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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寄语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12 20:54:5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亲人寄语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亲人寄语

第1篇

刘小玲从小就喜欢厨师工作,在不断地工作实践中逐渐地理解到中国饮食文化的博大精深,厨师技术的高难无限,所以自从事餐饮工作以后就暗下决心学习厨师的各种技能。从切配的丁、条、丝、块到刀法的花刀、鱼网刀、蓑衣刀等都反复研习,不耻下问。每天都是最早一个来最后一个走,别人休息了她在干工作,在班上练回家后继续练,如醉如痴象着了魔。为达到切丝的标准,家里买了几百斤土豆,每天都要切三四十斤来练习。不知道手切出过多少深浅不同的口子,磨出了多少老茧。功夫不负有心人,她的基本技术不断提高。她认准一个理那就是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对自己和别人都有好处,更不会给别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因此从学徒到当师傅以来她都在不间断地学习。

为了学习营养配餐,她经常阅读关于配餐方面的书籍。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学习和实践她的烹饪水平不断提高,于2001年4月终于经过集团公司的考核认证,被授予 “全能高级技师”的称号,2003年8月完成了烹饪技师与营养学专业的全部学业。她在本职岗位上为中外宾客服务的同时也为企业赢得了声誉。

二、认真传授技术,为全聚德和本行业培养大量烹饪人才

自入行以来,刘小玲就懂得了一个道理:一个学生得到一个好老师的指导,可以使学生少走弯路,迅速健康地成长。团队成员的水平都提高了,才是真正的高水平。所以,她在学徒期间就认真、虚心地向老师和同事学习。特别是考取等级厨师证书以后,对虚心请教的副手和学员都能主动地传授业务技术,从不保守,并能够耐心地传授技术并将自己的心得全盘托出。特别是2005年以来,和平门店五楼改造成为“旅游专用餐厅”,她担任厨师长工作。工作任务重劳动量大,也没使她放松对徒弟的培养。利用饭口间隙,也在手把手地教徒弟们业务技能。有时朋友劝她差不多就行了不要交会徒弟饿死师傅。她却说,教别人的同时对自己也是个再提高,她就是这样无私奉献、认真传授技术给徒弟的一个好师傅。十几年来,在坚持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她先后为企业培养了多名各等级的厨师人才,为行业人才储备、为提高厨房菜品质量做出了贡献。

三、不断地改革创新菜品,为丰富“全鸭席”菜品和弘扬饮食文化做贡献

第2篇

我错了,还是英国人错?

女儿来家住,英国人侧目

2007年10月,在英国皇家音乐学院读研究生的女儿因准备毕业音乐会,搬过来与我一起住。2001年,我移居英国,在塞文河边的森林小镇以个体行医为业。

平日里,我家里时常有病人来要求治疗。时间一长,病人慢慢和我女儿认识了。治疗结束,大家坐在客厅里聊天,内容多以我女儿为主。含蓄的英国人认为我女儿住在家里不妥,应该出去找份工作。我从没觉得女儿搬回家住有什么不妥,母亲的家,永远是孩子的港湾。可英国人不这么看。

来我这里看病的多数是些老太太。74岁的伊妮是退休的小学教师,每次和我女儿见面总是问:“你还没找到工作吗?”“没有。”女儿回答。“别着急,我会为你留心的。”伊妮总会这样说。一天,伊妮向我们母女俩展示一个新皮包,那是她用为邻居打扫卫生挣的钱买的,一副欢天喜地的样子。我明白,伊妮这是在委婉地批评我女儿。70岁的安是家庭妇女,家境优越,有一个漂亮的大花园。有一次,她对我女儿说:“你再找不到活干,就到我家帮我熨衣服吧。”我知道安想帮助女儿,不过安的肩周炎很快就治好了,熨衣服的活不需要找人帮忙了。

朱迪是一位退休的杂志编辑,60多岁。她的先生比尔是一位研究美国奴隶史的教授。有时老两口一起来,朱迪治疗时,比尔就坐在客厅里和我女儿聊天。比尔总是慢慢悠悠地对我女儿讲述他们夫妇俩年轻时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求学打工的故事:有时候朱迪打工,他读书;有时候他打工,朱迪读书。回忆起这些往事,老教授脸上现出孩子样的神情,异常生动。

我女儿在家住的那段日子里,所有我认识的人们,通过各种方式都在向我们母女俩传递同一个信息:女儿不能老闲在家里。在种种有形无形的压力下,女儿决定试着找份小工。有家面包房招工人,女儿赶紧打电话过去,却被告知空缺已满。镇上有几家中餐馆,女儿挨家挨户地去打招呼。老板们声称自己有孩子,端盘子刷碗的活留给孩子。在英国,孩子在自家店里帮父母干活,父母要根据政府规定的价格按小时付工钱。这已形成惯例。孩子个个都有自己的存款。假期里,他们会用这些钱出国旅游,也有的存着钱,留着上大学时支付生活费。

我和女儿都数着日子,盼望快快毕业。我感觉那段日子特别漫长,压力也越来越大。这种压力来自于这个社会的文化:在周围,没有人公开指责我们的做法不对;可是,我们的做法显然与这个社会整个人群的行为方式大相径庭。

残酷即仁慈,英国人如是说

学声乐的女儿性格外向,活泼好动,可那段时间她变得越来越不爱出门,整天待在屋子里。日子一天天过去了。一天,皮特打电话约我单独谈话,他特别提出不要我女儿在场。我去了,话题竟是关于我的闲在家里的女儿。

我不想重复那次谈话的全部内容,因为那不是一场令人愉快的谈话。总之在皮特眼里,我是一个没有脑子的、糊涂的母亲,而女儿是一个不自立的、好依赖的人。我没有和皮特争吵,但心里真的不舒服。

冷静下来后,我觉得皮特是对的。皮特认为,问题的焦点是:已经成年的女儿侵占了母亲的劳动所得,这个问题十分严重;母亲纵容了女儿不劳而获的行为,这个问题同样十分严重!在皮特看来,这不能容忍,甚至不能熟视无睹!

我如果还生活在中国,恐怕至今仍不会这么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我不禁回想起女儿刚到英国那天的事。我和同事莫医生一起去伦敦接她。刚见面,女儿就对我说:“妈妈,我要先买台笔记本电脑,再买部高像素的相机。”我和莫医生面面相觑。从小到大,女儿一向认为花妈妈的钱天经地义;我也不认为有什么不妥当,可那次,我感到有点不对劲。英国奉行公平原则,提倡个人独立,尤其是经济独立。即使是夫妻,经济也是各自独立的,共同生活中,夫妻会分担生活费用……我就这样联想许多,思考了很久,最终没像以往那样答应女儿的要求。尽管笔记本电脑对她的学习确实有用,可学校有公用电脑,虽然用起来不那么方便。

一年以后,女儿用打工挣的钱买回了这两样东西。至今,我仍记得当时她对我说的话:“用自己挣的钱买东西,感觉就是不一样。”

这一次,情况不一样。女儿需要时间准备她的功课――事关她的前途,这一段时间她需要母亲的支持,包括经济上的。我不能不管她,别说她是我的女儿,即使是我的外甥女或朋友的女儿,我也会这么做。

我试图跟皮特解释得清楚些,可我说服不了他。因为当年,他就是自己挣钱把自己培养成一名化学博士的;而今,他的儿子也是如此。同样,皮特也说服不了我。我和他的思维就像两个不同的频道,完全没有交叉点。我看得出,他有些生气。

“把她撵出去!”他似乎犹豫了一下,突然抛出这么一句。我像被电烙铁烫了一下。

“叫她出去租房子住,打工养活自己。”皮特终于说出了他的全部想法。我觉得皮特的想法太离谱。我叹了口气,不想跟他再争了。

“你想不想知道英国父母教育孩子遵循的一句话?”皮特说。

“请讲吧。”

“残酷即仁慈。”扔下这句话,他扭头走了。

看得出,皮特对我很失望。我不是不明事理,我知道只有好朋友才能把话说到这份上,尤其是含蓄的英国人。

可是,我做错了什么?母亲的家就是孩子的家,难道不对吗?有哪一个中国母亲在这种境况下会把孩子从家里撵出去?绝对没有。

可是,英国母亲会这么做!

