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2 06: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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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企业单位,是指一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对全市或者所在地区的宏观调控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单位,一般包括:党政首脑机关、军事机关、政法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企业(含邮电)、电力企业、石化企业、金融单位、博物馆,教育、医疗单位,文化、体育场馆,机场、港口、车站等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和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业,是指酒店业、旅馆业、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住宅物业等行业及其停车场。
酒店业,是指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
旅馆业,是指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20张床位以上未达到星级规模的旅馆、宾馆。
旧货业,是指经营废旧金属等废旧物品收购或信托寄卖的企业。
二手市场,是指经营旧机动车、旧自行车、旧电器、旧手机等旧货交易的市场或企业。
典当业,是指经营典当物品的企业。
住宅物业,是指实行园区管理或封闭式管理的住宅物业小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迪吧、音乐茶座、电子游戏机室、俱乐部和有娱乐设施的餐饮场所)、网吧、商场等场所及其停车场。
娱乐场所,是指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包厢(或卡座)20个以上规模(电子游戏机室拥有30台以上游戏机规模)的娱乐场所。
网吧,是指经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登记、审批、许可的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互联网传播企业。
商场,是指供公众消费购物、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商贸中心,或者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专营商店。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治安防范包括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是指通过人的行为达到安全防范目的,如设立单位、行业、场所内部安全保卫机构,聘请保安人员,建立治安联防队、护厂队,组织居民“看门望户”等。
物防,是指采用物质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的措施,如设立防护院墙、加固门窗、安装防盗门等。
技防,是通过技术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目的的措施和设备,包括可与公安机关或保安服务公司联网的电子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暴安全检查设备等。
第六条单位、行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
第二章治安防范
第七条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根据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有适应单位、行业、场所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单位、行业、场所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及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巡逻防范、治安隐患排查和整治,制止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及时报警,切实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第九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和环节,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和环节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单位、行业和其他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实行物业服务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以下行业、场所应当安装电子视频监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㈠酒店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餐厅、停车场;
㈡10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停车场;
㈢旧货业、二手市场的出入口、登记交易柜台;
㈣典当业的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大厅;
㈤住宅物业的出入口、四至周围、主要通道、停车场;
㈥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中心舞池、停车场;
㈦网吧的出入口、营业场所、停车场;
㈧商场的出入口、楼层通道、贵重物品专柜、停车场。
第十三条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迪吧等场所出入口应当安装防暴安全检查门,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第十四条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的交易,以及进入网吧上网的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造册制度,登记造册资料保存六个月备查。
第十五条酒店业、旅馆业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酒店业、旅馆业应当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行入单位、行业、场所。
第三章审批许可
第十八条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人防、物防、技防的规定,进行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
第十九条单位、行业、场所在规划和安装技防设施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
第二十条文化、建设、规划、工商、商务等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或者进行年检时,发现单位、行业、场所没有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人防、物防、技防的,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县三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开展治安防范等保卫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所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和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实地查看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文化、建设、工商、商务等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对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㈠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㈡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㈢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㈣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㈤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㈥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㈠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九条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㈠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
㈡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安装电子视频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㈢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㈣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㈤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行业、场所或人员,由所在单位、行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㈠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㈡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工作,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本单位、行业、场所全年无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的;
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做出重要贡献的;
㈣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一、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根据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改革任务书的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细化方案,把握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确保了各项改革平稳、有序、快速推进,基本完成了“三局合一”、成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剧团的转企改制等各项改革内容,确保了整体工作在改革中平稳运行。
二、创先争优提升水平
6月18日县文广新系统召开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标志着县文广新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正式拉开序幕,各项创建工作正式启动。一是及时成立了以局长王从效为组长的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二是制定了文化系统活动方案,围绕县创先争优活动主题,设计了“筑坚强堡垒、树先锋形象、建和谐队伍、促文化发展”这个活动主题。三是联系实际、做到七个结合。即与加强文艺创作和艺术生产、与加强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与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与加强开发与利用、与加快重大文化项目和标志性文化设施建设、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相结合。在纪念建党89周年之际,县文广新系统结合实际,纷纷开展各项特色活动,掀起创先争优活动热潮。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文广新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和群众干事创业精神面貌为之一新,内涵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文化民生工程扎实推进
民生工程取得显著成效。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县政府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要求,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干部为成员的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制定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实施管理办法,将任务层层分解,真正做到环环紧扣、步步推进,民生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一是认真抓好3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作。从20__年初开始,我县先后在尤集、灵城镇、娄庄3个乡镇开工建设综合文化站。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中,我局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落实到位。做到每周一调度,每月一检查、一通报,及时全面掌握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进度。目前,三个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已完工,配套设备已到位,圆满完成了省文化厅年初所定目标。二是完成了63个农家书屋建设任务。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为每个书屋配备图书1361种,1650余册,报刊33种和书橱、阅览桌椅,并统一标识牌,制度上墙,为村级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了硬件保障。
