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6 21:34:5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个税专项扣除细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通过税务筹划,加强企业税务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利益,提升企业形象,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得先机。在筹资融资阶段,施工企业负债性质的筹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能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权性质的筹资所产生的股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性质的筹资就有节税优势。在经营管理阶段,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会直接影响纳税,虽然折旧总额是一定的,但是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直接影响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利润。在投资管理阶段,施工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投资项目和企业组织模式时,都会涉及税务管理。譬如选择税率较低的地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鼓励的西部等地区,会享受到税收优惠;选择投资项目时,应尽量选择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投资项目,避免国家明确限制的项目,因为这样在税收支出上有很大的差异;在选择企业组织模式时,是应该选择联营企业还是合营企业、分公司还是子公司,这些都十分有讲究,因为不同组织模式的企业所适用的税率是完全不同的。施工企业的生产地点分散,需要面对的税务机关很多,各地税务执法人员的水平及对政策理解的不同,都会影响着企业的税务管理。施工企业税务管理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税务日常管理,二是税企沟通,三是税务筹划。税务日常管理时,从税种看涉及最大的就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两大税种是税务管理中争议最多的地方。1、政策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综合上述政策,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完工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包括预收款),基数为收到的款项;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数为结算总价减去实际已经收到的款项,亦即实际收到款项时缴纳营业税,基数即实际收到的款项。2、诉求。结合政策,笔者认为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基数征收营业税较为合理,其余两种方法均有不妥。如果以工程结算单为基数,那么当工程最后一期计量发生负结算时,之前多征收的税款退回的操作难度大;同样如果工程计算和预收款都考虑,存在重复计税问题,加重企业税收负担。上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计税基数的争议问题,随着营改增的实施会得到彻底解决。3、营改增后纳税义务时间是这么规定的:一是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即便是尚未向销售方支付款项,但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时如果强调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会造成税款征收上的脱节,即销售方还没开始纳税,购买方却开始将税务机关未征收到的税款进行抵扣。
二、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环节
此外,由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商事凭证,征税原则应当保持一致,所以,为避免此类税款征收脱节现象发生,财税[2013]3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提供应税服务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为: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1、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156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如下新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以上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仅指建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且也不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
三、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内容
物业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的临时人员(如绿化、保洁人员),在发放工资和分摊计入成本时,这些人员是算在企业正式员工人数之内吗?如何做账务处理?(江苏省 张璐)在线专家:
这些人员是算在企业正式员工人数之内。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计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退回客户定金、机票费用报销的账务处理
退回客户交的定金怎么做凭证?公司给讲师买机票,讲师到经销商处讲完课,机票费用会由经销商报销给讲师,讲师再把机票费退回公司,怎么做凭证?(河北省 李萌)在线专家:
退回定金冲销原来的往来款:
借:其他应付款——定金
贷:银行存款
买机票时:
借:其他应收款——××讲师
贷:银行存款
收回机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定金外汇业务汇率如何选择
银行外汇分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卖出价、中行折算价,那实务中应该选哪个?中行的外汇牌价每天都在浮动,应如何选择?(辽宁省 张双)在线专家:
如果是汇款则要使用现汇来折算,使用现汇中间价为市场汇率。
如果是现钞交易则要使用现钞中间价来作为市场汇率。
外汇汇率每天都在不停的变动,一般实务中,企业都是使用当月1号的汇率来折算,并不是使用平时随时变动的汇率进行折算。只有兑换业务使用当天的汇率。
银行保函业务
美国B公司将设备卖给中国A公司,然后A公司两月后付款给B公司,出具的保函是什么保函?(云南省 王芳)在线专家:
出具的保函是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扭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小规模农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
我们是一家刚注册的小规模农资企业,经营范围是农药、化肥、衣膜类,请问老师这种企业需交哪几种税?税率是多少?我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在国税需要做什么?在地税需要做什么?(浙江省 张娜)在线专家:
