主来筹集保障资金,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具体宣传发动时,可以从以下三点做到:一抓住典型并以多种方式宣传农民受益事例。二要通过补偿公示来宣传,特别在村一级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补偿兑现情况。三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医保政策(如: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审核结算流程等)。通过宣传能够使医保各项规定家喻户晓,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打消各种顾虑,提高参加新农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实行低保制度既是农民的迫切要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淮。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需考虑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人、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体上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另外对于在城市化过程中,一次性出让土地的农民和失地农民,首先应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因为在城市化进程中,很多农民因为国家基础建设的需要失去了土地,而土地作为农民唯一的社会保障载体,一旦失去,将无所依靠,因而应给予他们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城落户并将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已经属于城镇居民,而且在失业期间不会有任何经济来源,应该将他们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于还未进城落户的失地农民,他们的情况比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还差,真正属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更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财政解决他们的低保收入来源。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与生活保障三部分。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障宜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医疗制度;生活保障可仿照城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与农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在我国农村,还不可能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完全一致的模式,而应实行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形式。因为,家庭养老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做法,目前,这种养老模式的基础并没有完全丧失,要想彻底改变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顾此失彼的教训,我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短期内不可能取消,它仍是农村养老的一部分。
但是,农村实行社会养老是必然趋势。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对付“白潮”的需要,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的需要。此外,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会养老不足。因此,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我国农村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基本方案》及我国一些试点的经验,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一般宜从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应定在一个能基本满足农村实际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凡年满20岁的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交费档位和灵活的交费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由于大多数60岁以上的健康农民仍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因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至65岁,标准为100元/人月左右,这个水平基本能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组织和管理、财政投人的强制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政府负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是举办公共事业的最稳妥的主体。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表现为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设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应多元化,既有农民个人缴纳,也有集体补助,还应有财政的投人。实践表明,强制性的保险,没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难奏效的。当然,投人的力度应通过科学测算而定。
第三,建立严格、高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资金短缺间题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瓶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因而,把有限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管好、用好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国内外经验,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友,按有关法规经办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国家应对其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尽量降低和避免风险。
第四,采取“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模式。根据对国内外各种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运行得最为正常,它强调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强化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费责任,突出个人的自保意识,这也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因而,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仍将主要靠自己。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和有关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并可以转移和继承。
第五,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环节,而立法滞后是这些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据调查,多数农民有参保的意愿,但总担心政策会变,故而不愿积极主动去参保。因此,必须改变当前仅靠政策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尽快制定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后,通过运动搞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已经名存实亡,农民重新面临看病难的问题。有专家通过调查指出,解决农民看病难的出路在于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政府牵头,多元筹资。由于长期“以农养工”、“二元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改革是逆向的。因此,在城市应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而在农村,政府则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予支持。建立国家与农户共同投人,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国家投人的有限资金发挥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作用。同时,要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团体、个人捐助,充实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国家投人的资金可以从国家卫生事业经费中转移一大部分,也可以通过税收转移一部分。
