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31 14: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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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3、桂世勋.我国城镇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4(4).
4、张岳.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8、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评估
作者简介:王增民(1969~),男,河南洛阳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财经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劳动经济研究。
中图分类号:F24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4-0090-03 收稿日期:2008-06-06
一、对于“城保模式”的评估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建立起了覆盖全国城镇职工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12月31日,国务院又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降低了参保费率,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因此无论是正规就业的农民工,还是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都已被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广东、郑州等许多省市就是以这些制度为基础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由于这种制度缴费门槛过高,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和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农民工参保率一直在低位徘徊,并且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很强,退保现象严重。
(一)价值理念分析。农民工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这一庞大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其公平性、平等性具有重大意义。工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既是我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也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已经是该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各类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使农民工和其他城镇职工一样,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二)制度运行效果分析。对于制度运行效果的评估,我们可以从参保对象覆盖面、养老保障需求满足程度、养老保障资源利用效率和对经济社会客观作用四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1 覆盖面。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课题组(赵殿国,2006)对于主要实行该模式的广东省的调查,截止2003年底,广东省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是411万人,若按广东省实有农民工2500万人计算,参保率为16%。其他省市养老保险参保率更低,总的参保率不到10%。在已参保的农民工中以在正规部门就业、稳定就业的人员为主。
2 养老保障需求的满足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待遇水平一般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基本上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需求。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就业流动性比较强,在离开参保地时,因退保而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比较突出,劳动者再次就业时,需要重新参保,没有发挥社会保险应有的作用,大多数劳动者未来的养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3 养老保障资源的利用效率。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养老保障资源过度偏向城镇职工,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表现在农民工流向外地或返回原籍退保时,只退给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积累资金,社会统筹部分无偿地留在当地,从而把劳动者的养老责任留给了其本人家庭和本人户籍所在地。
4 对经济社会的作用。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符合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城市化以及城乡一体化的方向,对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稳定转移发挥了巨大作用;其次,用人单位在雇佣本地员工和外地员工时的养老保险负担相差不大,既有利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竞争,又不至于因外来员工的保险成本过低而使本地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有利于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
(三)制度的适应性分析。我国目前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具有高基数、高费率、高待遇、高补贴的特点。缴费基数最低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现行费率,用人单位约为20%,个人约为8%,加之许多地方采取“五费合一”的统一捆绑收费办法,对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的农民工而言,这无疑是很高的门槛。我国目前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率设计过高,主要是考虑了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要承担国有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等问题。该制度目前基本适应于在正规部门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不适应于在非正规部门频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
(四)制度的可持续性分析。我国目前实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问题,致使制度的可持续性值得怀疑。具体表现在:(1)目前的制度对于“转制成本”缺乏精确的测定,没有妥善安排对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障“隐性负债”偿还的合适渠道,致使目前养老保险费率过高,直接影响养老保险的覆盖面;(2)统筹层次过低,各个统筹地区缴费率、待遇标准和具体管理方式差异较大,管理不规范,限制了养老关系的接续,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3)资金远期平衡困难。由于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基本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目前农民工基本不在参保地养老,尚无支付压力;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工沉淀在本地养老,基金又难以承受强大的支付压力。
二、对于“双低模式”的评估
“双低模式”是针对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门槛过高的现实,从农民工及企业承受能力角度考虑,在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主要通过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方式,降低农民工的参保成本,相对应的农民工享受的社保待遇水平也适当降低,即“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这种模式被北京市、浙江省、深圳市等许多地区采用。