英国式母爱,让我和女儿获益

后来,从前女房东瓦莉亚身上,我才真正领略了英国母亲的残酷。

瓦莉亚是一所学院的职员,拥有一幢很大很漂亮的独立别墅,出租五间客房。我曾租住瓦莉亚的一间房一年多。入住一段时间后,瓦莉亚曾对我讲起她的一段经历。两年前她离婚时,17岁的小女儿离开了她,从此没再和她联系,瓦莉亚很伤心。我安慰她说,等过几年她懂事了一定会回来看妈妈。瓦莉亚点点头。后来,我搬到另一处公寓,隔一段时间仍会去她家聊聊天。

有一次,我告诉瓦莉亚,现在女儿读书的费用由我一个人负担,我觉得责任很重。瓦莉亚默默地听着,未加任何评论。听完,她说:“爱莉,你首先要照顾好你自己。”我知道这是瓦莉亚的由衷之言。

一天,瓦莉亚和一个瘦弱的年轻姑娘走进我的诊室。瓦莉亚有些激动,告诉我:“这就是我的小女儿,她回来看我了。”眼泪从瓦莉亚眼睛

里涌出来。我赶紧上前拥抱瓦莉亚,安慰她说:“这太好了,你应当高兴才对。”瓦莉亚擦擦脸上的泪水说:“我非常高兴。知道吗,四年了,我没见到她。”那年,她的女儿已21岁。

我由衷地为她们母女重聚而高兴。打那以后,每次见到瓦莉亚,我都会打听她女儿的消息。可是,事情完全不是我想象的那样。我从瓦莉亚的嘴里得知:她的女儿现在住在离森林小镇最近的一座城市,与男友同居;可是,她男友游手好闲,还染上了吸毒的毛病。瓦莉亚担心女儿也会沾上。

我记起来了,她的女儿很瘦,面色苍白,莫非已染上了?“让她回家住吧。”我焦急地说。

“No!”瓦莉亚摇摇头,语气十分坚定。我一下子愣了,不好再说什么。英国人不喜欢别人干预自己的私事,我十分清楚。

“她向我要求回来住,我不同意。”瓦莉亚补充说。

当时瓦莉亚的房间只租出去三间,还有两间空房。可是我不明白,为什么她不同意女儿回家住。女儿回家住,才有可能离开吸毒的男友。这对她女儿太重要了,我觉得瓦莉亚太不尽母亲的责任了。

“为什么?”我忍不住问了一句。“我有我的生活。”瓦莉亚回答很干脆。

不久,我又去她家。瓦莉亚告诉我说,女儿怀孕了,怀的就是那个吸毒男友的孩子。我说:“你希望她要这个孩子吗?”“我不希望她要这个孩子,可是她想要,那就随她好了。”她轻描淡写地说。

圣诞节再见到瓦莉亚时,她高兴地给我看一张照片。“你看,宝宝长得多漂亮,眼睛多么大。”瓦莉亚喜滋滋地对我说。“祝贺你当姥姥了。你去看女儿了吗?”我问。“没有。我给她寄了一张支票,200英镑。”

从我们这里去她女儿居住的城市,只有40分钟车程。生孩子这么大的事,瓦莉亚竟然不去看女儿,我觉得太说不过去了。不过,她女儿似乎没有怪罪母亲,倒给母亲寄来孩子的照片,让她分享快乐。

前不久见到瓦莉亚时,我问起她的女儿。她说,女儿已经和她的男友分手了,现在自己带孩子。瓦莉亚22岁的女儿成了单亲妈妈,和幼小的孩子一起租住在政府的房子里,就在离母亲不远的一个城市里,而瓦莉亚有三个房间空着!

这是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有血有肉的真实的英国母亲――一位朋友的故事。我想,任何一个中国母亲,亲眼目睹这件事都会感到震惊。在英国生活,文化上的差异常常令我猝不及防。如果不是亲历其境,我永远无法体会这种碰撞的力度到底有多大。

2008年5月,女儿的毕业音乐会顺利举行。6月,我去伦敦参加了她的毕业典礼。一周后,在我的一位病人帮助下,她得到了一份全职工作。前不久,女儿收到了一所著名的国际声乐学院的录取通知,学校给她一份全额奖学金。

女儿感慨颇多,她说:“幸亏我有个中国妈妈,要是换成英国妈妈,早就把我从家里赶出去了。”现在女儿打工为自己挣生活费,尽管要端盘子、打扫卫生,甚至要干地里采摘的活,她也很开心。

第3篇

论文摘 要: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关的侵权责任,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它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就立法构造而言二者区分并无实际价值,在法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上应该采取让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在传统民法的法人本质理论中主要存在着实在说与拟制说之争,[从实质意义上而言,作为否认说的法人本质理论其实是拟制说的一个分支。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参见笔者的拙作。(蒋学跃法人制度法理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但在现代民法中这两者的争论逐渐被淡化,主要原因是很多学者认为这一争论的无意义性,不能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构造提供有益的指导。在笔者看来,法人制度中任何一个具体的规则和制度设计都是以特定的法人理论作支撑的,同时也只有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去省察法人理论,才不至于使该理论流于空泛,而对于法人侵权责任制度的讨论恰恰就是一个反思传统法人理论的契机。传统民法理论一般将法律上的行为区分为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对于法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问题,传统民法是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上如果从法人的存在价值基础来看也确实不应该有争议,因为法人就是为了集散权利义务的工具,如果质疑法人承担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话,那其实就是质疑整个法人制度存在价值。争议或质疑倒是经常出现于法人对于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上,因为此时会出现法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以及法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前者涉及法人责任承担的基础理论问题,后者为法人侵权的具体法律制度。

一、法人的责任能力与意志

传统民法为了能够为法人构建起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对法人理论中的拟制说进行批判,基本理由是拟制说坚持了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所以也就不具备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继而也就无法为法人在理论上建构起一种责任能力[1]。在具体的论证过程中,批判者一般指出拟制说眼中的法人的行为是被其机关的,而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侵权行为自然不能属于的范围,法人自然也不能对超越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法人不能承担责任[2]。相反,实在说认为自己由于承认了法人的意志的存在,继而自恰地建立起了法人责任能力的基础。所以,传统民法在讨论法人的责任能力时总是有意无意地将其与法人的意志联系在一起。有学者对这种论证思路提出批判,认为“上述两派对于法人侵权行为之成立要件,所以斤斤计较者,盖均圜于侵权行为能力乃侵权行为之成立要件。有之则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成立,斯负损害赔偿责任;无之则侵权行为不成立,不成立亦无赔偿责任可言之一点。抑知时至今日,无过失责任盛行,侵权行为能力一项,已非侵权行为成立之绝对要件,因而吾人只问法人有无损害赔偿责任可也,至侵权行为能力之有无,已非问题关键所在矣”[3]。这一观点被大陆学者称为法人侵权行为能力与过错的“无关说”。[刘士国先生分别将持拟制说而否认法人侵权责任能力与持实在说而肯定法人侵权责任能力的学说归纳为“否定说”与“肯定说”。(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00.)]

