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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案例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0-10 23:16:4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今日说法案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今日说法案例

第1篇

互联网的诞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我们的法制教育课程也在不断的完善中,怎样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是当前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在互联网时代,运用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是一种较新颖的教学方式。

关键词:

互联网;案例教学;经济法教学

经济法在高等教育中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通过怎样的有效手段,提高学生学习的激情是当前我们教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经济学教学带来了新的教学形式,注入了新的活力,能够将案例教学更好的应用到经济法教学中,提高我们的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增强学生的自主分析能力。

一、互联网时代影响传统经济法教学观念

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的教学观念。在经济法教学中使用的案例教学也随着发生了变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经济生活越来越丰富,经济活动的不断变化给我们的案例教学提供了充足的案例素材。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的传递速度突飞猛进,刹那间扩散到全球被所有人知晓,特别是网络、智能手机等通讯手段的普及,使得教育信息更具有及时性、社会性,由此互联网时代的案例教学也具有了互联网时代的时代特点,带有了新的时代观念。从案例教学的界定上来看,更为的宽广了。作为经济法这门课程是属于理论和实际想结合的教学,纯粹的理论或者纯粹的实际都不是很好的选择,只有以案例教学的形式用真是的场景来实施,让学生参与其中,才可以真正的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经济法的教学中要大胆运用情境模拟教学方法、摄像演示法等方法。

二、互联网时代的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应用

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的需要,选择的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让学生在学习理论的同时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应对各种问题的应对能力。案例教学法其实是一种新型的教学形式,没有固定的模式,这就对我们的老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有专业知识,还要有全面的综合能力,在教学中理论加实践两手抓。可以从以下反面多考虑:

1、选择案例是关键

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是否成功取决于案例的选择,要想在案例教学中取得成功,在案例选择上非常的而重要,在教学中不是要运用很多、很多的案例,而是在案例的选择中要有针对性的选择,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才能起到必要的作用。第一要多收集案例,现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我们收集案例提供了便利,如电视上的“社会与法”、“今日说法”“法制在线”、“目击者“、”今晚800“等电视节目和法律新闻,报纸上的法律专栏、也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如中国法律信息网等等,还可以通过社会调查,以及法院的实际案例中进行收集,这么多的案例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第二,有了这么多的真实的案例后,怎样选择适合的案例又成为老师备课的关键所在。在目前千变万化的社会关系中,要围绕我们的教学核心内容及其基本理论来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通过在案例教学中的讨论来加强学生对经济法的理论原理的理解,在案例的选择中还要考虑案例是否具有专业性、启发性、严密性。只有所选的案例体现了这些方面的特点,才能够让学生在学习中学到专业理论,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做好案例教学中的讨论环节

案例教学中的讨论、参与、分析其目的就是对案例及其分析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找出问题,并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找出法理的依据。如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章节的学习中,由于在现实的生活、工作中,消费者被侵犯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就是我们的学生也很少去考虑这方面的维权问题,更不知道怎样去维权。通过案例教学法则可以提高学生的认识,做一个智慧的消费者,树立学生自身维权意识,掌握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从教师的角度出发,多做案例讨论后的总结

教师的课堂教学不仅仅在课堂上,还要注重课后的一个总结。案例教学法不是一个单面的学习过程,是教师和学生的一个互动的过程。其教学效果的好坏既有老师在教学中的引导,也有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教师在案例教学中,针对学生的参与、讨论达到一定程度,进行针对性的点评归纳总结,并进行讲解,并进行知识点的梳理。在一些案例分析里面,没有标准的答案。在总结的时候就要对思路正确,见解独到的观点进行肯定,同时要对讨论中的不足之处予以点评,并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评价,刺激学生再次参与的热情。如在商场购物中经常看到的打折商品会涉及到一句:“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里面包含了两个相关的法律理论,一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二是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中的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这在我国合同法第40条有明确规定;首先教师要在课堂上予以知识点的导出,然后要对此说法给予详细的说明。在此告示中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货”,其实质是免除自身产品因为产品质量瑕疵而承担责任,这样的告示从本质上来说是无效的,其内容也是无效的。对于所销售的产品,不管是否涉及到打折,作为销售方都啊哟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至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时代的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需要精选案例,优化我们的实际教学环节,提升我们的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因此,在我们的实际教学中,老师要高度重视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作用,扬长避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作者:董玉立 单位:青岛工学院

参考文献:

[1]浅谈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概论》教学中的应用蔡杜阳-《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

