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0 13:06:3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治建设工作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抓学习
科室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十届九次全会和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学习型科室。每周组织科室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廉政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和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文件。强化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不违法。
二、抓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规范约束领导干部行为,前移防腐关口的重要措施。为此,建章立制成为我科室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科室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重点。我科室根据住建委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一岗双责职责及反腐倡廉会议精神,年初就完善了执法监察科的职责、制度、行为规范、廉正建设的规定、文明用语及工作程序等,强化了科室人员的责任意识,考核工作规范性明显提高。
三、抓目标管理
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实现政府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立健全科室廉政考核制度、实绩考核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整合各方资源,提高服务水平,是推进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现在政府实行的目标管理,就是使科室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使每一个人都明确责任,主要是明确各个“节点”的任务,该做什么事,应该负什么责任。使工作无一遣漏,又没有重叠,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在日常工作中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把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落实到工作中去,做好目标责任到位、到人,做到了本职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评价科学化、数量化、精确化。
四、抓“一岗双责”
首先、明确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
“一岗双责”,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岗位、两种责任。对于一名干部来讲,就是在做好业务工作、强化系统管理的同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通过多层次、多角度和卓有成效的协调联动,推动科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实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步发展,实现“做事、管人、促廉”相结合,确保提高工作水平与保持队伍清正廉洁相协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一岗双责”即在抓好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对党建工作同样负有重要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在本职岗位上,按照工作分工,在管好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其次、工作中全面实行“一岗双责”
充分认识“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是做好业务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搞好了,事业才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顺利地发展。因此,我科室在聚精会神抓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面实行“一岗双责”,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机制,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更加得力,效果更加明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廉政意识,树立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从而最终实现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双促进、双提高、双发展。
第三、树立正确权力观,进一步强化“一岗双责”意识。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桀莛冰”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司法行政系统“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工作布局,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全县中心工作,以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为重点,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为抓手,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统筹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和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强化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农村法治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认真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任务,按照“法律八进——进农村”工作要求,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4.15”国家安全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督促各司法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68场次,印发“法律八进”系列宣传册8000多份,进一步提高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受众面和知晓率;围绕群众关心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宜居搬迁”等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宣讲,积极利用“民乐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法宣在线”“12348”法律服务热线、“互联网+法治宣传”等新媒体广泛开展新媒体普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出门有法、抬头也见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二是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按照省厅、市局关于认真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的要求,至目前,共创建新天上姚村、民乐县金山社区2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民联镇西寨村、永固镇滕庄村、三堡镇下二坝村、六坝镇六坝村4个村被评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着力培育乡村法治文化,坚持德育和法治教育并举,助力乡村法治文化振兴,投资 50多万元,制作墙体普法漫画、设立法治宣传栏、建设法治文化阵地,打造法治文化长廊,为美丽乡村增添浓厚法治氛围。三是强化农村“法律明白人”和“法治示范带头人”培养工程。结合“法律八进—进农村”活动要求,推动各单位开展“法律明白人”“法治示范带头人”培养工程,至目前共开展各类专题培训23场次,培训法律明白人1376人,法治示范带头人1032人。结合脱贫攻坚、扫黑除恶、乡村振兴等工作,着力深化基层法治创建工作;着力打造乡村“良法善治”新模式,引导各行政村制定完善乡村“四议两公开”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监督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让党员和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的力量;督促各镇村(社区)修订完善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协调各镇、村(社管委、社区)探索打造“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示范村,为实现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四是强化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全县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219个,共有人民调解员932人,其中:镇调委会10个,村级调委会171个;城市社区工作管理委员会调委会1个,居民调委会10个;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行业性人民调委会15个。至目前,形成了以镇、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小组三级基础调解组织为主体,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积极学习践行“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到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党政联手,努力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实效。