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7 04: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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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__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__万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确保贵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如上请求。
附: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开户行及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被申请人的财产存放地:
申请人将提供价值约__万的__车一辆进行担保。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时间:
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范例2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78年04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镇xx路xx号xx栋2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5年09月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1、 定期存单:账户39500xxxxxxxxxx,存款500000.00
(五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2009.6.3存入;
2、 活期账户:建行大理xx分行开户,存款不详,
卡号6227xxxxxxxxxx,账号39500xxxxx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大理市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xxxxx,建筑面积105.32平方米,市场价值在60万左右。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变更、转让和取消
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提交加盖变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变更后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3、涉及增、减网站所有者的,应提交对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明材料。
涉及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还应提交新增所有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ICP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网站名称变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变更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营性网站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的备案情况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转让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出、受让双方公章的《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2、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受让方对所转让网站的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受让方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转让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已备案经营性网站的转让申请后,将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取消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加盖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取消申请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答: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按属地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省仲裁委受案范围:(1)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3)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4)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二、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答:1、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要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如有人需注明)
2、提交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诉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诉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号)(4)被诉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天河路17号润粤大厦,乘233路公共汽车至动物园南门,天河立交桥脚)(5)被诉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
三、问:当事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享有和职责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诉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诉人有承认、反驳申诉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缴纳仲裁费用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人(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办理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第_________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_________件商标,该注册商标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委托书》。
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并保证提供文件、证件的真实、有效、合法性,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商标注册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会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商标注册、设计、制作等事项,因注册材料被核驳或需删改的,领取《商标注册证书》的时限顺延;
3.乙方责任:
(1)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甲方委托商标注册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齐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商标局受理,_________个月内下受理通知书,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商标注册业务;
(3)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业务,依约所收的预付金不予退还。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币种:人民币):
1.商标注册申报费: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2.查询费:
中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英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图形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3.注册商标的制作费:_________元整;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标注册规费和费合计为:_________元整。
四、如果乙方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委托协议。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依法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终止合同,业务完成后本协议自动无效;
2.合同履行期间,如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委托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委托书
我/我厂_________是_________国籍、依___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_商标如下“√”事宜。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变更商标人申请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注销申请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
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评审事宜
其他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1. 理赔全流程下代位求偿上线前后新旧案件处理方案。
【答复】:
1、自新系统上线时间起,理赔编码均由平台生成,不允许公司自行生成。
2、新系统上线前原有的报案信息必须在上线前上传平台。
3、平台在各理赔环节判断该案件对应的报案上传平台时间与新系统上线时 间(精确到分钟)作比较判断新旧案件:报案上传平台时间<新系统上线时间 为旧案件;报案上传平台时间>=新系统上线时间为新案件。
4、所有新系统上线后的报案一律认为是新案件。
5、旧案件在非空校验时:新增的非空字段不进行校验,原有非空但本次删除或修改为非空的字段也不进行非空校验。
6、旧案件在逻辑方面可以走原理赔校验。
7、新案件不允许进行结案追加的操作,可以进行重开赔案。
2. 在同一报案下是否会产生多个锁定信息(多方代位),每个锁定信息中对应1个清算码。
【答复】:多方事故中(一方全责,多方无责),此时全责方可能会被多方追偿。
3. 一个清算码可以锁定几个案件,一个清算码可以对应几条追偿/清付信息?
【答复】:一个清算码只能锁定一个案件;对于结案,一个清算码只能对应一条追偿/清付信息,对于理算核赔,每张计算书,一个清算码只能对应一条追偿清付信息。
4. 为什么报案登记接口的返回信息中包含“锁定信息列表”,案件还未存在怎么会有锁定信息?
【答复】:锁定信息是平台返回的,首次报案时是不存在返回锁定信息的可能,但是报案接口是允许重复上传的,当重复上传时,可能出现被锁定的情况,此时平台会依据清算码返回锁定信息。
5. 互审状态指互审当前状态还是指需要平台设置的互审状态?如1:追偿方需要互审通过就传通过状态?如2:遇到异议案件,责任对方是先结案还是等待异议处理完成再结案?
