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2 15: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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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完善
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应用性十分强的学科,实践教学对提高其教学质量所起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我国2011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法学教育应当以法律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和导向。然而当前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却与此要求明显相背离,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由此导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前景极不乐观,因此亟需完善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本文拟对此问题作出一些积极的探索以期能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有所促进。
1 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意义
1.1 完善实践教学有助于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目前,法学界倾向于将法学教育定位为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这一点与很多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是不谋而合的。而法律职业要求学生不仅理论知识要过硬,更要具备较强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只掌握法学理论而不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将不受社会欢迎。但法学学生不可能像律师那样直接为社会提供现实的法律服务,因此提高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唯一途径是运用实践教学方式,让学生真正接触到法律实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纠纷的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人交流的能力、辩论能力等。毫不夸张地说,实践教学是培养法科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1.2 完善实践教学有助于提高法科学生的就业能力
法学专业,曾一度被人们认为是捧着“铁饭碗”的好专业,但近年来公检法等部门的人员日趋饱和,加之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致使法科学生进入了就业的寒冰期。在2009年全国大学生就业率排行榜中,法学专业位列倒数第一[1]。但就业率的高低并不必然反映特定专业的社会需求状况。其实我国目前的从业律师不足30万,这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相比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从深层次来看,目前法律专业就业难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毕业生的数量过多,而在于高校能否培养出具有较强就业能力的高质量法律人才。从就业角度来看,法学实践教学就是一场经典的职场演练,能大大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因为法学实践教学能帮助学生准确地认识和评价自身,发现自己的职业兴趣和专长,很好地锻炼法科学生的专业技能,缩小自身与专业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之间的差距,进而促使其理性择业,并将工作上的适应期尽可能地缩短。而且一部分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容易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从而为以后的就业做好准备。因此就法学专业而言,大力发展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是合二为一的。
1.3 完善实践教学有助于提高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
关于法律职业人的衡量标准,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说过:“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有三个要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2]。”西方两大法系莫不将职业道德教育视为法学教育的重要部分。而要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不仅需要开设相应的理论课程,更需要通过实践对学生进行心灵上的感化。因为实践教学可以将公正、廉洁、礼仪、诚信等职业道德内容通过具体生动的法律活动体现出来,通过使学生身临其境地置身于具体法律事件之中,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而切身体验到在处理实际法律事务过程中法律人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明白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法律人的意义,明白道德认知和是非判断能力的重要性,从而树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准则,为日后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
2.1 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现阶段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主要表现为模拟法庭、专业辩论、法律诊所、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等,应该说这种安排基本上涵盖了实务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工作,顾及到了方方面面,但师生均一致认为许多实践课程的开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校内的实践教学基本上是走过场,未能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如模拟法庭、专业辩论中双方的交锋都是有针对性的演练后的表演,这种互知底细的表演在变化莫测的法庭上是不可能出现的,因而这种实践活动的开展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二是校外的专业见习、实习也收效甚微。首先,见习、实习期间司法机关基于保密的考虑不愿意让学生染指正在承办的案件,只安排学生干些打字、复印、装卷、跑腿等杂务;其次,实践教学的责任主体并非见习、实习单位,其往往认为是在帮学校忙而已,因而缺乏责任意识,根本不关注学生的见习、实习效果。
2.2 缺乏能够胜任实践教学的教师
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兼具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而我国目前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虽然大部分教师已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但真正从事过律师职业的教师很少,由此导致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虽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但大多没有从事过具体的司法实务工作,司法实践经验极为欠缺,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往往是夸夸其谈,无法给学生提供有益的指导。同时,由于实践教学的场地一般转移到了校外,需要教师投入的时间大大超过了课堂教学,而既有的职称评定制度却以科研成果作为主要的衡量标准,由此导致教师不愿意将精力耗费在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上。
2.3 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科学公正的评价机制
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尚处于整合实验之中,相应的评价激励机制也较为滞后。相当一部分高校常用的评价方法是在实践教学结束后要求学生提交书面的总结、心得体会或实践报告等文字材料,由指导老师评阅后给出分数。显然这种评价方式只注重实践教学的结果而忽视了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实际表现,没有对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难以达到以评促学、以评促教的目的,因而是不科学、不公正的。这种评价方式还给学生传达了一种很不利于实践教学活动开展的信息,即只要写好书面材料实践课就可以轻松过关,从而导致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3 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若干思考
3.1 确保校内外实践教学质量
在校内,立足于模拟法庭,定期开展各类案件的模拟审判,尤其要将原表演性质的模拟转变为实战性质的模拟,要求学生真正以一名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的身份进行思考。为此在开庭之前只需让学生知(下转第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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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案情、各方诉讼参加人的名单及对方提交的证据,督促学生结合案情收集相关资料,围绕案件实际情况总结自己的论点和准备所需要的论据,同时还需要设想对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种种论点论据,事先做好应对准备,以免被对方打个措手不及。
在校外,依托于实践教学基地,努力强化实习效果。为此,首先要召开实习动员大会。通过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态度、实习目标、实习纪律、实习要求、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内容,从而让实习单位放心地让学生承担一些实质性的业务工作;其次,按照“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建立规范化的实习基地。学校应该将实习基地的建设费用纳入到办学经费当中,并保证每年有所递增。同时,学校和学院应当利用其教学、科研、图书资料等优势,为实践基地单位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如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等,使实践基地感到双方的合作是真的“双赢”[3]。
3.2 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法学专业教师参与实践的能力,高校应当支持、鼓励教师去律师事务所执业、去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或者去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同时,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分期分批送法学专业的老师到公检法、企业的法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去挂职锻炼。
3.3 构建科学公正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机制
应优化实践教学的考核体系,重点从学生的主观态度、纪律性、出勤率及实习报告、案例分析、实习日记质量等方面来评价。同时,在评价方法上也应该坚持多元化的取向,可采取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指导老师评学生、实践基地评学生等多种方法相结合,惟其如此才能全面地反映实践教学的客观情况,对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能力作出公正的考量。
参考文献:
[1]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68.