[2]浅谈经济法案例在教学中的选取与运用——以经济法本科教学改革为视角张靖-《当代教育论坛》-2012

第2篇

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使得人们以及国家对于教育以及人才培养的重视度也不断提高, 我国的教学质量与水平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上升。但是, 我国教育中的道德教育漏洞问题变得越发明显, 学生思想道德偏低的情况比较严重, 这引起了人们对于道德教育与心理教育的深度思考。网络上也曾报道过一些与思想道德想违背的真实案例, 这些案例也不得不引起社会对于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视[1]。这也充分说明, 加强高校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十分重要, 也势在必行。文章的研究便是以此为背景, 对我国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对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措施进行相关的探讨, 希望能对我国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提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 在我国的高等院校教育中, 学校并没有针对性的开设相关的思想道德教育的课程, 因此使得一些学生缺乏接受正规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机会。当前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缺失和不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 高等院校将所有的精力均用在了人才的专业培养以及就业能力的培养上, 忽视对学生思想道德的深入教育, 使得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与专业知识、就业能力完全脱节, 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缺乏;其二, 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学的形式比较简单、途径也很单一, 大多数是依靠各个班级辅导员的说教形式, 部分学校也采取大一阶段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公共课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 其教育的成效较低。教育的不足使得大学生的真实的心理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从而出现道德素质与社会需求相脱离的情况。

由于当前的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不足的问题, 使得人们对于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视度越来越高, 有不少学校均逐渐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来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也收获了较好的效果。一些学校利用计算机教育开展信息思想道德教育, 提高学生对于计算机犯罪性质的认识, 加强学生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从而正确认识信息的归属权问题;也有部分学校通过对学生的专业教学中引入道德伦理教学, 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的同时, 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2]。学校自发性地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为促进我国高校思想道德教育的发展开辟了新出路。

三、民商法案例教学中的思想道德教育措施

(一) 开展生命思想道德教育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是三十年前从西方国家引入的一门新兴学科, 且经过我国一些研究人士的不断研究与突破, 使得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得到了新的发展。生命伦理属于人类伦理精神中的本体性内容, 重在强调人们对于生命的正确认识和对待, 而生命伦理教育是通过引导学生从道德、伦理、理性等多方面来认识生命的内在意义和价值, 从而能够积极地提高自身生命的质量与价值。

民商法案例教学中开展生命伦理教育, 增强大学生对生命伦理的正确理解与认识, 提高学生的尊重、爱惜、敬畏生命的意识, 逐渐将这种意识由内深化, 再由外释放, 从而使得这种人文精神得到较好的巩固。教学中, 不仅应引导学生正确地品味生活、热爱生活, 更需要帮助学生以正确的心理态度来面对生活中的痛苦和挫折, 建立良好的人生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仁慈的人文情怀[3]。采取实例应用和课堂讨论的方式, 及时了解学生的价值观取向, 并对学生的错误认识进行修正, 增强学生对生命价值、质量的正确认识, 并正确理解人生中的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在开展民商法案例教学中, 可采取课堂观看或推荐学生观看《道德观察》、《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等电视栏目, 加强学生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与认识。也许学生可以通过观看这些节目, 了解其中的受害者或家属的悲伤心理, 从而引发学生对于生活中的一些困难与挫折的思考, 提高学生对生命的重视, 告诫学生在遇到类似问题时的正确处理方式。此外, 还可以多利用其他渠道来引导学生理解生命的意义, 例如在法院旁听的方式, 参加一些实际的法律援助活动或宣传活动等。

(二) 开展家庭思想道德教育

在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中, 家庭伦理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在目前的高效思想道德教育中, 家庭思想道德教育存在明显的被忽视的现象。其实, 一个家庭思想道德较好的人, 其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也会明显较好。例如, 比较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 对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 不少婚外恋情、家庭暴力、亲情淡漠以及重婚等情况不断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 使得人们的道德底线受到了严重挑战。

民商法课程的开展中, 积极应用一些家庭和谐与不和谐的对比案例, 正确引导学生的责任意识、家庭观念以及思想道德。通常情况下, 在校大学生均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从法律角度考虑, 其父母不会再对其具有承担抚养的义务, 对于孙辈来说更是不应该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那么, 在校大学生应对父母的无偿付出的关怀持以感恩的心态。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关系的双方的财产分配与人身地位关系做了平等对待的规定, 并规定夫妻双方应彼此尊重、互相忠诚、禁止暴力行为等。而对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应在子女未成年之前尽抚养与教育的义务, 而子女也应该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 不能相互遗弃和虐待。民商法案例教学中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时, 应加强对大学生独立、尊重、平等、宽容精神的培养, 帮助学生不断渗透自主原则、平等原则、社会责任原则、人道原则等, 将反对家庭暴力、长幼有序、尊老爱幼等思想道德根植于学生的意识中[4]。