根据您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国税要核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税要核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您公司经营的产品应该是免增值税的,要办理申请和备案。
期间费用的分类
管理人员薪金不是属于期间费用吗?(黑龙江省 冯强)在线专家:
具体看是哪个部门的管理人员,如果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薪金则是期间费用,而如果是车间管理人员的薪金则是计入制造费用,构成产品的成本。
医院会计制度
老师您好,医院可以不提职工福利基金吗?如果必须计提,那么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是多大?(河南省 郭银涛)在线专家:
按新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
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如果不计提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的比例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制度没有统一的规定,实务中一般是10%。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依据
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依据吗?特别是处于在建过程中,如何计算扣除限额?(吉林省 李梅)在线专家:
预收账款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依据,您可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51号)的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5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一部分收入,实质上是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国税发[2009]31号文改变了原来关于“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规定。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已经没有了“预售收入”的表述,而是被“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所代替。
“管理费用——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咨询老师您好,“管理费用——开办费”,每月月底用不用结转至本年利润?还是每月只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等到开始有第一次销售收入时,再一次性将归集的“管理费用——开办费”账户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月损益?(云南省 )在线专家:
在管理费用中归集的开办费,应该在当月转入本年利润;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开始摊销转入管理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咨询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刚注册的小规模农资企业,在填税务登记表时使用会计制度一栏里有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我应该选择哪个呢?(黑龙江省 胡兵)在线专家:
从您公司的情况看,应该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两者适用范围的主要区别是: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拆迁补偿费的账务处理
公司的房产因政府修路占地给拔付的拆迁补偿费应怎么做账,这个补偿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何处理?(江西省 王丽英)在线专家:
财政部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文)中,专门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拆迁补偿费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过程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节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文)中,对拆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范围
请问我公司营业执照上写的经营范围是非证券类投资管理和创业投资业务,请问属于营改增范围吗?有什么具体规定吗?(北京市 王文)在线专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服务、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贵公司的非证券类投资管理和创业投资业务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年金个税
请问企业年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请问如何缴纳?(山西省 赵小翠)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一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八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一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一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处理
农村信用联社取得地税局转入的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及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可以直接全额用于部门及经办人员的奖励?如果不行,入账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河北省
李向明)在线专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49号)规定,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服务。其他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属于提供“服务业——业”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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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选购细节
最近,频繁收到银行理财产品推销信息,在股市不景气的情况下,有想法将部分投资转移到银行理财产品。但是,怎么在这么多银行理财产品中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吉林省 张斌)专家:
银行理财业务从存贷款业务脱胎而来,安全稳健是其主流产品的主要特征。在股市跌跌不休、基市萎靡不振、金市前景难料的环境下,银行理财产品不失为一个不错的投资选择。