(一)价值理念分析。“双低模式”实际上是目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种路径选择,这种选择对既有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有很强的路径依赖。现有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大多数农民工,突出问题就是缴费成本过高,超过了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因此为了追求所谓的“公平、平等”,而不考虑我国农民工及其从业企业的特点,简单地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恰恰是对农民工的不公平,特别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支付危机,在没有解决好农民工流动转移时养老保险资金的转移问题,强行“扩面”,这更是对农民工的二次剥夺。“双低模式”在保持制度体系统一性的前提下,降低了农民工的参保成本,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障权利的真正实现。
(二)制度运行效果分析
1 覆盖面。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程度,从理论
上讲,应该与费率降低幅度呈正相关,与相应待遇的降低幅度呈负相关。由于各地在推行“双低模式”时费率降低幅度差别比较大,因此参保率也有较大差别。浙江省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行的“双低模式”,由于费率水平还比较高,农民工参保率仍然很低。到2003年末全省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约150万人,不到农民工总数的20%。相反,深圳市从1992年8月以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1%逐步降至13%(2006年7月才又上调到18%),根据深圳商报2007年8月28日的报道,2007年7月底,深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51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有341万人。
2 养老保障需求的满足度。按照“双低模式”制度设计,在降低缴费成本的同时,待遇也相应降低。待遇降低主要体现在待遇支付水平方面,由于缺乏相关数据,目前还不能对双低模式下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做出评估。
3 养老保障资源的利用效率。“双低模式”在不同地区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设计方面有较大差别,因此其养老保险资源的利用效率也存在较大差别。
4 对经济社会的客观作用。“双低模式”对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障权利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这种思路,各地通过降低农民工缴费成本,初步建立了比较适合农民工低收入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部分满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但是由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成本比较低,会对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三)制度适应性分析。“双低模式”侧重缴费基数和费率降低,以期扩大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但是由于目前尚未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与原有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分离,农民工还需部分承担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隐形债务负担,致使各地在降低缴费成本时,降低幅度还不够大,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实际上由于农民工群体目前年龄结构偏轻,完全可以用更低的成本,为农民工构建起养老保障体系。该制度模式不仅适应了我国农民工群体当前需要,同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保持了比较好的衔接,也具有长期适应性。
(四)制度的可持续性分析。该制度的可持续性主要取决于对养老保险费率的精算,如果精算出现大的误差,当费率估计过高,不能有效降低缴费成本,将不能使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当费率估计过低时,则不能保证资金的长期平衡,制度将不可持续。目前许多地区的缴费成本相对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还是过高,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还比较困难。
三、对于“综合保险模式”的评估
该模式首先由上海市设计实施,不久成都市也实行了类似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农民工的养老、工伤、医疗三项保险捆绑在一起统一按比较低的费率缴费,大大降低了农民工参保的门槛。
(一)价值理念分析。分层分类,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郑功成,2002),已成为许多社会保障专家和学者的共识。对于大多数农民工,眼前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工伤和大病医疗风险,要优先解决。所以该模式的保障重点体现在工伤和医疗两个方面。同时制度设计也适当兼顾了农民工未来的养老需求。
(二)制度运行效果
1 覆盖面。上海市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上升,到2004年底已超过200万,参保率约为50%,成都市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由于设计和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参保人数一直在低位徘徊,到2005年底参保约20万人,参保率约为10%左右,远不及上海市(胡务,2006)。
2 养老保障需求的满足度。综合保险制度的保险项目包括老年补贴、工伤、医疗三项,但重点在工伤和医疗保障方面。养老补贴的待遇水平偏低,难以有效防范未来的养老风险。
3 养老保障资源的利用效率。综合社会保险由于引进了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有效地降低了管理成本,使得相对较低的缴费能够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是根据胡务(2006)的研究,综合社会保险的资源利用效率还不够高。表现在,目前老年补贴的成本低于老年补贴的费率很多,现有制度下综合保险的老年补贴仍有大幅度提高的空间。
4 对经济社会的客观作用。综合社会保险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进行了重大制度创新,推动了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使更多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实现。但是,由于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综合保险缴费成本只有12.5%,可能导致外来劳动力对本地低素质劳动者的岗位替代,不利于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及低素质劳动者的就业,影响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运行。同时从近期看,综合社会保险与城保和农保制度都不衔接。而农民工已占据产业工人队伍的一半以上,大量劳动者的保障在城市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体外运行,既不利于城市化,也不利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风险统筹。
(三)制度适应性分析。该制度被称作为农民工“量身定做”的社会保障模式,基本适应了当前农民工的特点(华迎放,2005)。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面临的工伤和大病医疗风险防范问题,同时又适当兼顾了未来养老问题;(2)简单易行,管理成本低。实行综合保险,三险合一,费用统一征收,待遇一次性给付,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的工作量,方便了单位和个人,同时适应了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3)这一制度由于本人完全不需缴费,容易为农民工所接受。而且,在本人不缴费的情况下享受一定的待遇,有利于农民工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缴费,维护其自身权益;(4)费率低,易为用人单位接受;(5)由于养老待遇水平过低,该制度还不能满足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需要。