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建立多远化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建立多种激励机制,按时发放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逐步推动落实调委会工作补助纳入财政保障,全面落实调解经费补助政策,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调解为保障的“大调解”体系。强化人民调解人员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全县171个行政村和10个社区调委会的作用,每年由各基层司法所积极组织村级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主讲“枫桥经验”的创立背景及主要内容、人民调解的常用方法和技巧、农村(社区)常用法律案例解析及人民调解卷宗实务,针对农村常见问题详细讲解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和办法,切实增强了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至目前,在全省人民调解系统录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932人,2020年1-11月份,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3843件,其中调解成功3824件,调解成功率达99%;持续强化并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加强在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妇女儿童权益等矛盾多发领域调解工作。至目前,全县没有发生民转刑案件。
二、存在问题
我局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乐观、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村级调解工作基础薄弱。村级调委会阵地建设滞后,软、硬件设施严重缺乏,部分村级人民调解员基本都是由村干部兼任,也还存在自身角色感不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保障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强化。二是经费保障不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专题培训工作开展相对较少,基层调解员工作方式、手段滞后,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调解员素质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提高。三是法治乡村建设进展不平衡。个别单位工作推进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需进一步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示范带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工作中,我局将围绕法治乡村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特殊人群管控体系建设,深化乡村治理工作,发挥法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服务保障作用,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乡村建设的全过程,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把法治乡村建设和“七五”普法工作向纵深推进。
二是坚持普治并举,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专题培训,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法治宣传教育水平和群众学法用法意识,真正营造全社会崇法尊法、办事依法和化解矛盾靠法浓厚氛围。
一、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充分认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意义
为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县委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政法各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在各项工作中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政法各部门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全面总结近年来实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经验,充分认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实质和根本目的,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遏制和预防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统一执法思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质,找准工作切入点
我县政法各部门以服务大局、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质,树立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思想,坚持罪刑罚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执法过程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等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尽可能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充分把握刑事立法的宗旨,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主线始终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立足职能、正确行使职权,确保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
我县政法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在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依法采取相对宽缓的处罚手段,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确保执法活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实现政策指导和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政法各部门准确把握执行法律与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切实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上,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定罪量刑、法律服务等各个执法环节,并形成长效机制。
(一)公安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过程中正确行使侦查权,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和工作能力,注重提高证据收集水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使用治安处罚、取保候审、行政处罚等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在强化立案监督的同时正确行使审查逮捕权、严格掌握条件。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准确谨慎把握逮捕、的尺度,可判缓刑的,主动建议审判机关适用缓刑,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批捕的同时,尽力引导他们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他们真正认罪服法。对于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以及由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诉可不诉依法不诉。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既注重对有罪、罪重证据的审查,也注重对罪轻、无罪证据的审查,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宽严适度,努力做到法的公正与情的关怀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
(三)审判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实施意见》中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一是严格执行从严从重和从宽从轻的法律适用范围,保证刑罚的正确适用,按照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抢劫、爆炸、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对轻微犯罪、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进行从宽处理。二是进一步落实好辩护和法律援助制度,对未聘请辩护人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积极指定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未成年被告人担当辩护人,并对到审判机关开展工作的律师及时提供帮助和便利。三是进一步强化和建立案件调解工作机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民事调解作用,对通过调解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且被告人真诚悔罪的,依法作为量刑情节给予考虑;建立了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积极进行调解,力求案件实现调解结案,达到妥善化解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目的。四是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实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缩短办案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四)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执法活动中按照宽严相济