[2] 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走过的十多年历程,并非都是坦途。课程的虚置化、师资的非职业化、案源的贫乏化、资金投入的非常规化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将诊所教育逼入一个困局,直接影响着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和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诊所课程的虚置化
诊所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所以采取的是课堂教学和个案指导相结合的模式,课堂的教学应围绕着个案的具体操作展开,使学生获得法律实务经验,锻炼法律思维,强化职业意识,而不单是理论知识的传授。但国内开展诊所教育时,部分院校并不重视法律诊所课程,致使其被虚置化,主要表现为:第一,诊所课堂异化为普通课堂。有的学校将诊所课程视为专业选修课,在师生配比、教学内容与方法上与普通法律课程无异,根本不能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第二,诊所课程异化为专业实习。有的学校将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转移至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带领学生办案来完成,这改变了诊所教育以学生为主体、教学互动的理念。
(二)师资的非职业化
诊所教育作为学徒式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的回归,教师的言传身教是关键。2009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设立了27个不同主题的诊所,相对应的,有10位专任诊所教师、3位退休但仍然在承担诊所课程的教师,这还不包括若干兼职授课的律师、非政府组织成员、退休检察官和法官等人员。反观我国,高校的诊所教师都有着自己的法学专业,要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诊所课程只是“副业”,指导的热情不高。此外,诊所教师基本没有实践经历,没有能力指导学生。这种法律专业知识结构性失调的问题并不利于诊所教育的发展。
(三)案源的贫乏化
诊所教育设立的初衷,就是让学生接触和真实的案件,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如果没有充足的案源可供选择,诊所教育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在美国,贫困者无钱聘请律师与学生急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实,推动了诊所教育的开展,所以诊所教育的案源大多来自法学院的法律援助中心(诊所)。相比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践是稀缺资源,社会包括当事人对数量庞大的法学院系参与其中,至今并无强烈要求,所以我国高校引入诊所教育后,虽然也挂牌设立法律援助诊所,但除了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较多案件外,很多诊所都无案可办,更别说挑选了。
(四)资金投入的非常规化
诊所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要求在师生比上实现“一对一”的直接指导,这就需要法学院提供更多的物质支持。一方面,学生办案要有办公地点与设备,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这些都需要经费支持;另一方面,诊所教师的指导也要给予相应报酬,要求教师长期无偿指导并不现实。而我国目前除11所重点院校获得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外,其他院校的诊所教育经费都是自行解决的,很多院校苦于经费困难无法启动该项目。要想推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必须解决好资金瓶颈问题。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面临困境的根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出现的诸多症状,直接原因在于对其定位不明,但根源问题是对诊所教育的文化背景和理念理解的不透彻。毕竟,我们所模仿的美国诊所教育是其长期发展后的成熟模式,不关注其文化背景的跳跃式模仿,对于我们初学者来说很可能适得其反。
(一)文化传统的差异法学教育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蕴育、发展,与英美法系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
1.英美法系的经验主义理念和遵循先例原则
造就了诊所法律教育美国深受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坚持“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对理论的学习和对原则的分析屈居于辅助的地位。对实践的注重,使得法律更多的关注社会发展。美国的社会学法学认为,应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而非逻辑分析和抽象内容;法官想要满意地完成其任务,就必须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经济因素有充分的认识。以众多社会学法学家的努力作为铺垫,在20世纪20年代,卢埃林和弗兰克将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推上历史舞台。法律现实主义者们倾向于把法律的规范性因素或规定性成份降到最低限度,认为法律只是一组事实,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法官、律师、警察、监狱官员在法律事务中的所做作为,实质上就是法律本身。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潮逐渐影响教育领域,开始倡导以关注社会现实、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型法学教育,从而开创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方法论,法律诊所在这一时期逐渐开始成为一种正式的法学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的确立并逐步取代案例教学法,亦是对遵循先例的司法主旨的回应。遵循先例的规则使得实践中司法判例更具权重,法官和律师都醉心于纷繁的判例研究。前者通过判例总结出一般性的原则和精神,在创制法律的同时也造就了他们显赫的名声与地位;后者则是应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司法竞技化趋势的需要。所以,作为法官和律师等精英人士储备力量的法学院学生研读案例就成为主要课程。兰德尔发起的“案例教学法”,由教师指定专题性案例,一般多为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的判例,学生在事前阅读和思考的基础上,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就像自然科学中通过实验得到数据结果一样,通过对判决的分析,总结和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司法实践,但其核心仍是探寻案例中的逻辑和原则,没有充分的视野来适应职业所面临的巨大问题和所处的社会,很难让学生像职业的法律人那样正确地预测法官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与社会正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基于真实案件操作,让学生置身于律师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情境,掌握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以培养出具备综合素养的合格律师,是对案例教学法的批判式发展,更是对判例的动态研究。诊所教育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社会现实问题相衔接,在现实主义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60年代,耶鲁法学院达到了巅峰并一直引领美国法学教育到今天,成为连续多年美国法学院排名第一的翘楚。这其中法律诊所教育功不可没。
2.我国大陆法系的文化传统注重概念式教育
我国因历史的原因受大陆法系影响颇深。大陆法系侧重于法律的法典化、逻辑性与先验主义。受1776年开始的西方世界革命和理性主义思想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权力严格分立。这就导致一系列后果:首先,不承认法院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排斥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权。法官对法律的任何解释都意味着“法官立法”,甚至法学家也不应对法典作任何评注。再次,严格维护法的“确定性”,不承认法官有任何衡平权。法官只能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审慎活动,为使法官能得心应手地引经据典,必然要求法律的法典化,并且法典要“概念明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完整地适用于各种事实状态。这种法典的制定极大地依赖于法学家,因此,法学家醉心于抽象的理论法学,热衷于构建恢宏的概念化的法学架构,力图涵盖各种社会现象,从而为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并渗透到各种教科书来影响法律职业的后继者。大陆法系法学凸显出概念主义、形式主义、抽象化、系统化的特征。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概念式教育,侧重于演绎推理,由抽象的概念、原则到规则和具体案件,努力建构精密的理论体系,让学生在理论的学习中塑造信仰和法治理想,其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或学者型的法律应用人才。法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科学性和纯粹性,其内容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而非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法律教育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这种教育模式并不关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意图让生活中的法律完全逻辑化,容易使法学陷入脱离社会的封闭的理想化状态,所培养的学生理论功底扎实、研究能力强,但缺乏面对真实案件的操作能力,这也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面临的困境。我国正是力图克服此缺陷,加强实践性教学,而引入了法律诊所教育。虽然初衷很好,但没有深刻意识到诊所教育移植的供体和受体的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没有厘清诊所教育与概念式教育在我国的关系定位,造成了诊所教育的水土不服。
(二)教育目标的定位不同
1.诊所法律教育的设立服务于职业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将职业技能训练、职业道德训练、促进社会正义作为设立的目的,这恰好契合了美国“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美国的法学教育服务于律师的培养,而律师是既受人尊崇又收入丰厚的优越职业,因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协同发展,形成职业教育或精英教育的目标定位。精英教育作为小众型教育,要求合格的法律人在精通法律知识之前,必须获得有关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力量的知识,成为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否则无法把握社会趋势,无法理解法官的判决。因此,法学教育只能是第二学位教育,大学本科后起点的教育。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的人文科学知识学习后,得以进入法学院研习,在毕业后(获得法律博士学位,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笔者注)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是其法律人生的第一步,如果执业成功,会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后备力量。诊所教育模式在法学院为社会输出精英法律人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我国的法学教育偏重人文教育相较于美国,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广泛地为社会各个领域培养法律人才的“大司法”理念。在该理念支配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定位于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又能进行法律理论研究的复合型人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本科教育,以高中毕业生为法律人才的培养起点,是一种大众型教育。而高中生受年龄和阅历的限制,加之应试教育仍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所以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更注重宽口径的人文教育,“大学应当是在不考虑知识的直接职业用途的前提下学习知识的地方”,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仅仅是执业者,而且是具有真才实学和广阔社会眼界的职业家。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理论工作者都是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因此,中国法学教育不仅要着眼于职业技能训练,更重要是承载大学精神对学生进行人文和学术教育,使学生首先成为一个合格的“成年人”,然后才有资格成为“法律人”。正是因为这样的目标定位,课堂教学偏重理论化和学术化,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基本素质———社会经验和生活知识,只能通过极少的课外实践活动获取。这势必导致培养的法律人才动手能力薄弱,进而严重影响执法水平与用法能力的提高。正是因为要扭转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局面,中国急需引入诊所教育的方法。但牵涉到我国的权力体制、就业、人事管理、价值观念等复杂因素,完全地引入仍然是不太现实的,即便诊所教育的引入能增加职业取向的权重,但总体上不能改变目前偏重人文教育的现状。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现路径