“无关说”可能就是下文所要坚持的观点,但是对于“无关说”的论者所提出的理由和理论思路却是笔者所驳斥的。无过错责任的盛行并不能说明法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合理性基础,给人一种回避争论的印象。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在自然人领域中由于受到康德理性主义哲学思潮的熏陶,通常强调责任的基础在于自然人的意志或认识能力。[这一结论只能限制于大陆法系领域,在英美的侵权法中注重的被害人的救济问题,关注的是不法损害本身,而不是侵权的故意(intent)。当然,如果完全否定英美侵权法中的意志性要素也是不准确的,因为在出于故意的侵权行为时,如一个欺诈行为(这在大陆法上不能成为独立的侵权类型)同样还是需要主观方面的要件的。这些现象说明了英美法注重具体案件的要件,而很少在形而上的层面去整体性地思考侵权法的理论根据问题。(阿瑟·库恩. 英美法原理[M].陈朝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4.)]勿庸置疑,在自由主义思想勃兴的历史时期,传统民法的这一理论倾向是极具社会妥当性与合理性的,因为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自然人形成市民社会中的应有品质,即自我责任。即使在今天,过错主义仍然是侵权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可见主体的意志能力或称认识能力至今还是左右着侵权法领域的。但是在这其中一个重要的现象被忽略了,即传统民法强调在侵权领域强调意志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更加具体而言是植根于自然人的伦理性基础,其目的非常明显的是,让每个自然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兼顾他人的利益,同时也豁免已经为此谨慎行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免除其进行民事活动的后顾之忧,激发民事主体积极活动的热情。即使如此,强调主体的意志性也不能过分夸大,因为现代侵权法还肩负着如何对他人进行保护的重任,所以传统侵权法中强调主体意志性的要素只具有理念上的意义,并且由于社会本位思潮的兴起已经受到很大的限制。在法人领域讨论其侵权责任能力与其意志性的有无更加显得无意义性。因为法人制度的价值基础不是伦理性,而是一种技术性,是一种为了有效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正如狄骥所说的:“对个人以外的其他实体赋予一种理智和意志,这只能是花言巧语和博取欢心的比喻,而丝毫没有其他意义。”[4]所以,“设计法人的责任能力,其必要性在于,如此设计,是否有利促进法人价值的合理发挥。如果有此必要,则可不问什么意思问题,直接拟制即可。”[5]可见,传统民法中多数学者将法人的责任能力与意思联系起来的思维模式是错误的,是对法人价值基础认识的重大偏差。正如凯尔森所言:“对法人归责是一个法律上的构造,而不是自然现实的描述。所以,没有必要徒然企图论证法人是一个真正的人而不是一个法律上虚构,以便证明不法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可以归责法人。”[6]因此,各国民法不管是对法人本质理论采取何种观点,都无一例外地承认法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的。[《德国民法典》第31条规定:“社团对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或者其它依章程任命的人因在执行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时实施使其负担损害赔偿义务的行为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负责。”《日本民法典》第44条规定:“法人对于理事及其它人因执行职务对他人所加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瑞士民法典》第55条规定:“法人对其机关的法律行为及其他行为承担责任;因法人的目的范围外的行为,有损害于他人时,于表决该事项表示赞成的社员、理事及实施该行为的理事或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葡萄牙民法典》第165条规定:“法人应对其机关(代表人)、人员或受托人的行为负非合同责任。”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8条规定:“法人对于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他人之损害,与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韩国民法典》第35条规定:“法人承担理事或其它代表人就其职务而加于他人的损害的赔偿责任。理事及其代表人不得因此而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上,对于其意志或者说过错的有无的讨论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无意义的,“真正重要的问题是,哪种观点更能服务于损害补偿的实质公平要求”[7]。至此,我们发现回答法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的根本,在于回答让法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比让充当法人机关的具体的人承担更加有利于实现实质的公平要求,或者这一问题可以简化为法人侵权行为能否全部还原为个人的行为以及是否合理。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法人的经济赔偿能力要强于自然人,因此让法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合理的;其二,在法人因为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产品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此时可能并不是特定的某个人的行为,而是法人的集体行为[8]。此时很难将其还原为具体的自然人的行为,或者说对受害人的救济是极其不利的,因此,确立法人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是充分的;所以,我国学者所坚持的法人实在说论证法人侵权责任能力方面并没有他们自己想象那样的优势。[在刑法学界也存在类似的倾向,即为了论证法人犯罪能力,刑法学界的学者挖空心思去杜撰一个法人“意志”出来。

但是,有学者由此进而得出法人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与坚持何种法人理论无关的结论[8],具体而言,对于法人侵权责任能力的确立与坚持何种法人本质理论无关。在上文中我们只是证明实在说并不能为法人责任能力的确立提供逻辑上的有效论证,相反它的确立来源于现实的需要,但是我们没有给出将原来适用于自然人的责任能力类推到法人领域这一过程的论证逻辑和法律技术,而法人本质理论就是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笔者认为,拟制说恰恰能够非常圆满地回答这一问题,即这一过程是法律将法人机关的行为看作是法人自己的行为,法人机关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由法人承担责任,这里适用法技术方法就是“拟制”。

此外,一个相关的问题必须澄清的是,传统民法中的法人实在说并不都是坚持法人具有意志的。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学界用法人实在说来论证法人侵权责任能力合理性的理论基础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在法人实在说中分为有机体说与组织体说,有机体说倡导者基尔克在《合作社理论与德国司法》一书中这样说:“集体和个人一样,它的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从法律获得一种法律行为能力的性质,但决不是由法律创造出来的。法律所发现的这种能力在事先就存在的,它不过是承认这种能力并限定这种能力的作用而已罢了。”[9]但是,在我国民法中一直都是坚持组织体说为通说,而组织体说始作俑者米休德在他的《道德人格的理论及其对法国法的适用》中指出:“承认一个团体为合法,这就是承认它所谋取的利益是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这也间接承认它的法律人格。”[转引自莱翁·狄骥.宪法论:第1卷[M].钱克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354.]可见,在我们称为“组织体说”的学者这里已经把有机体说中民事主体的基础更换,[这里之所以说“我们称为组织体说的学者”,是因为在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至少是在德国法中有机体说是法人实在说中唯一存在的学说,在德国的各大民法典评论中对法人实在说的介绍仅仅提到基尔克的有机体说。]不再强调是意志,而是利益。事实上,组织体说正是基于对有机体说中法人具有意志的不满才发展出自己的学说的。[关于组织体与有机体的各自论点的差异与联系在笔者的博士论文中有详细介绍。(蒋学跃.法人制度法理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113-115.)]因此,我国民法学界一方面坚持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另一方面又用这一学说中所不承认的法人具有意志来论证法人侵权责任承担的合理性,这在论证逻辑上本身也是不周延的。

二、法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的类型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法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视为法人自己行为产生的责任,一般称为“职务侵权”;另外一种是法人对他人的行为产生的责任,一般称为“转承责任”或“雇主责任”。对于这两种责任构成的共同要件一般都是由侵权行为法加以规定的,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一般也是作为特殊侵权类型由侵权法加以规定的。唯独法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中的特殊问题则属于法人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是涉及什么人的行为被归属于法人自身行为的问题。[《德国民法典》第31条、《日本民法典》第44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8条都是涉及法人侵权责任的规定,都是设置在“法人”一节中的。]从责任承担的角度而言,法律对于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规定较为严格,一旦被视为其自身行为很少有免责的可能,而对法人对他人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规定较为宽松,赋予法人一定免责的可能。由此,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正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混淆了二者的关系,这种混淆的消极后果就是司法实践中无法区分职务侵权与雇主侵权的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这一混淆得到了延续,职务侵权与雇主责任在适用对象上究竟有什么不同,参与起草的学者在所撰写的书中也没有作严格区分。(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78.)]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对于两者的区分规定非常明确。如《德国民法典》第31条规定:“社团对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或其他组织上任命的人因在执行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事务时实施使其负担损害赔偿义务的行为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负责。”很明显,德国民法将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的行为看作是法人自己的行为,这些行为产生的责任也就自然由法人负责。其中《德国民法典》中“其他组织上任命的人”一词是指法人在破产、重整情况下的清算人、重整人以及在章程中规定的在特定事项中的监事[10]。所以,这里的“人”并非我们通常认为的基于普通授权而产生的人,而是具有特定地位的法人机关。这些人由于是法人的机关,被视为是法人的必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地位上具有特殊性,即它们的行为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法人对其侵权行为自然要承担责任。但是,在立法上这不被视为法人对他人承担责任,法律采取了拟制的方法认为法人其实此时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除此之外的人员与法人仅仅具有一种雇佣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法律上法人被视为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8条的修改明显体现了立法者强调法人机关与普通工作人员的区分。原来的第28条规定为“法人对其董事或其他职员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来“其他职员”被修改为“有其他代表权之人”。其修改理由是:一是原条文与董事并列之“职员”一词,含义有欠明确,容易使人误读为法人的任何人员,但是解释上只能指与董事地位相当而有代表权之人,否则,难以确认为法人的侵权行为,为贯彻“机关说”的理论,应严格区分“法人自己责任”与“雇佣人责任”;二是法人就其代表人的责任无免责规定,所负责任较重,故其适用范围宜小,否则,“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雇主责任鲜有适用余地[10]131-133。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这些规定,被我国学者作为他们坚持了法人组织体说观点的重要佐证。[龙卫球先生认为,在《德国民法典》第26、27条采取的拟制说所持的“说”的观点,而在第31条转而采取了实在说所坚持的“机构说”的观点,所以,《德国民法典》采取的内外有别的处理方法。(龙卫球.民法总论[M]. 2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59.)]