(三) 开展经济思想道德教育

近年来, 我国的市场经济对于人才的素质要求有所提高。在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课程时, 应积极应用对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破坏性与促进性的案例进行教学, 培养学生正确的经济理想与道德情感, 将课堂变成培养学生正确义利观的重要场所。此外, 在关于合同法的教学活动开展中, 应重视学生重合同守信用, 有约必守的合同观念, 并重视对学生诚实守信观念的培养, 让学生由内而外均具有诚信的意识[5]。还可以采取列举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案件, 提高学生的公平竞争意识、质量意识以及法制意识等, 使得学生能够形成良好的经济思想道德观, 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市场的发展需要。

(四) 开展信息思想道德教育

随着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 信息的传递与使用的安全性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信息思想道德也是人们的日常交际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之一。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 可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肉搜索的利弊, 从而让学生具有较强的自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以及不侵犯他人信息安全的意识[6]。通过对一些沉迷于网络游戏而引发的犯罪与人生伤害类案例的列举教育, 培养学生对网络的正确认识, 养成较好的上网习惯。

在民商法教学课程中不断渗透信息思想道德的教育, 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信息筛选能力、是非与善恶的判断能力, 使得学生的信息思想道德自律水平得到提高, 引导学生在资源的获取上应采用合理的方式, 并尊重和维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不侵犯和伤害他人信息安全, 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如今, 教育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 教育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已不再仅仅是对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培养, 更是要加强对人格健康的锻造与陶冶。在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时, 需要不断地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使得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水平。民商法课程教学中, 也应该积极采用多种渠道和手段, 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培养力度, 使得我国高等教育的思想道德教育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程远凤.民商法案例教学中的思想道德教育[J].教育评论, 2013, (01) :102-104.

[2]程远凤.以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的民商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J].大学教育, 2013, (06) :70-71+73.

[3]齐倩.民商法案例教学中的思想道德教育[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6, (04) :56-58.

[4]赵文婧.案例教学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J].法制博览, 2017, (17) :298.

第3篇

(1)刑法学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同时也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中的基础学科,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刑法学教育的质量,关乎法学教育目的的实现乃至法治建设的进程。刑法学不但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还具有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其理论性在于,刑法学是一门具有严密科学体系的学科,它是研究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具有很强的理论性。研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和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都必须依据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来认定。其实践性和应用性在于,刑法学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刑法学的特性决定了学生不但要能掌握刑法学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在学习中理论联系实际,通过知识学习、案例分析,把知识转化为能力,培养成既懂理论又会司法实践的法律人才。

(2)刑法学在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的重要性。

随着国家对从事司法工作人员专业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国家司法考试几乎成了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司法工作的必须通过的国家级考试,这个考试的内容几乎都是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题,而刑法学知识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占试卷二全部及试卷四的相当部分,根据最近几年的相关司考资料统计,刑法学的分值占了近20%,这个比例在司考各个部门法中所占比例是相当大的,足以看出刑法学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有效进行刑法学的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使学生大大提高运用刑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有助于学生在司法考试中取得较为理想的成绩,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有助于学生获取法律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提高就业率。

2目前刑法学教学模式与方法存在的问题

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实用型法学专门人才存在较大差距的目前教学模式与方法的主要问题有:

(1)教学模式与方法脱离院校定位和培养目标。

二本院校法学专业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应该属于教学型的以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实用型法学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然而,不少二本学院的法学专业对学生的培养,远离了院校定位,好高鹫远,盲目去“靠拢”“追赶”原套照搬“211”和“985”大学的教学模式与方法,拚力打造法学高层次研究型人才。然,由于师资力量、教学投入、学校影响力、国家相关政策等因素的制约,不仅打造不出法学高层次研究型人才,也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难以适应和跟上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实用型法学专门人才的要求,也就不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

(2)师资队伍严重缺乏“双师型”教师。

所谓“双师型”教师,应该是既有丰富、深后的刑法学理论知识功底,又具有长期的、丰富的刑事司法实务经验。近些年进入二本院校走上法学专业刑法学教学讲台的不少教师都非常年轻,基本上是从法学本科毕业读法学硕士再上法学博士,几乎没有从事过刑事司法实务活动,更谈不上有这方面的经验。教学中对刑法学这门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课程,缺乏必要的司法实务方面的能力锻炼和知识储备,难以讲清讲明透相关知识。比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带给服刑罪犯的最直接痛苦是人身自由被剥夺。那么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都被剥夺了哪些人身自由权,罪犯的痛苦状态的表现和程度又如何?教材没有告诉学生,教师凭空想象也很难描述得具体,结果是老师难以讲清楚,学生难以听明白。

(3)课堂教学难以形成师生的有效互动。

忽视自学和预习这种大学学习阶段应有的和常见的学习方法,学生基本上依耐老师的课堂教学,教师按照教材从头讲到尾,学生从头听到尾,不仅吸收不了所有的内容,还对这样的教学方法感到厌倦,学生几乎没有学习的主动性,这样的教学方法很难适应刑法学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具有很强的践性,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的特点,满堂灌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的应辩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际应用能力的有效提高与锻炼。

