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1 02:18:1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就业服务基地工作计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工作思路
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就业制度,建立公共就业均等化服务,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结构,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保持就业持续增长。
二、主要目标
以就业促进社会比较充分就业为总体目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工作重点,着力实现“1139”计划,即建立1个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1个县级创业型城市,实现3个就业率达9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转移就业率90%以上;当年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本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90%以上)。具体目标:全市每年将新增就业4.5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2.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5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为3.2%以下。力争每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0%以上、“双困”毕业生就业率达100%,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2万人以上。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管理、就业服务体系,完善面向城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乡劳动者就业的工作机制,城乡统筹就业全覆盖。年,进一步健全就业失业手册发放管理制度,年末,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手册发放率占二三产业从业人数总量的25%以上。
(二)健全就业统计工作制度,按就业统计要求,落实月报、季报、年报就业统计工作,并按工作进度进行督办和通报,确保省、市就业工作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加强我市台港澳就业人员的联系,完善台港澳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设立服务台港澳就业人员服务窗口,方便台港澳就业人员办理就业证。年内,力争推行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网上申报办理。
(四)按照管理权限“能放则放”的原则,年初,完成市直企业用工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蓬江、江海区管理的工作。
四、工作重点和重点项目
(一)计划在年内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1个县级市区申报省级创业型城市。
(二)争取政府支持,力争在2012年前在市区建立一个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争取市本级财政支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我市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早日建成。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县“实施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行动计划”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巩固就业扶贫工作成效,现制定以下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实现精准对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通过加大力度,强化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贫困劳动力技能水平、开发优质劳务输出基地,突出特设公岗兜底作用,努力使全县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稳就业状态,实现就业扶贫的目标。
二、工作计划
(一)推动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招聘、送岗下乡活动,帮助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实现转移就业或家门口务工就业。二是面向贫困户适当开发农村保洁、乡村道路养护等社会服务类就业扶贫专岗,并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三是着力打造扶贫车间,对吸纳贫困户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二)帮助贫困户提供创业支持。
一是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服务,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实训)。二是对符合条件规定的创业贫困劳动力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
(三)开展贫困户实用技能培训。
对有意愿参加技术、职业技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安排培训,确保贫困劳动力都能掌握1-2门实用技术,实现培训一人带动一家的目标。同时,鼓励企业对新招贫困劳动力开展岗前培训,对于组织开展培训的企业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在培训期间,给予贫困劳动力一定的补贴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就业扶贫是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所,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各自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政策支持保障措施等。
(二)分解落实任务。
为确保就业扶贫工作实效,制定了《关于2020年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行动计划》,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所要严格按照就业扶贫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抓好工作政策落实,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富民之源,安国之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2015年,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抓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普惠制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不断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
今年,我市将结合就业形势,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精神的贯彻和落实工作。同时,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及各类会议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二、2015年工作目标:
2015年,我局将实现实名制就业***人;
积极规范就业技能培训操作;
加大扶持力度,将实现实名制扶持创业带头人人,带动就业人;
加强就业基础管理,并将启动实施《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
进一步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就业信息网络全覆盖;按照人社部关于建立就业失业监测制度的要求,及时上传规定的数据信息和空岗信息
三、务实基础,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我区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2、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制度。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现城乡的统筹管理和调控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积极就业政策和促进创业体系,实现就业惠普,创业争先目标,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均等化服务。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就业能力,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在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要积极开发城市治安、保洁保绿、物业管理、医疗服务等社区公益性岗位,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岗位的力度,更多地安排困难人员再就业。将社会保险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实现再就业的职工及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将就业服务与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紧密结合,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规范化。对困难群体实施精细化服务,将就业困难群体分类输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台帐,确立帮扶对象,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2、努力促进就业增加,缓解结构性失业,继续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最大限度的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基本满足城乡劳动适龄人士的就业需求。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将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今后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强化提高劳动力素质,改善劳动力结构,提高就业弹性和就业容量,有效减轻结构性失业压力,促进富余劳动力转移。