基于诊所法律教育的文化背景与教育目标,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的特色与国情,诊所法律教育在建设过程中应主动寻求与我国法学教育更为契合的路径。正如有学者所言,引进西方的教育模式,好比打开窗户,而进行相应的改进,则如同打扫地上的灰尘。开窗户固然不容易,但只要用力,最终可以打开。扫地就要难得多,因为地上有不少先辈前贤留下的杂尘,有时候是不让扫,有时候是舍不得扫。不过我已经看见有人拿起了扫帚。由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的状况和目标不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层次性不同,应区别性地适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一)本科法学教育应适时地引入诊所法律教育
1.准确定位应将诊所法律教育定位于独特的法学教育方法,配合理论课程的学习,使理论与实践不脱节。作为辅助的教学手段,其存在并不是单纯的弥补学生的实践技能,同时要提升学生追求社会正义和职业道德的气质,即致力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社会培育法治意识。诊所教育应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和法律实践培养等课程直接包容,与模拟法庭、实习机制形成错位互补,以培养复合型人才。
2.教学理念的转化在教学理念上,淡化理论知识的讲授,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注入职业教育的教学理念。因为过于注重理论讲授,势必导致学生缺乏社会知识,不能掌握基本的法律事务技巧,不具备很好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法律的较强实践性不相适应。
3.课程体系的重新设置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应当重新确立人文学科、基本法学科与专业法学科在课时上的分配比例。降低人文学科,如哲学、英语等的课时量;对于基本法学科,如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等所占比例也适当减少,将更多的时间留给专业法学科的学习。在专业法学中,适当减少基础理论所占比重,留出一部分课时给予诊所课程。诊所课程围绕着学科特点,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授课,问题可以源自法律诊所办理的案件,也可以是兼职诊所教师的法官、检察官正在处理的案件,让学生对现实问题展开讨论,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并得出建设性结论,这种方式使得学生从纯粹的法律视角提升至更加关注现实困境与社会政策,真正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从而法学教育更具有实践性的特点。由于诊所课程是新兴课程,为提高教学效果,应制定完备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计算学分,对教师计算工作量,对教学双方都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
4.资源保障制度
诊所教育不仅体现在课堂教学上,更多的是关注如何指导学生具体办案。为尽力保证每个学生都能至少参与一个案件的办理,经费、师资、案源等方面的资源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1)实现经费的长效供给。要使诊所法律教育能够真正融入我国的法学院系,就要建立长效性的经费供给制度,实现资金投入的常规化。最根本的解决途径是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法学教育体制内,所支出的教师报酬、办公费用、案件费用等列入教育经费的序列。此外,要多渠道、多方面拓宽资金来源,包括:呼吁政府出台政策,将诊所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覆盖范围;获得国外基金的资助、国内企业或者慈善组织的赞助,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公益基金;号召投资者与法律诊所协会建立友好协助关系等。只有经费充足,诊所教育的高成本难题才能得到解决。
(2)加强师资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为充分发挥诊所教师的指导水平与热情,保证其职业化序列才是根本。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从教师编制改革入手,对专职的诊所教师单独定编定岗,与教学、科研岗位平行,并规定评定职称的具体标准,这样才能激发教师承担诊所实践教学活动的热情。其次,构建法律职业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让诊所教师定期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挂职锻炼,鼓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担任兼职律师,促使他们将书本知识转化为司法技能,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获取新知识,由此保证专职诊所教师有能力对学生进行指导。另一方面,聘请资深律师或法官、检察官担任诊所法律教育的兼职指导教师,以经典案例为课堂素材,多视角分析案情,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并向学生传授课本外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技能,比如现在的“检校共建”制度就已经出具规模,并取得良好成效。
(3)保证充足的案源。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不可忽视的问题。要保证案源的充足,应采取多渠道方式。首先,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援助中心或诊所的作用。目前,很多法学院的援助中心将正义作为自身的基本诉求之一,定位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例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致力于通过诉讼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西北政法大学以学生法律服务中心为依托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要求诊所学生每两人必须完成一起案件的实际或辩护工作。这样的经验可为其他院校提供借鉴。其次,设立多元化的诊所教育基地。应与当地的多个部门,如消费者保护协会、劳工组织、妇联、工会、法院、检察院、街道办事处等加强联系和合作,在其办公场所设立校外诊所点,吸引需要援助的当事人来咨询与委托案件。再次,让诊所学生走进社区进行法律宣传,以社区法律咨询等方式与老百姓接触,使法律诊所获得社会认同,从而为案源的取得奠定民意基础。最后,建议立法改革,尽快明确法学院系在法律服务特别是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持支持态度,为高校学生进行法律诊所提供了可能性,但并不明确,特别是学生为刑事案件变化上受限较多。所以赋予学生准律师的身份,让其在诊所教师的陪同下处理案件,有利于诊所教育的发展。伴随着网络的发达,法学院系应借助互联网的平台推介自己的诊所教育,扩大影响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自2003年开通至2007年底,已有43万多人次进行了访问,这就是很好的例证。
5.完善评价体系与规章制度
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实践性,其评价标准与理论教学的唯考试成绩论不同,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多元化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办案小组内的评价、指导教师的评价与当事人的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给予学生以考评成绩。学生更关注的是后两种评价。教师的评价能从理论的高度指出其办案的思路、方法、技能的不足与优势,易帮助其提高素质与能力;而当事人的评价涉及到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度以及对诊所学生知识技能、职业操守、社会正义感的认可度,是学生更为在意的,这是诊所学生在未来的法律生涯中要经常面对的。诊所学生虽然是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但这种活动是有诸如败诉等风险的。为避免因法律服务方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未雨绸缪,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案件受理审批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指导教师责任制度、过错赔偿责任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确保诊所教育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法律硕士教育应全面引入诊所教育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全面引入诊所教育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理由在于:其一,法律硕士教育类似于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其目的就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司法任务,因此必须以实践为导向,这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目标有相通之处。其二,法律硕士作为小众型、精英教育,在师资培养、硬件投入、时间消耗和管理成本方面均容易满足。其三,法律诊所教育在法律硕士教育中的实践已有成功典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培养中,率先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与社会效果。该模式培养下的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100%,就业率100%。就业单位不仅有中央企事业单位,又有北京等地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也有跨国公司与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已经将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12个必修学分的实践课程(法律文书课含3学分、模拟法庭训练含4学分、法律谈判课含2学分、法律实践课含3学分)全部纳入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求所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将上述四门课程通过诊所教育的方式来实行,并探索出诊所法律教育初级班、中级班、高级班三个层次教育模式,这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
考虑到我国进入法律硕士队伍的学生既可能是法律本科学生,也可能是非法律科班出生,且本科的起点层次不一,为了推动诊所教育的开展,强化法律精英的培养,适应我国由学术型人才培养向应用型人才培养倾斜的大环境,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只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就可以向有法律硕士点的高校申请法律硕士的入学资格。接受申请的高校在通过面试后,从中录取优秀的考生。这是借鉴其他国家针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经过二年半左右的司法研修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做法。
三年的法律硕士学习采取“两年诊所课程+一年诊所实习”的模式。课堂教学围绕着实用性的专业主干课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展开,诊所教师与校外兼职教师以案例为导向进行授课,案例均来自于法律诊所或者检察院、法院正在办理的真实案件。由此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一样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建设性结论,同时教师要对案件中的理论性问题给予系统的解答,这就对诊所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诊所实习阶段,应像实习医生轮岗一样,参与处理法律职业者可能面临的每一类型的案件,并将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与法律实践活动贯穿于其中。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诊所实习,都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硕士毕业论文也应围绕着办理过的具体案件总结出具有理论性与实践价值的内容。在顺利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学生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成为精英人士。这样的法律硕士教育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实效性与必然性,摆脱了盲目的唯法律规则论,让学生以开阔的视野来处理实际问题,以豁然的心态应对法律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及法律实践都是地方性
