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税务局新闻宣传

税务局新闻宣传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6-10 06:33: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务局新闻宣传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税务局新闻宣传

第1篇

【关键词】发票;规范;核算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会计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票据规范化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关键.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经验,就集团公司本部经费核算中涉及的有关发票规范化问题进行分析,以利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一、集团公司本部经费核算的主要内容

集团公司机关部室,主要负责各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管理和外部事务协调工作,这种以“管理”为主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集团公司本部经费主要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其经费项目主要有: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材料及低值易耗品、业务招待费、办公费、运输费、保险费、修理费、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项目。

二、经费报销中涉及的主要发票类型

(一)发票分类

根据机关处室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的特点。机关经费报销中涉及的发票,从费用项目上划分,主要有以下十二类。

1差旅费项目的发票。

2会议费项目的发票。

3学习、培训费项目的发票。

4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购置发票。

5招待费项目的发票。

6办公费项目的发票。

7运输费项目的发票。

8保险费项目的发票。

9修理费项目的发票。

10宣传费项目的发票。

11审计费、评估费、咨询费项目的发票。

12其他费用项目的发票。

(二)每一类发票包括的主要内容

1差旅费项目的发票。主要包括:车、船、飞机等交通费发票及住宿费发票。

2会议费项目的发票。主要包括:会务费和相关的资料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发票;租用会议室费用发票;会议用会标、牌匾、鲜花、水果、烟等费用发票;会议用餐发票。

3学习、培训项目的发票。主要包括:培训费发票和相关的资料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发票。

4.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购置发票。主要包括:办公用材料、低值易耗品、配件、工器具等发票。

5招待费项目的发票。主要包括:餐饮发票,烟、酒、茶、饮料、水果等招待食品和用品发票。

6办公费项目的发票。主要包括:、1办公用品、计算机、复印机耗材等费用发票;②印刷品发票;③邮电、通信费发票;④书报、资料赞发票。

7运输费项目的发票。主要包括:燃油费、过路费、修理费、养路费、各种规费等发票。

8保险费项目的发票。主要包括:保险费发票和财产保险单。

9修理费项目的发票。主要包括: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器具等的修理费和房屋、建筑物维修费发票。

10宣传费项目的发票。主要包括:单位内部报刊、杂志、电视台发生的稿酬费;新闻宣传用照像、摄录像机发生的耗材费、冲扩费;主持人化妆费、服装费;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发生的宣传资料费等费用发票。

11审计费、评估费、咨询费项目的发票。企业聘请社会中间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技术咨询等业务开据的发票。

12其他费用项目的发票。主要包括:向社会团体、组织交纳的会费;举办各种技能比武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公安、消防、救护等特殊工种服装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向国家管理机关交纳的各种规费、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发票。

三、发票使用规定

(一)发票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票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票据的名称;

2票据的填制日期;

3接受票据单位的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含品名、用途、数量、单价、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签章;

7票据附件。

(二)各类发票的具体规定

1差旅费项目的发票。包括车、船、飞机等交通车票发票,必须是由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特种发票;住宿费发票必须是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旅店业发票或票面注明包含旅店业在内的服务业发票。

2会议费、培训费项目的发票。会务费、培训费和相关的资料费发票,必须是由收款单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承办地点开具的发票。

3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购置发票。必须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销售发票。

4招待费项目的发票。必须是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饮食业发票或票面注明包含饮食业在内的服务业发票。烟酒茶等购置发票,必须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销售发票。

5办公费项目的发票。包括①办公用品、计算机、复印机耗材等购置发票,必须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销售发票;②印刷品发票,必须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工业企业销售发票;③邮电、通信费发票,必须是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邮政、电信业发票i⑧书报费发票,必须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商业企业销售发票。

6运输费项目的发票。包括①燃油费发票,必须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销售发票;②过路费发票,必须是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③车辆修理费发票,必须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修理修配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④养路费及附加费发票,必须是由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监制的公路养路费及附加费专用票据;⑤车辆交纳的各种规费,必须是由税务局监制、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单位开据的发票。