3、进一步发展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立足于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积极促进劳动力流动,建立基本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政府对劳动就业的管理手段和相应的法律规章,进一步深化改革管理制度,调整和协调有关就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4、统筹城乡就业,深化就业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建立统一新型就业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就业结构比较合理,劳动关系比较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在2015年,争取城镇失业率控制在**%以内,富余劳动转移就业率达**%,动态消除“零就业”“零转移”家庭
5、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建设,建立起与统筹城乡劳动保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经办能力,加快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的规范化建设。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的基本情况
《就业促进法》自201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政府注重从完善工作协调体系、政策激励体系、就业服务体系、技能培训体系、创业促进体系、就业援助体系等方面着手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有效地推进了全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2011年,全市新增就业岗位24000多个;城镇新增就业9901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4%。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303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3%;困难群体、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690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7%;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1.8%以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624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7%。
(一)注重宣传教育,积极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为吃透法律精神,把握好就业政策,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了由企业劳资人员、镇街、市直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市人力资源管理干部培训班,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为营造关注就业、支持就业的浓厚氛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时代广场、文化广场、人力资源市场开展了多次《就业促进法》宣传咨询活动,免费向社会各界赠阅《就业促进法》单行本1200册,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设立《就业促进法》宣传栏18个,悬挂宣传横幅12幅;在电视台设立劳动保障专题节目12期,在《今日》刊登劳动保障法规政策20期。
(二)落实就业政策,确保就业形势持续稳定。为更好地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潍政发〔201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完善了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去年,为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368个,累计有3175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实现了再就业。协调相关部门为自主经营、创办小型企业的再就业人员减免各种税费247万元,并为310名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55.8万元。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形势带来的不利影响,市政府及时出台了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起了失业预警机制,严格执行企业裁员申报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稳定了就业形势。同时,市总工会还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和中小企业局还组织开展了以“保企业、保就业、保工资、保稳定”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引导企业树立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理念,稳定就业岗位,保证工资发放。孚日集团、银鹰化纤等骨干企业顾全大局,承诺并实施了“不减产、不减薪、不减员”等促进就业的措施。
(三)加强职业培训,积极促进就业。通过发挥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学校的职能作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了就业水平和创业能力。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建立了7处职业技能培训实习基地,定期举办创业培训班。去年培训692人,培训后成功创办企业的61人,新创造就业岗位810个。市技工学校开设了机电一体化、数控、金属切削、电子商务等13个中、高级技工专业,与我市内20多家企业联合建立校外定点培训基地,与50多家市内外知名企业签订了定向培训安置协议,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就业安置率达100%。教育系统3处职业学校和11处镇街成教中心,坚持面向市场需求、突出就业安置、强化职业培训的办学理念,着力做好劳动力转移培训及就业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开展就业援助。市政府健全完善了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全面实行各类劳动者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报等“一站式”免费服务。2011年,市人力资源市场举办各类招聘洽谈会22场次,登记和储备空缺岗位24000余个,为企业介绍用工13922人次。市、镇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了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工作、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困难,随时帮助解决。为了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还建立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编制下达失业保险扩面和参保缴费计划,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11年,我市共征缴失业保险费2478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21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就业压力依然较大。20112年,我市预计结转和新增失业职工4200人,新增城镇大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不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复转军人5300人,农村还有8000多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二是“就业难”和“用工难”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一方面,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群体需要就业,但因年龄偏大和缺乏一技之长,实现就业比较困难;另一方面,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出现了招工难,尤其是年轻女工缺口更大。三是有些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投入小,扶持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力度小、数量少、成效不明显。小额担保贷款因部门间协调不力、门槛过高、手续复杂,影响了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回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四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与就业服务平台的实际需求、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中的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依然突出。
三、下步工作建议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严格执行国家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的政策,以发展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根据检查了解的情况,结合座谈中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转变就业观念。要充分运用媒体等多种教育手段,加强对《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宣传对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对就业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营造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整合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实效。就业人员的素质与企业要求不相适应、与就业人员自我愿望不相适应是我市“招工难、难招工”的重要原因。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整合和利用好现有教育培训资源,鼓励职技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培训条件,按照市场需求确定办学专业和设置课程,切实提高培训实效,使就业人员通过培训更好地适应就业市场需求。要进一步加大对下岗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开展适合本地区市场需求的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下岗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8〕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认识,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扶持创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持有当地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的;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6〕1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8年底,**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对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
