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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8-25 20:48:5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第1篇

全市旅游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核准有关事项,各市(县)区旅游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5、对各市(县)区旅游局关于具体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者批复不服的;

6、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市旅游局作出的有关处罚决定、核准批复事项或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程序按照*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法定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4、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有正当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交的复议机关、日期及签字或盖章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同意该组织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处罚决定书、确权决定书等)。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复印件必须带原件现场核对。

四、办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训指导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市旅游局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除此之外,复议申请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旅游局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各市县区旅游局),由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10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市旅游局根据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等材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5、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查阅文件和资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

3、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5、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

六、法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或者不按规定转送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复议监督方式

监督部门:市旅游局机关党支部

监督电话:*

第2篇

什么时候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针对某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若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是持续状态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间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0日,是法律设定的复议“准入门槛”,超过60日,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就爱莫能助了。应当说,法律制定之初,立法者设定60日的期限是经过慎重研究、权衡的。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当然期限越长越好;但是行政管理活动是动态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经过一段时间会融为现实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部分,如果过了很久再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改变,不利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因此,立法者总结我国多年实行行政复议制度的经验,确定了60日的期限。实践表明,这一期限是适度的,尤其是在交通、通讯条件发达的今天,除非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或者疏于注意,一般是不会因为期限问题被挡在行政复议大门外的。

从另一角度说,有了这60日的期限,其实也等于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思考时间。是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并不是个随意的决定。这60日可以用来心平气和地研究一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以及其合法性、适当性,甚至可以用来与原作出部门进行沟通,将自己不理解与不服的地方先行与他们探讨一下,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真的存在明显的问题,很可能在这种沟通过程中就可以得到解决。

60日期限的具体计算方式法律规定已经写得很详细,也不难理解,但有几个关键词值得特别关注一下。

其一,申请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那么何谓“知道”?这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法定的途径或者方式,明确地知悉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了解到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实践中,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绝大部分都有书面决定,则管理相对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应为书面决定送达之日,而非书面决定作出之日;与之相对,如果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为口头决定,则管理相对人接到口头通知之日就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其二,若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持续状态的,申请期限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那么何谓“持续状态”?这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方式对外表现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如海关采取的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或者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的扣留行为,就是一种处于持续状态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在这一行为的持续状态中,或者结束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其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那么何谓“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在法律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如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爆发战争、武装冲突等社会动乱。至于正当理由,包括的情形有很多,如行政机关阻挠或者变相阻挠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发生急病、重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合并或者分立阶段等。

特别提醒:邮寄复议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审查该申请是否在期限内,以申请人寄出的时间为准,即寄出邮戳显示的时间,因此,确保在复议申请期限内寄出材料十分关键。如果期限内无法准备好所有材料,那么先将申请书寄出,或者给复议机构打个电话,在期限内表达复议的意愿,即可“先上船,再买票”,随后补齐所有材料,不会影响受理。

到哪里申请行政复议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海关是实行垂直管理体系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目前的管理体制简单地说分成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因此,隶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向直属海关申请复议,直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向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地说,直属海关和海关总署都设有专门的复议机构,直属海关设在法规处(室),海关总署设在政法司复议处,直接向他们递交复议申请是最便捷的,可以省去行政机关内部文件流转的时耗。另外,自2001年7月起,为了方便广东省内的复议申请人,海关总署将广东省内7个直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委托广东分署法规处审理,所以如若对上述7个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广东分署法规处申请复议。

知道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了,是不是必须亲自登门送交申请材料呢?其实大可不必。笔者办理复议案件多年,真正与申请人面对面的次数屈指可数。据我们统计,80%以上的复议案件从复议申请开始到最后的复议决定书送达,都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的。这是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的特色的一个具体反映,同时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人。所以,如果要申请行政复议,只要找到复议机关的通讯地址,将申请复议材料往信箱里一塞,就可以等待复议机关的答复了。

当然,递交复议申请的方式还有很多,如亲自到复议机关送交申请材料、传真申请复议材料至复议机关、甚至电话或当面口头进行申请都可以。随着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即将出台,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复议申请也有望实现。

这里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人实在弄不清应该向谁申请复议也不用紧张,把复议材料递交给自认为应该给的那个海关或者干脆就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根据复议法的规定,这些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以后会负责向有权处理的海关转送,并且通知复议申请人。

特别提醒:如果邮寄复议申请材料,建议指名收件人为某海关法规处(室)或海关总署政法司复议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申请书不经无谓耽搁地递交到复议机构手中。同时,建议有条件的申请人采用挂号或者特快专递等有据可查的方式递送申请材料,防止投递失误。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复议法规定口头申请,主要是考虑公民文化知识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的现状,保证书写困难的人也可以提起复议申请。因为在海关复议案件中极少发生口头申请的情况,这里不作赘述,主要谈书面申请。