7保险费发票。必须是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保险业专用发票。

8修理费项目的发票。包括①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器具等的修理费发票,必须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工业企业发票:②房屋、建筑物维修费发票,必须是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建筑业发票。

9宣传费项目的发票。单位内部报刊、杂志、电视台发生的稿酬费,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可自制发放花名表发放稿酬费;新闻宣传用照像、摄录像机发生的耗材费、冲扩费,必须是商业销售发票、冲扩洗染业专用发票;主持人化妆费、服装费,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可自制发放花名表发放;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发生的宣传资料费.应提供相应业务内容的发票。

10审计费、评估费、咨询费项目的发票。应由相应机构,提供相应业务内容的发票,同时必须附上签定的合同、协议作为附件。

11其他费用项目的发票。根据费用项目内容、开票单位所属行业确定。

四、票据使用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掌握和了解票据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对于贯彻落实票据规范化至关重要。

1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票据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即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要求;票据填列的内容、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伪造凭证。对无经济业务事项的虚假票据,不是经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不予报销。

2票据的时效性。当期发生的费用,必须在当期入帐处理:对于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不能跨期核算的要求,过期票据不予报销。

3票据的完整性。票据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审核,签名盖章。项目填写不齐全的,属于不规范票据,应退回原开票单位补齐,否则不予报销处理。

4书写要清楚、规范。票据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否则,应退回原开票单位重开。发票内容要填写规范,凡不属于经费报销内容的如“礼品”、“纪念品”等一律不予报销。

5票据的整洁性。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票据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票据不得涂抹、挖补、修改。手写发票必须是几联同时复写不得直接在发票联上填写。

6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凡是构成固定资产的,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程序和财务制度规定入账。不得按材料、低值易耗品、配件等项目报销。财务部门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资本性支出。

7开票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8对于货物品名多,在一张发票上不能一一列示的,发票开具总金额,必须同时附上销售清单,作为发票的附件。对无销售清单,发票品名未充分列示的,如开具“办公用品”、“资料费”、“书”等内容,一律不予报销。

9购买实物的发票,必须有验收证明,必须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2篇

一、要与金融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涉及协税护税条款方面,对金融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作了较多的规定,约有20余处。这些规定涉及到金融部门在为纳税企业等纳税人开立账户、代扣代缴税款、查询涉税信息、划款纳税、扣款缴税等诸多方面,并具体而明确要求金融部门必须依法协助、支持、配合税务部门执行公务。同时对金融部门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金融部门因其有特殊的职能,常承担代收代扣款的业务(或义务),成为扣缴义务人,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扣税收的义务。”另外,《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税务机关要求冻结的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税务机关要求,从纳税人存款中依法扣款。关于税务机关检查涉及纳税人存款帐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关于金融部门未依法履行有关法定的协税护税义务,特别在拒绝税务机关检查、冻结纳税人存款、扣缴税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随着新时期税收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请金融部门或金融部门主动找税务部门,开展和拓展有关涉税业务不断在增多。如:纳税人通过银行自行申报纳税等,银行代扣税款业务也不断出现。综上来看,银行等其他金融部门涉税义务不少,与税务部门合作的业务较多,税务机关应主动与之建立相关协税护税信息网络,以加强对纳税人在金融部门的信息控管,防止税款流失。一是要建立与金融部门工作联系制度,落实具体联络机构和具体人员,定期加强工作上的联系、涉税业务上的沟通,保证涉税信息的畅通。二是要建立定期向金融部门宣传制度,绝大多数金融部门,特别是人民银行除外的专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身也是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有义务定期向他们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对法律法规涉及他们的具体协税护税条款要讲明讲深讲透,增强他们的税收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涉税义务。三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建立有关涉税信息共享渠道,加快涉税传递速度。四是要建立工作相互通报、检查制度。金融部门要主动向税务机关通报涉税信息,便于税务机关掌握情况,税务部门也要经常向金融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同时可组织、委派人员到金融部门检查、过问有关纳税人纳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终达到两部门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二、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工商部门在协税护税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这些规定,为税务机关从源头上控制和掌握税源情况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障。根据往年的各地实际情况来看,工商登记远远大于税务登记,或多或少出现一些税收上的漏征漏管记录。因此,税务机关要十分注重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涉税信息网络工作。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工商税务登记通报具体办法,积极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并要结合自身实际,联合制定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通报制度,做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使纳税人在工商部门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与在税务部门相应的各类登记相吻合,达到基本一致。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的依据,通过设定本系统的专门机构和落实专门人员,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工作上的虚多实少、配合不力的现象。同时,通过实现联网形式,加大对工作薄弱环节的整治,特别要注重相互通报纳税人在市场、经营中的动态情况,达到相互控管、相互监督。