2.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可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
3.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贷款回收率达到一定比例的社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担保基金出现的代偿,要及时安排资金予以补充,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
6.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1.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7)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具体申请认定程序,参照省劳动保障局有关规定。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凭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滁政〔**6〕16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1.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着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2.明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3.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创业扶持工程,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二)加强创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园(街、区)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街、区),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街、区)创业,给予扶持。
各县、市、区在产业聚集明显且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重点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区),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就业创业园(街、区)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就业创业园(街、区)和农民创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参照省有关政策制定。
(四)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将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在就业创业园(街、区)内的各类经济实体,自进园(街、区)之日起,按招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对象人数,经认定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3年内免缴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统筹城乡就业,加强服务和管理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快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管理城乡人力资源,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和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2.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组织开展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培训费用由财政承担。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
4.强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有工作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备、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加快建设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就业培训、社保服务、执法监察、事务管理等工作。
(三)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分析等信息制度。
(四)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职业中介违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实现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工作。
2.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免费发放至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3.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4.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6)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六)认真落实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机制。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一)加快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使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增强就业能力。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统筹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计划,统筹管理使用补贴资金,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突出职业技能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四)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五)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积极发展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加大对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建设1—2个规模较大、装备水平较高、专业特色鲜明的公共实训基地。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培养更多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六、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消除零就业家庭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针对困难人员就业,采取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二)加强就业援助基础工作。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
(三)及时消除零就业家庭。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四)积极探索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办法。要将农村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成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帮扶困难家庭人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
(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科学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原“**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切实抓好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为主干的就业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就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效果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精神,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全民创新全民创业活动和加快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规划的要求,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健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五大体系”,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城市充满创业活力,社会形成创业氛围,激发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标任务
鼓励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力争用2年时间,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管理服务和组织领导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创业新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局面。2009至2010年,我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为1:5,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30%,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创业环境满意度明显增强。具体目标是要实现“六个一”:
一是树立一批创业示范基地。新增40个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30个;建设24个创业示范街道(或示范社区)。
二是培育一批创业实体。新增私营企业6000家,新增个体工商户35000户,企业(个体户)存活率(存续一年以上)为70%。
三是扶持一批返乡创业典型。新增返乡农民工创业品牌基地30家,规模以上返乡创业经济实体1000家,带动农民就地就业10万人以上。
四是培训一批创业“小老板”。组织开展创业培训10000人,培训后自谋职业或创业成功率50%以上,大中专技校学生参加创业指导和创业活动的人数达到60%,毕业生当年创业人数达到5%以上。
五是建立一个创业项目库。针对不同的创业群体,采集开发5000个的创业项目。
六是组建一支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依托市、县(区)、开发区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平台,组织一支200人的创业指导服务专家队伍。
三、主要工作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形成政府促进创业的工作推动机制
在市就业工作联系会议机制下,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组成,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工作摆在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同时,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工作目标任务。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不断改善企业环境
放宽市场准入,切实改善行政管理和办证手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不断优化我市创业环境。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使创业培训工作形成点多、面广、覆盖率高的新格局。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加大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进创业实训工作。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和创业项目库。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扶持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发挥良好导向和典型作用。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
(五)建全工作考核体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根据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将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指标作为全市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之一,作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实行月统计、季度检查、半年通报、年度考评,强化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各项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
四、工作步骤
分三个阶段推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
(一)2009年1-3月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开展调研,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各级各部门职责。
(二)2009年4月至2010年1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主要工作:
1、认真研究及时完善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财政、人事、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研究促进创业的措施,提高政策的操作性和灵活性,不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
2、加强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师资培训,提升创业师资的能力和水平。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3、完善创业服务机制。开展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创业服务活动。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改进各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工作,提升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创业专家队伍的作用,开展针对性的创业服务活动。完善创业者协会或创业者俱乐部有关章程和制度,定期举办创业者沙龙、创业者论坛等,为创业搭建交流创业经验的平台。
4、建设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在全社会开展“创业金点子”征集活动,分批由专家进行点评,广泛收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各县(区)、开发区举办2场以上的创业项目推介会,开展技能展示、创业指导、现场咨询、创业讲座等活动。
5、创新创业融资机制。深入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完善评估认定标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模式,降低融资门槛。
6、开展“邕城创业行”主题系列活动。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推进返乡农民工“凤还巢”工程,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由人事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共青团配合,结合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举办实施“创业进校园”主题活动。由共青团牵头,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组织开展“青春与创业同行”活动。由妇联牵头,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开展“女性创业就业”活动。由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创业实践宣传”活动。由工会牵头,开展培训、帮扶下岗职工、困难职工“五一创业”等行动。
7、组织创业竞赛活动。在全市组织由各类创业者参加的创业竞赛活动,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
8、开展“创业促就业”宣传活动。通过加强舆论引导,开展政策宣传、项目推介、表彰先进等系列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9、开展专项督查。从各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每半年对各县区和责任单位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保证活动取得实效。
10、举行“凤还巢”、“创业进校园”等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工作成果,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2010年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主要工作为总结活动经验,建立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管理制度,通过召开总结表彰会,表彰一批创业带头人、创业明星、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道(社区)、支持创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举办创业成果展,推广各级各部门先进工作经验。开展涉及政策环境、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创业环境满意度调查,改进不足,将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向深入。
五、有关要求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委、民政、税务、工商、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以及县、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协调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要求,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地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社区居民实现就业的有效途径。把社区建设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早在2004年5月,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创建双百社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市内五区开展创建"100个充分就业社区"和"100个社区就业安置基地"(即双百社区)活动,并制定了实施方案。