知识尽管目前学界对于地方性知识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地方性知识无疑是与普遍知识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的无疑是一种新型的知识观念,其地方性一方面旨在强调特定的地域,另一方面在于强调知识形成所依赖的特定情境,包括由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视域等。[2]具体而言,地方性知识乃是某一特定区域(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抑或一个村落)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所自主生产和传递的以文字形式保存的地方文明和以非文字形式保持的地方民俗、习惯、信仰和思维方式。[3]正如中医在疾病治疗中往往表现出神奇的功效一样,地方性知识对于当地事物和事件具有普遍知识无法企及的解释与调节能力,这也正是地方性知识的魅力与优势所在。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4]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因为法律不是单纯的哲学范畴抑或逻辑体系,它乃是特定时间特定地域的民族生活经验的总结。无论是一般性的法律概念,还是具体性的法律知识,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生成,是对特定场域中的现实社会关系的概括。也正因为如此,只有站在具体地方性的文化背景之中才能深刻理解法律的意义。尤其是被称为“活法”的民间法,它生于民间,在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逐渐形成,乃是一种典型的地方性知识,且对当地民众的行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这些民间规范作用于不同的地域,在当代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法律知识的地方性以及不同地域的法律文化的多元与差异,各地的法律实践无疑更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种知识是在司法活动别是在近代司法职业化进程中逐步生产并再生产出来的”。[5]法律实践的目的乃是要保证法律的有效运作,而这总是需要更多更具体的地方性知识来应对具体的个案。比如在笔者所熟悉的某县法院,所有离婚案件孩子抚养权(尤其是男孩)归属的裁判原则并不是严格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是遵循“孩子在谁手里就判给谁”的原则。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该法院解决的该类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而在这些村子里,妻随夫居,即便是离婚,孩子肯定也是在夫家,且孩子的抚养权归夫,女方一般也不会反对。(因为女方如果再婚的话,带着孩子很难找到“好婆家”),况且“孩子抚养权”的执行会非常困难(实际上几乎是不可能)。事实证明这样的裁判在当地社会中为多数人所认可。而如果是在城市,这可能是不可理喻的。可见,在不同场域中,法律实践的具体知识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实践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国家的法制外,更要重视地方的文化、传统、习俗等地方性知识,而这些知识无疑也是法学教育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二、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办学
目标的地方化“制定大学战略目标的关键是找准自己的定位”。[6]新建地方高校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谋求生存与发展,最为关键的是合理定位自己的办学目标。而学校办学目标的定位一定要着眼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学校自身的条件。尽管新建地方高校在生源基础、科研条件等方面都无法与国家重点大学相比,但由于其拥有个性化的专业设置、特殊的人文环境、靠近乡村的地理位置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与地方密切合作的关系,新建地方高校有着明显的立足基层的区位优势。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与特色办学资源,新建地方高校的办学目标定位应反映出强烈的地方取向,即应以培养地方需求的应用性与服务性高级专门人才为办学目标,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依据,走“立足地方、依托地方和服务地方”之路。[7]只有坚持办学目标的“地方化”,新建地方高校才能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办学竞争力。同理,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当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为地方提供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合格乃至优秀并且服务于基层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尽管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社会(尤其是东部沿海城市)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似乎处于一种饱和状态,但实际上服务于作为法治事业关键部分的基层社会的法律人才数量极少。所以笔者认为,地方高校尤其是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不能一味的坚持“国际化视野”,应该着重培养熟悉基层社会实际情况、服务于基层社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这应当定位为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办学目标。法学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基层社会的法律实践是一种典型的“地方性知识”,即由于地方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传统习俗等方面的不同,抽象的法律制度在各地实践中可能需要灵活实现。尤其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基层社会更是急需一批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练掌握当前各种法律规范,了解基层社会实际情况并能把所学法律知识灵活应用于基层社会实践的优秀司法干部、优秀律师、优秀法律服务人员、优秀企业管理人员、优秀村官等活跃于基层社会各行业的法律人才。以菏泽学院法律系为例,自2002年建系以来,一直以满足菏泽基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为办学目标,已经为菏泽市基层司法机关和其他各部门、行业培养了大批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据不完全统计,菏泽学院法律系有90%以上的法学毕业生都选择了在基层法律实务部门或企业或农村工作,而这些部门往往是那些重点高校不愿意去的地方。而且这些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好评,有的已经成为基层司法部门的骨干,有的已经成为基层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有的已经成为地方知名律师,有的成为地方知名企业的管理人员,有的成为优秀村官。菏泽学院法律系也因此在本地生源中极具吸引力。这种地方高校的办学实例反映出地方高校培养的法学毕业生对基层社会的认同感和职业使命感,也证明了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基于自身的现实条件准确定位的重要性,证明了新建地方高校法学培养目标“地方化”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1、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已有近三十年时间,期间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多层次的法律人才。同时也经历了从无计划地疯狂扩张到毕业生数量远超市场需求的过程。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显现。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成型比较早,有着自身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我国重理论、轻实践;重考试,轻能力;重分数、轻素质的填鸭式的法学教育模式,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质量远远达不到市场对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也严重脱节。为了改变现状,我国在2002年正式启动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它的实施使得高校开始重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中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它的实施也促使法学本科教育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化。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
2、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指明了法学专业改革的方向目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主要体现在大学生过剩和技工严重缺乏。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今年3月底表示,“中国解决就业结构型矛盾的核心是教育改革。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的人是技术技能型”。国家教育部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1200所学校中,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转型的大学本科院校正好占高校总数的50%。实际上,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实用型、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专业职业教育方面也在进行积极地探索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我国在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法学专业教育也要适应新形势做出相应的调整。由于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使得法学专业比其他专业的职业化道路走得要早一些。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我国法学专业职业体系尚未成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以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专业的职业化道路。
二、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措施
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多层次性,主要包括法律高职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那么,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体系也应该具有多层次性。