【答复】:1、审核方可通过“互审确认”接口置互审状态和互审意见,若追偿方同意,需要表达自己的同意意见,即上传互审状态=“通过”;2、若是对清付金额存在异议,一定是责任对方已经结案并在结案的对应清算码下上传了清付金额,此时提出异议可系统外争议解决。
6. 在上传定核损信息给平台时,报文中包含了车损信息,物损信息以及人员伤亡信息。该接口是否可以重复上传,每次上传是全量覆盖上一次的信息还是做增量相加。实际中操作中人员伤亡定损耗时比较长,为了不影响时效可能会分批次上传定损信息。
【答复】:可以重复上传,在定核损过程中,车辆、人员和物损在保险公司方一般是分任务的(即任务级),在和平台交互的过程中车辆、人员和物损,三个中的某一个完成了定损核损后,即可上传平台,上传平台时,均是当时最新的全量,例如:本案有车损和人伤,车辆的定核损先完成,即可上传定核损(此时为车辆的定核损),之后随着人伤的审核完成再次上传定核损(此时为车辆+人员的最新全量定核损信息)。
7. 是否会出现同一报案号关联2个赔案(既有商业险又有交强险的),而2个赔案可能一个正在资料受理,一个已经理算核赔了,这样返回状态的时候无法判断是以哪个赔案的状态为准。
【答复】:很可能出现追偿方1个报案号锁定对方2个赔案(交强+商业),在实现锁定确认时,是车损险报案对交强报案或者商业报案,生成的2个清算码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按清算码查询时可分清具体的状态。
8. 代位追回款确认接口中追偿/清付序号的作用及清算码向下的追偿金额是否可以修改?
【答复】:当向致害人线下追偿时,没有平台生成的清算码,会用追偿/清付序号记录;开始追偿确认后,清算码向下的追偿金额不可变,若再有追偿要求需要线下追偿。
9. 追偿方与责任对方如何确认关系?
【答复】:追偿方发起用于确认追偿方与责任对方关系,主要通过“锁定确认(目前省内)”功能完成,规则:必须是代位案件,事故双方互为三者,有事故证明,有代位案件索赔申请书,双方有效报案号,出险时间前后10天内,责任对方案件未结案。
10.赔款支付登记接口中基本信息的赔款总金额与收款账户明细列表的赔款支付金额含义及关系?
【答复】:前者赔款总金额,案件的总赔款金额,包括实际赔付给客户的赔款和施救费;后者赔款支付金额,向银行报盘时的每次支付金额。
11.赔款支付登记接口中收款账户明细列表的清算码数据项非必传项,是否可以不传?
【答复】:清算码由平台生成,用于确定事故双方案件及责任关联的唯一码(在代位求偿案件中,两个有效的报案号首次锁定成功时,生成清算码,清算码作为重要码将唯一不变),对于有清算码的需要赔款支付的时候上传清算码,对于无清算码的(例如省间、致害人追偿)的代位案件,赔款支付上传的时候没有清算码。
12.查勘,定核损环节上传信息中“代位信息列表”其中责任对方姓名/名称为必传项,但是在报案信息上传平台后,返回的信息中并没有这一项,此数据项是否需要系统手工录入?
【答复】:代位信息中的“责任对方姓名/名称”是与代位索赔申请书上面的姓名、单位名称呼应的,平台对公司收集的信息做记录,不包含在返回的信息中。
13.互审确认时可以回传哪些状态?
【答复】:追偿方可以通过互审确认将“待追偿方审核”状态的互审信息,置成“争议”、“待责任对方审核”、“放弃追偿”、“通过”;责任对方可以通过互审确认将“待责任对方审核”状态的互审信息,置成“待追偿方审核”、“争议”;责任对方可以通过互审确认将“争议”状态的互审信息,置成“待追偿方审核”;追偿方保险公司确认为“通过”状态,追偿方必须对应清算码有结案信息,责任对方必须结案。
14.事故双方均有责任,且双方均申请代位时,如何互为追偿?理算时,追偿/清付标志如何标注?双方均申请代位时,任一方既是追偿方,也是被追偿方,如何开始进行追偿确认?