但是,德国与我国台湾民法这样区分法人机关与一般雇佣人的立法例最近遭到我国学者的批判,理由是这种“分拆式”立法在实践中没有任何实际价值,进而主张在我国未来民事立法中采取“一体式”的立法模式,即不再区分法人机关与一般雇佣人而一律让法人承担责任。[(蔡立东.论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J].法学评论,2005(1):35.)对于这位学者的观点,笔者是赞同的,但是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此学者认为在分拆式立法中法人对机关承担责任后无法向具体责任人进行追偿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按照《德国民法典》第27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会的业务执行,准用第664条至第670条关于委任的规定。这成为法人追究其机关责任的法律依据,只是德国民法的这一处理仅仅限制于内部关系而已。]应该说这一观点确实符合了现代民法的发展潮流[7]233,224。但如此一来,原来用来支撑分拆式的法人组织体说就显得底气不足了,因为原来只有能够代表法人的机关才能被看作是法人的行为,现在连法人的雇佣人的行为也被看作法人的行为了。在笔者看来,此时只有适用拟制说才能越过这一障碍,即为了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这一价值,可以将雇佣人的行为看作是法人的行为。

反观祖国大陆民法的相关规定,似乎有种歪打正着的感觉。祖国大陆民法理论虽然一直贯彻组织体说,但在立法上由于对于法人机关地位的认识模糊,导致了对这两者区分的不清,同时也造成了理论上的诸多争论。《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似乎与《德国民法典》第31条是相同的,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由于没有对“其他工作人员”作进一步的限制,所以很多学者将其解释为所有的工作人员[11]。有学者认为,“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有代表权或权的人员,如董事长之外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清算人、重整人、以及其他有权的职员”。[(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34)应该说这一解释还是接近传统民法的定义的,但是由于这一解释没有对权产生的原因作出限制,使人容易产生基于一般授权产生的人是否也隶属于这一范围的疑问。这种解释可能是受到德国民法的影响,因为《德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了董事会的地位,其具有法定人的地位。这一法条的设置颇具考究,立法者只是规定董事会具有法定人的地位,而不是直接规定就是法定人,其真正用心在于用的原理解决法人活动现实的推动力量问题,通过引入外部的人来实现,但是由于它与真正的法定是不同的,所以只能说是“具有法定人的地位”,更不能将之等同于一般的意定人。由此可见,传统民法只是使用了拟制的方法使法人的机关近似于人的地位,而不是真正的就将其与人等同起来。所以,这种其他工作人员无论如何也不能包含基于普通授权产生的人 ,而仅仅是法人机关在特殊条件下的替代人,主要就是清算人、重整人以及依法(源于法定理由)可以代表法人的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将《民法通则》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改为“工作人员”,由于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所以司法解释中仍然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祖国大陆民法的这种规定必然使一般的工作人员如不属于法人代表机关的雇员也被纳入到这一范围中,从传统民法的角度而言,确实是混淆了法人自身的侵权责任与转承责任的区别,不适当的扩大了法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但它却正好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三、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法人对其侵权责任是单独承担还是与具体的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法人的侵权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存在着两种承担方式:一种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主张法人单独承担;[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1条和《日本民法典》第44条第1款。]一种是以瑞士和我国台湾民法为代表,主张法人与其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参见《瑞士民法典》第55条第3款和我国台湾“民法”第28条。]学者认为就理论而言,前一种立法是合理的[12]。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后一种做法在理论上的矛盾性,“如果承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自身行为,则不承认法定代表人存在其自身独立的人格,所以无法出现一方面是法人的行为,一方面又是自己的行为。”[13]如果从纯粹的形式逻辑的角度进行推理,很明显前一种方式在逻辑上是周延的,但是笔者认为,法人承担何种责任,完全是一个立法选择问题,而不能陷入抽象的形式逻辑的推理之中。其实,在笔者看来,这一推理本身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即使在德国民法中还是存在着将法人机关独立看待的情况,按照《德国民法典》第27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会的业务执行,准用第664条至第670条关于委任的规定。”这成为法人追究其机关责任的法律依据,只是德国民法的这一处理仅仅限制于内部关系而已[5]360。所以,正如前文中我们已经看到法人机关只是被视为“法人自身的一部分”,而不是真正就是其自身。如果法律上有需要可以随时抛开而随之将其视为独立的主体,这恰恰是拟制说的基点所在;所以,法人承担何种责任方式完全取决于法人责任制度追求何种价值目标。

在这两种责任方式中,很明显的是,后一种责任方式更加有利于法人责任制度的价值诉求,正如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8条的立法理由所言:“可以促使法人机关的注意,借以保护交易安全。”[12]111具体而言,这一责任方式首先可以更加有效地督促充当法人机关的自然人约束自己的行为。尽管在《德国民法典》中可以依照第27条第3款的规定来追究充当机关的具体人员的责任,但是这毕竟是事后追究,当事人没有直接的外部追诉的压力;而在连带责任的责任方式之下,当事人直接面临受害人的追诉。其次,这一责任方式更加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我国有学者认为,这一责任方式对于受害人有效救济意义不大,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法人人格否认的方式[13]。但是这位学者没有考虑到在法人破产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方式还是非常有利于受害人的。此外,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很多受害人是直接提起共同诉讼,这样经常是充当机关的具体当事人承担了责任,也避免了法人再次提起追偿之诉,所以在诉讼资源上也是非常节省的。《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确立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因此在未来民法典的起草中我们应该确立这一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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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启扬.民法总则[M].台北:三民书局,2000:131.

[11] 魏振赢.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3;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2.

第4篇

关键词 微博 侵权行为 著作权 网络人格权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微博侵犯网络人格权诉讼责任模式如何进一步完善?微博涉及的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最佳状态,应该是在微博技术发展、被侵权人救济及社会公众利用微博表达自由之间达到一种合理平衡,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现行网络侵权诉讼责任模式。

一、建立与完善微博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在国际上,通过引入“间接侵权”概念来解决高科技环境下以著作权为代表的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是大势所趋。在英美法系中,通过法院判例建立起来的“间接侵权”规则,将间接侵权行为区分为代位侵权和帮助侵权两种。美国法院于1963年“Shapiro”案确立了认定代位侵权的两个标准:一是代位侵权人有能力制止侵权活动而未进行制止;二是代位侵权人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活动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帮助侵权的标准则于1971年由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Gershwin出版公司一案中确立:一是“知道”,即帮助侵权者有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帮助侵权人引诱,促使或为侵权行为提供物质帮助。

实质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制的系“直接侵权”情形,而第2 第3款规制的系“间接侵权”情形,但并未引入“间接侵权”概念,而采用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概念,无法解决微博中大规模跟帖侵权 非实名微博用户侵权等情形下网络用户无法找到,也不可能解决被告而与微博服务提供商承担“连带责任”的现实困境。 因此,引入“间接侵权”概念,则无需被侵权人首先找到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后,再将知道或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扩大侵权事态的微博服务提供商一同告上法庭,让其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是可以由被侵权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根据微博服务提供商在侵权事态扩大中起到的是“代位侵权”或“帮助侵权”作用,让其单独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或者在找得到直接侵权网络用户的情况下,选择由网络用户与微博服务提供商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这样既解决了上述困境,也增加了被侵权人选择诉讼路径的法律供给,无疑是更加完善的制度设计。

二、建立与完善微博服务提供商产品风险责任

微博及跟帖服务本身作为个人存储及空间无可厚非,但考虑到当前博主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擅自在微博上与他人的共同隐私、肖像及谩骂性留言等信息已成常态化的现实,提供此类网络产品的微博服务提供商理应认识到微博产品作为新生事物的非完善性、作用的双面性及影响的非虚拟性,即产品存在高度风险或不合理的风险,如果其未采取必要的实名制、信用卡申请制、网络分级屏蔽、过滤技术及加大审查力度等配套措施规避产品风险,则该网络产品可能是存在设计缺陷的,微博服务提供商应当适当承担产品风险责任。

如果微博服务提供商未在微博产品使用前,在系统或网站的明显位置上刊登相关启事、声明,提醒及警示用户何种行为是侵犯他人网络人格权的行为,并告知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则该微博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销售缺陷产品责任;如果未对微博产品运行效果和后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改进,对多次发生侵权的用户和特定行为,不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避,防止再次发生,则该微博产品存在跟踪缺陷。存在上述缺陷,微博服务提供商视而不见、消极作为、屡教不改,则可以推定其开发或提供的网络产品存在“引诱侵权”的“放任纵容意图”则其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而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

三、建立与完善非实名微博的代位求偿机制

实际上,由于微博具有实时信息的功能,尤其是名人微博及热门微博很大程度上具有了一种信息及评论权威的作用,因此微博的责任不能仅限于道义自律的责任,而应当上升为法律他律的责任,否则失控与侵害他人造成的后果都将是巨大的。名人微博因实名制还能找到实际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其他非实名微博往往因找不到实际侵权人且微博服务提供商又不违反现行法律而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那么对不愿意采用微博实名制的网站就应当让其先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再赋予其代位求偿权以追究其自己网站上非实名微博用户的赔偿责任,这样微博网站就有动力采取实名制一类的技术监管和产品完善措施,同时也使得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无法得到救济的被侵权人在诉讼救济上更加简便和有效,从而实现微博侵权领域下的“有损害就有救济”。

(作者单位:深圳报业集团)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白庆武,刘晶.“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07年.

