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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6-17 04:54:4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学专业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学专业论文

第1篇

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严谨勤奋的工作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考核,是达到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

因此,毕业论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时间安排

1、毕业论文的时间为8周;

2、一般在毕业前一学期,社会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三、选题原则

1、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

2、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分为规定性命题和自选命题两种。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

3、鼓励学生对当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写作要求

1、论文应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符合规范的格式;

2、论文应达到一定的字数

本科:8000字以上

专科:6000字以上

3、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的、有学生自己观点和见解的学术性论文。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要虚心学习,尊重导师,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符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出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应培养严谨的学术作风。

4、学员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应有计划地进行,论文内容应包括:

(1)前言含简要说明选题的意义,主要创新观点、见解、对策和结论;

(2)论证分析部分这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要求思路清楚、逻辑严密、文字通顺、结论科学。全文应论点层次分明,要分章节或大小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论文不能只是材料的堆积,要言之有物,运用材料说明问题,论据充分、材料丰富且运用得当;论文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3)对策建议创新见解要在这里总结、表述清楚。

(4)结束语。

(5)参考资料目录(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五、写作计划

论文应制定写作计划,包括:论文大纲,大小标题,基本论点和论点句;进度计划(社会调查计划,资料调研计划,时间进度表)。

学员撰写论文可以参照以下程序:

1、准备阶段:

(1)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学习;

(2)了解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及要求。

2、选题阶段:

(1)收集、阅读、分析资料和文献;

(2)在导师指导下选题、命题和构思论文。

3、读书报告阶段:

(1)在选好题目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大量阅读文献、收集资料(含社会调查)、阅读消化、调查研究。要求每位学生阅读20篇以上文献资料,其中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2)写出3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最后与论文一并交指导教师)。

4、撰写论文初稿阶段:

学生在读书报告基础上,撰写提纲并进行写作论文初稿。

5、论文修改完善阶段: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进一步的充实、修改与完善。

6、论文提交阶段:

(1)根据导师最后提出的定稿意见做最后的完善;

(2)检查论文的格式和文字等细节;

(3)按照论文的统一格式排版并将最终的论文定稿打印、装订;

(4)提交的论文为一式三份;

(5)提交论文定稿的电子版给导师。

7、论文评审与答辩阶段:

(1)由相关部门组成毕业论文评审、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评审、答辩。

(2)答辩在江苏大学或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站进行;

(3)给出毕业论文综合成绩。

六、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及主持答辩的教师必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资历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资格由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

2、指导教师只能指导相关专业的毕业论文,不得跨专业指导;

3、一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指导每个学生不得少于10个学时;

4、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全过程。一般应包括指导学生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提纲、撰写初纲、提出修改意见,直至定稿和写出评语。

七、论文格式

1.论文要求一律用A4白纸打印。

2.封面:论文一律用统一封面,论文封面格式另行规定

3.任务书:内容包括论文要求、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任务书由学校统一印制。

4.摘要与关键词:论文要有150-200字的摘要,并列出论文3-5个关键词(中、英文对照)。

5.正文:论文统一用A4纸,计算机打印。正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字,行文用小四号宋体字。论文正文打印格式及尺寸要求:版芯尺寸为15CM×23CM,统一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

6.脚注:论文中引用资料时要加以脚注。法学专业论文脚注统一使用小五号宋体字,脚注按:著者姓名、文献名、卷册序号、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次序标注。

7.参考文献:论文正文后须附参考文献,著明论文所依据的文献资料情况,文献著录格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1)专(译)著: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2)论文集:作者.文章标题: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互联网资料:作者.文章标题,完整网址,年代。

8.鸣谢:本页内,学生可以表达对论文指导教师和在论文写在过程中给予帮助和支持的其他人的感谢。

9.装订:毕业论文按如下顺序排列和装订:

(1)封面;

(2)目录;

(3)中英文摘要与关键词页;

(4)论文正文;

(5)参考文献页;

(6)鸣谢页;

(7)封底。

读书报告另行装订。

八、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1、优: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创建性发挥和见解;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2、良: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超级秘书网

3、中: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比较充分,资料比较丰富,层次清楚,文笔通顺;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及格:基本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尚可,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论据能说明问题,资料符合规定,层次基本清楚;答辩时口头表达基本清晰,回答问题没有明显错误。

5、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不及格:

(1)未完成预定的论文写作内容;

(2)抄袭他人的论文或文章;

(3)没有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4)论文分析有明显错误;新晨

(5)论文结构不合理;

(6)质量较差;

(7)字数少于规定要求;

(8)打印装订不合格;

第2篇

1.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非常简单,缺乏特色。法学教育是一门集应用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学科,而高职法学专业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对学科特点掌握不充分,所以在学科课程设置上只是让学生被动地学习抽象的法学理论,在教学方法上一味地照本宣科,忽视了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的运用,从而使学生实践能力差、理论功底不扎实、学习效率比较低。