四、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20__年元旦举办书画笔会,组织全县老中青书法爱好者欢聚一堂,以书会友,达到提高、促进我县书画创作水平的目的,是弘扬、传承书画艺术的有益宣传;6月1日举办全县“未来之星”少儿美术大赛,为活跃全县儿童节日生活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7月5日开办少儿舞蹈培训班丰富儿童假期生活,7月18日选送少儿节目赴合肥比赛,取得一等奖两项、二等奖三项;10月25日----11月4日组织、带领我县农民青年、职工、幼儿、老年各类节目参加宿州市第五届艺术节暨第四届群众文化活动月;10月28日在县委小礼堂举办灵壁石文化节灵璧县戏剧曲艺调演。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服务大局,公益文化活动硕果累累。20__年县剧团先后吸取企业优势组织开展“祥和千万家——20__年度文化进社区”、“我与灵璧共奋进——情系农民工系列巡演活动”、“欢乐送基层”等公益文化活动,为丰富我县城乡文化生活、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出了积极贡献,并且多次出色的完成了政府部门、主管部门交办的大型节庆的活动。成功的举办了“打工状元颁奖晚会”、“政府春节团拜会”“三八妇女节庆祝大会”“西茜—戴伦和灵璧磬石乐团大型演唱会”“城市因你而美丽”——庆祝第十三个环卫工人节专题文艺晚会,“湖南卫视成就音乐梦想灵璧赛区选拔赛”、“爱国歌曲大家唱”等公益活动,为推动我县文化全面发展,培育新人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自主创新,磬石乐器新品研制成功填补了我国民乐史的空白
20__年在省市县领导的高度关注下,我局牵头开始对磬石乐器进行研发,现有八种用灵璧石制作的乐器研制成功,其中两项获国家专利授权,其余几项正在申报中。在第四届中国灵璧石国际文化节开幕式演出中,用磬石乐器作为主奏的磬石乐舞《踏歌》,震撼全场,向世人展示了灵璧石的“天籁之音”奇石节组建的磬石乐团服务于宿州,灵璧,渔沟各石展会场,受到国家及省市领导高度赞誉,为宣传灵璧做出积极贡献。
六、市场监管规范有序
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抓好元旦春节、“两会”期间文化
广电新闻出版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节日文化氛围。一是完善行政审批程序。严把审批手续关,提高审批门槛。今年3-5月份,年审换证期间对全县网吧、娱乐场所、音像店等130多家经营户进行了一一实地勘察,尤其是对于审批的消防意见书的整改情况进行了严格验收,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消除了隐患,做到合格一家发证一家,对新设立的娱乐场所注重向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方向发展,对规模小、管理混乱、卫生条件差、经常违规的娱乐场所予以淘汰和取缔。对歌舞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和网吧的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规范了审批程序,圆满完成了年审、换证任务。并且与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网吧经营业主每年签订《安全经营责任状》,定期对歌舞厅、游戏厅、网吧、印刷出版物等经营业主进行定期培训,学习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是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根据我县不同区域,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同时设立了举报电话和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文化市场违规举报电话是:12318、6022140、6028007;一经接到违规举报电话,县城的在20分钟、乡镇在2小时内到达进行处理。同时对于举报人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截至目前为止:我单位共接到77起举报电话,并一一得到了处理。要求娱乐场所、网吧在显眼位置悬挂“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和营业时间的警示牌(游戏厅另有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聘请了各单位退休的老同志,一中、灵中、三中部分老师、年级组长等负责人为文化市场的义务监督员。
三是抓好日常业务工作。重点加强网吧、娱乐场所的管理。对于网吧、娱乐场所这一文化市场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了三条具体措施:1.加大检查力度和频率,杜绝了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违规行为。2.强化科学监督手段,安装了远程监控设备,全县每个网吧的经营情况尽在掌握之中。3.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合执法。自年初以来我局先后联合公安、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网吧专项治理。为确保社会治安稳定,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由县文广新局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我县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城市居民楼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网吧、音像店、图书出租店进行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共开展集中整治8次,查处黑游戏厅16家,共收缴违规电路板125块,赌博机39台;检查网吧500余(家)次,零点行动突击检查网吧16次,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23家,没收计算机主机10台,电脑15台,受到行政处罚的网吧32家,查处“黑网吧”1家,并收缴12台计算机。进一步加强印刷业监管,全面完成印刷复制业、出版物经营单位、报刊和内部资料出版单位年检工作。对我县的10余家印刷企业、20余家打字复印社和30余家书店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对存在有违规行为的单位给予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合的单位,将不予年审换证。在整顿验收过程中,以日常检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强化监督管理,实现了新闻出版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
四是认真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净化新闻出版物市场环境。根据20__年“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分析新形势,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握新问题,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为确保全县出版物市场的健康有序和稳定发展,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100多人次,车辆40余台次,对全县的印刷企业、打字复印、书刊零售等出版物市场进行了全面检查,取缔了5家违规摊点,收缴盗版光盘5000余张、非法出版物5000余册,并进行了集中销毁,有力的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七、文化遗产有效保护
一是文物基础管理得到加强。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还在进一步完善中。4月25日通过了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野外调查验收组的验收,我县的普查工作受到了省验收组的高度评价。我们的普查小组被评为“市先进集体”,陈华同志被评为“省、市文物普查先进个人”。全县野外实地调查覆盖率100﹪,实地调查并已输入数据形成电子文本的不可移动文物288处,其中新发现文物222处复查文物56处。按照要求认真详细整理、制作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灵璧县文物普查资料,在此基础上,对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完成娄庄镇大山村大山墓群的一期发掘工作。出土陶器、铜器、玉等文物。
二是积极开展非遗保护,继续开展“非遗”田野调查。通过走访调查、文字记录、录音、录像,将大量散落在民间的“非遗”项目挖掘、恢复,撰写多篇“非遗”田野调查报告,认真建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数据库,收集、整理民间故事,录入成电子文档,录入大量“非遗”项目的图片、光碟等,逐步完善我县“非遗”保护体系。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我局积极组织申报工作,制作一系列非遗申报光碟,今年成功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3个,市级8个,县级298个(所有项目都在县级基础上申报)。“灵璧磬石雕”“垓下民间传说”“灵璧波林喇叭”3项获批省级保护名录。20__年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传承人14人,市级18人,并制作好文本申报
光碟、照片、录入电子文档。八、项目建设整体推进
在全县旅游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把灵璧打造成特色鲜明的旅游目的地。投入5000多万开工建设了虞姬文化园一期工程,10月底基本完成古建土建工程,二期工程已完成规划设计。钟馗文化园已完成规划设计和招商引资,计划近期开工。
九、作风建设高效运转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强化窗口服务功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行政审批快捷高效,努力为市场的繁荣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调研,制定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把坚持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作为对干部群众的根本要求,尤其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重点要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廉政准则》学习贯彻落实,举办领导干部廉政知识测试,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大力推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创建、信息等工作,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耐心细致做好、综治和安全生产工作,保持文化系统稳定。
二、20__年工作计划
工作思路
20__年,我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及“双争”活动,切实增强创先争优及“双争”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1356”行动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和谐灵璧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
(二)工作打算
1、抓好文化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的建设工作,力争年内开工建设。
2、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方针,依法、科学、持续保护文物资源。进一步开展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切实做好第三次文物数据库的整理工作;做好野外文物的保护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工作。同时,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成数据库建设任务。
3、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通过文化市场执法日常监管和文秘站:专项活动的开展,严厉查处各类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现象,建立文化市场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扶持文化经营单位做大做强。
4、继续抓好群众文化活动,开展送戏下乡
5、做好文化旅游项目的建设工作,完成虞姬文化园的二期工程的建设方案,动工兴建钟馗文化园。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保安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
保安服务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而提供的专业化安全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业是指从事安全防范业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特殊服务行业。保安服务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是实现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群众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形式,也是缓解当前公安警力不足矛盾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安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保安服务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加强保安工作作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逐步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
(一)加快现有保安服务企业的改制。按照政企、政资、政事分开的要求,采取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加快将公安部门开办的保安服务企业改制为保安服务公司,实现管办分离,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改制方案,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力争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制工作。