(四)制度可持续性分析。从基金运行的角度看。该制度具有可持续性。因为该制度是为农民工单独建立的新制度,既改变了城保转制成本和基金缺口由农民工承担的做法,又不留基金缺口,政府不用兜底。工伤、医疗都是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待遇,养老实行近似商业养老保险的老年补贴形式,基本不存在资金支付问题。但是从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的角度看,该制度缺陷还是明显的,制度的可持续性就值得怀疑。
四、对于“农保模式”的评估
“农保模式”就是将农民工纳入流出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基金储备积累的模式,这一制度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适应了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工资收入较低的特点。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参保人所有,可以转移,农民工的权益能够得到保证,易于被企业和农民接受。但是,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和农民工的参保率不高。
(一)价值理念。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二元社会保障体制,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村人口主要依赖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近些年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学者认为当前把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更具有操作性。通
过建立“低水平、广覆盖、逐步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不仅能满足现在外出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需求,更能够切实解决年龄较大的“回流”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杨立雄,2004)。这种判断的基础是:中国的二元社会体制将长期存在。
(二)制度运行效果
1 覆盖面。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的调查,2003年底,全国约有1400万乡镇企业农民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约占乡镇企业职工总数的10%,覆盖面很小。
2 养老保障需求的满足度。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应该能够满足乡镇企业职工和回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需求。
3 养老保障资源的利用效率。一方面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资源非常缺乏,另一方面,由于制度设计和管理原因,现有的资源利用效率还不够高。如农村养老保险,各地先后出现承诺水平过高,投资渠道窄,运作不规范,基金风险大等问题,直接影响制度的安全运行,被政府要求清理整顿,原有的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和业务陷于停顿,许多乡镇企业职工和回乡农民工无处参保。
4 对经济社会的客观作用。在目前农民工还很难融入城市养老保障体系的状况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提供了一条途径,缓解了部分农民工,特别是乡镇企业职工面临的养老风险,对促进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未来建立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制度适应性分析。该制度主要适应于在乡镇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和季节性农民工,以及到了一定年龄“回流”到农村的农民工。因为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程度都比较低,一般到县一级,从保障的可及性来看,只有工作或居住在本地的农民工才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四)制度可持续性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是建立城乡统筹,覆盖每一个公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遵循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基本适应了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同时随着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转移支付水平的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会有很大提高。因此该制度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
五、结论
根据国务院要求,为做好中央直属有色、军工等企业(以下简称有色、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切实减轻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所在省(区、市)确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执行。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原参加地方统筹的中央直属军工企业,比照执行中央财政对煤炭、有色行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由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三、中央财政综合以下因素确定对各地补助数额:
(一)以有色、军工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
(二)有色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1999年缴费比例执行。两部批复的缴费比例高于各省(区、市)政府确定的煤炭企业缴费比例的,比照执行煤炭企业缴费比例。
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各省(区、市)政府确定的统一缴费比例。
(三)有色企业离退休人数按1997年末人数年均增长5%确定,军工企业离退休人数按1998年末人数增长5%确定。
(四)有色企业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参考1997年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数,军工企业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参考1998年企业决算数确定,最低不低于400元,最高不高于600元。对个别地区按合理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五)中央财政在参考原行业统筹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数据基础上,统筹测算各省(区、市)铁道、电力、邮电等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部分省(区、市)因铁道、水电施工、邮政等离退休费用支出较多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铁道、电力、邮电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比例执行。
四、对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9月30日以前拖欠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经核实后由中央财政补助解决。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款”中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项”级科目列支。