2.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教学。法学本质上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法学教育中融入实践教学是相当重要的。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很长一段时间都比较侧重对基本的法律概念、理论和条文的研究和教授,而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存在很大的缺口,这使得高职法学专业教育存在实践缺乏的问题。目前高职法学教学整体上缺乏组织性和计划性,学生实习方式极为分散,管理和监督措施不到位。这就造成学生不能得到有效的实践锻炼,不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学习效果不佳,在以后的职业选择和在法律工作岗位中,不能够顺利地运用所学知识处理法律问题。

3.缺乏专业教师队伍。高职院校的发展历史比较短,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从业教师的学术能力和实践经验都不够,有很多教师是刚刚本科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这就导致高职法学教育学科的建设不稳固,呈现滞后性。5.对学生的考核形式刻板单一。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的考查,法学专业考试模式也像其他传统学科考试一样,注重对书本知识的简单考核,学生实际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程度没有得到有效评价。这种单一的考核形式让学生一味重复书本上的知识,不会活学活用,也考查不出学生真正的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相反可能让学生对法律专业失去兴趣,抑制了他们追求创新的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高职法学人才培养的改革措施

高职法学专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最终目标是培养具备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为基层法律服务的应用型综合性人才。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该对传统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以素质教育理念为目标,培养具备基本理论与实践技能的、综合性的、素质高的法律人才。要对高职法学专业教育进行改革就必须在教学模式、内容和课程设计上进行深刻的改革,只有实现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整体优化的目标,才能深化教学模式的改革。在优化教学模式改革的同时也要对相关的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配套设施进行相应的改革。

1.在素质教育理念下,科学地改革高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学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上注重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重点培养人才在专业领域里的实践能力,使学生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各种法律纠纷,成为具备基本理论与实践技能的、综合性的、素质高的法律人才。在教学目标中,要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自我调节的能力为重点,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证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基于这个目标,在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设置上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增加实践实训课程,加大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教学内容的投入,采用模拟法庭、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和手段,突出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特色和优势。

2.转变思维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在高职法学教育中,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是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在教学中,老师不但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和法律法规知识,更要让学生具备运用所学的知识原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的能力,让他们学会通过调查、收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在教学中,老师应该改变原有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理念,全面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参与到教学中来,通过课堂互动,相互讨论,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和判断力,同时注重理论和实践课程比例和时间的调整,加强实践课程设置。案例教学是一个非常有实践意义的教学手法,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积极参与讨论,掌握利用所学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使学生与老师双向教学互为相长,从而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逻辑分析、创新观点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以完善知识体系提高综合素质。

3.建立实践教学体系,丰富法学教学内容。法学教学应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并重。目前的教学模式是以传授基础知识为主,以实践教学为补充,因而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就要对现有课程体制进行全面的改革,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特点纳入教学体系,构建一个新的开放性的实践教学模式。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要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的培养,不仅是要掌握法律法规知识,还要具备运用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法律思辨能力。高职法律专业应该建立固定的实训场所,如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并提供相对稳定的实习场所,以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并制定相关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来保障实践教学质量。在教学过程中,制订具体的教学计划,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估体系,并加强对老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主动性,切实提高教学的质量。

4.在实践教学中建立过硬的师资队伍,提高教学整体水平。作为教师必须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娴熟的实践技能,这样才能保证培养出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要做好实践教学研究,就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他们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能力和经验,这样才能保证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有所提高。同时还可以聘请一些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学校实践课程聘客座教授来学校指导教学,从而提高教学的整体水平。

5.加强实践教学,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在实践教学中,要以学生今后所从事职业为着手点,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要重视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提高他们在以后面对司法实践案例时的逻辑推理能力;要强化制作法律文书能力的培养,开设各种应用文写作和司法文书的写作课程,并注重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积极提供给学生表达自己的机会,通过辩论比赛、模拟法庭辩护等实践课程锻炼他们的口才。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具备良好的素质,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6.建立新型的法学专业考核评价体系。高职法学专业教育需要改革原有旧的考试模式,建立新型的法学专业考核评价体系,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一是要全面改革考试内容,考试题类型应选择客观性与主观性结合的题目,以检验口头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学应用能力为前提设置测试内容,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二是采用考试分数与平时分数相结合的评价模式,使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查分数比例各占一半,这样可以全面地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3篇