【答复】:清算码永远是追偿方锁定确认的,双方互为代位的案件(例如A、B两个公司),A公司锁定清算码01,B公司锁定02,在各自的公司业务系统中处理赔案,A公司理算信息中清算码01是追偿,02是清付;B公司理算信息中清算码01是清付,02是追偿;理算中的损失赔偿信息是不同险种不同追偿/清付标志,理算的追偿清付信息是分追偿/清付序号(或清算码)的;开始追偿确认仅能追偿方发起,也就是清算码01是A公司发起追偿,清算码02是B公司发起追偿。
15.如果追偿方锁定前责任对方已经结案,如何进行代位?
【答复】:若追偿方锁定前,责任对方已结案,在责任对方未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两种方式可以进行代位:1、线下和责任对方沟通,重开赔案,进行锁定;2、不通过平台,线下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此种情况追偿清付信息中无平台生成的清算码。
16.何时可调用锁定查询接口,单证收集中已包含代“代位索赔申请书”和三证之一”,锁定时系统仍然提示9579 -“追偿方案件不存在对应的“代位索赔申请书”和三证之一”?
【答复】:追偿方至少完成查勘登记且有代位标志,才可以调用锁定查询接口;代位信息和代位标志以报案、立案、查勘、定核损、单证收集的上传平台的晚者为准,若单证收集时已上传代位索赔申请书和三证之一仍然提示9579错误,需要核实查勘、定核损、单证收集中SubCertiType(责任认定书类型)及SubClaimFlag(代位索赔申请书标志)是否已上传平台,以查勘、定核损、单证收集上传平台的晚者为准。
17.对于责任方保险公司清付金额小于追偿金额的情况,是追偿方保险公司替责任方被保险人赔付后再向责任方被保险人索赔还是由追偿方被保险人自己直接找责任方被保险人进行索赔?
【答复】:追偿方保险公司线下去追致害人。
18.追偿方保险公司何时可以调用开始追偿确认接口?清算码必须为代位案件是指追偿方、责任对方还是责任双方?
【答复】: 1、开始追偿确认,追偿方必须为已结案、已经支付,同时追偿金额小于等于支付金额,才能调用开始追偿确认;2、追偿方锁定确认后平台返回清算码。
19.追偿方保险公司已锁定责任对方,但未开始追偿,此时责任对方是否可以结案?
【答复】:可以结案,但是责任对方因已被追偿方锁定,结案时必须对应清算码上传清付信息。
20.互审查询返回信息中的“责任对方是否已结案”可能是多条信息,公司如何判断责任对方是否结案?互审确认返回信息中的最后一条为确认的互审时间是不是等于清算起始时间?清付金额大于追偿金额,则平台自动推进清算,互审状态变更为通过,我还能再调用互审确认接口并上传互审状态为通过么?
【答复】:1、时间最靠后的一条是最新的;2、如果是互审通过的时间相等;3、对于互审通过状态的数据不能在操作。
21.理算及结案追偿/清付列表,一个清算码可以有多条数据吗?多次理算到一个清算码,我们传平台是合并还是可以同一清算码传多条?
【答复】:一个理赔计算书下的清算码只能有一条追偿,一条清付信息。理算时多个理赔计算书可以对应一个清算码,即可以理算书1对应清算码01,理算书2对应清算码01,但是结案时理算书1、2的清算码需要合并上传。
22.重复上传时,全覆盖保存(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这个如何理解?如重开赔案结案的支付信息上传时要把第一次结案的支付信息一块上传?还是每次结案分别传每次的支付金额?
【答复】:重开赔案结案的支付信息上传时要把第一次结案的支付信息一块上传给平台,平台全覆盖保存。
23.结案登记中的损失赔偿信息和追偿/清付信息如何填写上传内容?
【答复】:追偿/清付信息中只能填写代位案件中追偿或者清付的车损金额信息。损失赔偿信息中是案件的所有的理赔金额信息,若是代位案件同时包括追偿/清付信息。
24.追偿方最晚什么时候锁定?
【答复】:最晚是双方结案前。建议有对方报案号和对方车辆信息时就调用锁定确认,以防对方结案后无法锁定造成无法代位。
25.互审子系统、清算子系统是否分别是独立地址?