(4)缺乏实践教学的外在环境。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学。比如对犯罪分子要经过法庭的审判才能定罪量刑,犯罪分子必须要在监狱执行刑罚,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中,对确有悔改变现的罪犯可以减刑,那么法庭是什么样的?监狱又是什么样的?减刑又该如何减?在当下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基本上是不清楚的,现有的教学模式没有设置相对规范的实践教学环节,如法院的开庭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演练,邀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案说法,与院校当地司法部门的有效联系与资源共享,组织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等等,课堂教学较难与现实的司法实务相结合。这样,既难以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也不利于学生理论知识的吸引与转化,即便有少数学生毕业后能走上法律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还要用较长时间对其进行上岗培训或动手能力的培养,这也会影响学生的职业竞争能力。以上二本院校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模式与方法普遍存在的问题,使刑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问题的关键是该如何改革。

3刑法学教改模式与方法探讨

(1)改革刑法教学模式与方法须以院校定位和培养目标为标准。

适应学院培养人才的目标定位,培养面向地方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人才,解决刑法学上述教学模式和方法的问题,培养学生学习刑法学的兴趣,通过实践教学培养一系列实践技能,如法庭控辩双方的指控和辩论技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学习法官、检察官、律师教授的一定的办案经验,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的经历等等,毕业以后能较快的适应司法实务工作的要求,尽快的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

(2)弥补“双师型”教师的不足。

邀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优秀的司法实务工作者,对学生讲授刑法学相关知识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从审判、公认、辩护、监管等不同角度和诉讼环节,向学生传授运用刑法学知识解决案件问题的技巧和方法,使学生了解、掌握刑法学相关理论框架和知识体系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3)增加教学相关内容。

①除教材和必要的参考书外,授课内容应增加司法考试的内容。由学院为任课老师购买课程所需要的司法考试教材及试题,配合教材在授课过程中辅导使用,以深化、细化所学知识,为学生日后的司法考试作必要的知识准备。教学内容及考核内容,紧扣司法考试大纲及内容和题型,让学生在学习教材的同时,也将司法考试的内容一起学习、了解、掌握,给学生以正确的指导,有利学生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为毕业找工作增加筹码。②设置模拟司法考试课。根据司法考试刑法部分考试大纲,组织二到三次模拟考试,以增加学生学习的动力,该教学方法实用性很强,能起到为司法考试常态练兵的作用,有利于深化所学知识,并与司法考试内容相衔接,学生较为喜欢。③增加教师指定的与司法实务紧秘相联的辅助教材和资料,由学院为任课教师征订教师指定的如《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司法文件选编》等刊物,拓展学生刑法知识视角并及时了解目前刑事司法的最新信息。④期末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考试题型为选择题(单选题和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两种题型。选择题的内容择重为刑法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面和点,案例分析题择重考查学生对刑法知识的综合掌握,对所学重点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以及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题刑型及内容的改革,会让学生从普遍的文科考试的死记硬背,不注重理解消化的应考方法中解脱出来,更注重平时刑法学知识的理解、衔接、掌握和实际运用从而解决问题。

(4)引入现代教育技术,以案例教学惯通全部教学过程,增强刑法学教学的直观性。

教师精选《今日说法》、《法制进行时》、《法律在线》、《第一线》、《社会与法》等央视法制栏目的典型案例视频,通过案例提出问题,根据理论来分析问题,最后由学生根据所学刑法学知识来解决问题,教师对学生解答的案例作精辟的点评,并就案例所反映的理论问题作综合归纳,对重点问题作总结,增强课堂教学互动,加深学生对刑法知识的犯罪行为,刑罚处罚的形象感和直观感,从而起到强化知识,加深记忆的作用。也可以是教师组织的案例讨论,也可以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发组织的刑法学习小组的辩论。

(5)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增强刑法学知识的实践性。

第4篇

关键词:经济法 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法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门新兴法律部门,调整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成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之一,向本科生讲授经济法成为法学教师的教学任务之一。然而,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经济法的教学模式长期不变,不利于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致使理论与实际脱节。

一、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科在高等学校中遵循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采取“满堂灌”的方式,学生埋头记笔记,囫囵吞枣的记忆学科内容。近年来,随着各个高校硬件配套措施的完善,新兴的多媒体教学取代了原有的板书教学,在讲课效率上有一定的提高,学生也从繁忙的记笔记中解脱出来,可以抬头听老师讲课。但是,这种授课方式的转变依然存在着问题。教师和学生更加依赖课件,教师主要以课件为主,较少指导学生学习和回顾教材中的知识点;没有了记笔记的压力,学生听课专注程度有所下降,效果大打折扣。

