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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理论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0-02 13:54: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消费理论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消费理论论文

第1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服务行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着自身的消费者和相应的消费需求。把握保险消费心理,积极开展保险商品的营销活动,是摆在新老保险公司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本文拟分析商业保险消费心理及其影响因素,以期为有效地进行保险营销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保险及保险消费

在保险理论界,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保险下了定义,较为普遍适用的定义是:“保险是结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商业保险以保险作为经营的对象,在这里保险取得了商品的形态,它具有经济损失补偿的功能或者说能够提供经济保障,从而满足人们转嫁危险损失的需要。保险是一种纯粹独立形态的保障性商品,它的体化物即为保险单。保险的消费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是商品交易的关系,保险消费的前提是支付代价(保险费)。进行保险消费必须有一定的支付能力。

商业保险消费也即投保人交付保险费购买保险单,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补偿,或当约定事件发生时,得到保险金的整个过程。基于保险自身的特性,保险消费也有着不同于其他消费行为的特点:

1.存在危险是保险成立的条件。因此,保险消费的前提是消费者有着潜在危险;

2.保险消费必须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保险是根据大数法则、不确定性风险损失率、概率论等数学手段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平均分摊,保险消费的过程也是多数人的互助过程,因此必须有多数人参加;

3.保险消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保险是事后补偿经济损失,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合同规定条件下,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因此,消费者在进行保险消费决策也即购买保险单时,不能明确知道自己的消费结果;

4.保险消费具有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根据不同投保人的条件及其投保标的的状况决定是否接受抑或有条件地接受其投保。

二、保险消费心理分析

消费行为的直接原因是其心理动机,它是人体内在的主动力量,能够驱使、促使消费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消费活动。投保人参与保险活动,同样也是受一定心理支配的。

(一)求平安的心理

保险动机是直接推动保险消费者进行保险活动的一种内部的动力。它是一种对保险的需要,这种需要是客观要求在保险消费者头脑中的反映,其表现为保险意向、愿望等的产生,对保险消费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美国的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类具有五种需要。一是生理需要;二是安全需要;三是社会交往需要;四是被尊重的需要;五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一般,一个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会向另一个较高的层次发展。保险需要以生理需要为基础,是安全需要的一种延伸。具体而言,人们对保险这种特殊商品的需要,是源于人们对安全、稳定和秩序的需要。

(二)储蓄心理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型的险种得到了推广,比如当前的子女教育婚嫁保险、养老保险等都有投资储蓄的特点。一些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会考虑这类保险。这类险种一方面具有安全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还有储蓄保值的作用。这种心理对于保险消费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在保险消费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受社会风气、消费阶层、社会群体等因素的影响,产生某种与其职业阶层、群体保持一致的心理。一些人听周围的人说保险是件好事就投保。这种人投保具有盲目性,他们往往并不清楚保险的内涵和意义,这种由从众心理导致的保险消费往往不是持久的。

1997年底,保险出现了几近“脱销”的火爆场面。在“抢购风”中,有大批一哄而上、人云亦云的盲目者,到第二年续交保费的时候,才发觉自己的经济实力没有办法承担如此高额的保费,年复一年地续交下去力不从心,不少人被迫退保。退保除了给双方带来损失,一些退保者还常因费用损失与保险公司争论或投诉。

因此,从众心理尽管在一定时期内对于保险消费会起到促进作用,但是这种促进作用并不持久。

(四)自私取利心理

受自私取利心理驱使的保险消费行为往往置保险公司于不利。如上所述,保险消费具有个人性,因为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以及发生危险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保险消费者自身行为的影响。而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

自私取利心理的保险消费者十分清楚保险公司的职能、经营方法以及有关的规定,他们把保险当成了牟利的阶梯。他们在保险中不择手段,或超额投保或隐瞒投保条件,故意把预计必定要发生的危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比如私人危房、集体危房投保等等。甚至有一些人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欺骗保险公司的“赔偿”,比如人为制造失窃的假象,骗取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赔偿。这种心理虽然促使了部分保险消费行为,但是这种消费行为本身是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随着商业保险相关法规的健全以及经营的规范化,这种心理也会趋于减少。

(五)运气、侥幸心理

在前面的分析中说到保险消费的结果依赖于在规定的时期内,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事件是否发生。保险消费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消费者的运气、侥幸心理。

一部分人认为危险可能发生,他们凭着运气心理,指望交纳较少的保费得到一笔丰厚的赔款。但是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没有保险事故发生,便自认为投保不必要,预防灾害是杞人忧天,这时候他们的防灾性心理就会消失,而侥幸心理却占上风,最终导致退保,这类人的投保动机不稳定,这种心理不能持久地促进保险消费,对保险消费有着阻碍作用。

(六)依赖心理

影响保险消费的还有依赖心理。这类心理部分受到了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他们认为发生了意外,个人可以靠单位,单位可以靠国家财政或是民政救济。同时,中国人传统的朋友互相依靠、父母靠子女、子女靠父母心理也很大程度上促使了人们的依赖心理。在这种心理影响下,一部分人不是采取保险的方式防备危险,而是依赖于亲人、朋友或是单位、国家。这种心理导致了部分人对于保险消费的淡漠态度。

(七)比较选择心理

与其他消费行为一样,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时也有着比较选择的心理。他们会根据能够获得的市场信息,对各种保险商品及其可能的替代品(比如投资型的险种和储蓄之间有一定的替代作用)进行比较,通过分析其价格和质量,从而选择对他们来说效益最大的。

三、影响保险消费心理的因素分析

不同的保险消费者有着不同的保险消费心理,保险消费心理受多种因素影响。这些因素之间也有不同程度的相互影响。

(一)个人心理因素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每个人有着不同的心理结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的个性倾向。主要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个性倾向导致每个人有不同的风险态度。风险态度是影响保险消费者心理的内在主要原因。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Arrow把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分为三种,第一种“好冒风险的”;第二种是“回避风险的”;第三种“风险中性的”。风险态度不同,面对未来客观存在的危险,不同的人有不同防备危险的需要,也就有不同的保险动机,进而有不同的保险消费行为。

(二)保险商品的质量和价格

消费行为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追求“价廉物美”,因此,保险商品本身的质量和价格成为影响保险消费心理的因素之一。

保险商品的质量体现在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理赔度、人员素质、职业道德以及经营环境等要素。其中保险企业的服务尤为重要。除了灾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之外,消费者还希望在投保方案的设计、防灾技术咨询等方面得到满意的服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保险服务还需要注重对市场的调研,及时捕捉信息,不断开发设计满足时代要求的险种。

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商业保险消费是建立在一定的货币支付能力基础上的,所以,保险商品的自身价格对保险消费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一般来讲,两者呈反方向关系变化。个人或单位购买保险时是比较理智的,他们遵循的是最大边际效应原则。就是说,他们会根据自己有限的收入和所获得的市场信息,去选择最需要、最有价值的保单。

(三)社会因素

1.传统文化的影响

传统文化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生活方式、伦理道德等等。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的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深深地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保险消费心理也同样受到了传统文化的影响。

首先,受勤俭节约思想的影响,许多人对于生活必需品之外的消费往往是精打细算的,而且通常更为关注眼前节省,而没有考虑长远的利益。

其次,受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影响,许多人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看是家庭内部必须履行的责任,不接受将这些责任转嫁给外界,从外界寻求保障的保险行为。再次,普遍存在的求同心理也是受传统文化影响而致的,人们力求与外界保持一致,也即所谓的“求大同”。

最后,封建迷信的思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消费心理,人们一方面忌讳考虑未来的危险,存在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面对危险,一些人宁愿求助于“神灵”或将一切视为“天意”。

2.社会群体的影响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中,通常一个群体中的人有着某些相近的客观条件,如年龄、性别、职业、支付能力、文化水准等。每个人的保险消费心理也就受到了自身所在群体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其他群体的影响。社会群体内部的交流和沟通不断促使群体信念、价值观念和群体规范的形成,这就形成了群体之间的一致性。一般来说,个体出于对群体的信赖以及对离群的恐惧心理往往希望保持群体之间的一致性。