传统实践类教学模式中,法学教师们往往将培养法学人才的认知目标作为教学重点,没有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逻辑思维加以系统性的培养。但传统的教学法也是有可取之处的。教师在实际教学中,仍旧可以沿用传统实践性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实际教学,但要注意的是,教师要转变以往的教学导向,即将传统教学模式导线,转变为“理论验证”型教学导向。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引导式”教学法对学生展开系统性的教学。例如,教师在向学生解释相关法律概念的时候,可以将法律概念的内涵讲解透彻,之后引导学生思考法律的外延,从根本上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教师可以适当地选用启发性案例,对学生进行实际教学。将整个课堂从“教师讲课”转变到“学生主讲”。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相关实践课程的时候,应该放手去让学生自己进行全程的模拟过程,必要的时候,教师要给予一定的引导。在进行模拟法庭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大胆地选用一些案情复杂的真实案例,让学生进行模拟活动。这样一来,学生不但能将法律知识加以牢记,还能感受到真实的法庭环境,可谓一举两得。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侧重实践性教学并不意味着淡化理论性教学,对于理论性知识,教师仍旧要经常进行巩固。只有理论性知识得以巩固,才能在真正意义上突显实践性教学的作用。如果客观条件不允许相关院校开展“诊断式”教学,相关院校可以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对学生展开系统性的教学。

2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建立相关评价体系

要想让法学实践性教学相关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除了将正常教学相关模块引入到实践性教学体系中,还要将相关评价体系引入到整个教学体系当中。相关院校在对法学课程进行安排时,可以适当减少理论性课程的课时,增加实践性课程的课时,将两者加以区分。利用多种方式对实践性教学的真实情况加以系统性的评价。例如,安排听课,认真听取学生的建设性意见等。这项考核要与法学教学成绩互相挂钩。在采用学分制度的基础上,将实践性学习的相关成绩纳入到学分考评当中,这些实践性教学的学分最终纳入到学生的毕业成绩中去。对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加以充分的重视,要想在真正意义上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教师要提升个人素质,并采用一定的教学绩效考评方式,激励教师投身到法学专业实践类教学活动当中去。在引进相关考评机制的同时,不要忽视了对法学教师进行队伍建设。在队伍建设的过程中,相关院校可以拨出专门的教育经费给教师,采用相关教师加入法律工作的方式来加强教师的思想队伍建设。这一点,主要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实现:第一,积极与相关法律援助单位进行合作交流,教师以特殊身份接触到真实案件。第二,吸收有能力的社会人员。第三,在学校内搭建法律援助平台,指导学生完成法律援助。通过上述方式,法学教师可以顺利地完成思想队伍的建设,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相关素质。

3结束语

第4篇

x x 大 学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毕业论文

题目 :  论婚姻的成立   

专业、年级   2017级法学专升本1班    

姓      名       x  x            

学      号    xxxxxxxxxxxxxx        

指导  教师       王     立            

职      称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签名:

2019年 7月22日

目 录

摘要..................................... 1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2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2

(二)关于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关系................ 2

(三)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3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4

(一)婚姻成立要件..................................................... 4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 5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 5

(四)事实婚的成立要件................................................. 6

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 6

(一)同居的义务....................................................... 7

(二) 相互扶养的义务.................................................. 7

(三)相互继承的权利................................................... 7

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8

(一)婚姻效力含义..................................................... 8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 9

参考文献.............................................................. 11

致 谢................................................................. 12

论婚姻的成立

 

摘要: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则,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存在双方当事人,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对于法律婚,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对于事实婚,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即使其无效,仍具有法律意义,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关键词:婚姻的成立  无婚  成立要件  法律后果  效力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我认为,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而且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这种认识显然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混为一谈,是主张合法性为婚姻的本质属性的一种必然结论。而这种认识,不仅缺乏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成立包括订婚和结婚,法律是合两者为一体的。中国古代的礼俗、法律和外国古代法多采广义说,十分重视婚约的效力,订婚是结婚的先行阶段和必经程序;狭义的婚姻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1、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事实,即婚姻关系已经产生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2、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构成婚姻的要素。否则,法律认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而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其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婚姻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可言。即使双方有同居的事实,法律也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而是姘居等关系。与婚姻的成立相对应的概念是无婚,《德国民事诉讼法》称之为“不存在的婚姻”,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称之为“不成立之婚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根本不成立,无婚姻可言。

(二)关于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关系

1、无区别说。该说认为如果采用宣告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有区别;如果采用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无异。如我国台湾学者戴炎辉、戴东雄认为,不适法的婚姻,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仅有婚姻无效与可撤销两种,而依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尚有婚姻不成立(第568条以下)。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依通说,无效婚姻为绝对、当然、自始无效,非经判决自始无效,故与外国法制上的婚姻不成立相同,自无须区别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2、区别说。该说认为对于无效婚姻,无论是采用宣告无效还是采用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均有差别。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虽无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名称,在婚姻法的效力上,应有此区别。在无效婚姻,依民法总则一般原则虽亦同其理论,然在亲属法则不妨为无效婚的追认,而且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明定有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