六、各省(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上述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并立即改变结算方式,实行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有色、军工企业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确保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向省(区、市)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42号)和财政部《关于下发〈军工困难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563号)的规定,将核定亏损补贴中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七、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清理。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统筹项目,要按规定合理核定发放标准,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同时,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使政策深入人心。
军工企业实行省级管理后,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8月下旬,我部基金监督司会同你部劳卫司组成调查组,对群众举报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群众反映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基本属实。为了维护集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必须立即纠正挤占挪用、违规运作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为。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限期收回挤占挪用基金。今年年底前至少收回50%,2000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能及时收回的基金,由沈阳铁路局垫付资金归还。
二、纠正违规运作基金。立即收回委托保管的国债,退回用基金购买的储蓄性团体寿险。
三、今年年底前,追回辽宁人保公司拖欠的基金,收回各分处的借款。
四、根据挤占挪用基金情节、损失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议将群众反映私设小金库和个人贪污、受贿等问题,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六、建议对铁路系统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加强管理,避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问题。
请你部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调查报告
(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铁道部劳卫司调查组 1999年10月11日)
1999年8月下旬,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和铁道部劳卫司联合组成调查组,对群众举报沈阳铁路局集体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路局集体处)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对所属10个分局上报的挤占挪用基金情况进行了抽查。经调查,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严重,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现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截止1999年6月底,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54706.9万元(见附表1),其中:挤占挪用18352.7万元(路局10353.8万元,各分局7998.9万元)、违规运作8970万元、辽宁人保公司移交欠款3349.6万元、国债及银行存款等24034.6万元(路局18775.2万元,各分局5259.4万元),应收未收利息7474万元。
(一)挤占挪用基金。1987年7月以来,沈阳铁路局挪用基金18352.7万元(见附表2),其中:挪用本金17669.5万元,包括基建投资11716.6万元,企业借款5913.9万元,购买股票39万元;挪用利息683.2万元。
(二)违规运作基金。路局集体处违反国家规定,违规运作基金8970万元,其中:7000万元国债委托辽宁人保公司证券部、南方证券公司保管,1970万元购买储蓄性团体寿险。
(三)应收移交欠款。1998年7月,辽宁人保公司向沈阳铁路局移交保险业务,拖欠基金3349.6万元。
(四)应收基金利息。应收基金利息7474万元,其中:集体处挤占挪用基金和各分处借款应收未收利息7089万元,辽宁人保公司欠款应收未收利息385万元。
二、重点问题的核查
1994年以前,路局集体处挪用基金投资北海大厦、东铁公司、中山服装公司、长白公司、铁韩公司、铁营公司等生产经营和房地产项目,借款给租赁公司、内部银行、物资供应站、集兴公司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1995年以后,基金实行路局与分局两级管理,路局集体处继续挪用基金投入直属单位未竣工项目,对分局放松管理和监督,造成各分局大量违规动用基金。目前,挪用基金投资项目和借款企业,绝大多数经营亏损,还本无望,有的已经停产歇业,这些项目连年亏损,造成基金很大损失。
(一)路局集体处挪用基金项目。
1.北海大厦。该大厦是路局集体处直属宾馆。1992年4月立项,当年6月经路局领导同意列入年度基建计划,1995年7月竣工开业。该项目先后挪用基金5025万元,目前累计经营亏损766万元。
2.东铁公司。该公司是路局集体处直属公司。1992年8月,路局集体处购买大连市开发区一块地产,组建东铁公司招商引资,先后挪用基金1685万元。1995年5月,因长期不能引进项目,路局集体处将此地产划给大连分处管理。1998年8月,为减少亏损,大连分处又将此房地产以1450万元的价格卖给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利发展公司,款项分4年付清。现已收到第一期款362.5万元,第二期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无力偿还,大连分处准备诉诸法律。按出售价格计算,该项目已损失235万元。
3.中山服装公司。1992年5月立项,当年7月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先后挪用基金1668.7万元,购买中外合资珠海香州龙华服装厂厂房设备,组建中山服装公司,并支付生产流动资金,1996年投产并于当年停产。目前,该公司由路局外经处管理,1999年2月路局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固定资产净值仅剩1110万元,累计经营亏损360多万元。
4.长白实业公司。该公司是路局集体处直属贸易公司。1992年7月路局集体处购买地处沈阳市东陵区长白乡的一幢楼房,用于举办职工培训学校,1993年因没有生源改办长白实业公司,从事仓储等物资经营。该项目先后挪用基金348万元,累计经营亏损19万元。
5.铁韩公司。路局集体处所属长白实业公司与韩国亚细亚自动化汽车修造中心合资,成立沈阳铁韩进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1994年4月路局提出立项申请,当年6月沈阳市计经委批准,1995年竣工并投产。韩方投入50万美元设备,路局集体处挪用基金411.3万元,目前累计经营亏损382万元。
6.铁营公司。该公司是路局集体处直属公司。1992年9月路局集体处购买营口市鲅鱼圈开发区几处房产,组建铁营公司,公司做了两笔地产交易后关闭。该项目挪用基金285.6万元,目前尚有三处房产。
7.企业借款。1991年至1994年,路局集体处挪用基金借给直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至今还有208万元未归还,其中:租赁公司96.5万元、内部银行50万元、物资供应站30万元、集兴公司26.5万元、沈阳工务段商店5万元。
(二)分处主要挪用基金项目。
1.锦州分局2000万元。1997年3月18日,由锦州分局担保,路局集体处借给锦州分处基金2000万元。当日锦州分处又借给其下属单位沈阳铁路局锦州工程处,该处将此款用于垫付中辰南美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至今未还。
2.吉林分局2100万元。1995年7月至1998年7月,由吉林分局担保,路局集体处陆续借给吉林分处基金2430万元,吉林分局将其中2100万元借给分局多种经营处,用于修建国际大酒店,至今未还。
三、处理意见