面对保险消费,个体有自己的判断力,但是在其做出决策时,群体就对个体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进而影响了个体的心理和行为。

(四)经济因素

1.经济的发展

经济发展对保险消费心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原因在于经济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经济实力。

经济发展只有在满足了人们第一层次的需要后,继而引起了人们更高层次的需要。在人们收入较低时,首先考虑的就是满足生理上的需求,解决温饱的问题;在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第一层次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之后,人们开始更多地考虑安全问题。收入上升的结果将增加其支出,其中的部分支出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如汽车、房屋等,人们拥有的实物财产也就越来越多。因此,需要考虑的财产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同时,个人开始意识到身体的健康将带来持久的收入,进而为自己和家庭带来幸福,因此也更多地关注身体的安全。因此,经济发展促进了人们的保险消费行为。

2.社会保障程度

社会保障政策是由国家制定,对公民个人提供某种形式的补贴以弥补他们由于退休、失业、伤残等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并在他们患病期间提供医疗服务的一项政策,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内容。由于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因此,社会保障的发达程度直接影响商业保险消费心理。通常,社会保障程度越高,覆盖面越广,消费者的侥幸心理和依赖心理越强,越不利于保险消费。

3.利率变化

第2篇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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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首先我们先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许多法制国家,安全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安全成为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人们的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便是安全权。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提供支付对价后,经营者就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

当我们基本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那么我就把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

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

第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

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第二,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

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

(三)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

上面已经讲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和自身特征。现在很多消费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为有很多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费者却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

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

责任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

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

第一,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

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第二,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

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

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

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消费者安全权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

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

(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

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

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一)提高消费者的唯权意识

维权就是指的是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协会的一个重点,也是消协的一个主要标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维权确定的依据是:当前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比较突出,把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为本,它包括多个方面;另外确定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求全民各尽其所,没有人民群众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协维护消费者全权利益有本身的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突出的问题,打击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列出以下几种方式:

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可以要求:(1)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

上述这几种只是一些消费者为了以后方便唯权常用的行动,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寻求司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1.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安全权益的行为多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达到构成刑法分则所顶的某一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成了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则由国家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

现在社会有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坏药。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第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上述以上行为中,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罪等犯罪行为。

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1)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的受理

当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侵权纠纷两种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2)人民法院会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讼

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3.对已受理的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

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益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在这里我要特别讲述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全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不合格的卫生产品危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四、结束语

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参考资料)

1.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王淑火著:《产品责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4.王淑火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3号。

6.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

7.2003-10-3109:06:41

第3篇

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一、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

(一)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银行自2000年初开展住房和汽车的消费信贷以来,发现约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在银行代扣账户上存钱,如此高的违规比例显然会造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五)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六)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七)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八)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在香港实行购房抵押,又称“按揭”业务,是购房的单位或个人以购房合同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方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它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国进行住房贷款担保的机构有官办的,也有私营的,一旦购房者违约,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第4篇

[关键词]都市化 消费文化 生产与消费 精神生产 文化消费

〔中图分类号〕G0;I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11-0119-07

与农业社会相比,城市最显著的功能与特征即它的消费性。与传统的城市消费相比,在以大都市与城市群为中心的都市化进程中,由于人口、财富、文化资源在都市空间的高度集聚与迅速膨胀,不仅直接刺激了都市化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同时也使城市社会固有的消费功能获得了极大的提升甚至是升级换代,以至于从物质生产到精神生产,从群类到个体,从历史文化到自然遗产统统被卷入到消费、消费、再消费的潮流中。这既是当代被称为消费社会、消费文明,也是都市消费文化研究在中国学界迅速升温的根源。综观当代中国的消费文化研究,其突出问题可概括为“跟着西马走”(如卢卡奇、波德里亚、霍克海默等)与“跟着感觉走”。前者忽略了作为母体、比子孙更高瞻远瞩的父系经典理论,未能从社会生产的总体性与历史发展角度探索出适合中国经验的当代批判话语;后者则基本上割裂了或完全不懂得马克思揭示的消费与生产的内在关系原理,直至沦为毫无理性反省能力、随波逐流的欲望化了的时髦文化批评。要想真正完成解释与批判消费社会现实与文化经验的理论任务,在当下急需以都市化进程为现实背景,重温马克思关于生产与消费关系的理论,并从对马克思社会生产理论的总体把握与发展创新角度建构出其当代形态,由此为消费文明时代的文化研究提供一个科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框架。

一、对马克思“生产―消费”关系理论的再认识

在红尘滚滚的消费社会中,人们面临的首要困惑源自生产与消费关系的错乱。这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是社会生产结构在总体上重生产、重积累的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向重消费、重流通的后工业社会或消费文明转型的直接表现。按照马克思的基本观点,社会生产结构在逻辑上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要素,[1] (P91) 但在具体的历史进程中,“不同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中对它们又分别有所倚重。以民族而言,中国传统农业文明侧重于‘生产’,而希腊商业文明则侧重于‘交换’等。以时代而言,古代社会在总体重‘生产’,如资本主义早期的清教伦理、如中国传统社会的‘勤俭、节约’意识形态;而当代世界的主潮则倾向于‘消费’。”[2]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与当代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速中升级为以“国际化大都市”与“世界级城市群”为中心的都市化进程直接相关。城市越大,集聚的人口与财富越多,城市的消费性质与服务功能就越明显,这在农业社会的大城市(如中国北宋时期的东京、南宋时期的杭州)已有充分的表现。而在当代随着人口、财富、资源向大都市与城市群的迅速转移与高度集聚,一方面极大地提升了都市社会固有的消费性质与功能,另一方面,也直接带动了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从生产向消费形态的倾斜与转型。正如罗维斯所说:“随着人口的日益城市化……斗争已从生产领域(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转移到再生产领域(即维系稳定的城市生活的水准,如果不是提高的话)。”[3](P147-148)

在世界城市化的当代背景下,由于现代服务业与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不仅使人们在观念上特别容易遗忘生产与消费的内在联系,同时也必然要忽视或否定生产要素及其种种物化形态在实践上的重要性,这是消费要素与行为在后工业社会中被高度重视乃至无限拔高的根源。以城市经济为例,是过分强调第三产业对第一、第二产业的优势,并以之作为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理论研究上则以“消费资本化”为代表,核心是“消费能产生资本,消费者因此能成为‘资本家’”。[4] 其最极端的表现则在被中国文化研究者推崇到极点的波德里亚。后者用了一系列的终结――“这是劳动的终结、生产的终结、政治经济学的终结”;“这是能指/所指辩证法的终结,这种辩证法曾使知识和意义的积累、复合话语的线性意义群成为可能”;“这同时也是交换价值/使用价值辩证法的终结,这种辩证法曾使社会积累和生产成为可能”;“这是话语线性维度的终结、商品线性维度的终结”――来形容他眼中的消费社会,并得出“生产时代的终结”这一关于当今世界的宏大叙事结论。[5] (P6-7) 正如所有“说大话”、“说狠话”、“说过头话”的宏大叙事一样,波德里亚直接宣布作为社会生产结构四要素之一的生产环节走向终结,也明显存在着以偏概全的学理问题以及“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心态问题。因而,对此需要加以订正的是,说消费的重要性在后工业社会中得到极大地提高,甚至在某些领域与方面已占据了主流地位,是未尝不可的,但至于是否可由此推出“生产时代的终结”,则需要进一步的推敲与小心求证。