第二,建立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缴费形成家庭账户,供全家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日常门诊费用。根据测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交费,基本可以满足这一需要。统筹账户由国家和当地政府出资形成,国家财政补贴,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地方政府投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p元,这部分资金集合起来,用于支付患大病、慢性病的患者的医疗费用。大病的确定及统筹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根据当地情况决定,但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量人为出”。两个账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这样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基本可以解决。除此以外,对于特别困难的成员,应建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强化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了各级政府及农民的缴费额,因而结合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很可观,而且这跟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保证基金高效运营,保值增值,监管得力至关重要。管得好,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管不好,合作医疗制度将永远失去存在的群众基础。根据智利的成功经验,基金交由专门的经营机构依市场化原则进行管理,加强投资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管理规章,并严格执行,这是合作医疗得以开展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第四,坚持社会化的原则。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它符合大数法则基本原理,即参与者越多,越普遍,保障效果越好。统筹层次是衡量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互济功能越强,保障效果也越明显。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当以县(区、镇)而不是以村或乡为基础,通过国家立法(而不仅仅是“自愿参加”),促使农户参加进来,扩大参保基数,扩大医疗保障基金的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应根据各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区情、符合民意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此外,要特别注意激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切实为农民办实事。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农民收人水平与生活水平都大大提高,但是,虽然政府一再宣传合作医疗的好处,但响应者并不多。这说明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识还是不够强,更深层的原因是农民曾狂热地信奉和追随过农村合作医疗,然而最后都心灰意冷了,他们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再不敢轻易相信什么了。有资料说,有的地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作风恶劣,侵吞公共利益,谋一己私利,农民感觉不到合作医疗的好处,对组织者失去信任。有的干部及家属多拿药、拿好药,带头欠费。甚至有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群众吃草药,干部吃好药”,农民丧失了对制度公平的信心。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必须注意让干部带好头,公平、公正,让农民真正从中得到实惠,才能激发人们参加合作医疗的热情和意愿。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给予社会成员以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实施的最后一道保障的安全网,也是保障制度最低层次的目标。目前,我国城市已全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且做到了“应保尽保”,为城市贫困人口构筑了最后一道保障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在农村,这项社会保障的“兜底工程”开展得远远滞后于城市。目前,仅在某些经济发达省市如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的少数地区开展。事实上,我国农村还有10%的人口尚未脱贫,或由于种种原因返贫,农村人口是最需要帮助和关心的弱势群体。因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如何更合理地构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上,有人认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事关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设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首先需要理清设计思路。一种思路是根据同类人群在不同方面的需要,设立一个不同类型救助金的结构,以满足不同方面的需要。另一种思路是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特征或者本人特征,设计可以有差别的救助金标准系统。也有人认为,农村集体补助特困户资金是“救命钱”,不能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它具有明显的刚性特征,因此,应通过征税的方式筹集资金,这样既可以体现税收在保护贫困人群方面的强制性,也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发展方向。因此,应将农村集体补助特困户资金与五保户供养资金一起列人新的农业税附加统一收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之下,农村大量的土地将被征用,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对于依赖于土地生存的农民而言,其失去土地之后,如何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成为了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必须化解的难题,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必须考量的因素。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前提:完善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必须坚持走制度化的道路,这就要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农民权益的损害。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政府征地行为。比如政府强行征地导致农民被迫失业,征地赔偿不合理等等。这样的政府失范行为导致失地农民的生存境遇更加艰难,农民拿不到自己应有的保障,经济困难也导致他们很难再参与其他社会保障体系,最终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归根结底,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行为缺乏监督,我国的现行法律存在漏洞导致的。因此,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要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违背农民的意愿,强制征地;缺乏规范,谋取私利;流转市场发育迟缓,配套改革制度不完善等等。那么应该如何解决呢?本文认为,要切实保障土地流转过程中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首先就必须赋予农民对于农村集体土地长久的使用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失地农民之所以“失地”,只是暂时向其他市场主体让渡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基于此,建议在《土地承包法》与《物权法》中,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使用主体进行明确的说明,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对于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绝对剥夺。其次,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中明确界定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范围。当前我国失地农民在土地流程过程中的权利之所以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正是源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中对于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方式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特别是针对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方式,缺乏相关的规定。