路局集体处直接挤占挪用、违规运作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有关投资已经形成一定损失,造成严重影响。为了严肃纪律,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立即纠正挤占挪用、违规运作的行为。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铁道部责成沈阳铁路局成立专门清理小组,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整顿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确保工作有序、基金管理规范、档案资料完整。
(二)抓紧回收被挤占挪用基金。沈阳铁路局要制定清理回收计划,今年年底前至少收回50%,2000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能及时收回的基金,由沈阳铁路局垫付资金归还。劳动保障部、铁道部监督检查。
(三)纠正违规运作基金。立即收回委托保管的国债,退回用基金购买的储蓄性团体寿险。
(四)今年年底前,要追回辽宁人保公司拖欠的基金,收回各分处的借款。
(五)根据挤占挪用基金情节、损失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作出严肃处理。
(六)建议将群众反映私设小金库和个人贪污、受贿等问题,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七)建议铁道部对铁路系统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加强管理,避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问题。
附表1
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表
(1987年7月1999年6月)
单位:万元
-------------------------------------------
项 目 | 金额 | 备 注
-----------------|--------|----------------
一、收入 |65560.9 |
-----------------|--------|----------------
1.保费收入 |54894.1 |
-----------------|--------|----------------
2.利息收入 |10666.8 |含内部银行利息收入141.5万元
-----------------|--------|----------------
二、支出 |10854 |
-----------------|--------|----------------
1.养老金支出 |9302.4 |含买断工龄退保483万元
-----------------|--------|----------------
2.管理费支出 |1551.6 |
-----------------|--------|----------------
三、结余 |54706.9 |
-----------------|--------|----------------
(一)路局集体处 |41448.6 |
-----------------|--------|----------------
1.挤占挪用基金 |10353.8 |
-----------------|--------|----------------
(1)挪用基金本金 |9670.6 |
-----------------|--------|----------------
(2)挪用基金利息 |683.2 |
-----------------|--------|----------------
2.违规运作基金 |8970 |
-----------------|--------|----------------
(1)国库券代保管 |7000 |
-----------------|--------|----------------
(2)购储蓄性团体人寿保险 |1970 |
-----------------|--------|----------------
3.辽宁人保公司移交欠款 |3349.6 |
-----------------|--------|----------------
4.银行存款等 |18775.2 |
-----------------|--------|----------------
(二)分局集体分处 |13258.3 |
-----------------|--------|----------------
1.挤占挪用 |7998.9 |
-----------------|--------|----------------
2.国债、银行存款等 |5259.4 |
-----------------|--------|----------------
四、应收利息 |7474 |含应收辽宁人保公司385万元
-------------------------------------------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6)68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会计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68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有关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 序 号 | 编 号 | 会 计 科 目 名 称
---------|--------|-------------------
| | 一、资 产 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财政专户存款
4 | 104 | 暂付款
5 | 111 | 债券投资
| | 二、负债类
6 | 201 | 暂收款
| | 三、基金类
7 | 301 | 基本养老基金
| | 四、收支类
8 | 401 | 基本养老金收入
9 | 402 | 利息收入
10 | 404 | 转移收入
11 | 405 | 财政补贴收入
12 | 407 | 上级补助收入
13 | 408 | 下级上解收入
14 | 409 | 其他收入
15 | 431 | 离退休金支出
16 | 432 | 医疗补助支出
17 | 433 |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8 | 434 | 抚恤救济支出
19 | 435 | 管理费用
20 | 436 | 转移支出
21 | 437 | 补助下级支出
22 | 438 | 上解上级支出
23 | 439 | 其他支出
--------------------------------------
附注:
1.经办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应的收支科目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 现金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根据体制要求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收入,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科目。
收入户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以银行存款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
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4.在不违犯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银行存款收入户收到的款项不得转入银行存款支出户。
5.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的存款。
关键词:企业;养老保险;精算管理
1、引言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再加上人口老龄化严重,导致我国尚不成熟的养老保险制度突显出各种矛盾,需要在旧的养老保险制度上进行设计与创新,从而适应我国人口结构的改变。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部分积累制,退休工作人员的养老金一部分来源于现收现付式的筹资方式,一部分来自于完全积累式的筹资方式。这种方式将职工在职时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与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相挂钩,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养老金进行再分配,既能起到激励作用,又能体现社会公平所在,理论上应该成为一种优秀的养老保险制度。然而,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人口结构变化极大,导致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再适用,必须对企业养老保险进行精算管理。
2、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精算分析
