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8 03:52:1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业补贴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关系到人民的温饱、经济的繁荣、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独立安全的根基产业。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经受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二重影响,其生产效果和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难预测性。农业的这些自身特点,决定了农业在现实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发展必须依赖于外力的扶持和保护。
在新农村建设中,对于农业的支持与保护是题中之义,而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扶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其目的是保证本国粮食安全、维护农产品价格稳定和保障农民收益。农业补贴是新农村建设中对于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的最直接的手段,因为从本质上说,农业补贴是利益的一种让渡和转化,其补贴的内容、形式和目的无不体现出明显的利益属性。本文试图从利益机制的视角对我国农业补贴制度进行分析,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农业补贴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一、制度属性——农业补贴的利益本质
利益是人们为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一定对象的客观需求。[1]从哲学上讲,利益是利益主体对客体价值的肯定,它反映客体所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马克思曾经指出:“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把人与社会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而“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2]从政治学上看,利益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一定社会内容和特殊性的需要。从本质上来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3]庞德在论述法的作用和任务时将其界定为“它是人类个别的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4]克格尔则认为,利益不仅是“欲望念头”,而是并且主要是隐藏在法律规范背后的、部分并行、部分对立的、相互增强或抑制的抽象的社会力量,即创制法律的矢量(VektorenderRechtsbildung)。[5]
利益问题是一个关系到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根本问题,人劳动的最根本的动因就是获取利益。在整个历史的发展中,人们争取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追求利益是人活动的根本目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的利益。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生产的利益实现具有两个层面:一方面,农业作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根基产业,其负有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使命;另一方面,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其生产活动的最根本动因和目的就是获取经济利益。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个体,同样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而农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的弱质性,自然风险和市场竞争双重制约使得农业部门的生产效率低下,难以实现其生产主体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冲突和矛盾,而农业补贴作为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政策工具和法律制度,说到底都是对这种利益矛盾和冲突进行协调的产物,其内在地体现着各主体之间一定的利益关系,体现着利益的属性。此外,农业补贴的内容、形式和最终目的也都体现出明显的利益属性。从补贴的内容上看,农业补贴主要包括“黄箱”补贴和“绿箱”补贴,“黄箱”补贴主要有国家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固定直接补贴、休耕补贴和反周期补贴等。这些补贴无疑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着国家、农民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绿箱”补贴主要包括一般农业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计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备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和地区援助补贴等。[6]这些补贴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新农村建设的根本性物质产业——农业进行扶持,保证国家、农民长远利益的实现,它们体现的是新农村建设各参与主体之间一种长期的利益关系。从补贴的形式上看,农业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如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对农民进行的直接经济补贴。间接补贴主要是通过在流通领域中对农产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支持,以“隐蔽”的方式对农民进行的一种资金补贴。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都使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主体——农民事实上获得了利益,实现了农民的增收。从补贴的目的上看,任何国家的农业补贴都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维持农产品价格的稳定、保证本国粮食的安全,保障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从而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由此可见,农业补贴作为一项支持保护农业的法律制度,其制度的本质特征、补贴的内容、形式和目的均体现出明显的利益属性,这就为我们从利益机制的角度分析农业补贴制度提供了条件和依据。
二、制度反思——我国农业补贴利益机制的运行现状
利益是相对于一定的利益主体而言的,利益机制是对利益带有原动性的有机系统。没有好的利益机制,利益是无法真正实现和保护的。[7]新农村建设是对现有利益以及未来增量利益的格局重构,在建设过程中,农业补贴将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中介(人的活动)等三部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利益机制,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中利益分配的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从利益机制的角度对我国农业补贴制度进行透视,剖析其存在的问题,是一条科学的思路。笔者认为,影响农业补贴的利益机制主要有:利益的产生机制、利益的分配机制、利益的代表机制和利益的保障机制。
(一)利益产生机制
利益的产生问题是利益机制的核心问题。农业补贴中的利益产生机制是指利用相关制度依法促使可持续农业利益补贴的产生,源源不断地为扶持农业生产和实现农民的增收提供增量利益补贴。简而言之就是主要指农业补贴的来源和生成问题。而农业补贴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自身效益低社会效益高。对于这样的准公共产品,国家应该成为主要的供给主体。因而,农业补贴的产生问题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策价值取向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也可以并且应该成为农业补贴的主体,如扶贫慈善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它们对农业补贴的产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制度缺乏引导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等参与农业补贴的机制,补贴几乎由国家财政一力承担,资金来源单一,而且补贴的力度明显不足。总的来看,我国对农业的补贴支出总量较低,绝大多数年份农业支出并未超过财政支出增长比例,财政的实际补贴比率只在2%—3%,递增速度缓慢。具体来看,据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的数据统计,我国对属于“绿箱”政策补贴支出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很低,属于“黄箱”政策补贴范围的农业补贴支出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23%[8],离WTO要求中国的8.5%国内支持微量允许标准仍有一定的差距。而美国在2002年《农场安全和农村投资法案》中,计划在2002年至2011年这10年间向农业提供1900亿美元的巨额补贴,欧盟和日本也都通过国内立法对农业实施高额补贴。相比之下,我国在农业补贴政策上的态度仍有待转变,财政支持的力度亟需进一步的加大,应积极采取措施拓宽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充分利用“黄箱”补贴的空间,用好“绿箱”政策,以保证农业补贴源源不断地快速产生。