今年上半年,省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在创建"双百社区"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完善了《石家庄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实施方案》,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工作目标更加具体,活动内容更加充实,措施更加得力。在创建活动中,着重抓了三个关键环节工作:一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合理地"充分就业社区"的标准。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社区内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如有就业愿望及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双失业、单亲等就业困难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90%以上有就业愿望及就业能力的"4050"人员实现就业;90%以上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95%以上有就业愿望及就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等。二是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是搞好创建活动的重要保证。为推动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我市各级政府把创建活动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区(县)两级政府都成立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领导小组,明确了市及各县(市)、区街道平台机构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方案制定、出台标准及评估验收;区(县)级主要细化工作内容,制订工作计划和业务指导;街道平台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三是典型引路推动创建。在创建活动中,我市以先进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开花。这项工作我们从桥东区抓试点开始,桥东区在创建活动中一直走在全市前列,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被列入区委区政府2006年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区委区政府定期听取关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工作汇报。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列席参加,以引起社会各界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重视。元村社区强化"三个意识",以"六个一"活动为载体,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充分就业社区台帐,坚持"三个到位",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在社区内实现了充分就业,为全市做出了榜样。今年8月25号我市在该社区召开了"石家庄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现场经验交流会",省厅、市劳动保障部门及部分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领导同志参加了会议,桥东区政府、桥东区就业局、元村社区分别做了经验介绍。现场会通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小额贷款诚信创业网点和社区经济实体参观,使与会人员受到了很大启发和鼓舞,明确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概念和工作思路,增强了信心,激发了干劲儿,为全市全面推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抓手,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开展多项活动,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工作。
(一)开展"千名下岗失业人员进社区"活动。我们将100个以服务业为主的私营民营企业作为再就业安置基地进入社区,享受再就业优惠的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的、无技术专长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社区就业。例如,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经济效益好、在石家庄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就业潜力大的长安社区老年公寓、青园爱心月嫂服务中心、桥东区东方亦英美容美发学校、转岗嫂子饺子店、新华区幼儿园、三木净菜服务社、裕华区玉洁家政等私营民营企业进入社区后,实行统一挂牌管理,由于这些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技术含量低,使1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在这些基地里找到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
(二)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经济。依照"服务化、社会化、市场化、实体化"的原则,全市所有街道办事处均成立了社区服务总公司,作为街道经济与社区就业的重要结合点,已经成为石家庄社区经济发展和社区就业的重要拉动力量。例如青园街办事处在社区成立的服务总公司,包括幼儿园、家政服务部、安居装饰部、利远网络部、月嫂服务部、新星物业部、保洁部、中介部、医疗部等,刚成立时拥有员工115人,其中80%以上为下岗职工,截止目前,总公司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310名,其中公司直接安置890人,介绍安置620人。被社区居民称之为"群众生活的110"。
(三)与私营民营企业结盟。市政府与座落在社区或社区周边的经济效益相对较好、安置潜力相对较大,且愿意接受政府就业指导的私营民营企业缔结再就业联盟,从"放开、鼓励、引导、规范、服务、保障"六个方面制定政策,减少了在市场准入、办证年检、税费减免等诸多繁杂环节,提供政策、法律、技术、信息援助等方面的服务,要求他们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实施再就业。如长安区就业服务局以区政府名义发出了"致辖区企业的一封公开信",与近200家规模较大的私营民营企业签订《再就业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对再就业困难群体"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的活动,2005年度,这个区的私营民营企业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890名。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政府投资相继开发了治安巡防、交通协管、劳动保障协管、社区消防、园林绿化、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初级保健、管道维修、家政服务等公益岗位5500个,安置了大批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使大龄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如我市桥东区根据社区居民的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形成了开发"三保"(保安、保洁、保绿),发展"三托"(托老、托幼、托病),推行"三大服务"(家政服务、配送服务、公共管理)的社区就业模式。今年以来,仅桥东各社区实现就业的人员达到826人。
(五)开展"零就业家庭"援助活动。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制定了《石家庄市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援助活动方案》,按照"真情、高效"的服务标准,广泛开展以"零距离、面对面"为主要服务形式的再就业援助活动。以区、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再就业服务社区行",带着岗位,带着政策,带着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爱走进社区。我们提出的口号是:就业服务与社区居民实现"零距离"对接,职业介绍与求职人员"零距离"接触,公益性岗位为"4050"人员"零距离"提供。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张增根同志率先垂范,他在新华区入户走访时发现了田同和这家特困零就业家庭,便设法将其安排在和美物业管理公司就业。6月29日桥东区通过开展"迎七一送岗位"就业洽谈会暨特困党员就业援助活动,为"零就业家庭"及特困群体提供岗位2178个,达成就业意向1650人。
(六)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构建诚信还贷体系,确保社区就业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近三年来,在我们大力宣传和帮扶下,很多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走上自主创业之路。但有些人由于诚信意识淡薄,不能及时归还贷款,严重影响了信贷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我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从建立信用社区入手,解决这一难题。我们采取了三种方法:一是加强城信教育活动,从道理上促动。我们利用社区板报、橱窗、再就业回音壁、再就业联系卡、就业服务网站,以及全市开展诚信教育宣传活动,发放诚信教育宣传单1万多张,加强对申领小额贷款人员的诚信教育,让其明白国家的贷款政策,富了自己不能忘了更多需要帮扶的人。二是建立定期回访制度,从工作上推动。建立再就业跟踪服务机制,实行"回访本人、回访单位、回访家庭"三回访制度,及时了解贷款人经营状况,对有还款能力的,督促其按时还贷,对诚信度高的网点我们授予"小额贷款诚信创业网点"铜牌,鼓励他们诚信经营,督促他们及时还贷,为贷款回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帮助贷款人解决经营难题,从感情上打动。在工作中我们提出了"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付出100%努力"的服务理念,对经营确实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不横加指责,而是主动帮助他们查找症结所在,转变经营思路,改善经营环境,尽快走出困境,以便及时还贷。如桥东区实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共有113名下岗失业人员拿到了小额担保贷款,截止目前,到期还款率达到87%,这与构建诚信体系是密不可分的。
(七)启动"小老板培育工程"。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在全市启动了"小老板培育工程",以实现"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通过向学员系统地传授创业知识、创业技能、创业方法,培养他们的创业意识,使他们掌握创办企业的运作程序。为了帮助学员解决"选择创业项目"和"规避投资风险"两大难题,通过市专利局、发明协会等不同渠道征集、筛选了可供向学员推荐的创业项目,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负责对学员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具体的市场论证和企业策划指导,帮助有创业意识的下岗失业人员当上小老板,实现"一人创业带动群体就业"的倍增效应。截止今年6月份,全市共举办创业培训班211期,培训学员7500多名,成功创业的学员达6000余人,约占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总数的80%。石家庄胜利服装厂失业女工阎潇,失业后曾摆过地摊、打过零工,但屡闯屡败,参加创业培训后,再次创业,成立了一家月嫂服务中心,自己当上了小老板,不仅解决了自己的"吃饭"问题,她的企业还使180余名大龄下岗女工实现再就业,其业务范围辐射京、津、冀、晋等地。
(八)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引店进社区。今年7月13日召开了河北邱氏科贸有限公司废水利用、灭害系列产品连锁经营店进社区新闻会,预计开发社区岗位500个。同时,与大松电动车有限公司进社区开办"夫妻店"工作已经启动。
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全市通过政策支持社区服务型企业吸纳就业3351人,通过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18295人,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困难人员就业5500人,还涌现出一批创业明星。目前,全市共创建社区经济实体19891个,安置就业人数79564人。社区就业已成为我市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必将获得丰硕成果。