基于此,应逐步完善当前土地流程过程中各个主体对于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范围,以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利。最后,在土地流程法律中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职能。作为政府部门而言,要有效、合理地引导土地流转,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对于农民合法权益的剥夺。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用法律手段来禁止擅自违法征用土地的发生,并且要不断提高土地流转过程中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以满足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核心: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与城镇居民相比,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较低,他们大多数都是初中或初中以下的学历,加之相关的职业技能较为缺乏,这就导致了他们在求职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其生存面临巨大的考验。基于此,对于失地农民而言,要缓解他们的生存压力,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土地流转之后农民的生存问题。从这个维度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核心。在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路径上,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土地没有流转之前,土地可以说是农民生活最低生活的重要保障,但在土地流转之后,这一最低生活保障的载体也不复存在,就必须完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议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将因为土地流转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之中,特别是针对那些因为土地流转而失去土地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必须予以最低生活保障。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对于那些土地流转之后生活在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城镇居民大致保持一致。对于那些仍然生活在农村的失地农民,可以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制定合适的标准,以保障失地农民的衣、食、住、行。二是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当前制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是资金问题,建议从土地流转收益中,专门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补贴,这有利于提高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当前失地农民养老经费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引导。由于农民群体对于养老保险的认识有限,他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领到一定的收益或补偿之后,往往不愿意用于缴纳养老费用,这直接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基于此,建议各地针对失地农民做好养老保险的宣传,并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工作,让失地农民切实感受到养老保险的益处。三是完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失地农民而言,疾病问题也是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在广大的农村,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较为突出,要切实保障土地流转之后失地农民的利益,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第一,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承包方,可以要求其每年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为失地农民投保一份大病保险,以避免失地农民因为大病而致贫或返贫。第二,可以尝试设立农民医疗救助基金,通过社会公益募捐的形式筹集经费,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所出现的失地农民无法支付医疗费用问题,可以由该基金提供一定的支持,以分担当前农村医疗经费不足的问题。第三,进一步创新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地农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具体效益状况,建立多层次的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失地农民对于医疗保障的需求。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撑:提升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
要为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可持续的保障,还需要不断提升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以为其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相应的补充和支撑。从失地农民自身素质来看,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多在初中以下(含初中)。除了耕田种地之外,其他的职业技能薄弱,对于绝大多数的失地农民来说,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来源保障。而且失地农民的年龄偏高,再次就业的难度就更加大。,失地农民在城镇生活相对比较拮据,经济水平很低。从社会外因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社会各方面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失地农民就业的过程中,只有少部分的失地农民能够抓住城区发展所带来的机遇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因此,要破解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提升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一是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多半涌入城市市场,农村劳动力急剧增加,就业和岗位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匹配,尤其是就业人员的素质与所需劳动力之间存在差距,导致农民就业困难。因此,最为主要的就是要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这个市场有别于传统的就业市场,它针对的大多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在市场中,企业可以给出所需的要求,乡镇机关可以根据这样的需求组织失地农民进行针对性培训,这样在就业时农民就能够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也能够及时适应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需要,找到一份较为理想的工作。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加强对失业农民就业后的权益保护。比如做到同工同酬,不差别待遇等等。在劳动合同签约环节,政府也可以采取相应的宣传措施提高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能力,再比如建立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控等等,也可以鼓励失地农民投入发展地方政府工程建设中来,优先选择失地农户,进行地方基础设施的维护与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给予他们提供适当的工作,这些都是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的有效措施。二是加大人力资本开发。加大人力资本开发则是政府对于失地农民自身的素质提高所做出的努力。人力资源的开发,可以根据市场行业的导向,培养技术类人才,将农业人转向工业技术,以及服务行业类的人才培养方向发展,在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应该结合本地区的主要经济发展行业,进行有选择的技术培训。具体来看,政府可以投入部分资金建立一个培训机构,加大对失地农民能力素质的培训,这不仅包括实践能力还包括失地农民的文化能力,比如法律知识,权益维护等能力。其次是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培训补贴。针对当前的情况来看,尽管有培训机构的存在,但是失地农民也不愿意参加,这是由于培训时,培训机构没有盈利,失地农民也拿不到报酬。此时政府就可以通过加大对培训机构的资金投入以及给予失地农民相应的培训补贴的方式来提高失地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同时失地农民所在的村也可以为准备外出的失地农民发放相关资料,提供免费的就业咨询、信息提供以及具体职业介绍等服务。让失地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就业市场的信息,从而有针对性地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减轻失地农民的就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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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规定如果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间仍未找到工作,则在接受劳工局对其本人及家庭的例行调查并被确认后,再经过规定的过渡期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待遇水平要比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低,但比社会救济金略高,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