无婚与无效婚姻显然是有质的区别,无论对无效婚姻是采用宣告无效还是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法律行为的理论首创于德国。不存在的法律行为区别于当然无效的法律行为之处在于:缺乏法律行为的各项因素,因此,这些法律行为没有成立。判例援用不存在的法律行为概念,指称那些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用意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创立的法律状态。在诉讼程序上,区别不存在的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法律行为有下述意义,即对已成立的,尽管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审理这一法律行为的构成事实的法官应把它看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视为产生与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对抗的效力。如果诉讼当事人中的一方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构成无效原因的事实,则法官无权探讨这样的相反效力是否存在。正因为如此,尽管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民事立法中没有无婚或不存在婚的名词或术语,但我们认为应有无效与不存在之区别,并称之为“无婚”或“不存在婚”。在德国和法国,承继寺院法沿革,在“无规定、无无效”的原则下,对于不得为有效的婚姻结合,因无规定,解释上发生困难。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棋炎先生虽曾认为不必区别婚姻无效与婚姻不成立,然其后修正了其观点,认为“在无效婚姻之外,另有婚姻不成立之概念”,“法律行为不成立系未备成立要件,与无效为已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无从发生法律效力者,有所区别。易言之,法律行为成立后,始有生效与否之问题,婚姻不成立,显为婚姻有效、无效以前之问题”。

(三)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1、性质不同。无效婚姻是已经成立的婚姻,即其已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属于婚姻的一种,只是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不能产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无婚则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在当事人之间根本不成立婚姻关系,即婚姻不存在。那种认为无婚亦为一种不适法婚姻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2、原因不同。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其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无婚则是因为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2、可否转换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在本质上属于婚姻,因而无效婚姻可因法定条件的具备转换为有效婚姻。而无婚则属于婚姻关系根本不存在,则无转换为有效婚姻的前提条件。4、法律后果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属于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婚姻无效,有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意味着它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它毕竟属于已成立的婚姻。而无婚则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因而不仅不发生任何效力,而且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一)婚姻成立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法定结婚手续,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婚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事实婚主义,即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成立;二是形式婚主义,即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由于法律并不要求履行特定形式婚姻才成立,因而我们不能因为其未履行特定形式而否认其为法律婚;在采用形式婚主义时,由于法律规定只有履行法定的特定形式婚姻才可成立,因而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也就成为了法律婚成立的特殊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即我国采用形式婚主义,且采取登记制。结婚登记不仅是成立法律婚的特殊形式要件,而且是成立法律婚的唯一形式要件。因此,对于当事人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收回结婚证,结婚证一旦被收回,当事人之间因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构成法律婚,即认为法律婚没有成立。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则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事实婚的成立要件。

(四)事实婚的成立要件由于事实婚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因而无法从法定的公示方法上界定其是否构成婚姻,那么只有寻找客观的、外在的、事实上的依据,以区别于通奸、姘居,这种事实上的根据也就成了构成事实婚的特殊成立要件。首先,存在着同居生活的事实。至于其时间的长短通常在所不问,它只是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婚意的一个外在标准。没有同居的事实,绝不可能构成事实婚。即使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同居的,亦不构成事实婚。因为在我国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构成了法律婚,至于是否存在同居的事实,对成立法律婚没有任何影响。其次,这种同居生活的事实应该是公开的,而不是隐蔽的。最后,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即以夫妻相待,在大众面前以夫妻相称,而且群众因此亦认为他们是夫妻。所谓“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群众认为是夫妻的男女,应当是对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识。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过,即使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也不能构成事实婚;第二,“群众”的范围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即应限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居住、工作的周围环境之内。这种公开性、公认性乃是事实婚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重要区别。后者不具有夫妻之名,或不为群众所承认,从而不具有婚姻关系应有的外部特征,决定其不构成婚姻。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成立要件。

(一)同居的义务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故夫妻间互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权指夫妻有权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含性生活内容,并负有义务。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贞,不得与第三人非法同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家庭发展的保障,而夫妻间的同居则是保障婚姻的基石,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在无形中起着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姻法中尚未完全确立同居义务,对此尚处于半遮半掩的地步。

(二)

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认定夫妾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把握以下四点: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3、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

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三)相互继承的权利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才能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关系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重婚等的男女双方不具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在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或者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生存一方亦无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结婚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婚姻法规定,摘录如下: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一)婚姻效力含义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广义上又有两种: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1、婚姻成立意味着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是姘居等关系。2、已成立的婚姻除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外,应为有效婚姻,从婚姻成立之时就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婚姻关系。3、已成立的婚姻,如果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就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对于无效婚姻,在采取当然无效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自始、绝对、当然不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在采取宣告无效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始为无效。

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及程序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只有依法被宣判为无效,婚姻才自始归于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之前,为有效婚姻。4、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可因违反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为无效婚姻,但无效婚姻只是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并非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无效婚姻亦可作为重婚的构成要件。一男同时与两女结婚时,如以之为无效,则不发生重婚问题;如以之为有效,则两婚姻均为重婚。我国大陆学者对此认识不一。一种认为前婚必须是合法婚姻,后婚才能构成重婚。如杨大文先生认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其理由主要是:对重婚进行处罚,是因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前婚本身就不合法,属于不能成立的违法婚姻就不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实际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这样就会产生司法工作的自相矛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前婚是合法婚姻还是违法婚姻,均构成重婚。其依据是:违法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婚,但客观上这一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同理,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我认为,上述认识显然是值得研究的。