的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充分发挥刑事辩护、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三大职能,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联系与协作,认真做好刑事案件的法律服务、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努力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协调配合,加大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前化解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对抗,消除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为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县政法各部门深刻地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进行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具体的刑事执法活动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及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政法干警执法理念尚未完全转变。长期以来,人们对刑事执法效果的的评价,就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是否被判实体刑,向来忽视不捕、不诉和缓刑的作用,如果不捕、不诉和缓刑的案件过多,政法机关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压力,还要担心受害方的上访,部分不诉案件办理程序繁琐且有指标限定等因素直接影响办案人员的办案情绪,难于把握宽严适度,因此,执法观念完全转变尚需一个过程。
(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滞后制约了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有些犯罪及危害无明文规定、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影响了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落实。
(三)、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现阶段,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主要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致使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贯彻的效果。此外,受社会公众可接受程度的影响,司法人员对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在案件类型上多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及轻伤害案件,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未能全面普及。
(四)、贯彻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机制不健全。政法各部门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尚未根据自己的职能统一建立相应的联系协作制度,使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在贯彻执行中受工作经费、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工作开展不平衡,难于协调。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正确把握刑事司法工作方向。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和建设作用,县委政法委员会要进一步切实履行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引导全县政法机关运用和谐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来分析当前的社会形势,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注重文明执法和执法人性化,把刑事司法工作的重心放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解决各种纠纷,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
(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刑事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县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各部门要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全过程的执法监督,密切关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防止和纠正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出现的偏差,确保执法部门步调一致,确保刑事司法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确保宽严得当,司法公正。
(三)、拓展刑事司法工作思路,建立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县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我县社会治安状况,研究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方式,要把推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措施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效结合,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全社会力量,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健全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回访考察等制度,把对失足人员,特别是有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工作,扩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影响力。在执行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要加强法制宣传,正确引导舆论,疏导公众情绪,弘扬社会正气,维护司法权威,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六、政法部门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情况
政法部门作为国家工具,承担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执法是政法部门的生命线,执法的好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人民权利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制度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和保障。我县十分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抓好政法综治工作的永恒主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切实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县政法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以思想建设为基础,公正执法为核心,作风建设为重点,制度建设为保证,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大力加强执法监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相结和,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20__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打牢公正执法的制度基础,进一步着力抓好执法责任体系建设、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建设、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设。
在继续巩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的的基础上,我县政法各部门统一思想,着力做好已经形成规章制度的整合完善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并重点抓好落实;政法各部门紧紧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执法者个人的执法工作责任,切实做到能够根据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追究到具体岗位、具体人。进一步落实执法公开制,逐步修订完善执法公开制度,扩大执法透明度,大力推行执法告知、公开听证等监督措施,建立对对群众投诉、举报、涉法涉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的工作机制,确保群众的监
督落到实处。大力推进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相结合,积极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使执法保障工作得到加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和推进改革,与政法重点工作相结合,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推进平安南华建设,打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基础。