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初衷是风险收益水平界定于定期存款与股票之间的多样化投融资工具,即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比股票低,收益比同期限同币种的定期存款高。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是金融投资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理财产品购买者不但要承担产品风险,还要承担“买者自负”的风险。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收益率高于定期存款,总体风险水平不高,流动性也不错,这是许多人选择银行理财产品的理由。但银行理财产品众多,在差异中带来了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可能放大了风险。
投资者在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必须做好功课:
第一,要搞清楚银行理财产品的关键术语。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首先是要读懂产品说明书,而弄懂关键术语是读懂产品说明书的基础。
1 投资收益币种
大部分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币种为人民币,中资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很少,而外币作为投资收益币种的理财产品,是不能用人民币购买的。如果想要购买,需要先提前换汇购买,每人每年可兑换5万美元。在兑换时考虑汇率风险。
2 产品类型
一般以产品的收益类型来划分,可划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3类。
3 认购募集期
理财产品发行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投资者的本金一般按活期利息计算。一般来说,如果已经购买了理财产品,在认购募集期内是不能撤单的。
4 产品规模
如果产品的募集规模很大,募集期限很长,没有必要早早购买理财产品,仅在募集期吃活期利息。
5 投资方向
如果投资方向中出现高风险资产如股票、基金、大宗商品、汇率等,此款产品的收益不确定性会比较大。如果产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银行拆借,产品到期获得预期收益率的概率相对较高。
6 到期兑付日
这项内容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不仅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资金到账情况、产品收益情况,也能为未来的投资做好时间准备。一般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的资金到账日会迟于到期日2~7个工作日。因为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需要对产品进行清算,这其中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样的,对于投资人提前赎回或是提前终止理财协议的,其资金到期时间也会迟上几个工作日。
7,购买起点金额
一般来说,理财产品的购买起点金额为5万元,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认购起点为10万元。对于同一款产品来说,认购起点金额不同,所对应的收益也不同。
8 收益计算方法
投资者可以根据账户的金额以及初始投资本金用收益计算方法来核算产品到期的实际收益率。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到期后就一定获得预期收益率水平,银行不会对银行理财产品做扭保。仔细阅读收益计算方法可以了解年化收益率的概念。
其次,投资者还需要重点关注银行理财产品的几个细节,这些细节直接关系到收益和流动性的高低。
1 费率高低
由于银监会没有对理财产品的收费进行明文规定,各银行大多根据自身成本自主定价,而各个银行间的收费标准也有很大差异。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费率包括销售服务费、产品年管理费、年托管费,超额收益业绩报酬。从固定收益类产品情况看,一般销售手续费率在0.1~0.2%,托管费率在0.02~0.03%,一般理财资产运作超过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用。银率网统计显示,部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总费用达到了1~1.5%的水平,几乎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水平相当;一些期限较短的产品,年化收益在4%,除去费用最终的收益可能还不到5%。
市场上费用较高的是QDII产品和直投资本市场的产品:一般QDII产品的全部费用在2.5~3.3%,而直投资本市场的则在1.5~5%。有些银行也采取收益与费用挂钩的收费模式,如某理财产品规定,若固定收益部分累计净值低于1元,权益类部分累计净值低于0.9元,则均不收取管理费。
2 终止条款
银行的提前终止权相当于投资者卖给银行一个期权。因为关系到投资者放弃了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资金投向的权利,因此投资者在卖出期权后,享受到无银行提前终止权的同类产品高的收益率,高出的部分实际上就相当于期权费。有极少数理财产品设计了投资者的提前终止权,相当于银行向投资者出售了一个期权,因为投资者享受这项权利而需要支付这笔期权费,收益率也会相应变低。
3 提前赎回
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投资者与银行均无提前终止权,因此不能提前赎回;二是客户可以提前赎回,这种赎回权利还进一步细分为随时支持赎回和只可以在某一规定时间的赎回。该款产品即为投资者有权提前赎回但要列支相关费用的类型。通常来讲,提前赎回都需要支付相关的费风同时不再享受到期保本或保证收益的条款。
最好,投资者必须要保持警惕,注意一些投资陷阱。
比如说,穿着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不一定都是银行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银行代销产品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黄金交易公司或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在银行进行理财之前,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即使分辨出来了银行员工和非银行员工,意义也不是很大。因为,即使是真的银行工作人员,他们卖的理财产品也并非全部都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银行还会大量代销基金、保险、证券或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产品,这主要是由于利益的驱动。存款和借贷是银行的两项基本业务。借款利息减去存款利息而得到的息差,就是过去银行主要利润的传统来源。银行要想获得利润,就必须大量贷出资金,但是公众的存款又很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往外借。于是,与自身资金量大小没有太大关系的类业务,就进入了银行的视线范围。在这些业务中,银行可以获得佣金收入。
在买银行理财产品时,还要特别注意一点,就是一定要慎重对待客户经理重点推荐的产品。对于代销机构来说,代销者的根本目的是代销佣金最大化;而购买者的根本目的则是个人收益最大化,这两种目的往往存在着一定冲突。当然,这里并不是说所有的理财产品销售者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不乏有些真正敬业的客户经理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会从购买者的角度出发,为对方选择最合适的产品,而不是选择自己佣金最多的产品。投资者从保护自己的角度出发,不要偏听偏信营销人员的一面之词。
银行理财产品是影子银行吗?