1、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我国现有的法学专科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主。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几乎照办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的法学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我国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应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以适应我国对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我国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必需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实务操作能力(电脑速记、文书写作、现代办公技能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2)用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培养高职法律人才这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即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任务为载体、突出能力目标。项目化改造的特色与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化改造突出能力目标。每门法学课程都可以有多种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等,职业教育必须突出其中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完成×××(具体任务),学生能运用×××(知识),根据×××(标准),能做×××(具体的或某类型的事情)。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能力不是“听”出来的,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看”出来的。能力只能是自己动手、动脑“练”出来的。学生在“做”中学,边做边练能力,边做边学知识,将直接经验与间接知识有效融合起来。随着课程的逐步展开,学生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学到系统的应用知识。第三,学生是课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应当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中去,通过亲自完成每个项目来提高应用能力。对课程的评价也应当以“学生学得好不好”为主要依据。
2、完善法学专业本科职业教育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的职业教育的构建是核心也是难点所在。现阶段,想用学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彻底地职业化改造,从教育观念到课程设置、从教学方法到实践教学,从教材编写到教师队伍建设,每个方面都要进行彻底改革。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声中,迎来了本科职业教育的转型。那我们现在应该如何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这个转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个转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是急转弯即不是对先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全盘否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们这次职业化改革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市场需求来提高就业率,但是我国的法学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性人才来保证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有双重的责任,既要培养法学研究的后续人才又要为社会输送大批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旨在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和职业能力突出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2)完善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内容方面,除了法学核心课程以外还应增加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辩护技巧、证据收集、司法会计等;在课程设置阶段上,可以施行分阶段因材施教。大一进行以法学基础、法律逻辑、法制史等为主的基础法学教育,大二、大三进行以三大法、三大诉讼法为主的应用法学教育。大四则进行分流,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学术型的在大四主攻考研;选择职业型的在大四进行全套的实践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是这次职业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法学高职教育的“项目化”方法,即把若干个相互联系的法学知识改编成“项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项目”的解决全方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举个实例加以说明。这个“项目”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交给学生两个典型的导入案例。【案例1】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案例2】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春岁月155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以。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其次,给学生布置任务然后分组完成。任务一:两个案例如何解决,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任务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任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异同。任务四:归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再次,教师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并帮助学生把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和相关法理的讲解。最后,教师将近三年司法考试中本“项目”的试题交给学生,进行真题测验。这样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锻炼了学生演绎和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现在许多本科院校都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开展了多层次、分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好,而不是走过场。那就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例如: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形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亲自动手、独立思考。
(5)重视教材编写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院校还在使用多年前出版的由本校老师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几乎是纯理论性的从该学科的体系、历史沿革到概念、性质、特点一应俱全,有些甚至通篇没有一个案例。要编写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各门课程的教材是个浩大的工程。首先,编写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次,编写的内容要适应法学职业教育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最后,还应编出配套的习题和司考真题。
(6)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影响法学职业教育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他们的职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化水平。现在的法学教师大多是出学校门再进学校门,没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他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可想而知。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成功,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为此,要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通人员交流的渠道,例如,要求法学教师在任期内,最少有半年的时间在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每年必须邀请现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鼓励法学教师兼任律师。
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一方面,许多本科院校逐渐抛弃正常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考核方式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不少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结果有些高校演变成了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另一方面,它的实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1)完善报考条件第一,我国的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教育经历为前提和基础,排除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纯应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的出现使得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这增大了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使得不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这些人员往往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不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于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应用案件更不懂得通过一般法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该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当然,这些人员要想参加司法考试完全可以通过本科院校的第二学位或自修获得法学教育经历。第二,增加法学专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将大量法学专科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是不合理的。现在大多法学专科教育都能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四年的课程,因此,应该将所有的法学专科毕业生纳入司法考试范围,而不仅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法学专科毕业生。
(2)设立专门的司法考试组织机构现在的司法考试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同组织,其中以司法部为主。由于各部门职能差异往往在司法考试的命题、标准答案等方面出现偏差,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从命题、阅卷、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管理,最大程度体现司法考试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3)改革考试形式和体制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分阶段考试的体制。第一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用来考查考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法律职业素养。第二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包括分析判断的能力、推理论证的能力和解释说服的能力等。
三、总结
工作能否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能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不辱使命,不断作出新的贡献,队伍建设是关键,是根本,也是保证。因此,在新时期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查找司法行政系统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发展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成为当务之急。