二、激励就业
它是通过失业保险待遇与再就业挂钩的办法,激励失业者尽快就业。具体措施:(1)拉大保险待遇的差距。根据失业期长短,失业期越短给付额就越高。如阿根廷规定,失业四个月以内可获相当于原工资收入100%的失业保险金,而失业期超过四个月便逐月降低给付,直到降至60%。(2)提前就业可获就业补助。在享受失业保险给付的法定期限内,失业者如提前找到工作便可得到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如在日本,失业者只要在给付期还剩一半以上的时间内找到可持续一年以上的工作,便可领取30~120天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就业补助。(3)愿意从事简单工作可获工资补贴。为促进就业,不少欧洲国家的失业保险机构对于愿意从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工作的失业者均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三、抑制解雇
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从而既减轻失业保险的负担,又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日本、韩国和美国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日本,失业保险机构从稳定就业出发,对某些企业予以资助。例如,资助不景气而被迫缩小经营规模的企业,力争企业在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情况下,内部消化过剩人员;资助留用、吸纳高龄和残疾劳动者的企业,避免这些就业弱者失业;资助一些条件差的企业,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减少离职、跳槽等情况的发生。在韩国,失业保险机构也实行了类似措施,例如,对那些虽面临经营困难但不解雇劳动者的企业,提供相当于这些劳动者停产工资50%的资助;对企业为职工内部转岗培训所需设施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使转岗职工能在企业内部重新上岗;对雇用55岁以上劳动者占所有劳动者比例达6%以上的企业,每人每年支付36万韩元的雇用补贴。在美国,则是以浮动失业保险费率的做法,鼓励企业尽量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的解雇行为。虽然联邦政府规定失业保险费费率为应税工资总额的5.4%,但美国大多数州的企业都是按各自的就业稳定记录交费,这在美国被称为"经验定额法",既根据企业以前支付雇员的失业保险费所需费用来计算现在应付保险费。目前,美国还有少数州实行根据企业解雇人数来决定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的办法,企业解雇的人越多,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越高,最高可达职工工资的10.5%。
四、支持培训
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途径。各国失业保险为了实现就业目标,也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职业培训作为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以培训促就业已在各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英国对参加受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分别按资格等级增加失业保险给付;美国规定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给付期(最多不超过52周);德国、意大利对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生活补贴,失业保险部门负担部分培训费用(注册费、书费、交通费等);澳大利亚规定,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疾病、工伤、失业和养老保险待遇。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单纯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的问题,必须探寻更积极的失业保险机制,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我国自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提供给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绝对比重。以2001年为例,当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为111.8亿元,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在内的非生活保障金支出为23.5亿元,仅占总支出的21%。这说明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过于侧重生活保障功能,促进就业方面投入不足。所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当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的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障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就业保障。
总之,对于人口众多、劳动资源丰富的中国来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大量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长期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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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志刚.失业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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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比较缓慢,这将影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进程,因此如何建立和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就显的尤为重要了,探索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本文的初衷。
我国是农业大国,大多数人口在农村,我国的发展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如何发展的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难点和重点是农民如何实现小康的问题,是农业如何搞活的问题,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城乡差距仍有扩大趋势。近20年来农村陆续出现的一些不利于养老的社会因素,如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进城市,将造成其人口的畸形变化,这将直接冲击农村土地和家庭相结合的养老结构,致使部分农民缺乏养老保障,这一潜在问题可能阻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们正处于解决农保问题的战略机遇期,前进则一举多得,不进则退,农保制度安排的成本将成倍增加,甚至成为阻碍党和政府实现既定战略目标实现的社会原因之一,所以建立和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这决定建立多元化的多支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最佳选择。
首先是土地保障。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三农政策应当着眼于提高对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力度。
土地是广大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在我国是不能更改的事实,只有通过最佳政策选择和最优制度安排来提高土地保障力度,才能建立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其次是建立养老金个人帐户。个人养老帐户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和国家政策支持及适度资助。在完善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养老储蓄是必要的补充。个人养老金帐户具有护送农民进城的功能,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需要;具有联合城乡养老保障体系的功能,以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目标。