[3]黄山.“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湖南大学.2007年.

[4]王宇红,殷昕.“博客著作权法律问题评析”.信息管理与信息学.2009年。

第5篇

关键词:人工考勤;考勤机;刷卡记录;考勤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00(2013)006-0045-03

基金项目:广西高校科研项目(201204LX409)

作者简介:韦庆进(1974-),男,硕士,河池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系实验师,研究方向为电路系统设计与计算机应用。

0引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企业对员工考勤实行了信息化管理,使用计算机系统代替复杂的手工方式来管理考勤事务。人事管理系统结合考勤机可以有效地管理公司员工的出勤情况,规范人事制度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工作,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人事管理系统与考勤机接口的设计与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事管理系统与考勤机的结合使用,最终使得从读取员工的考勤信息、当日考勤结果整理直到考勤结果统计的一系列操作能够顺利完成。对比传统考勤统计方法,可知它对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有着重要贡献。

传统考勤管理一般采取手工签到的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存在很多缺陷,比如:补签、代签、漏洞、签到数据不准确、不真实等问题,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依赖于员工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对考勤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增加了考勤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人事管理系统与考勤机接口实现增强了考勤管理的准确性、公开性和公正性。用户根据员工上下班在考勤机上的刷卡登记记录,结合员工的基础信息进行匹配和处理,最后形成员工的考勤管理表,用户可以批量统计员工的迟到、早退和缺勤情况,也可以查看指定员工的考勤信息。解决了公司和企业人事管理中考勤管理工作强度大的问题,也解决了手工签到管理中的代签、补签及签到时间不准确等问题。

1系统考勤管理功能分析

1.1考勤管理功能结构

基于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企业对员工考勤管理的需要,要实现员工的日常考勤管理,人事管理系统与外接的考勤数据要有数据接口,实现数据的共享与交互式应用。通过指纹式或人脸识别等类的外接考勤设备采集到用户的考勤信息后,形成考勤信息数据库。系统设计时要建立数据接口,能够识别和处理员工的考勤数据信息,完成员工的日常考勤、加班信息、出勤信息、请假信息等的编辑、统计和打印输出报表,实现数据共享。同时提供查询功能,根据员工的姓名、编号、部门等信息,实现信息查询。

1.2考勤管理工作流程

考虑到用户在考勤管理工作中的一般流程和需求,基于系统上位软件的设计,考勤管理工作主要分3个层次:采集层、管理层、数据层。第一层次负责考勤机采集数据;第二层次是将考勤数据下载到人事管理系统软件上,主要包括数据处理模块、数据查询模块、报表生成模块,这三大模块是考勤管理模块的核心,实现了考勤管理的主要功能;第三层次主要由数据库管理系统组成,完成各类考勤数据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流程如下:系统用户进入考勤管理界面后,切换到签到明细表页面,点击【导入】按钮,用U盘下载存储考勤机采集到的数据,把U盘插入电脑中,导入U盘里员工的考勤记录表,双击某个员工记录,进入“考勤信息编辑”窗口,这里用户只能编辑员工的考勤类型、考勤制度、入职日期、出生日期、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而对签到时间、部门、编号、卡片号码不能进行修改操作,从而确保了考勤数据的公正性、准确性、透明性进而使整个人事管理系统实现高效、准确地管理目标。其总体流程如图1所示。

1.3用户界面

从人事管理系统软件如何获取处理考勤机采集的数据角度进行分析,设计用户界面如图2所示。用户界面采用标准工具栏设计方法,使用户能够很容易地看清楚考勤管理结构,工具栏列出了系统的主要功能,使用户很方便快捷地进行操作管理。通过用户界面窗体,用户在查询框中输入姓名、编号或者部门后,在员工考勤表中即可快速显示所查找的员工考勤信息,也可打印输出报表。

2系统考勤管理功能模块设计

2.1数据处理模块

此功能模块主要是对原始考勤数据的维护和处理。因考虑到数据安全性,原始考勤记录只能增加信息不能删除和修改原有数据。从指定或全部考勤机采集员工的考勤原始数据,可为考勤处理提供数据基础。由于考勤原始数据随着时日的增长其数据量会变得非常庞大,为了加快系统的考勤处理速度,需要将已经处理过的考勤原始数据进行存档备份,清除已处理过的数据,在需要时可以从备份数据重新调出进行处理。根据采集的考勤原始数据、员工证件号、角色、识别模式和对员工指派的考勤方案对采集来的考勤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生成员工的出勤情况表。

2.2报表生成模块

可以查询一定时间内员工的正常上班、迟到、早退、缺勤情况并输出报表,以供人事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考核,为发放工资提供依据及参考。也可以对全部员工或指定部门的员工进行查询并打印输出报表。

2.3数据查询模块

所有用户都具有对统计处理后的考勤数据进行查询的权限。用户可以查询指定时间内本人的出勤情况,并导出报表;可以指定日期范围进行查询,可以对全部员工或指定部门的员工进行查询。查询指定员工在一定时期内的考勤数据,该功能主要为员工对出勤情况有异议时提供数据帮助,可以按日期时间输出详细的考勤打卡记录。

3系统考勤管理功能模块实现

3.1数据表设计

从用户需求及人事管理系统与考勤机接口实现角度考虑,对需要保存的信息进行分析,然后设计出合理的表。其结构如表1所示。

3.2可行性分析与实现

系统的一个难点是如何对员工的指纹登记和日常出勤记录进行筛选、如何进行出入刷卡记录的匹配以及如何从大量刷卡数据中高效、快捷地提取数据,即如何对考勤数据进行筛选、匹配算法和统计处理。系统首先批量导入刷卡记录,按工具栏的【统计】按钮,将自动在表单框的最后追加“备注”一列,并计算出员工的出勤情况,标明是迟到、早退或缺勤。其主要算法设计思路如下:适用于上下班(两个时间点)的公司,例如:9:00上班,开始考勤时间为7:00,18:00下班,结束考勤时间为23:00。上班后超过10分钟签到记迟到,上班后超过60分钟签到记缺勤,下班前提前10分钟签退记早退,下班前提前60分钟签退记缺勤。

该系统的另一个难点是如何解决与考勤机硬件的接口问题,即如何通过考勤机的USB接口直连电脑,将考勤数据下载到人事管理系统软件上。系统采取了彩屏指纹考勤机的标配通讯方式(U盘下载),使用U盘导入员工信息,具体实现如下:

(1)把U盘插入考勤机,按考勤机上的MENU进入考勤机菜单,选择3或通过方向键把光标移至【U盘管理】进入U盘管理下级菜单,选择1或是【下载数据】、【下载最近出入记录】、【下载历史出入记录】或是【下载全部登记数据】,下载成功后U盘自动生成“UserData”和“LogData”文件夹。

(2)把下载好员工信息的U盘插入电脑。

(3)登录人事管理系统,点【日常考勤】按钮进入考勤管理界面。

(4)点【导入】按钮,打开U盘下载全部登记信息,打开文件夹,选择文件名为NewGlog_0001_20130130082302、HisGLog_0001_20130130或是UserList,将员工登记信息批量导入到人事管理系统软件中。