(二)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是与利益产生机制密切联系的。农业补贴利益分配机制的中心是依法合理地对补贴的利益在农民与农民之间、农业组织与农业组织之间以及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有限的农业补贴在各主体之间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补贴的实际效果及其作用的发挥。从农业补贴的目的性价值看来,补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这个目的出发,补贴的利益应该多用在直接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上。而我国目前农业补贴的结构不科学,导致了补贴利益分配不合理。分析整个农业补贴额的构成,可以看到,我国大量财政补贴用于弥合购销差价、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以及贴息贷款等流通领域方面,对于农民的脱钩直接补贴、农业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组织结构等方面补贴很少,而这些方面却正是改造传统农业,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关键所在。发达国家长期实践也表明,流通领域支持措施(如价格支持等)的补贴效率一直较低,在保障农民收入方面,国家拿出了很多钱,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真正能够流到农民手中,大部分都在中间环节被其它市场主体所侵蚀。据经合组织测算,发达国家的价格政策的补贴效率仅仅为25%,即国家补贴1元钱,农民得到的只有0.25元。[9]但这并不意味着流通领域的补贴措施不重要,国家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支持等措施对农业的稳定发展仍然是必需的,但投入的比例可以适当减少。补贴利益的分配应向直接补贴措施和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组织结构等方面适度倾斜,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恰当的地方,以提高补贴的效率。
(三)利益代表机制
在利益关系日益明显化的当代社会,重大利益关系已经构成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与此同时,也构成了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危机的基础。原有的利益关系均衡被打破,利益群体的形态由隐变显,利益冲突由暗变明,利益差距和矛盾更加明朗,利益群体的利益观逐渐变强,利益冲突亦日益突出。[10]在处理和协调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群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时,有制度保障的利益代表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并完善农民在农业补贴中的利益代表机制,就是要通过制度安排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能代表农民利益,反映农民意愿的合作组织或利益集团。在西方,利益集团又称利益团体、压力团体、院外活动集团等。JefferyBerry认为,利益集团是由抱有某些共同目标并且努力去影响公共政策的个人组成的团体。[11]DavidTruman也指出,利益集团是一种在其成员所持的共同态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上其他集团提出某种要求的集团,如果它向政府的任何机构提出其要求,它就变成了一个政治性的利益集团。[12]当今社会,利益集团的存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利益博弈和政策博弈上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农业补贴的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之所以在某些方面得不到保护,农民利益之所以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的现象,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没有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农业利益集团,单个分散的农民在其他市场主体面前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利益冲突中往往陷于不利的境地。一些国有粮食部门、企业与广大分散的小农户在争取财政补贴的博弈中处于上风的原因,就是这些部门、企业相对于广大分散的小农户而言,是一个组织性较强、利益比较一致的集团。相反,农民则是一个人数众多、组织性弱、利益不太一致、比较松散的群体,缺乏自己的利益集团来改变对己不利的补贴政策,在政策博弈上处于劣势的地位。此外,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还影响着农业补贴的成本和效率。中国农民人口众多,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使国家与农民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中介桥梁,信息传导不充分,许多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其运行成本都比较高昂,从而降低了补贴资金的运行效率。可见,通过立法赋予农业行业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农民利益代表主体(利益集团)一定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它们在农业补贴中的积极作用,对补贴过程中农民权益的维护和补贴效率的提高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利益保障机制
法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法更是保障和实现利益的重要手段。法以规范的形式将各利益主体的各种社会利益联系起来,通过调整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而实现对利益的规制,从而保护各利益主体自身合法利益的实现,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利益保障机制。[13]农业补贴中利益保障机制的中心是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农民利益的实现,主要包括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威胁和其他市场主体的侵害。当前我国对农业补贴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农业补贴法》,对补贴过程中农民合法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以至于当农民的某些利益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法律很好的保障。当务之急应加快对农业补贴的专门立法,完善好各项配套法律制度,以保障补贴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不受侵犯。对于防范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农业保险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安排。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农业作为一个弱质性、低效益、高风险的产业,尤其在加入WTO以后以及我国农业外部环境不断恶化的条件下,农业生产面临着更多的自然和非自然性的风险,农民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农业保险在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规避农业风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4]农业保险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自身效益低、社会效益高,因此需要国家的财政予以支持。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是国家对农业保险扶持的制度载体,是农业补贴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农业的安全生产和农民的利益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而在我国当前的农业补贴制度中,农业保险的补贴制度仍然缺失,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农业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规避。为此,尽快建立起农业保险的补贴制度,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国农业补贴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三、制度重构——我国农业补贴的改革进路为了适应国际社会的新环境,提高本国农业生产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现阶段,我国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探索适应新时代的农业政策,改革和完善现行农业补贴制度,充分发挥其支持和保护农业生产、保护农民权益的功能。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重构。
(一)利益拓源:加大补贴力度,拓宽资源渠道
我国的农业补贴对于扶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相对于弱势的农业产业来说仍远远不足,因此需要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农业补贴资金的绝对量,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这里要克服“少数人补贴多数人”的错误观点。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我国城市化率较低,城市人口少于农村人口,由少数城市人来补贴多数农村人十分吃力,因此,财政转移的力度要严格限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以保证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权益。然而,一个国家能否对农业实现补贴以及补贴的力度大小,主要取决于非农业部门劳动力的国民财富贡献和财政收入贡献能力是否明显超过了农业,需要补贴的农业劳动力数量或土地等生产资料有多少,并不是简单地按照城乡人口比例来衡量。目前我国农业部门与非农部门的发展极不平衡,农业的发展明显滞后,非农部门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赶超农业。据有关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农业占GDP份额已下降到15%以下,税收几百亿元,不足财政收入的10%。[15]农业部门与非农部门的发展裂痕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提供了可能性与必要性,农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大力扶持,而不是限制财政补贴的力度。此外,针对我国农业补贴资金来源单一的状况,目前应采取措施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可以通过立法逐渐引导一些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等参与到农业补贴的中来,给予它们相关政策上的优惠,充分发挥它们在补贴中的积极作用。还可以将财政补贴和银行信贷支持结合起来,积极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为广大农户提供信贷支持。
(二)结构调整:改进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率
