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0 18: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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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借拆迁扩建之机或更换树种为由,不经批准,擅自占用市内不少零星绿地和砍伐了相当数量的树木;二是不少单位在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情况下,不按国家规定保留绿化面积,不愿拆迁征地,到处见缝插针,随意挤占本单位现有绿地或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三是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相互配合不够,审批把关不严。
为了保护我市园林绿化成果,有效地制止侵占绿地、乱砍树木的现象,我们建议:
一、要广泛开展保护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巩固现有绿化成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是改善人类生存条件的关键措施之一,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职责,从而自觉地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园林绿化的政策规定,并同一切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作斗争。
二、要严格控制砍伐树木和占用绿地。城区公共绿地和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和砍伐。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占用绿地或砍伐树木时,应按规定手续上报批准,并补偿同等面积的土地,交纳重新建设费和砍树、移植树木费。各单位的树木和绿地应严加保护,不得任意砍伐和改作他用。古树名木要指定专人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7号)及《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劳社法司发〔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和能否及时改正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口头责令其改正,或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拒不改正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法办〔1998〕69号)有关规定,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监察执法机构应依照《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做出有关用人单位须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并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关《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中涉及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式样的通知》(京劳法发〔1997〕119号)文件中统一的有关文书式样执行,仍使用现行格式。《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式样制作,并应分填写式和制作式两种格式,一般程序应采用制作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