新任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发表文章认为:“在中国,影子银行通常表现为理财产品、地下金融和表外借贷的形式”,直接把银行理财产品归为影子银行体系。随着影子银行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是不是银行理财产品会受到冲击,投资风险会不会变大?(湖北省 夏志艳)专家:
影子银行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考利于2007年在美联储年会上提出。指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目前被广泛接受是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的定义,影子银行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之前我们也向读者做过比较详细的介绍(见本刊2013年5月号)。
按照这个定义,影子银行必须满足以下2个条件。其一,本身游离于监管之外,或者受到的监管较少。如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特别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群的民间集资,由于是地下运作,基本上不受监管。其二,必须可能引发监管套利或者系统性风险。这个要求实际上表明影子银行是一个动态概念,任何信用中介行为初期,规模较小,监管套利不明显,系统性风险无从谈起,在这个时段就不符合影子银行定义。随着规模的扩大,可能成为影子银行。在一个经济体中,仅存在少量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量仅有银行信贷余额的百万分之一,这些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均和银行无借贷关系,在此时,民间借贷就不能算为影子银行体系。
对银行理财产品来说,首先银行理财产品是受到银监会监管的。无论是最初的产品事前报批,还是现在产品事后报备,监管当局都清楚每一笔业务的交易对手、产品规模、风险点暴露和风险控制手段,并不存在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一说。非但如此,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或交易对手也受到监管。如债券类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在债券发行之时就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又如银信合作业务中,银监会会对银行理财资金所投向的单一信托进行监管。而且,部分相关资产已经在商业银行层面和交易对手层面分别纳入风险资产计算。
其次,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标的一般是债券、其他债权类资产。隐藏在这些标的资产背后的交易对手比较分散,没有出现同一个标的资产经过多次打包作为不同的银行理财产品出售的现象,故理财产品自身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而且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银行进行分账管理,自身不对产品进行兜底,即便是有产品出现问题,也不会出现挤兑事件。
在理财产品和其基础资产都受到监管当局监管,又无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将其定位为影子银行显然不合理。
摘要: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重流转,轻持有,税制不统一,立法层次低、征税范围窄、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在立足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合并税种,下放管理权限,开征不动产闲置税、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等,尽快完善税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改革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因此,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的碳排放量、生态环境代价及社会经济成本最低的经济,是以改善地球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形态。近年来,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所引起的地球变暖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低碳经济成为应对全球变暖的最佳经济模式。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第一次对全世界公开承诺量化减排指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低碳生产与消费,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
一、税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税收政策具有低碳传导机制
税收政策可以影响企业对低碳技术的研发投入力量,引导低碳技术的产业转化,进而影响能源耗用降低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税收政策在各行业的差别会影响各产业、产品的比较收益率,进而直接影响资本对不同产业和产品的偏好,引导资本流向低碳项目和低碳产业,从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具有低碳调节机制
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工具,在弥补市场缺陷、体现政府政策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税收政策可以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目的选择、税率的高低及优惠政策的实施,使不同的能源产品负担不同的税负,从而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高碳生产和高碳消费偏好,以此来优化产业结构,落实有关低碳经济的政策,鼓励低碳技术的发展。
(三)税收政策有利于提高低碳能源的使用效率
在能源危机的背景下,运用税收经济杠杆对高碳能源的开发和生产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对其征收较高资源税,相当于设置一个壁垒,限制进入,部分企业就会退出,稀缺资源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使用,这样能促使其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低碳技术的发展
税收对低碳技术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在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和交易阶段发挥作用。在鼓励扶持高科技研究开发方面,我国税收政策从各个角度都有所涉及。如我国企业所得税对研究开发费有这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绿色税收理论
(一)外部性效益理论
所谓外部效应就是某经济主体的福利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为,而该经济主体又没有向他人提供报酬或索取补偿。早在1932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了“外部成本内在化”的理论。他指出:工厂的私人生产成本不包括生产时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则构成了社会成本。从社会的角度看,要实现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最优产出量必须在私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点上。而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会按照边际收益和边际私人生产成本的交点来决定产量。这样的产量必然大于考虑了社会成本时的产量,这样就导致了社会效率的损失,并产生了环境负外部效应。庇古理论为开征环境污染税提供了很好的数量上的计算依据。企业利用自然资源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消耗大量自然资源,并向大自然中排放废水废气,这会损坏社会和他人利益,会产生负外部性,这就成为了社会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政府应该以税收的形式,提高私人生产成本,将外在的社会成本“内在化”,这样可以降低边际利润,减少污染性生产量,控制污染行为。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有限且有价值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环境方面要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政府必然要征收环境税收来引导企业做出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选择,建立污染者治污的长效机制。