我国目前针对农业的补贴多在流通领域进行,有限的资金没有得到高效的配置,补贴利益往往被中间环节的其他市场主体所侵蚀,补贴效率低下。必须要对补贴方式进行改进,变“暗补”为“明补”。应将流通领域的部分补贴转移到直接生产领域,或直接补贴农产品保护价及与之相关联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等,将以“暗补”为主的补贴方式逐渐转化为以“明补”为主的补贴格局,让农业生产者直接受益获利,使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更直接更具体,更能发挥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政策功效,提高补贴的政策效率。此外,要明确农业补贴不应是一种“应急措施”,对农业的支持和投入作远景规划是确保农业生产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财政对农业补贴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的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农民收益。应在明确农业补贴的目标的基础上调整农业补贴的结构,增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说来应该按照WTO规则,减少或逐步取消“黄色补贴”,选择以“绿色补贴”为主的补贴措施。应重视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补贴,加强以水利建设,农村道路建设等为核心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视农业科技补贴,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对农民的基础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通过科技活动,提高我国农产品科技含量,推动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另外,在补贴资金有限的条件下,还可以缩小补贴的范围,减少中间环节,有侧重点地对农业进行补贴和扶持,集中发挥财政补贴的政策效益。
(三)组织促生: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创建利益代表机制
在我国,农民人口多而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缺乏共同利益的驱动,以至农民利益常常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的现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创建农民的利益代表主体,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保护农民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农业补贴过程中创建农民的利益代表主体,搭建农民与国家之间的中间桥梁,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改变广大农民在利益博弈和政策博弈中的劣势地位;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交流,降低补贴制度运行的成本,提高补贴的效率。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民行业组织在农业补贴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些国家的成功实践表明,农业补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的参与。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利益代表主体,一些政策制定着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尚存顾虑,认为9亿多农民一旦形成利益集团是件可怕的事情,将会对国家的稳定构成威胁。其实,这是不相信农民的表现,这种观点片面地夸大了农民组织化的制度风险而忽视了它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对农民组织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以发掘和认识其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和优点。在农业补贴中,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法律上保证农业行业组织开展活动,在立法上赋予了农业行业组织一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行业组织的性质、业务范围,给予农业行业组织必要的经营、民事主体资格,并应在补贴制度中将行业组织作为农业补贴的受益主体,充分发挥其在农业补贴中的积极作用。
(四)风险防范:完善保险补贴,强化利益保障
农业保险作为绿色补贴允许行使的承载措施,已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政策工具之一。将农业补贴的部分资金用于农业保险补贴,从长远目标和可持续的发展眼光看,更加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障。因此,构建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是当前我国农业补贴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架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补贴体系。在中央单独设立一个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机构,主管农业保险的补贴工作及其与之相关的工作。对于由地方政府自己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中央和省两级共同提供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2)区域性补贴和差别性补贴齐头并进。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应采取不同的补贴策略,主要是针对区域选择有梯度的保险保障水平;(3)直补农民与补贴企业双向投入。在农业保险的补贴中,可以直接向农民提供补贴保费,对企业的补贴主要体现在管理补贴,对管理保险业务的支出费用予以补贴。[16](4)鼓励地方或农户成立互助保险合作组织,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办法,扶持其发展。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是农业补贴过程中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对完善补贴的利益保障机制起到巨大的作用。此外,在补贴中为了防范农民的权益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侵害,可以通过加强对农业补贴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补贴法》,进一步明确补贴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侵害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农民的利益提供法律的保障。
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利用好农业补贴制度所蕴含的利益机制,在最大的限度内对我国的农业进行支持与保护,进而实现农民增收,在利益分配层面达到最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相信在良性的利益机制作用下,农业补贴制度会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作用。
Theresearchofagriculturalsubsidysysteminnewruralconstruction
——Onthebasisofinterestsmechanism
Abstract:Agricultureisafoundationofthenationaleconomy.Itisveryimportanttobuilduptheagriculturalsubsidypolicyprogressivelyinourcountry,keeptherationallevelofthepriceofagriculturalproductsandsetuptheagriculturalprotectionsystemprogressively.Theweakqualityofagriculturehasdeterminedtheimportanceandnecessityoftheagriculturalsubsidy.Theessenceoftheagriculturesubsidyisthesubsidiesofinterests,itscontent,formandpurposetoreplenishembodyobviousinterestsattributeinvariably.Wecananalyzethesystemofagriculturalsubsidyofourcountryfromthevisualangleoftheinterests,andconstructthebenigninterestsmechanism.
Keywords:Agriculturalsubsidy;Interests;Interestsmechanism;Interest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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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业补贴弱质产业公共财政利益集团
论文摘要从农业自身产业特点、农业的多功能性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利益集团理论等方面多视角地分析了农业补贴的理论依据,以期为农业补贴政策的发展提供参考。
农业补贴是财政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转移支付。它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特定群体如农民、对特定区域如粮食生产区、对特定品种如粮食和对特定环节如生产进行干预,将资源转移到农业领域,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必然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农业补贴政策也不例外。现将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理论依据分析如下。
1从农业的弱质性看农业补贴
农业的弱质性指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和其他产业特别是与工业相比具有比较利益逐渐降低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农业生产面临双重风险
农业生产既是一个自然再生产过程,也是一个经济再生产过程,因而面临着双重风险的压力。一方面,农业生产可能会遭遇洪涝、干旱、沙尘暴、病虫害和瘟疫等灾害,生产形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条件的好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自然特点还直接导致了市场风险的产生。因为农业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农产品公共调整滞后于市场需求变化,而这种滞后反应带来的市场风险往往只能由生产者自己承担,这无疑会给农业生产带来沉重的打击。因此,农业需要政府的支持与保护。
1.2农业部门比较利益低,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处于不利地位
农业部门的比较效益低下,不仅使农业部门缺乏对逐利资本的吸引力,而且难以阻止农业内部各种要素资源向非农产业流动,致使农业缺乏竞争力,最终导致农业的萎缩。图1就说明了在市场和利益驱动机制的作用下,社会资源配置不利于农业发展的情况。
