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1 0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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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为实战做好准备
一来沪旅游团50多名游客在用餐后陆续出现呕吐、口唇发紫、呼吸困难、腹痛等食物中毒症状,在一建筑工地食堂用餐的80多名工人也出现了类似的症状。在上海市卫生局开展病人救治工作的同时,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阎祖强按照《预案》要求,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多个工作小组快速展开工作。各部门分工明确的同时又紧密配合,全面检测食物中毒来源;了解和控制问题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市场流向,防止事态蔓延;及时事态进展以及做好后续调查工作。最终演练指挥部经研判,认为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响应终止。
以上是根据上海市常见食物中毒事件的特点模拟的一起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整个演练分为7个阶段:事故报告、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应急处置、事故评估、相应终止和总结,历时3个小时。
“这是我市第一次由食品安全部门完成的演练。通过完整的模拟演习,能够打通整套应急系统的脉络,对今后处理突况具有借鉴意义。” 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郑光辉评价。
网络技术提供应急支持
在整个演练的7个阶段中,基于3G网络技术的视频传输功能被大量应用,为应急处置过程提供联络的技术支持,成为这次模拟演练中的一大亮点。
在总指挥部办公室,能够从大屏幕看到各个分小组的现场情况,拨通现场负责人电话即可进行对话。其中一个场景显示,工作人员正对事发的工地食堂进行现场调查。从画面上可以看到,调查小组对可疑食品进行快速检测,确定检出违禁物品后,采样送往上海市疾控中心检验,并封存其余问题食品;此外,还对该食堂的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现场加工环境和从业人员证件等进行全面盘查。现场负责人向总指挥部进行报告后,指挥部人员进行下一步指示。
各小组现场处理的情况通过视频传输的方式发回总指挥部,能够更清晰、全面地了解现场情况,便于指挥部准确制定下一步应急方案;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参与,将富有现场感和真实性的画面呈现在市民面前。
这次应急演练充分检验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和新闻单位的配合能力。阎祖强主任指出,要通过演习认识到安全监管工作和事故应急工作的艰巨性,各个部门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保障市民的饮食健康安全。
小贴士:
1.1对象
2014年无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抽检的餐饮单位涉及大中小型餐馆、快餐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中央厨房等单位。监督员对餐饮单位为客人直接提供的冷热菜、点心、饮料、仓库内的食品和原料进行抽检,共抽取18个品种2566件样品,监督抽检数据(检测项目)达11074个。本次分析所用的数据为无锡市市级监督所的抽检资料。
1.2方法
样品由2名以上监督员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携带专用工具和设备,按照卫生操作规范随机抽取样品及封样,检测微生物指标的散装食品采用无菌采样方法,抽样数量满足检测、复检和留样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样品存放要求条件下将样品送至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和酵母等)和理化指标(金属、酸价、亚硝酸盐、农药残留、添加剂、药物和非食用物质等)。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必要时,监督员可根据抽检现场情况对抽检结果进行审定。
1.3评价标准
检测项目大多数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公告进行评价。部分无标准的项目参考相近食品的国家标准,但不作评价。
1.4统计学方法
计数资料用百分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各品种样品合格率比较
本次共抽检食品2566件,合格2532件,不合格34件,合格率为98.67%,不合格率为1.33%。结果表明,各品种样品的合格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20.3,P<0.005)。
2.2面制品检测情况
餐饮单位自制面制品专项抽检包括油炸和非油炸两类,共111件,检测项目为含铝膨松剂。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1]、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部分风险监测项目问题样品研判参考值列表》、抽样时间和对被抽检单位的调查询问资料进行评价。结果判定:98件合格,合格率为88.29%。
2.3熟肉制品亚硝酸盐检测情况
熟肉制品亚硝酸盐的专项抽检发现,40件样品中有7件检出微量的亚硝酸钠(检出数值均低于2mg/kg),检出率为17.5%。评价依据: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于2012年5月28日公布并施行的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对检出阳性单位的调查询问资料。结果判定:样品全部合格,7件样品阳性非人为添加所致。
2.4软饮料检测情况
软饮料抽检76件,其中46件为餐饮单位外购的预包装食品,30件为餐饮单位自制鲜榨果蔬汁饮料。46件预包装饮料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评价发现,除1件菌落总数超标外,其余均合格。30件自制鲜榨果蔬汁检测项目致病菌、金属分别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GB2762-201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2]评价,均符合要求,判定为合格;检测项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只检测数据,不作评价(自制鲜榨果蔬汁没有国家标准)。但从数据来看,参照GB19297-2003《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3],有14件菌落总数和(或)大肠菌群超标,超标率明显高于预包装饮料(χ2=22.7,P<0.005)。
3讨论
不合格原因分析:13件面制品不合格是因为厨师在制作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含铝添加剂;2件冷菜(肉制品)检出致病菌,是因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大块肉烧时中心没有烧熟煮透、生熟交叉污染及厨师带菌等均可致产品带菌;6件冷菜(肉制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与操作不规范或存放时间长有关;1件咸肉过氧化值超标,1件腊肠过氧化值、酸价均超标,是由于加工工艺及条件不足、放置时间过长造成的,脂肪分解早期过氧化值上升,其后酸败,明显致酸价升高;2件白糖酵母菌超标,是在运输存放过程中由于密封不严、高温及高湿等因素影响导致;2件豆制品菌落总数超标,其原因是生产环境、设备和人员卫生不达标或存放污染;1件豆制品—腐竹检出吊白块,是因为不法厂家加入此类非食用物质为了提高腐竹的韧性和延展性、可做得很薄;3件茶叶金属铅超标,主要是因为空气、水和土壤污染使茶树吸收铅。由此可见,部分食品由于制作过程涉及污染带入、操作不规范、生产环境、运输存放和非法添加等因素,容易出现不合格现象。面制品的合格率比较低。其原因是厨师使用了含铝泡打粉,目的是使食品膨大、口感松软,但却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了添加剂。根据规定,2014年7月1日起除油炸面制品等外,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对此,我所对餐饮业进行宣传并指导他们使用酵母、无铝复合膨松剂等替代含铝泡打粉。对于检测结果,铝>100mg/kg的食品即为不合格;7月1日以后抽检的非油炸面制品,考虑原料本底污染的可能,如果数据在25~100mg/kg之间,且查到添加含铝添加剂证据或被抽检单位无合理解释的食品,即判定为不合格;如果数据≤25mg/kg的食品,需查到添加证据才能判定为不合格。7件熟肉制品检出微量亚硝酸钠,通过检查询问得知,生产单位无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情况,肉与配料调料也经过索证,故排除人为添加的可能。但其中3件是前一天烧好,抽检当天重新回炉制作的。由于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广泛存在于人类生存的环境中,是自然界最普遍的含氮化合物,细菌将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4],我们考虑亚硝酸盐是由于污染带入或熟肉烧好后长时间放置和细菌作用而生成。14件鲜榨果蔬汁饮料菌落总数和(或)大肠菌群偏高,可能原因是水果原料不新鲜,厨师个人卫生不洁,清洗、去皮、切块和榨汁等操作不规范,使用未通过净水设备处理或未煮沸冷却的水制作饮料,工具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另外,鲜榨过程不经过热处理,从而导致产品细菌数值比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类食品制作中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监督抽检在整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环节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抽检,监督部门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制止更大的危害发生,并为今后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专家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卫生局局长、县农委主任、县畜牧兽医中心主任、县质监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食药局局长担任。
县公安、监察、经信、新闻、发改、农委、卫生、质监、工商、食药、财政、教育、住建、环保、水利、畜牧、粮食、盐业等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或者授权事故信息。
2.2.2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和专家组管理、工作督查等工作制度。
(2)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4)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和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修订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
(8)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县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预防预警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根据下面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县新闻部门: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与调拨工作。
县经信局: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酒类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食源性疾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及时收集信息、分析动态。
县农委:负责对农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木鉴定等工作。
县畜牧兽医中心:负责对畜禽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食药局:负责对餐饮服务食品和保健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食药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快速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县水利局: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粮食中心:负责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原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盐业公司:负责由盐及盐产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县指挥部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成员单位: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农委、县畜牧兽医中心、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食药局、县经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