要想在观念上真正解决这一重要的认识问题,需要重温马克思对生产与消费关系的精辟阐释。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表述为三个方面。首先,生产决定消费,因为“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任何现实的消费活动总是要以生产、分配、交换环节提供的生活资料为基础与对象。正如俗话所说“镜子里的烧饼不能充饥”,马克思把这一点称为“肤浅的表象”。他指出:“在生产中,社会成员占有(开发、改造)自然产品供人类需要;分配决定个人分取这些产品的比例;交换给个人带来他想用分配给他的一份去换取的那些特殊产品;最后,在消费中,产品变成享受的对象,个人占有的对象。”[1](P6-7) 其次,“消费也是生产”,因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并不是“同一的东西”,而是“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整体”。作为有机整体,其相互之间远远超出简单的机械作用关系。如马克思说:“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例如,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增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随着分配的变动,例如,随着资本的积聚,随着城乡人口的不同的分配等等,生产也就发生变动。最后,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1] (P17) 这是马克思以其时代蓬勃发展的工业文明为现实背景的理论创造。与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社会相比,以工商业与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工业社会,使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以及对整个社会再生产的重要推动作用逐步展现出来。这是马克思更看重“消费也是生产”的主要原因,也是具有深远的面向未来意义的科学论述。再次,是生产与消费的相互适应与相互依存原理。马克思指出:“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生产中介着消费,它创造出消费的材料,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但是消费也中介着生产,因为正是消费替产品创造了主体,产品对这个主体才是产品。……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因为如果没有消费,生产就没有目的。”[6] (P9) 在某种意义上,这代表着马克思关于生产与消费关系理论研究的最高认识与理论境界,其精髓即消费与生产是互为存在的矛盾统一体,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脱离对方而单独存在。就此而言,所谓“生产时代”单方面的终结是不可能的,因为那同样也等于“消费时代的终结”。这就为我们清理各种片面的、极端的消费理论提供最具现实价值的理论基础以及最直接的批判武器。

对马克思关于生产与消费关系原理的重温与再认识,既不等于无视在都市化进程中日益壮大的消费文明现实,也不等于彻底否定当代消费社会研究、特别是西方者对此所做的某些敏锐分析与尖锐批判,而是要通过对被其扩大、吹胀了的部分的消肿、还原与批判性建构,将消费社会与文化研究有限的合理性与有效的应用范围真正确定下来,为科学的、全面的认识与研究提供理性的基础与合法的框架。

二、生产与消费的历史变迁与当代阐释

在某种意义上,“消费也是生产”、“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消费表现为生产的要素”[6](P12) 等命题,是马克思消费理论中最重要的“硬核”与最闪闪发光的“慧识”,构成了我们研究当代消费社会发展与消费文化生产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马克思消费理论在他所生活的时代主要是一个天才的理论预见,由于资本主义大生产仍在发挥着决定与支配作用,由于后工业社会与消费文明社会在其时尚处于萌芽状态与低级阶段,因而其对社会生产直接的现实影响与重要性也就不可能充分表现。这也是当时一般的资本主义经济学家不理解“消费也是生产”的主要原因。但随着以大城市为中心的后工业社会兵临城下,特别是以都市社会为中心、消费环节对整个社会再生产的推动作用越来越突出,马克思“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才找到了充分展示其思想内涵的广阔现实土壤,并在后工业社会或消费文明时代一洗历史尘埃,焕发出灿烂夺目的真理光辉。对生产与消费关系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历史变迁与当代形态进行考察,既出于推动与实现理论创新与中国化的内在需要,也有利于正确认识与把握这个消费声浪越来越喧嚣、一浪高过一浪的现实世界。

首先,城市的发生与发展既是生产与消费走向对立与更高矛盾状态的始因,也是推动整个社会生产从生产向消费环节转向的主要机制与力量。从起源上看,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社会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7] (P56)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进一步指出:“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的基础,都是城乡的分离。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史,都概括为这种对立的运动。”[8] (P390) 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了人类在聚集空间与生产实践上的重要分化,具体是生产要素在以农业文明为母体的乡村社会中成为主体,而消费要素则在以工商业为基本象征的城市空间中获得了高度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最初的城乡区别恰好构成了消费与生产分裂的第一种现实形式。尽管城市的工商业与城市化水平有历史的与现实的差异,但其消费本质始终如一。以马克思・韦伯划分的城市类型为例,尽管他根据经济因素把城市分为“消费者城市”、“生产者城市”与“商人城市”,但从起源上看,“起初凡是城市作为一个同农村区分的实体出现的地方,不管是领主或王公的居住地也好,还是市场所在地也好,城市都是具有两种性质――家族和市场――的经济中心……是市场定居点”,因而“城市或多或少都是消费者城市”。即使是他命名的“生产者城市”,由于“工厂、手工工场或者家庭工业在城市之中扎根”,在实际上也主要是指“它们供应外部区域”或“它们的商品输送到外面”,[9] (P567-568、P570) 而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有本质的区别。这在逻辑上恰好说明交换、消费等非生产性要素一直是城市的核心功能与主要形式。又如经济史学家将中国古代城市划分为政治型与经济型,前者以开封为代表,“工商业是贵族地主的附庸,没有成为独立的力量,封建性超过了商品性”,“充满了腐朽、没落、荒、腐败的一面”,后者以苏、杭为代表,其“工商业是面向全国的”,流露着“清新、活泼、开朗的气息”。[10] (P158) 尽管在政治型城市中工商业或消费市场受到较多的压抑与限制,但雄厚的经济基础与众多的城市人口仍使其在整体上倾向于消费而不是生产。以清代都城北京为例:“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中心,20世纪初,城内有常住人口70.5万人,其中专享俸禄的八旗子弟和官员、差役、兵勇等非生产人口达28万人,占到全部人口的40%。正是这样庞大的消费群体和较高的消费水平,大大刺激了北京的经济贸易的发展,推动了与娱乐消遣相关的手工艺、戏曲、书画等文化娱乐业的发展。”[11](P121) 由此可知,城市一直是推动社会生产从生产转向消费的主要机制与力量,城市化进程越快、城市化水平越高、城市的空间与人口规模越大,其社会生产总体上的消费性特征就越明显。而消费社会在当代的出现与迅速发展,则与当今世界城市人口即将第一次超过农村人口、[12] 特别是大都市与城市群人口的迅速飙升直接相关。

其次,当代城市人口与空间规模的扩张极大地提升了城市的消费功能与水平,使生产与消费以更加复杂的方式相互缠绕在一起,这是人们在研究当代文化时“只见消费”、“不见生产”的主要原因。按照阿尔温・托夫勒的看法,人类至今已经历过两次巨大的变革浪潮,第一次是历时数千年的农业文明,第二次是至今三百余年的工业文明,它们对人类社会结构与生活方式的变迁产生了至为关键的重要影响。从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而言,在自给自足的农业文明中,大多数人的生产和消费是一体化的。工业文明的第二次浪潮把人类的生活劈分为两半,造成了生产和消费的分裂与对立。在作为第三次浪潮的后工业社会中,消费与生产的关系既不同于第一次浪潮中的简单纯朴,也不同于第二次浪潮中的泾渭分明,而是出现了相互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态势。托夫勒提出的“消费者的生产力”与“产消合一者”等概念,就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创造财富”或专业化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合而为一,是后工业社会最鲜明的特征之一。托夫勒曾以自测怀孕器的使用为例指出,1970-1980年代以后,数百万妇女取代了医生和化验室的工作,“这个自助运动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它代表了从被动的消费者成为主动的产消合一者”。[13] (P26) 以“自助运动”为例,其意义决不仅是“自己动手干活的趋势”;它表明“消费者更紧密地卷入生产过程之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传统的区别消失了”,预示着“生产转向经济的第一部类”,并具有“改变市场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改变我们整个经济思想”、“改变经济冲突的基础”等重要意义。[13](P370、P375、P379、P381) 在逻辑分析上,托夫勒的三次浪潮社会理论,恰好在经验层面上印证了马克思生产与消费关系的基本原理。具体言之,生产决定消费(“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对应于“民以食为天”的农业文明时代,其核心即只有首先创造出大量的物质生活资料,才能实现“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墨子《非命下》)的大同理想;“消费也是生产”(“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对应于“市场也是生产力”的工业文明,其主题是劳动产品的商品化及其在市场中的“二度创造”,对于物质生产与整个社会的良性循环变得越来越重要;而“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则将当代消费文明或后工业社会的本质与深层结构充分揭示出来。这不仅表明生产与消费要素在逻辑上更紧密地相互缠绕在一起,凭借传统的感觉或简单理论思维已无法把握其深层的内在联系,同时还揭示出生产与消费环节在现实中已超越了两者非此即彼或泾渭分明的低级形态,并借助人类个体与社会更高的发展阶段实现了社会生产诸要素新的和谐与统一。在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以消费为核心的都市生活使人越来越远离了实际的生产领域,但却不能因此而得出生产环节已经终结的片面结论。在物质生产上,尽管消费环节对经济发展的带动功能日益突出,但总体上“让百姓更多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依然任重道远。”[14] 在精神生产上,可以读者中心理论为例,传统的作家中心让位于读者中心既是消费时代的附属物,也是这一理论宣扬“作者死了”、“无原本的复制”、“所有一切都是类像”[15] (P32) 的根源。但实际上,如果没有作者的写作、作者创造的原本等生产过程或产品在前,后现代的“读者中心”、“复制”等同样是不可能获得其生产对象的。以央视“百家讲坛”为例,尽管其文化评书可以增加许多有趣的噱头和花边,但如果没有《论语》、《三国演义》等原本及其强大的生命力,实际上也是不可能有当代这些文化说书人的再生产与传播实践的。由此可知,在消费时代,生产仍在继续,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并没有终结,而只是两者的结构关系有所改变,或者说生产与消费要素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为有机地统一起来。