如图1所示,AB曲线代表生产可能性边界,社会的全部资源在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之间进行分配,OA代表全部经济资源配置在农业部门时所能提供的农产品,OB代表全部经济资源配置在非农业部门所能提供的非农产品。OB>OA,表明非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大于农产品。假如初始资源配置在E1,这时农产品供给量为Oa2,非农产品供给量为Ob2。若增加农产品供给量,将经济资源配置点移至E2,这时农产品供给量为Oa1,增量为a1a2;非农产品的供给量为Ob1,减量为b1b2,b1b2>a1a2,表明经济资源从非农业部门配置到农业部门,转移成本比较高。相反,如果将初始资源配置点从E2移至E1,即经济资源从农业部门转向非农业部门,转移成本比较低。这就说明了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人们不愿意将经济资源主动投向农业的原因。因此,农业是一个需要政策性补贴的产业部门。
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都需要得到政府扶持。对我国而言,农业弱质性表现得更为复杂,如自然资源条件较差,生产者素质较低,经济形态多表现为自给自足的农户经营,农业市场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很不完善,参与国际竞争能力差。因此,在我国农业更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
2农业的多功能性理论为农业补贴提供了依据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需求的增长,农业被认为是一种多功能性的产业,突破了传统认识的局限,给予了农业新的地位和作用。农业的多功能性是指农业除了具有商品生产功能外,还有土地占有、环境、粮食安全以及文化等功能。具体表现如下:从经济的角度来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农业文化是传统文化的基础、是民族文化的根和源头;从政治角度来看,农业是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也是农民发展的依托;从环境生态的角度来说,农业保护了生物多样性,为环境生态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农业的多功能性决定了任何国家都要重视构筑农业产业体系间各个环节的互动,而非传统的单一的农产品商品生产功能。此外,长期以来,人类自身生活与生产等活动消耗环境质量的生态需求,都是免费获得满足的。随着资源的“硬约束”,人类不仅要遵循其固有的自然生态规律,还要或多或少地投入人类劳动,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农业再生产的实现问题,基本上不能通过市场竞争在物质上和价值上得到补偿。因此,国家和社会必须给农业必要的保护与支持,以增强农业生态再生产的自生能力和自净能力。
3公共财政理论为农业补贴提供了理论依据
市场在具有外部性的产品供给调节上存在失灵,这就需要政府的干预;同时农业产业本身的弱质性和基础地位,也决定其需要政府的服务。从经济学角度看,完善的基础设施是私人有效投入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先行条件。农村基础设施、农民的技术培训和农业科研创新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正外部性),但这些领域存在市场失灵和免费搭车行为。因此,要求这种农业正外部性“内化”,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政府的干预,即要求政府一方面通过政策手段从社会上其他人所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行为者的损失,将农业社会效益和农业经济效益的差额返给农业;另一方面充当制度供给者、环境营造者和主要投资者的角色。
4利益集团理论为农业补贴提供了理论依据
论文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财政投入,农村金融,农民收入
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而近几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减慢,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云南是一个高原山区省份,全省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呈阶梯状逐级下降,海拔高低相差极大,地貌类型多样,气候类型复杂,比起国内的其他省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欠发达。同时又由于经济政策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农业的投入少,农村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增效难、农民增收难、农村社会进步慢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要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先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变投资结构,使投入主体、投入渠道以及投入形式更加多元化,不断完善农村产业投资体系。
一、云南省农业产业投资构成
云南省涉农产业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金融机构、社会投资等。其中支农财政投入,政府担负着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职责,故应重点投资于那些风险较大、收益期长,对农业发展起着保护和促进作用的大中型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起到的是调节社会余额资金的作用,因而对农业的贷款主要应用于生产经营用的暂时周转资金;而社会投资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多方面的原因,投资额还比较小。
目前,云南省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主要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农业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拿出来的,主要用于投资农田的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维持农业发展外围环境的作用。2007、2008两年全省的财政支出总额为1135.22亿和1470.24亿元,而财政支农支出分别为 127.60亿和177.77亿[1],农业支出所占财政支出比例分别是11.24%和12.09%,表明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略加快。
各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是农业投资中另一个较大的来源。2007和2008两年,我省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分别是444.6亿元和747.2亿元[1]1,这主要来自国有商业银行,说明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中对农业投资的主体论文格式范文。
农业投资中社会投资目前规模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农户投资仅限于种籽、化肥、农机具等方面,由于资本积累额的限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开办第二、三产业,故农户投资对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所起作用不大[2]。因而要通过投资结构的变动来影响农村产业结构,主要还要依靠财政支出和银行农村信贷。
二、云南省农业产业资金来源:
(一)财政投入
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主要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对农业发展提供的资金支持,既包括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直接用于农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也包括政府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间接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支出,如各种用于农业的财政补贴支出、农业税收减免等[3]。财政投入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财政对农业的有效投入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之一。历年省委省政府都将农业作为重点,采取各种投资方式,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保持着不断增长的趋势,从1998年的34.66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77.77亿元,上涨了约5.13倍,其中涨幅最大的为2007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较上年增长了52.16%。涨幅最小的为2005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仅比上一年增长了2.23%。从农业支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看,财政农业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在不断上升,1998年为10.57%,2000年为9.47%,到2003年这一比例降到了8.34%,2004年出现恢复性增长,为10.83%支农财政投入,到2008年为12.09%。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农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每年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均小于20%,由此可见,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依旧较小,不能够适应农业的快速发展。
表1云南省历年财政总支出与农业支出对比情况
年份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
支出(亿元)
农业支出
(亿元)
农业支出增长
比重(%)
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1998
328.00
34.66
2.48
10.57
1999
378.05
36.59
5.57
9.68
2000
414.11
39.20
7.13
9.47
2001
496.43
45.26
15.46
9.12
2002
526.89
46.35
2.41
8.80
2003
587.35
48.99
5.70
8.34
2004
663.64
71.90
46.76
10.83
2005
766.31
73.50
2.23
9.59
2006
893.58
83.86
14.10
9.38
2007
1135.22
127.60
52.16
11.24
2008
1470.24
177.77
1、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面临的人才困境