采取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最基本也是必须的就是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从实践看,应当写清楚五项内容。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应当写明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行政赔偿等;同时,应当提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理由,这部分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但并不要求申请人写得很专业、准确,只要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可。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此项事实有助于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进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除了上述五项内容,还有一项特别重要――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最好是电话号码)。这个看似无关紧要的细节问题,其实很可能在复议过程中起很大作用,它可以帮助复议机构在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如果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向申请人了解情况,这个电话号码将为双方节省很多时间。

除了复议申请书,还有两样材料比较重要。一是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需要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的复印件等。二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例如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对征税决定不服的,应提交税单;此外,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

第3篇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规定。

    对于符合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合法、及时地审结复议案件,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采取什么样的审理方式是行政复议法起草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应明确采用庭审方式,有的同志提出应采用听证方式,还有的同志提出应采用书面审理与庭审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等等。但绝大多数意见认为:行政复议审理采取何种方式,应当与行政复议本身的特点相符合,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并且一定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复议不必也不应当“司法化”,这是行政复议工作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复议效率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是要求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体现出便民、及时的特点,尽可能减少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因此,不能像一般诉讼程序那样,要求当事人花大量的时间进行庭审活动。二是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迅速、简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上下级领导或者指导的关系,往往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审理方式求得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和把握。因此,为了避免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造成诉累,体现效率原则,行政复议的审理直采取书面复议形式。

    所谓书面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原则上不传唤复议参加人和证人等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证人也可以用书面材料作证。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审查的客体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具体来讲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应从不同方面着手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被申请人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合法,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适当,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幅度内,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正、合理、恰当。根据合法性与适当性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查:

    1.权限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定职权,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否则属于越权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应首先查明原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谁的名义作出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执法主体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分别审查:第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没有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职权,如果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某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决定,即属越权。第二,被申请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第三,被申请人如果是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该社会组织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是行政机关。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照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委托权限是否超越其法定职权等。

    2.事实审查。分析案情、审查证据、调查取证是行政复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经过审理,案件的主要事实仍然不清的,行政复议机关就难以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某地方税务机关对某个体旅馆在发票中以“大头小尾”手段偷税的行为作出处罚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应当首先查清是否是“大头小尾”的发票,其金额是多少,是否系该个体旅馆开具的等。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正确认定本案的事实。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从三方面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第一,分析案情。即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照被申请人答辩书中对案件事实的辩驳或承认,逐一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时间、内容、形式等,以排查出一致点和矛盾点,确定需要进一步清查的问题。第二,审查证据。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查。一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辨别其真伪,确定其证明力;另一方面审查证据的充分性,确定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找出不足之处,及需进一步搜集的证据。第三,调查取证。即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对案情的分析及对证据审查的结果,排列出需进一步证明的问题,认为有必要时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查清事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3.法律适用审查。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一般应包括:是否适用了宪法、组织法及其他不能作为实体法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了尚未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适用甲法是否适用了乙法;应适用甲法的某一条款是否适用了甲法的另一条款;是否适用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程序审查。即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及其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一般对程序的合法性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是否违反法定的处理程序。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倘若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即径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行政处罚决定,即属违反法定处理程序。第二,是否属于先处罚后取证。行政机关应该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查清主要事实,只凭想当然,靠推断是不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再调查取证是程序违法行为。第三,是否违反法定形式。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制作、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若不制作、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亦属违反法定形式,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第四,是否向当事人交代过复议权、诉权。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向管理相对人交代权利,否则属于程序违法,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5.适当性审查。复议机关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的适当性进行审查,这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审查权限上的主要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滥用职权。譬如人民防空法规定,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在行使这一处罚权时,人防部门应当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适当处罚。对于相似的违法行为,若基于个人私利或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处罚畸轻畸重,都是不当的,均应予以纠正。

    二、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八、九、十项之规定,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一般有三类,这三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机关不作为。对于此类案件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形式、日期。主要包括,依法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的,是否提出过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提出申请的具体时间等。第二,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内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第三,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首先要查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然后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这一期限内作出过具体行政行为,最后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4篇

可近日,就有这么一位湖南邵东县的网吧经营者,不信这个邪,硬是把县工商局送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事情要从去年说起。去年,经营者小张接手一家网吧,按法律规定首先要到文化、公安、消防办理变更手续,由于这些手续比较繁杂,办完后已经超过了六月三十日企业年检的最后期限,当小张最后到县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时被告知已经超期年检,要罚款,而且张口就是一万!小张最后好不容易托人说情,才给减免了三千块钱。小张把七千块钱交到工商局指定的银行,拿到一张银行的交款单据,这才顺利地办完企业变更手续。