由此可知,对于马克思的消费理论而言,一方面,它以消费与生产的相互适应与相互依存原理为基本逻辑框架,另一方面,又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有机整体”为总体理论背景,因而完全不同于当代消费文化研究者对消费功能的神奇夸大与无限吹胀,后者充其量只是对马克思“消费直接是生产”、“消费表现为生产的要素”、“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消费浸入精神生产”等命题片面理解与发挥的结果。特别是从自然环境保护与精神生态建设的角度,对当下理论界与社会思潮中日益泛滥的消费意识形态进行批判性反思十分必要。只有同样认识到生产环节的重要性,真正理解了消费与生产的内在关系,才能深入地把握住消费社会表象之下的深层规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关于生产与消费关系的基本原理,为我们认识消费文明的本质,以及当代人正确理解与科学阐释他们的生活世界提供了最重要的哲学基础与科学方法。

三、消费时代的精神生产新变与文化消费异化

在某种意义上,消费的逻辑不仅强烈改变了传统的物质生产方式,也深刻地影响到当代的精神生产过程。如果说前者的主要特征是高新技术产业对传统产业结构、第三产业对现代工业体系的有力挑战,与那么后者则直接体现在“实用”与“审美”、“经济”与“诗意”、“功利”与“非功利”等一系列传统矛盾在当代都市文化中的化解与有机结合上。从总体上看,如果说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分离始于城市与乡村的分裂与对立,在漫长的历史中,如同资本主义敌视诗的道理一样,经济发达的城市一直是精神生产的障碍甚至是桎梏,而大自然与乡村则多成为文学艺术表现与审美创造的对象,那么也可以说,在都市社会这一更高的发展阶段中,原本由于城市出现而分裂的“物质”与“精神”、“实用”与“审美”、“铜臭气”与“人文气”正在走向新的综合与统一,文化资源成为生产对象、文化生产成为生产力要素、文化市场成为更有活力的经济空间,以及文化消费对社会再生产的影响日益增加是其重要标志。这一进程的后果是两方面的,也是在当下急需加以研究与关注的。

从积极的方面看,主要是文化生产的经济功能得到充分发展。原本与经济活动关系疏远甚至相互敌对的精神生产与文化消费,在当代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有着重要实力与远大前景的生力军。对于整个社会生产而言,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的合一增加了生产资源与劳动力要素,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多样性并现实地创造了巨额的社会财富,为当代人的生存与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物质条件与现实可能。与此同时,精神生产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产生了更为积极与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以“旧型工业化”为主导的传统城市化模式,由于地理空间、自然资源的空前紧张正在陷入巨大的发展困境之中,逼迫城市必须通过寻找新的资源、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知识经济时代,除了依靠高新科技研发的新能源、新材料之外,一直被看作“只消费不生产”的精神文化摇身一变为财富神话的创造者,并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观的“软资源”与文化生产力要素,使以文化资源为客观生产对象、以审美机能为主体劳动条件、以文化创意、艺术设计、景观创造等为中介与过程、以适合人的审美生存与全面发展的社会空间为目标的城市理念与形态成为现实,为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新资源与新方向。这两方面结合起来,使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当今世界异军突起,成为增加社会物质财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与发展方式的有生力量。但从根本上讲,文化产业与现代服务业是消费而不是生产,侧重于对人类已有物质生活资料与财富资源的交换与分配,而不是直接与自然对象打交道、可以生产出物质生活资料的劳动实践。它们的存在主要依赖于已积累了大量财富与消费需要的城市,本身只是当代社会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的现实表现。而由于消费的扩张总要建立对生产环节的挤压与排斥上,因而必然要打破两者之间固有的平衡与秩序并导致一些严重的负面影响。这表现在物质生产上,是恶性地消耗自然资源与环境,表现在精神生产上,则是一种更为加严重的文化异化现状。

从消极的方面看,则是精神生产的精神本性被“物化”与“异化”。在传统社会中,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鸿沟,本身就是后者可以超越物质层面、实现精神生产目的最重要的条件与基础。如现实主义文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现代主义艺术家对资本主义文明的抗议等,其核心思想就是“审美的无功利性”和“文学艺术的批判现实精神”。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尽管已开始试图弥补两者之间的对立,但由于生产环节的重要性而一直未能如愿以尝。但在当代以都市为空间基础的大众文化中,则迅速实现了精神生产的物质化与消费化进程。不仅那种不直接生产物质财富的精神生产被迅速地物化或异化,那种不直接满足生理刺激与本能欲望的审美精神也同样不复存在。其直接后果是出现了作为劳动异化的延伸形式与当代形态的“文化消费异化”,具体言之,“人们消费的低俗文化对象越多,他们实际上享受到的精神价值就越少;人们对这种粗放文化消费品占有得越多,他们人性中的文化就更加苍白。也可以说,他们越是消费,他们就越丧失消费的能力,并且在心灵上越来越饥饿”。[16] 由此可知,在现代化大都市中,尽管物质文明与制度文明建设得都比较好,但由于文化消费的这种异化现状,因而既不能保障都市人可以过上一种真正有质量的当代生活,同时也没有使大都市与城市群实现“更有意义、更美好生活”的城市本质。[17] (P7) 在这个意义上,都市社会在精神生产上存在的问题,与他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面临的挑战是同样严峻的。

在被消费的逻辑严重扭曲的当代精神生产中,尽管可以给城市本身的物质发展增加份额,但由于其所带来的文化异化反过来直接败坏了城市的本质,因而又从根本上威胁着都市化进程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要应对过度消费化给城市肌体与功能带来的创伤与阴影,有必要重温马克思对精神生产的本质属性所作的研究与重要论述。其要点有二:一是马克思充分肯定了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差异性,他在批判斯密的政治经济学时曾以讽刺的口吻指出:“连最高的精神生产,也只是由于被描绘为、被错误地解释为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才得到承认,在资产者眼中才成为可以原谅的。”[18] (P298) 二是从实现人的自由解放的高度去阐释作家的艺术劳动。如王元骧指出:“他对于文艺的价值,也正是从这一思想高度和思想背景,即从实现人的自由解放这一历史进程中的意义和作用的方面来进行阐释和评判的。所以他认为对于作家来说,作品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诗一旦变成诗人的手段,诗人也就不成其为诗人了’。他痛斥资本主义社会使作家创造失去了自己的目的而变为仅仅为了谋利的时代,使‘非生产劳动者’变为‘生产劳动者’,而仅仅为资本、利润来进行创作,提出对于真正的艺术家来说,他‘决不应该只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作品就是目的本身……所以有必要时作家可以为了作品的生存而牺牲自己个人的生存’。”[19] 在这个意义上,正如西方学者费彻尔所说:“马克思认为幸福的集中体现就是活动、积极性,而不是消极的消费。”[20] (P116)在某种意义上,这不仅表明在理论上过分强调精神生产的消费化是错误的,同时在实践中完全将精神生产等同于物质生产也会使都市精神生态出现严重的污染与问题。