首先,在现行的公益机构中,人员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基层农技推广新旧力量出现断层,推广队伍专业化水平不足,知识老化现象严重;其次,部分农业经营机构缺乏对行业内涵的界定,加之涉农服务行业特殊性导致的人才从业意愿低糜,令机构难以招收符合行业规格的人才,且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法律意识;[3]其三,在岗的农业技术从业人员对于农技以外的其他知识和技能疏于提升,使得国家推进现代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失去人才支撑。
2、农业推广硕士对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的重要性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面临的人才困境,非常直接地对农业推广战线上的农业科技人员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农业推广硕士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其目标在于培养具备农业推广技能,致力于农村发展服务,能解决生产、管理及建设中实际问题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因此,设立农业推广专业硕士学位不仅是时代的需求,是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求,更应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的需求。
二、我国农业推广硕士培养体系面临的问题
第一,生源方面。①经费自筹的方式增加了报考者的学习成本,且由于招考对象多为在职人员,时间精力有限,有些潜在生源虽有攻读农推硕士的意愿,却终因力不从心而放弃。②农推硕士招收单位的日益增多,造成争抢生源的现象逐渐激化。③年龄、知识背景以及工作单位性质的差异,令生源的思维能力、对高新知识的接收能力参差不齐,就对高校的培养方法与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第二,思想认识方面。部分高校对农业推广硕士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农推硕士是在职攻读学位,其目的仅在于取得一纸文凭,增加升迁的筹码,因此对其疏于管理,甚至将招收工作当成盈利创收的捷径,从而在思想上降低对学员的要求。第三,培养方案设计方面。部分高校在农业推广硕士培养方案的设计中,仍将教学内容侧重于理论基础知识,缺乏实践性的案例教学,导致农推硕士难以将理论运用于实际,使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初衷难以得到实现。第四,培养过程方面。①由于生源为在职人员,致使高校的教学安排难以兼顾每位学员,培养计划有时不得不进行变动,甚至出现学时缩水的现象。②部分教师教学管理不规范,未制定课程大纲、课件和讲义,考试过程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③因时间和空间等原因,部分校内外导师对农推硕士疏于指导,学员也同样缺乏主动性,导师负责制名存实亡。第五,论文研究方面。有些研究生以时间精力不足为借口,跳过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等环节,直接进行论文撰写,难以保证质量,且在选题时多选择大而空的内容,未结合生产实践,没有现实意义。
三、完善农业推广硕士培养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基于农业推广硕士培养体系在生源、思想认识、培养方案设计、培养过程以及论文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以下几方面提高农业推广硕士的培养质量,从而为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弥补现有的人才缺陷。
1、整合高校、政府资源,保证生源的“量”、“质”
高校应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政府则应以提供学费补贴的方式,为学员以及高校提供一定的求学、办学资金支持;高校必须加大重视力度,在坚持培养标准及培养目标的基础上,采用灵活多样的个性化培养模式;政府应当同高校订立共同培养农推硕士的办学协议书,将干部培训同农推硕士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干部任职资格、职务晋升与农业推广硕士学位进行挂钩;高校应将主要招收对象定位为农村基层中青年村干部、一线科技推广人员以及服务基层的“村官”。
2、端正高校办学态度,提升学位认同感
针对高校自身、学员以及教师对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认同感较低的现象,高校应当明确农业推广硕士只是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又一种方式,与学术型研究生处于同等地位,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并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严格管理。要加大重视力度,完善培养环节,保证培养质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懂科技、懂应用、懂管理”的人才,逐渐改变师生偏见,提高学位认同感。4.3兼顾理论与实践,适当调整培养方案农业推广硕士的特殊性,决定其教育必然要紧密结合职业岗位的要求,充分考虑研究生及农业推广部门的实际需求,将培养内容着重放在农业推广理论、现代农业信息传播技术以及适应农村发展实际的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知识的扩展上;要打破传统的学院式教学培养模式,聘任优秀及推广经验丰富的高级专家担任授课教师,采取“到生产实践中办学”等多元化的教学方式,不断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
3、规范教学过程,切实保证培养质量
要严格落实学分制,督促在职农推硕士合理安排工学时间;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注重考勤工作,只有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方可参加毕业答辩;不断深化任课教师队伍改革,聘任课堂教学成果显著、社会实践经验丰富的高职称教师,采用研讨、报告、案例分析等方法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的实际案例中,提升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导师队伍建设,选聘富有责任心,从事过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应用研究,具有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优秀教师对其进行悉心指导。
4、完善论文研究环节,切实提高学位含金量
关键词: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分析
为了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财政部、商务部提出了财政补贴促进家电下乡的政策思路。自2007年12月起,在山东、河南、四川、青岛三省一市进行了家电下乡试点,对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三大类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直补。2008 年12月起试点地区扩大为14 个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目前下乡补贴产品已扩大为10 类,摩托车、汽车也名列其中。本文通过分析家电下乡中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的综合效应,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建议,从而更好的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
一、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的正面效应分析
1,有利于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内需,优化我国经济结构。
扩大农村需求是扩大国内需求的重点,把农村潜在的巨大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力,则能为我国日益形成的强大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为国民经济提供持久拉动力。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优化我国经济结构,使消费、投资和出口三驾马车协同拉动我国经济增长。家电下乡政策由国家财政安排专项基金对购买下乡家电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农民的消费支出成本,降低家电的相对价格,从而提高了农民对家电的需求。
2,有利于改善民生,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家电下乡的推行可以使农村的家电拥有量大大提高,不仅有利于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还能畅通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帮助农民了解国家政策、获取更多市场信息、学习生产技术,促进农民增收。家电下乡的推行改善农村消费结构,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这是贯彻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
3,适当的财政补贴可以促进行业的发展,消化家电业产能过剩,帮助家电业渡过"难关"。
受人民币升值、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增加、能源提价和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家电产品在出口地需求萎靡,与美国、欧盟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升级。在出口锐减的危局下,转向农村市场销售,成为中国家电业避风险、保增长的选择。推广家电下乡,能够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有利于消化家电产品过剩产能,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拓展了空间。
4,有利于完善农村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降低了家电的相对价格扩大了家电的需求,从而为企业进军农村市场开辟了道路,在为企业开辟市场的同时也为推动农村家电服务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此次家电下乡国家对各生产和流通企业在生产、配送、销售、维修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引导生产企业设计和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适应农村消费环境。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关注农村市场,不断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村的生产、流通和售后服务网络,改变长期形成的以单一供给结构面向差别很大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状况,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的负面效应分析