2008年6月15日,有“网吧维权第一人”之称的老李来到邵东,小张向其讲述了自己去年的办理年检时的遭遇。老李一听,大为吃惊,因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就算是小张网吧超期年检的事实成立,工商局也不能马上罚款,还得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故意不参加年检,才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哪来的一万元的说法?还有,就算是应当处罚,也得经过告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书这一系列法定程序,经营者还有在二个月内向上一级工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哪能直接交钱?而且,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邵东县工商局为小张出具银行的收款单据,是不能代替正式的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的。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处罚不经过法定程序的,处罚不能成立。而小张除了交纳“罚款”外,自始至终没有收到任何一张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听了老李一席话,小张如梦初醒,当即决定依法维权,为自己交的这莫明其妙的七千元“罚款”讨个说法。

2008年6月20日,小张和老李来到邵东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诉讼请求是:要求邵东县工商局立即返还“罚款”及利息共计7840元人民币。法院行政庭经过审查,当即决定立案,并下达了受理通知书。

2008年6月25日,小张接到县工商局法制股某副股长的电话答复:去年对点击网吧七千元罚款是错误的,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工商局决定予以全部返还。过了几天,小张到工商局取回了7000元“罚款”。该案从立案到小张接到邵东县工商局电话答复承认“错误”返还罚款,只不过短短五天时间,可见任何行政乱作为在法律面前都不堪一击。

第5篇

申请管理类别上调的条件

A类企业申请适用AA类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即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 报关企业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B类企业申请适用A类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符合《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即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 报关企业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连续1年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C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B类管理。第八条所列情形为:有走私行为的;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 C类报关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B类管理。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为:有走私行为的;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1年内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C类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D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C类管理。第九条所列情形为:有走私罪的;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 D类报关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可以申请适用C类管理。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为:有走私罪的;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1年内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申请管理类别上调需要提交的材料

A类企业申请适用AA类管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B类企业申请适用A类管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复印件(发生过类别调整的企业提交)。

C、D类企业申请适用B、C类管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复印件;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申请管理类别上调的办理步骤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当地海关互联网站下载申请书等固定格式文本,或直接向海关领取,如实填写,以书面形式通过注册地海关(一般为海关内所设的企业管理部门)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注册地海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企业。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要求的,注册地海关对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注册地海关将申请材料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作出决定后,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制发决定书,通过注册地海关送达企业。

管理类别上调的工作时限和决定

A类企业申请适用AA类管理,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海关制发《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或《不予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

B类企业申请适用A类管理,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海关制发《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或《不予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

C、D类企业申请适用B、C类管理,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决定。海关制发《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或《企业管理类别不予调整决定书》。

以上,均由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

管理类别上调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资格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和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

管理类别的上调必须按照D、C、B、A、AA的顺序逐级上调,不能越级上调。

申请材料必须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第6篇

原告:周兴高,男,4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海市秀山路4弄6号203室。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卢秀晨,支队长。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长宁交警支队)于1997年8月11日对周兴高作出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认定周兴高在1996年10月24日11时许,驾驶车牌为沪A-X2283号的小型客车,在长宁路江苏路口遇有红灯停驶,当绿灯亮时,交通警察发出长宁路东西向直行的手势信号,周兴高则从长宁路由西向北转弯行驶,交通警察当即向周指出违章行为,并开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通知其在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周兴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受处理。1997年8月,由于周兴高没有接受处理,该违章记录在电脑里没有消除,在下半年的驾驶员验证时被发现而暂缓验证。周兴高遂于1997年8月11日去长宁交警支队处接受处理,长宁交警支队对周兴高作出了闯手势信号违章罚款人民币5元及逾期未接受处理增加罚款人民币450元的当场处罚决定。

周兴高在收到长宁交警支队开具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后,于1996年10月28日用挂号信邮寄形式向其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执勤交通警察没有作出直行手势,要求予以复议。该复议申请用挂号信形式邮寄给长宁交警支队,由唐有富签收,唐有富系退休后接受长宁交警支队支付报酬,负责在长宁交警支队指定地点进行琐碎事务处理的人员。长宁交警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周兴高遂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其于1996年10月24日驾驶车辆从长宁路向江苏路左转弯行驶,交通警察以其有违反直行手势信号的违章行为为由,开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其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告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对被告下属交通警察指控其违章行为提出异议,被告未予答复,直至1997年8月11日才对其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被告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警察手势信号,事实清楚,原告在收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后,未提出异议,期间其也未收到原告申请复议的书面申请书,原告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故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的,要求维持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  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交通道路管理的执法主体,有权进行管理。被告于1996年10月24日在认定原告违反交通警察手势信号,开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后,在原告确有异议的情况下,未收集有关证据,于1997年8月11日直接对原告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原告要求撤销,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挂号信由无关人员唐有富代收后,未转交给被告,不知原告提出异议,对此,原告根据《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第七条,以适当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被告因内部管理问题而未获知,应承担由此造成处罚程序错误的后果。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17日对此案作了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1997年8月11日对原告周兴高作出的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评  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