21世纪以来,中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有关市场规制的经济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培养新型的符合时展要求的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人才是现代高等教育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针对经济法学内容庞杂,知识点分散的特点,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从而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学生,这是所有经济法教师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拟对这一意义重大的问题作出初步的探讨。本文认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应该从教材编撰、课堂教学、课外实习、教学考核等四个方面,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适应经济法的发展。

二、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的可行性

1.健全的硬件设施为改革提供了物质条件

随着国家、学校对教育、教学资源投入的增加,学校的各种教学硬件设施不断健全,添置了多媒体教学设备,建立了信息量巨大的图书资源库,修建了模拟法庭等,为法学的教育、教学提供了很好的条件。老师们开始熟练掌握、运用这些资源,不断摸索新的教学模式,多媒体方式能够动态地展示课程知识点,图书馆提供了越来越丰富的信息,模拟法庭实现了与实践对接的可能性。

2.教师素质的提高为改革提供了前提

目前,法学专业教师大多具有社会兼职资质,不少老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公务机构挂职锻炼等,具备了多元化的知识结构,较好地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些老师们愿意参与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为改革出谋划策,提供各种帮助,一方面,为学生们提供法学实践基地;另一方面,为他们提供实习指导。

3.学生们对教学模式改革的热情为改革提供了动力

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极大地激起了学生们的积极性,全新的改革思路吸引了学生们的眼球,不同的教育、教学方法对学生们来说是个新事物,非常值得尝试。学生们既可以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又能够接触实务,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因此他们对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抱有很大的希望,也愿意为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基本思路

1.教材编撰

教材是本科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必需资料。但是,目前中国的现状却是教科书乱相百出,版本众多,良莠不齐,资料陈旧;几乎每一个学校都要编一本自己的本科生教材。这些教科书体例庞杂,内容体例相差很多,甚至观点截然不同。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存在学术争鸣原本是正常的现象,但是教科书作为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渠道,却需要主流的观点。在西方,教科书的编撰是一件非常严肃的科研活动,一本教科书的编撰往往需要作者多年的积累,不断地更新,并附有与本部门法相关的所有立法材料、案例资料和学者最新的研究成果。这样的教科书往往能体现本门法学最主流的观点、最新的发展,从而成为学生学习法律的必要资料。当然,中国教材如此混乱的现状与中国的学术评价机制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但是,为了经济法学科的发展,经济法学者应该秉持出编好书、出精品的理念,集中力量编撰出高质量的本科生教材。将本门学科的理论问题、法律法规材料、有关的典型案例和学者在本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汇集起来,编撰一本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价值的经济法学教材,并不断根据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变化,作出相应的更改,使之成为具有更强生命力的经典教材,作为学生学习法律的最主要的渠道。在编撰过程中,我们可以集思广益,探讨编撰思路、体例结构、内容安排等,集合多所高校、科研院所的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共同完成。拿出初稿后,书稿必须由多方鉴定,经过实践教学检验,多次修改之后才能定稿。

2.课堂教学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济法更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案例教学早已成为经济法教师的常用教学方法。这种方法比起枯燥的理论讲解和法律条文解读,对学生更有吸引力,也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和学习的主动性。同时,案例教学方法有助于教师深入浅出的讲解法学知识,有助于学生理解法律原理和法律条文。

坚持案例教学方法对于实践性很强的经济法而言,无疑是正确的改革方向。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进行案例教学?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多种多样。有的教师从历届司法考试题目中抽取典型案例,在课堂上细细剖析。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一方面,“以案说法”讲解了法律条文;另一方面,也教会了学生如何应对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司法考试题目中的案例设计短小,对知识点的考查准确,因此采用司法考试题目进行案例教学是一种很好的教学尝试。有的教师从教学参考资料中选取典型案例,在课堂上详细讲解。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对学生理解掌握理论知识亦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教学参考资料的案例大多比较陈旧,且案情复杂,无法真正起到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作用。还有教师从“今日说法”或者法制频道等电视节目中选取典型案例,放到课堂上讲解。由于这些案例经过电视节目的加工,往往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并且这样的案例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因此,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思考。在进行案例教学法的时候,首先,我们应当对收集的案例进行分门别类地编排,一种案例反映一项或多项重要理论;其次,我们向学生们展示这些案例,提出一些问题,或者要求学生们从案例中发现和总结问题;最后,我们针对典型案例加以剖析,培养学生们的学习思路和研究方法。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也是一种有效果的教学方法。