1,财政补贴手续程序繁琐费时
目前“家电下乡”大都是“事后补贴”,购买人先付全款,在购买后30日内,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志、购买人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相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这种补贴方式需要层层审核,手续繁杂。手续的繁琐影响了农民对“家电下乡”的热情,许多农民往往因为手续繁杂放弃了购买计划。论文参考网。
2,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适度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但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财政补贴过多,削弱了国家财力,降低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挤占经济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巨大数额的财政补贴,将影响其他支出事项的安排,削弱了国家宏观调节经济的功能,妨碍了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的功能、同时影响经济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速度。
3,“家电下乡”活动很容易滋生“寻租”行为
目前实行的政府招标、逐层拨款、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模式,正在沦为又一个权力寻租的温床。政府为“家电下乡”设置专门产品,并对家电厂商采取“准入“制度的时候,其实是一种非常明显的“设租”行为。既然已经“设租”,倘若没有高强度的配套监管约束措施,那么“寻租”就成了机构和官僚本能的冲动。相对于政府和家电厂商,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农民(消费者)的博弈能力较弱,对政府掌握“准入”的机构和官员的监督约能力就更加微薄了。
4,财政补贴的无差别对待
在我国不仅城乡差距巨大,农村与农村之间的发展情况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中西部农村的消费明显滞后于东部农村。从财政支出的公平性角度来看,政府应按能力原则进行财政补贴,即购买能力相同的农民享受相同的财政补贴,对不同情况的农民要根据其购买能力高低进行反向调节,以达到财政补贴的公平。
三、对“家电下乡”的几点建议
1,简化补贴领取的程序
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那些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乡村,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着力解决配送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的难题,条件具备的地区可支持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将与财政部门一起研究简化家电下乡补贴手续,方便农民领取补贴,同时研究完善监督办法,防止骗补。
2,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家电下乡”政策的透明度。论文参考网。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官员的服务意识,减少公权使用范围;把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到最低,最要坚决斩断挪用、截留财政补贴款的“黑手”。制定权力制度责任制、权力制衡机制,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举报体系,建立跟踪商品的抽样调查机制,实施有效的事后控制,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大治理力度,制定严厉的法律、法规,降低寻租者的收入预期,以监督和严惩两把“利刃”,使寻租者望“租”生畏。
3,强化各项支农补贴措施,扩大补贴范围,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差别化
家电下乡应针对各地区收入水平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而对于同一地区的农民也要视其个人购买能力而给予差别对待。论文参考网。强化各项支农补贴措施,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额度。
要想真正撬动农村消费市场,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不高,给了补贴一样买不起。因此可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各项支农补贴措施,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额度,竭力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财政支农的绩效,以更好地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购买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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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机补贴 技术创新 引导
近年来我国逐渐提高了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国家对农机具实行补贴政策,主要是为了利用国家的资金投入引导农民积极购买先进的农业机械产品,降低农民的生产强度,降低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的能力,实现农民增收、粮食增产目标。
1.农机具补贴资金政策在农业机械化过程中的推行趋势研究
自2002年开始中央机关1号文件下发了农机具的补贴资金政策以来,作为惠农支农政策中“四补贴”的主要内容,国家对农业生产集体组织以及农户在进行农业机械购买过程中执行直接资金补贴政策。2004年至2012年,连续多年颁布的中央1号文件均对农业机械化的措施、要求进行了明确,逐渐增大了对农机具的补贴力度,并不断扩大了实施的范围,能够直接获得资金补贴的农机具种类多种,且补贴标准日益提升。以2004年至2008年为例,中央对于农机具的补贴由最初的0.7亿元增长为40亿元,短短的5年时间之内补贴资金额度翻了6番,而在对资金补贴政策的推行效果来分析,资金补贴政策对于我国第一产业――农业的机械化水平提升,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1]。
2.农机具补贴资金政策对农业机械化的导向作用分析
2.1.农业机械化过程中农机具补贴资金政策分析
农机具的资金补贴政策是一项明显的惠农强农政策,同时其也是促进产业发展的引导政策[2]。该政策的实施具有2方面的重要意义:其一该政策是对《促进农村机械化法》的落实,其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发挥效果的实际需求。这一政策对农民购买机械化农机具提供政策扶持,并通过确定农机具的机型以及种类,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行为进行鼓励,鼓励服务质量高、环保节能、可靠安全、先进技术以及实用性较强的农机具,实现农机具的及时更新以及结构调整,实现调整农机工业结构以及促进机械技术进步的目标。
当前农业正推行结构调整,对机械化农机具的运用已经从最初的产中应向产后、产前推进[3]。而广大农村的粮食生产已经开始向生产优势经济作物方向发展,并从最初单纯的种植业,向加工行业、畜牧业衍生,所以农机具的补贴政策方向朝着茶叶、棉花以及生产急需的机械作业农机具方向延伸,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作物生产需求。国家的补贴资金政策还呈现出这样一种导向性:向加工处理的机械技术设备实现政策倾斜,向实现并产品的附加值以及商品率所需的设备方面倾斜,这些都能明显显示出政府在提升农业附加值、经济效益方面的导向性。
2.2.引导和调整农机具产品的结构
在发挥农机具现金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现代农业的机械化过程中,以山东省某县为例,相关部门从本县的农业结构出发,研究了当地机械化农机具推广重点工作,对每年的重点机械工具补贴以及补贴范围进行合理调整,并调动当地的农机具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从农村市场的需求出发对产品结构实现调整。例如,2009年之前,该县的拖拉机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联合收割机,2010年每县基本实现了收割小麦的机械化操作,因此将收割机不再归入现金补贴的范围,当地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的生产结构,研究开发了与当地实际需求符合的水稻收割机以及收割玉米的机械设备。这一农机具的现金补贴政策促进了当地的农业发展机械化水平,与广发农民的农机具设备需求相符合,获得良好的市场反映。
2.3.引导构建了多元化农机具的投入机制
实施现金补贴政策,能记到程度调动农民参与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的积极性,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引入社会资金的投入,而随着中央对农业财政支持力度的增加,也能有效提升农民购买农机具的热情,丰富农业机械的种类,扩大受益农民范围,下表以2004年至2008年为例,列出了几年间农机具补贴资金的类型以及机械化发展状况。
2.4.加强了农机具工业的发展
自购置农机具现金布特政策落实以来,国内的农机具工业已经连续多年维持快速增长的趋势[4]。截止2012年,农机具企业的工业增加值达到了3115亿元,较之上年提升幅度超过了20%。换句话说,现金补贴政策扭转了农业机械效率下降以及产销滑坡现象,刺激了农业机械的购买需求,促进了农机工业行业的发展和繁荣[5]。在促进农机具的做强做大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具有重要导向作用。
当前,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向着一定的深度以及广度进行拓展,在农机具现金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作用下,广大农村的作业企业、农机具协会、合作社以及农机具大户等农业服务性质组织不断成立出现,更加提升了农机具在农业产业化、社会化以及市场化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在农机具的应用方面,以山东省为例,2012年该省补贴多种农业机械总共为44.7万台,农机具补贴资金为13.7亿元,全省超过20多万户农民直接受益。
3.结语
近年来,中央加强了对农机具的现金补贴,极大促进了农机具市场的发展繁荣,同时拉动了广大农村的农机具工业发展。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各地为了实现建设现代化农业的目标,必须在全面提升农机具现有水平的基础上紧抓优惠政策,对各地农业发展的优势进行分析,积极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实现农业机械的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农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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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民工,培训,三农