规范执法行为情况
自去年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以来,针对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存在如:部分干警对一些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与不足,政法各部门从规范执法行为入手,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案”的新机制,紧紧围绕执法责任制度、办案办事依法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办案流程制度、联系群众制度等五个方面,着重健全和完善了76个制度。
县法院从提高案件质量入手,注重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诉讼证据规范实施、岗位目标评价考核等方面健全完善制度,促进和规范执法行为。
县检察院紧紧围绕部门工作,重点规范办案流程,在7个重点部门环节建立了流程化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审查逮捕、审查、民行案件办理、监所检察等各项工作的操作规程,减少了执法随意性,修订完善了《检委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健全完善了执法责任制、办案办事依法公开制、责任追究制、细化办案流程制、联系群众制度等5项制度,从立案到结案各个环节的规范执法行为作为规范制度的重点,把关键部门和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全部纳入规范完善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把责任明确到每个干警、每个岗位。
本次年会和论坛的主题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加强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会上,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飚,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作了重要讲话。林祥国介绍了江苏坚持率先发展、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和谐发展的情况。他说,江苏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包括法学教育和研究在内的法治建设,把建设法治江苏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率先”的战略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法治江苏”已成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品牌和一大亮点。刘对六年来法学教育研究会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她说,研究会6年来努力奋进,开拓创新,完成了预定的工作计划,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研究会的自身建设也不断得到加强;相信新一届理事会一定能够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继续奋进,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不断发展做出更加出色的成绩。
张文显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贯彻十七大精神 发展改革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报告,对十七大报告有关教育的论述和部署的解读,有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解读,给与会者学习、理解和贯彻十七大精神,推进法学教育的创新和发展以极大的帮助;对2007年教指委在深入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创新法学教育的思想理论,修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探讨法学教育的分类指导和分类评估,积极参与国家精品课程推荐和评选工作,参与组织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积极开展法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法学教育论文集、法学教育通讯等,以及教指委自身的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他代表教指委提出的2008年主要工作计划包括,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有关教育的重要思想理论;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重大战略部署:各个专门委员会要在工作中有所作为;推进法学教育教学分类指导的调研工作: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一般评估指标及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在2010年以前尽快制订出法学专业规范;继续研讨示范性法学院标准以及确定示范性法学院的工作程序,拟定示范性法学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将示范性法学院建设列入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建议:完成教育部高教司等布置或委托的其他工作等。会议批准了张文显教授的工作报告。
大会听取了曾宪义教授所作的第一届法学教育研究会工作报告。报告中说,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以来,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教育部、司法部的指导和中央各政法部门的支持下,与法学教指委紧密配合,依靠和团结全体理事和全国法律院校,广泛联系法学界和法学教育界的同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更新法学教育理念,推进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此期间,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获得了飞跃式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全国各个学科中,法学学科是发展速度和改革深度最快最好的学科之一。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以来,启动了“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完成了《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繁荣法学教育研究、促进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教学评估体系、努力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拓展了法学教育国际交流空间,扩大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影响。报告提出,做好法学教育研究会工作,一要团结和依靠全国法律院校,与法学教指委密切配合,繁荣法学研究,推动交流合作;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法律实践,密切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三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与会代表完全赞同曾宪义会长的工作报告,高度评价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
会议期间,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终身教授李龙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公丕祥教授作为特邀报告人就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发表了精辟见解。李龙教授分析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里程,新时期、新世纪面临的三大矛盾,着重强调要关注法律学生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制,强调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的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教育、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建设。朱苏力教授围绕什么是合格的法律人、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这一法学教育的重大主题进行分析,强调培养法科学生的法治中国意识、法律生活经验和法律实践能力。公丕祥教授从法律职业素质的能力和法律教育的要求角度,阐述了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和改革发展的步调。在大会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基于自己的亲身经历,畅谈了大学管理的理念以及如何当好法学院院长的体会,对与会代表深有启发。