都市消费文化对当今世界精神生产与消费的总体影响构成了我们阐释与批判消费文明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都市消费文化研究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如同大城市与都市群对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一样,作为人类城市文化发展的高级精神形态与当代世界精神生产与消费的话语中心的都市文化,同样使当代精神世界、特别是在文化消费上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都市化特征。另一方面,在都市化进程中,由于影响人“自己先天的和后天的各种能力得到自由发展”的主要矛盾已由乡村转移到城市,由中小城市转移到国际化大都市,因而如何在都市化进程中使自己先天的和后天的各种能力得到自由发展,正在成为在当代语境与现实背景下实现人自身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总之,在到处充满了熙熙攘攘消费声的都市社会中,一方面以马克思的生产消费原理为基础,才能深刻地认识消费社会的真实本质以及把种种错误的反映、认识与阐释清理出去,另一方面,借助马克思关于精神生产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为指导,才能消除当代人在都市化进程中必然遭遇的文化与精神异化,使城市的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发展走上和谐与科学发展的坦途。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刘士林. 都市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J]. 文学评论,2007,(3).

[3]爱德华・W.苏贾. 后现代地理学――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M]. 王文斌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4]欧阳文章. 评“消费资本化”理论[N]. 光明日报,2008-01-15.

[5]波德里亚. 象征交换与死亡[M]. 车槿山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 德意志意识形态[M].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马克思. 资本论(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9]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下卷)[M]. 林荣远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0]傅衣凌. 明清时代经济变迁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11]陶思炎等. 中国都市民俗学[M].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12]何洪泽. 城市人口将超全球人口半数[N]. 人民日报,2008-02-28.

[13]阿尔温・托夫勒. 第三次浪潮[M]. 朱志焱、潘琪、张焱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

[14]富子梅. 消费开始唱主角[N]. 人民日报,2008-02-25.

[15]张国义编. 生存游戏的水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16]刘士林. 超越粗放的文化消费方式[N]. 解放日报,2005-4-5.

[17]刘易斯・芒福德. 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M]. 宋俊岭、倪文彦译.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第5篇

关键词:家庭消费;伦理教育;可持续性消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作为人们主要消费场所的家庭也会在全球化浪潮中接受丰富的、先进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同时,也必将面临着许多道德选择的难题,这些难题的解决与否将关系到个人、家庭、社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家庭自身应该承担起责任,树立健康消费观念、制定合理的消费策略、规范家庭成员的消费行为,使我们每个家庭在物欲横流、各种非理性的个性化理念与价值观充斥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真正做到理性消费,真正获得高质量的生活。

一、加强家庭消费伦理教育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加强消费教育,培养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既是长远大事,也是当务之急。日本学者小林实早就提出:“产业的发展,需要培养贤明的消费者。今后在政策观点上要重视充实消费者教育,开展培育有良心的消费者运动”,“日本产业之所以能够从经营指导思想重视产品质量,是由于日本的消费者,特别是战后提高了教育水平的日本妇女具有识别商品的眼力”。[1]很多国家,特别是美、日等国,半个世纪以来,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消费教育体系,纳入各级学校教育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中国近一二十年来,国民消费教育,已成为近几年全社会尤其是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有些省市虽然搞了一些消费教育,但从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比较完整的消费教育体系,还没有转变为政府行为,把它纳入基础教育、素质教育之中,列入学校计划之中。而对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筹划消费教育还未予以充分重视。著名学者卢嘉瑞认为:“所谓消费教育,是指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全体国民传授消费知识和技能,培养科学文明的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的一种社会教育活动”[2]。按照卢嘉瑞教授的理论,家庭消费教育的目标是,培育“六有”的消费者:有消费经济学常识;有科学的正确的消费观念;有科学的消费知识、技能和方法;有文明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有个人和群体的消费行为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感;有能动的、强烈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家庭消费教育是国民消费教育的重头戏。实施国民消费教育要考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培育家庭形成一种文明、健康消费观念和行为,才能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

二、家庭消费伦理教育的内容

家庭消费教育的内容很广,覆盖面比较宽。但从总的来说,属于文化方面的教育,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态文化方面的教育,具体包括消费观和消费道德教育、商品知识和消费知识以及消费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等方面;同时根据不同的家庭成员对象,确定主要内容和侧重点。

1.消费价值观和消费道德教育。价值观、消费观和消费道德,是家庭消费教育的极重要的内容。张梦霞教授曾在她的专著《女性价值观与购买行为》中,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有力地证明了:价值观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它构建了人的信仰和态度,并指导着人们的行为。价值观指导着个体行动和态度,是个体态度和行为的导向仪,并直接指挥着个体决策系统。由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一种直接反映人的需求、欲望、物质和精神利益追求的特殊而具体行为,消费者对其购买行为的价值感知和判断会受到价值观这种思维定式的影响[3]。比如,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价值观、道家文化价值观与佛家文化价值观为例,研究证明,消费者的儒家文化价值观特征越显著,越倾向于选择象征性消费模式(也称炫耀性消费);道家价值观越显著,就越倾向于选择绿色消费模式;而佛家价值观越显著就越倾向于选择实用性消费方式。由此可见,通过各种渠道培养家庭成员正确的、适度、科学的消费观念是家庭消费教育的核心。

2.商品知识与消费知识方面的教育。在当代,商品和劳务丰富多彩,特别是有些商品科技含量高。加之伪劣假冒,充斥市场,如果不具备丰富的现代商品知识和消费知识,就难以在商品的海洋中,选择自己最需要、效用最大化商品,更难以抉择其于社会的道德立场,甚至可能上当受骗。为此,家庭消费教育还必须适应时代的需要进行现代商品和劳务知识以及如何正确制定家庭消费方针的教育。让每个家庭在进行消费决策之前了解:商品和劳务是否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有影响,对凡是有害于家庭成员健康的消费产品一概排斥,比如烟酒、黄色庸俗消费项目等;商品与劳务是否符合绿色消费原则,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对一切会破坏生态的消费品予以排斥。

3.消费政策和消费法规的教育。市场经济是消费者的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如果不懂消费政策、法律、法规,就会影响自己的消费行为,甚至会影响消费质量的提高,造成一些非法的消费行为。有些甚至在消费的过程中,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无法切实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有些服务性行业,误导消费者进行一些不良甚至非法消费,消费者常常是不知如何应对。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人员的非法消费行为是与他们法律知识的匮乏分不开的。因此,在开展家庭消费教育时,适当地向广大家庭宣传国家现时期的消费政策,以及消费法律与消费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4.根据不同的家庭以及不同的家庭成员选择不同的教育内容。家庭消费心理和行为受收入差别、文化程度、传统习俗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因此,各个家庭不仅存在共性,而且也会存在各自的特性。家庭消费教育应该特别注意家庭的共性和特性,以及不同家庭成员的生活经历和心理特点,制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式。