(1)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的概念。婚姻无效是以婚姻已成立为前提,

只有已成立的婚姻才有有效或无效可言。无效婚姻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只是指其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说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那种认为“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实际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的观点,显然是在混淆视听;

(2)它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重婚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后果。在民法上构成重婚的,并不一定就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因而,即使认为前婚是无效婚姻亦可构成重婚,也不一定就意味着作为合法婚姻的后婚当事人构成重婚罪;

(3)它将立法的宗旨本末倒置。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并禁止重婚,绝对不仅仅是因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的观点,其道理何在呢?难道仅仅是因为源于当初未依法履待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吗?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难道仅仅是对合法婚姻或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吗?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难道仅仅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如果某男或某女采用欺骗手段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子或男子先后或同时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呢?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尽管对无效婚姻采取当然无效制,但在修改亲属法时增设“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认同时婚亦属于重婚。故在完善我国婚姻立法时,宜借鉴此种立法例,以切实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制原则。

参考文献[1]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2]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3]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4]陈苇主编:《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5]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6、74页。[6]余廷满

:《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7]林菊枝:《亲属法新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68、70页。[8]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1年版,第156-157页。[9]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88-189页。[10]陈棋炎:《民法亲属》,台湾三民书局1958年版,第100页。[11]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113页。[12]余延满:《论婚姻的成立》《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40页。

[13]朱友学:《婚姻效力探析》,2006年11月1日。

致谢

xx大学政法学院三年的学习时间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收获良多,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感慨颇深,这代表着我即将离开,我深深眷念这所我深爱的学府,我会想念我敬爱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王立。他在百忙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学过我法学课程的所有老师们,他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教学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严谨的教学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其次,感谢三年中陪伴在我身边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诸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使我充实而又圆满的度过了三年的学习生活。

总之,感谢所有!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答辩记录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答辩成绩

 

 

 

 

第5篇

【关键词】小学语文教师;专业;发展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的专业发展已成为新时期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的专业发展过程是,以专业意识为基础,以外在背景为动力,自身专业素养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探讨小学语文教师的专业发展,对于小学语文教学的长足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小学语文教师的专业结构

(一)教学理念

所谓教学理念就是教师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教学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教育观、教学观、师生观、儿童观等。教师理念的形成过程就是教师的认知过程。教师的教学理念是隐性的,并长期、稳定存在的,对于教师的专业发展起着内在的、根本的影响。就教学理念而言,在小学阶段要着重培养学生的以下几种能力:一是语文素养。培养学生对语言文字的兴趣、积累词汇、培养语感、培养阅读和写作能力、培养思维能力、口语交际能力;二是挖掘人文内涵。通过课文主旨的讲解,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取向,发挥语文的熏陶感染作用,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三是授予正确的学习方式。尊重学生个体的差异,因材施教,激发每一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进取精神,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二)知识结构

“教师的知识结构往往直接支配着他的教学活动:知识结构规定了思考问题的视野,也规定了他的实践工作范围。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实际上始终是在他的知识范围之内进行的”。

小学语文教师的知识结构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学科知识和人文素养,学科知识是教学的基础,人文素养是要求教师用自己真实的感受来带动学生的情感,在课堂上培植起一种人文情环;二是教育专业知识,也就是教学方法,有研究表明,“教师的木体性知识与学生成绩之间几乎不存在统计上的高相关”。 也就是说教学方法比教学内容更重要。

(三)专业能力

小学语文教师专业能力主要分为: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和提升能力。教学能力是小学语文老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包括对教材解读的能力、语言表达的能力、对课文感悟的能力、对教程的组织设计能力等。教研能力是在教学能力的基础上,对语文教学探讨研究的能力,是对教学任务的进一步深化,决定了教育变革的方向,课程的研制、开发。提升能力就是要求小学教师有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要有积极进取的精神,通过不断更新自身知识和能力,适应现代化教学任务。

二、影响小学语文教师专业发展的因素

(一)外在因素

影响小学语文教师专业发展的外在因素主要包括:社会地位、经济待遇等。社会地位低是小学老师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大多数人认为小学教学内容简单,教师要求的素质相对较低。社会地位、经济待遇是大多数人选择职业的主要考虑因素,只要提高小学教师地位,提高福利待遇,才能引进人才进入小学教师队伍,促进小学教师队伍专业发展。

(二)内在因素

影响小学语文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因素主要包括:教师的爱岗敬业精神和知识结构。一个人只有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教师只有热爱这个职业,才能热爱她的学生,才能用自己的心与学生沟通,将自己的知识和感悟传授给学生。知识结构是小学教师发展的基础,也是制约因素,小学语文教师只有具备了基本的知识素养、教学能力、教学方法等,才能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知识结构中缺少一部分,教师就谈不上个人发展,更谈不上专业发展。