(三)公共产品理论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给人们带来的利益要大于生产的成本,在公共产品消费中人们存在“搭便车”的动机。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公共产品,企业和个人为了争夺有限的自然资源势必会导致滥伐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征收环境税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环境和资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在破坏和滥用资源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我国现行税制中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促进环保等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消费税
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方面把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列入征税对象。2009年我国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抑制消费,减少资源浪费,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三)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p#分页标题#e#
(四)车船税
新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不再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这一新变化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
(五)资源税
为促使纳税人节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84年开始对自然资源征税,征收范围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1993年国务院《资源税暂行条例》及《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2011年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税目资源税税率。资源税能够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加强资源管理,与其他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四、制约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瓶颈
(一)增值税和所得税虽有税收优惠政策,但难以形成合力,且缺乏灵活性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虽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环保项目和购进环保设备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但优惠面较窄,保护环境的税收优惠条件过于严格、优惠形式过于单一,对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力度较弱,不利于低碳经济发展。所得税优惠期限过短,一般的优惠期限都是当年或5年,循环企业从投产到见效需要几年时间,维护正常生产的成本高,优惠期一过,循环企业面临和其他非循环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循环企业的发展,可能会使循环企业转向高消耗生产方式。现行的增值税对节能减排产业的制度支撑较少,只有针对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优惠,没有针对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鼓励企业使用节能技术和生产节能产品。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狭窄
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的重要手段。目前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目,征税范围过于狭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非环保塑料袋、杀虫剂、含磷含铅制品、普通电池等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对于一些高污染产品税率过低,不能有效压制能源使用环节上的浪费,不能体现消费税对环境保护所起到的作用。
(三)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税率偏低,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是用来调整矿产资源开发的级差收入,并且征税范围过窄,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目的。资源税税率偏低,导致采矿业进入门槛低,滥采滥伐现象严重,矿业秩序混乱,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再者,我国目前所实施的资源税没有真正体现“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对高污染企业没有设置严厉的惩罚措施,不能起到资源税应有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归地方政府,这助长了对资源的滥采现象。目前我国资源回收率低,《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11》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达到32.5亿吨标准煤,年均增长6.6%,到2010年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人均能源消费提高到2.4亿吨标准煤,5年间增长34.4%。“十一五”期间,中国由煤炭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累计进口量达42013万吨;中国原油进口量从2005年的1.27亿吨增加到2010年的2.39万吨,对外依存度接近55%,而中国能源整体对外依存度已达10%。
五、完善我国低碳经济下绿色税收政策的措施
(一)对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行业实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结构性减税
在增值税方面,扩大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关领域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减少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取消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待遇。对于积极从事新能源开发、节能投资的企业,给予企业增值税税收减免待遇。国家应制定节能减排目录,根据节能效果划分若干等级,对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予以全额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对一般节能产品和技术适当减征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对于积极从事新能源开发、节能投资的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给予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待遇,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鼓励增加对环保、节能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鼓励企业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给予税收抵免。对高污染排放企业制定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率,限制其发展。