最后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贫困农户提供救助是体现政府协调农业市场失灵的表现。
为符合我国国情,我们应将土地保障与个人养老资金帐户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即建立三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我们的目标是到2020年,在我国形成养老金家庭供养社区服务国家最低保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做到人人养老有适度保障。
在21世纪。社会养老保障不再意味着政府单方面筹资和管理,多主体合作利用社会资本和政府与市场结合等公共选择正在取代福利国家的政治选择,因此,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呈多层次发展趋势,一个完整的保障模式通常是多层次体系的整合。在我国农村建立“土地和个人养老金帐户相结合”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一个层次应当向城镇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口提供相当城镇社会平均工资20% -30%的养老金,农村居民的土地收人(包括实物和现金)和居住设施折价等于或略底于这个水平;在第二个层次,城乡个人帐户参保人将达到各占50%;如果尽早建立和完善前面两个层次的制度,则可以减少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压力,将其控制在总人口的1%以下,即1500万以内。
在我国建立和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一项综合工程,如何完善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其关键是在于制度创新,因此,应出台和完善政策,采取多项措施,推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提高土地保障的功能提高土地保障的关键是一要通过政策支持和组织措施,减少农民土地经营风险和提高农民收人,二是发展多样化的土地养老保障措施。
二、妥善处理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农民失去土地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保障条例,在征收土地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兑现土地补偿金,并利用个人养老帐户的功能合理安排失去土地的农民进城居住、就业和养老保障。
三、从有条件的地方做起坚持“分类指导、依次推进”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民保障制度的建设。
四、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节约制度成本信息共享和帐户管理都需要交易成本,包括专业人员、帐户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等。目前我国利用金融资源的办法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商业银行经办个人帐户养老金业务。
五、扩大农村养老金保险覆盖面我国加人wto后,城乡协调发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要适应大量农民进城务公需要,又要适应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覆盖拥有土地承包权的所有农村居民,无论他们处于怎样的就业和生活状态,如被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
六、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养老金个人帐户制度个人养老金帐户的建立是解决农民养老的基本条件,它可以通过多方面的渠道加以筹集和建立。利用导向政策鼓励、帮助和引导农民建立养老金帐户。让农民自己开设个人帐户,建立封闭管理的锁定帐户。
七、运行农保基金托管制度
具体做法:
(1)由托管银行建立封闭运行的帐户系统,确保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直接进人托管帐户,以最快的速度进人投资和增值过程。
(2)建立中央农保信托基金和管理机构,对农民养老保险管理相对成熟的地区可以建立省级农保托管基金。
(3)建立省级“农保基金理事会”,代表参保农民作为农保基金帐户托管和投资管理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权,并进行。该委员会由地方人大、司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参保人代表共同组成。
(4)建立农保基金运营监管制度。将农保基金纳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范围,进行综合监管。对农保基金各项投资由各自金融业监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管。同时,依法保护受益人、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权。
八、建立高效率的农保管理和监督体制在全国建立垂直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离的农保管理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工作、汇集综合信息和进行监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执行政策和方案,并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工作,汇集地区信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宣传政策、监督具体方案的实施,汇集地区信息;县乡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宣传政策和执行方案,汇集并上报地区信息;乡镇政府负责向农民社区派出联络员,负责宣传和联系参保人。
论文摘要: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和紧迫,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瓶颈。本文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决策与建议。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一)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管作为国家“九五”计划的一项重点农村民政工作的头等大事,民政部门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投人了相当大的精力,但距离满足农民最基本的养老需求尚有相当的距离。《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规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实行多档次,月标准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4元、16元、18元、20元,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缴费最长年限为40年,受益者从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仅仅是刚解决温饱问题,因此,农民选择的缴纳档次大都很低。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每月交费2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每月交费4元,10年后每月领取9.4元;15年后领取20元。且投保年龄越高,积累时间越短,收益越少。若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管理费等因素,农民领的养老金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所起到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此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现象也比较突出。2002年我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5461.8万人中,东部10省(自辖市)有2832.2万人,占51.9%,人均保费达到了86.9元;而西部地区参保人数则仅为748.1万人,人均保费2元。
(二)制度上的可持续性差。这是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致命伤。自从199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开始,全国各地特别是较富裕的农村地区,对推行这项制度热情很高,工作也做得十分到位,甚至有些地方因为农民投保率高,成绩突出,得到了民政部的大力表扬,并被树立为全国各地学习的样板。然而这项制度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却出现了滑坡现象。有些曾受表扬的典型地区,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个中缘由在于,从制度的建立、撤消,到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政府与农民的一种规范性、持久性契约。养老保险缴费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农民在年轻、收人较高时候缴费,在老年时收人过低、需要照顾的时候,期望能用养老金来安度晚年。但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农民对自己有信心,能够有比较高并且稳定的收人,能保证持续稳定的缴费;二是农民对保险基金的管理者有信心,坚信管理者能够管好用好这些基金,届时得到更多的回报;三是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连续有信心,这项制度能够持续开展到农民老年获得回报之后,而不至于中途解体;四是能够与社会发展同步,共享发展成果。这四个条件都令人怀疑,首先农民不像城市职工有稳定的收人来源,农村经济脆弱,农民收人受气候及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增收困难,难以保证缴费的稳定持续;从基金的管理上看,许多挪用、贪污社保基金案件的发生,让农民心怀忧虑;从政府方面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在法律基础上建立的,受行政因素影响较大。