职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开展流病学调查工作,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县监察局负责。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牵头单位: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
成员单位:县农委、县畜牧兽医中心、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食药局、县经信局、县水利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粮食局、县盐业公司。
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成员单位:县经信局、县食药局。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救治药品、医械,开展食物中毒人员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中毒人员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5)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新闻部门
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县农委、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食药局、县经信局、县水利局。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工作。
2.4专家组
县指挥部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部门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卫生、农业、畜牧兽医、质监、工商、食药、商务、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县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5应急指挥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职责比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卫生部门会同农业、畜牧兽医、质监、工商、食药、商务等有关部门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及其他领域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加强关注和防范,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卫生部门开展对食物中毒信息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3)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信、水利、农业、工商、质监、食药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5)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波及的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省人民政府统一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及预警公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要求积极做好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向全市或事发地预警公告。
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预警。对跨县级行政区划的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须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3.2.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1)指令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综合协调组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针对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可疑食品,采取控制、封存、追回、销毁等措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人员、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5)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隐患已经排除的,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状态,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3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卫生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农业、畜牧兽医、商务、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数据库。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信息数据库。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2分级响应
4.2.1I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指挥部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加强与事故所在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根据职责部署本部门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省、市人民政府、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支援。
4.2.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程序可比照Ⅲ级响应程序。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3响应级别的升降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地区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的信息。
4.3.2报告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向所在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4.3.4报告内容与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事故发生后l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口头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中毒和死亡人数、主要症状、初步原因、受污染或可疑食品和其他人员受影响程度等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治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鉴定报告等详细情况。
4.4应急处置
4.4.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l)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4.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治食品安全事故扩大和蔓延。
4.4.3应急行动
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
危害:
(1)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械、物资、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应设施、资金等,立即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2)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收集事故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恰当的研判。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农委、畜牧、质监、工商、食药、商务、水利、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委、畜牧、质监、工商、食药、水利、粮食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与畅通,及时向事发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4.5信息
需要县指挥部的,由县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会、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事故的发生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对于较为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先简要基本事实。当发生跨省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通报应急处置信息,并按权限。
4.6应急响应终止
4.6.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6.2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应急响应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
(2)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善后处理意见和相关要求,认真执行落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执行落实,做好善后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乡镇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乡镇食品安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故发生时通信畅通。
6.2队伍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3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监管部门要立即进行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经费保障
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需要,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或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执行。
县指挥部办公室针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交通工具和应急指挥平台等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需求,提出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或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予以支持。
6.5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6.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宣教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8演习演练
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