一、当前我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不断发展,司法行政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得到了较大提高,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改善。但从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要求的高度,用科学发展观认真审视司法行政队伍,发现还存在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业知识缺乏。司法行政机关肩负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管理、人民调解等与法律运用密切相关的工作职能,决定了我们的队伍必须是一支对法律掌握的比较透彻的队伍。然而长期以来,我县司法行政队伍普遍存在法律专业知识匮乏的问题,系统在编干部中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9人,局机关90%是大学专科学历,但多数是成人教育半路出家,学的知识不系统,不细致,运用到工作中都显示出明显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个别乡镇的工作人员书写法律文书都相当困难,因此要在人员准入、业务素质培训等方面狠下功夫。
二是进取心不强,动力不足。司法行政部门职能相对公检法比较弱,部分干警受经济大潮的影响,对现状不满,没有理清有为与有位、务虚与务实的关系,总是埋怨司法行政记挂在政法系统中地位低、职能软,缺乏一种以有为争有位的思想基础和争创一流业绩的工作干劲,对待工作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有些务虚职能例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虚功实做,避免流于形式,有些职能例如人民调解工作还缺乏务虚之功,缺少在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这都影响了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个别干警存在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不想学习新知识、新技术,靠吃老本渡日;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在工作上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三是思想闭塞,开拓意识不强。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环境的特殊性,与外界接触较少,思想相对较封闭,特别是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在一线上,经常起早摸黑,整天泡在农村村屯,经常加班加点,节假日不能正常休息,整天面对的都是一些生活琐事,娱乐和放松心情的时间很少,使思想逐渐变的闭塞,局机关干部和乡镇司法所普遍存在一个创新意识不强的问题。加之,经费紧张,组织干部走出去请进来学习课开阔眼界一直很少,也可以说没有,局机关和各乡镇所至今办公电脑配不齐,上不了宽带,最现代快捷的信息工具至今没有用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干部创新意识,导致了干部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固步自封,在原地打转转,很难有所创新。
二、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这条主线,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把十七大确立的目标任务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集中解决突出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把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用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关键。 强化司法行政队伍的领导干部政治能力建设,是履行司法行政部门三大职能的政治基础和能力保障,必须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捷的思维,充分理解掌握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刻把握大局,准确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实践,服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1、率先垂范,用榜样的力量激励人。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领导干部既是领导者又是服务者,既是决策者又是实践者,要以身作则,与时俱进,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深炼内功,率先垂范,敢于向广大干部树旗帜、立标杆,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冲锋在前,退却在后,用正确的言论引导人,用模范行动教育人,用榜样的力量激励人。
2、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积极性。班子成员应自觉树立服从大局的意识,从大局工作要求出发,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精诚团结,相互信任,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形成整体合力,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突破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瓶颈,共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二)用科学发展观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以民为本、执政为民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司法行政
机关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使广大司法行政干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 切实在头脑中树立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的意识,时刻想着大局,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势新任务下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中谋划和部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服务,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服务、相结合,更好地承担起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2、利用典型引路,发挥舆论导向功能,深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典型是方向、典型是标杆。我们要在系统内开展学习典型活动,学习他们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政治觉悟,增强顾全大局意识;学习钻研业务,永无止境的学习态度;增强崇尚科学的意识;学习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增强工作的责任意识;学习清正廉洁,不循私情的自律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学习执法为公,体恤民情的工作作风,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充分利用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影响、带动全体干部,培养干部甘于清贫不埋怨、力扛重担不叫苦、成绩突出不邀功、乐于奉献不索取的精神,以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争当人民满意的政法干部、争当文明标兵、创建五型机关等活动为载体,激发干部争先创优的热情,培养干部良好的工作作风,使每名干部都能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不断地充实自我,完善自我,展示自我,提高自身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用科学发展观加强队伍业务素质能力建设
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着力点在于司法行政队伍的业务素质能力。我们要内强素质,不断提升内在动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1、创新机制,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按照重要干部重点培训、优秀干部优先培训、年轻干部全面培训的原则,更新理念和强化能力意识培养,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一是以职业培训为平台,广泛开展继续教育。鼓励干部善学、好学、博学,进行高层次的自学考试和函授培训,同时,扎实开展创建学习型司法行政机关活动,实行传帮带教育,新老结合,在工作实践中言传身教、互助、互补,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性机制,使年轻干部得以快速提高、进步,培养更多的高、精、尖人才。二是强化重点人员培训。把业务骨干和一线司法干部作为重点,全力培养优秀司法干部。三是加强专题培训。根据司法行政业务内容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进行专题培训和专题讨论、分析,开展好分类分批分层次的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在干部工作实践技能培训上下功夫,努力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
2、搭建平台,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通过开展轮岗锻炼、实战训练和岗位练兵,培养大批业务能手和岗位标兵。一是搭建横向交流平台。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制定不同岗位的司法干部岗位练兵计划,明确训练内容、方法及标准,形成钻研业务的浓厚氛围。二是搭建自我展现平台。通过不同岗位交叉挂职煅炼等活动,加强对司法干部业务能力的实战训练,为司法干部搭建增长阅历、锻炼自我、施展才华的平台。三是搭建公平竞争平台。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核奖惩体系,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营造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的和谐工作环境,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拼搏、创新、进取的良好氛围。
高职高专的机械工程教育是介于中等职业教育和本科工程教育之间的一种职业教育,这种层面上的教育无论在理论知识方面,还是在实践能力方面都高于中等职业教育;同时与本科教育相比,其实践能力要求更高而理论研究水平相对次之。因此,高职高专的机械工程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即应用性和较强的针对性。
1.1教学理论与实际脱节
在读高职学生的工程教育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及工程实践两大部分。多年来,工程实践一直是我国工程教育的弱项,目前已成为高等工程教育,尤其是高职工程教育界关注的热点。然而,如何建立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工程教育体系,实现培养目标,在课堂教学中体现高职工程教育的特点,目前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在教学中往往是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脱节,这主要是反映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上。如,学生学完《金属切削原理和刀具》课程,不理解刀具各个角度的含义,也不会磨刀;学完《机械设计基础》课程,不会计算(或设置)刨床的刨削横向进给量;学完《机械制图》和《公差配合与技术测量》课程,看不懂模具加工图等等。这种状况使得学生就业后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才能满足生产一线要求。
1.2教学模式问题
现有的高职教育,其教学模式实际上是简单套用传统的科学教育,即传授科学知识、介绍科学方法的教育,认为只要通过科学教育,让学生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他们今后就能适应包括工程实践在内的任何工作。事实上科学教育与工程教育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领域,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科学教育更强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遵循的是公认统一的标准,运用的是纵向的逻辑思维,追求的是确定的解答;引导学生不断探索、发现未知世界。而工程教育是既要理论指导更着重实际应用,既需要演绎分析更要求综合归纳,既需要收敛思维用来求证也要有发散思维用来创新,而且工程问题往往要求在一堆混沌事物中求得相对正确的结论;引导学生为了改造世界去创造。因此,科学教育与工程教育是两个不同的培养方向。高职机械工程教育应该找正适合自身的教学模式。
1.3教学方法问题
在工程中面对的是大量的数据和各种性能指标。在这种环境中许多性能指标无法用方程来表示,相当部分是经验值,而且问题通常存在多个可行的解,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若干个解中选出最佳方案。然而,在教学中,教师往往事先设计一些有正确答案的题目作为课后作业或者考试题目。对于学生来说,只需套用相应的求解模式与作业(或试题)进行匹配,并找到唯一的“谜底”即可。显然,这与工程实践所要求的广阔知识背景和在多解迷宫中辨别方向、找出最佳路径的要求相去甚远。那么,为什么在传统的教学中一直采用具有唯一正确答案的习题和试题呢?其主要原因是:(1)多解题的工程问题评分困难,多解题的有些答案往往出乎教师的意料。(2)这种教育方法对教师的知识、能力、时间和精力都提出了更高的、甚至在现有条件下不可能达到的要求。