三、家庭消费伦理教育的领域和渠道

如何把家庭消费教育的上述内容传授给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和途径。在这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可以供我们借鉴。这些经验主要有:政府高度重视,如美国:用行政法规强化消费教育,如日本:将消费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之中,开设消费教育的专门课程。日本是最初提出学校消费者教育重要性的国家,其次还有美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消费教育研究和消费教育工作只能说是刚刚起步,差距还比较大。但我们可以从这些发达的国家吸取有益的经验,拓展家庭消费教育的领域,多渠道的开展家庭消费教育。

1.家庭自觉开展消费伦理教育。家庭是人们活动的主要场所,家长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再加上家庭中的一种特殊的亲情关系,更利于家庭消费教育收到成效。家庭的消费决策者除了自身应有科学合理消费的观念与行为之外,更负有对家庭成员进行随时的消费教育的义务。这就要求,作为家庭消费决策的家长,首先要做到率先垂范,杜绝一切不良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如奉行“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及时行乐主义、“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口气”的盲目攀比心理,以及黄赌毒等一些不法消费行为,做到节俭与合理消费相结合。其次,对家庭其他成员、特别是年轻一代进行及时的健康消费教育,采取措施纠正存在的不良消费倾向。同时对子女进行劳动教育,节俭教育,以及金钱观教育。引导家庭成员合理消费,形成一种良好的家风,既有利于家庭成员健康人格的塑造,对社会的风气也会起到一定的净化作用。

2.学校有计划地对青少年开展消费伦理教育。根据零点调查集团的一项定量研究结果表明,在家庭消费的许多领域,孩子对于家庭消费项目的购买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力。这家调查公司的研究人员还根据近年对城市少年儿童状况的若干调查结果,对当前青少年个人的消费能力的持续增长与少年儿童对家庭消费影响力比重相对偏高提出警告:随着三人之家群体已构成中国城市家庭的稳定形态,对独生子女的家庭约束机制尚不成熟,经济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导致的中青年群体的家长群体可用于家庭活动时间的减少,少年儿童对家庭消费决策的高影响力会形成新形式的非理性化消费[4]。这批对家庭消费决策具有高影响力的青少年们绝大多数的时间都在学校度过,因此,把家庭消费教育延伸到学校,显得异常迫切。相当数量的学生的消费行为已经处于一种不良状态,盲目消费、过度消费甚至进行一些有害消费。从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来看,因比吃比穿、讲享受、讲排场而发生的侵财案件,占到了80%以上。由此可见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消费伦理教育,培养学生勤劳节俭、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品质,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学校教育是提高消费者素质的最有效的途径,它能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教育。学校教育应该成为中国宣传消费观念、培养消费道德的主体。学校不仅应该提供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消费技能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向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宣传正确的消费观念,包括节俭消费、健康消费理念、绿色消费理念以及理财知识等。

3.社会消费教育。社会消费教育是指运用各种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消费知识的教育。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式进行:以各级消协组成全国性消费教育网络,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同时,向人们倡导一种正确积极的消费理念。其次,大众传媒是进行消费道德教育最持久、最经常也是最有效的形式,利用各种传媒如电视台、电台、书籍、报刊及各种文艺形式经常性的开展家庭消费教育,或通过一些典型人物的报道,或通过一些理财专家的讲座形式,向社会受众传达科学合理的消费文化。

参考文献:

[1][日]小林实.东亚产业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39.

[2]卢嘉瑞,田学斌.论国民消费教育[J].消费经济,1999,(5).

第6篇

关键词:顾客满意顾客信任服务和文化消费心理

研究消费者心理动态的意义

让我们先来谈“顾客满意”和“顾客信任”,实际上,顾客满意只是顾客信任的基本前提,顾客信任才是企业所需要的,也最希望达到的理想结果。而为了使这两者能够达到一种有效地结合,就必需深入研究现代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的变化。

如果顾客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感到满意,那么他们会乐意将自己的消费感受和体验通过口碑传播给自己周围熟悉的人或其他消费者,这无形之中等于扩大了产品的知名度,从另一个侧面也提升了企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不断地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顾客信任就不一样了,它会带来重复购买的质的不同,顾客的重复购买将增加企业的利润和收入,并且老顾客保持的时间越长,购买量就越大;同时招揽顾客所花费的费用相应减少,无形之中也就使企业的成本大大降低,再者在当今这种已经非常成熟的且竞争性较强的产品市场中,产品品种系列繁多,产品同质化日盛,可以说没有谁的综合实力能真正做到出类拔萃,也没有谁的品牌打造能够做到有口皆碑,企业为争取到新客户的难度也就随之增大。那么,企业要寻找出路,走出困境就需要先来了解一下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后究竟是怎么想的,他们的思路怎样,然后再作出抉择。

前面说了顾客满意和顾客信任带来的好处,但如果一个企业,因为其未经过训练的员工粗鲁的服务态度或者是产品没有特色不能吸引消费者眼球,甚至是质量低劣的商品,则会导致大量顾客流失的严重后果,这就好比一只装满了水的木桶,里面的水就像是现代消费者,而粗鲁的服务或低劣的商品就如同是在桶底打了好几个大小不一的洞。此时,如果企业仍想保住原来的营业额或者有所发展的话,就必须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来弥补已经失去的客户。因此,多研究研究消费者的心理感觉,了解他们的消费心理动态,通过提高自身服务质量,提供有个性、有特色的优质产品和服务等方法和手段来吸引有不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或许带来的并不简单是“顾客数量”增加,更有可能是“顾客质量”的提升。

消费者购买心理的关键因素分析

赢得顾客掌握消费心理周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重视消费心理活动的研究,了解消费者的心理动态,对于维护目标顾客对品牌的持续忠诚显得尤为重要。有古语说得好,客户只会从他们喜欢、信赖的人手上买东西。确实是再实际不过了。说到这里,我们可以说:没有顾客就没有品牌,即使拥有了品牌,仍需要继续地深入研究顾客的消费心理。

在如今这个高科技信息时代,顾客已渐渐从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转变成了信息的主动搜寻者。以产品为导向的旧的营销理念也自然应顺应时代的潮流,逐步转向以顾客为导向的新的营销思维。在现阶段这种买方市场条件下,顾客已逐渐成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稀缺性资源,可以说顾客决定着企业的命运与前途。长期以来,企业营销活动都一直倡导以消费者为中心,“最关键的就是占领消费者心理”。但是现实情况是,消费者的心理越来越难以琢磨,更糟糕的是即便你花了大本钱让消费者在电视机前决心要买,但到了店里,在面对琳琅满目、丰富多彩的同档次其它品牌的产品,以及其他竞争对手极具特色的促销活动时,作为一名聪明的消费者,他极有可能临时改变注意而买了其他牌子的产品。因此,能掌握消费者的心理,就可以占有更多的顾客资源,自然也就拥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就能在这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击败对手,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品牌营销和文化营销是满足需求的最有效手段

现代人既是“经济人”,更是“社会人”与“文化人”,他们的消费行为已经打破过去那种狭隘的经济人假设,今天的消费者在面对空前丰富的众多产品系列时,渐渐的已很少根据客观细致的比较来选择所需要的产品。现在很常见的一个现象就是:经同一家工厂加工生产,使用同一种布料,且出自于同一工人之手生产的西服,因贴上不同的牌子,由于人们各自的心理感觉不同,却愿意为此支付数倍的差价,这种现象在现在,已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实了。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作为企业要想在技术上、产品功能上远远超过自己的竞争对手是比较困难的,而传统的、纯经济操作的市场营销行为也很难超过竞争对手轻而易举地打动消费者的心。因而文化营销,运用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独特的人性手法开展营销活动,满足人们更高、更复杂的内在需要,已逐渐成为精明的现代企业营销者不得不考虑的非常有前途的出路之一。