仅仅将教学方法由单纯的知识点讲授扩展为结合案例讲解法条和法学理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现状。本文认为,针对个别单行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此类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且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法律纠纷的法律,经济法教师可以采取让学生上讲台进行讲解的教学方法。主动讲与被动听,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旦要求学生能够讲解某部法律,他或她必须在课前查阅大量资料,消化吸收这些材料,并将之变成自己的语言讲解出来。这样的经历对于学生而言,既能够牢固的掌握法律知识,也能够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锻炼他们公开表达自己观点的自信。

此外,针对某些在学界仍然存在巨大争议的理论问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辩论。在教学中,我们应当引入课堂辩论法,鼓励学生们就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按照现在通行的辩论赛规则,公开进行辩论。辩论既是达到真理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学生的思辩能力充分发育的前提。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在于:首先,辩论将学生直接置于极具挑战性和对抗性的竞争氛围之中,类似于激烈的职场竞争,有助于培养学生们的危机意识;其次,为了取得辩论的胜利,学生们必将大量查阅和分析材料,有助于激发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最后,面对面的对抗式的辩论锻炼了学生们的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有助于提高学生们让学生自主阅读材料,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充分的论证自己的观点。通过这种方式,锻炼学生思辨的能力,独立思考的能力。

3.课外实习

进行课外实习是现代大学教育对每一个大学生提出的要求。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对于学生提高对自我的认识有很大好处。“书到用时方恨少”,是每一个曾经参与课外实践活动的学生最真实的感受。参加校外实践活动的学生,会更加珍惜校内的学习机会,尤其对于经济法这样的内容比较庞杂、枯燥的法律,校外的实践互动更能激起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针对经济法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可以安排学生去公司、律所、消费者协会以及法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者组织学生举办各类法制咨询活动。在公司的实习,能够让学生直观地观察公司运作的情况,加深对公司架构、公司经营、公司管理、公司治理等重大问题的理解。在律所和消费者协会的实习,可以让学生实际体验诉讼的魅力。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尤其近几年,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争端越来越多,此类的诉讼案件也是此起彼伏。学生亲自参与某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可以让学生接触到课堂上无法学到的诉讼技巧,深刻体会诉讼中的法律知识。在法院的实习,可以让学生接触到各种类型的法律争端,尤其是平等主体间有关合同的争议,可以给予学生从法官角度观察法律,认识社会的机会。

此外,本文认为,可以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给予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解决案件的体验。模拟教学法是指通过观摩和模拟过程,使学生通过情景学习,进行主动探索、主动发现问题,将知识有效地内化的教学方法。实施“模拟法庭法”的目的,在着重锻炼学生行为能力的同时,培育独立分析解决问题、书面和口头语言表达、辩论等综合性素质。就其本质而言,模拟法庭其实就是学生模拟法官、案件当事人的一种学习活动。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可以亲身体会法律的魅力。但是,笔者在观摩了几个模拟法庭以后,得到如下印象:模拟的场景主要是离我们生活非常遥远的英美法系的庭审现场。学生们穿着法官袍,带着假发,进行着背诵式的辩论。笔者认为,这样的模拟法庭华丽有余,实用不足。因为背诵式的表演,没有给学生一个思辨的过程,英美法的诉讼与我国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实践差别过于显著。因此,本文建议,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模拟法庭可以选择中国司法中实际存在的争议,完全由学生依据程序法主导案件审理进程,并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对争议进行辩论、审理,并由学生最终根据自己的所学作出最终的裁决。这样的模拟法庭,笔者认为会对学生学习的态度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会让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更加系统和牢固。

4.教学考核

教学考核是经济法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以往的教学考核方式却对经济法的教学没有太大的促进作用。课堂教学结束后,课程重点内容,也就是俗称的考试范围成为学生最为关注的问题。无论前面的课程是否真正掌握,也无论教科书是否通读一遍,背诵老师划定的考试范围中的题目,成为学生谋取高分、了结课程的最好选择。通过强化记忆掌握的知识是最不稳固的知识。往往考试结束,学生强化记忆的知识也随之结束。因此,改变传统的考核方式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认为,与灵活的教学方式相配合的考核方式,能够与教学相互配合,达到最佳的效果。具体而言,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而言,由于争议巨大,可以采取学生辩论的方式进行教学,与此相对应,可以采取学生评委加教师评委共同的打分的方式,给参与辩论的学生作出评价。这种评价方式更为客观,也能促进学生更好的准备辩论资料,在辩论的时候,更好的发挥应有的水平。对于模拟法庭而言,同样可以采取学生和教师共同打分的方式。由学生评审团对参与模拟法庭审理的学生的辩论技巧给出分数,由教师对学生在法律方面的分析和运用给出评价。对于课外实习,则由实习老师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和点评。至于传统的课堂教学,包括教师对基础理论、法律条文、司法案例的讲解,亦不排除传统的闭卷考试的方式,毕竟法律是一门需要记忆的学科。通过闭卷考试,督促学生记忆必要的法律条文,理论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考核方式之一。此外,给予学生充分的信任和自由,由学生自我评价,提交自评分数,详细地说明理由,教师根据学生自我评价给予一定的分值。

参考文献:

[1]马永梅.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改革研究.民主与法制,2007,(2).