2.变革机械工程教育的思考
2.1变革工程教育的思想和教学方法
机械工程教育不能走依附于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道路,应该独树一帜。因此,首先要从根本上摆脱普通高等教育的思维定势和模式的影响,突破“科学教育”和“学科中心”的束缚。其次,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围绕培养目标,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质量体系与评估制度。再次,工程教育要突破现有知识的传授,更加重视应用知识的方法;从唯一解走向多元解,从知识传授走向知识应用,从重视发现走向崇尚创新。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积极进行发散思维,激发学生创造想象,各抒己见,充分交流。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引导学生对诸多方案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指导学生比较方案,从中选出最佳答案;并对学生的解答给予充分肯定。
2.2转变办学模式
转变办学模式是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前提和保证,是工程教育实现培养目标的有利途径。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之一是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要找准就业市场的需求,做好市场调查,加强市场预测,要有前瞻性,采用“订单式”培养。企业的“订单”不仅仅是一份用人需求的预定单,而是包括从培养目标、课程计划到教学方法、评估方法在内的一整套订单培养计划。其次,要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推行“双证”制度。在毕业时,学生不仅要获得毕业证书,而且还要取得相关技能鉴定证书或是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将成为各行各业和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及评价的重要依据。产学结合是转变办学模式的很好尝试。产学结合是指学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双方优势共享,是培养机械工程应用型人才的有益途径。企业根据职业岗位的需要向职业教育学校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岗位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就是培养目标。实践教学环节就在企业培训中心、甚至直接在企业生产线上进行。如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与国内大中型企业合作,“产”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开设企业急需的专业,先后建立了数控技术、模具加工、自动化生产线和信息家电等实训基地。特聘一批国内著名教授和企业高级管理者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交流企业用人信息,提出专业设置乃至有关课程设置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为学校提供有关专业实训设备及其就业渠道,既解决了学生的就业问题,大大缩短毕业生就业上岗的过程,为学校节省实训设备的投资。近十年来,信息控制与制造系在产学结合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为高职工科教育取得宝贵的成功经验。产学合作促使全社会都来关心职业教育,拓宽了办学渠道,节约了教育经费,保证了学以致用。
2.3建立适合社会需求的工程教学体系
2.3.1建立适应一线生产要求的实训体系和内容
建立适应一线生产要求的实训体系是高职工程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影响到培养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实际动手能力,以及毕业后的上岗适应能力。我校的工程实训体系有四个支柱、二个层次组成;实训内容包含制造实践和技能鉴定两个方面。四个支柱分别为机电一体的技术、专业产品的设计、社会需求的导向及综合素质的培养。这四个支柱贯穿于训练体系的二个层次。二个层次分别是:基础层次(一、二年级),实训内容主要是金工及电工电子等专业基础技能训练及专业基本技能基础训练;综合层次(二、三年级),实训内容是设计和制造。如:模具专业的学生要参加模具课程设计、冲压模具设计、塑料模具设计、模具实作以及数控机床操作训练等等。改变传统的实践教学思路,把专业实习提前,在第一学期就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基本技能基础训练,由易到难,贯穿每个学期,使学生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同时,要求学生在校期间通过电工、钳工技能鉴定,AutoCAD、Pro/E、CAXA、高级绘图员等技能考证。学生毕业时基本具备岗位职业资格。实践教学时数占总教学时数的55%以上。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要求为目的;要求学生通过“规范操作,仔细观察,不断总结、举一反三”,在训练中直接取得知识,掌握技能,进一步充实和加深理解书本知识。
2.3.2课堂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
工程教育不同于其它学科的教育,是既有理论又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在教学中,结合所教内容尽量把课堂移到实验室(或实训中心)上,结合实际授课,使学生一目了然。如:讲授《机械加工基础》、《数控编程及操作》等课程,均可将部分内容放在实验室讲授,边讲边操作、示范,便于学生理解,提高教学效果。但这种教学方式向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本身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教学组织能力。同时,学校要创造条件来实现这种现场教学方法。笔者在教学实践中体会到,这种教学方法大大提高教学效率,很受学生欢迎,效果好。另外,采用“实例”教学法,以生产中的实际例子进行专业教学,使职业教育与生产实际零距离。如:要求数控技术专业的学生根据企业的生产图纸,利用数控机床加工零件,从看图、备料到编程及加工,最后检测产品是否合格。整个过程是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综合应用,是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学生的技能。这种训练体系适合培养“应用型”人才。
2.4建立适合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高职教师应具备以下素质:
2.4.1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
高职教师必须具备广博而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精深的专业技术知识,这是教育教学能力的坚强依托和后盾,也是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条件。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日趋明显,要求知识不仅要“专”,而且要“博”,要不断扩展自己的知识面,调整知识结构。对知识的掌握不能限于一个领域或某一学科。对本领域其它学科甚至其它领域的知识也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高职教师必须具备系统的教育理论知识,懂得教育规律,并能用来指导教育实践。只有这样,教师才会有丰富的智慧和较强的预见能力、判断能力、表达能力和创造能力,就会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就能为社会、为人民做出更多的贡献。
2.4.2具有创新素质和较强的科研开发水平
创新是教育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创新决定着教育的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前途。加入WTO后,高职教育最重要的还是新的教育理念。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应作为职业教育改革的基点。教师要更新观念,因材施教,发挥个性,注重创新,提倡启发式教育,培养学生运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鼓励教师参加科研工作。高职院校教师应具有完成“发展科学”这一任务的能力和水平。高职院校要开展科研活动,必须依靠高素质的教师。因此,高职院校教师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精深的专业技术知识的基础上,还要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能在实践中有效地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创造出一批批科研成果。
2.4.3具有“双师型”素质
“双师型”并非简单的理解为“双证”(即教师资格证书和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果教计算机的教师拿导游证、律师证,虽然证书多多,但偏离了自身的专业,失去了根基。“双师型”教师也不是“教师证+工程师=双师”,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看成是教师和技术工程师的简单叠加,只重视两者的共性,忽视了“双师型”教师与技术工程师的本质区别,也脱离了实际,在现实中难以实现。高职教师“双师型”就是要求教师在能力结构上有较大的突破,要求教师除了理论教学要达到较高的水平外,还必须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丰富的生产实践知识及职业技能。实践能力包括实验能力、职业技能、应用技能等。只要教师掌握了精湛的专业操作技能,就能够正确有效地开展实践教学,且能收到良好的效果。高职教师只有结合专业课程的特点,二是与企业挂钩,设立培训基地,深入实际,通过生产实习,挂职锻炼,参加工程设计、生产管理,才能获取更多的知识,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目前,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汇报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各位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法院工作
在市委的准确指导下,在市人大司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全市法院深化贯彻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八届人大大会定议,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理创新、公平清廉司法三项重点工作,具体增强法院审讯、执行工作和队伍建立,为维护社会调和不变、促进经济发展、保证民生供应了有力的司法保证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一)以法律办案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审讯效率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40584件(含旧存1040件),审结39031件,综合了案率96.2%。二审发改率0.53%,为全省最低。了案标的额为23.1亿元,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发扬刑事审讯本能机能效果,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不变。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决4213人,了案率98.5%。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准确掌握宽严的范围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规范。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处拘役、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分及单处分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无罪2人。发扬民事审讯本能机能效果,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调和。依法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25771件,了案率95.8%,处理诉讼标的额近11亿元。发扬行政审讯本能机能效果,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82件,了案率100%。处理行政非诉搜检与执行案件530件,执结标的额185万余元。发扬审讯监督本能机能效果,维护司法威望。审结各类再审案件854件(个中弛刑、假释案件693件)。发扬执行工作本能机能效果,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深化开展创立“无执行积案提高前辈法院”和“托付执行案件专项清算”活动,执结各类案件6822件,执结率97.7%,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执结标的额10.6亿元,同比上升39.5个百分点。增强立案工作,保证正当诉求。日常招待当事人上访2013人次,院长招待日接访690人次。办结市人大、政协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38件,办结率100%。开展了“集中清算涉诉积案”活动,对12月31日前尚未息诉罢访的186起积案进行了集中清算,现已办结160件,办结率86%。已办结的积案中,息诉率到达81%。
(二)以司法为民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务认识和工作程度