(5)编辑员工信息并保存。可双击需要编辑和保存的登记号码,在弹出的窗口编辑用户基本信息,比如用户姓名、性别、默认考勤等。

(6)编辑保存后的信息会保存到本数据库的考勤管理表中,点【刷新】按钮,会在员工考勤表界面窗口显示。对于经过处理过的考勤数据,用户可以打印输出报表,也可以对全部员工或指定部门的员工进行查询。

系统从符合操作简便、界面友好、灵活、实用、安全的要求出发,完成了考勤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考勤数据统计处理、报表生成、数据查询等管理工作。系统实现了读取指纹考勤机的考勤记录,并按照管理者设定的考勤规则进行了统计处理,生成了考勤统计报表。人事管理系统与考勤机接口的实现,关键在于利用指纹的唯一性,以杜绝员工上下班代打卡的行为,保证了考勤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也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4结语

长期以来,繁琐的考勤记录整理、统计、查询等工作,一直困扰着企业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说考勤管理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充当着重要角色,考勤管理的效率对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企业对职员的考勤管理都实行了信息化管理,使用计算机系统代替繁琐的手工方式来管理考勤事务。基于此,开发一套能够与考勤机进行接口实现的人事管理系统,不仅能够管理员工考勤信息,也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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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玉林,马军,王岩.零基础学Visual Basic+SQL Server[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第6篇

【关键词】人际信任;影响;家庭亲密和适应性;综述

人际信任是信任确立的最原始和最基本的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对人际信任的有关研究日益受到专家学者们的青睐,有关高中生人际信任的问题也开始成为国内外心理学和社会学界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旨在回顾和综述人际信任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特别是家庭因素)的研究及“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的有关研究,根据多项已有的研究成果,发现人际信任与家庭因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具体的研究并不很多,尤其是对于“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与人际信任的关系研究更为罕见。于是根据科研的科学性、可重复性的要求,以及鼓励探索的精神,提出新的展望:有必要对“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与人际信任的关系研究做进一步完善及丰富。

一、概念描述

(一)人际信任

人际信任是信任确立的最原始和最基本的形式。关于人际信任的定义有很多,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内研究多采用Rotter的对人际信任的定义,认为人际信任是个体在人际互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对交往对象的言词、承诺以及书面或口头陈述的可靠程度的一种概括化期望,是类化预期的一种。主要用人际信任量表(ITS)来测量。

(二)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

关于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的研究,多是借助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量表中文版(FACESII-CV)来实现,其定义也主要采用此量表对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的两因子的定义。家庭亲密度,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适应性,即家庭体系随家庭不同发展阶段出现的问题而相应改变的能力。

二、人际信任的研究概述及关于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的研究概述

高中生作为当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群体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有资料显示当前高中生在信任缺失方面的问题十分严重。

(一)高中生人际信任现状

和初中生相比,高中生对社会的信任度较低。而对部分在校高中生有关人际信任的研究资料表明,仅有17.44%的高中生对他人行为的可靠性具有较高的信赖程度,70.93%的高中生只具有一般的信赖程度,不足以协调好自身与他人的关系,而人际信任程度较低者占11.13%,这些学生在集体中很难与同学、老师和睦相处。

由此可见 当代高中生的人际信任状况确实堪忧,亟需得到改善和调节。

(二)人际信任的影响因素研究

1. 个体层面上。影响人际信任的因素研究有众多,资料显示,影响人际信任的因素中女孩的信任水平要高于男孩,也有研究表明男女之间在人际信任度上不存在显著差。Levin等人的研究表明受试者在性别、年龄、受教育的程度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另外有研究认为,信任者自身的人格特征,如信任倾向会影响其对他人的信任,一个内控、自尊、有高度影响力、控制欲低、善于接纳别人意见的人更容易赢得他人的信任。

2. 家庭层面上。研究发现,人际信任的影响因素除了个体层面外还跟家庭环境和关系属性有关,有研究发现个体与家庭的情感影响对个别家庭成员的信任发展轨迹,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增加亲子信任。此外,韦耀阳的研究结果说明健全的家庭结构和温馨的家庭氛围能够增加子女的人际信任。

(三)家庭亲密度与适应性的相关研究成果

查阅国内文献发现,陆续有人在家庭亲密性和适应性方面做了大量相关研究。特别是自从家庭亲密度和适应量表自进入我国以来,很多人使用其在一般人群、神经症、精神分裂症、自杀未遂等多个领域中进行研究。

在初、高中生群体的研究中发现,就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与焦虑、抑郁、无助以及孤独感等变量之间有显著负相关;并且可能与导致女孩月经早潮有关。

在社交自尊方面,研究结果并不一致。有结果显示,高中生的家庭亲密度、适应性与社交自尊均呈显著正相关。但Kawash的研究得出了不一致的结论,家庭亲密度可以预测青少年早期的自尊,而家庭适应性则不能。高中生自我和谐方面,结果显示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对高中生自我和谐的发展有明显影响,不同亲密度类型和适应性类型家庭的高中生存在自我和谐的差异。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各因子、自我和谐各因子以及和谐总分之间均有相关。其中,亲密度和适应性均与自我与经验不和谐因子、自我刻板性成显著负相关,与自我灵活性成显著正相关。

在对神经症、精神病患者的研究发现,他们家庭的亲密度和适应性得分都明显低于正常家庭。但有一项关于癔症患者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与对他人信赖的研究结果不同,表示癔症患者的家庭亲密度得分偏高,高于常模,对他人的信赖度也较高,但二者相关无显著性。关于此方面的研究尚未发现其他详细资料,此方面研究结果还需后续研究者进一步验证。

三、结语

近年来,研究者从心理学视角上对人际信任、家庭亲密度设适应性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多项资料显示,人际信任与家庭因素有一定的相关,并且家庭亲密度与适应性与人的多项心理指标也有很大的相关,据此推测家庭亲密度与适应性对人际信任可能也有一定的相关。但资料显示,真正对于这方面的相关研究还不多见,有必要对家庭亲密度、适应性与人际信任的关系研究做进一步的完善和丰富工作。

参考文献

[1] 郑信军.青少年的人际信任的调查研究[J].温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

第7篇

sars与人禽流感属于中医“温疫”范畴,具有特异病原、特定的传播途径,属于强传染性疾病。在抗击sars与人禽流感的过程中,中医药在预防发病、缓解临床症状、降低病死率、提高治愈率、减少后遗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对sars与人禽流感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与探讨尚不够丰富。为此,笔者对近年来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归纳和总结,从病名、病因、病机、辨证分型等方面对sars与人禽流感进行探讨,进一步明确sars与人禽流感的证候特征、病因病机、辨证论治规律。现总结如下。

1  关于“三不”病机

所谓“三不”病机,系指不通、不荣与不平。不通指气血津液或饮食、气道出现实质性的阻塞,即经络不通气滞,血脉不通瘀血,三焦不通水停气阻,食道不通便秘食阻,气道不通肺气痹阻。不荣是指局部或全身组织营养物质不足,处于失荣的状态,包括气虚、血虚、精亏、津液不足、阴虚、阳虚及各脏腑组织的功能不足。不平则是阴阳五行失衡、气血运行方向逆乱的病理状态,出现寒热冲逆等一系列临床表现。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发病及病变过程中,“三不”病机贯穿始终。

2  sars中医病名与“三不”病机

   

迄今,学术界对sars的中医病名尚无一致看法,有些专家笼统地将其归为温疫范畴[1-2]。由于sars发病在冬春之际,有人认为应属于春温或风温[3-10],称其为“风温疫”[8,11];更有专家进一步指出,从症状表现看,本病湿热蕴毒,阻遏中上二焦,并易耗气夹瘀,应为春温病伏湿之证[6],应属“湿热疫”[12-13];但也有人认为其与中医伤寒病极似[14],并从发热特点、初发症状、病中表现、愈后症状等多方面作了比较。有学者从病因出发,从毒着眼,提出本病感染的邪气为湿毒、臭毒,故有“湿毒疫”[3]、“臭毒疫”[7]、“肺毒疫”[15]等名称。也有专家从病机着眼,提出本病应命名为“肺痹疫”[16]或“肺湿疫”[4-5],湿热之证贯穿于sars的大部分病程中。

   

综合以上各家所提出的中医病名可以看出,本病属于“疫病”范畴,具有温热、湿热、瘀热的特点,有“三不”特征。即毒性强烈,造成机体功能失衡,导致“不平”;邪毒阻痹于肺,导致“不通”;后期邪去正衰,出现“不荣”。