(二)完善消费税制度,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
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对于回收利用再生纸进行税收优惠,减少林木的需求,有利于生态环保。适当提高污染环境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并对不同产品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设计差别税率。在征收环节,国外消费税多选择在零售环节征收,一方面体现了调节消费的意图;另一方面有利于防范纳税人利用低的转让定价避税。对于采用低污染排放技术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减免税,增加企业参与减排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
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把森林、湖泊、牧场、土地、海洋、水等都列入征税范围,按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实行累进税率,高污染排放的企业适用于较高的税率,低污染排放的企业适用较低税率,真正起到资源税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资源税税款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由中央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防止地方出于私利导致对资源的过度浪费,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做到税款的专款专用。
(四)开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税种
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等有针对性的税种,据统计,目前OECD成员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收入已经占到总税收收入的3.8%~11.2%,占到GDP的1%~4.5%。我国也应适时开征碳税和排污税。
1.开征排污税
排污税,即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税收,是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筹集环保资金,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调节而征收的税。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规定一个起征点,当企业实际排污量低于起征点时不征税,当企业实际排污量高于起征点时全额征收排污税。这样可以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更多考虑设置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p#分页标题#e#
按照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回头看”的通知》精神,现将省××局整改落实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落实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保留工作机构继续抓好整改落实。省××局第一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束之后,局党组继续保留了学习实践活动工作机构和人员不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继续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的成果。同时,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发挥系统的指导作用,总结推广省局和地税系统第一批试点单位的经验,并采取活动简报、进行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有力地推动了地税系统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是整改落实工作扎实推进。在整改落实工作中,局党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推进科学发展,服务全面振兴”的地方税收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论证、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四明确一承诺”,确保整改任务落到实处。目前,省局党组确定的2010年上半年12项整改任务已经全部按期完成,其他各项整改任务进展顺利,有的业已提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不仅时间抓得紧,而且工作质量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三是精心组织整改“回头看”。局党组认真研究省委通知精神,召开党组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和支部书记会,对照省委常委会整改落实方案和省地税局党组整改落实方案,认真开展“回头看”。通过开展“六看”,进行自查,总结整改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进一步整改落实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任务,增强了整改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了学习实践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二、确定的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一)2010年上半年12项整改任务如期完成
一是运用gdp宏观税负、弹性系数、数学模型等方法进一步提高了收入测算的科学性,与各地政府的收入计划搞好对接,及时下达并落实了税收计划,切实加强了对各地组织收入工作的指导。
二是及时升级了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调整了综合征收率,保证了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税率由3.3%调整为2.5%的政策落实。
三是在成品油费税改革后,重新委托代征单位,并与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开发了代征软件。
四是积极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在大企业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计税软件,扩大代扣代缴的控管范围,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五是完成了省、市局防病毒系统的安装调试,在全系统布控了14个管理中心、11790个客户端。
六是制定了地税网络信息管理办法,建立起畅通的内部信息提供渠道,提高了信息更新程度,为纳税人及时获取全面、详细的纳税服务信息提供了有效保障。
七是出台了“两基”建设达标考核方案和考核实施细则,采取日常与集中、网络与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减少多头检查、多头考核。省局上半年派出考核组,对“两基”建设达标单位进行了验收,有66个县区分局、251个税务所(分局)提前达到了“两基”建设的考核标准。