(三)制度的社会性缺乏。《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是由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国家的财力有限,城市的社会保障尚且受困于资金紧张的局面,农村更无力顾及,因而资金的筹集只能依赖于集体和个人。由于《方案》对集体补助比例及不予补助的处罚缺乏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实际资金筹集过程中,集体的补助因地而异。在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支撑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农民家庭收人由于经营特色农业而较高且集体经济因之较强的地方,集体补助不存在太多障碍,而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弱的农村地区,集体无力补助。大多数农村集体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同时,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减少本地企业的经济负担,尽量缩小这一比例,甚至为零。随着这一部分补助的减少,国家对农村养老费的“政策扶持”失去了现实作用,农村养老费筹资变为实际上的“全部个人缴费”、过于强调个人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带有明显的自我保障性质的储蓄性养老,或者说是一种政府办的储蓄性商业保险,根本不具备应有的“社会性”。
(四)覆盖面小,互济性差,风险大。一是参保人数比较少,二是参保农民多为乡村干部和乡(镇)村办企业职工,纯农业户较少。三是有悖于保险的大数法则,互济性差。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严重滞后。鉴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城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非均衡性、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及农民个体之间的异质性的现实,尚不具备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就现已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看,在其运作过程中,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可依。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各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大都参照民政部的《方案》进行。其结果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但因其办法缺乏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保障水平的基本性和保障结果的国家保证性,并且在运作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最终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形同虚设。
二、转型期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构建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
在转型时期,按照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总体思路为:立足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的经济实力,以完善制度和规范操作为重点,从横向上按照经济的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的状况,有差别、分类推进,先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建立城乡统一、待遇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后在中、西部地区相继建立;从纵向上多元化、分层次的养老保障模式并存,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养老与最低生活保障多种保障并存;从步骤上循序渐进地全方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在现阶段,建立土地保障、家庭养老为主导、以社会养老保险为目标导向、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区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可能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最佳选择,这样既能体现政府的责任,又能调动广大农村居民投保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能够适应农村居民的特点及其对养老的需要。我国农村仍然需要以家庭养老为主导模式,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最终必然要借助于社会化的养老保障制度设计加以解决。具体而言,在经济发达地区采取“保险+家养+低保+社区服务”,在养老模式中注人发展的内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家养+保险+低保+社区服务”,养老模式中主要关注为了更好地生活这一内涵;在经济落后地区采取“家养+低保+保险+社区服务”,在养老模式中更关注保障基本生活。
(二)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构建的对策与措施
1.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功能、巩固家庭养老。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家庭始终在养老问题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数据表明,有97.6%的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将来家庭养老仍为农民养老保障的中坚力量,原因有:其一,孝敬父母是民族文化所倡导的。其二,家庭荞老实质上是一种局限于家庭内部的代际交换。其三,赡养老人是法律赋予子女的义务。其四,子女收人增加为家庭养老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其五,家庭养老有独特的功能优势。其六,家庭养老是国际经验与教训的总结。
2.加大财政投人力度,发展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研究指出,从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的实际工作中,国家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明显存在着“忽略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失误”,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投人与支持仅仅局限于每年200多亿元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和救灾救济的资金。因此,在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上国家必须承担主体责任,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和财政投人方面向农业与农民倾刹,以增强农民个人参与现代社会保障的经济实力,从制度上保证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实质性公平,让城乡居民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具体而言:就是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弥补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不足的缺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一般没有雇主,国家的财政支持是农村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重要经费来源,主要途径有:一是增加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并同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比重。二是扶贫资金的转化。三是农业税的转化。总之,政府不仅要承担制度设计、监管以及财政兜底等责任,还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对社会保障项目进行调整,以期更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切实加强对农民保障养老基金的管理,提高管理绩效。
3.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人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落后地区、不同地区的国民群体总有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陷人生活贫困的状况,这些地区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更多地要借助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以妥善解决。因此,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适时地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并逐步实现制度的城乡统一。各地应该把“低保”纳人财政预算,并保证足额发放,但给付标准可视各地区实际消费水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论文摘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降制度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支律条件都已基本具备,但仍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制约。