3  sars、人禽流感病因与“三不”病机

3.1  疫毒

该毒邪具较强的传染性,人群普遍易感。《素问?刺法论》云:“五疫之至,皆相染易,无问大小,病状相似。”一般认为,人体发病的关键,取决于机体抗御病邪的能力,即“正气存内,邪不可干”。但从sars发病的表现看,青壮年感染比例高,感染者中20~49岁者约占80%。相比而言,青壮年比老人、儿童体质要好,免疫力较强,说明邪毒具有普遍易感性,任何年龄的人均可被感染。sars与人禽流感的发病与邪毒的接触关系密切,而机体一般状况的好差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发病不起决定作用,说明邪毒易通过破坏机体的平衡,造成本病的发生。正气的强弱虽不能阻止本病发生,但对于疾病的转归影响甚大,50岁以上体弱者或素体患有多种疾病的sars患者病死率明显增高。另外,与sars相比,禽流感患儿的病情更重,病死率更高[17]。

3.2  风毒

该毒邪由口鼻而入,是外来之毒,易袭体表及人体上部,易侵袭上焦,既伤肺卫又伤肺体,继而影响周身,如《瘟疫赘言》所云:“疫皆热毒……肺先病,继而充斥三焦。”风善行数变,变化多端,为百病之长,风毒相合,其症状表现多样,既可呈突发性变化,又可仅仅出现类似感冒症状而平安度过,同为sars与人禽流感轻重两歧,既可早期出现以“不平”为主的发热,也可出现经脉阻痹的疼痛表现。

3.3  阳毒

   

几乎所有sars与人禽流感患者均有发热症状,且以高热居多,火热炽盛,风火同气,风助火势,火动生风,风火相煽,为病更烈,早期阴阳失衡,以“不平”为主,晚期极易耗气伤血,出现“不荣”之证。

   

另外,风为百病之长,易合邪为病,随地域和季节不同,本病之毒往往与寒、湿、热、瘀诸邪交织为患,阻闭气血循行,产生一系列复杂病状表现。

4  sars、人禽流感病机与“三不”病机迄今为止,研究sars病机的成果颇多。王氏[1]提出毒、瘀、虚为本病的基本证候因素,病缘于疫毒,疫毒导致肺络血瘀,瘀可生热又可致虚。任氏[7]提出,本病为疫毒伤肺,气虚、血瘀、痰、涎、毒互结而致。张氏等[16]认为,本病由外毒引发内毒,诸邪交织,杂而为患,因毒致瘀,因瘀生湿,瘀浊交结,壅塞成痹。周氏[3]认为,本病乃肺有伏热,内火偏盛,加之外感时邪疫毒,风邪束表,沿三焦传变。更多专家认为,本病的基本病机为邪毒壅肺、湿痰瘀阻、肺气郁闭、气阴亏虚[17]。

对于人禽流感的病机,有专家提出为毒邪袭于肺卫,致肺卫蕴邪,肺失宣降。也有人认为是由毒邪犯及肺胃,湿浊内蕴,胃肠失于和降,重症毒邪壅肺,肺失宣降,故高热、咳嗽;痰瘀闭肺,故口唇紫黯、气短喘促;内闭外脱,痰瘀闭肺,肺气欲绝,故呼吸极度困难、喘息气促;阳气欲脱,可见心悸、心慌、四末发冷、冷汗淋漓等[18]。

总之,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早期,由于毒邪侵袭,机体阴阳失衡,处于阳盛之中,故高热不退,此阶段以“不平”为主,表现为机体阴阳气血逆乱,功能失调;同时,由于邪毒阻滞,机体经络气血不通,不通则痛,可伴有剧烈的肢体关节疼痛。

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中期,温毒由表及里,上犯于肺,肺主气,司呼吸,主宣发肃降,为水之上源,疫毒袭肺,肺气失宣,水湿不得宣散,聚而生湿化痰,湿热交阻,蕴藉于肺,肺脉瘀滞,热毒瘀浊,壅塞成痹。形成三焦不通、气道不通、肺络不通的严重局面。本阶段以“不通”为主,邪毒挟湿则以湿热阻滞表现为主,挟瘀者则以热毒壅肺、肺络瘀滞为主。由于热毒伤损气血津液,“不荣”之象已初见端倪。

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晚期,余邪未尽而正气已虚,其正气损伤一方面源于邪毒伤正,另一方面也源于前期气血不通所导致的组织损伤。sars晚期还可能源于药毒损伤。本阶段以“不荣”为主,但也兼有“不平”或“不通”的病机存在。

5  sars、人禽流感辨证分型与“三不”病机

据笔者综合全国50余篇有关报告的整理情况来看,sars的辨证分型大体有42种[2-19];人禽流感的辨证分型有6种[18]。这些分型大体可分为3类:①以“不通”为主要特征的证型,如湿热郁阻、痰瘀阻络、湿遏肺卫、邪伏膜原、邪阻少阳、湿痰瘀阻、湿热遏阻膜原、温毒闭肺、肺闭喘憋、湿热壅肺、疫毒壅肺证、毒邪壅肺、热毒壅肺、邪热壅肺等;②以“不荣”为主要特征的证型,如气阴两伤、气虚挟湿挟瘀、肺脾两虚、正气虚脱、后期伤阴、肾阴阳俱亏、气虚血瘀、气阴两虚、肾精亏耗等;③以“不平”为主要特征的证型,如表寒里热挟湿、热毒袭肺、疫毒袭卫、热毒炽盛、邪犯肺卫、疫毒侵肺、肺热移肠、卫气同病、气营同病、热入营血、邪入心包证、邪犯肺表、邪犯胃肠、毒犯肺胃、毒邪犯肺、疫毒犯肺。从证型在不同病期的分布看,早期以“不平”证候为主,而中期主要表现为“不通”,后期则表现为以“不荣”为中心的证候特征。

6  讨论

“三不”病机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发病及病理变化中居于中心地位,贯穿其发病及病变过程的始终,是其重要病机,而且“三不”病机将sars与人禽流感的病理变化直观地展现出来,这对于认识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和预后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临证应区分各期的主要特征,抓住病机变化的关键,有针对性地适度运用截断治疗方法,综合考虑,全面调整,才能取得更好的治疗效果,提高治愈率,缩短病程,并减少后遗症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永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证治浅析[j].天津中医药,20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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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学平.周仲瑛教授论sars型肺炎的中医药辨治[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03,19(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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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德泉,黄卫祖.试论传染性sars型肺炎的中医病名病机与处方用药[j].中国医药学报,2003,18(7):393.

[6] 邓铁涛.论中医诊治sars[j].天津中医药,2003,20(3):4-8.

[7] 任继学,宫晓燕.中医对sars治与防[j].天津中医药,2003,20(3):9-11.

[8] 彭胜权.中医对sars的认识及论治[j].中国社区医师,2003,(11):14-15.

[9] 谢海洲,卢祥之.对sars的中医认识和相关治疗方药[j].河南中医, 2003,23(6):11-12.

[10] 谢海洲,卢祥之.传染性sars型肺炎病因证治刍议[j].山西中医, 2003,18(3):30-31.

[11] 周耀庭.温病学在治疗sars中的运用[j].湖南中医药导报,2004, 10(4):5-6.

[12] 肖照岑,常淑枫.“sars”与温疫[j].天津中医药,2003,20(3):46-47.

[13] 刘 梅.田芬兰教授谈中医治疗“sars”[j].天津中医药,2003,20(4):17-18.

[14] 吴崇典.传染性sars型肺炎与中医的伤寒病[j].天津中医药, 2003,20(3):57-59.

[15] 仝小林.非典治疗思路[j].中华实用中西医杂志,2003,3(7):882.

[16] 张伯礼,王晓晖.sars的中医命名、分期及病机[j].天津中医药, 2003,20(3):12-14.