一、农民工培训的现状
当前加快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已成为新时期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成为增加农民收入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有力的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效推动了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实现农村劳动力培训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区域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强化农民科技培训,实施农民终身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逐步将农业经济发展引导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才能大幅度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快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步伐。
二、农民工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各地都采取了一些鼓励、支持政策,农民就业的环境有所改进,但由于目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尚处于自发、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的初级阶段,主要突出变现为:
1、对农民培训工作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当前,各级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抓经济建设上,对农民培训工作的重视不够,对农民教育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培训资金投入不足
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农业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培训资金却只占整个教育投入很少的一部分,特别是受财政实力的影响,致使很多培训工作难以开展,影响了农民培训工作的整体效果。根据中央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政策措施,农民工的培训资金要有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分担,而目前培训的资金一部分是农民工自己承担,政府及用人单位投入严重滞后。根据调查,农民参加培训的培训费、考证费、生活费等少则数百元,多则上千元,往往使不少农民在培训门槛外望而却步。
3、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农业、畜牧、林果、农机、教育等部门均涉及农民培训工作,但都不承担主要职责,工作无法形成合力。加之部门分散、职责不清、培训场所限制,导致培训资源没有形成整体优势。
4、农民思想观念落后,科技意识不强
由于“小农”意识根深蒂固,目前仍有一小部分农民仍然没有摆脱传统观念束缚,接受新事物、新技术的意识不强,自给自足、小富即安的思想严重。参加教育培训的意识淡薄,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5、培训缺乏长效机制
农民培训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大多冠以某某工程、某某项目来推进,而工程化、项目化的短期行为难以满足农民培训长期性的要求。体现在项目的实施本身具有时间局限性,强调在3年或5年内完成多少人数的培训,结果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评价措施,往往只注重数字的统计而忽略了培训的实际效果。另外,以此种方式开展农民培训很容易随着人事的更替而变动,导致培训缺乏持续性。
6、培训存在走过场现象
农民工培训是利国利民的实事,政府很多部门基于各自职责正在不遗余力的开展着农民培训工作。由于在条线众多、标准不一、相互掺杂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很难规避个别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培训机构急功近利,实施培训时内容不讲针对性、师资不重能力型、培训对象随意拉等这种“走过场”现象正日益影响着农民培训的健康发展。
三、农民工的建议和对策
农民工培训是一项长期投入,见效慢的基础性工作。搞好农民工培训要遵循教育客观规律。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坚持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
1、明确培训重点三农,实施分类培训
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摘要面向区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区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
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论文开题报告。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3、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4、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木标准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以使农民工能够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要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5、规范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要发挥优势,起到农民工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其他农民工培训机构要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
6、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对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认识
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实行对农民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和实现有效转移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应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全社会应形成合力,正视农民工培训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千方百计地探索解决之策。
7、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
政府应根据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的需要,打破城乡分割,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种种限制性规定,把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财政预算,拨付专项资金开支。作为农民技能培训的专项经费,安排农广校、农业职业学校的建设经费;用于农广校、农业职业学校和农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该逐步增加,城市教育附加安排用于农业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主要用于农广校、农业职业学校等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
8、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指导服务中心
每个乡镇都应成立农民职业介绍所,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务输出、信息、统筹协调等全方位的服务,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四位于一体,形成完整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真正做到民工出得去,能就业、留得住,以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语
农民工培训就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还将有更多待转移的劳动力涌向城市,而且还将不断出现这样那样的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探索推进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子、新方法。用科学的理念和务实的作风去指导、规范农民培训各个环节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新农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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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巨灾保险;政府主导;政策扶持
Abstract:More and more frequent catastrophic risk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agricultural areas and even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so the establishment of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is urgent. The government played a leading role in the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insurance based on the quasi-public goods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and the decision theory of agricultural protection. Government should supply financial subsidies,tax concessions,supporting measures and policies,establish diverting mechanism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risk and the related measures such a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solve the problems completely caused by agriculture catastrophic risk.