(二)积极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务业市场。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务业市场,加快推进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打破保安服务业的区域限制,鼓励保安服务公司在省内外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业务。鼓励保安服务公司间的兼并、参股和联合经营,实现保安服务产品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营造有利于保安服务公司发展的市场环境,精心培育一批大型的现代保安服务公司。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的市场行为。保安服务公司实行自主经营、有偿服务,其服务范围包括从事人防、物防、技防及开锁等业务。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只能从事本单位内部或相应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有偿服务。公安机关内部的保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四)拓展保安服务业的经营范围。保安服务公司可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之外的与保安服务相关的安全服务项目。积极支持和鼓励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区域联网报警、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和防范、救助、服务等工作,参与娱乐场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保安业务,参与民爆等危险物品的专业化安全服务和消防社会化改革。
(五)加快推进保安押运工作。保安押运工作作为一项新型的治安管理业务,是保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保安押运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保安押运工作的建设步伐。
三、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
(一)明确保安服务业监管主体。保安服务业的监管职责由各级公安部门承担。公安部门应明确相关机构,落实人员,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成立保安服务公司须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依法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社区、物业、学校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的自建保安服务组织,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异地开展服务项目的保安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设立分支机构的,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落实保安服务业监管责任。工商、税务、教育、建设、文化、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将公安机关的审核作为保安服务公司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税务部门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大力支持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教育部门要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幼儿园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高校校卫队转保安队工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派驻,保障校园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物业公司的监督与管理,明确物业公司保安必须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文化部门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聘请使用正规保安人员,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城市、农村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积极为保安服务公司输送保安人才。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秩序。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经营或开办保安培训机构的,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查处取缔。对虽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符合条件的要责令整改、补办手续,条件不符、存在问题的要依法取缔。对单位自建保安组织,要按照“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要求、统一基本保安标识、统一基本服务标准;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到位、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到位”的要求,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监管。
四、努力提高保安服务业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开展保安服务业经营者、员工培训和职业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切实提高保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安服务公司及各级保安组织必须与聘用的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完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保安从业人员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保安从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多渠道筹集和积累基金,对见义勇为、因公死亡、伤残的保安从业人员,及时落实工伤保险、抚恤待遇,保障其基本医疗和生活费用支出。落实保安员基本防护装备,保护保安员人身安全,对侵害保安员的不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保安从业人员与保安服务公司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保安服务业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保安服务公司及各级保安组织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统一保安从业人员的招录标准,严格招录审查,招录保安员要事先将人员信息与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比对,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迹其中。要逐人造册建档,建立电子档案,对从事武装押运、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等岗位的保安员,要留取指纹、掌纹,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DNA库。逐步建立和完善保安从业人员执业一体化资格认证制度,统一持证上岗。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逐步实行保安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建立考核晋升制度,并与收益挂钩,调动保安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培养爱岗敬业精神。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全面提高视频监控覆盖面,在全区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公共场所、交通路口重点部位和治安混乱地区(点)新建1040个监控点,并与现有的视频监控网络相融合,形成统一协调的动态视频指挥系统。
二、工作重点
(一)做好防控布点。根据《2010-2012年全市新增视频监控总体规划》和《区视频监控系统规划方案(2010-2012)》的要求,结合2010年全区“两抢”案件的发案情况及往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情况,2011年新建1040个视频监控点位。布点主要选择在城乡出入口、交通要道、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公共复杂场所和治安复杂区域。监控点位设置要进行实地勘查,并结合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的意见,做到科学合理,消除防控盲区。
(二)落实建设任务。2011年全区新建1040个监控点,其中区财政出资建设200个点,由区综治办牵头,区公安分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建设;社会出资建设840个点,由各镇(街道)负责建设(见附件),各镇(街道)要根据建设任务和视频监控点的布局、性质,自行落实建设资金。同时,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及门口和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网吧、村居、社区、专业市场、停车场等地段的监控建设经费,由受益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强工程监督。视频监控设计方案应充分论证,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并落实整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由派出所确定专人会同施工单位对监控点位逐个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施工细节,并聘请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区公安分局网警大队对工程建设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严格把握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及时通报工作信息。系统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系统检测、验收,确保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质量和存储时间达到国家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营造建设氛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是市、区两级政府“民生工程”的主要项目。2006年我区视频监控系统投入运行以来,已利用视频监控系统为命案侦破、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破案提供重要信息,全区视频监控区域街面犯罪发案率明显下降。实践证明视频监控系统对于强化治安防控,有效遏制“两抢一盗”等街面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安派出所,要充分认识视频监控系统的重要作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经常组织视频技战法培训,增强应用意识,以应用促进建设;同时,要大力宣传系统的建设成果,以点带面推广经验,扩大影响,让全社会了解系统的建设意义,形成支持建设、参与建设的氛围。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坚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以镇(街道)为主、部门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为工程投入、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镇(街道)要尽快落实资金并划拨到位,做好镇级出资建设的视频监控点位建设工作;区公安分局要做好全区视频监控系统方案,各公安派出所要根据辖区发案特点,搜集社会各界建议,合理确定安装点位,当好政府参谋和助手;城管和执法、路政、电力和电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快监控系统全面建设进度,尽快形成覆盖全区社会面的视频监控网络。
河北省衡水市文化部门针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出台了《网吧违规经营扣分登记管理办法》,把网吧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量化,用扣分的形式对网吧进行管理。该《办法》的具体操作方式是,违规网吧除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外,另外扣除相应的分数。例如,接纳未成年人一次扣1分:一次接纳未成年人8名以上扣12分:超时经营并且接纳未成年人一次扣12分等。所扣分数总分为12分,以一年为限。所扣分数累计达到4分者,予以警告,累计达到8分者,停业整顿15天:累计达到12分者,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而福建福州仓山区文体局、公安分局、工商局则联合推出了类似驾驶员考评积分制的“网吧长效管理日常记录卡”制度。根据试行期间的规定,该记录卡实行一年记分累积制,总积分为1 2分。网吧因违规累积扣分达7分,停业整顿7天:扣分10分,停业整顿15天:如扣满12分,依法吊销“三证”(《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取消网吧经营资格。
早在2004年3月,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会同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全区52家网吧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安全大检查后在浙江省率先出了《网吧安全积分制管理办法》。《办法》采取职能部门管理、网吧业主自我管理和相互监督相结合,对网吧进行积分管理。每家网吧基本分为100分,公安机关通过普查、抽查和网上监督等方法,对全区每家网吧的检查情况进行打分,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发现网上用户传播、浏览非法文字、图片的、举报其他网吧违反安全管理经营行为的网吧,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均可加分;对一些不符合网吧消防安全、擅自删除上网记录等违反网吧安全管理的,按积分标准进行扣分。年度验审总积分在100分以上的网吧,实行6个月免检,连续2次获得免检的网吧,实行全年免检,并发给网吧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奖匾。总分低于90分的网吧,业主要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提交书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按《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连续两年总积分低于80分的网吧,要列为重点整治单位,除对网吧业主从重处罚外,还要集中进行培训,直至吊消相关证照。