三、小学语文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与策略

(一)在教学实践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小学语文教师要在教学实践和勤奋思考的基础上,撰写教学日记,记录下课程上学生的反响及授课的效果,课后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相关经验。教学还要积极参与教学课题研究,总结出自己教学经验中普遍性的东西,将教学实践理论化,使用科学的方法分析总结,将理论升华后再应用于实践。在反复的实践工作中,逐渐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才能使自己的专业化水平得到稳步提升。

(二)努力提高小学语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提高小学语文教师专业化水平,首先要从教师教育入手,教师教育要在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课程评价、课程实施、教学过程等方面,全面进行改革,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教师开展教育,除了师范教育外,还应采取继续教育和短期培训,使教师的知识结构不断得到更新。教师作为将教育理论转化为教育实践的中间人,应具备基本的专业教学理论,还应具备教学实践专业操作能力。教师教育就是要将最新的科研成果及时传授给教师,让教师将反复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中,以此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小学语文教师专业化水平。

(三)形成促进小学语文教师专业发展的专业组织及有效的交流机制

学校、年级组、教研组作为教师学习与生活的日常组织,可起到专业组织的作用。但要使教师专业得到更深层次的提高,就需要建立跨学校的专业活动组织,如研究会、学会等,主要目的是进行学术交流。同时,要形成专业组织的内部交流机制,出台定期研讨、定期参观活动等一系列的交流机制,大家共同探讨专业问题,交流工作经验,以提高小学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参考文献:

第6篇

读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有感

在我的印象中,写论文是件很痛苦的事情,大多数人对这项费时费力费劲的文字工作都比较反感,因为爬格子毕竟是一件苦差,与青灯为伴,与黄卷为友,怎能不苦?很多人都害怕写文章,尤其是专业论文。因为写论文需要花大量的前期功夫进行调查研究,而且很多可能还是无用功,包括走访座谈和阅读大量文献,不然文章很容易陷入言之无物的空灵,除此之外,选题和构思亦是一大难题,因为选题就是要选出问题,找准了问题就等于论文成功的一半,而构思则是选题的拓展,构思将选题最初的意蕴用框架的形式搭建起来,剩下的便是码子了。很多人认为写文章难并非是构思难,而是码那么多字很困难,但笔者却不以为然,笔者以为写文章最痛苦的当是两件事情,一个是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这是论文的素材,另一个便是选题和构思。收集资料是个体力活,消化资料提炼问题则是个纯粹的脑力活,需要反复的构思。只要有了选题个构思,将调研所获取的资料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并填充以汉字,论文便水到渠成了。

的确,写文章确实是一件费时费力费劲的事情,不仅需要繁重的体力劳动--收集素材、消化资料,更是一项复杂的脑力活动,选题并构思然后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一书或许能为我们写作论文尤其是专业法律论文提供一些启示。该书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群针对写论文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的专门研究,包括法律专业论文的特点与分类介绍,法律专业论文当如何收集和整理资料,提纲的拟定、结构的安排,格式的规范等写论文所必需的各个要素都进行了一一的阐述和分析。写论文到底有无专门的路径或方法,或许阅读完该书,你可能要失望了,因为其最多是一门写论文的入门教材,对法律专业论文进行了概述式的介绍,及框架的搭建和格式的规范进行了相关的介绍与提示,但却并未教读者写论文的速成之道,即写论文的捷径和快速方法等。因此,通读完该书,可能最大的收获还是对写论文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及做论文应该注意的方法和格式规范等问题,或许能有所裨益,但却找寻不到论文的速成之法与成就之道。的确,写论文确实是没有捷径和窍门的,主要还是依赖于平时的积累,而不可能希冀于阅读一门论文写作书就迅速掌握写作方法并产出优质论文。这或许亦是该书的名字为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而非法律论文速成之道的缘故,没有一个人能夸这海口,企图让读者阅读自己的一本论文写作书便摆脱写论文的痛苦,化腐朽为神奇,让论文信手拈来,浑然天成。

因此,读完该书,笔者收获不是很大,也很困惑,法律论文该如何写作还真是个大难题。根据笔者个人的论文写作经历与体验,论文写作还是要靠平时的大量积累,包括阅读大量的文献和经常性练笔。因为论文写作是一个文献输出的过程,不阅读大量文献,不进行文献输入,是不可能有文献输出的。这也恰好符合物理学上的能量守恒定律。而经常性练笔则助于提炼文字的纯度,没有人天生就是字字珠玑,炉火纯青,相信大多数学人都是经过反复修改和练习,论文才能像一串串美妙的珍珠,让读者一气读完,发浑然天成之感。