教育部高教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李静调研员介绍了“质量工程”的概况,特别是教育部高教司实施“质量工程”法学教育领域中有关特色专业、精品教材、人才培养、教学团队、双语示范课、第三届教学名师奖、国家精品课程、工程重点教材等项目的情况。法学院系如何做好申报和建设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她还就法学院系如何做好“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和建设工作作了说明。她建议,在教指委2008年的工作中,应加快法学专业规范的制定工作,确定工作时间表和相关计划;同时要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一般评估指标及分类评估指标体系,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形成对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财经类大学法学教育、理工类大学法学教育、农医类大学法学教育和其他大学法学教育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案。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丁露司长总结了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六年来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经验,分析了司法考试面临的突出问题,并从政法队伍建设、社会需求,优秀法学毕业生选拔、司法考试的定位和司法职业准入标准层面,探究了司法考试的许多重大实践问题,并就法学教育如何加强法学理念教育、法治理念教育、法律基本素质教育提出了鲜明的反馈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会议期间,法学教育研究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曾宪义教授再次当选为会长,张文显教授当选为常务副会长,一批年轻的学者、法学院院长、系主任当选为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使研究会增添了新的活力,更有利于法学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协调发展。
会议,举行了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颁奖仪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报告了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的申报情况和专家评审组评选结果。“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全国性法学教育研究奖项。根据申报成果的学术性、创新性、独创性、代表性、对法学教育实践的指导意义以及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布局等诸多因素后,评选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一等奖获得者王健教授、霍存福教授、孙笑侠教授向大会汇报了法学教育研究的心得。
会议组织了四个分论坛的讨论。第一分论坛的主题为法学教育的理念,涉及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法学院的国际化以及如何看待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扩张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等问题。第二分论坛主题为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讨论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时代机遇和挑战、教学与学习方法的培养、诊式教学模式、学生读书、写作和学生就业等问题。第三分论坛的主题是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研究,主要讨论了加强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必要性(如法学教育的泛化、实践教学的弱化、法学教育教学缺乏质量标准)和如何建立健全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要进行法律专业的评估、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调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进行分类监控。第四分论坛的主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提出了由于司法职业需求的模糊性对法学教育带来盲目性、法学教育忽视质量产出、陷入功利化困境、与立法和司法实际脱节等问题,强调要科学界定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要建立法律本科教育刚性准入机制的合理机制、强调法律本科教育要加强职业道德和伦理教育、强化技能教育等建议。
镇人大将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开展各项工作,保持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清醒、行动上一致。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处理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到位不越位、主动不被动,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坚持依法治镇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以确保全镇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全面开展今年人大的各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召开人大例会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今年3月召开镇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前期统筹安排会议各项事宜,包括准备会场、联系代表、确定会议议程等。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大例会工作是人大发挥作用、增强凝聚力的重要方式,开好今年的例会意义重大,镇人大主席团将认真组织好这次会议。
三、发挥代表作用,开展代表活动
人大代表是人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视察民生、监督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职责,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镇人大主席团将67名镇人大代表分为五个代表小组,由五个代表小组正副组长牵头组织代表开展监督、视察、调研活动。并要求每位代表每年至少为群众做一件实事,一件好事,将开展活动作为发挥代表作用的平台,认真组织好今年的代表活动,确保建议“办成率”,提高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满意率”
四、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寓监督于支持,做到既依法开展监督,又能更好的支持政府的工作。运用调查、视察、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方法,加强对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调查分析,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人大实施监督工作的过程中,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持续加大监督力度。对食品药品安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等实行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调研,切实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五、代表联系选民,促进民生改善
一是认真开展各级人大代表“进百家门、代百家言、解百家难、添百家欢”主题实践活动,将代表联系选民(群众)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本着“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原则,将代表联系选民(群众)情况做好登记造册。三是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转交政府,督促政府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办理,切实促进民生改善。
六、强化法制宣传,推进“六五”普法
发挥人大的监督、促进作用,督促全镇上下认真落实好“六五”普法决议和普法规划,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青少年和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发挥人大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治乡村;路径初探
1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性
十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建立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国家是全方位的法治,不仅要全面推进党的法治,做到依法执政,还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府法治,而且要推进社会法治,从而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可见,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重要领域和重要一环。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的法治,法治国家就无法推进;同时,法治社会建设可以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全面推进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法治乡村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农村的重点领域,提倡新农村的法制化建设也势在必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全面重申了依法治国理念,再次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是完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新期待,广大农民也对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他们强烈呼吁和衷心期盼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生态文明、宜居乐业的“法治农村”,把美丽乡村建设和管理真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的发展轨道。