品牌对消费者选购商品有积极的心理作用

现在,来进一步看看品牌的作用在消费者选购商品时所能产生的积极效应。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品牌的概念。在对品牌概念的认识上,许多人把品牌看成是一种商标,一种与竞争者相区别的标识,然而他们却常常忽略了消费者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拥有的地位。其实,品牌的市场概念是目标顾客的口碑,品牌价值的大小实质上是顾客对企业产品的满意程度和对企业所作出的承诺的信任程度,换句话说,一种商品品牌的顾客群越大,消费选择时间越长,该品牌的顾客忠诚度就越高,价值量也就越大。顾客相信了经营者在品牌宣传中的承诺,便会发自内心地产生认牌购买行为,从而使品牌的价值同顾客的信任和忠诚更紧密相联。如果说品牌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那么它的价值便来自于目标顾客对品牌的忠诚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对该企业产品的连续购买行为。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目标顾客因对品牌的信任而产生的忠诚,进而发生不断的认牌购买行为才是决定品牌价值的关键所在,显然可见,它也在消费者准备进行购买这一行为时,对他们的消费心理产生不可小视的影响。

品牌文化的动态营销

一个战术点子,可以一个月有效;一项征战策略,可以一年有效;一项竞争战略,可以十年有效;一项文化战略,则可以百年有效。就象美国的NBA体育文化、麦当劳快餐文化等等几乎天天都在浸染着全世界的各个角落,其力量之巨大,势不可挡。

从麦当劳的做法,我们可以得到更多的启示。比如麦当劳通过各种各样的文化促销形式(如推出史努比公仔引来学生的追捧),极大地建立起了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使得麦当劳这一品牌在世界的各个角落扎根。当麦当劳在进行产品促销的同时,对其所有的促销产品都想尽办法挖掘其中的文化资源,并努力把其附加于汉堡之上,以增加产品的人性化,从而达到与消费者最佳的沟通状态。科学系统的促销活动,可以建立起品牌忠诚,尤其是系统的文化促销,这种忠诚就会更加稳固。她之所以能够纵横四海,靠的就是形成了一套具有独创文化氛围的经营哲学:营造愉快、消费愉快、传播愉快,让服务变成文化。比如她制造了许多礼品和玩具,在新春佳节之际为顾客送上“财神到”、“福”字等对联,给儿童送上含有“M"字标徽的玩具。这些对于创造麦当劳文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小朋友的眼里,其促销的玩具礼品已成为一种文化的象征,他们甚至以集齐促销玩具礼品为荣、为乐。这种心理感受与满足是一般的商品所无法替代的,在产生效用的同时,也把品牌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尽管麦当劳来自于西方,但到了我国却能顺应和把握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与消费理念,令人感到麦当劳不是在推销他的产品—汉堡包、饮料和薯条,而是在出售一种特殊的文化。当我们来到麦当劳餐厅时,仿佛发现自己正融入到一团浓浓的家庭氛围之中。而正是这无形的文化气氛极大地增强了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和渗透力,其文化价值也正在这不知不觉中转移到了有形的产品和服务上,从而提高了它自身的品牌价值。

消费心理和动态研究的作用日益重要

在现代社会,人们更加关心自身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关心自己在心理上和精神上获得的满足程度。一方面如今的消费者不仅重视产品或服务给他们带来的功能特效,更重视购买和消费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符合他们心理需要和情感欲望的特殊体验。在产品或服务功能相同的情况下,自身体验成为关键的价值决定因素,它是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与以往相比,人们对体验性消费的需求与日剧增,“花钱买体验”,“花钱买感受”已经成为一种消费时尚。

心理和精神消费品可以有—种物质载体,也可以没有;他可能消费的是产品的结果,也可能是它的过程;它可以是一种体验,也可以是一种深刻的感受,总之,只要人们对它有感觉,它就有了卖点,就可以形成市场。

消费者心理特点是消费者所想的,他们所感觉或体验的,他们所做或想做的以及影响这些内容发生的情境或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正是由于每一位消费者在各个方面存在着差异性,才使得每个人的消费行为显示出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市场也变得多姿多彩、千变万化。

当然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其它许许多多消费者的购物心理情况同样不可忽视。现在的情况是,仅仅了解最终消费者往往用处不大,因为他们很可能并不去购物。在商品不发达的年代,品牌代表了可靠的质量,优良的品质。而现在,能在正规超市销售的产品,质量已经不是我们主要担心的了。我们更习惯于来到超市再决定购买什么品牌的产品。因为我们并不清楚今天又上市了什么新产品,哪些产品在做特价促销活动等等。还有“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芬达”和“雪碧”的区别,它们味道不同的,其实可以这么说,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人并不一定十分清楚,其实也不一定需要弄得一清二楚,但是选择的方法很简单,哪个价更优,哪个量更足,更实惠,我们就选择哪个。

另一种现象就是,因为“冲动型购买”导致许多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在店堂或者超市内做出。当你每次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如果回头留意一下你的购物车,发现里面有很多东西是你在家中并没有计划好的。或许你本来只是想买牙膏,结果发现新出了一款“洗发液”;推着购物车继续向前走的时候又看到了在做特价的“巧克力”,到了结帐的时候,顺手又拿了几块口香糖。实践证明,在大卖场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购买行为是计划外的,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扩大之中。

21世纪做营销一定得转变观念,必须重新认识新消费者。认识新消费者要以需要、环境和文化三者交互作用为主线,深入研究他们的消费心理动态,掌握他们的在购物时的心理变化因素和规律,只孤立地考虑某一因素的作用是不可取的。希望笔者能抛砖引玉,给各位学者和同行以启示。

参考文献:

1.孙成志著.组织行为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2.陈映桥著.简明消费心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徐章一.顾客服务:供应链一体化的营销管理.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

4.(美)约翰?A?昆奇著,吕一林译.市场营销管理-教程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第7篇

设备是进行生产的技术装备,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检修情况,由此产生了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小修是对设备进行局部修理。通常只需修复、更换部分磨损较快和使用期限不大于修理间隔期的零件,并对设备作局部调整以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到下一次计划修理时间。中修是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修理或更换部主要零件与基准件(主要更换件一般为10~30%),或修理使用期限不大于修理间隔期的零件。同时检查整个机构系统,紧固所有机件,消除扩大的间隙,校正设备的基准,以保证设备能恢复和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大修需将设备全部拆卸分解,修理基准件,更换或修复所有丧失了工作性能的主要部件或零件。设备大修理是固定资产的局部再生产,是对耗损的固定资产进行的部分补偿。大修理的质量原则是:一以出厂标准为基础;二是修后的设备性能和精度应满足产品工艺要求,并有足够的精度储备;三是对有些磨损严重、巳难以修复到出厂精度标准的机床设备,如由于某种原因需大修时,可按出厂标准适当降低精度,但仍应满足修后加工产品和工艺要求;四是达到环境保护法和劳动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从上述概念来看,小修、中修、大修是指在计划预修制中,根据修理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设备性能恢复的程度来区分的,他们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并无质的区别,其目的都是恢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局部丧失的工作能力的过程,其区别仅在于修理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设备性能恢复的程度。因此,

二、从新准则有关规定看取消大修理费专项费用的合法性

设备维修涉及“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会计核算中的主要账户。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中规定的“两费”分别属于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项列示。而“新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删除了“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并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尽管新准则未对原制度规定的待摊、预提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作任何说明,但没有任何一处地方明确表示允许待摊、预提。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通常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如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当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直接计入销售费用。这些规定表明,目前大修费属专项费用的概念来自于“原制度”下我们传统的管理和核算理念,是管理和核算中存在的一种惯性思维和概念,已经不符合新准则的要求和精神,缺乏存在的依据,在会计核算管理中取消大修理费专项费用具有合法性、规范性。