笔者的论述好像是在否定该书的价值和意义,其实不然。上面的论述只是澄清论文无速成之道的朴素原理,该书的价值肯定是有,读者通过阅读起码知道论文写作必须先构思和搭框架,这样才能下笔不跑题而且文字方能如行云流水般远行。就像盖房子需要设计图纸和框架搭建,剩下的才是砌墙和圆顶。论文亦是同理,写论文必须注意格式规范,包括引用他人文献的规范等,在此书中都有所介绍和分析,认真细读该书还是能有所收获的,至于最后收获的是什么,那要看读者的读书动机和文字功底,因为读书动机从一开始就奠定了你读书的目的并努力找寻自己兴趣点,予以满足,而文字功底则能大致确定你所获的深度。因此读完该书,笔者感觉还是能有所收获,起码知道了文献资料的收集方法,论文写作的步骤,规范论文的基本格式,这对于没有接受过专业、系统学术训练的论文初学者还是很有必要值得注意和警醒的,按照该书作者提供的写作思路,论文不能确保获奖或发表,但能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能让所出炉的论文看起来更加清新简约,格式规范,确保形式上的瑕疵祛除。因此,从这个意义和角度来说,写论文还是有速成之法与成就之道的。

第7篇

1.1PBL教学法在各论教学中的应用在病理学教学中,哪些内容采用PBL教学法,需具体设计教学过程。病理学分为病理学总论和各论,一般教学按先讲总论后讲各论顺序进行。总论又称之为系统病理学,研究的是各种疾病的基本病理变化和共同规律,而各论是在总论学习的基础上,研究和阐述各种不同疾病的特殊规律。由于PBL教学以学生自学为主,在学生对系统病理学知识有一定掌握的前提下,再进一步利用教科书、网络等进行相关疾病的学习,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我们在学生学论之后对各论内容采用PBL教学法。

1.2在病例讨论中的应用病理学是以研究疾病形态学变化为主的学科,概念多且抽象,不易理解和记忆。因此,要根据护理专业教学目标,选择与理论知识结合较好的典型案例,导入课堂,提出问题。病例选择和问题设置要仔细斟酌,病例中的病史、临床表现、体征和病理变化特征要能全面体现主要知识点,设置的问题既要能够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能理论联系实践,从而提高护理专业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展病例讨论时,将学生分为几个小组,每组4~6人,对病例和问题进行组内讨论,教师在此过程中起引导作用。例如,在讲述高血压章节时,选择病例:男性,60岁,以右侧肢体瘫痪、失语1小时为主诉入院,既往有头痛、头晕、胸闷、心悸、气促、视物模糊数十年病史。查体:血压180/120mmHg,右侧肢体瘫痪,右眼偏盲,失语;X线胸片:左心室增大;心电图显示:左心室肥大劳损;眼底检查:视网膜动脉变细、动静脉交叉压迫,视神经水肿;CT显示:左侧大脑内囊出血。提出问题:(1)该病例主要诊断及诊断依据?(2)该病例病变如何发展形成?(3)对病人进行临床护理时的注意事项?学生经组内讨论初步得出答案。教师再对教学内容进行系统讲授,讲授中提及高血压病因、病理变化及临床病理联系时,均涉及病例中的一些病史和表现,教师重复相关问题,引导学生利用所讲授的知识进行分析,学生作为主体对问题的答案进行补充。最后由教师对课堂内容进行总结、梳理。通过临床病例的引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目的更加明确,因而能学到更多的知识并且印象深刻。教师参与学生学习和辩论,师生平等交流,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PBL在病理学教学中的意义

2.1以病例为先导,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学生作为教学主体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在已有医学知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教材、文献等进行自学,克服了因为病理学知识繁杂抽象不易记忆的弊端,提高了病理学教学效果。

2.2以问题为导向,培养学生临床思维和解决问题能力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使学生将临床实际问题与病理学基础理论知识紧密联系起来,培养临床思维和解决问题能力。如护理危重症病人时,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迅速、准确发现疾病的病理变化,积极配合医生抢救,有效解决疑难问题。

2.3师生互动,加强课堂上师生间的交流沟通在病例讨论过程中,每名学生都要参与问题的分析和讨论,聆听他人的意见,发表自己的见解,当观点不一致时要学会交流讨论;同时教师在引导过程中不断与学生互动,使教学由单向模式变为多向交流模式。2.4分组法教学,提高学生协作能力PBL教学以小组为单位,小组成员既要陈述自己的观点,又要讨论交流,最终通过团队协作解决问题,培养了学生的团队意识,这对他们今后的学习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PBL教学消除了学生对教师的依赖,培养了学生独立观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3PBL教学存在的问题

3.1课时有限,不利于学生深入学习相关知识病理学课时较少,在有限的课时内进行PBL教学常导致学生对提出的问题无法全面展开讨论,对某些问题认识比较肤浅,不利于对相关病理学知识的深入学习。