把服务大局作为一切工作的起点和落脚点,实时贯实市委大会精神,结合大会内容研讨经营法院工作要点,努力使审讯工作与市委思想上齐心、目的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订了《关于为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立供应有力司法保证和优质司法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全市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进行了有力的指导和推进。开展了“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法官参加走访500余人次,走访企业80余家;向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00余项,个中有210余项被相关单位采用。对触及我市重点项目、严重在建工程、非凡群体的案件开发绿色通道,为市重点项目建立供应了优秀的司法保证。把人民称心作为查验工作得掉成败的基本规范,结实坚持“调和审讯、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对有前提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尽能够地运用调停、协调、宽和的方法来处置,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到达85%,同比上升9.7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以调停撤诉方法了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协调方法了案的占45.1%,执行案件宽和率到达36.1%。依照市委的要要求部署,不断完善“六调联动”机制,增强人民调停窗口和司法援助窗口建立,使近千件纠纷经过诉讼外渠道获得处理。具体落实司法救助准则,对确有坚苦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328.2万元,指定辩护83人次,发放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45万余元。
(三)以队伍建立为基本保证,努力提高法官本质和职业形象
深化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法官认真学习体会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主要思想和人民法官中心价值观的科学内在,加强了对司法大局观、司法能动性和司法人民性的了解与认同,结实坚持了公平、清廉、为民的司法理念。制订了多类别、多条理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法官参与续职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合计11期421人次;以文书讲评、庭审观摩、岗位培训等方法培训法官900余人次,加强了教育培训的有用性和适用性,两级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职研讨生的学历教育,有19人经过了国家司法测验。坚持“洁净、干事”的用人准则,落实上下级法院法官双向挂职磨炼和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重点培育工作,并在市委的指导和市县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公事员测验、公开选调法官、引进人才等方法招录工作人员80人,健全完善了选人用人的体制机制。增强规律作风整理,把规律作风建立与治庸、治懒、治散严密结合起来,注重从详细工作抓起,从典型事例抓起,机关相貌面目一新,队伍战役力进一步加强。推进法官廉政建立工程,设立了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质效监督考评工作;开展了“万件案件大评查”活动,对以来上级法院发还重审、改判等六类案件进行了严厉评查,针对发现的实体和顺序问题制订了切实的整改办法;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置违法违纪人员4人。
(四)以规范治理为首要抓手,努力提高治理条理和司法效能
深化开展“司法治理年”活动。在审讯治理方面,完善了《审讯流程治理期限节制规范》、各类案件审理操作规程等16项准则,增强了审讯流程治理;设定了一审发还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项评价目标,具体、客观、公平地评价法官业绩,增强了审讯绩效治理;按期开展庭审考评和司法文书评查,坚持起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增强了审讯质量治理。在队伍治理方面,设计岗位规范121个,开展了岗位工作纪实,完成了对岗位履职状况的具体记载和综合考评;对工作绩效进行季考评季传递,年关顺次列排名,考评后果与建功受奖、学习培训、晋职晋级严密结合,发生了积极的鼓励约束效应。在政务治理方面,持续开展重点调研课题研讨,围绕司法治理改革、合用司法状况和当前社情民意确定重点调研课题14个,充分发扬查询研讨服务司法决定计划、服务科学发展的基本效果;具体提高宣传条理和程度,在省市新闻媒体开发了“审讯传真”等4个专栏,在各级新闻媒体发稿2027篇,坚持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优越形象。“全省三项重点工作暨司法治理年活动推进大会”在市召开,市法院规范化治理的经历获得了省法院的充分一定。
(五)以承受监督为基本路子,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觉承受人大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审查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果断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抉择、决定,积极共同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项调研、法律检查等活动。疏通民意沟通渠道,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当事人代表座谈会24次,自动约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跟踪参加执行案件46件。实时悉数的办结省、市人大督办案件25件。受理审查机关抗诉案件59件,审结37件,个中改判、发还和调停21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参加度,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725件。高度注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方式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3件,并针对反应的各类问题,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讯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两级法院存在的不规范环节和不通明顺序进行整改,保证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加权和监督权。
,全市法院共有16个集体、15名个人取得省级以上声誉,市法院被评为全公法院文明建立示范单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心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让胡路区法院邢海东同志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清积工作提高前辈个人”。上述工作成果的获得,得益于市委的准确指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得益于市县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怀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向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激!
在总结成果的还,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两级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大局方面,把各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的大局中去经营、去考虑的认识还需增强。二是在审讯工作方面,上诉率较高以及隐性超审限等问题还分歧水平存在。三是在人员本质方面,局部法官不适应审讯工作新情势的要求,司法观念滞后,工作办法简略,不擅长辨法析理、认真耐性地做群众工作,单个案件久审不结、久调不结、久执不结,情面案、关系案仍有发生。还压力大、法官装备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数目严厉不足依然是制约法院本身发展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首要矛盾。对这些问题,我们必然高度注重,采取切实有用办法,认真加以处理。
二、年工作意见
为行之有效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率,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理创新、公平清廉法律三项重点工作,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转变,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进的新需求,高度关注影响社会调和不变的新问题,以更新的理念、更强的才能、更高的程度、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审讯为中间的各项工作,完成了案率、执结率、调撤率稳步上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发生率逐渐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的,为科学调和跨更加展和城市现代化建立,为完成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的,供应更具体、更有力、更优质的司法保证。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一直坚持党的指导,在能动司法方面获得新打破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指导,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的严重决定计划、部署和指示。认真负责地向党委、人大申报工作,自动汇报在队伍建立、审讯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行动和突出问题,追求党委、人大、县政府、政协及有关部分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实时处理党委、人大、政协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切实增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自觉承受人大司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依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司法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坚决法院工作的准确政治偏向,延长审讯本能机能,积极能动司法,努力做出对党负责、让人民称心的工作业绩。
(二)一直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发展方面获得新打破
亲密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时调查经济社会发展偏向,深化研讨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具体掌握市委中间工作和严重战略部署,自动学习、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使司法审讯一直切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增强对个案或类案的分析和对日常审讯执行工作态势的研判,调查各类能够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政策风险,实时向党委、县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对策建议。坚持司法为民,具体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办法,切实做好风险奉告、诉讼指导、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心情、促进调和不变。
(三)一直坚持公平司法,在案件质效方面获得新打破
在保证案件质量和结果的前提下,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严厉落实审讯流程治理、审理期限督办和传递准则,构成符合审讯工作规则的新机制。落实具体、全程、全员调停的办法,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调停力度,完成调停了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稳步上升。推进“六调联动”机制建立,积极探究多元机制、多元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供应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处理方法。深化开展“集中清算涉诉积案”活动和“无执行积案提高前辈法院”创立活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益高质高效地获得兑现。
(四)一直坚持以人本,在队伍建立方面获得新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