三、存在问题与下一步工作设想
(一)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二)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进一步调整完善县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本区域内的就业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县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体系,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因就业而退出低保人数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并实行就业工作一票否决制。
(四)县政府每年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六)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全县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在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和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年底前各乡镇、各社区、各行政村要全部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实现微机自动化办公,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工作、制度)要求,保证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公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村级工作站办公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要基本上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从事就业信息、劳动保障协理工作。
二、拓宽就业渠道,增大就业容量
(一)围绕发展壮大服务业抓好就业岗位开发。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作用,从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中发现和培育就业岗位,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区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领域和就业新门路。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的服务外包、物流管理等配套服务扩大就业。
(二)继续面向就业困难群体开发公益性岗位。2009年全县开发100个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重点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等困难群体就业。
(三)继续优化普惠制就业培训。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县2009年普惠制就业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就业培训工作,重点从实效上抓好落实。一是利用我县12所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作用,面向社会开办专业技能培训,为城乡广大劳动者提供就业培训服务。二是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针对乡镇经济发展需求开展灵活多样的技能培训,并针对社会需求加大对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岗位对农民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三是采取校企合作办学方式,有针对性进行培训。
继续按照《盘锦市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课时标准及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要求发放就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积极开展培养小老板行动。为全面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总体要求,我县出台了《关于开展培养小老板行动实施方案》(大劳社发〔2009〕14号),方案要求全县2009年培养小老板自主创业200个,带动就业1700人。各乡镇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五)为促进就业,激发劳动者创业的积极性,2009年计划提供1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重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劳动行政部门要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二)继续执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06〕10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业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零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凭有效证明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等各类劳动者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四)对民政部门认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定额减征增值税、营业税。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和创造活力。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创业服务组织,组织和协调创业活动的开展。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保护创业的良好环境,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提供创业社保补贴等创业服务。开展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两年。对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县按照市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新增信用贷款补偿机制。
(九)扶持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各承担1/3。
(十一)对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待遇可保留12个月。
(十二)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财政设立就业专项资金,本级安排的就业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和本年可支配财力的1%。不足部分在年度执行中足额筹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一)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间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统一加挂“人力资源市场”牌子,并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规范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务输出工作(含国内、国外劳务输出),安排专职专人负责,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扩大劳务输出数量,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对积极组织输出就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劳务输出费补贴。
(三)县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为重点,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四)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我县和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指导和服务,建立用人单位岗位资源信息库,实现市、县、乡镇、社区(村)四级联网,一点登录,动态管理,实现用工信息与求职信息充分对接。
(五)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失业者,以及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实行免费培训。对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有意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培训定额补贴。对“4050”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搞好培训的积极性。要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应届毕业生实行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有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8年底),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从2008年起,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增加工伤保险补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在单位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县财政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工伤保险数额的100%给予补贴。
对城镇低保户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未就业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兜底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回原籍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逐一登记,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县、乡镇政府要根据政府对社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需要,积极培育和购买一批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提供岗位援助,确保困难家庭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在登记当年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