2.1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精算管理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的收支平衡是指养老保险的缴费收入以及这些费用的增值收入在发放完各年的退休金和养老金后,末期结算余额为零。养老保险收支不平衡是指末期结算时出现了支出大于收入的现象或者是支出后仍有剩余的现象。当养老基金收大于支时,通过降低收费标准或者是放宽养老保险基金发放政策等措施,很容易实现收支平衡;而当支大于收时,必须通过提高缴费率或是减少养老基金的发放来维持平衡,如果提高缴费率就会给企业和职工更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如果减少养老基金的发放,就会引起退休职工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稳定,如果用政府财政资金来填补漏洞,就会给政府带来财政压力,所以说,当养老保险出现支出大于收入时,无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解决,都会有一定的难度和弊端。此时,需要利用精算方法分析各种因素,对未来养老保险收支情况做出精准、详细的预测,防止养老基金的缺口再度形成,维护社会的稳定。
2.2影响社会养老保险收支平衡的重要指标
影响社会养老保险收支平衡的重要指标主要有替代率和缴费率。(1)替代率替代率是指退休后养老基金的水平相对于职工在职时工资的水平。替代率又分为平均替代率和个体替代率。平均替代率是指所有职工退休金的总和与所有职工在职时工资的总和的比率,用该比率表示退休群体养老金的收入水平;平均替代率是指个人退休后养老金与一年或几年前在职时的工资的比率,表示退休后的收入相对于退休前收入的水平高低。替代率是影响养老保险收支平衡的一项基本要素,替代率高,则养老金支出较高,必定缴纳率也就高,要避免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替代率。(2)缴费率缴费率是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与工资收入的比率。缴费率高,缴费收入就多,养老保险收支平衡就有保障;缴费率低,缴费收入就少,就会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甚至出现赤字。因此,要根据企业经济发展的情况、职工工资水平的高低制定合理的缴费率,不能因为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而影响企业的经济运行,导致国民经济受到影响,得不偿失。
3、社会养老保险精算管理的路径
3.1确保养老保险应收尽收
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来源。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把符合缴费条件的企业和人员统统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建立企业和个人的参保缴费数据库,并根据缴费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努力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和公信力,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参保积极性,不断积累养老基金,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2完善社会养老基金的调剂机制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必然产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需要集合社会所有力量共同完成。因此,社会养老保险要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大数法则”和“平均准则”,最大限度的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降低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的风险。缴费人数越多,缴费率就会越接近最低平均水平,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作用发挥的才越充分。所以,我国要继续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并逐步迈向全国统筹,从而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风险防御功能。
3.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对维持退休工人基本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国家财政对于承担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有着重大的责任。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职工不需缴纳费用,职工退休后需要的费用是国家操作,通过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社会保险制度成立之后,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向退休工人发放退休金。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晚,国家没有资金的储备积累,导致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要承担现在的养老所需费用,又要承担制度建立之前的职工退休所需的费用,只能靠提高缴费率来维持收支平衡。然而,缴费率的提高使很多职工无力参保,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同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财政部门要将社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一项重要的支出列入到财政预算中,增加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让更多的人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美好。
4、结论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决策。面对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只用进行养老保险的精算管理,对养老保险的支出与收入进行精准的预算,确保收支平衡,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王金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衔接问题与对策研究.社会保障.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10(学位年度).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现状;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从当前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二低一高”现象已成为一种常态。所谓的“二低一高”指的是农民工的参保率低,社会保险待遇低,以及退保率高这三项突出问题。面对这样尴尬的问题,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上政策实施的效果是非常不理想的,广大的农民工并没有在立法本意上为保护其利益的法律制度中取得立法者预想中的实惠,得到更多的反而是农民工对此类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理解。造成如此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一、产生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主要原因
1.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充分认识到能解决老年后顾之忧的养老保险之重要性,据统计只有66.5%的农民工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他们普遍存在“天边的凤凰不如到手的麻雀,有余钱先入袋为安”的短视心理,在“小农思想”的影响下认为小富即安,只顾眼前利益。
2.农民工收入低难以承受保险费
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大多数农民工都在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底层的服务性工作,如餐饮服务、建筑施工、家政服务等等。他们从事的大都是别人不愿意干的工作,但是他们的工资却往往低于所在城市的平均工资。根据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80%,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0%。而农民工往往都是家里的顶梁柱,他们的工资除去赡养老人、抚育子女以及生活必要开支等费用外,已经入不敷出,他们根本不愿拿出自己钱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工作特点导致参保、续保和转移困难