1.关于复议问题

(1)被告认为原告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申请复议,而不应是收到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后申请复议。而事实上,根据1994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的《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原告根据该暂行规定,在收到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后五日内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并用挂号信形式邮寄被告,是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至于第七条规定是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不是指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不服,这是立法上的问题,原告根据公开公布的且要求驾驶员遵守执行的暂行规定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

(2)被告认为没有收到原告复议申请问题,按理被告应有专人负责收发信件,因被告内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由其聘用的退休人员代收后未转交被告,致被告不知道原告提出复议申请,不能认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由此造成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3)被告认为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属复议前置。未经复议法院不应受理。这其实是被告为法院不该立案寻找借口,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法律,应复议前置。而事实上,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上的法律依据没有适用该法律,而仅笼统地写上根据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没有引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条款,因此不能因为在庭上陈述引用条款,就认定被告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应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关于被告的执法程序问题(1)1988年7月9日公安部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决定》第三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的人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处罚。……对于不接受当场处罚程序,应当将其传唤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1989年8月11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超出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权限或被传唤人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开具《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交给被传唤人,并应当告知其在五日内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1991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颁布的《上海市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可以由执勤民警当场处罚。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对交通警察指出原告违章行为后,原告无异议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原告对交通警察的指控有异议的,则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而应适用一般程序。本案原告在交通警察指出其违章行为时就提出异议,事后又提出复议申请,说明案件事实有待查清,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上述规章的规定按一般程序处理,而不应按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2)本案事实发生在1996年10月24日,而当场处罚决定却是在1997年8月11日作出的,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7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微利房、福利房销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系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向境内外销售(包括预售,下同)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房地产经营开发权;

(二)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取得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核准立项并已申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已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五)预售商品房除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外,凡附有地下设施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总投资额的20%以上;无地下设施的,须完成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或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

(六)须订立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第七条  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销售申请书,经审核批准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报纸商品销售公告,方可销售。

需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八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除须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可向境外销售的;

(二)项目立项时已经批准向境外销售的;

(三)经市政府特批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座落、范围(附图)、结构、用途、层次、面积等;

(二)建筑合同及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三)销售、交付使用日期;

(四)商品房销售基价;

(五)售后管理、维修方案;

(六)预售房款的监管方式;

(七)其他开发企业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接到开发企业销售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核准销售的发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经批准的申请事项对申请企业产生约束力。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售楼场所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需向境外销售的,应同时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公示于售楼场所。

承购人须认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后方可购买。

第十二条  获准销售的商品房须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刊登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并在广告中载明许可证编号。违反规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应拒绝为其刊登记销售广告。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单位须具备房地产销售经营权,并按规定销售。被委托单位应按委托书载明的价格销售,不得擅自加价。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须存入经批准的销售申请书中确定的银行所开立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商品房的建筑工程,并由开户银行监管应缴纳的税费。

第十六条  商品房的预售须签订预售契约。承购人应在预售契约签订后1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购契约登记监证手续,未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监证手续的商品房销售,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双方,须自商品房现贷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期货交易按实际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交易立契、过户及缴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交易立契、过户及缴纳税费手续,应交验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房屋登记备案证;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项目开工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批文;

(四)建筑许可证;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销售(预售)契约。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须使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经统一印制的契约文本和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销售方未按契约规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使用的,应自契约规定的交付使用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补偿购房者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应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企业除须退还已付购房价款本息外,另加付商品房总售价5%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预售后的商品房需转让的,转让双方须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原预售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为承购者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私自进行商品房交易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缴清税费,对当事人按应缴税费的1至5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房地产销售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对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8篇

第二十七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须持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九条 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并须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同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六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婚姻档案管理制度。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婚姻档案的机关和责任人 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档案内容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或协议书;离婚登记收回的《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婚登记收回 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婚姻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 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实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可给予出其《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假材料等,骗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宣布结(离)婚无效,收回有关证书。

第三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重婚,其配偶又不控告的,须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六条 党政干部利用职权强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所在单位须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婚姻 登记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或,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或对婚姻当事人敲诈勒索的,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的,撤销其婚姻登记员资格,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为婚姻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该证明,并建议出证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男女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虽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对不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实行以下处罚:

(一)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 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倍处罚;

(二)对双方或一方未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仍不分居的,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息处罚:

(三)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生育证》,其所生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四)不得为当事人出具外出做工或申领个体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原是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得提拔使用;

(六)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七)农村基层组织对嫁入一方当事人不予分配责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它集体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罚款,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罚没收入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或对有关婚姻问题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各市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领取下发使用。各地 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外地厂家印制的婚姻法证书。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须按规定交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设收费项目。