[2]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5,(3).

[3]黄延廷.经济法的发展及前景分析――经济法教学改革研讨.中国经贸导刊,2010,(3).

第5篇

涉法上访,这里不仅指当事人为解决某些触及法律方面的实质性问题而向国家机关部门所作的上访行为,亦指当事人为解决问题向国家机关进行上访,其程序本身具有的法律性,是广义上的涉法上访。

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增多,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突出,对抗性强。涉法上访,如果处理不好,既影响国家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乃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涉法上访问题是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认真分析涉法上访成因,建立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涉法上访的成因

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透视近年来所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笔者发现引发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得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实,国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出台。为使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勿庸置疑,这些细则的制定,为国家政策在基层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没有从实际出发,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96年,在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时,某基层政府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出嫁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当年当地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总量的30%。

(二)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

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不规范,是引发涉法上访的又一重要因素。我们党政机关有些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够,掌握法律法规水平有限,办事违背客观实际,既有好心办坏事的,也有纯为捞取个人政绩或一些小团体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发上访事件。如2002年9月,某镇一些干部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教育附加费的收缴任务,筹齐该镇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在开学之际擅自到学校去收取,并要求学生家长须在交清教育附加费后,方能为学生缴费注册。有个别下到该镇的县干部不负责任地说镇政府收取该费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集体上访。后经该镇书记耐心向来访群众说明并提供收取该费依据,并为“搭车收费”这一错误收费方式向群众致歉,再向群众说明近几年来该费的用途及支出情况,终于让来访群众心平气和地回去。其实我们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其他电视台的相关栏目,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给农民修建饮水工程、搭桥铺路等公益事业,违法集资引发的涉法上访事件也并不鲜见。又如某镇在1999年上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擅自做大数字,无形中提高了农民年上缴“三提五统”的任务指标,在实际上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同年10月,近2000多名群众来到镇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了。

(三)政法机关执法不公,执行不力,作风不实。

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水平,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当前,我国政法机关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象,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某县法院原经营一矿井,在中央颁布了禁止政法机关参与各种经商活动的文件后,将矿井转给该县企业局下属的矿业公司经营。因矿井出现全面跨塌将至报废,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将矿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资商经营,并依法签订了有效协议。之后,该投资商按协议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南丹“7.17”矿难发生后,全区矿山停产整顿,该矿井也被迫停工,该投资商依然自觉承担守护矿井义务,望有一天在矿山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万元成本。忌料一日,该县法院却以矿窿主身份给投资商发来通知,要求投资商将该矿井及现有设备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资商不同意。之后某日,该县法院、企业局、矿业公司领导置原投资商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尚未失效的协议于不顾,擅自带领数十名法警,到该矿井撬锁破门强行接管矿井及其设备财产,并在15日后将矿井转让他人。投资商在矿井被非法强行夺走、巨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之下,意欲携雷管炸药与县法院同归于尽,幸被同事亲友阻拦,并通过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律咨询,隧打消过激念头。为此,投资商数十次到县、市政府、人大部门上访,至今未果。又如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说到一个案例,某村民与该村委会签订十亩沙地的承包合同。在该村民的精心经营管理下,承包沙地变成了一块土质较好的土地。该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桃树。桃树眼见收成,村委会以原承包金低,且该村民没有按时缴纳后两年承包金为由,组织村民小组开着铲车,将桃林铲为平地,并将该地承包给另一户人家作沙场卖沙之用。为此,该村民诉诸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该村民各种经济损失13万多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村委会迟迟没有履行判决。该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访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尽。再如某移民点一年界50的妇女去山上砍柴,被邻村一青年男子,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没有及时前往现场提取证据,也未作或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工作,后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并进行讯问,但仅凭嫌犯的矢口否认,便将嫌犯释放。最后嫌犯反以该妇女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为此多次上访于县公安与人大部门之间。这些案件,都说明了我们政法机关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像,并引发系列上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四)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

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涉法上访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他们有着合理的要求,但因为法律素质不高,不懂上访,违法上访。如某矿职工因企业破产问题,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组织了1000多名下岗职工到市、区政府上访,人数多,滞留时间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有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势力,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此类情形的案件,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如某村两自然屯产生一土地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法院作出该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判决。另一方仗着人多势众,扬言不管怎样,该土地必须归其所有,法院不判给,就抢要、打要,并多次聚众闹事,数次组织人员到乡、县政府上访静坐,要求政府重新确认该土地权属。