无论积分还是扣分,都表明了政府监管部门方式方法上的探讨和某种突破,初衷是为了维护网吧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网吧经营行为,以期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的网吧长效管理机制之路。
但事实上,政府及有关机构对网吧的管理还是表现出了很多问题一是多头执法导致了执法混乱。文化、公安、工商、电信四家都对网吧有管辖权,而消防、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也有针对网吧的安全标准,有关这方面的案件纠纷也层出不断,更主要的是这些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网吧业主经常陷入无所适从的窘境。二是专项执法与突击检查取代了常规管理,由于网吧业主自身素质的原因,单一的经营模式,法律观念的淡薄,眼前利益的驱动导致的投机取巧的冲动,部分管理部门向网吧进行“权力寻租”等等。据了解,河南曾出现某部门向80家违规经营的网吧开出了100万的天价罚单,而南方某地执法人员也有向黑网吧榨取钱财的事件。最近山西方山县因为未成年人问题关闭全县所有网吧引起众多争议表明,执法部门不能真正严格依法是造成目前一些地方网吧违法经营现象的主要原因。据当地媒体介绍,山西方山县在全部取缔县城网吧之前执法就遇到重大困难,“联合执法组的执法人员本身和网吧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经常出现执法人员自己检查自己家网吧的情况,许多队员不愿执法”。三是执法尺度不一,管理的科学性欠缺,网吧的规模问题、准入制度问题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对网吧的实时监控得不到落实,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问题也没有能够根除,同时,黑网吧也屡禁不止。
尽管问题多多,但从简单的“关、停、罚、封”的突击检查到模式百出的长效管理机制的探索,还是显示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思路。据了解,最近政府部门又提出了“和谐执法”的模式,但网吧行业本身和政府监管部门都有问题表明网吧的管理可谓任重而道远。
众所周知,网吧名声不好几乎是全社会的共识,根本原因在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而导致未成年人深陷网瘾不能自拔乃至自杀的事情一再让国人为之震惊,另外,网吧引发的犯罪事件也层出不穷,至于网吧里涉黄、涉赌、暴力渲染等问题更是相当普遍,这些问题导致政府部门对网吧行业的严加整治。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营业场所的,文化行政部门最高可以处以1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如果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可以得到遏制,但网吧行业的明天仍然茫茫无期,关键还是网吧业主自身素质的提高。
作为首善之地的北京,在探索网吧长效管理机制模式所摸索的途径同样值得关注。
2002年,北京市海淀区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死伤惨重,该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网吧整顿的大风暴,北京市也被迫关停整顿了所有网吧,整治后的北京网吧市场准入制度变得极其苛刻,营业时间也受到严格限制。但由于正规网吧经营不景气,黑网吧的大量出现,给整个网吧市场经营秩序都带来了冲击,在反复权衡之后,北京市管理部门又不得不放宽了对正规网吧的种种约束。
2006年5月,在全国“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倡议下,北京市网吧协会在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对有劣迹的网吧实行整改的同时,对全市1000余家网吧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免费培训。从法律、心理和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责任感、自律性的教育,以期能够提高网吧业主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这些举措可以看出北京市在探索网吧长效管理机制的内容体现。
北京某知名网吧业主认为,网吧行业作为一项产业,首先是市场行为,只有盈利才能生存。网吧不可能承担学习,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它提供的是“无钱有闲人”的娱乐场所:但网吧涉及到的又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有法律道德等社会责任,尤其在面临未成年人这一敏感问题时。这就注定了网吧既有娱乐业的一般特点,同时也有其他娱乐行业不具备的特殊之处。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看,长效管理机制是必然的趋势。但形式和内容立足于何种的基点上。从网吧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去规范网吧市场的经营秩序,用市场理性的法眼去对待网吧,就有可能开发利用好网吧有利的一面。否则,就会把网吧视为洪水猛兽,关停查封。
值得注意的是,从简单的关、停、罚、封――到为建立网吧长效管理机制而进行得多模式的探索――再到政府的和谐执法。政府对网吧的监管模式已经清晰明辨,但由于目前的网吧分布和发展状态都极不均衡的现状,网吧业主和政府执法部门都需要提高自身素质来迎接网吧产业发展的挑战,因此,网吧未来的产业之路仍然显得扑朔迷离。
深圳市开展吧长效管理八项机制
1、建立了网吧属地管理责任制
2、强化了行业监管机制,落实各区、各部门工作责任制
3、健全了行业自律机制
4、完善了行业监督机制
5、强化网吧监控体系
6、建立了新型网吧管理考评机制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
1、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
2、配合县政府,参与我县重大安全生产会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工作。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全县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初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能;对各镇(场)安监站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5、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监督检查社会中介组织对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管理工作。
6、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依法监督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尾矿库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监察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纠正、查处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
3、受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与控告。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5、参与对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危化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审批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条件。
(五)县经济贸易局。
1、在审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2、负责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4、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县科技教育局,
1、组织制定全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法制宣传教育。
2、督促上述单位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强对学校在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4、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5、严禁学校将校内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整改火灾隐患。
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保证每学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课时。
7、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本系统的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9、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县公安局。
1、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许可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导、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并实施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等生产经营单位,暂停许可供应炸药、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o负责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3、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5、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在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
7、参与对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县总工会。
1、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依照法律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5、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6、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参与对各镇(场)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九)县财政局。
1、负责做好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专项经费、安全生产考核专项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其他安全生产必要经费的年度财政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2、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3、负责对安全生产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县人事局(县编办)。
1、参与对各镇(场)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和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研、建议及工作人员的招录、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
(十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3、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加强各类职业学校安全教育,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
(十二)县国土资源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应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
2、负责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3、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4、加强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准确提供相关数据。
5、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三)县建设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21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察。
2、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指导、监督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落实燃气经营门店、所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4、指导建筑行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建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四)县交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规定,对申请从事客(货)运经营的企业,应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2、组织、指导本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3、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地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5、查找地方公路、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并提出相应对策,督促落实。