三、要与司法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涉税领域出现了一些不顾国家利益,而进行逃税、骗税、偷税、抗税等不同程度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这就需要从司法上建立协税护税保障体系,以维护国家税收法律的尊严。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有具体的规定。如:《刑法》在第二编第三章中专门设立了“危害税收征管罪”,涉及的条款从第二百零一条到二百一十二条。具体包括对偷税、抗税、骗税、涉及发票犯罪均作了明确的惩处规定,其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可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六十三条至六十六条、七十一条、七十七条至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八条等对涉税触及犯罪或需司法部门办理的涉税诉讼,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办理。如: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偷税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充分说明,国家对协税护税工作,越来越重视,把从建立司法协税护税保障体制提高到了重要地位。因而,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同司法部门,包括同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建立健全司法协税护税体系,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首先,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税务机关应依法移交的涉税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不能以“罚”代“刑”。其次,要稳定、健全相关办理涉税案件机构,落实对口部门。比如: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的稽查机构要定期加强与当地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涉税案件的查处情况,同时,要提请司法机关在日常办理经济等案件时,对发现的一般性涉税违法线索予以提供、反馈,便于税务机关顺藤摸瓜,及时查处。再次,要拓展网上联合查“税”信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建立有关涉税案件查处信息网络,遇有涉税“案源”相互快速传递,加强研究,迅速布控,联合查处,快速结案。

四、要与财政、审计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税收征管法》同样规定了有关财政部门在协税护税的义务。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纳税人的账务处理、税款入库级次、帐簿保管、查补税款等。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二十条规定,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要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三条规定: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财政)。《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这就说明,各级税务机关有必要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的配合,建立有关信息网络。一方面,税务机关要与相应的财政部门做好在税收收入与预算级次方面的联系工作,加强相关业务的协作;另一方面,要做好与财政、审计部门在检查涉税事宜、处理查补税款、滞纳金等事宜方面的有关回复、传递工作。

五、要与海关、外贸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飞快发展,外向型经济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在外向型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到较多的出口、外贸业务,需要办理相关办理出口退税事宜。《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很显然,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查处出口骗税案件中,需要与海关、外贸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有必要建立稳定的护税网络。具体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要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与海关、外贸部门通报、核对纳税人报关单、出口单证、纳税凭证等相关资料,便于相互了解、掌握纳税人相关动态信息,保证办理出口退税的真实性;二是要建立相互对口协查机构,落实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便于及时查处出口骗税案件;三是要建立有关政策查询系统,特别是税务机关要做到主动些、积极些,便于海关、外贸部门及时掌握、执行有关政策,确保在办理出口退税方面的合法性。

六、要与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相关资料。《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的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以上说明,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查询和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或环节上会需要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税务机关对此必须要充分认识到与之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方面,税务机关要主动向这三部门宣传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税收法制意识,增强参与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加强联系,掌握涉税信息。具体要加强与交通部门,包括与从事客运、货运方面的汽车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港口管理、邮政部门、电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有关信息传输、查询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涉税信息,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如:通过核对邮政部门签发的纳税人申报日期,看纳税人是否真正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可通过交通部门的配合、支持,可以查封偷税、骗税、逃税纳税人的货物等,保证税款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