3.2学生基础知识薄弱,直接影响PBL教学效果与传统讲授式教学法相比,PBL教学需要护理专业学生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和较强的自学能力,而部分学生基础知识和学习能力相对薄弱,面对问题时无从下手,很难调动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虽然学生有一定的基础医学知识和病理学总论知识做铺垫,但是面对针对新内容所设立的问题,如果没有提前进行资料查询,易导致学生讨论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同时由于还未开设网络资源检索课程,学生不知道如何获取更优质的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知识贯通能力的发挥。

3.3师资力量不足,影响教学质量PBL教学要求病理学教师不但有扎实全面的医学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还要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较强的查阅资料、阅读文献能力和较广的综合知识;同时要对临床护理工作理解深刻,能合理选择临床病例和设置问题。此外,开展PBL教学会加重教师负担,教师需提前几个月查阅相关资料,集体备课,精心准备,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4有效实施PBL教学的方法和建议

4.1精心选择PBL教学案例,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总结PBL教学经验,深入研究病理学教学过程,精心选择PBL教学案例,使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启发性。同时在设计问题时尽量做到全面覆盖重要知识点,难易适中,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通过解答教师设置的问题,理解PBL案例,掌握重点难点,使病理学基础知识和临床表现相结合,真正达到理论与实践结合、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结合。

4.2合理利用网络资源,提高PBL教学效果积极利用网络资源,加强学生自学能力培养。一方面,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如QQ群或E-mailPBL教学案例和问题,使学生提前预习;另一方面,通过小讲课方式,教会学生利用网络资源进行信息检索,利用现有资源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PBL教学效率,提升学生讨论的广度和深度,从而高质量地完成学习任务。

4.3利用开放式实验弥补PBL教学课时有限的缺陷利用开放式实验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开放式实验室配有病理组织大体和组织切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实验内容和时间,教师在此过程起指导、答疑和咨询作用,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引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对课堂内容没有完全掌握的学生,在这里可以重新学习或复习,使有限的课堂学习延伸为无限的课外学习,弥补由于PBL教学课时较少无法拓展知识点的缺陷。

第8篇

首先,所谓项目教学法指的是通过实施共同模拟完成一个项目的过程开展的教学,即教师将一个独立的项目分给学生自行完成。学生通过参与整个项目过程,掌握项目当中各个环节的内容,原则上要求在项目结束后应有一件可以看得到的作品。项目教学法重过程,主要是让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学会处理项目中的所有问题,做出的作品是次要的。其次,学生的关键能力,主要指的是具体工作任务与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无关的一些内容,然而其对社会顺利发展与现代生产能够产生重要作用的能力的统称。尽管不同国家的专家对于关键能力的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然而其大致的解释基本一样。关键能力一般都有哪些呢?我们认为主要指自我发展能力、自我完善能力、心理承受能力、计算能力、运用技术的能力、与人沟通协作的能力以及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我们认为“项目教学法”能够有效改变传统教学中“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在提升学生学习兴趣与积极性的同时,有效培养学生的协同能力、创新思维以及实践能力。经过探究,我们发现“项目教学法”如下好处:

1.培训周期短,见效快。

一般来说,项目教学法是在有限的空间及时间段内开展,同时教学成效也可在完成项目后就可以测评,测评性较好。

2.在教学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可控性。

“项目教学法”是由师生共同参与的,教师针对学习活动进行掌控,能够促进学生更为专注的进行实践。

3.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

完成项目必然会面对怎么做的问题。这就需要学生从理论知识着手,在理论知识的指导下进行项目分析、订制工艺流程。最终通过实践获得的成果又会反过来向学生提问:是否是这样?是否与书上讲的一样?这样对不对?尽管项目教学法在德国已经运用得很成熟,对培养学生的关键能力十分有效,但由于国家之间的教育体制有着明显的差异,它的局限性在所难免,可以借鉴完善,却不能完全照搬,必须活学活用。要使用项目教学法,教师应根据教学目标、学科性质与特点、学生情况以及教学条件进行规划。在中职机械专业,要采取项目教学法,我建议最好是在高年级的实训课程中使用。其核心是“以任务项目为主流,发挥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双元制”的教学模式。使每个环节都能做到尽善尽美,是非常不容易的。教师合理设置项目任务,设置的项目任务能否保证学生完成,又怎样掌握知识和技能,需要老师对该班学生有全面的系统分析,不同班级情况是不一样的,同时还需要老师对教材内容的内在联系以及发展趋势有清晰明确的认识,主要是老师和学生的相互配合。老师在设计项目任务的时候,要遵循下列原则:体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项目任务设计具有难度层次性适宜;项目任务的设计要注重逐渐渗透方法,培养学生能力;项目任务的设计要具有开放性,为学生提供大胆想象的创新的空间。在机械专业课中,可以设置一些简单的故障,将排除故障作为项目任务,将新课的逻辑内容合理地与之联系在一起。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是职业院校教学的重要方式。教育教学质量直接影响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对于机械专业,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学生未来的学习和就业。通过项目教学法,使理论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