【答复】:是,互审模块和清算模块是分别独立的子系统地址。
26.风险预警信息查询接口是否跨库查询?
【答复】:是,可以跨库查询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理赔信息。
27.在开始追偿确认接口中若未正常返回“开始追偿时间”,请问还有哪些地方可以返回这个字段?
【答复】:目前平台只有互审查询接口的返回信息中有“开始追偿时间”,若追偿金额小于5000未进互审模块的的代位案件,暂时无法查到。
28.理算核赔通过后平台返回‘请等待追偿方审核互审信息之后再进行结案。’
28.但追偿方在互审确认时平台返回‘责任对方尚未结案,不允许互审通过’
28.【答复】:追偿方可以在当前互审状态下置:“待责任对方审核”,这时责任对方可以结案上传。责任对方结案上传成功后,(若清付金额>=追偿金额直接互审通过,否则互审状态变为“待追偿方审核”,追偿方再置“审核通过”。
29.对致害人追偿的“追偿/清付信息”是否要上传平台?
【答复】:需要上传平台记录,并在代位追回款接口中上传以“追偿/清付序号”为单位的代位追回款信息。
30.在被代位查询中无法查询到对应的清算码信息
【答复】:对于失效状态的清算码,在被代位查询中是无法查询到的,原因有可能是追偿方将“是否代位标志”由“是”调整为“否”或取消锁定。
31.在互审环节,进行互审查询时,平台返回“无满足条件的记录”
【答复】:当清算码状态为“1-待互审”时,平台会返回“无满足条件的记录”可联系追偿方做结案,并追偿方做开始追偿确认后,才能推进到互审环节,之后做互审查询,才可以得到互审信息。
32.理算核赔、结案时是否需要上传所有有效清算码,包括主动锁定和被动锁定的?
【答复】:是的,理算核赔、结案信息的清算码必须和平台记录的清算码的状态一致,即案件下平台记录为有效的所有清算码,保险公司必须对应上传且清算码状态也为有效。
33.清算码状态为“零清算”的是否进入清算?
【答复】:是的,可以在清算查询看到状态为“待清算”“已支付”“零清算”的清算码。清算支付确认只允许上传状态为“待清算”的清算码。
34.赔款支付接口、清算支付确认接口、代位追回款确认接口的区别?
【答复】:赔款支付接口: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银行转账后,将赔款总金额、赔款支付时间等信息上传平台。
清算码支付确认接口: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对线下已完成支付的清算码进行确认。
代位追回款确认接口:追偿方保险公司在追偿款追回后,以案件向下的“追偿/清付序号”为单位进行追回金额、追偿/清付类型等信息的登记。
留学一般需要用到的是《无犯罪纪录公证书》(中英文),这个是要到你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的。 而公证处可能需要你提供派出所公安局开具的“无犯罪证明”才给你做上述的公证书。 事实上很多公证处也有调查无犯罪纪录的服务,只需多给一点钱(100-200元)就不用自己跑派出所开无犯罪证明了,供参考。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2)公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
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的,凭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表格),填写《公民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书》,向其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凭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予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填写《公民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书》,向其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
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申请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派出所依据本通知规定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需由经办民-警填写《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审批表》报所领导审核批准。
派出所在受理出具证明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遇有复杂情形需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所以,学校保卫处开的无犯罪记录不可以,一定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只须在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就可以办理相关证明.
2、到官方数据库及商标查询系统中国商标网,查询在先注册情况,评估注册风险,确定要注册的商标。
3、制作商标图样,建议800×800像素,100分辨率太小容易模糊,太大提交不上。
4、准备商标注册申报材料,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书,主体证明材料,递交申报材料。
xxx分行:
鉴于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向你行申请金额为 万元的授信(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业务,由提供担保或由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法定代表人同意你行遵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用途,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上述申请业务终结(包括业务申请被驳回或根据该申请发放的信贷业务全部结清)之日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本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上述业务和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次业务的申请书和合同书中有关征信条款所言的“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均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特此授权
授权人(借款人):
授权人(担保人或法定代表人):
签发日期:
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人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于x年x月x日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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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