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大都是季节性的工作,要根据不同的季节频繁的变换工作。因此,农民工的工作具有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据统计,大约有四分之一的农民工会转换务工城市。由于农民工在某一工作地点工作的时间较短,因此他们根本意识不到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个重要问题。即使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又由于我国并未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因此就造成了就业的流动性同社会养老保险的冲突。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现状
虽然目前我国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是各地方政府依然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出了相应的政策。参照国内一些学者的划分,将我国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进城”模式
“进城”模式就是将农民工纳入到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即农民工与城镇职工适用同样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实现农民工的养老保障。该模式的特点主要有:首先,将农民工作为城镇人口给予其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该种养老待遇相较于农村养老保险甚至新农保具有更强的投资价值。另外,该模式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已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节约了立法成本。但是该模式存在其显著的弊端。首先,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一样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就表示农民工需要与城镇居民缴纳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现行的以工资8%进行缴费的模式,无疑给低收入的农民工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其次,直接利用已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的保护忽略了农民工固有的属性,那就是流动性。
2.“返乡”模式
“返乡”模式主要是指乡镇企业中有农村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模式。该模式的特点主要是方便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同时也使国家节约了重新制法、改法的成本,程序也简单易行。
但是其缺点也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的不平衡,无法达到缓和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生活的作用。农民工离乡进城务工,也是城市功不可没的建设者之一,本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到头来只能让他们享受到农村养老保险这种相较于其他养老保险社会福利性更低的保障,那无疑是对民工的双重伤害。
3.“综合”模式
“综合”模式即涵盖工伤、医疗、养老等多险种的社会保障模式。该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按照适当的缴费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费。该模式的可取之处是使缴费程序由繁化简,多位一体的社会保障模式为企业提供了方便,降低了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对的,因企业增加了为职工缴纳综合保险费的负担也可能会产生企业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障的风险。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解决途径
1.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就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转移的问题来讲,尽管我国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问题参照2009年制定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但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异,并且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导致他们要频繁地转移社保关系,无形之中增加了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的成本,同时,复杂的手续以及众多的政策法规也让农民工无所适从。因此,我国应该分阶段分步骤地制定全国性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我们还要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库进行完善,逐步实现在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使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对接工作更加快捷、准确,让农民工这一特殊行业人群的养老保险转移更加简单、方便。
2.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以及司法救助机制
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是确保农民工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基础。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对例如违规骗保、用人单位逃保等违反相应法律法规使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加大惩处力度。首先,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监督机制,以保证为用人单位提供应当支付的那一部分保障金、保险金,保证农民工进行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得以实施。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用人单位执法监督力度,以保证能够及时地发现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理,给予纠正。同时,由于农民工的知识和素质所限,他们很有可能在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采取“忍气吞声”的方法解决。
3.建立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因此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政府可以对确有困难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各级政府提取其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这样既减少了企业和农民工个人的负担,同时也加强了政府的责任。农民工作为生活在城镇的群体,他们同样为城镇的税收做出了重要贡献,政府也有义务为他们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尽自己所能帮助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此外,政府在加强自己责任的同时也可以采取如奖励、减税等政策激励企业积极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以达到提高农民工参保率的目。
4.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养老保险观念