近几年,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扩大,而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增多,尤其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氛围,更加迫切的需要加强农村法理化法治建设。然而,从目前法治乡村来看,如何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高村民的自我民主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农村秩序,最终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恰恰是我们在“法治乡村”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2“法治乡村”建设的问题及现状
2.1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当前农村法治状况无法适应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一方面是基层乡村干部无法胜任农村法治宣传员的角色,在工作中没有很好的重视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宣传工作,推行落实国家政策往往摆在主要工作方位上。另一方面是法治宣传员的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下乡时间短,日常工作任务繁杂,导致大叔村干部无暇宣传法治乡村重要性。虽然法律对农村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违法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法治操作过程中,村民自治的真正作用还是难以发挥。最后,国家普法法治宣传队及其法律志愿者更多的是在城市中心普法宣传,而很少甚至没有普及到农村。农村法规体系的缺失进一步致使村民在某些情形下依旧无法可依,目前法制建设多停留于立法层面,在村民守法及其执法依然存在问题。
2.2法治意识薄弱,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农村作为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推行的重要社会群体而言,整个农村因为种种原因对法律的认知及认同度较低,村民的守法意识及其要受法律保护的意识都很差,村民对农村的礼仪习俗的尊崇遵循都超过了对法治化的应用范畴,大部分农村都缺乏现代法治化社会所应具有的民主氛围。我国农村受自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之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对农村大多数村民、村干部是比较模糊的概念,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及其农民的法治观念赶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下的法治管理,法律在调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不够明显。加之农村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同时,农村传统文化观念中的家族观念、血缘关系、宗族派系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更是占据了社会管理的主流方式。基于农村整个经济基础水平和现实社会条件的限制,专门针对农民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还不够系统化,普法教育的知识水平与普及程度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与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中提出的新知识型农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村民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而这一切,农民传统观念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
3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若干路径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1、加强综治工作领导。一级一级落实工作任务,并结合实际按照村社会治安综治工作计划抓落实。其次是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全年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求乡村干部认真履行“保一方平安”的工作职责。
2、加强“平安”工作基层基础建设。首先是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通过群防群治,使社会治安状况实现“四无一满意”(无失窃案件,无人员违纪、犯罪,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众满意),其次加大“平安工作”经费投入,“两会期间”做到有制度、有办公场所、有经费保障,并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完善各项制度。
二、搞好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村始终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与“平安建设”参与意识作为推进依法治乡进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及时调整充实依法治村和“六五”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普法规则,将其列入年度宣传思想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2、大力开展综治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条例》、《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三、认真开展排查,消除犯罪苗头
1、扎实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首先是在重要节庆和敏感时期,认真落实值班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防范于未然。其次是加强外来人口、重点人口、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管理,认真做好外来人口的登记办证和管理工作。
2、切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首先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工作列入村两委的议事日程。其次深入用户,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尽量将问题消化在村级,尤其是县、市、省及全国“两会期间”的案件和各个敏感时期的值班工作,切实做好稳控工作。在1—5月份该村委会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宗,调处化解3宗,其中土地争议1宗、债务争议1宗,另外一宗是发现该村村民胡志平(弱智人士)具有暴力倾向,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采取措施及时将其送往韶关乐昌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再次是坚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每月召开综合治理工作例会排查一次矛盾纠纷,坚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同时坚持零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上报,及时调处。
四、存在问题和不足
1、乡村干部业务知识仍需进一步提高。
2、宣传工作经费欠缺,工作开展较为困难。
五、今后工作思路
1、加大宣传力度和排除力度,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加强矛盾纠纷和治安热难点排查工作,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种信息;
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提出的治国方略。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党提出依法治国,就是要确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政党、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相同点在于都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但其不同点在于“以法治国”是政府把法律作为工具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政府本身在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在本质上是无限政府。而“依法治国”下的政府受法律的约束,在本质上是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
由于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人治传统的国家,“以法治国”的观念在各级官员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过去的官员把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现在的官员把法律作为政治的工具。今天要推动依法治国,就必须在思想上认清“以法治国”观念的危害,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由于“以法治国”观念深厚,一些官员一谈到解放思想,马上想到的是如何突破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闯红灯”,“打球”,好象谁胆子大,谁不守法,谁的思想就最解放。
由于“以法治国”观念深厚,一些官员把法律当成捞取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工具,“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当前一些地方以法行政的典型写照。一些部门立法,自己起草,自己执行,为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积极扩大自身的收费、处罚和许可权等。
由于“以法治国”观念深厚,一些官员把法律作为管理民众的工具,把自己看作是法律的化身,在房屋拆迁、征地修路、拦访、城市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中恣意用法,暴力行政,执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