三、从企业管理本质要求看取消大修理费专项费用的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国许多企业基本上推行的是以修理为中心的设备管理制度,企业实际管理和核算中有大修理费用专项费用的概念根深蒂固。例如,多年来实行计划预修制度,后来许多机器制造企业又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改为“三三制保养”及“三级保养”加“两级修理”的制度,近年来,有些企业又引进和学习了国外的一些新的维修体制。这些体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状态完好(如完好率指标的考核),断然是必要的。可是,一旦存在大修理费用就会有专项的概念,业务部门单独编制计划,并往往需要委托专业维修企业实施,会造成企业原内部能自己修理的通过大修外委修理,浪费财力和现有的修理能力,甚至原本可以不修或少支付修理费的却因为有了大修专项的概念后必须按计划发生费用和业务。对实行内部考核企业来讲因为大修属专项费用,又成为逃避考核(不考核生产单位)的渠道。而就核算来讲目前大修费用属生产经营支出均属修理费用合算。具体来讲,长期无止境大修理引起如下弊端:一是严重阻碍技术进步。一个企业如果不及时更换技术上陈旧的设备,只靠修理来维持生产,又忽视修中有改的话,只进行原样修复,其设备水平至多只能维持出厂时的精度和效率。如长春汽车厂,建厂时技术并不落后,但是在建厂后的25年的生产过程中,其主要设备是依靠修理来度日的,没有进行设备的技术更新,其设备技术水平仍停留在原有水平,甚至有相当多的关键设备还不如当初。由于技术进步缓慢,生产效益低,曾经站稳多年的市场,也逐渐地失去了市场。所有这些产品落后的状况,其产生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长期依靠修理建厂时的那些老设备,技术上落后的设备得不到适时的更换、改进,必然会冻结技术进步。二是形成了一个庞大落后的修理行业。

由于我们的工业结构落后,专业化协作水平低,企业都是“大而全”和“小而全”,在工厂设计时就确定了相当规模的维修车间,以分散的方式进行本厂设备的大、中修理。长期以来,对现有设备的无止境的修理,其后果之一,促进了企业后方的“大而全”和“小而全”,整个国民经济中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修理行业。而且因为存在大修理费用专项的概念,业务部门单独编制计划,并往往需要委托专业维修企业实施,会造成企业原内部能自己修理的通过大修外委修理,浪费财力和现有的修理能力,甚至原本可以不修或少支付修理费的却因为有了大修专项的概念后必须按计划发生费用和业务。三是对技术上陈旧的设备,长期进行修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尽管设备在大修理中可利用原有设备零件的2/3,甚至4/5,但大修的成本是很高的,而且是一次比一次更高,越修越贵。这由设备的使用规律就可以很明白地看出来可以说,由于设备使用时间越长,设备的性能就越差,而如果进行修理的话,就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进行修复补偿。四是多次大修过的设备,其使用费将随之增加,由于设备使用时间的加长,设备的消耗如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将会明显增加,设备日常保养、维护中小修费用也将随之增大。因技术故障所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废次品损失越来越大。这种设备的劣化程度就使设备的使用费用剧烈增加。因而如果继续使用旧设备,是十分不经济的。

第8篇

1.反向扩展性

网上消费者需求的反向扩展性是指网上消费者需求是由高层次需求逐步向低层次需求步扩展延伸的。最初的网络营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寻求满足一些高层次需求的产品或服务。而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需求逐渐由高层次需求的满足逐步向中低层次需求扩展延伸。营销人员应该认识到这种规律,慎重合理、恰逢其时地逐步推出自己在网上销售的产品。

2.更大的差异性

网上消费者的需求具有更大的差异性。上网消费者遍布世界各地,国别、民族、信仰、生活习惯、文化禁忌等都比传统的网下消费者群具有更大的差异性。

3.明显的交叉性

在网上消费中,同消费者各个层次的需求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紧密联系的,不同消费者所表现的需求也可能分属不同的需求层次,也就是说,上网消费者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交叉性。

4.较大的超前性

在网络上,最先进和时尚的产品能以最快的速度与消费者见面,网上消费者会很快接受这些新的产品,并带动周围一批消费者,掀起一轮新的消费热潮。

5.较强的可诱导性

消费者的需求,特别是高层次的需求,并不常常表现为现实的需求。而是较多的表现为潜在的需求状况,而且这些需求市场正在以多元化的形式飞速扩张。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心理

1.追求个性化的消费心理

现代消费者往往富于想象力、渴望变化、喜欢创新、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个性化消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所选择的已不再单是商品的实用价值,更要与众不同,充分体现个体的自身价值,这已成为相当部分消费者的首要标准。可见,个性化消费已成为现代消费的主流。

2.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

对于惜时如金的现代人来说,在购物中即时、便利、随手显得更为重要。传统的商品选择过程短则几分钟,长则几小时,再加上往返路途的时间,消耗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精力,而网上购物弥补了这个缺陷,它能足不出户、快速的得到消费者想得到的东西。

3.追求表现自我的消费心理

网上购物是出自个人消费意向的积极的行动,统称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到网上的虚拟商店浏览、比较和选择。独特的购物环境和与传统交易过程截然不同的购买方式会引起消费者的好奇、超脱和个人情感变化。

4.追求文化品位的消费心理

消费动机的形成受制于一定的文化和社会传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与产品。互联网时代,文化的全球性和地方性并存,文化的多样性带来消费品位的强烈融合,人们的消费观念受到强烈的冲击,尤其青年人对以文化为导向的产品有着强烈的购买动机,而电子商务恰恰能满足这一需求。

5.追求物美价廉的消费心理

价格始终是消费者最敏感的因素。网上商店比起传统商店来说,能使消费者更为直接和直观的了解商品,能够精心挑选和货比三家。消费者只要能上网,就可以轻松获得各个热销产品的信息以及价格,进而快速进入消费者认为适合的商品,完成购物活动。而且网上销售这种模式还减少了很多现实中的销售环节,从而降低了产品的销售价格,从而最终实现了满足消费者追求物美价廉的心理。

三、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因素分析

1.传统购物观念受到束缚

长期以来消费者形成的传统购物习惯在网上受到束缚,网上消费不能满足消费者的某些特定心理,并且网上购物也很难满足消费者的个人社交动机。

2.对网上支付机制缺乏信任感

现阶段,电子商务还处在进一步完善的阶段,缺乏网上有效的支付手段和信用体系,在支付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和信用卡密码可能会被窃取盗用,有时还会遇到虚假订单,没有订货却被要求支付货款或返还货款,使消费者望而生畏。

3.对虚拟的购物环境缺乏安全感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的企业在网上均表现为网址和虚拟环境,网络商店很容易建立,也容易作假,使消费者心存疑虑,同时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如果发生网上纠纷,消费者的权益不能获得足够的保障。

4.价格预期心理得不到满足

据统计,消费者对网上商品的预期心理比商场的价格便宜30%~50%,而网上绝大部分商品要么是质量不可靠,要么是价格仍达不到预期要求。另外,由于电信行业的长期垄断,我国的电信费和网络使用费较高,高额的交易使消费者对网上购物可望而不可及。

5.个人隐私权受到威胁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家不仅要抢夺已有的客户,还要挖掘潜在的客户,而现有技术不能保障网上购物的安全性、保密性。隐私权不能得到根本的保障,使许多消费者不愿参与网上购物。

6.对低效配送缺乏保障感

我国现在还缺乏一个高效成熟的社会配送体系,商品配送周期长、费用高、准确率低、容易被损坏。低效的物流配送体系离顾客的实际要求相距甚远,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而言之,由于电子商务诸多方面的不够完善,我国还是有很多消费者对于在网上买东西不放心或心存疑虑。但是,随着人们素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对物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商务模式必定适应不了,电子商务将会是一条非常好的出路。相信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网上购物的人也将会越来越来多。

同时为了使消费者能够买到称心如意的东西,政府、企业和商家也要突破传统的理念和方式,从多个方面采取更多合理有效的措施,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林.消费者行为学(教材).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托马斯·M·希贝.客户至上(教材).机械工业出版社.

[3]许雄奇,赖景生.网络营销消费者心理和行为探析(教材).商业经济与管理.

[4]张卫东.网络营销理论与实务(教材).电子工业出版社.

[5]谢鹏.论网络客户与网络营销(教材).贵州财经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