6、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8、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9、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五)县水利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县内水利设施(水库、水电站、水闸、岸线、堤坝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管理,防止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2、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汛期水利安全大检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5、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六)县农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做好拖拉机的检验、检测、年审工作。
2、组织、指导全县农业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4、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对上述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剧院、电影院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八)县卫生局。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3、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5、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九)县环境保护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制度(防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施监察。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业主(住户)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新建住宅区的开发建设、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住宅区的业主(住户)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住宅区是指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及其他物业。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业主(住户)的委托,对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治安秩序等进行管理、维护、修缮和整治的服务活动。
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及其他物业的产权所有人。
住户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及其他物业的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治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
第七条 业主(住户)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城市住宅区应当依照本办法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业主(住户)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住宅区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业主(住户)公约和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办法和物业管理合同、管理办法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章 业主(住户)大会及管委会
第十条 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或房屋出售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或已经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召集第一次业主(住户)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业主(住户)也可依照本办法自行召开业主(住户)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管委会成立后,业主(住户)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业主(住户)大会由本住宅区的业主(住户)组成。
业主(住户)大会必须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住户)出席才能举行。业主(住户)可以委托人出席业主(住户)大会,不满十八岁的业主(住户)由其法定人出席。
第十二条 业主(住户)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管委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业主(住户)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名业主(住户)。
经20%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住户)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业主(住户)大会。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就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住户)大会。
第十三条 业主(住户)大会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住户)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投票方式可采取:住宅房屋每户一票;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一票;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房屋产权证每证一票。
第十四条 业主(住户)大会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区内关于业主(住户)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业主(住户)公约;
(六)改变或撤消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或修改管委会章程。
第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管委会委员的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业主(住户)大会确定,但最低不能少于五人。管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员担任。
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选举产生的管委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期为管委会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 管委会是业主(住户)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向业主(住户)大会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住户)大会;
(二)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三)审议物业公司制定的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五)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据业主(住户)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调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业主(住户)的监督;
(四)接受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管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具有一定的专业管理能力,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设立物业管理公司,首先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企业名称,同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到省建设厅进行资质审查备案,办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管委会成立前自行选聘具备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经管委会认可,可继续聘用,物业管理合同改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重新签订。对于不能履行原聘用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管委会可以不予聘用,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开发建设单位在管委会成立前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其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管理事项、管理服务标准、管理权限、管理费用、合同期限、权利义务、监督检查、违约责任及其他。物业管理合同应当采用由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条 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职人员应当经过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住宅区物业的范围:
(一)房屋的管理、维修、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清洁卫生;
(四)车辆的行驶及存放;
(五)公共秩序及社会治安;
(六)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有权制止违反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制度的行为;
(四)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
(七)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依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接受管委会、业主(住户)的监督;
(三)接受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四)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得妨碍住宅区正常的生活秩序,不得占用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
第二十八条 对无故不缴各项应缴费用的业主和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按业主(住户)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催缴,并通报批评;或采用停止供电、供气等措施,但应当提前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物业的管理,未能达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管委会可以终止合同。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业主(住户)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
第四章 住宅区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将住宅区交付使用后至管委会成立前,应当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或自行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成立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管委会移交下列住宅区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管委会应当将上述资料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保管,由物业管理公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住宅区时,向管委会以成本价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属业主(住户)共有,由管委会管理。
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照总面积的千分之五计算,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 业主(住户)使用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凿、拆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四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住户)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地、娱乐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公厕、垃圾处理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住宅区的供暖、供水、供电、供气及通信等管线的维修养护分别由有关供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负责维修,维修养护费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