八是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将基层干部培训作为重点,并制定了《全省地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评估办法》,以加强对基层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
九是建立健全与地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年度考核,开展了部分市局领导班子调整工作,落实了全系统统一的领导干部退出领导职务的政策。
十是进一步总结干部轮岗和上挂下派工作经验,在省、市局之间和市、县局之间开展了部分干部交流,并做好了全省部分市地税局统一招录公务员的准备工作。
十一是农村税务分局的机构规格确定为副科级,以引导机关干部流向基层、扎根基层,逐步缓解基层所人员不足的问题。
十二是将省局部署的各种考试、考评等工作安排,调整确定在3-5月份,以避免影响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3月底,统一组织了全系统2040人的稽查业务知识考试。
(二)2010年上半年提前完成15项整改任务
一是进一步落实了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有关税费减免的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政策支持。
二是落实了企业所得税与社保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挂钩的税前扣除工资机制的政策规定,支持民生工程。
三是明确了各类民办学校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界限。
四是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企业弥补亏损报告。
五是编制软件需求,在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中增加了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内容,方便了中小企业执行优惠税率。
六是严格执行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和会签制度,定期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严格执行税法公告制度,确保了执法依据合法有效。
七是进一步落实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责任制,制定并出台了《全省征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八是强化和改进企业端软件的售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平台。
九是加强征管系统数据利用和数据分析,为税收决策提供了信息资源。今年上半年,加工整理了全省有关纳税大户的纳税统计数据,为加强收入调度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十是制定了《地方税收纳税辅导服务管理办法》,为规范纳税辅导行为,完善纳税辅导网络体系,拓宽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渠道,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十一是充分利用网站、短信、办税服务厅等,不断扩大税收政策宣传的覆盖面,使纳税人能够及时获知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
十二是制定了《××地税纳税人座谈会制度建设方案》,实现了“通报情况、答疑解惑、宣传税法、征求意见”的制度化,完善了地税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机制。
十三是落实了《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0-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任务,落实分工,监督落实。
十四是按照《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的要求,发挥政策法规综合协调部门和办公室督促检查的工作职能,提高了各环节的工作效率,保证了各类政策、文件的及时贯彻落实。
十五是以构建“税务文化家园”为载体,建立文化室,设立税务小书架,开辟文化沙龙,成立文体兴趣小组,活跃了机关和系统文化生活,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三)省委常委会确定的整改任务的落实情况
一是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转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落实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二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落实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通过对XX年年1月1日以前的1935份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认定拟全文废止的文件412份,建议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文件82份;建议修订26份;党政机关制发文件中建议修订或废止的15份。同时,认真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日常审查评价工作,既促进了税收政策及时准确的贯彻落实,也提高了税收行政执法水平,有效地防范了税收行政执法风险。
四是支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落实了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持有《自主创业证》的大学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是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转发了国家《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并落实了转制文化单位税收减免政策。对辽宁出版集团、辽宁大剧院、沈阳日报社等46家转制文化单位落实税收减免。
七是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为财政支农资金提供充足的保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进一步健全财税分配机制。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目标的工作情况
面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和税收形势,省局党组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动员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坚决服务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振兴”的工作大局,继续坚持依法治税,不断强化税收征管,深入挖掘税源潜力,努力实现地方税收的较快增长,为全省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税收保障。同时,树立“保企业才能保增长”的观念,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为纳税人营造法治、公平、效率的税收环境。
(一)加强组织收入工作