第8篇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软件盗版;侵权行为;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

中图分类号G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4-0222-02

1 计算机软件侵权概述

1.1 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相关基本概念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对软件作了一个完善而严密的定义,并且在随后的第三条作了解释。按照我国的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而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程序,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

1.2 计算机软件侵权

国内外已经达成一致的看法:通常我们将未经授权,对软件进行复制的行为,简称为软件盗版。

本文所称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指对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权利的侵害,即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著作权保护模式下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叙述。[1]

据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发表的一份独立研究报告显示,全球盗版率最高的三个地区是越南、中国和印尼。[2]因为盗版的猖獗,当地的软件业正面临萎缩的危机。

通常我们理解的“盗版”,指复制和销售非经权利人授权的软件,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事实上,这只是侵犯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权利的诸多行为中的一种。广义的“盗版”,更包括了抄袭他人创作的软件、未经授权出租他人享有权利的软件等许多形态,使用法律的用语,统称为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行为。

2 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证明

2.1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范围及划分准则

2.1.1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法律明确将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视为同一作品加以保护。同时将说明书、流程图、程序、用户手册作为计算机软件不可分割的整体加以全面的保护[3]。

2.1.2 软件版权保护范围划分的准则

按照国际知识产权界公认的版权法原理和各国版权法规的规定,划分作品版权保护范围的准则有:1)独创性条件;2)构思/表达二分法原则,一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目标设计是指对于该计算机程序应能够处理解决哪些问题的设计;3)进入公有领域的成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成分当然不能获得版权法保护;4)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享有版权保护的成分。

此外,法律往往还做出明文规定,把某些成分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和第5条就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如通用表格、历法、数表、公式等都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2.2 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

对软件版权的侵权是指未经软件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许可,使用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计算机软件具有版权作品的特征,对软件的侵权既有对软件版权人人身权的侵害,也有对软件版权人财产权的损害。

2.3 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的判断

2.3.1 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由于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在一项具体的软件侵权纠纷中,要识别和判断侵害行为并不容易,特别是在计算机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其中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4]。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法律并未规定一个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但一般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1)我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一样,所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所表达的内容;2)在判断时要排除一些法定的不属于侵害行为的情况;3)在软件侵权纠纷的案件中,取证的过程及其合法性对识别和判断侵害行为也很有关系。

其次,从技术角度看,在对计算机软件版权进行的侵害行为中,最为常见的是对软件的盗版行为。当前,在我国的软件盗版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擅自直接或经解密后复制他人开发的软件或自用、或销售以谋取利益;另一种是“开发”出与他人相似的受版权保护的计算机程序作品。

对于复制的侵权行为,要判定复制是否存在,关键在于对两个软件进行技术上的对比,有以下做法:第一,当事人举证质证原则;第二,将两个软件的目录展开,排除公知的、他人的软件和技术标准,确定原告软件独创性的内容,进行对比,看被告是否有相应文件。再对比两者的二进制代码或源代码程序,确认相同的,可以认定是复制了被告软件,在这个处理过程中要求被告限期交出源程序。且将其与被诉软件对比,要求是同一软件,才可以接着再认定是否复制的。

复制是最简单的也是最容易暴露的侵害行为,随着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版权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这种简单复制行为的违法性现在已被社会公众理解,正受到舆论压力而有所顾及,现在更多的是程序产品相似的侵权行为。

具体分析相似性程序是否侵权时,必须依不同现象区别对待。

其一是一项计算机程序是另一项的改头换面的复制品。如把他人程序中使用的变量名加以改换;把他人程序代码中分程序之间在程序清单中的顺序以及各个分程序内部的处理流程在程序清单中的顺序在不影响实际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加以改变;把他人程序代码用另一种编程语言改写。这些行为的特点是没有改变他人程序的技术设计。此时两项计算机程序之间的相似是全面性的。

其二是两项计算机程序都是独立开发的,但其中一项程序在开发中通过某种渠道获悉并采用了另一项程序中的技术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如果被指控程序使用了他人程序的上述这些技术设计的全部,将导致这两项计算机程序的全面相似;如果被指控程序使用了他人程序上述这些技术设计的一部分,则将导致两项计算机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似。

最后,不同计算机程序的技术设计之间存在部分或全部相似,其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各个开发者独立开发功能目标相同的程序时出现的选择设计的巧合,在这种情况下,两项计算机程序之间也将存在不同程度的相似,但不存在侵害程序版权问题。

2.3.2 软件盗版侵权行为的判断方法

由于侵权行为越来越形式多样,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种抽象的判断原则,即“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就是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部软件作品的开发者在开发前接触另一部软件作品,并且这两部软件作品经专家鉴定没有本质的区别即实质性相似,则认定为侵权。认定实质性相似会涉及一些具体的判断方法[12]。主要有这么几种:

1)对照法

将被告软件作品与原告软件作品逐字逐句地进行直接对比,如发现基本上是抄袭,则认定为侵权,这是一种传统的方法。

2)逐层分析法

判断被告软件是否构成对原告软件的侵害,不能仅仅拘泥于将两部软件中各条语句作直接的对比。也不能以相似的多寡来认定,而是要从思想层、功能层、结构顺序、结果的输入输出等方面逐层分析两部软件之间是否存在相似。如果两部软件在这些方面都不相似,就可否认侵权。

3)要害发现法

找出两部软件作品的关键部分,加以分析,来判断是否侵权。一部软件的开发者在源程序中写一些特征进去,例如开发者的个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等,还可故意写一些无关紧要的中间层次及保留一些废程序段。如果发现另一部软件源程序中同样存在这些特征,特别是中间层不是非写不可的,那认定侵权无疑。

4)测试法

通过对两部软件进行测试,如果各中间结果基本一致,则认定属实质相似,构成侵权。

5)“结构、顺序与组织(SSO)”标准

这是美国法院在 1986年对著名的whelan公司诉Jaslow公司案(简称 whelan案)的审理中提出的一种认定侵权的标准。该案被告研究了原告用EDL语言编写的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等程序要素,并在此基础上,改用程序语言重写具有相同要素的计算机程序。法院判被告的这种行为属于侵犯版权。

法院认为:“对于一项功能性实用作品而言,其创作目的和作品的功能是作品的思想,而用以描述作品思想的任何方式,只要不是必不可少,都是该思想的表达, “在为了达到所追求的目的存在多种方式的情况下,只要所选用的特定方式对实现该功能目的并非绝对必须,则这些特定方式就属于表达而非思想”,因此判定“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文字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另外还强调,开发计算机软件的主要创造性贡献是程序的SSO设计,编码只占创造性贡献的极小部分。于是将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相似作为认定两部软件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的准绳。

6)“三段论侵权认定法”

“三段论侵权认定法”指的是:在判断某一被告的程序(或其他作品)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真的侵犯了原告程序(或其他作品)的版权时,应分三步进行,而不能一上来就不加分析地判定只要结构、顺序及组织相同,就一定构成侵权。

第一步,“抽象法”。首先要把原、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删除出去。如果只是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即使这种相同表现为结构的相同,也不构成侵权。

第二步,“过滤法”。即把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的,但又都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即使这些内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达”。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讲,属于应“过滤”掉的有:许多程序都必然会涉及的“内部功能”;都必然涉及的“外部事实”;都取自公有领域作品中的成份。

第三步,“对比法”。只有在“抽象”和“过滤”之后,所剩下的部分,如果被告作品中仍旧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才有可能认定为侵犯版权。在这时才可以把原告、被告的作品加以对比。

2.4 我国侵权认定要注意的问题

我国目前并未总结出认定侵权的办法,对于外国总结出的侵权认定标准,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利用,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著作权归属。这是处理软件侵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两个争议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均未明确,那么就很难认定谁对谁侵权。著作权认定的最有效方法是取得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顽发的著权登记证书。

其次,源程序问题。在审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会以其有源程序,软件是自己独立开发的来进行抗料。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被告很有可能临时编写出源程序,所以案件受理后,法庭应及时询问被告有无源程序。如果被告提出有源程序,应当责令被告限期提交出源程序。必要时应将该源程序编译成机器可读的二进制代码,与被诉软件进行对比,确认该源程序所载内容与被诉软件是否同一软件。如果是同一软件,要进一步分析其源程序是否存在复制的可能。如果该源程序与被诉软件不是同,软件,被告关于被诉的软件是自己独创的抗辩理由则不能成立。

最后,专家证据问题.判断侵权时应更多地使用专家证据,这是由计算机软件本身的技术特征所决定的。特别是,随着三段论方法的使用,无论是抽象层次的划分,外部因素及其他限制原则的选取和使用,还是实质性相似的分析一般都缺少不了专家的论证,这也是一般人难以胜任的。

参考文献

[1]孙海龙,曹文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理论与实践[M].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3.

[2]吴橙秋,石磊.对软件盗版现象的一个经济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研究,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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