Key Words:agricultural datastrophe insurance,leading role of government,government’s support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6-0077-03
2008年初,我国南方发生大面积的冰冻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保险赔付率却只有5.8%;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造成845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赔付比例更低,为2.9%,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6%的赔付比例。越发频繁的农业巨灾给我们敲了一次警钟,不禁让大家对巨灾风险多了一分畏惧,对农业巨灾风险又多了一分关注和思考。由于农业巨灾保险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存在严重的供求“双冷”局面,因此不可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实现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效率均衡,只能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才能较完善地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减轻农民负担。
一、农业巨灾风险保险的的概念和性质
(一)农业巨灾保险的相关概念
目前国际上对农业巨灾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研究角度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发对农业巨灾进行定义,如T.L.Murlidharan(2003)认为,巨灾是一个涉及生命和财产的大损失的小概率事件,对当地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生产过程产生制约作用,以至于落后地区和国家被迫大量借贷和减少储蓄来恢复灾后经济生产;二是从整个保险行业角度,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把导致财政直接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以1998年价格为基准)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自然灾害定义为巨灾风险;三是从单个保险公司的角度,如冯玉梅(2003)提出巨灾是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较而言的,是导致保险公司赔款超过其一般偿付能力的风险。
农业巨灾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集中讨论狭义的农业巨灾保险,仅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农业巨灾保险是指保险人对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因巨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障制度。农业巨灾保险是特殊的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生产和社会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表现在:第一,加强农业保护,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可以调节资源配置,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第三,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另外,农业巨灾保险还可以缓解灾后政府救灾资金的压力。
(二)农业巨灾保险的准公共品性质
对于农业保险的性质理解,学者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批学者从各种角度出发,认为农业保险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产品,另外有少部分学者则认为农业保险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是私人物品。
国外很早就对农业保险性质进行研究:Hazell(1981)的观点是,农业保险能够带来产量的增加,虽然对农产品供给者和需求者来说都是有益的,但是由于农产品需求曲线缺乏弹性,购买保险导致农场主收入减少,却不会减少消费者的消费剩余,农业保险的利益被消费者占有,因此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国内学者如庹国柱、冯文丽、刘京生分别从农业保险的公益性特征、准公共物品属性和属于商品和非商品的两重性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少部分学者认为农业保险是私人物品。Siamwalla和Valdes经过比较农业保险、农业科研活动与农作物种子生产,最后得出结论,只有农业科研活动属于公共物品,需要政策扶持,工业保险和农业种子生产属于私人物品,不同于农业科研活动。
但实践证明,农业巨灾保险具有外部性,其带来的社会效益大于私人效益,社会成本小于私人成本,显著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农业保险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得农业巨灾保险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双重正外部性,再加上农业的弱质性就决定了必须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因此,在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经营过程中,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
二、政府在巨灾保险中起主导作用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农业保险基金理论
农业生产具有弱质产业,对自然环境有强烈的依赖性,其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马克思提出,在提供相等劳动量的情况下,农业劳动产品会由于自然条件的不同而出现较多或较少的产量或使用价值,“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总产品,那么集体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扣除:第一,……,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由此可以得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认为自然灾害具有不可避免性,应从农业总产品中进行扣除,也就是要从社会总收入中扣除一部分用于农业保险费用或农业保险基金。
(二)农业保险公共产品属性决定政府主导地位
按照经济学理论,农业巨灾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外部经济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公共产品的特点,主要由政府统一提供。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可以在灾害发生时保证自己稳定的收入,并以此促进整个社会农业生产稳定增长,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同时,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巨灾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因此,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农业保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不公平的,也导致农业巨灾保险“双冷”的局面。这时,政府介入对农业巨灾保险给予补贴或税收优惠是必要的。
(三)市场失灵理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完全竞争市场可以使整个经济达到一般均衡状态,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及其假设条件对于农业巨灾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并不是有效率的,无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标,市场机制出现失灵。斯蒂格利茨等在“后华盛顿共识”中提到,发展中国家及转型时期存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行为。
(四)福利经济学社会福利最大化理论
福利经济学观点认为,不论是作为社会风险还是个人风险,任何一种资源配置只要能使社会中的各个主体的总福利最大化,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最有效率的。参与农业巨灾保险的社会总福利大于不保险的社会总福利,最大受益者是广大的消费者。因为农业巨灾保险利益具有外部性,农民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购买保险,但不保险就会损坏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政府有必要提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减少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福利损失,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政府鼓励农业巨灾保险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农业保险法》
国外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只有具备完善的巨灾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颁布《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支持相关保险业务活动,但是还未出台专门的农业巨灾保险的法律,因而应当尽快建立农业巨灾保险法律体系。法律应明确规定巨灾保险的性质、巨灾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约束行为主体的关系、组织安排制度等,从而分散巨灾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过立法确定政府在农业巨灾保险中的主导地位,维护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权威性,保证农业巨灾风险得到根本的解决。但为了防止政府职能出现“缺位”、“越位”、“错位”,法律应明确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依法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在政府的支持下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
(二)加强对农业巨灾保险的财政支持
我国收入水平差距越拉越大,农村家庭收入主要用于日常消费支出,根本没有额外的资金用于购买农业保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大、保费难以厘定等是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政府目前对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实行的主要是“政府灾害救助”,对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只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由于我国财政能力有限和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偏差,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很乏力。
农业巨灾保险采取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因此,要加强各级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支持力度,从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给予补贴。首先,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中央政府和当地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考虑到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每个地区发生的保费补贴比例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但不得低于一定比例,从而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其次,对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业务费用补贴。对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及农作物推广和教育费用等进行分摊,以保证农业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最后,对涉农保险机构开展税收优惠。我国目前只是免除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营业税,可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减免农险经营机构的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补贴措施要循序渐进,补贴力度量力而行,补贴幅度要和农民负担能力相匹配,保证补贴效用最大化。
(三)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
结合巨灾风险和农业的特点,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方式来弥补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和重建经济;商业保险公司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直接经营农业巨灾保险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农业的弱质性也要求政府参与构建多层次的农业巨灾分散机制。
首先,构建与完善农业巨灾再保险制度。政府组建的保险公司、政府支持的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针对不同的保险业务,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恰当的再保险方式(比例再保险或非比例再保险),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并对分入分出业务及承担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建立农业巨灾专项基金组织。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并以政府为主导,基金来源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额、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金额、巨灾救灾款以及从农户提交的年度保费中提取的一定比例金额。巨灾发生后,可从巨灾风险基金中按比例抽取,用于补偿保险公司和农户,既可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又可以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再次,开展农业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我国应学习国外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通过巨灾保险期货、期权、债券、巨灾互换等证券化手段分散巨灾风险,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操作。最后,农业巨灾保险隶属于农村金融体系,应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政府提供保费补贴。一是对贷款农户实行强制投保,对非贷款农户实行自愿性投保;二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如水稻、小麦、牛等)实行强制保险,对其他产品则采取自愿保险;三是对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采取强制保险,对小规模生产的农户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
(四)促进内部和外部监控有效结合
农业保险公司要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即内控机制,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司的经营风险,维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完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农业风险预警体系,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灾害的观察系统和动态监测、处理、分析体系,提高监测水平。二是对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管理。仅有内部控制并不能保证农业巨灾保险的顺利落实,因此,需要对农业保险进行外部监管。首先,成立专门负责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可设中央和省两级,分别隶属于中国保监会和省保监会,负责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规划和监管,对农业保险的险种、费率、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及补贴等进行审批。其次,规范管理农业巨灾保险资金,实行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分账管理。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更注重的是安全性,因此,农保资金和商业资金应单独核算、管理,农业保险基金的余额不参与保险公司商业利润的分配。农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机制应相互协调,可采取外部定期与不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的方式,严格审查内部权限的控制和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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