由于农民工的知识所限,导致他们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认识到社会养老保险对于他们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如开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等一些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宣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农民工了解到社会养老保险对他们晚年生活的重要性,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养老保险观念。同时也要让农民工明白,用人单位为自己支付部分费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和对自己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鼓励他们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以上的解决途径可以认为是过渡性的养老保险所要遵循的方法,在此基础上还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低水平原则,农民工的实际收入一般低于城镇职工,因此,应当根据农民工的自身收入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二是分类原则,根据流动性大小,将农民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他们已在城市生活多年,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相对稳定的收入。第二类农民工是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务农收入为辅的农民工。第三类是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常年流动于不同的岗位于不同城市。第四类是以务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务工收入为辅的农民工,他们将来仍以土地为生活基础,生活在农村。三是广覆盖原则,我国农民工数量多,收入差距大,因此,应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覆盖所有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四是灵活性原则,农民工的流动性,决定了需要设计一种全新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得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在调换工作后,能够较方便的转移其养老保险账户全部存储额。
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关系着我国几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落实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缩小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在养老保险上的待遇差距,在政策上给予农民工群体关怀和适当倾斜,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量化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有效落实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并能引导我国经济朝长远健康有序和稳定的方向发展。
[参 考 文 献]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养老待遇与待遇调整机制的衔接;跨地区转移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趋于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城乡融合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没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的结合更是难以进行。由于分开的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劳动力的流动受阻,从而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这就显示出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加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避免人员自由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缺失问题,才是增加城乡劳动力的关键。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通过了解调查发现,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满足参保条件却不知去什么地方办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却不知道自己以后会享受何种保险待遇。这就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当地基层组织没有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仅仅把政策当成是一种行政任务强制执行,没有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不成熟,仍处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阶段,需要各地基层组织根据当地制度基础做好宣传和反馈工作,以便尽快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困难问题首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不同,这就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区由于城乡制度等诸多因素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曾建立,这就造成跨地区保险转移不能顺利实施,因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也不能顺利进行。再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偏低,养老保险金的缴额及调动机制有待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转化比较困难。
(三)养老保障水平偏低综合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来看,城乡养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满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国家适当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提升城乡的养老保障水平。还有一点,城乡中普遍存在年轻人不积极参保问题,他们觉得自己年轻,没有必要过早为以后养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轻人参保也只是选择一些层次较低或缴费较少的保障来进行参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轻人只想观望,想等到自己四十岁以后在参加此类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国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针对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让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当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强制执行,而是真正让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项政策法规对自己产生的受益程度,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转变以往的保障意识,实现逐渐向新时代的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识转变。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现今,随着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已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制度的实施,各地政府应积极迎合国家制度的出台并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施,及时最好反馈协调工作,使国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国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国家应积极调整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全面构建覆盖城镇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传,提高居民对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人民。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