第三十七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应由业主(住户)修缮的,业主(住户)应及时进行修缮;经管委会劝告仍不进行修缮,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住户)承担。
第三十八条 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有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二)乱抛垃圾、杂物或影响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三)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四)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住户)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管委会划拨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维修基金,用于住宅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项目。
公房出售后的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维修基金,按省上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用设施专用维修基金由当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管委会依照维修项目计划报批使用。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委会正常使用公用设施专用维修基金不得干涉。
第四十一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分为公共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三种:
(一)公共服务是为业主(住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统一管理服务。
(二)公众代办是为业主(住户)提供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等代办性的服务。
公共服务收费和公众代办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和利润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物价部门确定。
(三)特约服务是为业主(住户)提供的个别需求的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住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商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和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住宅区公共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第四十三条 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备更新储备金属于住宅区全体业主(住户)共有,其收取和使用办法,由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并经业主(住户)大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住宅维修基金由管委会以房屋主体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五条 公用设备更新储备金根据设备使用期限、价值,并考虑物价因素,由业主(住户)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并分期缴纳,管委会应当设立专帐管理,用于公用设备的更换,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住户)大会及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物业管理基金应当存入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按照物业名称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公司和管委会每6个月应当公布一次各项基金及各项收费的收支帐目,接受业主(住户)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服务费的项目,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和管委会不按照规定向业主(住户)公布各项维修、养护、管理费用收支帐目的,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主(住户)的投诉,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业主(住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新建住宅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物业管理。已建成的住宅区(含公房出售后的住宅区),应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当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区管理单位召集业主(住户)大会,成立管委会,并依照本办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为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镇消防安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重点场所治理、突出风险整治、重点行业管理和消防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火灾防控体系、监测预警机制,推动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消防安全突出隐患有效根治。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治理,全面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老旧场所等场所领域的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2022年底前,全镇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有效根治。
——消防治理责任机制明显加强。全面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集中约谈、社会曝光警示机制更加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全面落实,社会单位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火灾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升。建立健全风险研判、精准治理、源头管控的火灾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全面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信息化技术,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2022年底前,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基本建成,差异化精准监管全面推行。
——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改善。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纳入主要行业领域职业培训内容,推动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全面落实。2022年底前,实现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升。
——社会消防安全总体环境全面优化。2020年至2022年,火灾总量和亡人数量总体下降,较大火灾事故有效控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本杜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六个方面重点整治,集中解决突出风险隐患。
1.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
(1)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划线管理。组织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使用单位,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规划所要将新建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标识化管理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要内容。
(2)老旧小区实行“一区一策”治理。规划所、专职消防队对辖区老旧小区进行摸排梳理,结合老旧小区的建成年代、建筑高度、周边环境、道路管网等方面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打通消防“生命通道”。
(3)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派出所、规划所、安监站、专职消防队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治理。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XX交警中队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2.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探索建立并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及高层建筑“楼长”制度;二是采取管理使用单位自查或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方式全面排查测试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指导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建立维护保养制度,鼓励聘请消防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消防设施维保工作,逐栋解决消火栓无水以及消防供水不足、压力不够等问题;三是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自查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等问题,逐项登记整改修复;四是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依托社区网格员、保安人员、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一支微型消防站队伍,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开展实战演练。
3.开展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全面落实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二是依据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更新改造老旧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三是依法建立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或工艺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贴近实战的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优化事故工艺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投入专项经费、明确工作责任,利用三年时间,分步完成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老旧消防设施改造、企业消防力量建设三项任务。
4.开展“九小”场所及老旧社区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1)抓好“九小”场所突出风险治理。组织综治网格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等力量,运用“九小场所”登记管理系统逐类场所、逐类风险进行登记排查,分类建立台账;各有关站所督促所属行业小场所开展自主登记并自查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措施,并通过落实合用场所“4+1”、沿街店面“3+1”等物防技防举措,逐一督促整改到位;对问题突出的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2020年9月底前,以街道为单元,全部排查完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21年底,“九小”场所突出隐患有效整治。2022年,建立有效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机制。
(2)抓好老旧社区突出风险治理。针对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等突出风险,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组织升级改造消防设施,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2020年起,逐年将老旧社区消防风险治理列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每年督办整改一个老旧社区火灾隐患问题。2022年,以街道为单位,老旧社区基本落实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
5.开展新材料新业态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1)抓好电动车突出风险治理。市场监管分局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行为。专职消防队要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村(居)委会要牵头推进居民住宅区尤其是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居民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的增设工作;规划所要将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要内容。