(五)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样是引起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在走访检察部门时,检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则中,告知义务、范围狭窄,没有从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原则,去规定相应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围、告知机关、告知形式、告知对象、告知期限,使当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处理问题的进展,不能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如《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对该法各自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立案决定等,都未规定将这一司法行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当事人无法对可能产生的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行使申诉,导致有的当事人对此缺乏理解,采取极端行为或产生数次涉法上访。如某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控告,在办理中得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且该案该检察机关已在审查批捕当中。因法律未规定取保候审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几次上访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况,故再上访检察机关并声称司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中可能有枉法行为,希望监督查处。弄清事实后,该院接待员如实告知,并着重解释了取保候审决定法定的告知对象、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的责任与自由人的区别、适用法条。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访。又如,检察机关在刑事立安监督中,发现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发、警力不足、经费缺乏,一时无法结案,而法律又未规定立案决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数控告人在长时间未获知案件查处的情况下,不得不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而上访时因立案行为告知对象不附合,有时因此被拒绝回答,或是以案件机密为由被拒绝答复,因种种情况未得到合理答复,使控告人不得已数次上访于各机关之间。

二、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引发多起涉法上访案件。针对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作出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社会后果。当前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思想因素: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从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访工作。

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涉法上访与稳定的关系,没有认识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得不紧,没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重大涉法上访案件预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发生的涉法上访具体个案处理,摆官老爷态度,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不依法依规办理,而是办人情案、关系案,谁出的钱多就往谁边倒;面对一些涉法上访群众,工作人员态度马虎,方法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正是因为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群众观念弱,服务意识低,直接影响了涉法上访案件处理效率。

(二)素质因素: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

有相当涉法上访人员因为法律素质低下,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说你的,我的,致使案件处理一波三折,阻力大,执行难。如某生产队在一荒坡上种植了将近25年面积280多亩的杉木林,因异地移民搬迁进来,需要征用那片土地。邻村某自然屯认为该地为本屯集体所有,因其从一开始就持有该地的土地使用证。双方争持不下,要求县政府给以处理。县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政策“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作出该片林地权属归种植杉木林的生产队的处理决定。该自然屯群众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势众,组织数百人将该杉树全部砍光。再是工作人员当中,部分人员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表现为没把部门作为办事部门看,只是用为收发转达办部门看;因为没有完善的制度的责任制约,工作缺乏动力,缺乏群众观念;不追求办事的社会效益,停留在答复的表面工作;不去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在接待中政策性、法律性不强、政治敏锐性不够,不能正确引导群众、说服群众;不能在案件中透知社情民意,对案件定性不准、说不出所以然,不是轻描淡写,就是大事小看、小事不看,不请示,不报告,不落实,错失处理良机,产生重访、越级上访、。在这种情况下,涉法上访也不可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三)配套措施因素:制度、机制不全。

涉法上访是的一部分,其工作制度与制度是一致的。但当前,各系统、各部门尚未有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以致使工作的职责、形式、机构、人员、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不能对上访接待方和上访方进行有效约束,亦不能对无理纠缠的上访及怀有非法目的上访事件进行有效的制止,也影响了系统外部门之间、系统内部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机构只落实了人员兼管,没有具体,形同虚设;有的不仅没有机构,也没有专人负责工作,来信来访或是束之高搁,或是见者有份,工作无法展开。地方各级机构的职责受限,其职责主要限于对来信来访案件的答复、转办上,享有对转达办案件的督办、崔办权少。部门之间及其他部门之间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没有一个协调制约机制,或查办或转办,大多数没有向原办部门答复,不利于对久拖不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因为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弱化,效果不好,从而直接影响涉法上访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

三、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如何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现象,针对涉法上访的成因及影响涉法上法案件处理的几个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对策:

(一)把握政策、立足实际,依法制定地方各种规范性文件。

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国家的政策、法规,找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的切入点,依法依规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部门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和法制部门要为政府部门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保证文件出台的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性,使之真正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研究、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保障措施,强化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增强服务意识,把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加强宗旨、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政法队伍思想建设工作。加强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在政法队伍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问题。强化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净化政法队伍。深化制度改革,深化责任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加强内外监督,确保政法队伍执法公正。

(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涉法上访的接待员,但涉法上访的第一接待人大多是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理每一起涉法上访访案件,需要每一位接待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政策、理论知识水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充实法律、文化知识,不断强化关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好业务工作,做好涉法上访工作。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从最大限度上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出发,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法制精神,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处理问题机关的告知义务,规范告知事项、形式、期限,使涉法上访内容如期落实在法律上得到保证。

(七)健全完善条例。以明确职责、行为为重点,突出监督和责任,建立完善条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工作的各方面,增强工作的量化管理,体现优质高效的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