一是明确目标。省局党组深入分析今年税收工作形势,以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为动力,把进一步深化整改落实同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精神结合起来,同年度地方税收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确定了“一个确保、四个强化、四个提高”的年度地方税收工作目标,突出抓好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和“两基”建设等重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是征管挖潜。充分运用“金税三期”数据综合应用平台,加强税源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要效益。对纳税大户的异常预警信息,进行疑点核实,实施有效监控,确保税源不流失。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体税种下降的情况下,紧紧抓住当前我省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契机,加强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的征管,落实耕地占用税和有关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提高的资源保护政策,实现了大幅增长。耕地占用税前5个月同比增收26亿元,增长9倍,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增收额的56%,拉动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了8.6个百分点。土地使用税同比增长26.9%,土地增值税同比增长110.7%,契税同比增长49.8%,4个与土地相关的税种合计增收53.9亿元,占当期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增收额的116.2%。
三是稽查堵漏。对建筑安装业、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电力行业、金融业、石油化工业等进行重点检查,把制售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地区作为区域专项整治的重点。通过集合“金税三期”选案标准和稽查预警提示,科学选案,推进电子稽查查账软件的应用。目前,经过组织纳税人自查,已经查补收入1.2亿元。
四是加强调研。省局党组应对当前税收形势,结合地税系统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由局领导带队组成7个调研组,深入一线,到全省13个市、40个县(区)、60户企业,全面深入了解全省税源情况。及时发现了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挖掘了税收潜力,对全年收入趋势形成了一个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基本判断,既有力地推动了各级地税机关的组织收入工作,又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今年上半年在经济下滑的不利形势下,全省地方税收收入实现了一季度“开门红”。前5个月全口径收入累计完成407.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0.4亿元,增长8.1%,完成省计划的37.9%。
(二)积极落实优惠政策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省地税局积极落实了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调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月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全省66,650户个体营业税纳税人每年减少税负达2.83亿元。
二是落实好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末,全省地税机关为59户企业和5779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了减免手续,累计减免税费达9373.19万元。
三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纳税人购买住宅缴纳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从2010年8月起,纳税人缴纳契税的纳税期限由原来的一个月延长至三个月零十五天。
四是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截止2010年5月底,全省地税机关共认定小型微利企业16,924户,减免企业所得税6,629万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40户,减免企业所得税1.5亿元。
五是减收社保费为企业降压减负。允许各市根据实际提出社保费缓缴和降低费率的方案。沈阳市地税机关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免征1个月。
(三)优化纳税服务
一是深入开展税收宣传辅导。通过税法公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服务等多种途径,实现了税收宣传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税法知情权。2010年,免费发放短信近900万条;省局网站点击量达18万余次,省、市两级网站共处理涉税问题近3000件,答复率100%;12366纳税服务热线累计接受咨询7.8万余次,答复率达到了100%,同时组织编写了《12366纳税问题汇编》,为纳税人提供了实用的辅导资料。
二是推行电子报税。通过综合办税软件(办税通),利用公共网络资源报表,依托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实时划缴税款,纳税人“足不出户”缴税,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是规范了涉税行政审批。制定了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审批标准》和《税务行政审批规程》。充分发挥“金税三期”电子报表功能,开通网上查询发票,取消有关纸质报表和手工填报,减轻了办税负担。
四是纳税服务形成制度化。通过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办法、纳税人座谈会制度建设、联系点制度等,使纳税服务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轨道。
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是理想信念更加坚定。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局上下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的理解和把握,提高了科学发展观对地方税收工作的根本指导地位的认识,更加全面地树立了科学税收、和谐税收的理念,推动了治税思想的转变。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的转变,带动了全局广大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的转变。全局上下推进地方税收科学发展的决心更加明确,作风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二是制度机制不断创新。在整改工作中,省地税局党组不仅注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更注重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和制约地方税收科学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在健全和完善机制制度上下功夫。今年上半年,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10余项,涵盖税收征管、纳税服务、队伍建设、政务管理等方面,并在构建税源管理机制、改革稽查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三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在加强地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调整和交流的同时,省局党组大力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制定了《全省地税系统2010-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今年上半年,与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行政管理学院、××学院和大连税专等院校合作,举办了地税系统领导干部和省局机关全体干部公共管理高级研修班、县区局长培训班、税务稽查业务骨干培训班、军转干部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班、税务所长培训班等。同时,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活跃机关文化生活,有力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增强了推进地方税收科学发展的能力。
五、“党员干部走进千家万户”进一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