(2)抓好彩钢板建筑突出风险治理。自然资源所、城管队、规划所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依法组织整改一批、拆除一批。
6.开展乡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加强对小微企业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安全评估和管理,集中治理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结合脱贫攻坚,乡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加快乡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重点要对乡村住房内堆垛柴火、稻草以及独居老人住房与灶台未分隔设置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和有效治理,有效降低乡村火灾风险。持续深化消防安全扶贫工作,加强乡村地区“老幼病残”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人群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
(二)推进重点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开展行业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达标创建活动。镇消防专职队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工作检查协调,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020年,组织对学校及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及农贸市场、卫生院、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等行业单位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列出隐患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2021年,全面推广典型经验做法,50%的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22年,行业单位突出火灾隐患基本整改完毕,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社会单位自主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三)不断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1.加强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到2022年,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消防救援队站体系。
2.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对标“全灾种、大应急”的任务需要,坚持快补短板、优化结构的原则,按国家标准配齐配强各类攻坚及专业装备,完成各类器材装备的统型建设,强化器材装备的信息化、全寿命管理。
3.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快补旧账、不欠新账”原则,加快推进城镇市政消火栓建设,并督促供水单位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2020年,圩镇新增建设消火栓6个,全圩镇消火栓达到10个。
(五)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1.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镇宣传办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司法所加强消防普法宣传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内容;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容课程。
2.加强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结合“一警六员”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分批次、分类别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员、管理单位人员、重点单位员工、小企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2022年底实现全覆盖培训。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全面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体验教育。按照《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要求,依托各类安全宣传教育资源,持续推进“一警六员”消防体验站。
三、整治步骤
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6月)。
按照镇安委会统一部署,启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村(居)、各有关站所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站所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治理时限等内容,全面做好本村(居)、本站所行动的部署发动。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
各村(居)、各有关站所对本行业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排查时间表、整改路线图、工作责任人,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确保各项排查任务精准推进落实。
(三)集中攻坚(2021年)。
各村(居)、各有关站所对照前期排查的“两个清单”,坚持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细化各项治理举措,实施差异化整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全面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和跟踪整治,强化政策支持,配套资金保障,确保按时整改销案,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四)巩固提升(2022年)。
各村(居)、各有关站所结合实际,在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整改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村(居)和相关站所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主体。
(二)强化监督执法。
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依法采取罚款、临时查封、责令“三停”、行政拘留等措施,逐个督促落实整改,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统筹推进。
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行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重点工作,整体规划部署本地消防工作,保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特点,研究采取差异化的工作举措,提供相应的治理政策支撑,确保治理实效。
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消防)
序号
整治项目
整治内容
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
整治要求
完成时间
1
开展七个方面重点整治
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
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划线管理
单位和小区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施标识化管理;未完成的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住建站所将新建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标识化管理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要内容,支持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取消防车通道改造划线费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实行标识化、规范化管理。2020年底前未完成的,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2020年底长期坚持
2
老旧小区实行“一区一策”治理
多数老旧小区为开放式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加上初期规划不足及后期调整滞后,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现象大量存在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定实施“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完成2020年治理任务,2021年底前,全部老旧高层住宅小区完成消防车通道治理。其他住宅小区利用三年时间分类分批督办整改。
2022年底长期坚持
3
开展七个方面重点整治
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
加强规划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初期规划不足,停车场、停车位、停车设施配置数不够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将新建停车场列入“十四五”相关规划;列出三年工作计划,新建一批公共停车设施;严格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有关标准要求
2022年底长期坚持
4
优化停车资源管理使用
停车场、停车位、停车设施等停车资源少,老旧住宅小区“停车难”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建立完善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机制;老旧住宅小区周边的路侧停车场等公共停车设施,对老旧住宅小区居民实行优惠停车;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引进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合理利用空间规划建设停车位
2022年底长期坚持
5
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与公安交管站所共享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建立联合执法管理机制
2022年底长期坚持
6
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消火栓管网无水或消防供水压力不足;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使用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微型消防站建设不符合要求
各乡镇政府;县住建、消防救援及其它有关行业主管站所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2020年
排查登记的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消防供水不足、压力不够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
2021年
打造示范引领单位,推动市政府出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优化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水平
2022年底长期坚持
7
开展七个方面重点整治
开展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地下空间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设施设备损坏;违规用火用电用气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全面排查测试,清理占用堵塞封闭问题,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地下空间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计划,重点督办整改一批地下空间严重问题
2020年
排查登记的地下空间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
2021年
全面优化提升地下空间消防安全能力水平
2022年底长期坚持
达标率达到80%以上。
2021年
达标率实现100%。
2022年底长期坚持
8
开展七个方面重点整治
开展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工艺设备复杂,火灾风险高,爆炸危险性大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更新改造老旧消防设施器材,建立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探索应急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石化企业列出三年计划,分年度开展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老旧消防设施改造、企业消防力量建设。
2022年底长期坚持
9
开展七个方面重点整治
开展“九小”场所及老旧社区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抓好“九小”场所突出风险治理
点多面广,普遍存在安全投入少、硬件设施差、安全管理水平低、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差等问题;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监管盲区较大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逐类场所、逐类风险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分类建立台账