国际经验表明,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针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我们要构建的合理有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按照“水平适度、覆盖广泛、层次多样、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本目标体系,因为它面向的是最广泛的和最弱势的群体,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为宗旨,体现了追求社会公平和公正的人本精神。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商业人寿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障方式,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养老福利事业。目前,中国农村已基本步人总体小康,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经济社会条件虽说不很充分,但显然已经趋于成熟。
一、构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支撑条件已基本其备
大量的研究显示,构建一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具备的基本支撑条件主要有:农业GDP的比重、农业劳动力的比重、人均GDP等经济条件,农业人口比重等社会条件。
1.农业GDP的比重和农业劳动力的比重。1957年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联邦德国,糊寸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仅为5.7%,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13.7%,而工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54.5%,工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47.3% 。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已是十分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农业的发展完全依赖工业剩余的支援;日本1971年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占GDP的比重由20世纪50年代初的25.6%下降到8%,农业劳动力人数由50.9%下降到14.7%;北欧古老的农业国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1891年),相对于英、德、法等国,其工业化要晚得多。20世纪印年代前后,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丹麦的农业份额也加速下滑,农业占GDP的比重由20世纪60年代的14%下降到1976年的6.9%。波兰20世纪70年代中期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时,农业份额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要高些,但也仅有14.5%。13个欧盟国家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GDP的比重在3. 1%一41%之间不等,平均数为16.2%。我们不能不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各国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时,面临的共性问题都是农业份额的锐减,农业在各部门中的地位已经显著下降,农村社会问题日益严重。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在工业化程度和国民经济得以显著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类似发达国家的情况,即“三农”问题进一步加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成重大威胁。“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成为全面小康社会能否实现的关键。《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农业占GDP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28.1%下降到2003年的14.6%;农业劳动力人数也由1978年的70.5%下降到2000年的50%和2003年的49.1%。这说明,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农业条件已经具备。事实上,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算太早,因为像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五个欧盟国家在类似中国上世纪90年代初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便已开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人均GDP。从各国工业化发展的历程看,只要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就意味着一国完全走上了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即农业为工业提供剩余使命的结束。此时,为了使缓慢发展的农业与快速发展的工业和谐进步,就巫需用工业剩余来反哺农业。换言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应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历史阶段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些典型国家和地区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时,除斯里兰卡(1987年)人均GDP仅368.9美元、波兰(19’77年)是1822美元外,其他国家人均GDP都在2000美元以上,有的甚至更高,如加拿大(1990年)、美国(1990年)均在20000美元以上,芬兰(1977年)、中国台湾地区(1994年)超过了10000美元,德国(1957年)、日本(1971年)均在7000美元以上。
按美元汇价计算,中国在2002年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初步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即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1986年中国开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探索时,即已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建立该项制度的最低起点。这说明,加世纪即年代中期的探索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都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内在规律的。
发展中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并非特例。土耳其1983年建立了农民和农业工人的社会保险计划,1999年将所有社会保障计划整合,分别建立了公务员、雇员、自雇人(包括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农民按照核定收人的20%进行缴费,缴费方式灵活,缴费年限为15年,养老金出现赤字由财政提供补贴;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甚至稍微落后的印度,有20%至3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下,作为扶贫政策,政府向低收人和没有供养人的65岁以上老人(包括老年农民)每月提供5美元的生活补贴;实行“米保障”的越南(越南农民在退休前每年缴纳4担大米,退休后每年领取6担大米),则以特殊的食物方式建立起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东帝坟也采取“养老粮”的农民食物养老金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当时并不发达的日本也曾以类似“米保障”的方式建立过阶段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农业人口比重。农业人口状况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是否适宜构建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支撑条件。各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都很低,如日本为24.1 %,丹麦为20 %,芬兰为40 %,波兰为42%。农业人口的比重虽低于非农业人口的比重,但仍面临着因出生率和死亡率下降而导致的农业人口绝对量的增加、农业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各国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之时,往往正是老年人口压力较大并处于上升的时期。中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82.08%下降到入幻3年的59.47%。如果中国的GDP每年按照7.2%的速度增长,总人口按照0.8%的年均增长率增长,预计到2021)年,农业人口比重将下降至40 %。这说明,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条件正趋于成熟。
这里需着重强调的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极为复杂的情况,即中国人口众多、未富先老、进人高老龄化程度(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比例由7%上升到14%)时间短、城镇养老保险渡盖面还不高。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和影响,构建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何谈轻松。但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教训都表明,养老保障渡盖面不足或保障力度不够,经济发展水平似乎并不是主要障碍,而往往是由于政府管理不到位和制度的非规范化,例如保障制度过于政治化、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或待遇计算公式不合理等所致。从这个角度讲,除了经济发展水平这个硬性支撑条件外,支撑中国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非经济条件还在于其本身的制度设计、政府的政策、筹资方法、资金的监管、保险资金的社会化管理能力以及法制建设进程等。中国城镇养老保险覆盖面过低、养老保险待遇结构上的极不平衡、“两个确保”的存在以及“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转、逃费等等问题就是非经济条件影响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应有功能的最突出的表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应力求注意避免这类问题的产生。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墓本支撑条件也已墓本具备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国际上被称为社会救助制度。作为正式的社会救助制度被确定并实施是16世纪在欧洲出现的国家济贫制度,它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当时,工业革命引发的激烈的社会变迁,使原本由教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贫困问题,国家不得不接替救济贫民的使命。世界上普遍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无不把贫困农民也列为社会救助对象。
关于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除了扶贫济困之外,还对经济发展有拉动和缓冲的弹性作用。首先,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刚刚起步的时期,社会救助制度是一个较为“经济实惠”的制度。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社会救助制度的创立都要早于社会保险制度,后崛起的亚洲和澳洲国家在经济起飞时大多依仗社会救助制度;其次,在经济发展遭遇波折的时候,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更为明显。近年来发达国家为应付高失业率纷纷对社会救助制度委以重任。
社会救助属于纯公共产品,它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为了防止和减少“搭便车”现象,其保障水平低于社会保险。西方国家支撑社会救助制度的资金,是通过“不论其个人特征如何,给一切穷人有保证的最低的收人”的现金转移支付制度即“负所得税制”实现的。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约占整个财政收人的30%左右,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大约也占到财政支出的20%一30 %。发达国家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开支是相当大的。1995年6月瑞典国际社会保障研讨会提供的11个发达国家的资料显示,受助者占总人口的比重一般为2%一25 %,平均数为9. 44%;救助经费占GDP的比重为0.5%一13%,平均数为3.2%;救助经费占社会保障开支的比例在5%一100%之间,平均数为29.12% 。
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仅在城镇得以正式建立,2002年6月以后开始实现了“应保尽保”。这主要得益于中央财政的鼎力支持。1999年前,低保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开支,中央财政基本不出钱。1999年开始,中央拨出了4亿多元,约占当年低保总支出巧亿元的27 % 。 2001年,低保支出达到42亿元,中央财政负担了55%即23亿元资金。
按照人均年收人627元的贫困线标准,2002年全国共有2820万农村贫困人口,其中接受社会救济的为2288.6万人,占到81.08%。在接受社会救济的人中,按传统方式救济的有1880.8万人,占82 %,而按农村低保标准救济的仅为404.8万人,占到18%。这样,农村社会救济受助者占总人口的比重约为1.76%,如果按照低保救助者计算,受助者仅占总人口的0.3%,比城镇低1.2个百分点。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2年和2003年,国家用于社会救济福利费总支出分别为141.63亿元、217.69亿元,其中农村救济费分别为44.38亿元、79.80亿元,仅占全国总支出的31.33%,36.66%。 2002年和2003年,全国城镇低保金支出约占GDP的0.99%和1.33 %,农村就更低,大约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数低约2个百分点。这表明,国家向农村投放低保资金仍有较大空间。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帮助农村居民减轻他们在移民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和困难。因此,今后应考虑使城市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接轨乃至合为一体。
三、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制约因素仍然存在
主观制约因素:认识上的分歧。在对农村是否需要构建养老保障体系上,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大都表示认同。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定性定位和如何构建上。
1.农村养老保险定性定位之争。主要有四种观点:①中国目前不具备普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应实行由国家倡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体补助)、按照商业化原则运营的农民养老计划。政府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和基金运营,不承担经营风险。②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农村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政府在其中充当制度建设的倡导者和管理者角色,应在不加重国家财政负担的条件下,由国家引导和管理农民实现养老保险自我保障。③现行制度具有商业养老保险性质,应由商业保险公司而非政府部门作为经营主体来接管和运营。④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应继续完善和推进。
2.现阶段是否具备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很多农村地区已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应积极着手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多数农村地区尚不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应该继续坚持家庭养老方式为主。还有观点认为,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应在有条件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建立,中西部地区采取自愿方式、逐步过渡,重点仍应放在发展经济上。
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形式和经办机构之争。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养老金应由商业性金融机构经办,按商业化原则运营。另一种观点认为,仍依靠原有机构管理,但要提高经办人员素质,改变养老金以县级为主运营的体制,逐步将基金集中到省和中央两级管理。将业务经办与基金运营分开,政府不直接运作基金,逐步将基金引入市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实行专家理财、比例控制。
4.农村养老保险风险之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制度设计存在问题,基金潜伏着支付风险;另一种观点与之相反,认为运作和管理上的漏洞是工作问题,而非制度本身的问题,可通过加强和改善管理逐步予以解决。
5.农村养老保险去留之争。有三种观点:如果保留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对之进行改革;如果停办,如何保证已投保的农民的利益;如果维持现有制度,将出现养老金支付风险,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把当前业务合并到商业保险公司,必将牵涉到三方利益的协调和现有资源的重新配置,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