2020年9月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媒体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落实合用场所“4+1”、沿街店面“3+1”等物防技防举措,逐一督促整改到位;对问题突出的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年底突出隐患有效整治
2020年
建立健全“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2022年底长期坚持
10
抓好老旧社区突出风险治理
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设施缺失;疏散通道不畅通;防火分隔不到位;电气线路老化;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多;私搭乱建,“三合一”现象普遍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将老旧社区消防风险治理列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督办整改一批老旧社区火灾隐患问题
2020年
落实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
2022年底长期坚持
11
开展七个方面重点整治
开展新材料新业态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抓好电动车突出风险治理
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违规停放、充电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组织开展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行为,建立公布曝光、联合管理机制;出台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政策意见,作出三年规划建设部署,2020年,对需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进行排查,摸清底数
2020年
50%的居民住宅区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措施
2021年
居民住宅区全部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措施
2022年底长期坚持
12
抓好彩钢板建筑突出风险治理
在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对违规使用彩钢板房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依法组织整改一批、拆除一批
2022年底长期坚持
13
开展七个方面重点整治
开展新材料新业态综合整治
抓好物流仓储场所突出风险治理
底数不清、消防安全情况不明;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有短板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组织对辖区物流仓储场所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数,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分析评估本地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风险,强化行业消防管理措施,明确和落实物流仓储场所集中区域的消防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022年底长期坚持
14
开展七个方面重点整治
开展乡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抓好乡村火灾隐患突出风险治理
乡村新兴产业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培训不到位;传统村庄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火灾冈险高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相关地区加强对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安全评估和管理,集中治理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结合乡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加快乡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有效降低火灾风险。持续深化消防安全扶贫工作,加强乡村地区“老幼病残”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人群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
2022年底长期坚持
15
推进重点行业标准化管理
加强重点行业标准化管理
行业站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工作机制不健全;行业单位火灾隐患整治不彻底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2020年
全面推广典型经验做法,50%的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2021年
行业单位突出火灾隐患基本整改完毕,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社会单位自主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2022年底长期坚持
16
不断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加强消防站点建设
消防站点布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队站欠账率较高,辖区保护盲区较大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完成消防栓6个,达到10个。
2020年
按照省、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执行
2021年
按照省、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执行
2022年
17
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城乡消防服务不均等,消防力量占地区人口数低于国家平均水平,远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建精建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力量;加大专职消防队伍征招力度,到2022年,实现各类队站满编执勤;加强社区、单位微型消防站和其他社会志愿消防力量建设。将各类消防力量纳入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建立完善联勤、联训、联调、联战“四联”机制
2022年底长期坚持
18
加强消防装备建设
对标“全灾种、大应急”的职责,各类攻坚及专业装备缺配,装备结构有待优化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坚持快补短板、优化结构的原则,着眼城市主要灾害类型特点,按国家标准加快配备各类攻坚及专业装备。到2022年,基本形成与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与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能力相匹配的装备体系
2022年底长期坚持
19
不断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
消防水源与城乡建设不同步,覆盖盲区大,因消防供水不足导致初期控火不及时,小火酿成大灾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结合老城改造、新城区开发、工业园区和特色小镇建设,按照“快补旧账、不欠新账”原则,加快推进城镇市政消火栓建设,并督促供水单位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消火栓完好率不低于98%
2022年底长期坚持
20
加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
现有消防信息化实战指挥能力与“扁平化、可视化、精准化、智慧化”要求仍有差距,各级指挥中心软硬件建设滞后,当前接处警效率不高,灾害信息采集、分析、展示能力不强,各级信息资源掌握不一致,辅助指挥决策效能不佳,指令传输手段、范围单一,移动作战指挥终端应用不足;应急通信体系不够完善、机制还不健全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按照“扁平化、可视化、精准化、智慧化”的要求,对消防接处警系统智能化改造,打造智能指挥系统和智能指挥中心,按标准配齐关键通信装备,定期开展“多站所、多力量”通信演练。完成公安三台合一切割和消防接处警系统智能化升级改造,市级指挥中心完成实战化升级改造
2020年
畅通各社会联动单位的指挥平台对接,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多站所联合应急并资源高度共享的指挥平台体系并实现五级贯通
2022年底长期坚持
21
不断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推进乡村公共消防基础建设
乡村消防专项规划不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应急救援能力不足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依托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实施,将乡村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研究完善乡村消防专项规划,同步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针对不同地区建筑特点、生活习惯,配置适合乡村地区使用的消防器材装备,逐步解决乡村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等问题,明确乡村消防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做到“建管一体”。2022年,乡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
2022年底长期坚持
22
提高消防信息化防控水平
建成“智X119”消防大数据中心
平台建设混乱无序、数据不能兼容共享,未按“四个统一”和“共建共享”工作要求建成财政分级保障、统一运维的“智X119”消防大数据平台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成全省统一的“智X119”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平台和县级“智X119”消防物联网运维中心,并融入政府的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出台运维管理办法,明确县级财政保障标准
2021年
23
推进消防物联网规模化应用
消防物联网规模化应用程度不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公共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未完成物联网改造;NB-IoT终端连接规模量级低;消防安全重点行业未建立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市场化推广规模化应用机制不健全,“智X119”品牌示范区建设滞缓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重点场所消防设施实施物联网改造升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公共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成物联网改造。在老旧高层建筑、学生(员工)集体宿舍、养老福利机构、集贸市场、群租房、棚户区、“三合一”场所和其他“九小”场所普及应用智能独立火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在寄宿制学校、员工集体宿舍、医院等电气火灾高风险的人员密集场所安装使用智慧安全用电装置。消防维保服务企业建立消防维保物联网监控系统,对所服务项目的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报警等进行实时监控,规范消防维保服务工作流程,提高维保服务质量。打造一批消防物联网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卫健、教育、民政、文旅、邮政、石化、电力、燃气等重点行业建立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全县NB-IoT终端连接数不低于15万个
2020年
消防领域物联网连接规模分别实现50%以上增幅
2021年
消防领域物联网连接规模分别实现50%以上增幅
2022年
24
提高消防信息化防控水平
加强基层消防管理信息化共建共治
消防工作未能有机融入基层综合治理体系,基层站所管理服务资源未整合,基层消防管理体系未构建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基层综治、社区、网格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嵌入消防安全管理模块,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
2022年底长期坚持
25
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
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不高,火灾防范、应急处置及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缺乏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县委组织站所、宣传站所,县委党校(行政学院),司法行政机关、教科体、人社站所,按职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教育
2022年底长期坚持
26
加强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
重点人群消防基本技能不高,企业单位常态化消防培训制度不健全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
分批次、分类别组织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制定企业单位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
2022年底长期坚持
27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体验教育
群众对消防安全常识、应急处置及逃生自救等常识缺乏亲身经历和体验,消防科普教育场所匮乏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规划所、专职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